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5020-2021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高清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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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550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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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水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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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5020-202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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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5020-2021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高清原版

2.0.10设备与管道应方便安装、调试、检修和维护。

2.0.12湿陷性黄土地区布置在防护距离范围内的地下给水排水 管道,应按湿陷性等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0.13室外检查井井盖应有防盗、防坠落措施,检查井、阀门 井井盖上应具有属性标识。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阀门井,应采 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 2.0.14穿越人民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的给水排水管道应采取防 护密闭措施,

2.0.14穿越人民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的给水排水管道应采取防 护密闭措施

DB33T 2031-2017 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信息溯源管理规范供水水顶、 3.1.2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 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3.1.3二次加压与调蓄设施不得影响城镇给水管网正常供水。 3.1.4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道严禁与城镇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建筑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 连接。

3.1.4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道严禁与城镇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建筑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 连接。

文地 染,应根据回流性质、回流污染危害程度,采取可靠的防回流 措施。

方式及供水分区应根据建筑用途、建筑高度、使用要求、材料设 备性能、维护管理、运营能耗等因素合理确定。

大于国家现行标准中公称压力或标称的允许工作压力;采用的阀 件的公称压力不得小于管材及管件的公称压力,

3.2.4室外埋地给水管道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与建筑物及其 他管线、构筑物的距离、位置应保证供水安全。 3.2.5给水管道严禁穿过毒物污染区。通过腐蚀区域的给水管 道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2.5给水管道严禁穿过毒物污染区。通过腐蚀区域的给水 道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1不应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省 为上面; 2管道的布置不得受到污染,不得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特 的正常使用。

的止常使用。 3.2.7生活饮用水管道配水至卫生器具、用水设备等应符合下 列规定: 1配水件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淹没; 2配水件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 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严禁采用非专用冲洗阀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直 接连接。 3.2.8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等其他非生 活饮用水贮水池(箱)充水或补水时,补水管应从水池(箱)上 部或顶部接入,其出水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 于150mm,中水和雨水回用水池且不得小于进水管管径的2.5 倍,补水管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3.2.9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应在用水管道和设备的下列部位设 置倒流防止器: 1从城镇给水管网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至小区或 建筑物,且与城镇给水管网形成连通管网的引入管上; 2从城镇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生活供水加压设备进水管上; 3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倒流 设施时,向热水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 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2.7生活饮用水管道配水至卫生器具、用水设备等应符合

1配水件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淹没: 2配水件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 原,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严禁采用非专用冲洗阀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直 接连接。

3.2.8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等其他非生

活饮用水贮水池(箱)充水或补水时,补水管应从水池(箱)上 部或顶部接入,其出水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 于150mm,中水和雨水回用水池且不得小于进水管管径的2.5 倍,补水管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3.2.9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应在用水管道和设备的下列部位设 置倒流防止器: 1从城镇给水管网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至小区或 建筑物,且与城镇给水管网形成连通管网的引入管上; 2从城镇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生活供水加压设备进水管上: 3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倒流 设施时,向热水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 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4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单独接出消防 用水管道(不含接驳室外消火栓的给水短支管)时,在消防用水 管道的起端; 5从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合用贮水池(箱)中抽水的消 防水泵出水管上。

管、溢流管应有防止生物进入水池(箱)的措施。 5生活饮用水水池(箱)、水塔应设置消毒设施。 3.3.2生活给水系统水泵机组应设备用泵,备用泵供水能力不 应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力。

3.3.3对可能发生水锤的给水泵房管路应采取消除水锤危

3.3.4设置储水或增压设施的水箱间、给水泵房应满足设备安

防、物防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3.4.1供水、用水应按照使用用途、付费或管理单元,分项、 分级安装满足使用需求和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

3.4.3非亲水性的室外景观水体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

3.4.4用水点处水压大于0.2MPa的配水支管应采取减压

3.4.5公共场所的洗手盆水嘴应采用非接触式或延时自

3.4.6生活给水水池(箱)应设置水位控制和溢流报警装置。 3.4.7集中空调冷却水、游泳池水、洗车场洗车用水、水源热 泵用水应循环使用。

3.4.6生活给水水池(箱)应设置水位控制和溢流报警装置。

绿化浇洒应采用高效节水灌溉

4.1.1排水管道及管件的材质应耐腐蚀,应具有承受不低于

1.1排水管道及管件的材质应耐腐蚀,应具有承受不低于 0℃排水温度且连续排水的耐温能力。接口安装连接应可靠 全。

4.1.2生活排水应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处理后达标排放。

4.1.3生活饮用水箱(池)、中水箱(池)、雨水清水池白

4.2.1当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无水封地漏、设备或排 水沟的排水口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 水弯。

4.2.4室内生活废水排水沟与室外生活污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 封装置。

4.2.4室内生活废水排水沟与室外生活污水管道连接处应

1职工食堂、营业餐厅的厨房含油脂废水; 2含有致病菌、放射性元素超过排放标准的医疗、科研机 构的污废水; 3实验室有毒有害废水; 4 应急防疫隔离区及医疗保健站的排水。

4.3.2室内生活排水系统不得向室内散发浊气或臭气等有害气体。 4.3.3生活排水系统应具有足够的排水能力,并应迅速及时地 排除各卫生器具及地漏的污水和废水。 4.3.4通气管道不得接纳器具污水、废水,不得与风道和烟道 连接。 4.3.51 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面排水设施。 4.3.6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下列场所: 1 卧室、客房、病房和宿舍等人员居住的房间: 2 生活饮用水池(箱)上方; 3食堂厨房和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备餐、主 副食库房的上方; 4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方。 4.3.7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卫生器具和地漏不得与上部排水 管道连接,应采用压力流排水系统,并应保证污水、废水安全可 生

4.3.2室内生活排水系统不得向室内散发浊气或臭气等有害气体。 4.3.3生活排水系统应具有足够的排水能力,并应迅速及时地 排除各卫生器具及地漏的污水和废水。 4.3.4通气管道不得接纳器具污水、废水,不得与风道和烟道 连接。 4.3.5 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面排水设施。 4.3.6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下列场所:

1卧室、客房、病房和宿舍等人员居住的房间; 2生活饮用水池(箱)上方; 3食堂厨房和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备餐、主 副食库房的上方; 4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方。 4.3.7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卫生器具和地漏不得与上部排水 管道连接,应采用压力流排水系统,并应保证污水、废水安全可 靠的排出

4.4生活排水设备与构筑物

4.4.1当建筑物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时,应设置排水集水池、 排水泵或成品排水提升装置排除生活排水,应保证污水、废水安 全可靠的排出。 4.4.2当生活污水集水池设置在室内地下室时,池盖应密封, 且应设通气管。 4.4.3化粪池应设通气管,通气管排出口设置位置应满足安全、 环保要求。 4.4.4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与生活排水管道系统应采取 间接排水的方式: 1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 2开水器、热水器排水; 3非传染病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 4传染病医疗消毒设备的排水应单独收集、处理;

5蒸发式冷却器、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水; 6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 盘的排水。 4.4.5生活排水泵应设置备用泵,每台水泵出水管道上应采取 防倒流措施。

内的隔油设施应设置通气管道

4.4.7化粪池与地下取水构筑物的净距不得小于30n

4.5.2屋面雨水排除、溢流设施的设置和排水能力

1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保证及时排除设计重现期的雨水量 且在超过设计重现期雨水状况时溢流设施应能安全可靠运行; 2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租 、系统要求以及出现水患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或建筑损害的产 重级别来确定。

4.5.3屋面雨水收集或排水系统应独立设置,严禁与建筑生活

5.3屋面雨水收集或排水系统应独立设置,严禁与建筑生治 污水、废水排水连接。严禁在民用建筑室内设置开式检查口可 签查井。

4.5.4阳台雨水不应与屋面雨水共用排水立管。

受屋面灌水高度产生的正压。雨水斗标高高于250m的屋面雨水 系统,管道、附配件以及连接接口承压能力不应小于2.5MPa。 4.5.7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的屋面雨水管道接入室外检 查并时,检查并壁应有足够强度耐受雨水冲刷,并盖应能溢流 雨水

受屋面灌水高度产生的正压。雨水斗标高高于250m的屋面 系统,管道、附配件以及连接接口承压能力不应小于2.5M

并时,检查并壁应有足够强度耐受雨水冲刷,并盖应能溢 高水。

4.5.8虹吸式雨水斗屋面雨水系统、87型雨水斗屋面雨水系统

4.5.10室外雨水口应设置在雨水控制利用设施末端,以溢

4.5.14雨水控制利用设施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周边区域的天然湖

下列场所不得采用雨水入渗系统: 1可能造成塌、滑坡灾害的场所; 2对居住环境以及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的场所; 3自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高含盐土和黏土等特殊 地质场所。

车库出入口坡道,整体下沉的建筑小区,应采取土建措施禁止 洪水位以下的客水进入这些下沉区域。

5.1.1热源应可靠,并应根据当地可再生能源、热资源条件, 结合用户使用要求确定。 5.1.2老年照料设施、安定医院、幼儿园、监狱等建筑中的沐 浴设施的热水供应应有防烫伤措施。

浴设施的热水供应应有防烫伤措施。 5.1.3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热水循环系统,居住建筑热水配 水点出水温度达到最低出水温度的出水时间不应大于15s,公共 建筑配水点出水温度不应大于10s。

水点出水温度达到最低出水温度的出水时间不应大于15s,公共 建筑配水点出水温度不应大于10s。

5.2 水量、水质、水温

3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采取灭菌措施。 4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水加热设备,其出水温度不应高于 配水点热水出水温度不应低于46℃。

5.2.3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采取灭菌措施。

5.3.1水加热器必须运行安全、保证水质,产品的构造及热 性能应符合安全及节能的要求。

5.3.1水加热器必须运行安全、保证水质,产品的构造及热工 性能应符合安全及节能的要求。 5.3.2严禁浴室内安装燃气热水器。 5.3.3.热水系统和热媒系统采用的管材、管件、阀件、附件等 均应能承受相应系统的工作压力和工作温度。 5.3.4热水管道系统应有补偿管道热胀冷缩的措施;热水系统 应设置防止热水系统超温、超压的安全装置,保证系统功能的阀 件应灵敏可靠。

5.3.2严禁浴室内安装燃气热水器

5.3.4热水管道系统应有补偿管道热胀冷缩的猎施;热水系统 应设置防止热水系统超温、超压的安全装置,保证系统功能的阀 件应灵敏可靠。 5.3.5膨胀管上严禁设置阀门

.3.5膨胀管上严禁设置阀门。

6游泳池及娱乐休闲设施水系统设计

注:第7项~第12项为根据所使用的消毒剂确定的检测项目及限值

6.1.3温泉水浴池的池水卫生标准应符合表6.1.3的规定。

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喷泉水景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要求。

6.1.4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喷泉水景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6.2.3水上游乐池滑道润滑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应设

6.3.1游泳池的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应设置池水过

3.1游泳池的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应设置池水过滤净化工

6.3.3臭氧消毒应采用负压方式将臭氧投加在水过滤器后的循

6.4.3跳水池应设置池底喷气水面起波和池岸喷水水面制波

6.4.6旱喷泉、水旱喷泉的构造及喷射水流不应危及人身

检测臭氧、氯泄漏的安全报警装置及尾气处理装置。

7.1.1民用建筑采用非传统水源时,处理系统出水必须保障用

.1.1民用建筑采用非传统水源时,处理系统出水必须保障用 (终端的日常供水水质安全可靠,严禁对人体健康和室内卫生环 竞产生负面影响。

7.1.2非传统水源供水系统必须独立设置。

1管网中所有组件和附属设施的显著位置应设置非传统水 源的耐久标识,埋地、暗敷管道应设置连续耐久标识; 2管道取水接口处应设置“禁止饮用”的耐久标识; 3公共场所及绿化用水的取水口应设置采用专用工具才能 打开的装置

7.2.1建筑中水水质应根据其用途确定,当分别用于多种用途 时,应按不同用途水质标准进行分质处理;当同一供水设备及管 道系统同时用于多种用途时,其水质应按最高水质标准确定。 7.2.2建筑中水不得用作生活饮用水水源。 7.2.3医疗污水、放射性废水、生物污染废水、重金属及其他 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排水,不得作为建筑中水原水。 7.2.4建筑中水处理工艺流程应根据中水原水的水质、水量和 中水用水的水质、水量、使用要求及场地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 济比较后确定。

7.2.1建筑中水水质应根据其用途确定,当分别用于多种用途 时,应按不同用途水质标准进行分质处理;当同一供水设备及管 道系统同时用于多种用途时,其水质应按最高水质标准确定。

.2.6采用电解法现场制备二氧化氯,或处理工艺可能产生有

7.2.6采用电解法现场制备二氧化氯,或处理工艺可

害气体的中水处理站,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事故通风量应根据 扩散物的种类、安全及卫生浓度要求,按全面排风计算确定。

7.3.1传染病医院的雨水、含有重金属污染和化学污染等地表 污染严重的场地雨水不得回用。 7.3.2根据雨水收集回用的用途,当有细菌学指标要求时,必 须消毒后再利用。

在室外地面暴雨积水条件下不得被淹没

8.1.1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与相关工种、工序之间应进行 工序交接,并形成记录。 8.1.2建筑给水排水节水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应具有 中文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进场时应做检查验收。 8.1.3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涉水产品应满足卫生安全的要求。 8.1.4用水器具和设备应满足节水产品的要求。 8.1.5设备和器具在施工现场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应采 取防止损坏的措施。 8.1.6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经各方验收合格并形成记录。 8.1.7阀门安装前,应检查阀门的每批抽样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报告。 8.1.8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时,应采取防水措 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应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8.1.9给水、排水、中水、雨水回用及海水利用管道应有不同 的标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给水管道应为蓝色环; 2热水供水管道应为黄色环、热水回水管道应为棕色环; 3中水管道、雨水回用和海水利用管道应为淡绿色环; 4排水管道应为黄棕色环。

8.2.1 给水排水设施应与建筑主体结构或其基础、支架牢靠 固定。 8. 2. 2 重力排水管道的敷设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

8.2.3管道安装时管道内外和接口处应清洁无污物安装

8.2.4建筑中水、雨水回用、海水利用管道严禁与生活饮 管道系统连接。

8.2.5地下构筑物(罐)的室外人孔应采取防止人员坠

.2.5地下构筑物(罐)的室外人孔应采取防止人员坠落的 普施。

8.2.6水处理构筑物的施工作业面上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

8.2.6水处理构筑物的施工作业面上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 8.2.7施工完毕后的贮水调蓄、水处理等构筑物必须进行满水 试验,静置24h观察,应不渗不漏。

8.3.1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调试应在系统施工完成后

8.3.1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调试应在系统施工完成后进行,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池(箱)应按设计要求储存水量; 2系统供电正常; 3水泵等设备单机及并联试运行应符合设计要求; 4 阀门启闭应灵活; 5管道系统工作应正常。 8.3.2给水管道应经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水压试验 应包括水压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 8.3.3污水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砂地区等的雨水管道, 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8.3.4建筑中水、雨水回用、海水利用等非传统水源管道验收 时,应逐段检查是否与生活饮用水管道混接。 8.3.5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使用要求的分部工 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8.3.7生活给水、热水系统及游泳池循环给水系统白

8.3.7生活给水、热水系统及游泳池循环给水系统的管道和设 备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水质应进行 见证取样检验,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准》GB 5749 的规定。

9.1.1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投入使用后,应进行维护管理。

9.1.1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投入使用后,应进行维护管理。 9.1.2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设施应进行日常巡检GB 1886.10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甲基纤维素(HPMC),并应定期实 施保养与维修,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9.1.3供水设施因检修停运,应提前24h发出通告。

9.1.3供水设施因检修停运,应提前24h发出通告。

9.2.1生活饮用水、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及游泳池正常运行后应 建立完整、准确的水质检测档案。 9.2.2当对游泳池及休闲设施的池水进行余氯检测时,不得使 用致癌物试剂。 9.2.3非传统水源用于冲厕用水、冷却补水、娱乐性景观用水

.2.3非传统水源用于冲厕用水、冷却补水、娱乐性景观用水 ,应对非传统水源的水质进行检测。

9.3.1应定期全面检查金属管道腐蚀情况,发现锈蚀应及 修复和防腐处理, 9.3.2应定期检查并确保所有管道阀件正常工作。当不能 功能要求时,应及时更换。

9.3.1应定期全面检查金属管道腐蚀情况,发现锈蚀应及时做 修复和防腐处理。 9.3.2应定期检查并确保所有管道阀件正常工作。当不能满足 功能要求时,应及时更换。 9.3.3每年在雨季前应对屋面雨水斗和排水管道做全面检查。 9.3.4应对用于结算的计量水表在使用中进行强制检定并定期 更换。 05 应定期向不经觉排水的设有水封的排水附件补水

GB 51004-2015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9.3.5应定期向不经常排水的设有水封的排水附件补水。

9.4.1生活饮用水供水设备检修完成后,应放水试运行,直至 放水口的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后,才能向管道系统供水。 9.4.2维修给水排水设备时,应采取断电、警示等安全措施。 9.4.3每年雨季前应对雨水提升泵进行检查,并应保证设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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