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DB32∕T 4062-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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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DB32∕T 4062-2021.pdf

5.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项目工程、单位及子单位工程、分部及子分部工程、分项工 程和检验批。

车站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座独立的车站宜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车站土建、车站装饰装修、车站机电设备安装(含 临近半区间的机电设备安装)宜划分为子单位工程; 2 分属于不同线路的换乘站的车站工程、同一车站采用不同工法施工的区段、不同期施工的 车站工程、不与车站主体同期施工的出入口或风道等附属结构工程宜划分为子单位工程。 区间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区间宜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2 同一区间采用不同工法施工的区段、区间附属工程、同一区间不同期实施施工的区段、同 一区间划分为不同施工标段的区段宜划分为子单位工程。 C)车辆基地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每座车辆段、停车场或车辆基地宜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2) 车辆段、停车场或车辆基地内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单体工程、轨道路基、工艺设备安装、 桥涵、道路及环境、管线等附属工程宜分别划分为子单位工程。 轨道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车 轨道工程宜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2)分期施工的、分标段施工的、场段范围内的轨道工程宜分别划分为子单位工程, 通信、信号、供电等独立的线性工程宜各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的划分宜符合下列 规定: 1)分期施工的、分标段施工的、场段范围内的通信、信号、供电工程宜分别划分为子单位工 程; 2)专用通信系统、公安通信系统、民用通信系统宜各划分为子单位工程。 主变电站(所)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座独立的主变电站(所)宜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2) 分期施工、分标段施工的主变电站(所)房屋建筑、送电及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宜划分为子 单位工程。 具有独立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及气体灭火、环境与设备监控、综合监控、站台屏蔽门、自动售 检票等系统宜按整个项目工程各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分期施工的、分标段施工的上述工程宜

分别划分为子单位工程GB/T 29887-2013 染色棉

5.3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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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a)分部工程的划分可按专业性质或工程部位确定; b)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 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5.4分项工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种类、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5.5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施工段、部位等进行划分。 5.6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中的控制中心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单元的划分参照GB50300进行。 5.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单元划分宜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 5.8因合同、标段等因素,分部及子分部工程、单位及子单位工程划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5.9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制定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报监理 单位审核。对于附录B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

6.1.1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

6.1.1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b)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 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对于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可按本标准附 录C判定; C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6.1.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b)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6.1.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b)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C) 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d)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6.1.4 单位及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对不影响工程安全的缓验工程已经监理、设计、建设等 单位同意; 6)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C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d 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测试和必要的认证资料应完整;主要功能的检验、检测、测试结果及 相关认证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 e)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或质量评价意见; 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经整改完毕; h) 有承包商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准表H.1填写,缓验工程审批表可按本标准表J.1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还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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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a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b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原设计文件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 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d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 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6.1.7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 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6.1.8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2.1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6.2.2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6.2.3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设计单位项 目或专业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暗挖工程初期支护分部、盾 构掘进和管片拼装、联络通道或泵房、始发和接收洞口段地层加固等分部工程的验收。 6.2.4单位、子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按本标 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验收合格后,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 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并移交给总包单位。 6.2.5施工单位对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单位、 子单位工程预验收。单位、子单位工程各相关参建单位须参加预验收,预验收程序参照单位工程质量验 收程序。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单位复核通过后,施工单位应向 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报告》和验收申请表,申请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6.2.6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勘察质量检查报告。 6.2.7建设单位收到《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报告》和验收申请表后,应制定验收方案,并在单位 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案书面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6.2.8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 监理、施工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验收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a)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 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b 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审阅工程资料; d)形成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出具《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6.2.9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可邀请专家参加,专家宜从主管部门发布的专家库中选择。 6.2.10当一个单位工程由多个子单位工程组成时,建设单位可以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可以将不 司子单位工程分别组织验收。当所含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全部合格,且满足单位工程及与之相关的其他 单位工程提出的要求时,则认定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分别组织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建设单位 立在完成最后一个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的同时完成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江总表,汇总表按本标准表 G.41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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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合格后万可移交。 2.12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 位将所承包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并移交给建设单位。

7.1.1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项目所含的单位工程均应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并通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对不影响试运行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缓验工程应经总体设计、建设、运营单位同意; C)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应已整改完成; d 机电设备系统的综合联调应满足试运行整体功能要求; e 各专业验收内容检查结果应符合本标准7.2的要求,现场抽查测试宜按本标准附录K进行。 7.1.2 项目工程验收抽查的内容存在不符合设计文件、规范、标准等的要求时,验收结论为整改后通 过的,应在责任单位整改完毕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 结论为不通过的,应重新组织项目工程验收。

7.1.1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7.2.1.1轨行区范围内工程建设应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限界检测应合格,应完成冷滑、热滑试验。 7.2.1.2投入使用的正线、配线和车场线应符合设计要求的列车运行和应急救援需要。 7.2.1.3其他设施上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时,上跨设施交叉范围两侧内应设置防护网或者其他安全防 护措施。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与其他设施共建于同一平面且相邻可能影响运行时,线路两侧封闭隔离、安 全警示等安全防护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7.2.1.4线路结构变形监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7.2.1.5线路基标,百米标、坡度标、曲线要素标等线路标志,限速标、停车标、警冲标等信号标志 立配置齐全、安装牢固。 7.2.1.6地面及高架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曲线内侧,不应有妨碍行车瞻望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 他物体。

7.2.2.1轨道工程建设应完成,并验收合格。 7.2.2.2轨道尽端应设置车挡。高架线路应按照相关规范的规定设置防脱护轨。 7.2.2.3轨道道床排水应畅通,道岔转辙机及其杆件基坑处无积水。道岔转辙区域防雪防冻措施应符 合设计要求。各专业过轨管线应使用道床预留过轨孔洞,因特殊原因需直接过轨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7.2.2.4正线、配线和车场线尚未使用的道岔、预留延伸线终端等预留工程应分别采取道岔定向锁闭、 设置车档等安全防护措施。 7.2.2.5应具有道岔、钢轨的焊点或栓接部位的探伤检测合格报告,对于无缝线路地段,还应具有锁 定轨温、单元轨节长度和观测桩位置等技术资料

车辆基地调度中心,运用与检修等生产设施,内燃机车和工程车等特种车辆,架车机、不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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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和洗车机等,其相关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标准要求并满足试运行需要。 7.2.3.2停车列检库供电隔离启闭设备、有无电显示设施、出入库列位外声光警示设施、检修作业平 台安全保护分区和安全防护设施应具备使用条件。试车线与周围建(构)筑物之间、车辆基地有电区和 无电区应具有隔离设施。 7.2.3.3车辆基地周界应有围蔽设施并满足封闭管理要求。车辆基地应有不少于两个具备使用条件并 与外界道路相通的出入口。 7.2.3.4预留上盖开发条件的车辆基地,轨行区柱网布置应满足轨旁设施检修维护空间要求,上盖开 孔四周应具有防抛措施。生产性库房检修爬梯应与墙体预埋角钢焊接牢固,钢爬梯应做防锈处理。库内 水管应根据运营需要完成防寒处理。 7.2.3.5备品备件、设备、材料、抢修、救援器材和劳保用品、物资仓库、易燃物品库等建筑应建成 并具备使用条件,易燃物品库应独立设置,并应按存放物品的不同性质分库设置。 7.2.3.6车辆基地安全标志应齐全醒目,道路、平交路口、站场线路、试车线等应设有安全隔离、限 高等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7.2.3.7采用全自动运行系统的车辆基地,有人区与无人区之间应有隔离设施。

7.2.4 车站、区间建筑与结构

7.2.4.1车站应有不同方向、满足消防疏散功能的不少于2个独立、直通地面的出入口(疏散通道) 具备使用条件。 7.2.4.2地下车站出入口、疏散口、风亭、地上与地下衔接段等地段和设施应满足防倒灌、防侵入、 防坠等要求。 7.2.4.3列车站台停靠时的列车驾驶员上下车立岗处地面防滑和防静电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7.2.4.4车站设备管理用房装修应完成,应具备照明、通风条件,办公区室内环境污染浓度按规定进 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7.2.4.5车站部位不应有渗水,区间应符合设计防水等级要求,轨道道床面应无渗水。 7.2.4.6盾构管片应无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裂缝和错台;钢结构涂装材料及厚度检测结果应符 合设计要求。 7.2.4.7应具有结构工程监测系统,结构变形监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7.2.4.8对轨行区电缆、管线、射流风机等吊挂构件,声屏障、防火门、人防门、防淹门等构筑物, 均应具有安装牢固、定位锁定和防护措施是否到位的检查记录。区间部位防护门、防淹门的门扇至少应 有2道以上可靠的固定保护措施。 7.2.4.9地下工程(含车站、区间、出入场段等)临近轨行区旁的非钢筋混凝土分隔墙,应经风荷载 和振动荷载作用下结构的抗疲劳性、安全度和耐久性计算和分析,并具有计算和分析合格的报告。 7.2.4.10高架桥梁侧边翼缘下沿应具有滴水槽、滴水沿或其他防止雨水流向混凝土侧面和地面的构造 措施,桥面桥梁端部应有防止污水回流污染支座和梁端表面的防水措施。 7.2.4.11当高架区间上跨道路净空高度不大于4.5m时,应设置限高标志和限界防护架。位于道路 侧或交叉口的墩柱有可能受外界撞击时,墩柱应具有防撞击的保护设施。 7.2.4.12作为疏散通道的道床面应平整、连续、无障碍;轨行区至站台的疏散楼梯、疏散平台在联络 通道处的坡道连接、区间联络通道防火门开启等不应影响乘客紧急疏散。疏散平台宽度符合设计要求, 安装牢固。 7.2.4.13设备安装未使用的结构预留孔洞应完成封堵,轨行区结构本体上的混凝土浮浆、碎块、铁丝 铁片、胶条等异物均应完成清除,区间隔断门槛下方的排水沟应通畅

7.2.5车站机电设备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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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1消火栓泵、喷淋泵、生活水泵、潜污泵现场单机测试,功能应正常。 7.2.5.2风机、风阀现场单机测试,功能应正常。 7.2.5.3控制中心和车站控制室应具有通风设备状态信息显示和故障报警功能。 7.2.5.4应急照明双回路配电箱切换功能应正常。 7.2.5.5车站公共区、区间照明系统测试合格报告、电线(电缆)检测报告、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绝 缘电阻测试记录应齐全、完整。 7.2.5.6给水管不应穿越变电所、通信机房、信号机房、控制室、配电室等电气房间;空调送风口、 空调冷凝水管不应设置在电器设备上方,无法避免时应具有防护措施。 7.2.5.7风管支、吊架应完成防锈防腐处理;风道内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裸露进风口、排风口以及大 型风机的进出风口应设置防鼠网或防护网;应完成通风管路及风道内的杂物清理及卫生清扫。 7.2.5.8穿墙、楼板的各类管道、桥架的封堵应符合设计要求;设备、电缆、接地等的标识应齐全、 清晰、规范,朝向应便于观察

7.2.6供电(含主变电站)

7.2.7火灾自动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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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1正线信号系统应完成单车和多车的上线调试,并取得独立第三方安全认证机构出具的允许不 载客试运行的安全认证证书和安全评估报告,对证书的限制项应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7.2.9.2车辆基地的信号设备应具备接发列车和段内调车的功能,出入段线的转换轨应具备列车驾驶 模式转换功能 7.2.9.3主要行车设备均应具备穴余设计或降级功能,在主机或主用模式故障时应能进行无扰切换 使系统能够保持不间断正常运行。 7.2.9.4信号系统应实现车门与站台屏蔽门的联动功能、站台屏蔽门安全防护功能和站台紧急关闭按 纽安全防护功能。 7.2.9.5信号电源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两路电源的切换时间应符合规范要求,应能保证设备不间断、 无瞬变的供电,UPS旁路功能应良好,信号电源的后备供电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 7.2.9.6设备机房的温度、湿度应满足安全运行的要求,宜具有防电磁干扰测试报告,

7. 2. 10 站台屏蔽门

7.2.10.2站台屏蔽门与信号系统的联动应正常。应具有站台屏蔽门后备电源、门体绝缘、安全玻璃性 能等测试合格报告。 7.2.10.3车站控制室和控制中心应具有站台屏蔽门运行状态、故障信息显示和报警功能。 7.2.10.4滑动门、应急门和端门应能可靠关闭并锁紧,在站台侧应能使用专用钥匙开启,应急门在非 站台侧应能手动开启。 7.2.10.5应急门、端门应能向站台侧旋转90度平开,打开过程应顺畅,不受地面及其他障碍物(含 盲道)的影响;端门的活动门的最小净开度不应小于900mm。 7.2.10.6单侧站台的应急门设置数量不应小于两处,站台每端至少应设置一处。

7.2.11自动售检票

7.2. 12 控制中心

7.2.12.1控制中心行车调度、电力调度、环控调度、防灾指挥、客运管理和信息管理等的设备布局、 功能运行、人机界面等应满足试运行需要。 7.2.12.2控制中心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控制中心应具有独立的进出口通道,控制中心用房应具备独立 性和安全性。 7.2.12.3室内装修与照明综合效果不应在控制中心显示屏上产生炫光。

运行相关的系统应调试完成,相关调试报告应齐

7.3.1项目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运营单位代表及验收专家参加,共

7.3.1项目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运营单位代表及验收专家参加,共 司组成验收委员会,验收专家宜从主管部门公布的专家库中选择。 7.3.2验收专家应审核验收方案,参与验收检查、形成验收意见。 7.3.3验收委员会可根据工程规模、验收内容,将验收人员分成以下验收组: a) 综合组:负责查验工程线路、轨道工程、车辆基地工程质量及相关资料,查验试运行准备相关 情况,查验工程建设程序文件:

7.3.1项目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运营单位代表及验收专家参加,共 司组成验收委员会,验收专家宜从主管部门公布的专家库中选择。 7.3.2验收专家应审核验收方案,参与验收检查、形成验收意见。 7.3.3验收委员会可根据工程规模、验收内容,将验收人员分成以下验收组: a) 综合组:负责查验工程线路、轨道工程、车辆基地工程质量及相关资料,查验试运行准备相关 情况,查验工程建设程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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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机电组:负责查验车站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供电工程(含主变电站)等工程质量和相关资料; 系统组:负责查验通信、信号、综合监控、火灾自动报警及气体灭火、乘客信息和站台屏蔽门 等系统工程质量和相关资料,查验综合联调情况。 .3.4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工程验收前制定验收方案,并于验收前7个工作日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验收方案应包括验收时间、地点、验收范围、验收方法、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及人员分工等,并符合以 下要求: 验收应采用听取汇报、现场查勘、系统及机电设备功能测试及资料抽查等方式进行; b) 现场检查比例:车站工程的现场抽查数量应不少于总数的50%,区间工程抽查数量应不少于总 数量的10%;主变电所、控制中心、轨道工程、车辆基地工程应为必查; C 验收内容应覆盖项目工程划分中涉及试运行的所有工程类型,并包括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遗 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3.5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建设单位组织召开验收预备会,推选各验收组组长,审核并通过验收方案,并确定验收现场抽 查的站点及区间等工程,明确检查分工; b 召开项目工程验收会议,参建各方代表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C 各验收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审阅工程档案和功能性检验、监测、系统设备综合联调等技术资 料;复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审查与试运行安全相关的专项验收文件; d 各验收组根据检查情况形成验收组意见。验收组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组别、验收时间、验收 内容、抽查站点及区间等工程名称、验收基本情况、总体评价、单位及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遗 留问题的整改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e 验收委员会根据各验收组检查意见,对项目工程总体质量进行评价,形成项目工程验收意见, 项目工程验收意见应包括:工程概况、验收范围、验收依据、验收过程、总体评价及结论、建 议等; f)验收委员会签署项目工程验收意见。 .3.6 缓验工程明细审批表及汇总审批表可按本标准表J.1、表J.2填写,

7.3.6缓验工程明细审批表及汇总审批表可按本标准表J.1、表J.2填写。

a)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均已验收合格; b 对不影响运营安全和基本服务水平的甩项工程应经建设、设计总体、运营等有关单位同意,并 上报当地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甩项工程应有明确范围和计划完成时间; C 项目工程验收提出的遗留问题已整改完毕,复查合格率达到100%: d 应已完成至少三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完毕,各系统运行数据指标符 合要求,并应有试运行总结报告;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各专业验收内容检查结果应符合本标准8.2的要求,现场抽查测试宜按本标准附录L进行。竣 工验收抽查的站点与项目工程验收时不一致时,检查内容应涵盖项目工程验收检查内容; g 已通过全部专项验收,并取得相关验收或认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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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峻工验收抽查的内容存在不符合设计文件、规范、标准等的要求时,验收结论为整改后通过的, 应在责任单位整改完毕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论为 不通过的,应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3.2.1 应具有以下批复和许可文件: a 工程项目建设和规划批复; b) 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批复; C 重大设计变更批复; d) 用地和建设许可文件。 3.2.2 应具有以下专项验收文件: a)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及项目工程验收监督意见; b 车站、区间、中间风井、车辆基地、控制中心、主变电站(所)等消防验收文件; C) 起重设备、电(扶)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验收或备案文件; d) 人防验收文件; e 卫生防疫验收文件; f) 建设单位编制的环保验收报告; g 档案验收文件; h) 安全评价文件: i 行车及服务设备质量验收文件。

8.2.1应具有以下批复和许可文

8.2.3.1线路结构竣工测量成果、变形监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8.2.3.2其他设施上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时,上跨设施交叉范围两侧内应设置防护网或者其他安全防 护措施。 8.2.3.3站台边缘与车厢地板面高度处车辆轮廓线的水平间隙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8.2.3.4车站站台面与车辆地板面高度差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轨道几何状态应符合要求,完成动、静态检测;有减振要求的部位,减振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结构具有良好的绝缘性能,具有轨道纵向电阻及对地过渡电阻测试合格报告,

8. 2. 5 车辆基地

车辆基地调度中心,运用 年和工程车等特种车辆,架车机、不落轮 车机等,其相关建筑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并满足运营需要

8.2.6车站、区间建筑与结构

3.2.6.1车站每个站厅公共区应至少有2个独立、直通地面的出人口具备使用条件。地下一层侧式站 台车站的每侧站台应有不少于2个直通地面的出入口具备使用条件;共用站厅公共区的换乘车站,站厅 公共区具备使用条件的出入口平均每条线至少有2个。 3.2.6.2车站投入使用的出入口应与市政道路连通,当出入口朝向城市主干道时,应具有客流集散场 地。当出入口台阶或坡道末端与临近的道路车行道距离小于3m时,应采取护栏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影响车站客流集散的站外广场应与车站同步具备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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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3车站出入口排水沟应畅通,排水系统应与城市排水系统连通,出入口建筑、无障碍垂直电梯 接缝应完成密封处理。 8.2.6.4车站楼梯、公共厕所和无障碍设施应具备使用条件。车站出入口至站厅、站厅至站台应至少 各有一台电梯和一组上、下行自动扶梯具备使用条件。 8.2.6.5车站内的各楼(扶)梯口、换乘通道口、与商业联通口的防火分隔设施应符合消防疏散要求。 车站紧急情况下使用的消防设施、安全应急设施、疏散通道和紧急出口,应具有齐全醒目的警示标志和 使用说明。 8.2.6.6地下车站人行出入口、风并处的人防防护设备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到位,并应按相关标准进行 标识、支撑和保护。 8.2.6.7车站公共区地面材料防滑性能及玻璃栏板、玻璃隔墙、玻璃门窗、玻璃幕墙等部位的玻璃品

2.6.7车站公共区地面材料防滑性能及玻璃栏板、玻璃隔墙、玻璃门窗、玻璃幕墙等部位的玻 、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车站公共区有关设施设备、过道、楼梯口、楼梯装饰玻璃边角、扶手转 连接部位、防护栏杆、不锈钢管焊缝处等不应有可能造成乘客伤害的尖角或突出物。车站地面嵌 散指示应与地面平齐。

8.2.6.8屋顶(含出入口雨棚)、高风亭、风井等高处检修爬梯应安装牢固并加设安全护笼;车站公共 区卷帘门应有防坠落措施。车站公共区防护栏杆应安装牢固。出入口通道内扶梯控制箱门、消防栓箱门 等暗门应安装门锁和把手。 3.2.6.9车站乘客等候区室内环境污染浓度按规定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8.2.6.10应具有结构工程监测系统 监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8.2.6.8屋顶(含出入口雨棚)、高风亭、风并等高处检修爬梯应安装牢固并加设安全护笼;车站公共

8. 2. 7车站机电设备安装

8.2.7.1消火栓泵、喷淋泵、生活水泵、潜污泵遥控或联动测试,功能应正常;给水、排水管道应与 市政管道完成接驳,应满足使用功能。 8.2.7.2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各用水点的水量和水压、车站消火栓系统充实水柱和水量压力、设备房 自动灭火系统运行、区间水泵安全影响等测试合格报告应齐全,完整。 8.2.7.3风机、风阀遥控或联动测试,功能应正常。 8.2.7.4冷水机组、组合式空调机组、冷却塔应安装完成,VRV空调应调试完成,冷却塔或室外机周 边应安装安全防护栏。 8.2.7.5通风换气和空气环境控制功能、排烟系统排烟量、隧道纵向排烟风速、楼梯间加压送风系统 余压等测试合格报告应齐全、完整。 8.2.7.6车控室、信号机房、通信机房双回路配电箱切换功能应正常,UPS切换功能应正常;在火灾 模式下,应急照明联动功能应正常。 8.2.7.7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等应齐全、完整。 8.2.7.8给水管不应穿越变电所、通信机房、信号机房、控制室、配电室等电气房间;空调送风口、 空调冷凝水管不应设置在电器设备上方,无法避免时应具有防护措施。 8.2.7.9风管支、吊架应完成防锈防腐处理;风道内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裸露进风口、排风口以及大 型风机的进出风墙应设置防鼠网或防护网;应完成通风管路及风道内的杂物清理及卫生清扫。 8.2.7.10穿墙、楼板的各类管道、桥架的封堵应符合设计要求;设备、电缆、接地等的标识应齐全、 清晰、规范,朝向应便于观察。

8.2.8供电(含主变电站)

8.2.8.1应有相邻主变电所支援供电、牵引接触网(轨)越区供电、变电所0.4kV低压备 的测试合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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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负荷应有应急电源。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环网电缆、隔离开关、接触网(轨)应运行稳定; 8.2.8.3电力监控系统能够实现遥控、遥测、遥信功能。杂散电流腐蚀防护系统的参比电极、排流装 置、单向导通装置、监测系统等运行正常。 8.2.8.4应有各类电气元件、开关的整定值调整测试合格记录;应具有公共区、区间照明通电试运行 测试合格记录 8.2.8.5变电所接地标志和安全标志应齐全清晰,安全工具应试验合格、配置齐全、放置到位;变电 所内、外设备间应整洁,电缆沟和电缆夹层内应无杂物和积水。电缆孔洞应封堵,穿外墙的电缆孔洞还 应采取防水措施。设备房应安装防鼠板

8.2.9站内客运设备

8.2.9.1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应具有语音安全提示功能,电梯应具有视频监视和门防夹保护 功能,车站控制室、电梯轿厢和电梯机房之间应具备三方通话功能。 3.2.9.2自动扶梯与楼梯板交叉时或自动扶梯交义设置时,扶手带上方应设置防护挡板。当自动扶梯 扶手带转向端入口处与地板形成的空间内加装语音提示或其他装置时,不应形成可能夹卡乘客的三角空 间;自动扶梯紧急停止按钮应具有防误操作的保护措施。 8.2.9.3自动扶梯下部机坑内不应有影响自动扶梯安全运行的积水;电梯底坑内排水设施应运行正常, 不应有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漏水和渗水。 8.2.9.4电梯钢结构并道焊缝性能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进行相应等级的探伤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 要求。 8.2.9.5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标志、安全标志和安全须知应齐全醒目。 8.2.9.6全线所有的电(扶)梯等客运设备均应通过专项验收并取得监督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 记证及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8.2.10火灾自动报警

3.2.10.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各种模式下均应能实现火灾情况下的报警及联动功能。 8.2.10.2消防主机显示及打印功能应正常

3.2.11.1通信系统在正常情况下应能为运营管理、行车指挥、设备监控、防灾报警等提供必要的通信 手段;在非正常或应急情况下,应能为抢险救灾和事故处理指挥提供通信服务。 8.2.11.2传输系统应稳定、可靠。集中告警、网管和保护功能应能实时显示设备状态,并调试完成了 告警和记录功能。 3.2.11.3产播系统应有编程广播、预录及语音合成产播、消防产播及多路平行产播功能,其优先级应 符合设计要求。控制中心广播设备应能够全选、单选、组选车站和各广播区,应同时具有监听功能。车 站广播设备应能够通过自动、手动、紧急三种不同的方式分区、分路广播。 3.2.11.4视频监视系统应实现视频切换、遥控、变倍、调焦、录像、自动光圈调节功能并符合设计要 求。 8.2.11.5无线通信应实现全呼、组呼、选呼、紧急呼叫、强拆、录音等功能,调度台对列车的广播功 能应正常。 8.2.11.6采用全自动驾驶的线路,控制中心应实现对列车乘客广播、对讲、视频监控等功能。 3.2.11.7应有列车到站自动广播和到发时间显示、与主时钟系统接口通信、换乘站基本通信等功能测 试和各子系统的144小时测试报告,测试结果均应符合设计、标准及合同等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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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1.8设备机房的温度、湿度应满足安全运行要求,应有防电磁于扰测试报告

8.2.12.1信号系统应具备列车自动防护功能、控制中心和车站的列车自动监控功能、列车的自动驾驶 功能,主要行车设备均应具备亢余设计或降级功能,在主机或主用模式故障时应能进行无扰切换、使系 统能够保持正常运行。 8.2.12.2信号系统应具有完整的测试及联调报告,其中,列车超速防护、列车追踪防护、列车退行防 泸、列车车门和站台屏蔽门的防护、站台紧急关闭防护、降级模式下的闯红灯防护等与安全相关的测试 结果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8.2.12.3信号系统应具备与行车相关的主要功能,包括车站扣车、跳停、列车车门与站台屏蔽门联动、 时刻表编辑及列车运行调整等,并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8.2.12.4信号系统的监测、检测、报警、网管、培训等设备功能应完整、可靠。 8.2.12.5信号系统应提供144小时测试报告和试运行期间的各项性能测试记录,包括信号设备的故障 率统计、旅行速度、折返间隔、停车精度、车地无线通信的性能等,各项指标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 合同的规定。 8.2.12.6采用全自动运行系统的线路,应具备列车车门与站台屏蔽门对位隔离、远程休眠唤醒、蠕动 模式、工作人员保护(SPKS)、自动清客以及各项中央远程控制功能。 8.2.12.7信号系统应取得独立第三方安全认证机构出具的安全认证证书和安全评估报告,对证书的限 制项应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8.2.12.8信号设备机房的温度、湿度应满足安全运行要求,应有防电磁干扰测试合格报告

8.2.13综合监控系统

8.2.13.1综合监控系统的车站后备盘应具有对灾害报警、信号、电力监控、火灾报警、站台屏蔽门等 的应急操作功能,盘面上紧急停车、扣车和放行的开关应功能正常。 3.2.13.2综合监控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设备机房应有防电磁干扰测试合格报告。 3.2.13.3轨行区人防门、防淹门、联络通道防火门宜具有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对其使用状态 和故障状态的监视警报功能

8.2.14站台屏蔽门

3.2.14.1站台屏蔽门与信号系统的联动应正常。站台屏蔽门门体的绝缘和接地绝缘应满足安全要求。 应具有站台屏蔽门控制系统与信号系统的接口、站台屏蔽门乘客保护(障碍物探测、防夹力、间隙、防 踏空)等测试合格报告。 3.2.14.2车站控制室和控制中心具有站台屏蔽门运行状态、故障信息显示和报警功能 8.2.14.3滑动门的净开度不应小于列车客室门的净开度。 3.2.14.4试运行最后20日站台屏蔽门故障率不应高于1次/万次。 8.2.14.5站台屏蔽门安全标志、使用标志和应急操作指示应齐全醒目

8.2.15自动售检票系统

8.2.15.1自动售票机售票、找零功能应正常,自动检票机检票、车票识别、紧急放行功能应正常。应 有自动售检票系统压力、跨站(线)走票功能、终端设备金属外壳接地、检票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联动等测试合格报告。 3.2.15.2车站公共区自动售检票机的布置应符合乘客进、出站流线,客流不宜交叉。当检修采用后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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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5.3每组进、出站检票机群均应有不少于2个通道具备使用条件。每个车站至少应有1个宽通道 具备使用条件。

控制中心行车调度、电力调度、 行、人机界面等均应满足运营需要

8. 2. 17 综合联调

机电设备系统综合联调应完成,并应有完整的、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的综合联调测试报告。

8.3.1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运营单位代表及验收专家参加,共同组成 验收委员会。验收专家宜从政府主管部门公布的专家库中选择。负责专项验收的城市政府有关部门代表 也应参加验收

8.3.2验收专家负责审核验收方案,参与验收检查、形成验收意见。 8.3.3验收委员会可根据工程规模、验收内容,将验收人员分成以下验收组: 综合组:负责查验工程建设程序、线路、轨道工程、车辆基地工程质量及相关资料,查验试运 行期间运行相关情况,查验符合规定的批复和许可文件、专项验收文件等; b) 土建装修组:负责查验车站、区间建筑与结构、控制中心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相关 资料; 机电组:负责查验车站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供电工程(含主变电站)、电扶梯等工程质量和相 关资料; d 系统组:负责查验通信、信号、综合监控、火灾自动报警及气体灭火、自动售检票、乘客信息 和站台屏蔽门等系统工程质量和相关资料,查验联调联试情况。 8.3.4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制定验收方案并于验收前7个工作日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方 案应包括验收时间、地点、验收范围、验收方法、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及人员分工等,并符合以下要求: a 验收应采用听取汇报、现场查勘、系统及机电设备功能测试及资料抽查等方式进行; b 现场检查比例:车站工程的现场抽查数量应不少于总数的50%,区间工程抽查数量应不少于总 数量的10%;主变电站(所)、控制中心、轨道工程、车辆基地工程应为必查; ) 验收抽查的工程应包括不少于1个且不超过3个项目工程验收检查的工程,对其遗留问题的整 改情况进行抽查; 验收内容应覆盖项目工程划分的全部类型,并包括项目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和试运行过程中发现 问题的整改情况; 竣工验收专家宜选择参加过该项目项目工程验收的专家。 3.3.5 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验收预备会,明确验收分组和工作职责,推选验收组组长,审核并通过验 收方案,并确定验收现场抽查的站点及区间等工程; b) 召开峻工验收会议,建设单位汇报工程建设管理、专项验收及项目工程验收遗留问题整改完成 情况;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代表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情 况; C 运营单位汇报试运行情况; d 各验收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审阅工程档案、试运行报告和专项验收文件,复查项目工程验收 遗留问题和试运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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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各验收组根据检查情况形成验收组意见。验收组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组别、验收时间、验收 内容、抽查站点及区间等工程名称、验收基本情况、总体评价、项目工程验收遗留问题整改情 况、各专业工程观感质量评价、验收结论、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f 验收委员会应根据各验收组检查意见,对项目工程总体质量进行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竣 工验收意见应包括:工程概况、验收范围、验收依据、验收过程、总体验收结论、存在问题及 建议等; g)验收委员会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3.3.6甩项工程明细审批表及汇总审批表可按本标准表J.3、表J.4填写

DB32/T4062—2021附录A(规范性)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A.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开工日期:工程名称施工许可证号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序号项目主要内容1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2现场质量责任制3主要专业工种操作岗位证书4分包单位管理制度5图纸会审记录6地质勘察资料7施工技术标准8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及审批9物资采购管理制度10施工设施和机械设备管理制度11计量设备配备12检测试验管理制度13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14自检结果:检查结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年月日年日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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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资料性) 工程质量验收单元划分

附录B (资料性) 工程质量验收单元划分

8.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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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表(续)

注1:本表中未包含的项目,可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注2:分期施工、分标段施工的工程宜分别划分为子单位工程; 注3:人防工程按各地人民防空部门要求进行验收,本标准不做规定: 注4:车站工程中分属于不同线路的换乘站、采用不同工法施工的区段宜划分为子单位工程; 注5:综合监控集成子系统,可根据合同标段划分1个或多个子单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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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2车站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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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0201-2013 脱硫脱硝用煤质颗粒活性炭表B.2车站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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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2车站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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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3区间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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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563-2018 商品煤质量 水泥回转窑用煤表B.3区间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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