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11/T 113.3-2021 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规范 第3部分:业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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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11/T 113.3-2021 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规范 第3部分:业务规范.pdf

6.1.1市场监管所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程序执行。 6.1.2市场监管所应按行政处罚业务指导书(参见附录BA)的要求实施行政处罚,并使用统一的执法 文书。

1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负责核准确认市场监管所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定职权和职权范围 市场监管所应按行政强制(查封扣押)业务指导书(参见附录BB)的要求实施行政强制,并 一的执法文书。

6.3.1市场监管所应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相关要求开展行政检查工作。明确抽查 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 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6.3.2市场监管所应按相关业务指导书、综合检查工作手册的要求实施行政检查DB37 5026-2014 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应优先考虑各重点 监管对象类别,整合自身人力物力资源,实行多专业合并检查,提高检查效率。 6.3.3市场监管所组织开展或参与专项检查,应根据自身职能定位、职责关系与职权边界,进行内外 部的协调配合、有效衔接,协同共管、信息互通, 6.3.4市场监管所组织开展行政检查应与行政审批证后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其他事权事项密 切结合,实现行政检查与其他事权事项类别的衔接配合

6.4.1行政调解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公正公平为原则,并与民事调解和 诉讼调解紧密结合。 6.4.2市场监管所应对上级分送和自行接收的投诉、举报和咨询案件,按投诉与举报业务指导书(参 见附录BC)的要求进行处理回复。

6.5.1对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可能对某一特定区域、某一特定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 组织专项行政指导,并对指导效果开展后评估。 6.5.2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市场监管所行政指导监督检查制度,预防和纠正违法或不 当行政指导行为

6.6.1县(区)级市场 动、行政裁决、行政备案等,市场监管所应严格限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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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所事权建议清单见表A.1

附录A (资料性) 市场监管所事权建议清单

表A.1市场监管所事权建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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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市场监管所事权建议清单(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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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市场监管所事权建议清单(续)

通用业务指导书清单见表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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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1通用业务指导书清单

B.2专业业务指导书清单

专业业务指导书清单见表B.2

表B.2专业业务指导书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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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2专业业务指导书清单(续)

合检查工作手册清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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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资料性) 综合检查工作手册清单

表C.1综合检查工作手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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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A (资料性) 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处罚业务指导书

本指导书适用于市场监管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现场检查、立案与调查、审核与告知、报批与决定、 执行与结案等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活动。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区)市场监管局)所属 执法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市场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和处理办法》(试行)

BA.3工作流程与程序

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其流程见图BA.1,其他未尽事宜应依! 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BA.4工作内容与要求(行政处罚普通程序)

BA.4工作内容与要求(行政处罚普通程序)

BA. 4. 1 案件办理

BA. 4.1.1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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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BA.1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BA.4.1.1.1现场检查,应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 BA.4.1.1.2现场检查回避情形: 一一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回避: 一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 避; 一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县(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依法审查,由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决 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BA.4.1.1.3实施现场检查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中载 明情况,不影响现场执法检查的进行。 3A.4.1.1.4执法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向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委派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告知当事人检 查的内容、要求以及相关的权利与义务。 BA.4.1.1.5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采取抽样的方法。抽样取证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制作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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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取证文书,对样品加贴封条,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抽样取证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BA.4.1.1.6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对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 保存措施,并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A.4.1.1.7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应载明现场检查情况,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必要时,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也可邀请第三方作为见证人。

BA. 4. 1. 2.1立案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立案查处: 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属于本部门管辖; 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 责调查处理。

BA. 4. 1. 2. 2 立案期限

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监 举报、移送、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 索,应自获得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 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BA.4.1.2.3立案决定

以决定立案的.承办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由市场监管所负责人签署拟 见,报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

BA. 4. 1. 2. 4 不予立案

BA. 4. 1. 2. 5 移送

承办人员查办过程中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 局管辖的,应提出移送建议,报市场监 人审核,经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后将材料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局或其他 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报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

BA. 4. 1. 3调查取证

BA.4.1.3.1案件调查,应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作为案件承办人员。 BA.4.1.3.2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证据时,承办人员应向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人出示证件,告知其有 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等权利。调查内容应制作《询问笔录》,予以详细记载, BA.4.1.3.3案件办理理应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调查,合法、有效、充分地收集有关认定事实的 正据。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收集证据时,告知其有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 BA.4.1.3.4调查取证的案件事实主要包括: a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b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C 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 d 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后果等情形; e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BA.4.1.3.5承办人员应依法收集、制作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a)书证; h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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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视听资料; d) 电子数据; e) 证人证言: )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意见; h)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BA.4.1.3.6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 一违法行为性质; 一处理意见及依据: 自由裁量的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BA.4.1.3.7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经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30日;情况特殊,经延期仍未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由 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以及延期期限。案件处理过程中,申止、听证 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 款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BA.4.2.1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将调查终结报告和相关材料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 容包括: a 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b)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d 定性是否准确; e) 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f 程序是否合法; g 处理是否适当。 BA.4.2.2审核机构应及时向办案机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将相关案卷材料退还办案机构。办案机构 应将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对审核意见的采纳情况以及相关材料,报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审 查批准。

BA.4. 3处罚告知

3A.4.3.1《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批准后,承办人员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 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书面告知当事人。 3A.4.3.2对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还应告知当事人未退还的 予以没收,以及拟给予的罚款 BA.4.3.3自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 BA.4.3.4承办人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口头提出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由承办人员进行复核 BA.4.3.5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承办人员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组织开展 行政处罚听证活动,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BA.4.4.1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下列案件,在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作出 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 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一一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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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3A.4.4.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在听证程序结束后进行法制审核。

BA.4.5行政处罚决定

BA.4. 5. 1决定作出

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应根据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复核意见、听证报告等材料,依法作 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 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由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 。 价格违法行为存在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依据价格法律法规的规 定责令当事人退还,

BA.4.5.2行政处罚决

3A.4.5.2.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d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e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f)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g)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BA.4.5.2.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加盖县(区)市场监管局的印章

BA.4.5.3信息公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的规定,及时向社会主动公 开。

.4.5.4不予处罚决定

BA.4.5.4.1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不予行政处罚的 理由和依据,并送达当事人。 BA.4.5.4.2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日内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BA. 4. 7处罚执行

BA.4.7.1履行义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BA.4.7.2罚没款收缴 BA.4.7.2.1收缴罚没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严格执行罚缴分离。 BA.4.7.2.2除法定当场收缴罚款外,行政承办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BA.4.7.2罚没款收缴

BA.4.7.2.1收缴罚没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严格执行罚缴分离。 BA.4.7.2.2除法定当场收缴罚款外,行政承办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BA.4.7.2.3当场收缴的罚款,应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BA.4.7.3延期或者分期

7.3.1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批准,可暂缓或 缴纳。 7.3.2当事人依法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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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所负责人审核后,报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同意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承办人 员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并送达文书。

BA.4.7.4加处罚款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或者被没收的违法所得的,可依法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应超出应 罚款。

BA. 4. 7.5处罚催告

BA.4.7.5.1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履行行 政处罚决定,义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由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和《送达回 证》,告知并送达当事人, 3A.4.7.5.2当事人已部分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中应填写未履行部分的行政 决定内容。 BA.4.7.5.3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承办人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

BA.4. 7.6电请强制执行

BA.4.7.6.1《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 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 BA.4.7.6.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承办人员应催告当事人履行。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 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在法定诉讼期届满后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A.4.7.6.3申请强制执行,由承办人员提出申请,经法制员审核,报市场监管所负责人审核,经县(区) 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后,向县(区)市场监管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BA.4.7.7终止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因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BA. 4. 8 结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一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 案件终止调查的; 一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行政处罚的; 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 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BA.4.9罚没财物的处置

《行政措施有关事项审批表》、《市场 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由县( (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和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置。

BA. 4. 10案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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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5工作内容与要求(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BA.5工作内容与要求(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BA.5.1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减轻处罚后实际处罚的罚种、幅度符合前述规定 的.不得当场处罚。 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认定有异议,且当场无法查实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BA.5.2当场处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场调查违法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并遵守《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BA.5.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办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填写统一制作、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 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县(区)市场监管局名称,加盖县(区)市场监管局印章,并由承办人员 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 的,承办人员应注明情况

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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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B (资料性) 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强制业务指导书

TB/T 2476.3-2017 铁路信号电缆 第3部分:综合护套铁路信号电缆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强制业务指导书

本指导书适用于市场监管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县(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所属执法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BB.3 工作流程与程序

BB.3.1实施查封、扣押的法定情形

B.3. 2 查封、扣押批准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NB/T 25036-2014 发电厂离相封闭母线技术要求,行政执法人 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 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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