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指南(2021年版).pdf

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指南(2021年版).pdf
积分0.00
特惠
积分0
VIP全站资料免积分下载
立即下载
同类资料根据编号标题搜索
文档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0.9 M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资源ID:263662
VIP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内容预览由机器从pdf转换为word,准确率92%以上,供参考

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指南(2021年版).pdf

3.0.4地下商业区域与汽车库防火分隔有何规定

处理意见:地下商业区域与汽车库之间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连通开口部位应设置 甲级防火门,并应满足各自的安全疏散要求;当地下商店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0m时,地下 车库与商店之间的连通口应符合《建规》第5.3.5条的要求。 3.0.5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室内游泳池、室内滑雪场的滑雪场地、真冰溜冰场的冰面、 消防水池(生活水池)等的面和,可不计入防水分区面积?

水池(生活水池)等的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

处理意见:防火分区内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室内游泳池、室内滑雪场的滑雪场地、真 冰溜冰场的冰面、消防水池(生活水池)等的面积HJ 970-2018试行 水质 石油类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试行,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其装修材料应 采用A级;滑雪场的滑雪场地、真冰溜冰场的建筑相应构件耐火极限应满足一级耐火等级 的相关要求,

3.0.6住宅建筑是否要划分防火分区2

13商业建筑附属库房有

1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如隔 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应向外开启并保持常闭状态。该附属库 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 2商业建筑中组合建造的附属库房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同一防火分 区总面积超过500m的地上和超过200m地下附属库房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在商场 内第二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500m的地上和200 m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上述商业营业厅所在防 火分区和利用该商业营业厅疏散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 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电商网店内附设临时仓储功能的,仓储部分与电子商务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

3.0.14中庭在楼层的开口边界采用防火卷帘与周围连通空间分隔时,防火卷帘需要每层设

处理意见:中庭应在其贯通的每个楼层的开口边界处按《建规》第5.3.2条规定进行防 火分隔。当首层的建筑面积(包括中庭的面积)不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 按防火分区划分,首层的中庭周围可不进行防火分隔,但其上各楼层均应进行防火分隔。

上空间连通,增加地下、地上区域火灾蔓延的危险性。根据《建规》第5.3.5条计算总建筑 面积大于200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时,应计入与地下室连通的中庭地上各层中庭回廊建 筑面积。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m时,地下或半地下层应按照《建规》第5.3.5条进行消防 设计、采取防火分隔。

3.0.16住宅建筑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内设置设备管并有何限制?

处理意见:除可燃气体管道井外的其他管道井,可设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内, 其检修门应为丙级防火门,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3.0.17商业服务网点之间的隔墙两侧需设置总宽度不小于1m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

处理意见:《建规》中将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仍按住宅建筑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 因此各商业服务网点单元之间外墙窗间墙的要求相当于住宅户与户之间防火分隔要求,应执 行《建规》第6.2.5条规定,商业服务网点之间的隔墙两侧应设置总宽度不小于1m且耐火 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实体墙。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时,该距 离不限。

3.0.18商业网点一、二层相加面积不应超过300m,但对上、下层营业用房面积比例未 作规定,设计中出现在一层仅设楼梯,二层均为营业用房,此作法可行吗?又有何依据判断 为不合理呢? 处理意见:可行,但要满足二层大于200㎡需设两个安全出口的要求,同时疏散距离也 应满足规范要求。

3.0.19住宅建筑下部设置商业服务

处理意见:在建筑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不改变建筑的性质和功能类别 该建筑仍属于住宅建筑,其防火设计要求仍可以按照规范有关住宅建筑的要求确定。 3.0.20住宅楼中,将部分一层和二层作为物业和社区用房,此用房面积小于300m,可否

按《建规》第5.4.11条套用商业服务网点设计

处理意见: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用房,如物业管理用房、居委会、 治安联防、无病床区小型诊所及卫生站、居民健身、小型配套公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 人照料设施等除外)等,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3.0.21在居住用地上建设的单层或2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可否按《建 规》第5.4.11条套用商业服务网点设计? 处理意见:在居住用地上建设的单层或2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符合 《建规》第5.4.11条及《建规》第2.1.4条要求的贴建及独立建造的小型建筑,其安全疏 散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按相应的商业规模依 据规范确定。 3.0.22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 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规范有关住 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规

3.0.22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 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规范有关住 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规 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如何具体操作?

处理意见: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布置与设置要求,室内消火 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的设置,可以根据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规范有关住宅建 筑的要求确定,但住宅部分疏散楼梯间内防烟与排烟系统的设置应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确 定;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布置与设置要求,防火分区划分,室 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的设置,可以根据非住宅 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该建筑与邻近建筑的防火间距、消 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布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消防电源的负荷 等级确定等,需要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和《建规》第5.1.1条有关建筑的分类要求,按照公 共建筑的要求确定。 当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整体建筑的外保温系统按整体建筑的总高度 确定,并符合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 3.0.23除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以外的多种功能组合的高层公共建筑下部的附属 部分,当和上部高层主体建筑进行了严格的防火分隔后,是否可以按各自的高度进行消防设 计? 处理意见:高层主体建筑下部(即投影部分)的附属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含裙房部分), 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高层主体建筑与附属建筑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设置可 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建规》执行: 附属建筑与高层主体建筑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2 附属建筑与高层主体建筑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通风井道井壁不得开口,)及 不穿越通风管道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上下管道井除外)且耐火极 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 3 附属建筑与主体建筑的疏散楼梯应完全独立,且不应设置相互连通的门窗洞口; 附属建筑外墙与高层主体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窗 槛墙。附属建筑与高层主体建筑外墙门窗洞口距离满足贴建要求; 附属建筑与高层主体建筑首层对外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小于5m; O 附属建筑与主体建筑耐火极限一致。

置其它使用功能用房吗?

处理意见:超高层公共建筑避难层当需要设置避难层时,不可以布置除避难区及其设备 用房以外的其它使用功能用房。当超高层住宅建筑所需避难面积较小,不需整个楼层作为避 难区时,可采用该避难区的局部区域作为避难区,但避难区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3.00h防火 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

3.0.25商业服务网点的外墙面是否能突出住宅建筑的外墙?

处理意见:商业服务网点是直接为住宅居民提供便利服务的小型商业设施,如小超市 杂货店、副食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因此,一般不应超过住宅建 筑的上部投影,但有时住宅部分的上部面积较小,呈多座塔楼分布在商业服务网点上,此时 少数几间商业网点超过其上部住宅的建筑外墙投影是允许的,但不应影响对住宅火灾的灭火 救援商业服务网点的平面尺寸控制:其凸出主楼投影尺寸,长度方向不应大于住宅建筑主楼

处理意见: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散空间(以下简称“下沉广场”)的消防设计,除应符 合《建规》的相关规定外,地下室朝向“下沉广场”的外墙与“下沉广场”之间的回廊进深 不超过6m,回廊区域仅作为人员通行使用时。下沉产场散并空间的露天并口部位的短边不 应小干13m

处理意见:下沉式厂场中可用于人员停留的净面积应按不天于4人/m计算,且不应小 于169m²(不含楼梯、扶梯等设施及不含绿化等)。 3.0.33坡地建筑中一部分外墙外露、其余外墙位于地下的房间,如何判断其是否属于地下 室或半地下室?

处理意见:坡地建筑中坡顶层与坡底层之间的楼层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防火分区,可 以按地上建筑确定其防火设计要求;否则,应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考虑: 1防火分区应有不少于1/3周长或1个长边的外墙可布置外窗和消防救援窗((房间 也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不大于房间平均净高1/3,且消防救援窗口距室内地面高 度不大于1.2m。); 2 防火分区内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可从坡顶、坡底2个方向疏散至室外地面; 3坡底层的室外设计地面能与消防车道或基地内机动车道相连通,并能满足消防车停 靠展开救援作业的要求,

4.0.1《建规》第5.5.30条:住宅的户门和安全出口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 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疏散楼梯间在首层不经过门厅直通室外 时,楼梯间门的净宽度可以0.9m吗? 处理意见:首层疏散外门指的是直接对外的门,不包括门厅内的楼梯间首层疏散门(含地下室 开向门厅内的疏散门)。疏散楼梯间在首层不经过门厅直通室外时,楼梯间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1m。 4.0.2《建规》第5.5.17条第2款及5.5.29条第2款利用首层门厅、公共大堂作为扩大 前室通向室外时,楼梯间出口处至室外疏散门的直线距离最大疏散距离是多少? 处理意见:疏散楼梯间在建筑的首层直接通向室外,能很好地保证进入楼梯间的人员疏 散安全。当疏散楼梯间不能在建筑首层直通室外时,一般要通过专用的疏散走道通至室外: 当首层门厅火灾危险性较小,与门厅连通的管理用房、设备房采取了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后,

处理意见:首层疏散外门指的是直接对外的门,不包括门厅内的楼梯间首层疏散门(含地下室

4.0.2《建规》第5.5.17条第2款及5.5.29条第2款利用首层门厅、公共大堂作为扩大

处理意见:疏散楼梯间在建筑的首层直接通向室外,能很好地保证进入楼梯间的人员疏 散安全。当疏散楼梯间不能在建筑首层直通室外时,一般要通过专用的疏散走道通至室外: 当首层门厅火灾危险性较小,与门厅连通的管理用房、设备房采取了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后, 可以将首层门厅等扩大至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但要确保自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 弟间前室的门口至直通室外的建筑外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30m。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

梯间前室的有关防火分隔要求,见本规范第6.4.2条、第6.4.3条的规定。考虑到建筑层 数不大于4层的多层建筑内部垂直疏散距离相对较短,当建筑的层数不大4层时,可以在 首层不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扩大的前室,而将楼梯间(包括散开楼梯间)直接设置在首 层的大厅或连接走道处,使楼梯间到达首层后通过疏散走道或大厅到达直通室外的门口。显 然,楼梯间在首层所处区域应该是火灾危险性小的空间,而不能是商店营业厅、展览厅、 开散办公室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场所,

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在首层直通室外的疏散走道

处理意见: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在首层直通室外的疏散走道宽度的计算方法为: 1当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通过不同的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时,疏散走道的净 宽度分别不应小于各自所连接的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 2当地下部分为人员密集场所时,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共用疏散楼梯间并 在首层通过同一条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时,该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地下和地上连通至该 走道的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 3当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不共用疏散楼梯间并在首层通过同一条疏散走 首直通室外时,该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地下和地上连通至该走道的疏散楼梯各自总净 宽度的较天值,且该疏散走道的长度(自最远的楼梯间的出口门起算)不应天于15m。 4.0.4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设置剪刀楼梯时,其前室是否允许穿套? 处理意见:不允许安全疏散路径穿过前室进入另一个前室。 4.0.5住宅的两个交通核通过北向的室外连廊连接解决2个安全出口问题,而连廊是通过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连通的,是否可行? 处理意见:安全疏散的基本原则应是户门→走廊(连廊)→前室→楼梯间→室外。因此 连廊通过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或楼梯间连通是不允许的。 4.0.6 6高层住宅剪刀梯在首层是否可通用一个门厅对外疏散?如果可以需采取哪些措 施? 处理意见:剪刀楼梯在首层的对外出口,要尽量分开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首层的公共区 无可燃物且除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外,无其他门窗洞口时,剪力梯在首层的对外出口可以共用 但宽度需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 住宅建筑高度大于54m时,单元首层安全出口设置不应少于2个。 4.0.7高层、多层住宅建筑中商业服务网点内的疏散距离是按高层建筑还是按多层建筑? 处理意见:无论商业服务网点是设置在高层住宅建筑还是设置在多层住宅建筑中,其疏 散距离均可以按照不大于《建规》第5.5.17条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 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商业网点建筑

处理意见: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在首层直通室外的疏散走道宽度的计算方法为: 1当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通过不同的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时,疏散走道的净 宽度分别不应小于各自所连接的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 2当地下部分为人员密集场所时,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共用疏散楼梯间并 在首层通过同一条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时,该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地下和地上连通至该 走道的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 3当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不共用疏散楼梯间并在首层通过同一条疏散走 道直通室外时,该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地下和地上连通至该走道的疏散楼梯各自总净 宽度的较大值,且该疏散走道的长度(自最远的楼梯间的出口门起算)不应大于15m

4.0.4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设置剪刀楼梯时,其前室是否允许穿套?

处理意见:剪力楼梯在首层的对外出口 无可燃物且除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外,无其他门窗洞口时,剪刀梯在首层的对外出口可以共用, 但宽度需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 住宅建筑高度大于54m时,单元首层安全出口设置不应少于2个

4.0.7高层、多层住宅建筑中商业服务网点内的疏散距离是按高层建筑还是按

处理意见:无论商业服务网点是设置在高层住宅建筑还是设置在多层住宅建筑中,其疏 散距离均可以按照不大于《建规》第5.5.17条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 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商业网点建筑 22m,设置自动喷淋灭火系统27.5m来确定

4.0.8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的疏散楼梯净宽度按多少设计?按照多层公建还是

刀楼梯吗? 处理意见:剪刀楼梯允许在商场、展厅等人员密集场所中使用,每组剪刀楼梯只能作为 同一防火分区内的一个安全出口计算。剪刀楼梯应分散布置,其两部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 两个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防火隔墙,

4.0.10幼儿园建筑楼梯要做封闭楼梯间吗

处理意见:独立的幼儿园不属于《建规》第5.5.13条规定中需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 此不需要做封闭楼梯间。多种功能建筑内的幼儿园应根据其主要功能来确定是否需要设置 封闭楼梯间。 对于规范允许采用敬开楼梯间的多层建筑,如5层或5层以下的教学建筑、普通办公建 筑等其防火分区可以按各楼层的建筑面积进行划分

4.0.11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疏散楼梯间,是香

处理意见:依《建规》每个防火分区平面应各自具有独立的疏散楼梯,相邻防火分区之 间的疏散楼梯间不可以共用, 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借用住宅部分疏散楼梯时, 该疏散楼梯仅可供地下车库、半地下汽车库的一个防火分区借用

4.0.12当住宅地下室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且仅有一个安全出口时,可利用通

处理意见:当住宅地下室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且仅有一个安全出口时,可 利用通向相邻汽车库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该汽车库防火分区须有两个直 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0.13建筑夹层疏散设计是怎么规定的?

4.0.18综合体内电影院人数如何计算

4.0.21健身房的疏散人数如何计算?

处理意见:健身房的活动人数,可按4m/人计算,健身房服务人员可按实际服务人员 人数且不少于健身房活动人数的10%计入疏散人数。

4.0.22非机动车坡道在地下出入口处可以不计

处理意见:地下车库100%设置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可按1000m划分防火单元。 防火单元不需要独立的安全出口,可以使用开向相邻防火单元的乙级防火门通向本分 区的安全出口,疏散距离和安全出口数量仍以防火分区为单位计算。 防火单元内的最不利点,通过疏散门到达本防火分区的最近安全出口距离应<60m(设 有自动灭火系统),每个防火单元内的连通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 人员不应通过防火分隔水幕进行疏散

每个防火分区的两个安全出口不应设置在同一防火单元内。 每个防火单元视为独立的防烟分区,应按防火单元设置独立的排烟和补风系统。同一防火 分区内的相邻两个防火单元可共用风机,风机房应设置在相邻两个防火单元交界处。

5.0.1建设工程中对异型防火卷帘有什么规

处理意见:严禁使用侧向或水平封闭式及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 5.0.2 防火门的设计开启角度能否大于90度? 处理意见:防火门应按最大开启角度90度设计

专业设计施工图如何明确外墙保温的防火要求

处理意见: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设计说明应明确外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的燃烧 性能等级、氧指数指标、防火隔离带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以及防火构造做法。建筑设计施工 图中应标明防火隔离带位置、标高和高度及宽度(用于屋面),应有防火隔离带的节点构造 详图。节点构造详图应反映防火隔离带和外保温系统不同材料交接处的防水、防裂和安全性 等技术处理措施;满足冀建质安[2021]4号《河北省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统一技术措施》 的有关要求。 实体墙(窗蓝墙)高度也

5.0.4跃层住宅建筑户内通高空间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窗槛墙)高度

处理意见:住宅建筑户内同一空间(跃层中通高部分)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 墙(窗槛墙)高度可不作要求。 5.0.5住宅设计封闭阳台时,当阳台内房间的外墙和外门均按外墙设计(节能计算作为外 墙和外门窗),该阳台是否要满足窗槛墙1.2m的高度要求? 处理意见:住宅设计封闭阳台时,在消防设计上按室内空间考虑,其外墙上下层开口之 间的实体墙高度及相邻户开口之间墙体宽度应满足《建规》第6.2.5条的规定。

0.6建筑中庭天窗采光顶与建筑物之间满足

处理意见:为防止建筑内的火灾通过其屋面开口蔓延至邻近建筑或其上部建筑,设置防 火来光顶距离建筑物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当面向天窗开口部位的主体建筑外墙距裙房屋 面15m以下设置防火墙或甲级防火窗、或采取设置防火采光顶时,该水平距离不限。(附图 506)

附图5.0.6 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开口设置

处理意见:同一座U型口的民用建筑,其两翼中的任何一侧发生火灾,均可通过U型口 蔓延到另一侧,因此,应重视这种平面布置形式的防火措施。同一座U型口的民用建筑,其 两翼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座U型口民用建筑的两翼外墙属于同一个防火分区时,一般可不考虑其相邻两 翼的防火间距。但考虑到U型处可能产生特殊的火灾效应,相邻两翼的间距按6m控制。当 间距小于6m时,可在两翼外墙上的门窗洞口处的中间位置设置一片垂直防火隔墙等措施, 该防火隔墙的外端应至少与相对的门窗洞口的最外边平齐; 2同一座U型民用建筑的两翼外墙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两翼外墙门窗洞口之间的距 离应按《建规》第6.1.3条、6.1.4条的规定执行,两翼外墙一般应考虑其防火间距,按《建 规》第5.2.2条的规定执行。

5.0.8住宅建筑设置U型天并且以连廊联系时,天并及其尺寸如何要求?连廊是封闭还是

处理意见:住宅建筑设置U型天井且以连廊联系时,其开口处宽度不应小于4m,连廊应 为开式连廊;开向天井的门窗洞口与连廊的净距不应小于2m,且连廊周围2m范围内不 得开设其它门窗洞口,莲廊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开向连廊的门应能双向开启。向同 一天井开窗的住宅不应超过2户:天井的顶部不应设置顶盖。

0.9民用建筑设置内天并防火间距有什么规定

处理意见:内天井消防灭火、救援条件受限,且内天井易成为加速火焰及烟气上升蔓延 的拔风通道,严重影响上部楼层的防火安全,因此内天井防火间距应参照《建规》第5.2.2 条的规定。 高层住宅不应设计内天井。低层、多层住宅内天井最短边尺寸不宜小于6m。 高层公共建筑内天井不满足防火间距时,外墙门窗应为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但相 对外墙间距不应小于6m。 5.0.10两栋楼各自疏散宽度都不足,中间用连廊相连(连廊无可燃物,也无疏散楼梯) 3EL

5.0.10两栋楼各自疏散宽度都不足,中间用连廊相连(连廊无可燃物,也无疏散楼梯)

5.0.11《建规》第6.1.3条规定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来取设置乙级防火 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当来取设置乙级防火窗时需要自行关闭吗? 处理意见:当来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应设置不开启窗扇的 乙级防火窗或火灾时可自行关闭乙级防火窗。

5.0.12防烟楼梯间在首层和通向屋面处能否不设置前室,使得楼梯间的门能直接对外?

处理意见: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是为提高楼梯间的防烟性能而设置的。如果在建筑首层或 屋顶可以直通室外的楼梯间不设置前室仍能保持楼梯间内的正压,或者不降低楼梯间的防烟 性能,允许不设置前室。因此,当楼梯间来用自然通风方式进行防烟或者仅楼梯间进行机械 加压送风防烟时,防烟楼梯间可以在建筑的首层或屋顶直通室外处不设置前室。

处理意见:防烟楼梯 巩自层以 屋顶可以直通室外的楼梯间不设置前室仍能保持楼梯间内的正压,或者不降低楼梯间的防烟 性能,允许不设置前室。因此,当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方式进行防烟或者仅楼梯间进行机械 加压送风防烟时,防烟楼梯间可以在建筑的首层或屋顶直通室外处不设置前室。 5.0.13防烟楼梯间前室、封闭楼梯间的首层及出屋面外门,是否要求采用防火门? 处理意见:防烟楼梯间前室、封闭楼梯间的首层及出屋面外门可采用普通门或防火门 但均应能确保火灾时楼梯间内可能需要维持的正压值。因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防烟

处理意见:防烟楼梯间前室、封闭楼梯间的首层及出屋面外门可采用普通门或防火门, 但均应能确保火灾时楼梯间内可能需要维持的正压值。因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防烟 楼梯间前室及封闭楼梯间,其外门可以采用普通门;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进行防烟的防烟 楼梯间前室及封闭楼梯间,其外门应采用能自行关闭的防火门或能自行关闭后具有良好密闭 性能的普通门,防火门的耐火等级可以不作要求。

5.0.14屋面板是否为屋顶承重构件

处理意见:民用建筑的屋面板是否为屋, 应根据建筑的屋面构造形式和受力 青况来确定。当屋面板下部有屋面梁等受力构件,屋面板仅起围护作用时,该屋面板不是屋 页承重构件,例如由网架结构和屋面板构成的屋顶的屋面板;当屋面板既要具备将屋面荷载 专递至其下部的梁或墙柱,又要具有围护的功能时,该屋面板应视为屋顶承重构件,例如壳 体结构、穹顶结构的屋顶、部分多层建筑的预应力预制屋面板

5.0.15在房屋建筑中,屋顶承重构件包括哪些

处理意见:屋顶承重构件是指承受屋面板及屋面上其他荷载的结构梁、屋顶网架结构或 盖结构体系中的屋面支撑、系杆等,即当这种构件一且失去承载能力,屋顶将会发生大面 识期塌。对于屋盖结构中的標条,根据受力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两类: 1一类条仅对屋面板起支承作用。此类標条破坏,仅影响局部屋面板,对屋盖结 构整体受力性能影响很小,即使在火灾中出现破坏,也不会造成结构整体失效。因此,不需 要作为屋盖主要结构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这类標条的耐火极限可不做要求; 2另一类標条除支承屋面板外,还兼作纵向系杆,对主结构(如屋架)起到侧向支 撑作用;或者作为横向水平支撑开间的腹杆。此类条破坏,可能导致主体结构失去整体稳 定性,造成整体倾覆。因此,此类標条应视为屋盖主要结构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其耐火极 限需要按照屋顶承重构件的要求确定。 对于起屋顶围护作用的屋面板,主要有现浇钢筋混凝土板、预制钢筋混凝主板、標条与 其他块状板材组合的屋面板、其他有標条体系的屋面板和结构受力与围护一体的壳体屋面 板。对于起围护作用的屋面板体系,当部分屋面板或標条受到破坏或失去承载能力,不会导 致屋顶大面积塌。工业建筑中此类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及燃烧性能应符合《建规》第3.2.15 条、3.2.16条的规定。对于既作围护又起承重作用的屋面板,如梁板一体结构或结构受力

与围护一体的壳体屋面板,则需要按照屋顶承重结构确定其耐火性能。

5.0.16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能否设普通玻璃窗

5.0.20很多住宅建筑外墙上设置造型线角

5.0.20很多住宝建筑外墙上设置造型线角等装饰构件,规范对其燃烧性能是

还理急见:建巩高度大于50m时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

6.0.1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以做成隐形的吗?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以做成隐形的吗? 处理意见: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消防车道、消防车登 场地应依据应急消(2019)334号《消防救援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车通道管理若于措

6.0.2消防车道转弯半径9m(普通消防车)、12m(登高车)指的是消防车道的内径还是

6.0.3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可利用相邻的城市道路?

附图6.0.2消防车道转弯半径

处理意见: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如设置在红线外时,应征 得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规划、建设、城管、交通、绿化等部门),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范围内的地面、上空和与建筑之间的空间均应符合规范有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要求。 6.0.4《建规》第7.1.8条、7.2.2条规定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民用建筑之 间的距离不宜小于5m,是否该距离由设计人员掌握? 处理意见: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要满足5m,当总平面图条件受限,应接近5m。考虑到火 灾时高层建筑坠落物影响范围较大,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的消防 车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6.0.5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区需要设置在消防车登高场地一侧吗?

处理意见: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1.2条及第7.1.3条规定要求设置消防车道 的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不应大于30m,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的主要 出入口不应大于60m;对于其余建筑,其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住宅 的最不利单元)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80m。

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当总平面图条件受限,通往楼梯间的门厅、走道是否可 以直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处理意见: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 通楼梯间的入口,扩大楼梯间或其前室的门厅的入口可为通往楼梯间的门厅、走道。 6.0.8《建规》第7.2.2条规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车库出入 口。当总平面图条件受限,车库出入口可否面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处理意见:当总平面图条件受限,车库出入口面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建筑外墙与消防 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距离不应小于6m,汽车疏散不应影响消防车的通行;汽车库坡道应设置 防火卷帘。(附图 6. 0. 8)

附图6.0.8建筑投影范围内的汽车库(坡道)出入口

6.0.9住宅建筑的U型天井以开散连廊联系时,连廊与外墙距离不小于2m;连廊的门通 过走道与户门连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以设置在连廊一侧吗?如果可以室外连廊外侧可 以视为建筑外墙吗? 处理意见:当连廊两侧每一侧的前室或楼梯间外窗均设有救援窗,通过连廊能够到达所

6.0.9住宅建筑的U型天井以开散连廊联系时,连廊与外墙距离不小于2m;连廊的门通

过走道与户门连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以设置在连廊一侧吗?如果可以室外连廊外侧可

处理意见: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当有人员疏散的出入口通向消防车道或 与消防车道并行时,应分别施画分界线,采取措施保证消防车通行与疏散人流应各行其道, 保证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小于4m。

6.0.11厂房、仓库、商场、展览等大空间建筑的消防救援窗口如何设置?

处理意见:厂房、仓库、商场、展览等天空间建筑的每个具有外墙的防火分区至少应设 置两个直接通向通道、公共区域(可利用公共卫生间)或大空间区域的消防救援窗口。如每 个防火分区均临外墙确实难以实现时,中间部位的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2处走道和相邻靠外 墙的防火分区连通(此连通口不得采用防火卷帘)。外墙上的消防救援窗的间距不宜大于 20m并均匀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位于公共部位的消防救援窗。(附图6.0.11)

附图6.0.11消防救援口

6.0.12单层、多层建筑是否每层均应设置消防救援窗口? 处理意见:根据《建规》第7.2.4条规定,单层、多层建筑每层均应设置消防救援窗口。 建筑首层的外门可作为消防救援窗口。 6.0.13散开外廊、阳台的门、窗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 处理意见:根据《建规》消防救援口为外墙上设置的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建 筑物各层直通室外或开外廊、阳台的门、窗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 6.0.14商业综合体建筑中,往往立面设计时采用大量的石材或装饰板等非透明幕墙,并 将灭火救援窗设置在实体幕墙后,此种做法是否充许? 处理意见:允许,外侧的装饰幕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救援 口和外墙上的消防救援窗对应,且在相应位置采用“四面封闭的通道”连接,连接“通道” 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灭火救援窗应在装饰幕墙外侧粘贴永久性明显标识并易于破拆 或便于从外侧开启。

限制分别设置消防电梯有困难时,可与相邻防火分区共用1台消防电梯吗? 处理意见: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建筑应设消防 电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2对于设置在地下的设备用房、非机动车库、库房等防火分区,当受地面功能布置等 限制分别设置消防电梯有困难时,可与相邻防火分区共用1台消防电梯,但应分设前室,且 每个共用消防电梯服务的防火分区数量不应超过2个

0.17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合建时消防电梯应钅

处理意见:当消防电梯与普通电梯合用前 非消防电梯,消防电梯与普通电梯的井道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进行 分隔,同一前室内的消防电梯、普通电梯的轿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普通电梯的防火性 能应符合规范有关消防电梯的要求, 当住宅建筑中的普通电梯单独设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内时,该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当前 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其开窗面积不应小于2㎡,普通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上述要求

7.1消防灭火设施的设置

3 当按《建规》第8.2.1条要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应采用带消防软管卷盘 的消火栓箱;当不满足《建规》第8.2.1条要求时,应按《建规》第8.2.4条的要求设置与 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m。 12高层建箱楼顶通风 幸消防设施如何设置?

7.1.3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其屋顶高位消防水箱 有效容积如何确定?

7.1.3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其屋顶高位消防水箱

7.1.5对于层高较小(如层高小于2.1m,板底净高1.8m,梁底净高1.2m,基本只能猫腰 趴着检修,不能站立通行)的管道夹层,只走设备管线,无其他功能及可燃物,该夹层如何 进行消防设计?

7.1.5对于层高较小(如层高小于2.1m,板底净高1.8m,梁底净高1.2m,基本只能猫腰

处理意见:对于层高较小的管道夹层,一般仅供人员检修时,且无其它使用功能及可燃 物,可不设室内消火栓,但应在检修出入口处设置消火栓;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 《喷规》第7.1.11条执行。灭火器应设于检修出入口处

7.1.6某多层建筑包括办公楼、地下室和与其相连地下车库,其地下室与地下车库相

处理意见:当地下车库与地上办公楼及地下室采用严格防火分隔(如连接通道上设置甲 级防火门等),则办公楼与地下室可按单栋建筑考虑。办公部分及其地下室是否设置消火栓 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建规》第8.2.1条、8.3.4条执行。 7.1.7本章第7.1.6条类似项目,当涉及《建规》第8章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时,计算建 筑的体积和面积时,是否包括地下设备用房?是否包括汽车库? 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当地下车库与地上办公楼及地下室采用严格防火分隔(如连接通道上设置甲 级防火门等),则办公楼与地下室可按单栋建筑考虑。办公部分及其地下室是否设置消火栓 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建规》第8.2.1条、8.3.4条执行。

2若汽车库相对独立,且与其他建筑部分设有防火墙、甲级防火门等防火分隔措施, 可不包括汽车库,否则计算时需包括汽车库。

7.1.8丙类厂房的室内消火栓箱内是否要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处理意见:若该厂房为人员密集场所,宜设置;其它类型厂房规范没有要求,可不设。 7.1.9依《建规》第8.3.4条第3款的要求,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中,设置送回风道 (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办公建筑等,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如果每层是一个独立的空调系统,每层一个防火分区,也就是风管不跨越防火分区, 旦是跨房间,需要设自动灭火系统吗? 2仅冷(热)媒管道穿越多个房间的系统,是否需要按《建规》第8.3.4条第3款的 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3仅用于通风的系统或新风系统,没有制冷或制热功能,是否需要按《建规》第8.3.4 条第3款的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处理意见: 1 同一防火分区内风管跨房间布置具有较大的火灾蔓延传播危险,应设置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 2只有热媒管道穿越多个房间的系统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建筑内采用通风或新风管道系统,具有较大的火灾蔓延传播危险,需设置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

7.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处理意见: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但建议市政进水管至少 设一个室外消火栓: 设有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且建筑物在消防水池保护半径150m范围内; 2 该建筑为多层建筑,且不需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该消防水池符合《消水规》第4.3.7条要求,取水口数量(一个取水口流量按10 15L/S计)满足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4 该建筑室外消防设计流量不大于25L/S; 该建筑在当地消防站的保护范围内。 7.2.2 消防软管卷盘是否需要设置消火栓报警按钮? 处理意见:单独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时,可不设置消火栓报警按钮,

处理意见:依据《消水规》第6.1.7条独立的室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稳压券 维持系统的充水和压力;利用消防水箱稳压时,宜独立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并符合《消水规》 第5.2.1条要求。室内外合用的消防给水系统可以利用高位消防水箱稳压。 7.2.4多种功能组合的公共建筑、除商业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的建

筑、高级宾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如何确定

1当一座高层公共建筑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使用功能时,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按 《消水规》表3.6.2中公共建筑的高层综合楼取值,火灾延续时间3.00h; 2当住宅与一种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按《消水规》 表3.6.2中的公共建筑取值,火灾延续时间2.00h; 3当住宅与两种及以上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且建筑高度大于24m时,消火栓系 充火灾延续时间按《消水规》表3.6.2申公共建筑的高层综合楼取值,火灾延续时间3.00h, 建筑高度为建筑总高度,按新版《建规》附录A第A.0.1条计算; 4高级宾馆(包括多层和高层)的火灾延续时间取3.00h: 5在确定建筑物是否按《消水规》表3.6.2中公共建筑综合楼进行取值时,为本建筑 物服务的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含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不单列为一种使用功能。 7.2.5某医院新建医技病房楼,建筑面积约12100m,地下三层,地上十五层。本工程主 要功能:地下三层为汽车库,地下二层~五层为医技用房,六~十五层为病房;此类工程的 火灾延续时间如何确定?

处理意见:此类医技病房楼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消水规》表3.6.2中其他公 共建筑的值

7.2.6《消水规》第6.1.9条第1款中“其他重要建筑”范围?第2款中何

“其他重要建筑”是指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如商场、剧院、影院等。一般地普通办公楼和住宅不算重要建筑。教学楼、医院、旅馆应算 其他重要建筑,实验楼可根据其重要性,进行综合判断; 2“安全可靠”一般系指设有消防水池、消防水泵、两路供水、双电源。是否确有困 难,何为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建议通过专家论证来确定。 7.2.7对于《消水规》中在施工(第12章)、系统调试与验收(第13章)、维护管理(第 14章)等非设计内容的章节中提到的一些内容,是否属于设计、审查的内容? 处理意见:不属于设计、审查内容。 7T

7.2.8对于《消水规》第11章控制与操作中提到的关于水泵电气控制的内容,是否属于 给排水专业的设计内容?

处理意见:《消水规》第11章与设计有关,设计说明上选择需要的内容列出,给水排 水专业给其它相关专业提出资料。 7.2.9当高位消防水箱间内设有稳压泵时,高位消防水箱间是否可以设置于住宅楼顶层住

的客厅、卧室、书房之上

处理意见:水箱间和质层住户客厅等房间之间有夹层或水箱间设有双层楼板时,水箱间 内可以设稳压泵。水箱间及设备应采取隔音、隔振措施。如:采用低噪声水泵;吸水管和出 水管上应设置减振装置;水泵设置减振装置;管道采用弹性支吊架;泵房的墙壁和天花采取 隔音吸音处理等等,

7.2.10住宅小区内相邻建筑物的水泵接合器是否可以共用?室内消火栓竖向分区供水时SZDBZ 230-2017 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管理企业评价指南

水泵接合器如何设置 处理意见:住宅楼与水泵接合器之间距离不超过40m时,可以合用水泵接合器。消防给 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 7.2.11一座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为30L/s,若在其附近的市政路上有一个市政消火 栓可以计入其室外消火栓的数量,那么消防水池内是否可以仅储存剩下15L/s的室外消防水 量? 处理意见:如市政消火栓引自市政为坏状管网,则可以仪储存剩下的室外消防水量;否 则,消防水池应储存全部的室外消防水量。 7.2.12两部电梯相邻设置,(1)两部电梯为消防电梯时,是否可以共用集水坑?共用集

1不是一个防火分区的消防电梯不应合用一个集水抗,同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消防电梯 可以合用;合用集水坑容积应放大1.5倍,且不小于3m²,潜水排水泵按二用一备配置; 2消防电梯与普通电梯不建议共用集水坑。 7.2.13普通7层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1m,是否可依《消水规》第7.1.4条要求,建 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多层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湿式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干式消防竖 管?

7.2.14《消水规》表3.5.2中没有提及的餐厅、食堂、网吧、幼儿园、老年照料设施、培 训中心等单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如何选取? 处理意见:幼儿园参考“办公楼、教学楼、公寓、宿舍等其他建筑”;食堂、餐厅建筑、 培训中心:按照“其他建筑”取值;老年建筑(照料设施)可按病房楼取值。 7.2.15有人认为:登高操作场地40m附近最好应有两个及以上的室外消火栓,为给供水车 辆留有停车位置和空间,水泵接合器应设在距离登高作业面足够远处,由普通消防车供水 普通消防车给水泵接合器供水时,不占用登高车的操作场地,以不影响登高作业面为准。这 个理解是否正确? 处理意见:《消水规》第7.3.3条“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宜少于2 个”,但没有明确的距离要求。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应不影响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正常使 用GB/T 26915-2011 太阳能光催化分解水制氢体系的能量转化效率与量子产率计算,消防车给水泵接合器供水时,不应占用登高操作场地和影响消防登高车操作。 7.2.16《消水规》第6.1.11条第2款是怎么理解的,如果一个小区包括办公、公寓、商 业等多种形式,当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00m,但是居住的面积不超过500000m,还按照这 条执行吗? 处理意见:第二款规定的最大保护建筑面积500000m,是指小区内所有建筑的建筑面 积总和。 7.2.17消防水池在地下一层,水池顶板上面是室外。 直接在顶板上设置的检修口可以当

训中心等单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如何选取? 处理意见:幼儿园参考“办公楼、教学楼、公寓、宿舍等其他建筑”:食堂、餐厅建筑 培训中心:按照“其他建筑”取值;老年建筑(照料设施)可按病房楼取值。 7.2.15有人认为:登高操作场地40m附近最好应有两个及以上的室外消火栓,为给供水车 辆留有停车位置和空间,水泵接合器应设在距离登高作业面足够远处,由普通消防车供水。 普通消防车给水泵接合器供水时,不占用登高车的操作场地,以不影响登高作业面为准。这 个理解是否正确?

处理意见:可以,但应满足《消水规》第4.3.7条、第7.2.6条的要求。 7.2.18丙类厂房,建筑高度小于24m,体积大于50000m²,内设一丙类中间仓库,中间仓 库部分体积大于5000m²,厂房部分体积也大于5000m²,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如何考虑? 处理意见:按两种功能分别计算整座建筑的总体积,查《消水规》第3.5.2条,得出两 种功能各自对应的用水量,取两者大值。 7.2.19公建或者住宅楼首层为若干单间商铺组成,且每间独立开门向室外,其室内消火栓 时设置原?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