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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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pdf

2.0.29泡沫导流罩

安装在外浮顶储罐罐壁顶部,能使泡沫沿罐壁向下流动和防 上泡沫流失的装置。

2.0.30泡沫缓释罩

安装在固定顶或内浮顶储罐泡沫产生器出口,引导泡沫沿罐 壁向下缓释放到水溶性液体表面或单盘、双盘环形密封区的装置。 川中倍数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术语

JT/T 775-2016 大跨度斜拉桥平行钢丝拉索2. 0.31 全淹没系统 total flooding syst

由固定式泡沫产生器直接或通过导泡筒将泡沫喷放到封闭可 被围挡的防护区内,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一定泡沫淹没深度的 灭火系统

由固定式泡沫产生器直接或通过导泡筒将泡沫喷放到火灾部 位的灭火系统。

由难燃烧体或不燃烧体所包容的空间

2.0.34泡沫供给速率

2.0.42泡沫喷雾系统

foam spraysystem

采用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在发生火灾时按预定时间与供给 强度向被保护设备或防护区喷洒泡沫的自动灭火系统。

3.1.1泡沫液、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 置)、压力容器、泡沫产生装置、火灾探测与启动控制装置、控制阀 及管道等,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

3.1.2系统主要组件宜按下列规定

2当采用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时,应选用3%型水成膜泡 沫液。

3.2.3对于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及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

3.2.4当保护场所同时存储水溶性液体和非水溶性液体时,

1当储罐区储罐的单罐容量均小于或等于10000m时,可选 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或低黏度抗溶氟蛋白泡沫液;当储罐区 存在单罐容量大于10000m的储罐时,应按本标准第3.2.1条和 第3.2.3条的规定对水溶性液体储罐和非水溶性液体储罐分别选 取相应的泡沫液。 2当保护场所采用泡沫水喷淋系统时,应选用抗溶水成膜 抗溶氟蛋白泡沫液。 3.2.5固定式中倍数或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选用3%型泡沫液

3.3泡沫消防水泵与泡沫液泵

3.3.1泡沫消防水泵的选择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特性曲线平缓的水泵,且其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 系统设计要求: 2泵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压力表、单向阀,泵出口总管道上应 设置持压泄压阀及带手动控制阀的回流管; 3当泡沫液泵采用不向外泄水的水轮机驱动时,其水轮机压 力损失应计入泡沫消防水泵的扬程;当泡沫液泵采用向外泄水的 水轮机驱动时,其水轮机消耗的水流量应计入泡沫消防水泵的额

3.3.2泡沫液泵的选择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系统设计要求,同时应 保证在设计流量范围内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供水压力;人 2泡沫液泵的结构形式、密封或填料类型应适宜输送所选的 泡沫液,其材料应耐泡沫液腐蚀且不影响泡沫液的性能; 3当用于普通泡沫液时,泡沫液泵的允许吸上真空高度不得 小于4m;当用于抗溶泡沫液时,泡沫液泵的允许吸上真空高度不 得小于6m,且泡沫液储罐至泡沫液泵之间的管道长度不宜超过 5m,泡沫液泵出口管道长度不宜超过10m,泡沫液泵及管道平时 不得充人泡沫液; 4除四级及以下独立石油库与油品站场、防护面积小于 200m²单个非重要防护区设置的泡沫系统外,应设置备用泵,且工 作泵故障时应能自动与手动切换到备用泵:

1在本标准第7.1.3条第1款~第3款规定的条件下,当泡 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合用一组消防给水泵时,主用泡沫 液泵的动力源宜采用电动机,备用泡沫液泵的动力源应采用水轮 机;当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消防给水泵分开设置时, 主用与备用泡沫液泵的动力源应为水轮机或一组泵采用电动机、 另一组泵采用水轮机; 2其他条件下,当泡沫灭火系统需设置备用泡沫液泵时,主 用与备用泡沫液泵可全部采用一级供电负荷电动机拖动; 3当拖动泡沫液泵的动力源采用叶片式或涡轮式等不向列 泄水的水轮机时,其水轮机及零部件应由耐腐蚀材料制成

3.4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

3.4.2当采用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时,应

1平衡伐的泡沫液进压力 满足产品的使用要求; X 2比例混合器的泡沫液进口管道上应设单向阀; 3泡沫液管道上应设冲洗及放空设施。 3.4.3当采用机械泵人式比例混合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液进口管道上应设单向阀; 2泡沫液管道上应设冲洗及放空设施。 3.4.4 当采用泵直接注入式比例混合流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液注人点的泡沫液流压力应大于水流压力0.2MPa; 2 泡沫液进口管道上应设单向阀; 泡沫液管道上应设冲洗及放空设施。 3.4.5 当采用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液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m; 2 内囊应由适宜所储存泡沫液的橡胶制成,且应标明使用 寿命。 3.4.6 当半固定式或移动式系统采用管线式比例混合器时,应符

1储罐内应留有泡沫液热膨胀空间和泡沫液沉降损失部分 所占空间; 2储罐出液口的设置应保障泡沫液泵进口为正压,且出液口 不应高于泡沫液储罐最低液面0.5m; 3储罐泡沫液管道吸液口应朝下,并应设置在沉降层之上, 且当采用蛋白类泡沫液时,吸液口距泡沫液储罐底面不应小于 0.15m; 4储罐宜设计成锥形或拱形顶,且上部应设呼吸阀或用弯管 通向大气 75储罐上应设出液口、液位计、进料孔、排渣孔、人孔、取 样口。 3.5.3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的储罐上应标明泡沫液剩余量

3.6.1 低倍数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固定顶储罐、内浮顶储罐应选用立式泡沫产生器; 2外浮顶储罐宜选用与泡沫导流罩匹配的立式泡沫产生器 并不得设置密封玻璃,当采用横式泡沫产生器时,其吸气口应为 圆形; 3泡沫产生器应根据其应用环境的腐蚀特性,采用碳钢或不

锈钢材料制成; 4立式泡沫产生器及其附件的公称压力不得低于1.6MPa, 与管道应采用法兰连接: 5泡沫产生器进口的工作压力应为其额定值土0.1MPa; 6泡沫产生器的空气吸人口及露天的泡沫喷射口,应设置防 止异物进入的金属网。

3.6.2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Y

1 进口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 出口工作压力应大于泡沫管道的阻力和罐内液体静 之和; 3发泡倍数不应小于2,且不应大

3.6.3保护液化天然气(LNG)集液池的局部应用系统和不

泡筒的全淹没系统,应选用水力驱动型泡沫产生器,且其发泡

泡筒的全淹没系统,应选用水力驱动型泡沫产生器,且其发泡网应 为奥氏体不锈钢材料。

3.6.4泡沫喷头、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

3.7.1系统中所用的控制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3.7.2当泡沫消防水泵出口管道口径大于300mm时,不宜采用 手动阀门。 3.7.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水与泡沫混合液及泡沫管道应采 用钢管,且管道外壁应进行防腐处理。 3.7.4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干式管道宜采用镀锌钢 管;湿式管道宜采用不锈钢管或内部、外部进行防腐处理的钢管 中倍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与其管道过滤器的连接管道应采用奥 氏体不锈钢管。

3.7.5泡沫液管道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管

3.7.8防火堤或防护区内的法兰垫片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煤

取防静电接地措施,且法兰连接螺栓数量少于5个时应进行防 电跨接。钢制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雷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静电 接地装置

,1.1甲、乙、内类液体储罐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系统的选 释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储存温度天于100℃的高 可燃液体储罐不宜设置固定式系统。

4.1.2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

算泡沫液用量;当未知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混合比时,3%型 液应按混合比3.9%计算泡沫液用量,6%型泡沫液应按混 7%计算泡沫液用量。

4.1.5设置固定式系统的储

4.1.6当固定顶储罐区固定式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会

4.1.6当固定顶储罐区固定式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 于100L/s时,系统的泵、比例混合装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阀、干 管控制阀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浮顶储罐泡沫灭火系统的控制应 执行现行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流量检测仪器的安装位置;在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应设置试验检测 口;在防火外侧最不利和最有利水力条件处的管道上宜设置供 检测泡沫产生器工作压力的压力表接口。 4.1.8/石油储备库、三级及以上独立石油库与油品站场的泡沫灭 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消防给水泵与管道应分开设置;当其 他生产加工企业的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 合用一组消防给水泵时,应有保障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满足设计 要求的措施,且不得以火灾时临时调整的方式来保障。

4.1.9采用固定式系统的储罐区,当邻近消防站的泡

5min内无法到达现场时,应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 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当未设置泡沫消火栓时,应有保 证满足本标准第4.1.5条要求的措施

诸罐区固定式系统应具备半固定

.1.11固定式系统的设计应满足自泡沫消防水泵启动至泡沫混 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大于5min的要求。

抗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

主: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应由试验

4.2.3液上喷射系统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2.3液上喷射系统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产生器的型号及数量.应根据本标准第4.2.1条和第 4.2.2条计算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确定,且设置数量不应小于 表 4. 2. 3 的规定;

表4.2.3泡沫产生器设置数量

注:对于直径大于35m且小于50m的储罐,其横截面积每增加300m²应至少增加 1个泡沫产生器

2当一个储罐所需的泡沫产生器数量大于1个时,宜选用同 规格的泡沫产生器,且应沿罐周均匀布置; 3水溶性液体储罐应设置泡沫缓释罩。 4.2.4液下喷射系统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1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设置在防火堤外,设置数量及型号应 根据本标准第4.2.1条和第4.2.2条计算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 确定; 2当个储罐所需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数量大于1个时,宜 并联使用: 3在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进口侧应设置检测压力表接口,在 其出口侧应设置压力表、背压调节阀和泡沫取样口。 4.2.5液下喷射系统泡沫喷射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进入甲、乙类液体的速度不应大于3m/s,泡沫进入内 类液体的速度不应大于6m/s; 2泡沫喷射口宜采用向上的斜口型,其斜口角度宜为45° 泡沫喷射管的长度不得小于喷射管直径的20倍。当设有一个喷 射口时,喷射口宜设在储罐中心;当设有一个以上喷射口时,应沿 罐周均匀设置,且各喷射口的流量宜相等; 3泡沫喷射口应安装在高于储罐积水层0.3m的位置,泡沫

4.2.5液下喷射系统泡沫喷射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进入甲、乙类液体的速度不应天于3m/s,泡沫进入内 类液体的速度不应大于6m/s; 2泡沫喷射口宜采用向上的斜口型,其斜口角度宜为45° 泡沫喷射管的长度不得小于喷射管直径的20倍。当设有一个喷 射口时,喷射口宜设在储罐中心;当设有一个以上喷射口时,应沿 罐周均匀设置,且各喷射口的流量宜相等; 3泡沫喷射口应安装在高于储罐积水层0.3m的位置,泡沫 喷射口的设置数量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表4.2.5泡沫喷射口设置数量

注:对于直径大于40m的储罐,其横截面积每增加400m3应至少增加1个泡沫喷 射口。

4.2.6储罐上液上喷射系统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

1每个泡沫产生器应用独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 2 除立管外,其他泡沫混合液管道不得设置在罐壁上; 3连接泡沫产生器的泡沫混合液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罐屋 4泡沫混合液的立管下端应设锈渣清扫口

3连接泡沫产生器的泡沫混合液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罐壁 4泡沫混合液的立管下端应设锈渣清扫口。 4.2.7防火堤内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上泡沫混合液或泡沫水平管道应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 与罐壁上的泡沫混合液立管之间应用金属软管连接; 2埋地泡沫混合液管道或泡沫管道距离地面的深度应大于 0.3m与罐壁上的泡沫混合液立管之间应用金属软管连接; 3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应有3%的放空坡度; 4在液下喷射系统靠近储罐的泡沫管线上,应设置供系统试 验用的带可拆卸盲板的支管; 5液下喷射系统的泡沫管道上应设钢质控制阀和逆止阀,并 应设置不影响泡沫灭火系统正常运行的防油品渗漏设施。 4.2.8防火堤外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式液上喷射系统,对每个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设 置独立的控制阀;

4.2.7防火堤内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2.8防火堤外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式液上喷射系统,对每个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 置独立的控制阀; 2半固定式液上喷射系统,对每个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距 地面0.7m处设置带闷盖的管牙接口;半固定式液下喷射系统的泡注

管道应引至防火堤外,并应设置相应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快装接口; 3泡沫混合液管道或泡沫管道上应设置放空阀,且其管道应 有2%。的坡度坡向放空阀

4.3外浮顶储罐 4.3.1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 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 4.3.2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 (min·m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单个泡沫产生器的最 大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 4.3.3外浮顶储罐的泡沫导流罩应设置在罐壁顶部,其泡沫堰板 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堰板应高出密封0.2m; 2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应小于0.9m; 3泡沫堰板的最低部位应设排水孔,其开孔面积宜按每1m 环形面积280mm²确定排水孔高度不宜大于9mm。 4.3.4泡沫产生器与泡沫导流罩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产生器的型号和数量应按本标准第4.3.2条的规定 计算确定; 2应在罐壁顶部设置对应于泡沫产生器的泡沫导流罩。 4.3.5 储罐上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每两个泡沫产生器合用一根泡沫混合液立管; 2当3个或3个以上泡沫产生器一组在泡沫混合液立管下 端合用一根管道时,宜在每个泡沫混合液立管上设常开阀门: 3每根泡沫混合液管道应引至防火堤外,且半固定式系统的 每根泡沫混合液管道所需的混合液流量不应大于一辆泡沫消防车 的供给量; 4连接泡沫产生器的泡沫混合液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

1泡沫产生器的型号和数量应按本标准第4.3.2条的 计算确定; 2应在罐壁顶部设置对应于泡沫产生器的泡沫导流罩。

1可每两个泡沫产生器合用一根泡沫混合液立管; 2当3个或3个以上泡沫产生器一组在泡沫混合液立管下 瑞合用一根管道时,宜在每个泡沫混合液立管上设常开阀门: 3每根泡沫混合液管道应引至防火堤外,且半固定式系统的 每根泡沫混合液管道所需的混合液流量不应大于一辆泡沫消防车 的供给量; 4连接泡沫产生器的泡沫混合液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 管卡间距不宜大于3m,泡沫混合液的立管下端应设锈渣清扫口。

4.3.6 防火堤内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2.7

4.3.6防火堤内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2.7 条的规定

4.3.7防火堤外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半固定式系统的每组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距地可 0.7m处设置带闷盖的管牙接口: 3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应设置放空阀,且其管道应有2%的 度坡向放空阀

4.4.1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 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直径不大于48m的易熔材料浮盘 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

未产生器保护周长及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泡沫堰板距离罐壁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2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 3非水溶性液体及加醇汽油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 于12.5L/(min·m²),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 于本标准第4.2.2条第3款规定的1.5倍; 4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

4.4.3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

围堰包围的地面面积与其中不燃结构占据的面积之差计算, 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4.5.2的规定

表4.5.2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表4.5.3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5中倍数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5.1.1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防护区的总体布局火灾的危害程

1全淹没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 功能; 2自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同时具备手动和应急 机械手动启动功能;手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尚应具备应 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X 3消防控制中心(室)和防护区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4消防自动控制设备宜与防护区内门窗的关闭装置、排气口 的开启装置以及生产、照明电源的切断装置等联动。 5.1.3<当系统以集中控制方式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时, 其中一个防护区发生火灾不应危及其他防护区;泡沫液和水的储 备量应按最大一个防护区的用量确定;手动与应急机械控制装置 应有标明其所控制区域的标记。 5.1.4中倍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度应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上; 2 宜接近保护对象,但泡沫产生器整体不应设置在防护 区内; 风管; 4应使防护区形成比较均匀的泡沫覆盖层;

5 应便于检查、测试及维修; 当泡沫产生器在室外或坑道应用时,应采取防止风对泡沫 产生器发泡和泡沫分布产生影响的措施。 5.1.5 当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出口设置导泡筒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导泡筒的横截面积宜为泡沫产生器出口横截面积的1.05 倍~1.10倍; 当导泡筒上设有闭合器件时,其闭合器件不得阻挡泡沫的 通过; 3 应符合本标准第5.1.4条第1款、第2款、第4款的 规定。 5.1.6[ 固定安装的中倍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前应设置管道过滤 器、压力表和手动阀门。 5.1.7[ 固定安装的泡沫液桶(罐)和比例混合器不应设置在防护 区内。 X 5.1.8系统于式水平管道最低点应设排液阀,且坡向排液阀的管 道坡度不宜小于3%。 5.1.9系统管道上的控制阀门应设在防护区以外,自动控制阀门 应具有手动启闭功能。

5 应便于检查、测试及维修; 6当泡沫产生器在室外或坑道应用时,应采取防止风对泡法 产生器发泡和泡沫分布产生影响的措施。

5.1.6固定安装的中倍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前应设置管道过

5.2.1全淹没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5.2.1全淹没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封闭空间场所; 2 设有阻正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场所; 3小型封闭空间场所与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 他围挡设施的小场所.宜设置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5.2.2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的围挡应为不燃结构,且应在系统设计灭火时间内具 备围挡泡沫的能力;

2在保证人员撤离的前提下,门、窗等位于设计淹没深度 以下的开口,应在泡沫喷放前或泡沫喷放的同时自动关闭;对 于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全淹没系统应对其泡沫损失进行相应 补偿; 3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口,排 气口的位置应避免燃烧产物或其他有害气体回流到泡沫产生器进 气口; 4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下的墙上设置窗口时JB/T 11157-2011 塔式起重机 钢结构制造与检验,宜在窗口部位设 置网孔基本尺寸不大于3.15mm的钢丝网或钢丝纱窗; 5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或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 不宜超过5m/s; 护区

6防护区内应设置排水设施。 5.2.3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用于扑救A类灭灸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 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0.6m; 2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火灾的泡 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 应由试验确定; 3当用于扑救综合管廊或电缆隧道火灾时,淹没深度应按泡 沫充满防护区计算,综合管廊或电缆隧道的每个防火分隔区域应 作为一个防护区。

5.2.3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5.2.4淹没体积应按下式计算:

5.2.5泡沫的没时间不应超过表5.2.5的规定。系

表5.2.5没时间(min)

FZ/T 72002-2019 毛条喂入式针织人造毛皮5.2.6最小泡沫供给速率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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