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曲政发[2021]47号 曲靖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6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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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曲政发[2021]47号 曲靖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6日).pdf

第十九条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多层、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曲靖 中心城区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控制表》(附件3)的规 定。 (二)高层建筑间距按照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并满足以下规定: 1.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南北向的建筑间距最小值为20米, 东西向的建筑间距最小值为13米。 2.高层建筑与多层、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建 筑间距最小值为13米,高层在南侧的建筑间距最小值为20米。 (三)超高层建筑间距,在满足消防、安全、日照等有关要 求的前提下,在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确定。 (四)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老年人设施、残疾人设施 医院、疗养院等非居住建筑在满足日照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建筑 间距按照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条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住宅建筑中每套住宅至少有1个居住空间冬至日满窗 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1小时。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 过4个的,应有不少于2个居住空间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

不少于连续1小时。 (二)宿舍建筑半数以上的居住空间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 时间不少于连续1小时。 (三)老年人居住建筑、残疾人居住建筑的居住空间冬至日 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四)医院、疗养院建筑50%以上的病房、疗养室冬至日满 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五)中小学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 小时。 (六)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应不 少于3小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 线之外的面积应不少于1/2。 (七)有日照要求的项目,须进行建筑日照分析,并提供日 照分析报告。项目自身无日照要求的项目,应提供多点区域日照 和线上日照分析结果,日照分析应符合《曲靖中心城区建设项目 日照分析规则》(附件4)。 (八)新建建筑对相地块的日照影响应满足国家有关规范 要求,且相对应的日照阴影线不得超出地界线6.5米。 第二十一条建筑平面不规则的,按《曲靖中心城区建筑间 距布置示意图》(见附件5)《曲靖中心城区不规则平面建筑间 距计算面宽示意图》(见附件6)的计算要求确定建筑间距

第二十二条建筑拼接应按《曲靖中心城区建筑拼接示意图, (见附件7)的要求执行。拼接建筑应满足日照、消防等要求, 不充许单点对角拼接GB/T 27757-2011 pH值测定用参比电极,允许错位大面拼接和切角拼接。 第二十三条挡墙、护坡、堡坎与周边建筑的最小间距,应 满足日照、通风、防护、消防、安全的要求,并作绿化覆盖。挡 墙和护坡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上缘与周边最近建筑的净距 离不得小于3米,下缘与周边最近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2米。 第二十四条非单一功能的建筑与其他建筑的间距,按要求 分别计算建筑间距后,按最大值执行,

第二十五条新建(构)筑物应按照规定退让城市规划控制 线,不得占压红线、绿线等,应满足退让距离的最大值。 第二十六条新建(构)筑物退让城市道路、河流、铁路、 公路、架空申力线路的用地,除设置必要的通道及集散空间外, 应以绿化为主,且必须沿线种植至少一排乔木。 第二十七条高速公路两侧的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 按下列规定退让: (一)建筑退高速公路红线不得小于50米。 (二)立交桥区域的建筑退让立交匝道红线不得小于30米 第二十八条道路红线两侧应划定防护绿地,具体规定如下 (一)高速公路不小于50米,国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 于15米,县道不小于10米,镇村道路不小于5米。

(二)道路用地界线和防护绿地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 建筑。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结合绿化开挖沟渠、埋设管道、 架设杆线、升辟服务性车道及建设环卫保洁、电力、通信等市政 公用设施。 (三)城市道路的防护绿地宽度按照专项规划的规定执行, 日城改造或片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经论证后确定防护绿地 的宽度。 第二十九条铁路两侧新建、改扩建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临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建筑退让距离,高速铁路不小 于50米,准轨于线不小于40米,准轨支线、专用线不小于30 米。 (二)铁路沿线两侧200米范围内的危险品厂房及仓库与轨 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安监、住建等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沿地面和高架的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 建(构)筑物,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退让铁路轨道外边线外侧的 距离,不得小于30米;沿地下轨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 建(构)筑物退让距离,应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建筑的地上和地下部分退让湖泊、河道、水库、 沟渠的距离,在满足有关规划前提下,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退让蓝线或同侧河堤外缘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 (二)饮用水源水库周边建筑退让距离,应满足饮用水源地 保护有关要求;非饮用水源水库周边建筑退让距离,沿岸沿地表 句外退让正常水位线的距离不小于200米;其他水库周边建筑退 让距离,沿岸沿地表向外退让正常水位线的距离不小于150米;

第三十二条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 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临城市道路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退 让道路红线不得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人流集散等需求。 第三十三条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在满足消防间距的基 础上,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开窗面沿用地边界布置时,最小退让距离为6.5 米;不开窗的山墙面沿用地边界布置时,最小退让距离为5米。 (二)新建建筑退地界距离,在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 基础上,还应根据相邻建筑物的性质,按本规定确定建筑间距的 0.5倍退让。 (三)相邻地块,当一方退让超过规定距离,另一方原则上 应按规定进行退让,若需减少退界距离,须符合日照、消防、安 全、施工等要求,并征得相邻方同意,签订协议后方可按规定减

(四)在满足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前提下,界外是城市规划确 定的公园绿地和广场用地的退让地界距离,低层不小于5米,多 层不小于8米,高层不小于11米,并有不少于1/3面积的公共空 间满足冬至日1小时日照时间。重要的城市广场或其他开空间, 依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方案确定其四周建筑 的退让距离。界外是防护绿地的,建筑退绿地不小于5米。 (五)自有土地无偿用于城市绿地、游园建设的,在满足第 三十一条要求的前提下,地上建筑可不再退绿地。 第三十四条地下空间及挡墙护坡的退让: (一)建筑的地下空间部分(包括中水池、化粪池等地下附 属设施)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5米,退让绿线不得小于3 米,退让不临城市道路的用地边界不得小于3米,且退让既有地 上建筑不得小于10米。临城市道路一侧建设的地下建筑物,顶 部建筑完成面标高不得超过城市道路人行道标高。 (二)挡墙、护坡等非建筑实体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 于3米,挡墙、护坡等退让用地边界不得小于3米。临道路交叉 口退让不得小于5米。设置围墙、围栏的建筑工程应在总平面图 中标示围墙、围栏范围和位置,围墙、围栏基础及地上部分均不 得逾越用地红线。临城市道路,非特殊类项目禁止设置实体围墙, 采用绿禽、透视围栏等形式设置。相邻地块建设地界分隔设施 (挡墙、护坡、围墙、围栏等)时,可协议共建共用。

(三)相邻两个地块的地下建筑、地下空间宜连通使用。 (四)自有土地无偿用于城市绿地、游园建设的,在满足市 政管线使用需要的前提下,地下建筑可不退让绿地, 第三十五条其他退让要求: (一)建筑物、构筑物的围墙、踏步、阳台等突出物都应满 足以上退线要求。 (二)建筑退让道路、公共绿地的空间内,应优先用于绿地 景观建设,不得建设临时建构筑物,不宜设置机动车道和停车位。 第三十六条临城市道路相邻地块上的建筑,在满足消防、 日照、安全和建筑连续面宽等要求的前提下,可通过协议方式确 定退让地界间距。 第三十七条中小学、幼儿园主要教学用房设置窗户的外墙 与铁路边轨的距离不得小于300米,与高速公路、地上轨道交通 控制线或城市主干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80米。当距离不足时, 应当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中小学各类教室的外窗与相对的教学用房或室外运动场地 边缘的距离不得小士25米。

第三十八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若遇山地道路,参照《云南省山地城镇道路工程设计导则》规定 一20

中心城区不同功能区的街区密度

注:工业区与物流园区的街区尺度根据产业特征确定,对应服务性园 区,街区尺度应小于300米,路网密度大于8千米/平方千米。

(五)新建道路交义口规划、设计及实施应预留与之相交的 道路接口位置,建设时应实施到与之相交的道路交叉口切角位置 第三十九条‧道路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向机动车道3车道以上(含3车道),宜设置公交 专用车道;红线宽度大于20米的道路,设置港湾式公交站台。 (二)公交站点外侧应以绿化景观功能为主,配建不少于600 平方米的街旁绿地,兼顾休闲、自行车停放、公厕等功能。具备 用地条件的,应与道路同步设计、实施和验收:不具备用地条件 的,应进行规划控制。 第四十条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 退道路红线距离应不小于7.5米。 (一)地下公共停车库的建设应当考虑城币动态交通、静态 交通的衔接协调,以及个体交通工具与公共交通工具的换乘与衔 接。地下停车库宜与地下街道及地铁车站等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 设,并与相邻地下停车库相互连通。 (二)汽车库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应不小 于7.5米,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米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 线外7.5米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地下车库出入口不宜直 接连接城市主道路。 第四十一条建设用地毗邻城市道路,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 以下规定: (一)应选择在道路级别低的、对城市交通影响小的道路上 开口,特殊情况下向主次干道开口的不宜超过2个,地块机动车 出入口宽度不宜超过8米。

(四)距桥、隧道、立体交叉口的起坡点距离不宜小于80 米或地块的最远端; (五)距离公园、学校、儿童、老年人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 入口应不小于20米;

(六)距离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 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应不小于10米; (七)距离公交站台边缘应不小于15米; 第四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凡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应当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一)对外停车场(库)和各类市场、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 物流中心、体育场馆、会展场馆等交通需求量较大的建设项目, 对外交通枢纽、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大型停车场、加油站等交通 设施项目,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米范围内地区,应在建设项目 选址阶段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二)城市旧区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设项 自及超过60000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城市旧区外总建筑面积大 于6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及超过90000平方米的居住类项 目,应在核定规划条件阶段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三)城市旧区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设项 自及超过20000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城市旧区外总建筑面积大 于3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及超过50000平方米的居住类项 自,应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报审阶段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的项目。 第四土三条立体过街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方便自行车推行和供残疾人使用的坡道,宜安装电梯、 自动扶梯; (二)立体过街设施应与周边建筑,公交车站、轨道车站出 入口及地下空间整合设置; (三)立体过街设施不宜附加商业用途的建筑功能。 第四十四条各类建设项目应按照《曲靖中心城区各类建筑 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表》(附件8)配建停车位,并符合下列规 定: (一)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安装充电、全部预留建设安 装条件,其中,不低于10%的停车位要建成充电桩,作为新建住 宅小区的规划和验收条件。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 车场应建设充电设施、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均不低于 15%。非机动车充电设施不得在地下设置。 (二)未列入《曲靖中心城区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表》分类或涉及特殊行业(部门)用地的建筑停车位,可根据交 通影响评价结论进行配建。 (三)新建项目应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作为停车场,住宅、商 业、办公项目机动车固定停车位尽量设置于地下空间或专用停车 楼内。 (四)住宅建筑配建的非机动车库,宜采用底层架空、地下 或者半地下等形式。

(五)停车场应设置相应的残疾人停车泊位,机动车停车泊 立总数在51个一300个的应不少于2个,总数在301个一500个 的应不少于4个,总数大于500个的应不少于总车位数的1%。 (六)非住宅类项目充许设置地下机械式停车位。但地下机 械式停车位数量不得超过应配停车位总数的30%。且地下室层高 不得小于4.5米。 (七)1个母车位只能带1个子车位,子车位数量比例不得 超过应配停车位总数的10%;微型车位数量比例不得超过应配停 车位总数的10%。 (八)子母车位、微型车位与机械车位三者之和不得超过应 配停车位总数的30%。 (九)鼓励建设地下停车场和地上停车楼,居住区地面停车 立数量不宜超过住宅总套数的10%,旅馆、大型商业、办公等建 没项目的停车位应集中布置。 第四十五条项目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应设置交通、 消防环路,解决内部交通及消防车进出需求,并避免对城市道路 交通的影响。环路宽度应不小于4米,双车道宽度应不小于7米

第四十六条城市绿化应当以养木为主,适当配植灌木、地 被、草地,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必须保护古树名木

各类建设项目绿化设计和实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绿地中,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曲廊、步 道、小广场(含全民健身广场、植草球场)等,可计入绿地面积 但计入面积不宜大于总绿地面积的25%。 (二)除纪念性园林外,城市绿地建设不宜大面积使用草坪。 (三)除居住建筑外,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的非坡屋顶(包 含坡屋顶以外、太阳能集热板之外区域)宜实施屋顶绿化,覆土 享度应结合植物生长条件、建筑结构安全、排水等因素确定。 (四)露天停车位应当进行绿化,车位四角种植胸径不低于 8厘米的常绿乔木,地面铺装应当采用透水材料或植草砖。 第四十七条城市街旁绿地应对外开放,设计和实施应符合 下列规定: (一)城市旧区临主次十道交叉口,应在项目用地范围内配 建不小于400平方米的街旁绿地。 (二)城市新区道路交叉路口应在项目用地范围内配建街 绿地。临城市支路与其他道路交叉口的,配建不小于600平方米 的街旁绿地:临城市次于道与其他道路交叉口的,配建不小于800 平方米的街旁绿地:临城市主于道与主干道交叉口的,配建不小 于1000平方米的街旁绿地。 第四十八条居住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建设一定比例的 集中绿地。城市新区集中绿地面积应不低于0.5平方米/人,城市

日区集中绿地面积应不低于0.35平方米/人,宽度应不小于8米, 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应不少于1/3,并 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集中绿地宜临城市道路、河道或城 币开放空间布局,并面向社会开放。 第四十九条城市道路广场绿化设计和实施应符合以下规 定: (一)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活动广场的集中成片绿地应 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5%。 (二)城市次十路(含)以上道路红线内两侧,应设置集中 式绿化带,绿化带宜与相邻的道路红线外侧其他绿地相结合,城 币支路两侧不得少于1排行道树,增加道路绿化覆盖率。 (三)行道树下方不宜敷设管线,管线距离应符合有关规范 要求。 (四)人行道采用透水铺装,行道树应设置生态树池,绿化 带应设置生物滞留池,道路横坡为单向的,应将中央绿化带与侧 绿带通过管道连接,共同消纳初期雨水。 第五十条围墙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临城市道路、公园广场、河道等公共空间的,应采取 通透式围栏或绿化隔离,因使用功能等特殊要求(如油库、液化 气储备站、水广等)确需修建封闭式围墙的,应对围墙进行垂直 绿化、美化。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 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户场一侧不得修建围 墙。 第五十一条‧城市雕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雕塑的设置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与周围环境、建筑风格和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 (二)雕塑设计要结合历史、文化、凤土人情、自然环境、 地理空间、建筑特点。 (三)城市雕塑的位置、题材、体量、色彩等应与周围环境 相协调。

第五十二条市政设施应当充分考虑综合管线需求,预留足 够管线通道,并与道路及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及验收。 管线设施应当入地敷设,鼓励建设综合管网通道、多杆合一,集 中敷设市政管线。 第五十三条排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管道应按远期排水量规划设计。排水系统必须采用雨 污分流制,在近期难以实现分流制改造的建成区,应采取截流式 合流制改造,对截留污水输送至污水处理厂(站)进行处理。

项目。 第五十四条再生水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 定: 在市政排水管网和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网通达区域的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可以不自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但应 当配套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再生水。 第五十五条给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配水十管应设置成环状,提高供水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二)在城市道路及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室外水表应设置 在地下。 (三)市政消火栓给水应按规范同步设计、建设及验收。 第五十六条电力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的所有电力线路须采用地 下电缆敷设。现状架空线路应逐步改造入地,因特殊条件限制, 近期无法实施地下电缆敷设的,方案经论证后可以采用临时架空 线路,但具备条件后必须改造入地。 (二)市政道路设有地下综合管沟(管廊)的,沿线电力线 路必须入沟(廊)。 (三)在规划道路同一路段上的各等级电缆线路宜同路径敷 设。 (四)变电站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要求:10kV一35kV变电

站,要求正面距居民住宅12米以上,侧面8米以上;35kV以上 变电站的建设,要求正面距居民住宅15米以上,侧面12米以上; 箱式变电站距居民住宅5米以上。 第五十七条通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通信线路必须随道路建设同步入地,现状架空线路应 逐步改造入地,各通信运营商应在规划的统一路径上联合建设。 (二)市政道路设有地下综合管沟(管廊)的,沿线通信管 线必须入沟(廊)。 (三)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叉口必须预留足够容量的地 下管孔。 (四)移动通信基站的建设应遵循共建共享的原则,满足功 能、景观协调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十八条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市道路下的燃气管线应敷设于人行道下,避免在机 动车道下敷设燃气管线。 (二)建设用地内燃气管线应埋地敷设,建筑物外墙上的燃 气管线应隐蔽安全设置,建筑临街立面不得设置裸露的架空燃气 管线。 (三)燃气管线与建构筑物、其他市政管线的水平及垂直距 离应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有关消防安全规 范的要求,并尽量避免与高压电缆平行敷设。

(四)高压和次高压燃气管道利用道路和桥梁敷设的,应当 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十九条管线综合除满足《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50289)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各类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并有各自独立的 敷设带,尽量避免横穿道路。确需横穿道路的,应与道路中心线 垂直。 (二)规划红线宽度大于等于40米的规划道路,宜双侧布 置给水、燃气和排水管道。 (三)地下管线分开布置时,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 平行布置的管线次序应当为:电力、通信、给水(配水)、燃气 (配气)、热力、燃气(输气)、给水(输水)、再生水、污水 雨水。 (四)市政管线管径、预留支管间距最小值应当满足《曲 靖中心城区市政管线管径、预留支管间距最小值》(附件9) 的规定。 第六十条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燃气调压柜,电力变压器、分支箱、环网柜,通信交 接箱、基站等市政设施,应尽量选择在道路红线范围外的建设项 自用地范围内。新建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时,应同步配套配电房 及通信(基站)用地、建房条件

(二)确实需要在人行道上设置市政设施的,应确保地下管 线安全和人行(盲)道顺畅,宜结合绿化带设置。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非居住建筑物、构 筑物或者政府投资建设的非居住建筑物、构筑物屋顶应为基站设 置提供条件。 (四)城市立交、隧道的排水泵站应结合主体工程设置在立 交、隧道规划红线范围内或公共绿地内,泵站宜采用地下式设置。 第六十一条新建项目在规划设计时,应同步开展地块内的 各种管线设计,并实现雨污管分流,除燃气外其他管线鼓励管线 综合,有序布置。 第六十二条市政管线建设时,应做好覆土前沟(槽)及管 线测绘和管线信息系统入库工作,纳入项目规划核实及工验收 管理。

第九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

第六十三条为提高土地开发效益,节约土地资源,应按专 项规划要求,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建筑物不得影响周边 建筑的结构安全。 第六十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应当结合主体项目配套功能需 求、城市环境容量等因素,确定功能配置及规模。 地下空间使用功能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 34

质进行明确,市政道路地下10米范围内应当优先保证市政工程 通道。 第六十五条现状已建成的市政道路、公共广场、公共绿地 防护绿地等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应当严格限制非公益性开发。 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设施建设,需要对已建 公共用地地下空间开发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 且不妨碍地表的各项使用功能。 第六十六条对尚未实施的城市绿地、广场等公共用地的地 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地下空间应与地上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二)应满足人防工程、环境保护、防水排涝、交通组织、 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列入避难场所的绿地 和广场部分,不得开发地下空间。 第六十七条城市道路的地下空间利用,应优先用于市政管 线敷设,在满足相应条件下,可以建设市政地下道路、人行通道、 地下商业街、人防工程、用户地下联通通道等设施,并应符合以 下规定: (一)人行地道。人行地道的长度不宜超过200米,其最小 宽度6.0米。埋设深度应避让排水管线,最大建设深度不宜超过 10米。 (二)地下商业街。地下商业街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000平

方米,利用深度不宜超过10米,并设置必要的供水、排水、通 风、电力等设施。 地下商业街出入口、通风井等出地面设施,有条件的应退出 道路红线,确需设在道路红线内时,不能对行人通行和安全造成 不利影响。 第六十八条商业办公、住宅、行政办公等用地的地下空间 优先用于人防工程、停车场(库)、设备等配套用房建设。确需 用于商业、办公、娱乐等其他用途的,地下空间不应超过二层, 并按规定配建停车设施。

第六十九条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建筑应按功能设计, 不得设计成类住宅建筑,除集中设置的公共餐厅、厨房、卫生间 次水供应点外不应设置分散的厨房、开水间或者饮水供应点、卫 生间等,管道井应集中设置。 第七十条公共配套设施的具体内容、建筑面积和设置位置 等应在各阶段设计中予以明确,不得出现缺项、面积不足和功能 不适用等情况。 第七十一条公共配套设施应设有直接对外的独立出入通 道;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的公共配套设施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住

第七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应符合国家、云南省现行法律 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 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未取得《 工程规划许司证》的建设项自,若需调整规划的应当符合本 规划审批失效未实施项目,重新审报规划的应符合本规定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的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十五条原《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曲政) 2016】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计算规则 2.曲靖中心城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 3.曲靖中心城区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控制表 4.曲靖中心城区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 5.曲靖中心城区建筑间距布置示意图 6.曲靖中心城区不规则平面建筑间距计算面宽示意图 7.曲靖中心城区建筑拼接示意图

8.曲靖中心城区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表 9.曲靖中心城区市政管线管径、预留支管间距最小值 10.名词解释 11.用词说明 12.曲靖中心城区旧区范围图

一、建筑面积计算 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的计算规则 计算。 二、容积率计算 (一)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1.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得超过3.6米;除建筑门厅、大厅外,办公建筑的层高不得超过4.5米,商业建 筑的层高不得超过5.4米。以上各类建筑凡层高超出上述规定的,计算容积率指标时,每超出1.5米则 该层建筑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实际建筑面积增加1倍计算:超出高度不足1.5米的则该层建筑计容建筑 面积按该层实际建筑面积增加0.5倍计算。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厅、回廊、走廊等公共部分,影 院、剧场、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的层高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大型会议室、报告厅等建 筑的层高根据功能要求确定; 2.居住建筑室内中空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且不得超过该套跃层户型下层建筑面积的30%。 3.工业建筑层高除有特殊要求的工作塔、操作平台、物料场等除外。厂房、仓储房超过8米的按2

倍计算建筑面积。 (二)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1.居住建筑底层架空层高不小于3.6米、非居住建筑底层架空层高不小于4.5米,除必要的承重结构、 垂直交通及管线系统外,没有任何其他形式的围合只作为公共活动、绿化、交通等公共用途的,在符 合消防、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底层架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2.建筑之间仅作为交通联系功能的空中连廊,且宽度不大于9.0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垂直投影面积司不计入建筑密度;大于9.0米的整体计入容积率,垂直投影面积计入建筑密度。 3.地下室与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的情形 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且地下室在室外 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 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且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被掩 理外墙长度占该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比例大于或者等于40%的,除集中停车库和设备用房 外的部分,其他均纳入容积率计算;小于40%的,均纳入容积率计算。 (三)阳台、结构板、设备平台及花池等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

2.贯通建筑作为通道使用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 3.全部及部分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凸出部分进深(从阳台结构主体外缘向建筑主体结构外缘垂 直延伸的距离)不大于1.8米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超过1.8米的,超过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阳 台划分示意见下图)。主体结构外的阳台面积不宜超过套内面积(不含结构外阳台)的15%,超出部 分按照全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如图一、 二),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如图三、四)。空中花园 入户花园、花池等,均按阳台计算面积,

图一:主体结构内阻台平面示意图

图二:主体结构内阻台平面示意图

图三:主体结构外阳台平面示意图

图四:主体结构外阳台平面示意图

4.凸(飘)窗:位于主体结构以外,突出建筑结构外墙设置的窗户,且距离楼板高度不小于450mm, 出挑尺寸不应大于800mm(外墙线到飘窗外边沿线的距离)(如图五),大于800mm的按照50%面 积折算计入容积率

图五:凸(题)窗部面示意图

5.设备板(空调板):建筑外挑设备板(空调板),其外挑进深应在800mm内,设备板(空调 板)及遮挡造型应与建筑立面进行一体化设计,尽司能隐处理(如图六)。符合以上要求的不计建 筑面积,否则按阳台标准计入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图六:设备板设计部面示意图

6.结构板:在建筑物主体结构内由两面及两面以上墙体、顶面、楼地面围合成的建筑空间,无论 是否安排具体的使用功能,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有关规定,结构层高 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半面积。 (四)天井(采光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高层住宅建筑套(户)型内不得设置三面及以上封闭的天井(采光井),低层住宅建筑套 (户)型内天并(采光并)的设置应符合必要、合理的原则; 44

6.结构板:在建筑物主体结构内由两面及两面以上墙体、顶面、楼地面围合成的建筑空间,无论 是否安排具体的便用功能,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有关规定,结构层高 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半面积。 (四)天井(采光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高层住宅建筑套(户)型内不得设置三面及以上封闭的天井(采光井),低层住宅建筑套 (户)型内天井(采光井)的设置应符合必要、合理的原则;

2.低层住宅建筑套(户)型内设置的天并(采光并)应具有顶盖等防雨设施,按国家规范计算建 筑面积,并按天并(采光并)投影面积计入建筑基底面积,计算密度指标; 3.在套(户)型外、公共区域设置的采光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具备良好的排水、清洁条件。 (五)连廊(建筑面积计算方式): 关于高层居住户型设计中采用外廊式户型设计的,对双面临空的外廊,临空部分按其结构底板水 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其余形式的外廊均按全面积计算(如图七)。

图七:高层住宝连廊计半面积示意图

建筑物地上首层的底面面积,室外有顶盖、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走廊、门廊、门厅、阳台、平台、 楼梯等按墙体外围及立柱外边水平面积计算。 四、建筑高度计算 (一)建筑高度计算仅适用于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时的建筑高度计算。其他规定 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如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日照 分析、视线分析等),按建筑物的最高点计算。 (二)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平屋顶应按建筑物能作为人员疏散及消防 扑救场地的室外地面至建筑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物计算至其屋面檐口;坡屋顶应 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 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坡地建筑物的建筑间距按相对一侧露出室外地面的建筑高度进行 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的;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窗、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五、绿地面积计算 46

(一)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用地范围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建 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以及屋顶绿化、底层架空绿化和植草砖折算的绿地面积,用围栏、围墙等 分隔或不对公众开放的绿地空间不计入绿地率。 (二)当绿地边界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居住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 路面边缘:当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1.0米处:当与围墙、院墙临接时,应算至墙脚。 (三)当集中绿地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居住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 距路面边缘1.0米处;当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1.5米处。 (四)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顶板、底层架空绿化折算 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顶板等绿化形式,具有公共开放功能的底层架空绿化,架空层高不小于3.6米, 其绿地面积计算如下,覆土厚度1.5米以上,且达到乔、灌、地被植物群落层级和生态功能及景观效 果要求的,可按实际绿地面积全部计入绿地率;覆土厚度0.9(不含)一1.5米以上,系数0.5: (五)屋顶绿化折算。具有公共开放功能的屋顶绿化,覆土深度不小于0.5米部分面积的20% 可计入绿地面积,折算部分建筑高度应当不大于24米。 (六)停车场绿化折算。地面设置的停车场采用植草砖铺设,对停车场四角种植灌木和直径不小 于8cm的常绿乔木,改善停车场内环境,并形成鹿荫,满足上述条件的可接铺设面积的20%计入绿 地面积。

(一)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用地范围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建 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以及屋顶绿化、底层架空绿化和植草砖折算的绿地面积,用围栏、围墙等 分隔或不对公众开放的绿地空间不计入绿地率。 (二)当绿地边界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居住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 路面边缘:当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1.0米处:当与围墙、院墙临接时,应算至墙脚。 (三)当集中绿地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居住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 距路面边缘1.0米处;当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1.5米处。 (四)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顶板、底层架空绿化折算 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顶板等绿化形式,具有公共开放功能的底层架空绿化,架空层高不小于3.6米 其绿地面积计算如下,覆土厚度1.5米以上,且达到乔、灌、地被植物群落层级和生态功能及景观效 果要求的,可按实际绿地面积全部计入绿地率;覆土厚度0.9(不含)一1.5米以上,系数0.5: (五)屋顶绿化折算。具有公共开放功能的屋顶绿化,覆土深度不小于0.5米部分面积的20% 可计入绿地面积,折算部分建筑高度应当不大于24米。 (六)停车场绿化折算。地面设置的停车场采用植草砖铺设,对停车场四角种植灌木和直径不小 于8cm的常绿乔木,改善停车场内环境,并形成屁荫,满足上述条件的可接铺设面积的20%计入绿 地面积。

曲靖中心城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

曲靖中心城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

曲靖中心城区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控制表

主:1.L为建筑间距,H为较高建筑高度。 2.本表为设居室(包括居住建筑中的起居室、客厅与卧室)窗户的建筑立面间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设居室窗户的建筑立面间非平 行布置时,在满足规定标准日照的基础上:a、若两幢建筑设居室窗户立面有投影重合,其最不利点间间距按照设居室窗户立面间平行布置 方式确定间距;b、若两幢建筑设居室窗户立面之间无投影重合,其最不利点间间距按照不设居室窗户立面间平行布置方式确定间距。 3.建筑间距不得小于本表规定的最小值,有建筑间间距与其高度比例控制要求的需同时满足。

曲靖中心城区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

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应当符合《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和本规则的要求,并 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用于建筑日照计算的软件应当经过软件产品质量检测单位的测试,并通过国家检测机构的检测。 二、进行日照分析时应当对拟建建筑未建前建设用地周边现状建筑的日照情况做分析,再对拟建 建筑建成后的日照情况做分析,以明确项目建设前后日照情况的变化。 三、对于拟建建筑及现状建筑,日照分析采用线上日照(建筑外轮廓沿线)表达方式。场地日照 分析采用多点分析表达方式。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建筑高度、户型、窗位等改变的,应根据调 整后方案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五、日照分析计算的设置参数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一)地理位置:东经103°48',北纬25°30°; (二)有效时间带:冬至日9时至15时(采用真太阳时);

(三)时间间隔(计算精度):1分钟: (四)时间统计方式:住宅建筑按最小连续日照时间不小于60分钟的时间段进行累加:其他建 筑按照最小连续日照时间不小于10分钟的时间段进行累加; (五)线上日照分析采样点间距0.5米,多点分析采样点间距3.0米; (六)窗户分析时的计算点采用窗台面左右两个端点计算方式; (七)计算高度:从底层窗台外墙面即距离室内地坪900毫米高的外墙位置起算; (八)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日照分析的最小扫略角参数为8°。 六、日照分析客体、主体计算范围包括用地红线范围及拟建建筑遮挡的周边建筑和遮挡拟建建筑 的周边建筑。

七、且照分析的建模要求

(一)日照分析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的墙体应按照外墙轮廓线建模。 (二)所有建筑应采用统一的基准面,以主客体建筑范围内室外地坪最低点为基准面,一般采用 相对标高,也可采用绝对高程。 (三)遮挡建筑的阳台、檐口、女儿墙、屋顶等造成遮挡的,应参与建模:被遮挡建筑的上述部 分如造成自身遮挡,应参与建模:当建筑既是遮挡建筑,又是被遮挡建筑时,所建模型应反映实际情

(一)日照分析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的墙体应按照外墙轮廓线建模。 (二)所有建筑应采用统一的基准面,以主客体建筑范围内室外地坪最低点为基准面,一般采用 相对标高,也可采用绝对高程。 (三)遮挡建筑的阳台、檐口、女儿墙、屋顶等造成遮挡的,应参与建模:被遮挡建筑的上述部 分如造成自身遮挡,应参与建模;当建筑既是遮挡建筑,又是被遮挡建筑时,所建模型应反映实际情

(四)附属物如屋顶电梯机房、屋顶上的构架、挑檐、凸出屋面的水箱、楼梯间等造成遮挡的 参与建模。 (五)应对构成遮挡的地形地物如山体、挡土墙等进行建模。 (六)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及有日照要求的窗应有唯一的命名或编号。 (七)在建立模型时司进行适当的综合或简化,当屋顶、外墙、构筑物及附属物形体较为复杂 可用简单的略大于实际形体的儿何包络体代替。 (八)各计算建筑间的地坪高差应当纳入计算。 (九)主体建筑、客体建筑日照分析范围确定后,应当采用综合登加的方式进行日照分析。 (十)计算数据的来源应符合《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3.0.4的规定。 八、满窗照分析中窗户的计算规定 (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弧形窗、异型窗等,一般以居室 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见图:计算基准面)

GH/T 1092-2014 燕窝质量等级(二)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凸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900 毫米的高度计算(见图:窗户计算高度)。

(三)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与外墙相交的墙洞日 为计算基准面(见图: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第1一4种方式所示)。 (四)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见图: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第 5、6种方式所示)

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

(五)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六)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 度小于等于2.4米的,接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计算,以窗 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为计算范围(如图:普通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

普通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

九、《日照分析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报告名称、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分析单位和完成时间;资料来源和项目概况:主要的法 规和技术依据;日照分析所采用的软件名称及版本:日照计算的各项参数;日照分析范围:项目本身 及周边所有需进行日照分析的拟建及现状建筑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用地范围、建筑编号、使用性质 层数、建筑高度、建筑性质等。 (二)判定是否满足曲靖市的日照标准可采用图示、表格和文字等方式表达结论。主要包括:建 设基地周边电子地形图、日照分析范围内建筑布局图、客体建筑范围图、主体建筑范围图、日照分析 图、日照分析范围内有日照要求建筑的窗编号图和窗报批表等。材料应提供纸质和电子版本各一份。 十、对进行日照分析的项目公示规划方案时,其《日照分析报告》的主要图纸和结论应同步公示, 日照分析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解释工作。法定日照利害关系人对《日照分析报告》存有异议的,司委托

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日照分析复核,建设单位应无条件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十一、建设单位应当对报送的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报送材料不实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日照分析单位应当出具真实、准确的日照分析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对日照分析单位提 供错误或虚假日照分析报告的,由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日照分析 单位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而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GB/T 30279-2013 信息安全技术 安全漏洞等级划分指南曲靖中心城区建筑间距布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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