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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T 5876-2021 环氧乙烯基酯树脂.pdf6.2.2巴柯尔硬度测定
按GB/T3854的规定执行。
6.2.3负荷变形温度测定
GB 1886.2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茶酊按GB/T1634.2的规定执行
6.2.4弯曲强度和弯曲弹性模量测定
按GB/T2567的规定执行。
GB/T2567的规定执行
6.2.5拉伸强度、拉伸弹性模量和断裂伸长
按GB/T2567的规定执行。
6.2.6冲击强度测定
按GB/T2567的规定执行。
6. 2. 7 氧指数测定
按GB/T2406.1的规定执行。
6.2.8.1试样按GB/T2567的规定执行
6.2.8.1试样按GB/T2567的规定执行 6.2.8.2试验条件按表5的规定执行
6.2.8.3按产品实际使用的环境条件选用试验介质,常用的试验介质参见附录A。试验温度以及试 验期限由供需双方商定。
2.8.4试验步骤和计算结果按GB/T3857的
试验步骤和计算结果按GB/T3857的规定执
7.1检验分类和检验项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种。
出厂检验的项目为表2的全部要求
7. 1.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表2、表3和表4的全部要求。
DB13T 5127.10-2019 植入性医疗器械高分子材料浸提液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测定 第10部分:环氧乙烷迁移量气相色谱法HG/T5876—2021
生产出厂的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在一个生产周期内以同一原料、同一配方、同一工艺条 件生产的环氧乙烯基酯树脂为一批。
由每批产品总桶数15%的桶中取样,小批不得少于2桶。用清洁、干燥的取样器自桶中全液位 取出均质样品,装在清洁、干燥的取样瓶内,混合均匀,分装两瓶。瓶上贴上标签,注明产品名称、 批号、取样日期、取样人。一瓶作检验分析用,另一瓶留样备查。
检验结果不符合表2和表3的技术要求时,按7.2加倍取样复验,复验仍有不合格项目时则判为 产品不合格。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表4的耐腐蚀要求时,判定为“耐腐蚀”;检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 表4的耐腐蚀要求但符合尚耐腐蚀要求时,判定为“尚耐腐蚀”;检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 表4的耐腐蚀或尚耐腐蚀要求时,判定为“不耐腐蚀”
使用单位可按照本标准各项规定复检产品。对符合运输和贮存条件的未启动的原包装桶内的树 脂,自出厂之日起30天内,除黏度和凝胶时间不得超过原始测定值的30%外,其他指标均应符合表 2的技术要求。
WS/T 472-2015 口腔健康调查 检查方法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应在产品所附的合格证上注明产品的名称、牌号、类型、商标、批号、生产厂名称和地址、生 产日期和净质量。 8.2包装容器应清洁、干燥、不影响质量和安全,包装后密封桶口。 8.3含苯乙烯的树脂在包装容器上应明显标示“易燃”字样,按GB15258的要求进行标识。 8.4在运输过程中应符合有关危险、易燃品贮运的规定,并禁止曝晒。 8.5产品应贮存在乙类及以上危化品仓库中,避免火源,远离热源和辐射源,宜贮存在25℃以下阴 凉处。 6.6在符合上述包装、运输、贮存要求的前提下,自出厂之日起,树脂的贮存期为3个月,含促进 剂的树脂贮存期为2个月。
3.1应在产品所附的合格证上注明产品的名称、牌号、类型、商标、批号、生产厂名称和地址、生 产日期和净质量。 B.2包装容器应清洁、干燥、不影响质量和安全,包装后密封桶口。 8.3含苯乙烯的树脂在包装容器上应明显标示“易燃”字样,按GB15258的要求进行标识。 8.4在运输过程中应符合有关危险、易燃品贮运的规定,并禁止曝晒。 8.5产品应贮存在乙类及以上危化品仓库中,避免火源,远离热源和辐射源,宜贮存在25℃以下阴 凉处。 6.6在符合上述包装、运输、贮存要求的前提下,自出厂之日起,树脂的贮存期为3个月,含促进 剂的树脂贮存期为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