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D 102/13-2021 核动力厂电力系统设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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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HAD 102/1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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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电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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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D 102/13-2021 核动力厂电力系统设计.pdf

3.2.1安全重要物项的可靠性应与其安全重要性相适应。应 对所有安全重要系统进行系统性评价,以确认设计基准中提出的 可靠性要求已在系统设计中落实。 3.2.2在设计安全级电力系统时,应采用多重性、多样性、

核动力厂电力系统设计

提高故障耐受能力、保持设备和系统独立性、避免共因故障、提 高可试验性和可维护性、采取故障安全设计以及选择高质量设备 等措施来保证安全功能的可靠性。 3.2.3安全级电力系统应根据设计基准中的可靠性要求进行 多重配置。安全级电力系统的多重配置情况,应符合可靠性目标 并符合单一故障准则。为了充分发挥多重作用,不同的安全序列 间须保持独立性。 3.2.4应考虑安全级物项发生共因故障的可能性,可采用多 样性、多重性和独立性原则来保证其可靠性。 3.2.5应采用实体隔离、电气隔离、功能独立和通讯(数据 传输)独立等措施,防止安全系统的多重序列之间发生相互干扰 3.2.6安全级电力系统应与安全等级较低的系统之间保持独 立,如无法满足上述要求,则需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以防止低 安全级别物项的故障影响高安全级别物项执行其预期安全功能。 3.2.7独立性是为了防止安全级电力系统的多重序列间Q/LBE 0003 S-2014 丽江程海保尔生物开发有限公司 螺旋藻片,以 及不同纵深防御层次的系统间同时受到某一故障或内外部危险 的影响,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一.设计基准事故造成的故障; 一.受相同的内、外部危险影响; 一.公用支持系统的故障; 一.系统间或序列间的电气连接; 一.系统间或序列间的数据交换; 一.设计、制造、运行、维护中的共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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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安全级物项不应受到所需应对事故的影响。 3.2.9多重的安全序列应彼此独立,以确保其在事故期间和 之后执行预定的安全功能。 3.2.10电力系统、设备和设施的局部故障不应造成其余部分 不可用。 3.2.11安全级电力系统的辅助支持设施的功能失效不应破 环不安全级电力系统多重序列之间或安全级电力系统与安全等级 校低的系统之间的独立性。例如,将房间通风设施划分为与其支 的安全级电力系统相同的序列,可防止一列安全级电力辅助支 持设施的机械功能丧失导致另一列电力系统安全功能的丧失。 3.2.12不同安全等级系统之间的隔离装置的分级应与较高 安全等级的系统保持一致。 3.2.13应证明实体隔离、电气隔离和相关电路设计的合理性 以满足独立性要求。 3.2.14实体隔离可通过设置屏障、保持隔离距离或两者相结 合的方式来实现。 3.2.15电气隔离用于防止系统内部的电气故障影响与其连 接的其他系统。一般情况下,安全级电力系统不应向非安全级负 荷供电。当安全级电力系统需要向非安全级负荷供电时,应使用 安全级隔离装置进行隔离。 3.2.16应采取保持分隔距离、设置隔离装置、采用屏蔽、合 理布线等措施或多种措施相结合的方式,以满足电气隔离的要求 3.2.17安全级电力系统的多重序列之间不应互相连接。若安 全评价表明不同安全序列之间的连接可以显著增加电源的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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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并可保证不同序列间的独立性,则可允许在多重序列之间建 立临时连接,这些临时连接可用于应对全厂断电。 3.2.18若核动力厂电力系统满足以下要求,则可在停机期间 买施多重序列之间的临时连接。 (1)具备有效的闭锁措施,不能通过简单的升关操作解除; (2)临时连接对核动力厂安全可靠性的影响和对诱发共因 故障的影响是可接受的。 3.2.19如果在安全级电路和安全等级较低的电路之间无法 提供有效的电气隔离,则安全等级较低的电路应该: (1)通过分析或试验证明其不会对与之相关的安全级电路 造成不可接受的影响; (2)确定其为安全级电路的相关电路。 3.2.20安全级电力系统应由多样化的电源供电。通常情况下 安全级电力系统的电源来自: (1)作为正常电源或带厂用电负荷运行的主发电机; (2)通过优先电源供电的厂外电力系统; (3)在厂外电力系统和主发电机均失去时,为安全级电力 系统供电的备用电源; (4)应对全厂断电时的电源,如替代交流电源。 3.2.21如果将非电动力系统作为多样化手段来完成特定安 全功能,则其相关的动力源、仪表和控制系统应独立于其多样化 对应的原系统。多样化的非电动力系统可使用蒸汽或发动机直接 驱动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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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安全功能的执行。 3.2.28应定义安全重要电气设备的故障模式,应可通过定期 试验排查安全重要电气设备的故障。

3.3.1电气设备的额定值应有足够的裕度,并考虑后续核动 力厂优化和改造的需求。电气设备选择应满足如下条件: (1)在允许的电力系统电压波动范围内,可承载回路工作 电流; (2)满足负荷运行要求而不超过温度限值; (3)可承受规定切除时间内的系统短路电流; (4)可承受短路峰值电流而不超过其机械强度。 3.3.2应定期并至少在主要设备更换、核动力厂修改和定期 安全审查时对设备额定参数的裕度进行验证,验证应基于保守假 设和可信方法。 3.3.3用于驱动安全重要物项的电动机应具有足够的输出转 矩,以允许在电力系统设计基准规定的最低电压条件下起动。电 动机额定功率、安全级电气设备容量和过载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 与电动机实际负载以及输出转矩相匹配。 3.3.4阀门电动装置应能够在电力系统电压和频率低限时仍 可提供足够的转矩来打开或关闭阀!,且在电力系统电压和频率 高限时不超过最大充许转矩。阀门电动装置的保护与力矩开关的 定值应互相配合,以避免在运行过程中保护装置误动作。 3.3.5驱动安全重要物项的电动机及其供电回路设备应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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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受设计基准定义的稳态、短时和瞬态运行工况所导致的电压和 频率波动。 3.3.6电气设备及电缆的选择和鉴定应符合其使用条件和环 境条件。电气设备及电缆应具有足够的阻燃性以防止火灾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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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3.4.5电缆和通道应采用永久标牌来标识列别。可在电缆和 电缆通道的两端和固定间隔处设置永久标识,每根电缆应有适当 的标识以确保其敷设在正确的通道中。 3.4.6安全级电缆和设备之间的连接应使用经鉴定合格的连 接装置。禁止在桥架内使用电缆接头。 3.4.7应采用适当的方法对以下对象进行隔离: (1)安全级与非安全级电缆; (2)属于不同安全序列的电缆: (3)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缆。

3.4.8可靠接地的金属保护管可作为有效的隔离屏障。

3.5.1接地系统通常包括系统接地、保护接地、防雷保护接 地、信号接地,它们在物理上并不需要完全独立,所有的接地系 统应连接到一个总接地网。 3.5.2所有设备和装置的金属框架均应接地,或采取额外的 措施来确保安全。 3.5.3中压交流电力系统的中性点接地方式应结合核动力厂 总体安全要求和电力系统安全要求综合考虑。在备用电源孤岛运 行方式下,系统应采用高阻抗接地或者不接地方式。 3.5.4当中压交流电力系统采用非有效接地方式时,应对电 力系统接地故障进行监测,监测系统应易于识别故障地点,当出 现对地绝缘降低时,应发出报警并维持设备继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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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雷击影响电气和仪控系统执行其 安全功能。系统的防雷可采用外部或内部防护措施,也可采用内 外部防护措施相结合的方式。 3.6.2外部防护措施通常采用接闪器或由建构筑物金属部分 沟成的法拉第笼,以保护建构筑物及其设备免受雷击影响。外部 防雷装置应就近接地,并使雷电电流在厂房外入地。 3.6.3内部雷击防护通常采用屏蔽和避雷器,用于防止雷电 流引起的感应过电压和传递过电压的危害。内部接地保护装置应 与防雷接地系统连接,同时应避免人员和设备遭受传递过电压的 伤害。 3.6.4防雷保护系统与接地网之间的连接线应合理敷设,以 保证雷电放电效应不影响安全级电力系统的安全功能。 3.6.5为防止过电压超过被保护设备的允许电压限值,应在 系统中合理配置浪涌保护器或避雷器

3.7.1应制定安全级物项的鉴定大纲并开展鉴定活动,以证 明核动力广安全级物项能够在其整个设计寿期内以及支配性环 境条件下执行其必要的预期功能,这里考虑的环境条件包括维修 和试验。用于设计扩展工况的安全设施可根据其执行的功能确定 是否需鉴定以及鉴定要求。 3.7.2应对安全级电力系统和设备进行鉴定,以确保其能在 更用寿期内执行预定的安全功能,鉴定应确保设备具有与其安全 分级相对应的可信度。鉴定内容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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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功能及性能的适用性和止确性鉴定; (2)设备的环境鉴定; (3)设备的内部和外部危险鉴定; (4)电磁兼容鉴定; (5)软件验证与确认(如有)。 3.7.3鉴定方法应根据具体的系统或设备而定,可采用以下 一种或几种方法的组合: (1)型式试验; (2)运行经验; (3)分析法。 对已有运行经验物项的鉴定,宜采用运行经验法和分析法, 并用设计制造记录和出厂试验作为补充。 3.7.4设备鉴定程序应证明建构筑物、系统、设备以及软件 的设计满足所有要求,包括在相关设计基准和设备技术规格书中 要求的安全重要的性能、容量和可靠性。对于已峻工的电力系统 和已安装的设备,应证明这些系统和设备能正确执行设计功能。 3.7.5应在设备鉴定报告中论证鉴定理论、方法和假定条件 的正确性。应保证每个已安装的被鉴定设备及其鉴定相关的依据 可被追溯,不仅可追溯设备本身,也应可追溯其通过鉴定时的条 件和实际安装的条件之间的差别和变化。 3.7.6当采用运行经验作为设备鉴定方法时,应表明该运行 经验与被鉴定对象的用途和环境条件相适应,所参考运行经验的 设备应经过试验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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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在核动力厂各种状态下,安全级电力系统和设备应能 适应相应运行环境的影响。环境鉴定应证明安全级电力系统和设 备在设计基准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可满足安全要求,环境鉴定只需 要证明某一设备能够执行其安全功能,但不要求证明其所有功能 完全可用。 3.7.8应证明设备在考虑老化效应后(例如辐照老化和热老 化)的鉴定寿命末期仍能执行预期功能。老化鉴定应足够保守, 以应对无法预计到的老化机理。 3.7.9在制定设备鉴定计划时,应考虑可信的最恶劣的环境 条件组合,包括与运行条件之间的叠加效应。如果需要将被鉴定 物项在不同环境条件下分别试验(例如分别进行辐照老化试验和 热老化试验),应证明试验实施的顺序恰当地模拟了被鉴定物项 在组合环境条件下的性能劣化。 3.7.10当用保护屏障将设备与潜在环境影响隔离时,这些保 护屏障本身也应经过鉴定。 3.7.11在核动力厂设计时应考虑保护安全级电力系统和设备 免受设计基准火灾、水淹、地震等内、外部危险的影响或将其设 十成能承受这些内、外部危险并通过鉴定予以证明。 3.7.12应通过对整个核动力厂的具体分析来明确电力系统 和设备电磁兼容性能的详细要求。 3.7.13电气、电子设备应能承受所在环境中的电磁条件,并 通过相应的电磁兼容鉴定。 3.7.14电磁兼容鉴定应证明电力系统和设备性能符合电磁 兼容性能要求。电磁兼容鉴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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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系统设计和设备设计使电磁噪声与电气元件的耦 合最小; (2)通过试验证明设备能承受预期电磁噪声水平; (3)通过试验证明电磁发射在可接受的水平以内。 3.7.15工业环境条件下的电磁兼容标准可作为核动力厂对 电磁兼容的基本要求,必要时应对这些标准进行补充,以涵盖核 动力厂设备对电磁兼容性能的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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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设备鉴定寿命的再评定可以表明该设备的鉴定寿命是 有效的,或表明该设备的使用寿命与鉴定寿命不符。设备的再鉴 定信息可用于增加或减少该设备的鉴定寿命

3.9.1应防止擅自接触或十扰包括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在内的 安全重要物项。 3.9.2应限制对安全重要设备的访问,尤其是对定值调整和 设备校准的控制,以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并减少出错的可能性。 3.9.3关于访问控制和计算机应用安全的更多要求见核动力 二仪表和控制系统设计相关的核安全导则

3.10.1所有安全重要系统应具备可试验手段,包括适当的内 置检测功能。为满足系统和设备的可用性要求,试验手段应与试 验程序相协调。在确定试验频率时需考虑试验导致的故障率,并 考虑某些试验只能在换料停运期间执行。 3.10.2为保证安全级电力系统的可靠性,在核动力厂运行期 间进行定期试验通常是必要的。如果试验会影响核动力广的安全 运行,则需避免在核动力厂运行时进行试验。 3.10.3在包功率运行的所有正常运行模式下,如需对安全 级电力系统设备进行试验和校准,应能保持安全级电力系统执行 其安全功能的能力。 3.10.4如果安全级设备在功率运行期间不具备试验的条件, 应符合以下要求: (1)证明无法试验的影响是可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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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能在停堆期间进行试验。 3.10.5应制定安全重要系统的试验程序,试验程序通常包括 (1) 试验目的; (2)试验的系统和设备; (3)主要试验安排; (4)试验基准、依据及试验间隔; (5)验收准则; (6)所需文件和报告的说明; (7)程序有效性的定期审查; (8)用于管理试验实施的独立程序。 3.10.6试验的范围和频率应符合功能需求和可用性要求。试 验结论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系统和设备的客观状态; (2)对设备劣化的评价; (3)协助检测设备劣化的趋势数据; (4)系统内出现早期故障的迹象; (5)在重做失败的试验之前,为确定重复试验可操作性而 应进行评价的要求。 3.10.7在重复试验之前,应对试验失败的原因及采取的纠正 措施进行评价和记录,重复试验的结果应可证明系统或设备的可 用性。纠止措施可包括校准、维护或修理设备,或修改试验程序。 3.10.8对电力系统中电子元器件的试验程序,包括含电子元 器件的保护装置,还应满足核动力厂仪表和控制系统设计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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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导则中的相应要求。 3.10.9应确定定期试验方法,并满足以下要求: (1)在试验期间确保核动力厂的安全; (2)定期试验既不影响安全级电力系统的独立性,也不增 加发生共因故障的可能性: (3)不应超过设计使用条件而使核动力厂的任何设备劣化 (例如,在空载或频繁快速启动时,柴油机的可操作性或可靠性 可能会降低); (4)为快速评价系统或设备的总体状态,应对各试验项目 的实施顺序进行排序; (5)确认系统和设备满足设计基准的功能和性能要求; (6)试验程序应包括验收准则; (7)应测试所有安全重要功能的输入和输出,如报警、指 示、控制和驱动装置的动作; (8)尽量减少任何安全动作误启动的可能性,尽量减少试 验对核动力厂可用性造成的其他不利影响; (9)尽可能减少设备退出运行的时间: (10)尽可能在系统实际或模拟运行条件下实施试验; (11)完成试验后,需验证任何因定期试验而受到影响的物 项都已止确地回归到原来的止常运行状态。 3.10.10如果设计上有考虑连接试验设备的接口,那么待试 验的安全重要设备可以临时接入试验装置。

全重要电力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应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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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于维护人员和工具适时介入,并在故障的情况下容易诊断和维 护,以尽量降低维护人员的人身伤害风险。 3.11.2为便于电气设备的日常维护、故障排除和维修,设计 上需考虑: (1)设备不宜布置在通常处于极端温度或极端湿度的区域: (2)设备不宜布置在可能有高辐射水平的区域: (3)在执行所需的维护活动时人因的影响(能力和局限性); (4)应在设备周围留有足够的空间,以确保维护人员能够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完成维护任务。 3.11.3安全重要电力系统的维护方式对核动力厂安全造成 的影响应可接受

12试验或维护期间退出运行的规

3.12.1当电气设备退出运行时,应确保其被止确隔离,以保 护人员人身安全和避免误操作。 3.12.2如果使用外接设备进行试验或维护,则外接设备的接 应具备硬件闭锁,以确保在没有人工干预的情况下,被试验或 维护系统不能与试验或维护设备进行交互操作。 3.12.3除非可以证明系统的运行可靠性是可接受的,否则安 全级电力系统中任何单一设备退出运行都不应导致系统丧失最 氏的多重性要求。满足此要求的安全级电力系统应充许对其一部 分进行定期试验,而其余运行部分可继续执行要求的安全功能

3.13多堆核动力厂的共用系统和设备

3.13.1多堆核动力厂的每台机组都应配置相互隔离和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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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全级电力系统。安全级直流电源不应在机组间共用,安全级 交流电力系统不宜在机组间共用。机组间如果需要共用安全级电 力系统或设备,必须证明共用部分不会对安全级电力系统执行安 全功能产生不可接受的影响。 3.13.2应证明在机组之间共用系统或设备不会增加事故、共 因故障发生的可能性或后果的严重性,也不会增加在维护共用系 统的共用设备时导致一个或多个机组停机的可能性。 3.13.3分析具有共用系统的单一故障准则符合性时,应满足 以下条件: (1)当共用系统或设备或与其有接口的支持系统出现单 故障时,所有机组的安全级电力系统仍可执行其安全功能; (2)当各机组的非共用系统同时发生单一故障时,每个机 组的安全级电力系统仍可执行其安全功能。

3.14.1在核动力厂安全系统中的多重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缆 通道)之间的标识应易于识别且不需要经常查阅图纸或其他资料, 不同安全序列或不同安全等级的设备应易于区分。标记可以采取 标签或颜色编码的形式。 3.14.2在核动力厂设计、建造和运行的各阶段,应使用协调 致的方法来命名和标识所有电气设备。

3.15.1电气贯穿件是实现放射性包容安全功能的设备,应满 足安全分级要求。 3.15.2电气贯穿件应能够耐受持续工作电流和短时故障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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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1每个配电系统应有足够的容量和性能,以满足下列要 求: (1)在所有设计工况下给所需的负荷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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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电气故障情况下承受短时过电流; (3)在设计基准中的稳态、短时和瞬态运行工况下不会损 害配电设备。 3.16.2电气保护配置及配合应达到可接受的水平以防止电 气故障导致其安全功能的丧失。安全级电力系统的保护装置应作 为安全级电力系统的一部分。数字化保护装置应按其执行的安全 功能进行验证。 3.16.3应止确选择并合理整定保护装置,以防止配电系统主 回路和分支回路的设备、母线和电缆在过载和故障条件下损坏。 所有主回路和分支回路应有过载和短路保护,并应对接地故障进 行监测并在适当情况下给予保护。 3.16.4多重序列的保护应保持独立。当系统发生异常会导致 运行设备的降质或故障时,电气保护系统应及时将发生异常的部 分系统切除。 3.16.5保护装置应该具备以下功能: (1)在检测到不可接受的状态时,保护装置应动作于开关 装置并快速断开故障电流,以避免对系统设备造成危害并最大限 度地减少扰动; (2)在电力系统各种运行方式下,当发生短路和过载时, 呆护装置的动作应具备选择性; (3)核动力厂的开关设备应具有适当的保护措施,以尽量 减少潜在燃弧故障对开关设备造成的损坏,确保设备安全和运行 维护人员人身安全; (4)提供保护动作的指示和标识,记录和分析保护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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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作或试验结果; (5)监测保护装置控制电源的可用性

3.17.1应在控制室配置适当的仪表和控制设备,以监测和控 制厂外和厂内电力系统。 3.17.2应提供足够的监测信息以评价安全级电力系统的可 用性,这些信息包括: (1)断路器位置; (2)母线电压和电流; (3)备用电源的电压、电流和频率。 3.17.3应在主控室中显示安全级电力系统设备的不可用或 旁通状态。对于频繁处于不可用或旁通状态的设备,其状态应在 主控室中自动显示。安全级电力系统不可用或旁通状态的报警应 由断电逻辑实现。 3.17.4电力系统的所有安全动作应可自动启动。当满足下列 要求时,安全动作也可采用手动操作: (1)运行人员能从安全级电力系统的传感器和设备获得充 分而明确的信息,以便对需要采取安全措施的必要性做出合理的 判断; (2)运行人员有足够的时间评价核动力厂的状况并完成所 需的操作; (3)运行人员有足够的控制手段来执行所需的操作; (4)执行操作的运行人员之间的通信系统足以确保这些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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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正确执行; (5)为运行人员提供执行安全操作的书面程序和培训。 3.17.5手动启动安全动作为防止自动控制系统的失效提供 了一种后备方法,同时可支持长期的事故后操作。手动启动安全 动作应可在系统级和设备级实施。 3.17.6厂内电力系统的控制需包括以下功能: (1)当正常厂外电源不可用时,应将特定负载自动切换到 厂外辅助(备用)电源; (2)当优先电源和主发电机异常且未恢复时,安全级电力 系统应自动启动和接入备用电源,并按照规定顺序带载; (3)替代交流电源宜采用手动方式接入系统; (4)当止常电源恢复供电时,安全级电力系统宜能同期恢 复到正常电源供电; (5)在正常运行或停堆模式下,备用电源可手动切换至试 验、维护和维修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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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在选择核动力厂厂址时,应进行电网稳定性评价。当 电网稳定性不良时,可以考虑改善电网稳定性的措施,或在可能 的情况下,选择另一个具有较高电网稳定性的厂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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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电网的稳定性与许多因素有关,包括:高峰和非高峰 运行期间的系统发电容量和备用发电容量;旋转备用发电容量、 发电机组的数量和容量及其特性;与邻近电力系统之间联络线的 数量及其特性;输电线路的数量及其特性,包括其保护继电器和 断路器的特性。 4.2.3在增添新发电容量和设计电力系统网络时所采用的原 则对电网的稳定性有直接的影响。例如,应按负荷潮流研究和稳 定性分析来确定某特定系统的最佳机组容量及为保持系统稳定 所需要的旋转备用容量。还应考虑电网其他扰动的可能影响,这 些扰动可能导致系统电压和频率严重起伏并可能影响大电气设 备(如反应堆冷却剂泵)的性能。 4.2.4特别重要的是存在电网失去最大容量的发电机组造成 电网不稳定输电而导致整个系统崩溃并因此而断开所考虑的电 一的厂外电源的可能性。一些电网当发电容量不足时通常采用卸 去次要用户负荷的方法以维持系统频率稳定。如果频率降低过多 作为最终手段,使主发电机与电网解列。由于这些因素对电网的 稳定性有影响,当为特定的电力系统选择核电机组时,应对其仔 细考虑。

4.3核动力厂和电网间的接口及

4.3.1为保证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和安全停机,电网公司和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需基于保证核安全、保证核动力厂供电安全的 共同目标,建立特别的沟通配合机制。 4.3.2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将计划进行的以下活动告知电网 公司,如停机、改造和维护,以及对核动力厂设计、配置、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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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值、电气保护系统或性能修改等可能影响电网向核动力厂供电 能力的活动。 4.3.3电网公司应将计划进行的以下活动告知核动力营运 单位,如电网的停电、改造和维护等可能影响核动力厂广外电源 可用性和可靠性的活动。 4.3.4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与电网公司就电气保护和自动化 方案进行配合,在电网发生故障时,应最大限度地保证核动力厂 和电网的可用性。

4.4.1应采取合理的开关站设计,以防止单台设备故障导致 句安全级负荷供电的多回厂外电源同时故障。 4.4.2开关站的控制电源应为开关站专用。主开关站和辅助 (备用)电源开关站不应共用控制电源。

5.1.1在核动力厂各种运行模式下,均应保证电源系统的电 压和频率波动不降低任何安全系统设备的性能。备用电源的电压 和频率波动范围应在原动机和所供电负载的设计基准之内,不应 影响正在启动、已加载或运行中的设备。在备用电源加载期间, 允许出现电压和频率的短时偏差超出范围,但需确保电压和频率 在下一个负载带载前恢复至可接受范围。 5.1.2应系统性地识别由优先电源或厂内电源故障引发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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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级母线电压和频率的稳态波动和暂态过程,应分析电力系统所 有的运行模式以及对称性和非对称性故障,并确认保护配置的合 理性。 5.1.3应监测优先电源的异常状态(例如过电压、低电压、 超频或低频)。当优先电源的异常状态超出设计要求的规定限值 时,应自动断开受影响的安全级母线相应的电源回路。 5.1.4为减少用电设备在电源切换期间经受的冲击,可延时 投入厂外辅助(备用)电源,事故分析的结论应支持延时投入上 述电源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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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备用电源(应急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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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电源作为安全级电力系统的补充电源,以降低安全级电力系统 失电的风险。 5.3.3每列安全级电力系统宜配置一套备用电源,应避免多 台发电机并列运行。如果每列安全级电力系统采用多个电源,应 正明该配置方案是安全可靠的。 5.3.4在各种设计工况下,备用电源均应具备足够的容量和 能力来启动对应序列的全部负载并保持连续供电,包括以下运行 工况: (1)负载处于惰转运行状态; (2)发电机处于允许的电压和频率范围下限或上限运行时 导致负载特性的改变; (3)环境条件变化导致发动机降容运行。 5.3.5在应急运行模式下,备用电源应在设计规定的电压和 频率范围内运行。 5.3.6备用电源应具备在设计基准要求的时间周期内持续运 行且无需停机维护的能力,且应具备在24小时内以10%的过载 率持续运行2小时的能力。 5.3.7当安全级母线失去优先电源和主发电机电源时,备用 电源应能自动启动。即使安全级母线未失电,备用电源也可由应 急信号触发而自动启动。 5.3.8备用电源的实际启动和接入时间应与安全分析中明确 的启动时间相匹配。 5.3.9厂内燃油及其他消耗品(如润滑油)应足够支持备用 电源运行至厂外电源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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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0备用电源的运行不应依赖与其不同序列的动力和控 制电源。 5.3.11只有当优先电源和主发电机均不可用时,厂内备用电 源才能投入。 5.3.12只有满足本导则4.2节的相关要求时,安全级电力系 统才能向非安全级负载供电。安全级电力系统与非安全级负载之 间的隔离装置应作为安全级电力系统的一部分。 5.3.13备用电源应能自动卸载所有非安全级负载,非安全级 负载不宜自动加载。在备用电源的加卸载程序中,非安全级负载 的加载取决于备用电源是否有足够容量来启动和运行。 5.3.14当安全级电力系统母线由备用电源切回优先电源供 电时,应采用手动操作方式。当某一列安全级母线切回优先电源 共电后,应确认其对应的备用电源已恢复至正常备用工况,才能 充许其他序列母线切回优先电源。禁止多列安全级母线同时从备 用电源切回优先电源供电。 5.3.15应明确核动力厂运行期间备用电源的定期试验方法。 在一列备用电源试验期间,应确保其余列备用电源仍能够执行安 全功能。试验程序不应破坏安全级电力系统的独立性,也不应弓 入产生共因故障的可能性。应考虑每一个跳闻功能和旁通功能的 独立试验方法。 5.3.16为保证多重性和独立性,安全级备用电源的支持系统 (如通风系统、冷却水泵及润滑系统)应由本列电源供电。 5.3.17备用电源的辅助及支持系统的容量应满足电厂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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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每组蓄电池应至少设有一套充电器,为了提高系统运 行的灵活性和可用性,可配置备用充电器。 5.4.2每套充电器应具有足够的容量以满足以下要求: (1)在正常运行中保持蓄电池处于充满状态; (2)在可接受的时间内将蓄电池从完全放电状态恢复到充 满状态,同时可满足最大的持续负荷和间断负荷组合的供电需求 5.4.3充电器应能够在不连接蓄电池的情况下直接为负荷供 电,但不宜在这种模式下长期运行。充电器为负荷直接供电时的 输出性能需满足负载运行要求。 5.4.4充电器的交流侧和直流侧应设置开关元件。 5.4.5在充电器不可用的情况下,每套蓄电池应能满足所有 设计基准工况条件下的负载要求,并考虑设计裕量、温度效应和 老化效应等因素。 5.4.6蓄电池间应配置通风设施,以保持可燃气体浓度低于 限值,并应设置氢气探测报警装置。如需配置机械通风,蓄电池 室的通风系统应由与蓄电池相同序列的电源供电。 5.4.7为证明蓄电池的可用性并检测其异常情况GB/T 15670.3-2017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3部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序贯法,蓄电池应 进行定期试验和检查。

5.5安全级交流不间断电源

5.5.1安全级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应向需要不间断供电的安 全重要负荷提供电源。 5.5.2每列安全级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应由安全级直流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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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供电的逆变电源、对应的交流电源以及用于这两个电源之间 自动切换的设备组成。 5.5.3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的电气特性和供电连续性应满足 负荷要求。 5.5.4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的设计应满足负荷以及负荷间相 互作用的特性和设计要求。例如,逆变器应确保本身以及负荷弓 起的谐波电压不会导致系统功能异常。

5.6.1每列备用电源应当配置独立的保护和监测系统,并符 合以下规定: (1)在安全级母线上设置两级不同延时的低电压保护,第 级用来监测安全级母线是否失去厂外电源,第二级用来监测安 全级母线电压的异常程度; (2)当监测到优先电源出现不可接受的过电压时,应自动 将其与安全级母线断开,过电压保护的整定值和延时设定应与设 备的过电压能力相配合; (3)应避免电动机起动或其他瞬态导致优先电源意外断升: (4)应监测安全级母线三相电压和频率,信号送至主控室。 5.6.2在备用电源的任何运行模式下,防止备用电源本体遭 受破坏的保护均应投入跳闸,例超速保护和发电机差动保护。 5.6.3在备用电源应急运行期间,用于应对5.6.2所述故障之 外的保护装置跳闸功能应旁路(或采用符合逻辑投入),但在备 用电源正常运行和试验期间应保持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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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当备用电源使用专用蓄电池时,应监视其异常及失效 伏态,使其与其他安全级蓄电池具有同等可用的状态。 5.6.5备用电源的所有保护动作报警均应在主控室显示。 5.6.6安全级交流电力系统的低电压和延时整定值应根据安 全级用电负荷的需求电压来确定。 5.6.7用于备用电源启动、接入、运行以及保护的控制系统 应由同列的直流系统供电。 5.6.8安全级直流电源系统和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应配置欠 压报警。 5.6.9不接地的直流电源系统应配置接地监测系统,并在系 统对地阻抗值降低至可能发生故障之前发出警报。 5.6.10应监测直流系统蓄电池熔丝或断路器的状态。 5.6.11直流系统的充电器应具有防止反向电流的措施,具有 限流功能或过载保护,以及具有输出超压保护。 5.6.12蓄电池充电器应避免直流侧与交流侧的瞬态互相影 向,尤其当充电器作为逆变器的电源时,充电器应具有相应的保 护功能,以保证在交流电源侧故障和发电机甩负荷至孤岛运行期 间保持直流电压运行在允许的范围内。 5.6.13直流配电系统和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应满足保护配 合要求。

5.1在全厂断电工况下SN/T 2389.10-2021 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 第10部分:液体化工品船舱静态计重,若核动力厂还需要交流电源驱动的 负载才能将核动力广带入可控状态,则应在核动力厂内或广区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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