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技术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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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技术导则.pdf

.1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排查应符合下死

1充分利用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普查成果、既有设施隐患排查资料,结合 水文与工程地质条件,编制隐患排查方案; 2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查明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隐患点的类 型、位置、空间信息和状态信息等属性特征; 3根据隐患点风险产生的可能性和后果,评判隐患点的风险等级; 4基于隐患点的分布、密度、风险等级等,评估各类设施的使用状态; 5综合各类设施的评估结果,结合周边建设工程、交通荷载等外部影响因 素,综合评估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状态,提出处置建议。 3.1.2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前,应着重收集位于其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已建 和在建地下工程信息,包括结构类型、空间信息、工程建设起止时间、设计资料、 施工资料、监测资料等。 3.1.3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状态受道路运行、周边建设工程以及洪涝等影响, 其隐患排查应动态实施,分为周期性和非周期性两类。 3.1.4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下列区段,应进行周期性隐惠排查: 1经普查发现的重点排查区段或未整治的隐患风险区段; 2年代久远的地下市政基础设施; 3城市主干道路、重型车辆行驶集中区域和重点管线密集区域: 4学校、医院、广场、商业区等人口密集的区域。 3.1.5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对影响范围的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排查: 1地面发生严重变形或塌陷事故 2在建工程施工前和竣工后; 3其它存在安全风险的区段。 216东建山下于 米

GB/T 20684-2017 草甘膦水剂表3.1.6在建地下工程影响范围

3.1.7城市重大社会活动举办前,应对涉及的道路、厂场等区域的地下市政基础 设施进行排查。 3.1.8汛期前后,宜对排水管涵周边、河道周边开展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隐患排查 与风险评估工作。 3.1.9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隐惠排查主管部门负责排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建立排 查质量管理监督机制,组织排查成果的验收。同时和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的主 管部门做好普查成果的移交和验证等衔接工作。 3.1.10当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具有日常运维管理单位时,运维单位可承担隐患排查 工作。 3.1.11隐患排查单位应进行全过程质量管理,对隐患成果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负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查人员需参加专业培训,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2排查人员应携带相关资料、专业设备、防护用品,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记 录、分析、汇总; 3排查工作中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4排查中获得的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和用于 排以外的耳的

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隐惠排查工作包括

表3.2.2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隐惠

3.2.3废弃工程应在普查获得的类型、管理信息、技术信息、空间信息的基础上, 进一步查明填充物、填充状态以及获得结构变形、破损等病害信息。

3.3.1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可分为初步排查、详细排查、验证性排查三个 价段,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初步排查阶段:充分利用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成果,根据 其管理信息、技术信息和空间信息,结合既有隐惠排查和道路脱空资料、周边地 下工程信息,通过现场查,初步研判隐惠风险区段; 2详细排查阶段:针对隐患风险区段,采用适宜的探测手段,获取隐惠点 的类型、位置、空间信息和状态信息等属性特征,并评估其风险等级; 3验证性排查阶段:选取一定比例的隐患点进行验证,可采取钻探、开挖

针探等方法进行验证排查,获取其精准的属性特征。 3.3.2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隐患排查的工作流程包括收集资料、现场踏勘、初步评 价、隐患排查、风险评定、验证排查、复核确认、综合风险评估、成果编绘和数 据建库、成果提交等(图3.3.2),宜按下列步骤进行:

图3.3.2 隐患排查工作流程图

1调阅既有成果资料,包括: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成果和既有隐患排查 资料、道路脱空历史数据、区域地质资料等,同步收集周边地下工程的施工图 施工方案、施工期事故报告、监测报告以及竣工图等资料; 2结合现场踏勘,根据既有成果资料,通过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与道路、周 地下工程相互间影响范围、影响程度等的分析,初步评价地下市政基础设施 研判隐惠风险区段; 3开展隐患风险区段排查工作,获取隐患点的属性特征,评判隐患点的风 险等级; 4开展隐患点验证排查工作,确认隐患点的属性特征和风险等级; 5根据隐患点的属性特征、风险等级和空间分布特性,评估各类设施的使

用状态; 6综合各类设施的使用现状以及外部因素,评估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 使用状态; 7编制隐惠排查成果报告,建立成果数据库。 3.3.3隐患风险等级分为四级,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便用状态; 7编制隐患排查成果报告,建立成果数据库。 3.3.3隐患风险等级分为四级,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表3.3.3隐患的风险等级

下市政基础设施隐患排查的管理流程应符

1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牵头部门和普查工作的管理部门衔接,落实普查 成果的收集、移交工作; 2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牵头部门编制隐患排查实施方案,明确隐患排查 范围、各类设施责任单位,由各行业管理部门督促设施权属(管理)单位按照“谁 汉属谁负责”的原则,开展隐患排查; 3各行业管理部门编制各类设施隐惠排查计划,分类建立风险源清单,划 片区形成管理清单,并限期完成隐患排查: 4权属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进行隐患排查工作,由行业 管理部门对权属(管理)单位隐患排查结果进行复核并对隐患排查结果负责; 5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权属单位应将隐患排查结果及时录入城市地下市政基 础设施信息管理系统,各行业管理部门督促实施: 6由牵头部门对系统内的隐患点进行抽查复核,抽查不合格的退回处理 3.3.5排查得到的隐患点,应根据其风险等级按表3.3.5采取对应的处置措施

表3.3.5隐惠风险处置原则和措施

3.4.4隐患排查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坐标系统、高程基准应符合《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技术规 程》的规定,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 基准; 2隐患点的平面范围、埋深、净高精度等不大于500mm; 3高风险以及需整治的隐患点,其平面、竖向分布范围需精准。平面范围 误差不大于0.05h(隐惠点埋深); 4工作底图等参照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工作成果。 3.4.5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及隐患点的风险等级应按表3.3.3以罗马数字I、II、IⅢI

V进行编码,分别对应四级风险等级。 3.4.6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完成后,应编制成果报告,排查成果宜纳入地 下市政基础设施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成果报告编制符合下列规定: 1成果报告宜包括文字报告和成果图件; 2文字报告应内容全面、重点突出、立论有据、结构严谨、文字简练、结 论明确、图表齐全; 3成果图件应清晰直观,层次清楚,图式、图例、注记等说明性信息齐全。 3.4.7成果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项目概况:探测目的、内容和范围,探测实施时间,完成的工作量等; 2技术依据: 3排查对象及其周边环境的资料收集、利用情况 4工作方案及执行情况,包括排查方法、仪器设备和数据采集、处理与解 释等; 5主要成果分析及隐患点风险评估; 6成果验证:验证方法、验证点数量和分布、验证结果等; 7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综合风险评估; 8结论和整治建议: 9成果资料和图件。 248成电盗料和风件

3.4.8成果资料和图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工作量汇总表、工作布置图(标明测线、测点、验证点、部面起点等的 平面位置、编号); 2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分布图: 3在建工程分布图及信息汇总表; 4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隐患点分布图; 5雷达等特征反应图谱、结果汇总表。 3.4.9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成果应及时录入数据库,数据库应进行动态管 理,及时更新隐惠信息以及整治信息,且宜保留历史数据

4.1.1地下管线隐惠排查包括给水管线、排水管线、燃气管线、电力管线、通信 管线等。燃气管线、给水管线、电力管线、通信管线等可结合运营单位或权属单 立日常运维管理中掌握的地下管线基本运行状况,开展排查工作。 4.1.2地下管线隐患排查时,除调查自身隐患类别、属性特征外,还需调查沿线 危及线路设备安全的建(构)筑物、设施交又跨越的变动情况、可能存在外力破 不的情况、在建工程施工情况及管线周边病害体等。 4.1.3根据排查隐患点类型、规模、风险等级等进行地下管线风险评估。

4.2.1给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给水管线以及检查井、加压(调蓄)泵站等附 属设施,给水管线的隐患排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性隐患排查周期宜为5年~10年,功能性隐患排查周期宜为2年~ 3年; 2管龄30年以上的管道、重要管道、有特殊要求的管道,其排查周期可相 应缩短,结构性隐惠可与功能性隐患排查同期进行。 4.2.2给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宜符合下列规定: 1出厂给水总管及其附属设施边缘水平方向两侧各3m以内、垂直方向上 下各1m以内的区域; 2除原水管及出厂给水总管外,直径不小于300mm的给水管及其附属设施 外边缘水平方向两侧各3m以内、垂直方向上下各0.15m以内的区域; 3给水泵站及其附属设施以规划用地红线为准。 4.2.3给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隐患由自身和外部因素产生,可按附录A表A.1 进行隐患分类。 4.2.4给水管线隐患排查宜采用无损伤的方法,在排查过程中应采用安全保护措 施,不应对管道产生污染,并尽量减少对用户正常用水及道路交通的影响。 4.2.5给水管道隐患排查应采用人工排查与设备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可采用电磁 检测、试压检测、目测、取样检测和电视检测(CCTV)等方法,也可采用供水 管网漏水探测的相关技术,如流量法、噪声法、听音法、探地雷达(GPR)法等 4.2.6根据附录A表A.2《给水管线隐患风险评定表》判定给水管线隐患的风险 等级,并按附录A表A.3记录形成《给水管线隐患排查信息表》。 4.2.7再生水管线的隐患排查可参照给水管线相关规定执行,加强再生水管线与 饮用水管线、自备水源供水管线的错接排查。再生水管线的组件和附属设施应在 显著位置配置“再生水”“再生水不得饮用”的耐久标识

4.3.1排水管线分为雨水管线和污水管线,雨水管线包括雨水管渠及检查井、泵 站、调蓄设施等附属设施;污水管线包括污水管线及检查井、泵站等附属设施 排水管线的隐惠排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结构性状况为目的的排查周期宜为5年~10年,以功能性状况为目的 的排查周期宜为1年~2年; 2流砂易发等特殊地区的管道、管龄30年以上的管道、重要管道、有特殊 要求管道排查周期可相应缩短,结构性隐患可与功能性隐患排查同期进行。 4.3.2排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径不小于600mm的排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边缘水平方向两侧各5m内 的区域; 2直径小于600mm的排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边缘水平方向两侧各2.5m内 的区域; 3排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边缘垂直方向上下各0.15m以内的区域: 4排水渠护坡边缘方向两侧各3m内的区域 5排水泵站、雨水调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以规划用地红线为准。 4.3.3排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隐患由自身和外部因素产生,可按附录B表B.1 表B.2进行隐患分类。 4.3.4排水管线隐患排查主要方法包括电视检测(CCTV)、声呐检测、管道潜望 镜检测(QV)及传统方法(目视排查、简易工具排查和潜水排查),通过排查掌 握管道缺陷状况,并作为管道修复和养护的主要依据。 4.3.5排查过程中发现因管道缺陷造成管道内外水土相互流通时,可采用探地雷 达法等,按《城市地下病害体综合探测与风险评估技术标准》JGJ/T437规定对 管周的地下病害体做进一步排查,掌握管周的空洞等病害情况。 4.3.6排水管线隐患排查方法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排查设备的适应性进行选 择。当单一排查方法不能全面反映管道状况时,可采用多种方法联合排查。 4.3.7管线排查过程中不应对管道结构造成损伤,并应尽量减少对管网和道路交 通的影响。 4.3.8根据附录B表B.3、表B.4判定排水管线隐患的风险等级,并按附录B表 B.5记录形成排水管线隐惠排查信息表。 4.3.9排水管道隐患排查时的现场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排水管道维护安全 技术规程》CJJ6和《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的 有关规定。现场使用的排查设备,其安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气体 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的有关规定。现场排查人员的数量不得少于2人。

1常规巡视:运维人员巡查并重点检查管线的破损、异常状态; 2专业巡视:专业运检人员利用燃气泄漏检测仪等专业设备,开展燃气系 统运行状态诊断,并对设施运行健康水平进行诊断。 4.4.8燃气管线隐惠排查使用的设备包括:U型压力计(U型管负压计)、检测压

4.5.4地下电力设施隐患可按附录D表D.1进行隐惠分类,分为通道,电缆线路 及其附属电气设备,电缆分支箱,开关站、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城市地下空间 电力设施共5类。 4.5.5设施隐患按其对人身、电网等的影响程度,分为下列等级: 1一般隐患:对应风险等级IV级,设施隐患不威胁设备的安全运行,可列 入年、季检修计划或日常维护工作中加以处置; 2严重隐患:对应风险等级II、I级,设施异常,可能发展为事故,但仍 可在一定时间内继续运行,须加强监视并进行检修处理的隐患; 3危急隐患:对应风险等级I级,严重威胁设备的安全运行,不及时处理 随时有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应尽快消除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的 急惠。 4.5.6根据附录D表D.2《电力管线及城市地下空间电力设施隐惠风险评定表》 到定电力管线隐患的风险等级,并按附录D表D.3~表D.5记录形成《电力管线 急惠排查信息表》。

4.7.1地下综合管廊应包括管廊本体、入廊管线和附属设施等。地下综合管廊隐 患排查对象具体包括主体结构、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通风口、管线分 支口、支吊架、排防水设施、检修通道和风道等:消防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

统、照明系统、监控与报警系统、给水排水系统和标识系统等;安全控制区和安 全保护范围内。其中入廊管线排查应根据本导则第4.2~4.6节的要求进行。 4.7.2隐患排查周期不宜大于1年。 4.7.3地下综合管廊隐患排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 安全技术标准》GB51354执行。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廊主体结构外边线15m内; 2采用盾构法施工的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外边线50m内; 3当综合管廊穿越水体时,船舶的抛锚、拖锚作业净距控制管理值应大于 100m; 4当进行河道清淤疏浚作业时,综合管廊结构上方覆土不应小于设计厚度 4.7.4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勘察、建设施工等活动时,对综合 管廊的影响应满足安全控制指标要求。 4.7.5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深基坑开挖、降水、爆破、桩基施工、 地下挖掘、进及灌浆作业等施工行为前,应进行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评估。施工 过程中应对综合管廊及相关管线进行监测,并采取安全保护控制措施。 4.7.6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隐惠可基于设施基础信息、技术状况和运行 环境等因素按附录F表F.1~表F.3进行隐患分类。 4.7.7隐患排查可采用人工、信息化技术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专业检测设备包 括卷尺、裂缝观测仪、全站仪、回弹仪、地质雷达和感应式水位计等仪器。 4.7.8地下综合管廊隐患评定等级应按附录F表F.4分为四级,根据附录F表F.5 判定地下综合管廊隐惠的风险等级,并按附录F表F.6记录形成地下综合管廊隐 惠排查信息表

5.0.1地下交通设施隐惠排查包括下列对

5地下交通设施隐患排查

表5.0.4地下交通设施隐患风险等级

5.0.5地下交通设施可根据设施类别按附录G表G.1进行隐患分类。 5.0.6地下交通设施隐患排查包括人工巡查和设备排查。表层隐患可采用卷尺、 放大镜、目测灯、水准仪等;深层隐惠可采用激光断面仪、裂缝测宽深仪、超声 波仪等。 5.0.7根据附录G表G.2~表G.4《地下交通设施隐患风险评定表》判定地下交通设 施隐患点的风险等级,并按附录G表G.5记录形成《地下交通设施隐患排查信息 表》,

0.0.1人防工程由主体结构、口部结构与扎口防护设备设施、通风系统与设备、 给排水及供油系统与设备、电气系统与设备及附属设施组成。其隐患排查应符合 下列规定: 1以结构、设备设施安全为目的排查周期宜为3个月,以功能性运维正常 为目的的排查周期宜为6个月: 2早期坑道地道式人防工程排查周期视实际情况定。 6.0.2人防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宜符合下列规定: 150m范围内不应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 2100m范围内不应有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 5.0.3人防工程应重点排查影响主体及口部安全、平时正常使用以及战时防护安 全的相关设备设施。 5.0.4人防工程可按附录H表H.1进行隐患分类。隐患排查对象包括已竣工备案的 各类人防工程,含单建式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以及早期坑道地道式人防工程。 5.0.5人防工程隐患排查方式分为日常巡查及专业检测。日常巡查为人防工程维 护管理操作人员开展的人防工程定期巡查,重点检查主体结构有无明显隐患、有 无严重渗漏水、有无设备设施损坏或处于异常状态。专业检测为相关专业技术人 员利用专业检测设备对人防工程防护设施设备进行状态诊断,并对设施运行健康 水平进行诊断。 5.0.6根据附录H表H.2判定人防工程隐惠的风险等级,并按附录H表H.3记录形成 人防工程隐惠排查信息表。 6.0.7人防工程隐患排查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确保排查人员和 设备的安全。 6.0.8单建式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隐患排查具体内容应满足《浙江省防空地下 室维护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相关要求。 6.0.9早期坑道地道式人防工程隐患判别应根据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早期坑道 地道式人防工程结构安全性评估规程》DB33/T1172规定执行

7.0.1采用探测手段获得隐患点需进一步验证,确定其位置、空间信息和状态信 息等属性特征。 7.0.2隐患点验证排查数量宜根据隐患类型、场地条件、风险等级等因素综合确 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险等级为一级的隐患点,应全部验证,如空洞等病害体; 2风险等级为二级的隐患点,验证数量不少于10%; 3风险等级为三级、四级的隐患点,验证数量不少于5%,且每排查单元不 宜少于3处。

7.0.3验证排查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管线等的隐患点宜选用不同方法加以验证,必要时可挖探验证; 2地下管线周边病害体宜选用钻探、针探、挖探等,验证位置宜布设在隐 患点的物探异常反应最强部位或中心部位。不具备钻探、针探、挖探等作业条件 时,可选用其他物探方法进行验证; 3需验证隐患点边界时,可在隐患边缘增设探测或勘探点。 7.0.4验证排查前应进行公共交通安全和场地危险源辨识与评价,作业过程中应 避开地下管线等地下市政基础设施。 7.0.5采用钻探法验证排查时,现场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钻探操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 JGJ/T87规定; 2每回次钻孔进尺宜控制在1.0m内,宜采取减压、慢速钻进或干钻等适宜 的方法和工艺; 3必要时可采用内窥设备记录隐患影像。 7.0.6采用钻探、针探方法验证排查时,地下管线周边病害体的属性特征判定宜 符合下列要求: 1钻探、钎探过程中发生掉钻时,可判定为空洞; 2钻探过程中钻进速率加快、标贯贯入或动力触探击数降低、挖探揭露的 土体不密实时,宜判定为疏松体:

8.1.1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风险评估应以隐患排查为基础,结合风险影响因素调查, 确定其风险等级,提出风险控制对策, 8.1.2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风险评估包含隐患点风险评判、各类设施风险评估以及 综合风险评估。隐患点风险评判、各类设施风险评估应符合第四章、第五章、第 六章的规定。 8.1.3综合风险评估应结合周边环境影响因素,考虑各类设施的风险系数以及风 险权重后综合评定。 8.1.4风险评估范围宜根据设施类型、位置、敷设方式、埋置深度、结构形式、 施工方法、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条件等合理确定。 8.1.5风险评估宜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可根据工程实际分别或综合采 用工程类比、专家评分、数值分析等方法。 8.1.6风险评估范围内隐患密集、设施集中、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地下市政基础 设施可结合二维、三维数值分析手段进行综合风险评估,

.2.1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应进行安全范围内的风险影响因素调查,风险影响因素 周查包含下列内容: 1既有市政基础设施隐患处置方式及效果等; 2安全影响范围内的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隐患属性特征、风险等级等; 3安全影响范围内的已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测资料等; 4设施周边病害体以及环境地质资料。 2.2在建地下空间工程的影响区位于安全范围内时,市政基础设施的综合风险 平估应考虑在建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的影响。 2.3在建地下空间工程风险影响因素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1平面布置、开挖深度以及位置关系;

4设施周边病害体以及环境地质资料 8.2.2在建地下空间工程的影响区位于安全范围内时,市政基础设施的综合风险 评估应考虑在建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的影响。 8.2.3在建地下空间工程风险影响因素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1平面布置、开挖深度以及位置关系; 2围护设计资料、基础形式、施工方案; 3施工过程情况、监测资料等。

8.2.2在建地下空间工程的影响区位于安全范围内时,市政基础设施的 平估应考虑在建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的影响

3.3.1地下管线的风险评估可根据相关标准确定,也可综合考虑管线隐患、服役 年限和周边病害体,各类地下管线风险系数可按式8.3.1确定。其中服役年限和周 边病害体风险系数可按表8.3.1取值

R=0.5RA+0.4RB+0.1Rd Wa+W+Wc=1

表8.3.1地下管线相关风险系数取值

注:1管线为病害体边界与管线边界的最小水平距离。

注:1管线为病害体边界与管线边界的最小水平距离。

8.3.2风险系数可对应风险等级按表8.3.2

表8.3.2风险等级和风险系数

8.3.3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隐患综合风险系数应由相邻地下管线风险系数、环境影 响风险系数和周边在建工程风险系数评定。 8.3.4环境影响因素包括周边地下工程、废弃工程、地表荷载、水环境条件等。 环境影响风险系数R可按式8.3.4确定。其中地表荷载和水环境条件影响风险系数 可按表8.3.4取值

RH=WH1RH1+WH2RH2+WH3RH3+WH4RH4 WH1+WH2+WH3+WH4=1

表8.3.4环境影响风险系数

8.3.5相邻地下管线风险系数需综合考虑安全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类别、数量、隐 患属性特征等,可按式8.3.5确定

Zw=1 Rs≥Ri

3.5地下管线风险评

8.3.6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综合风险系数Rz可按式8.3.6确定,并随排查数据的积 累逐步优化。其风险等级可对应风险系数确定,

Rz=WsRs+WHRH+WpRe Ws+ W+ Wp=1 Rz≥Rs

(示例:“330101D00012021102601”,前11位为普查单元编号“330101D0001”为普查单元 编号,第12位到19位“20211026”为排查时间,后2位“01”为隐患流水编号。)

(示例:“330101D00012021102601”,前11位为普查单元编号“330101D0001”为普查单元 编号,第12位到19位“20211026”为排查时间,后2位“01”为隐患流水编号。)

9.3.1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应其有隐惠上报、排查、评估和治理 等闭环管理功能,达到隐惠排查的电子化、信息化和流程化管理目的, 9.3.2隐患信息系统应具有地理信息基础管理功能、制定巡查计划功能和对象的 浏览、查询、统计、漫游等功能,提供人机交互界面。 9.3.3隐患排查信息系统端口可分为PC后台管理端和手持移动端。手持移动端能 执行计划巡查和无计划巡查,记录巡查人员轨迹,并可以对轨迹进行查看和回放 同时具有上报隐惠功能。 9.3.4信息系统应能实现手持终端数字化设备隐患排查工作,排查过程中拍摄的 设施运行状况可实时传输,隐患信息可及时录入,及时反馈隐患消除信息。 9.3.5基于隐患排查数据库,结合地理信息系统,隐患排查系统的成果输出应包 含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隐患“一张图”和附录所列的各类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隐患排 查信息表。 9.3.6隐患信息系统应具有历史数据版本管理和维护功能,实现历史数据库的建 立、删除、修改,以及历史数据查询、统计和分析功能。 9.3.7隐患信息系统的数据融合与共享宜采用JMS消息服务、WebService服务, 数据交换等技术方式。在数据安全保密前提下,实现系统与水务、交通等单位 以及与应急、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门信息化系统的信息共享,提供数据发布服务

10.1.1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排查发现的隐患点,应对应隐患点的属性特征、风 等级,及时采取合理的整治、监测或巡查等措施加以管控。 10.1.2重大安全隐患应制定专项治理方案,经论证后实施。治理结束后应进行验 收,并经权属单位确认。 10.1.3整治工作验收完成后,运营管理单位应进行日常巡查和监测,动态掌握地 下市政基础设施的运营状态和变化趋势,及时发现隐惠,

1支管、弯管少的管段,宜采用非开挖修复;支管、弯管多的复杂管段, 宜采用开挖修复: 2管体结构良好、仅存在功能性缺陷的管段,宜采用非结构性修复;有严 重结构性缺陷的管段(爆管频繁、漏损严重、外腐蚀普遍、管道强度低),宜采 用结构性修复; 3隐患点少时宜局部修复,普遍存在隐患的管段整体修复; 4管道周边土体脱空、地面凹陷和塌陷时,应挖除疏松土体采用符合要求 的回填材料回填和密实,或采用注浆等方式处理; 5覆土严重不足的管道应进行保护处理,如管道方包、管道上方设置卸压 板等; 6建设年代久远、管材老化、管材选用不合理、与其他管线管位重合、穿 越建筑物的给水管道可结合道路整治等进行重建或迁改; 7给水管穿越排水检查井、排水管穿越给水检查井等管段需进行迁改,条 件不充许时应采用套管保护; 8给水管道与污水管、合流制管道、再生水管道相交,并敷设在其下方时 应迁移至污水管、合流制管道的上方。条件不充许时应采取套管保护等防护措施 9存在结构性缺陷的检查并应进行修复;标识缺失、破损、荷载等级不足 的并盖(座)应予以更换:检查并应安装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应牢固可靠

具有≥300kg的承重能力; 10老化的阀门等管道附件设施应及时更换,保证管道运行安全及水质安全; 11消火栓未设置或者设置不合理时应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第7.2节的规定及时补充或调整; 12废弃的地下给水管线及附属构筑物,运营单位应与道路(绿化、河道) 等管理部门协商,可采取挖除或灌浆填砂处理。 10.2.2排水管线的隐患整治除符合10.2.1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交通繁忙、新建道路、环境敏感等地区的管段,宜采用非开挖修复;管 道理深小、交通量小等地区的管段,宜采用开挖修复; 2管网中设置不合理或老化的闸门、拍门、防潮门等应及时更换: 3合流制管网应及时有序地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合流制管网、污水管网与 雨水管网间设置的连通管应及时封堵; 4极端天气下供电保证率低的排水泵站应配备发电机; 5下穿立交道路等的低洼点、易涝点,应结合雨水泵站的建设,设置完善 的积水自动监测和报警系统及警示标识。 10.2.3燃气管线隐惠整治应根据难易程度实行分级治理,并符合下列规定: 1社会举报和反馈的燃气系统隐患,应及时记录、上报、处置并备查; 2依据隐患严重程度,确定隐患处置期限,提出治理方案,按期整改; 3隐患治理完成后需验收并确认,实现闭环管理; 4燃气运营企业应复查并评估整治质量。 10.2.4燃气管线的隐患处置期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I级隐患:停业整改,达到要求后恢复正常运行: 2I级隐患:即查即改,在5个工作日内监控运行整改,达到要求后恢复 正常运行; 3IⅢ级隐患:限期整改,在10个工作日内针对性的整改或完善,达到要求 后恢复正常运行; 4IV级隐患:除I、II、III级以外的隐患,可定期整改。 10.2.5电力管线隐患应根据隐患分类和风险等级,确定维修方案,实行闭环管理, 吃中然人工产

10.2.4燃气管线的隐患处置期限应符合下

1优先采取不停电作业方式; 2危急隐惠消除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严重隐患应在30天内消除,一般 隐患可结合维修计划尽早消除,但应处于可控状态; 3设备带缺陷或隐患运行期间,运维单位应加强监视,必要时制定应急措 施。 10.2.6地下空间电力设施存在洪涝安全隐患时,其治理需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室(环网室)等电力设施具备迁移条件时迁移至地面。无法迁移至 地面时进行防汛防涝能力补强 2配电室(环网室)大门、逃生门应设置预制挡水墙,高度不低于0.6m; 3电缆由地面下穿至地下室位置,电缆沟处应设置防水挡墙完全封堵。电 缆桥架进出配电室(环网室)处应设置网孔等措施避免桥架积水,并设置三层防 水层加厚封堵; 4配电室(环网室)内部电气槽钢基础应抬高0.3m,低于大门水泥挡墙高 度的裸露电气设备应抬高或绝缘防水处理,原RM6底座基础应根据现场条件抬 高,配备除湿装置; 5配电室(环网室)配置水浸监测及视频监控功能,其中水位传感器需实 现电缆沟预警水位、警戒水位紧急水位实时监测报警、自动控制排水泵运行、自 动开启视频监控、调度远程遥控断开配电室(环网室)高压进线电源等功能: 6防汛应急物资应储备充分,明确物资摆放位置、责任人,并定期开展检 查试用和修理维护; 7地下空间排水泵、集水井应定期检查、保养、维修,确保正常使用; 8汛期期间,地下空间出入口需配备沙袋、防汛挡板等防汛物资,防汛挡 板实现出入口全覆盖,挡板高度不得低于40cm。 10.2.7废弃工程探明后经排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加固改造或回填处理 排除隐惠。 10.2.8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隐患整治作业应确保安全,作业中打开的管线分支口应 及时封堵;未经允许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进入地下空间。 10.3监测系统

QCPKWC 0073-2014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食谷物复合物附录A给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隐患分类及评定表

表A.1给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隐患分类表

序号类别隐患内容查井其他管线借穿给水检查污水、电力、通信、路灯等其他管线借穿给水检查井井地面和地面和管周管线沿线附近地面出现裂痕、凹陷、塌陷等;管周出现漏管周土土体结构状水点并形成浸湿区、空洞等地下病害体体况给水管道标地面指示性标识表面锈蚀,字迹不清、破损、缺失等识管道标再生水管道取水口和取水龙头未配置“再生水不得饮用”6识再生水管道的耐久标识;再生水管网中的组件和附属设施在显著位置标识未配置“再生水”耐久标识;明装管道未配置“再生水管道”耐久标识等重物、重载管线及附属设施上有重物、建(构)筑物或超标动荷载压常见外压迫迫力外力作用受植物根系挤压野蛮施工其他地下设施施工时对给水管网的破坏注:隐患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表中内容,各地市可以此为基础深化或细化。40

表A.2给水管线隐患风险评定表

表A.3给水管线隐患排查信息表 排查日期:

注:1、给水管线隐患风险等级分为四级,从高到低分别为I、II、IⅡI、IV,每段管线及检查井(或其 他单项)的风险等级由管段内隐患点的最高风险等级确定。 2、表格中检查井(井盖)为起点检查井。 3、管线周边病害体还需记录空间信息。 4、备注栏可给出隐患整治建议。

附录B排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隐患分类及评定表表B.1排水管线隐患分类表(雨水)序号类别隐患内容管网建设标|「雨水管渠、泵站的排水重现期不满足规范要求,管径偏小,准不能及时排出区块收集雨水DL/T 5288-2013 架空输电线路大跨越工程跨越塔组立施工工艺导则,造成满溢、积水、内涝雨污混接雨水管网设置连通管至污水管网用于合流制溢流(CSO)污染控制、用于径流污染控制且无雨水调蓄设净化功能的雨水调蓄设施出水未接入污水系统,雨水调蓄池管网施出水出路1的冲洗水未接入污水系统等低洼点、易下穿立交道路等低洼点、易涝点,应设置而未设置排水泵站,涝点防护设未设置积水自动监测和报警系统,未设置地面积水深度标尺、施标识线和提醒标语等警示标识极端天气时供电无法保证;供配电设施地势低,易被淹;泵雨水泵站站排水系统出水口不畅通,没有独立的排水系统管材、服役采用不当管材;管道使用年限已较为长久,破损严重年限2管道防腐管道防腐存在缺陷,影响结构安全结构性状况管道破裂、变形、腐蚀、错口、起伏、脱节、接口材料脱落、支管暗接、异物穿入、渗漏等检查井的隐患排查包括外部隐患排查和内部隐患排查。外部隐患主要包括井盖的埋没、丢失、破损,井座(框)破损、间隙、高差,并座(框)突出或凹陷,井盖(座)跳动检查井(井或声响,井盖周边路面沉降,井盖标识错误,井盖荷载等级盖)不足等;内部隐患主要包括井壁裂缝、渗漏、砂浆抹面脱落,管口孔洞,井盖链条或锁具老化,爬梯松动、锈蚀或缺损,安全网及挂钩缺失或老化,井底积泥等管道附雨水口的隐患排查包括外部隐患排查和内部隐患排查。3属构筑外部隐患主要包括雨水算丢失、破损、荷载等级不足等,雨物雨水口(算水口框(算座)破损、间隙、高差、突出,周围路面沉降或子)积水,孔眼堵塞,异臭等;内部隐患主要包括井体倾斜,裂缝或渗漏,砂浆抹面脱落,铰链损坏,井底积泥或杂物等排出口受冲刷严重,底部被掏空,积淤;排出口周围砌体出雨水排出口现裂缝、不均匀沉降;警示标识未设置等雨水排出口受高水位顶托的排出口,闸门、拍门、防潮门等设施设置不附属设施合理或老化管位未按道路要求敷设管位与4与其他管与其他地下市政管线、建(构)筑物的距离不足且无保护措覆土线、建(构)施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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