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建筑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试行)(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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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建筑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试行)(2021).pdf

第三条建筑面积计算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 未规定的情形,按以下规则计算: (一)低层住宅标准层结构层高不大于3.9米;多层、中高 会、高层住宅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不大于3.6米。结构层高在以 上基础上每增加1.2米(含小于等于1.2米),按该层水平投影 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结构层高在以上基础 上每增加2.2米(含大于1.2米且小于等于2.2米),按该层水 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二)跃层式或低层住宅,当起居室(厅)、餐厅层高在户内 通高时,此部分按一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三)办公、写学楼、公寓、酒店(宾馆)等公共建筑首层 结构层高不大于5.1米,标准层结构层高不大于4.5米。结构层 高在以上基础上每增加1.2米(含小于等于1.2米),按该层水 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结构层高在以 上基础上每增加2.2米(含大于1.2米且小于等于2.2米),按 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四)商业或配套服务的建筑首层层高不大于5.1米,标准 层结构层高不大于4.8米。结构层高在以上基础上每增加1.2米 (含小于等于1.2米)LY/T 2903-2017 荒漠生态系统观测场及长期固定样地的分类和编码,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 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结构层高在以上基础上每增加2.2米(含大 于1.2米且小于等于2.2米),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 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五)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如超 币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 建筑层高,经廊坊市规划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根据功能要 求适当提高,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六)门厅、大厅、中庭、内廊、采光厅,以及电影院、运 动场馆、展厅、报告会议厅、多功能厅、四星级标准以上酒店相 关公共功能空间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经廊坊市规划审 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按其水平投影 面积计算容积率

(七)仓储物流、工业建筑物单层层高超过8米时,按该层 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在其主体结 构外的坡道和架空平台,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 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无顶盖、无围护结构、 有围护设施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八)在主体结构外封闭的阳台,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 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不封闭的阳台,按其结构外围水平投影 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住宅建筑阳台进深原则 不超过1.8米,因功能需求确需增加进深的,应通过专家评审会 进行科学论证。 (九)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大于1.5米 时,该层按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并计入容积率。建筑室外地坪标高 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基准加上0.3米作为室 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十)设备平台是指供空调室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 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对外敲开的室外空间 户式集中制冷、供热水的设备平台根据安装与使用要求确定,但 面积应不大于4平方米;分体制冷、供热水的设备平台面积每个 应不大于1平方米,个数不多于起居室个数。符合以上条件的 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按水平投影面积 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第四条在符合规划建筑密度、绿地率、高度控制的前提下,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地上立体停车楼,梁底净层高不超过2.4 米、无实体围护结构,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地上立体停车楼 的基底应计入建筑密度,且计入后的总建筑密度应符合规划条件 要求。 第五条鼓励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建设,容 积率奖励标准参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控制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 执行。超过容积率上限指标的,应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 第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2年。发布之 日后报审方案审查的项目,按照本规则执行;发布之日前已经自 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按原方案执行。 第八条本规则解释权归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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