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15-194 -2020广东省历史建筑数字化技术规范KK.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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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15-194 -2020广东省历史建筑数字化技术规范KK.pdf

采用全站仪、经纬仪、测距仪、钢尺、三角尺、卡尺、水平尺、照相机等工 具进行测量,并现场绘制测稿的全过程

2.1.13测稿 survey note

测稿是测量前徒手绘制的测绘对象的几何图样,用于标注测量所得的测绘对 象的各部分尺寸,图样内容一般包括平面、立面、剖面、细部等

假想用剖切面将历史建筑数字模型的某处切断,仅显示该剖切面与历史建筑 数字模型接触部分的图形

在一定区域内GB 26920.2-2015 商用制冷器具能效限定值和能效等级 第2部分:自携冷凝机组商用冷柜,为地形测图和工程测量建立控制网所进行的测量。包括平面 控制测量和高程控制测量。

2.1.16碎部测量detailed survey

2. 1. 17 摄影测量 ph

物、地貌特征点的平面位置和高程所进行自

利用摄影影像测定目标物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性质和相互关系的 技术。

2. 1. 18 近景摄影测量

利用对物距不大于300m的目标物摄取的立体像对进行的摄影测量,

2.1.19倾斜航空摄影测量

简称倾斜摄影测量,由一个垂直相机和多个倾斜相机组成的航摄仪,对地面 进行多视角航空摄影测量。

2. 2. 1 缩略语

3.0.1历史建筑数字化工作应包含普查信息、基础信息和测绘信息的采集、处 理以及数据入库的过程。

1级:应对历史建筑进行全面信息记录,且应满足历史建筑档案存储和管理 以及历史建筑全面修鳝、核心价值要素复原修鳝等工程的应用要求。 II级:应对历史建筑进行重要信息记录,且应满足历史建筑档案存储和管理 以及常规修维护、合理利用等历史建筑保护工程的应用要求。 III级:应对历史建筑进行基本信息记录,且应满足历史建筑档案存储和管理 的应用要求。

1普查信息和基础信息的工作内容应分别符合本规范附录B和附录C的规 定。

历史建筑测绘工作内容应符合表3.0.3

表3.0.3历史建筑测绘工作内容

3.0.4历史建筑数字化工作的数据格式和命名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0.5当历史建筑数字化工作采用统一坐标系时,宜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

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当采用地方坐标系和地方高程基准时,应与2000国 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建立联系。 3.0.6历史建筑数字化工作应采用公元纪年和北京时间

4历史建筑普查信息采集和处理

4.1.1普查信息的内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4.1.2历史建筑普查应以现场调查为主,文献和档案整理为辅。现场调查宜通 过填表、摄影、访谈等方式完成。文献和档案整理应通过信息表格化和扫描等方 式完成。 4.1.3普查信息可使用数据库进行管理,

式完成。 4.1.3普查信息可使用数据库进行管理

4.1.3普查信息可使用数据库进行管理。

4.2.1现场作业前应收集、分析普查范围内的相关资料,可包含下列内容 1图像和录音、录像等资料。 2卫星影像图或地形图等能反映建筑位置信息的资料。 3历史地图、历史文献、设计图档、已有测绘图等资料。 4其他相关资料。 4.2.2作业前宜进行现场初步踏勘,实地了解普查区域的人文和交通状况,核 对已有资料的真实性。 4.2.3现场作业前应进行仪器准备和检校,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准备普通数码相机或全景相机,宜准备空中拍摄设备。 2应对相关仪器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校,确保仪器在检校合格有效期内。 3宜准备录音、录像仪器,辅助访谈和现场空间、环境记录。 4.2.4现场作业前宜根据普查要求,结合已有资料、实地踏勘情况及相关的规 范要求,编制技术设计书。主要内容宜包括项目概述、历史文化情况、已有资料 情况、普查依据、时间计划、工作人员配置、安全保障措施、普查工作流程等, 4.2.5现场作业前应编制、打印普查信息表。可在本规范附录B的内容基础上, 根据普查地区的传统文化、建筑特色进行补充,但不应删减。

4.3.1历史建筑普查信息表应根据普查对象的现状如实填写,现场不能确定的 言息应根据相关资料及时补充、完善,并在表格中填写相关信息来源。

像图上提取,也可采用卫星定位等方法记录。坐标点宜以建筑物、构筑物的主入 口或角点或圆形建筑物、构筑物的中心平面位置确定

4.3.3历史建筑普查时,图像信息采集的内容应满足下列规定: 1应包含普查对象和周边环境的整体风貌、各向立面、室内状况、其他有 特色或存疑处,可包含历史照片。 2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绿地及其附属物等尺度相对较小的普查对象,图 像信息采集的重点还应包含装饰和构造等细部,宜包含鸟瞰。 3工业、仓储、市政、水利、交通、军事设施及附属物等尺度相对较大的 普查对象,图像采集的重点还应包含特色构造,宜包含鸟瞰、不可移动设备 一图岛店彩星能版工动带

1应遵循“先整体后局部”的原则。 2单张图像的分辨率应大于2,000万像素 3宜选择在光线柔和、分布均匀的天气下拍摄,避免在光线反差过或逆光 的条件下拍摄,避免在能见度过低或光线过暗的条件下拍摄;室内拍摄光线不足 时,可进行补光;光比过大时宜使用HDR拍摄技术。 4宜避免透视过大的拍摄视角。 5周边环境和屋顶信息宜采用无人机空中拍摄,对于有空域限制或周边环 竟限制无法航拍的,可采用全景拍摄、数码相机环拍。 4.3.5对普查对象使用权人、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采访宜进行现场笔录、 录音或录像, 4.3.6历史建筑普查时,可通过查阅城建档案馆、文史档案馆、相关管理部门

1图像出现曝光过度、曝光不足、阴影、相邻图像间的色彩差异等现象时, 应进行色彩调整,保持图像反差适中、色彩一致。 2因视角或镜头畸变引起图像变形时应作纠正处理

3处理后的图像应与实际情况相符,如实反映实际材质的图案、质感、颜 色。 4历史照片应彩色扫描,保存的图像分辨率不应低于300dpi。 5应将处理后的图像转换为常用格式,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4.4录音和录像信息处理前应保留原始数据,宜删减长、无效片段,转换 为常用的音频、视频格式,格式和命名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4.5现场访谈应整理形成访谈纪要,格式和命名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4.6文献、档案等资料宜参照现行行业规范《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31 的规定进行数字化处理,处理后的文件格式和命名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4.7普查信息应及时整理、校对、审核。数据采集、内业处理的时间间隔不 宜超过3个工作日。

5历史建筑基础信息采集和处理

5.1.1基础信息应面向历史建筑,在普查信息成果的基础上复核、补充,并应 确保真实性。

5.1.2基础信息的内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5.1.3基础信息可以通过表格编制、摄影、扫描、采访等方式获取。 5.1.4基础信息应采用数据库进行管理,对接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

5.1.2基础信息的内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5.2.1现场作业前应收集、分析已有资料,明确待复核、补充的历史建筑基础 信息。 5.2.2现场作业前应着重对摄影仪器、扫描仪器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校。 5.2.3现场作业前宜结合已有资料及相关的规范要求,编制技术设计书。主要 内容应包括项目概述、已有资料情况、待复核和补充的信息、仪器和软件配 置、时间计划、工作人员配置、安全保障措施、工作流程等。

5.3.1特征信息应包含历史建筑的过往保护级别、当前保护级别、一处多幢(栋) 信息、本体范围、层数、高度、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年代、类别、现状功能 风格、特色工艺和构件、价值特色等相关的信息。

5.3.2技术资料的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技术资料应包含结构类型、构造及材料信息,可包含设备、已有勘查、 测绘资料等信息。 2技术资料可通过查阅文史档案、现场勘查、动态监测等多种渠道获取 应保证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测绘资料等信息。 2技术资料可通过查阅文史档案、现场勘查、动态监测等多种渠道获取 应保证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5.3.3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信息的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复核、更新现状功能、建筑质量和权属变化的记录信息,补充建筑质 量、外立面改动、正在施工情况等信息。 2宜补充管理者、保护责任人信息,可补充相关利害人意见。 5.3.4规划和建设工程资料的采集宜符合以下规定:

5.3.3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信息的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复核、更新现状功能、建筑质量和权属变化的记录信息,补充建筑质 量、外立面改动、正在施工情况等信息。 2宜补充管理者、保护责任人信息,可补充相关利害人意见。 5.3.4规划和建设工程资料的采集宜符合以下规定:

1规划和工程建设资料可包含以下内容: 1)规划资料可包含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资料; 2)建设工程资料可包含历史建筑从设计、建造、竣工、修、改造、迁 建、装饰等相关工程项目形成的文字、图片、图纸等资料。 2规划和工程建设资料可从城建档案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档案中收集 整理。 3.5图像信息采集内容应包含核心价值要素,可包含历史照片,并应符合表 5的京

表5.3.5历史建筑图像信息采集内容

3.7录音和录像信息的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包含采访或记录建筑现状的录音、录像, 2录音信息应保证语音清晰,无明显杂音。 3录像信息应保证影像清晰,无明显抖动

的规定。 3应转换为常用的音频、视频格式,格式和命名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 定。

的规定。 3应转换为常用的音频、视频格式,格式和命名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 定。 5.4.5基础信息中的相关文本资料、文献、图片、图纸应参照现行行业规范《纸 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31的规定进行数字化处理,处理后的文件格式和命名

定。 5.4.5基础信息中的相关文本资料、文献、图片、图纸应参照现行行业规范《纸 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31的规定进行数字化处理,处理后的文件格式和命名 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31的规定进行数字化处理,处理后的文件格式和命名 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6历史建筑测绘信息采集和处理

6.1.1测绘对象应包含历史建筑的本体和周边环境,周边环境的测绘范围应满 足测绘图总平面的表达。

绘对象应包含历史建筑的本体和周边环境,周边环境的测绘范围应满 总平面的表达。 绘信息可通过测记法、三维激光扫描、摄影测量等方式采集,各地应 立用的需求选择方式

足测绘图总平面的衣达。 6.1.2测绘信息可通过测记法、三维激光扫描、摄影测量等方式采集,各地应 根据成果应用的需求选择方式。 测县魅密宝然合下到圳宝

6.1.2测绘信息可通过测记法、三维激光扫描、摄影测量等方式采集

6.1.3测量精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1级、1级历史建筑数学化工作的测量,特征点间距中误差宜小于20mm 2IⅢI级历史建筑数字化工作的测量,特征点间距中误差宜小于50mm。 3高层建筑、大跨度建筑、公路、铁路、桥梁等近距测量有困难的历史建 筑数字化工作的测量,特征点间距中误差可放宽至100mm。

6.2.1现场作业前应依据历史建筑基础信息,明确测绘的目标、范围、要点。 6.2.2现场作业前宜进行现场踏勘,可包含以下踏勘内容: 1 实地了解对象的地理位置、历史建筑现状、周边环境。 2沟通协调入户情况, 3核对已有资料的真实性和实用性。 6.2.3现场作业前应按照现行行业规定《测绘技术设计规定》CH/T1004的规 定编写技术设计书。技术设计书应包含以下内容:项目概述、地理概况、已有资 料情况、引用文件、主要技术指标和规格、软硬件配置要求、技术路线及工作 程、保障措施和要求、人员和进度安排、提交和归档成果及其资料内容要求、 录等。

6.2.1现场作业前应依据历史建筑基础信息,明确测绘的目标、范围、要点。 6.2.2现场作业前宜进行现场踏勘,可包含以下踏勘内容: 1 实地了解对象的地理位置、历史建筑现状、周边环境。 2沟通协调入户情况, 3核对已有资料的真实性和实用性,

定编写技术设计书。技术设计书应包含以下内容:项目概述、地理概况、已有资 料情况、引用文件、主要技术指标和规格、软硬件配置要求、技术路线及工作流 程、保障措施和要求、人员和进度安排、提交和归档成果及其资料内容要求、附 录等。

3.1图像信息的采集 理的采集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单张纹理的像素应大于2,000万。 2应选择光线较为柔和均匀的天气,按正视角度拍摄,尽量避免逆光拍摄。 3纹理采集应覆盖物体所有表面,有重复单元的表面,应拍摄局部,无重

复单元的表面,应拍摄完整表面。 4应根据不同细节层次的模型确定拍照需要表现的细节,相同细节层次的 模型纹理应具有相近的纹理分辨率。 5历史建筑屋顶宜采用无人机拍摄。 6.3.2使用测记法测量历史建筑,应根据技术设计书明确数字化工作的等级, 明确测绘步骤,提供测稿成果。

点、勾绘草图、控制测量、碎部测量、整理测稿、校核等环节。建筑单体测量宜 包含勾画草图、测量、整理测稿、校核等环节。

6.3.4测记法数据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建筑方正、对称、平整情况测量并验证。 2宜对收分、侧角、生起、翼角起翘等建筑基本特征重点测量。 3不可见部分可推算数据,但应在测稿中以文字说明。 6.3.5使用三维激光扫描技术测量历史建筑时,工作内容宜包含仪器检校、控 制测量、扫描站布设、标靶布设、点云数据采集、纹理图像采集、外业数据检查、 数据导出备份等,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6.3.6摄影测量可包含近景摄影测量和倾斜航空摄影测量。使用近景摄影测量 历史建筑时,图像获取及数据处理的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规范《近景摄影测量规 范》GB/T12979的有关规定。使用倾斜航空摄影测量历史建筑时,应符合本规范 附录E的规定

6.4.1图像信息的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4.4.3条的规定!

6.4.1图像信息的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4.4.3条的规定。 6.4.2测记法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草图基础上,根据测量数据标注尺寸。 2 测量数据应在测量当天进行校核、整理、修正。 3宜根据测稿通过尺规工具按比例制图,进一步验证、修正数据。 4测稿完成后应比照实物,对遗漏、错误的地方,应及时补测或复测。 5应对测稿拍照或扫描,拍照的像素不应小于2.000万,扫描文件的分新 率不应小于300dpi,文件格式和命名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6.4.3基于三维激光扫描技术获取的三维点云数据的处理,应包含拼接配准 坐标系转换、降噪除杂、色彩附着等工作内容。

4.4三维点云数据的拼接配准应符合以

根据不同的作业方法,可选择标靶、地物特征点、控制点进行三维点云

数据配准。 2可采用迭代法验证站点间拼接精度,相邻站间点云配准误差应小于5mm。 3当采用标靶、地物特征点拼接时,应采用不少于3个同名点建立转换矩 阵进行点云拼接 4建筑整体点云应保持几何曲面特征,不得出现可见的点云分层现象。 6.4.5坐标系转换的操作应符合现行行业规范《地面三维激光扫描作业技术规 程》CH/Z3017的有关的规定。 6.4.6三维点云数据的降噪除杂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三维点云数据中存在异常点、孤立点时,应采取滤波方式或手工方式进 行数据降噪处理。 2原始点云宜根据工作方案的精度要求,进行抽稀和均匀化。 6.4.7三维点云数据的色彩附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三维点云数据可使用扫描仪同轴相机进行自动彩色赋值,或使用彩色照 片进行手动彩色赋值。 2着色后的三维点云数据应反映测绘对象实际材质的图案、质感、颜色。 3着色后的三维点云数据不得出现明显的影像接缝。 6.4.8数据处理后,应按照本规范附录F的格式出具历史建筑三维点云数据处 理报告。 6.4.9历史建筑测绘图的绘制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 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总图制图 标准》GB/T50103的有关规定。 6.4.10历史建筑测绘图宜使用计算机辅助绘图(CAD),形成数字线划图,可根 据测记法的测稿绘制,或根据数字断面绘制。数字断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数字化工作等级和绘图需求,明确数字断面部切位置和数量、厚度 2数字断面可由地面三维激光扫描形成的三维点云或摄影测量形成的三维 模型基础上,经投影法形成,也可在测记法测量中,使用全站仪现场获取。 3同一处历史建筑的所有数字断面,宜采用统一的用户坐标系(UCS),并应 与测量时采用的坐标系建立联系。 4用户坐标系(UCS)宜根据建筑平面布局、朝向设置,宜以建筑主入口的 切线方向为X轴,入口的法线方向为Y轴,垂直方向为Z轴, 5主要立面和价值要素的数字断面宜包含色彩信息。 6数字断面的格式和命名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7数字断面应建立空间尺寸与像素的对应关系。总平面的数字断面分辨率不

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总图

6.4.10历史建筑测绘图宜使用计算机辅助绘图(CAD),形成数字线划图,

据测记法的测稿绘制,或根据数字断面绘制。数字断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数字化工作等级和绘图需求,明确数字断面部切位置和数量、厚度。 2数字断面可由地面三维激光扫描形成的三维点云或摄影测量形成的三维 模型基础上,经投影法形成,也可在测记法测量中,使用全站仪现场获取。 3同一处历史建筑的所有数字断面,宜采用统一的用户坐标系(UCS),并应 与测量时采用的坐标系建立联系。 4用户坐标系(UCS)宜根据建筑平面布局、朝向设置,宜以建筑主入口的 切线方向为X轴,入口的法线方向为Y轴,垂直方向为Z轴。 5主要立面和价值要素的数字断面宜包含色彩信息。 6数字断面的格式和命名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7数字断面应建立空间尺寸与像素的对应关系。息平面的数字断面分辨率不 应低于10mm×10mm/像素,平、立、面的数字断面分辨率不应低于2mm×2mm/

像素,详图的数字断面分辨率不应低于1mm×1mm/像素。 8数字断面宜提供位置索引

1应对数字断面进行解读,明确各建筑构件的边界,准确表达历史建筑的 结构和构造,不应对数字断面进行简单描绘。 2测绘图绘制前应对历史建筑构件变形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对于结构构 生斜变形严重、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历史建筑,应如实绘制建筑结构变形;对 于结构构件变形轻微、无结构安全问题的历史建筑,可归正绘制。

4.12历史建筑测绘图的图纸比例应符合

11级历史建筑数字化的总平面宜采用1:200的比例,对于规模较大的近 现代历史建筑可采用1:250或1:300的比例;平面、立面、剖面宜采用1:50的 比例,对于规模较大的近现代历史建筑可采用1:100或1:150的比例;详图可采 用1:1或1:5、1:10、1:15、1:20的比例。 2II级历史建筑数字化的总平面宜采用1:250的比例,对于规模较大的近 现代历史建筑可采用1:300或1:500的比例;平面、立面、剖面宜采用1:100的 比例,对于规模较大的近现代历史建筑可采用1:150或1:200的比例;详图可采 用1:5或1:10、1:15、1:20、1:25的比例。 3III级历史建筑数字化的总平面宜采用1:300的比例,对于规模较大的近 现代历史建筑可采用1:500的比例;平面、立面、部面宜采用1:150的比例,对 于规模较大的近现代历史建筑可采用1:200或1:250的比例;详图可采用1:10 或1:15、1:20、1:25、1:50 的比例

6.4.13历史建筑测绘图的图名、编排顺序、且录设置应满足下列规定:

6.4.15历史建筑测绘图的图签应包含测绘单位、项目名称、项目负责、测

员、绘图人员、校对、审核、审定

6.4.17历史建筑测绘图应根据建筑结构合理布置定位轴线,宜沿柱子中线、承 重墙中线或外侧设置。 6.4.18常用建筑材料图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规定。未探明部分的材料、构造可采用空白或灰色填充,并以文字标注。 6.4.19历史建筑测绘图的字体、符号、图样画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 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的规定。 6.4.20历史建筑测绘图的尺寸标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 标准》GB/T50001、《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6.4.21历史建筑本体三维模型的几何表达要求和尺寸检测中误差不应低于表 6.4.21的规定I级和II级要求,周边地形、植被等地理环境三维模型的几何表 达精度和尺寸检测中误差不应低于表6.4.21的IⅢII级要求,

表6.4.21三维模型尺寸精度

6.4.22周边环境、历史建筑单体模型可采用倾斜航空摄影测量、近景摄影测量 等技术获取的影像建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照航摄资料准备、内定向、相对定向、绝对定向及区域网平差的技 术流程进行空中三角测量,并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数字航空摄影测量空中三角 测量规范》GB/T23236的相关要求;宜选用具备自动空三功能的处理软件,对多 视角影像同名点匹配,进行空三加密处理生产密集点云。 2历史建筑的三维模型宜在三维立体环境交互式建立。应首先对原始影像 进行畸变纠正;通过检索多视角的影像,勾勒历史建筑外轮廓线,交互式拉出主 体体块模型。 3应以主体结构为基准,制作女儿墙、坡屋顶、出入口、阳台等细部结构 4三维模型贴图应交互式进行,从多视角影像中选择合适的影像映射到模 型上;对存在变形、其他地物干扰等纹理问题,应进行纠正、剔除等处理后,再 快射到模型,

6.4.23历史建筑单体、细部及构件模型宜采用三维点云数据或已测

1规则模型应交互式建模;球面、弧面、柱面、平面等规则几何体应根据 点云数据拟合模型。

2不规则模型应通过点云构建三角网模型,采用孔填充、边修补、简化、 细化、光滑处理等方法优化三角网模型;表面光滑曲面模型可采用曲面片划分 轮廓线探测编辑、曲面拟合等方法生成曲面模型。 6.4.24模型的纹理应采用实地采集的图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纹理图像拼接处理应无明显接缝,且过渡自然。 2历史建筑顶部无法拍摄时,可利用现有的DOM数据。 3 图像应避免出现曝光过度、曝光不足、阴影、相邻图像间色彩差异等现 家。 4对于视角或镜头畸变引起的变形,应进行纠正处理。 5应剔除建模对象以外的其他信息。 6宜转换为常用的文件格式,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不规则模型应通过点云构建三角网模型,采用孔填充、边修补、简化、 细化、光滑处理等方法优化三角网模型;表面光滑曲面模型可采用曲面片划分 轮廓线探测编辑、曲面拟合等方法生成曲面模型。 6.4.24模型的纹理应采用实地采集的图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纹理图像拼接处理应无明显接缝,且过渡自然。 2一压电建箔顶部王注拍摄时一可利用现右的O数据

2不规则模型应通过点云构建三角网模型,采用孔填充、边修补、简化、 细化、光滑处理等方法优化三角网模型;表面光滑曲面模型可采用曲面片划分、 轮廓线探测编辑、曲面拟合等方法生成曲面模型。

附录B历史建筑普查信息表

表B历史建筑普查信息表

主:本表格的填写应基于普查对象的现状和遗产保护、建筑学的专业判断客观填写。

2每幢(栋)普查对象对应一份表格,且应提交纸质文档和电子文 3带*的内容为必填项。 4各地可在本表基础上,结合当地的传统文化和建筑特色增补信息 5本表的“编号”应为普查阶段的编号。 6图像信息的格式和命名方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7处理后的录音、录像文件宜作为本表附件保存。 8经过数字化处理的文献和档案资料宜作为本表附件保存。 9图像信息宜绘制拍摄位置索引图,作为本表附件保存。 0历史照片的扫描文件分辨率不应小于300dpi

附录C历史建筑基础信息表

表C历史建筑基础信息表

注:1本表格的填写应基于历史建筑的现状和遗产保护、建筑学的专业判断客观填写

带*的内容为必填项。 一处多幢(栋)建筑应按每幢(栋)建筑分别填写此表,且应提交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4各地可在本表基础上,结合当地的传统文化和建筑特色增补信息。 5建筑本体范围线绘制的底图宜为1:500的地形图,若该片区无1:500的地形图,可选用比例尺 不小于1:2000的地形图或正射影像图。建筑本体范围线的数字线划图或图像文件应作为本表 附件保存。 6建筑本体范围线、图像信息的格式和命名方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处理后的录音、录像文件宜作为本表附件保存。 8其他经过数字化处理的资料宜作为本表附件保存。 图像信息宜绘制拍摄位置索引图,作为本表附件保存。 10历史照片的扫描文件分辨率不应小于300dpi。

带*的内容为必填项。 一处多幢(栋)建筑应按每幢(栋)建筑分别填写此表,且应提交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4各地可在本表基础上,结合当地的传统文化和建筑特色增补信息。 建筑本体范围线绘制的底图宜为1:500的地形图,若该片区无1:500的地形图,可选用比例尺 不小于1:2000的地形图或正射影像图。建筑本体范围线的数字线划图或图像文件应作为本表 附件保存。 6建筑本体范围线、图像信息的格式和命名方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处理后的录音、录像文件宜作为本表附件保存。 8其他经过数字化处理的资料宜作为本表附件保存。 图像信息宜绘制拍摄位置索引图,作为本表附件保存。 10历史照片的扫描文件分辨率不应小于300dpi

附录 D三维激光扫描数据采

D.0.1本附录未作规定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和 现行行业规范《地面三维激光扫描作业技术规程》CH/Z3017、《城市测量规范》 CJJ/T8的有关规定。 D.0.2扫描站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合理设计、均匀布置、减少设站数目。 2设计站点的扫描范围,应覆盖扫描对象,站间三维点云数据的重合率不 应低于30%。 3扫描站间应保持通视。 D.0.3三维点云数据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集时应根据前期工作方案的要求,设定项目名称、分辨率、精度。 2采集时应时刻注意仪器的工作状态,如出现双轴补偿失效、震动、断电 等情况,应重新采集该站点的数据。 3应对现场测绘人员、站点位置、仪器关键参数等进行现场记录。 D.0.4扫描作业结束后,应将扫描数据导入电脑或服务器,检查三维点云数据 的精度、完整性、标靶数据完整性和可用性。对缺失和异常数据,应及时补扫。 D.0.5数据采集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与1:500的地形图校准对于地形图缺失的历史建筑,宜采用RTK校准。 2最大点间距应控制在15mm以内,高层建筑、大跨度建筑、公路、铁路, 桥梁等近距离架设扫描站点有困难的历史建筑可放宽至50mm。 3完整度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满足历史建筑主要立面、平面布局、结构体系、历史环境要素、体 现历史建筑风貌的部位、构造、材料、装饰等核心价值要素的全覆盖; 2)除满足核心价值要素数据全覆盖外,应根据数字化工作分级满足表 D.0.5规定的数据完整度要求。

表D.0.5历史建筑三维点云数据完整度

附录E倾斜航空摄影测量技术要求

E.1低空倾斜航空摄影系统的要求

E.1.1倾斜航空摄影飞行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对航高不宜超过500米,最高不超过1,000米。 2满载续航能力不宜小于0.5h。 3应具备3级风力气象条件下安全飞行的能力。 4巡航速度不宜超过100km/h。 5 任务载荷(包括相机和其稳定装置)不宜小于2kg。 E.1.2 倾斜航空摄影相机的基本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相机镜头应为定焦镜头,且对焦无穷远,各相机内方位元素可精确测 定。 2各相机的有效像素不应低于2,000万,最高快门速度不应低于1/1000s。 3各相机之间的相对位置和姿态关系应刚性稳定。 4 相机存储器可容纳的影像数量不宜少于2,000张。 E.1.31 倾斜航空摄影相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定: 1 新购置的或上次检定已过有效期。 2 经过大修或主要部件进行拆卸更换后。 3在使用或运输过程中产生剧烈震动以后。 4检定项目和检定方法按照现行行业规程《数字航摄仪检定规程》 CH/T8021的规定执行。 E.1.4低空倾斜航空摄影系统中搭载IMU/GNSS系统时,机载IMU/GNSS系统 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IMU/GPS辅助航空摄影技术规范》GB/T27919的 有关规定

E.1.4低空倾斜航空摄影系统中搭载IMU/GNSS系统时,机载IMU/GNSS系统 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IMU/GPS辅助航空摄影技术规范》GB/T27919的 有关规定。

E.2低空倾斜航空摄影计划与设

E.2.1根据任务需要制定倾斜航空摄影计划,宜采用1:2000或更大比例尺地 形图或影像图进行,或在三维模型系统中进行,航摄计划应明确任务范围、影 象分辨率、航摄方法、技术参数、成果类型及精度、航摄期限等基本内容,并 制定实施计划。

E.2.3航线敷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布零散的建筑区域按建筑物分布、朝向以及地形敷设。 2建筑密集区域加大航向旁向重叠度及敷设交叉航线。 E.2.4航摄宜选择阴影较少,光线较好的时间段HJ 1047-2019 水质 锑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表E.2.2设计用图比例尺与地面分辨率关系对照表

E.4飞行质量和影像质量要求

E.4.1垂直影像航向重叠度应保持在70%~80%之间,最小不应低于60%;旁向 重叠度应保持在50%~80%之间。 E.4.2航向覆盖应超出分区边界线不少于2条航线宽度,旁向覆盖应超出分区 边界线不少于2条航线。

4.3倾斜影像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以

1纹理影像色彩自然,颜色饱和,反差适中,色调一致,与实际基本一致, 较为真实反映建模物体的颜色、质地和图案等。 2建筑纹理中不得包含建筑以外的物体,物体外立面及屋顶主要变化细节 应清晰可辨

E.4.4漏洞补摄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航摄影像出现的相对漏洞和绝对漏洞均应及时补摄。 漏洞补摄应按原设计要求进行,补摄的设备应采用前一次航摄设备。 3补摄航线的两端应超出漏洞之外两条基线GB 1886.17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亚麻籽胶(又名富兰克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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