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18-2010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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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18-2010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2.1.8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

sound pressure. level

以接收室的吸声量作为修正参数而得到的楼板或楼板构造撞 击声隔声性能的单值评价量。

WH/T 53-2012 手机动漫文件格式sound pressure level

以接收室的混响时间作为修正参数而得到的楼板或楼板构 击声隔声性能的单值评价量。

频谱修正量是因隔声频谱不同以及声源空间的噪声频谱 ,所需加到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上的修正值。当声源空间 声呈粉红噪声频率特性或交通噪声频率特性时,计算得到的 修正量分别是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或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C 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Ctr 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DnT,w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 LAeq,T 等效[连续A计权」声级; Ln,w 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 L'nT,w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 NRC 降噪系数; R 计权隔声量。

3.0.1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 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 防噪设计要求。·住宅、学校、医院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 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存在显著噪声影响的设施。 3.0.2新建居住小区临交通干线、铁路线时,宜将对噪声不敏 感的建筑物作为建筑声屏障,排列在小区外围。交通干线、铁路 线旁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声环境达不到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 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时,可在噪声源与噪声敏感建筑物之 间采取设置声屏障等隔声措施。交通于线不应贯穿小区。 3.0.3产生噪声的建筑服务设备等噪声源的设置位置、防噪设 计,应按下列规定: 1锅炉房、水泵房、变压器室、制冷机房宜单独设置在噪 声敏感建筑之外。住宅、学校、医院、旅馆、办公等建筑所在区 域内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设施,其设置位置应避免对噪声敏感建 筑物产生噪声于扰,必要时应作防噪处理。区内不得设置未经有 效处理的强噪声源。 2确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内设置锅炉房、水泵房、变压器 室、制冷机房时,若条件许可,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但不宜 毗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并且应采取有效的隔振、隔声 措施。 3冷却塔、热泵机组宜设置在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噪声千扰 较小的位置。当冷却塔、热泵机组的噪声在周围环境超过现行国 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时,应对冷却塔、热 泵机组采取有效的降低或隔离噪声措施。冷却塔、热泵机组设置 在楼顶或裙房顶上时,还应采取有效的隔振措施

3.0.4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白

3.0.4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源作 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应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 布置等作综合考虑,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 造上的防噪措施

3.0.5安静要求较高的民用建筑,

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复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4.1.1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4.1

4.1.1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 规定。

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

1.2高要求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噪声级,应符合 4. 1. 2 的规定。

表4.1.2高要求住宝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

4.2.1分户墙、分户楼板及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

2.1分户墙、分户楼板及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楼板的 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分户构件空气声隔声标准

4.2.2相邻两户房间之间及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分隔楼板上

4.2.2相邻两户房间之间及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分隔楼板上 下的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

表4.2.2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标准

4.2.3高要求住宅的分户墙、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

.3高要求住宅的分户墙、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 合表4.2.3的规定。

2.3高要求住宅分户构件空气声陷

.4高要求住宅相邻两户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 表4.2.4的规定。

表4.2.4高要求住宅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标准

4.2.5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 合表 4.2.5 的规定。

.2.6外墙、户(套)门和户内分室墙的空气声隔声性能, 奇合表 4. 2. 6 的规定。

4.2.6外墙、户(套)门和户内分室墙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

外墙、户(套)门和户内分室墙的

4.2.7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 符合表 4.2.7的规定。

表4.2.7分户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

当确有困难时,可充许住宅分户楼板的撞击声隔声单值评价量小于或等于 85dB,但在楼板结构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8高要求住宅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撞击声隔

声性能,应符合表4.2.8的规定。

表4.2.8 高要求住宅分户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

4.3隔声减噪设计 4.3.1与住宅建筑配套而建的停车场、儿童游戏场或健身活动 场地的位置选择,应避免对住宅产生噪声干扰。 4.3.2当住宅建筑位于交通干线两侧或其他高噪声环境区域时, 应根据室外环境噪声状况及本章第4.1节规定的室内允许噪声 级,确定住宅防噪措施和设计具有相应隔声性能的建筑围护结构 (包括墙体、窗、门等构件)。 4.3.3在选择住宅建筑的体形、朝向和平面布置时,应充分考 虑噪声控制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应使分户墙两侧的房间和分户楼板 上下的房间属于同一类型。 2宜使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背噪声源的一侧。 3对进深有较大变化的平面布置形式,应避免相邻户的窗 口之间产生噪声干扰。 4.3.4电梯不得紧邻卧室布置,也不宜紧邻起居室(厅)布置。 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起居室(厅)布置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和 减振措施。 4.3.5当厨房、卫生间与卧室、起居室(厅)相邻时,,厨房、 卫生间内的管道、设备等有可能传声的物体,不宜设在厨房、卫 生间与卧室、起居室(厅)之间的隔墙上。对固定于墙上且可能 起传声的管道等物件,应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播施。主卧室

4.3.1与住宅建筑配套而建的停车场、儿童游戏场或健身 场地的位置选择,应避免对住宝产生噪声干扰。

场地的位置选择,应避免对住宅产生噪声干扰。

应根据室外环境噪声状况及本章第4.1节规定的室内允许 级,确定住宅防噪措施和设计具有相应隔声性能的建筑围护 (包括墙体、窗、门等构件)

4.3.4电梯不得紧邻卧室布置,也不宜紧邻起居室(厅)不 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起居室(厅)布置时,应采取有效的隔 减振摧施。

4.3.4电梯不得紧邻卧室布置,也不宜紧邻起居室(厅)布置

1.3.5当厨房、卫生间与卧室、起居室(厅)相邻时,厨房

卫生间内的管道、设备等有可能传声的物体,不宜设在厨房、卫 生间与卧室、起居室(厅)之间的隔墙上。对固定于墙上且可能 引起传声的管道等物件,应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措施。主卧室 内卫生间的排水管道宜做隔声包覆处理。

4.3.6水、暖、电、燃气、通风和空调等管线安装及孔洞

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线穿过楼板或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2分户墙中所有电气插座、配电箱或嵌欠墙内对墙体构造 造成损伤的配套构件,在背对背设置时应相互错开位置,并应对 所开的洞(槽)有相应的隔声封堵措施。 3对分户墙上施工洞口或剪力墙抗震设计所开洞口的封堵, 应采用满足分户墙隔声设计要求的材料和构造。 4相邻两户间的排烟、排气通道,宜采取防止相互串声的 措施。 4.3.7现浇、大板或大模等整体性较强的住宅建筑,在附着于 墙体和楼板上可能引起传声的设备处和经常产生撞击、振动的部 位,应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 4.3.8住宅建筑的机电服务设备、器具的选用及安装,应符合 下列规定: 1机电服务设备,宜选用低噪声产品,并应采取综合手段 进行噪声与振动控制。 2设置家用空调系统时,应采取控制机组噪声和风道、风 口噪声的措施。预留空调室外机的位置时,应考虑防噪要求,避 免室外机噪声对居室的十扰。 3排烟、排气及给排水器具,宜选用低噪声产品。 4.3.9商住楼内不得设置高噪声级的文化娱乐场所,也不应设 置其他高噪声级的商业用房。对商业用房内可能会扰民的噪声源 和振动源,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5.1.1学校建筑中各种教学用房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5.1.1 的规定。

表 5. 1. 1 室内允许噪声级

.2学校建筑中教学辅助用房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5.1.2 现定。

表5.1.2室内允许噪声级

.1教学用房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 .1的规定。

表 5.2. 1 教学用房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下相后

5.2.2教学用房与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 5. 2. 2 的规定。

表5.2.2教学用房与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2.3教学用房的外墙、外窗和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 表5.2.3的规定。

表5.2.3外墙、外窗和门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2.4教学用房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5.2.4的 花

表5.2.4教学用房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

主: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普通教室之间楼板的撞击声隔声单值评价量小于或等 于85dB,但在楼板结构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5.3.位于交通十线的学校建筑,宜将运动场沿干道布置, 作为噪声隔离带。产生噪声的固定设施与教学楼之间,应设足够 距离的噪声隔离带。当教室有门窗面对运动场时,教室外墙至运 动场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5.3.2教学楼内不应设置发出强烈噪声或振动的机械设备,其 他可能产生噪声和振动的设备应尽量远离教学用房,并采取有效 的隔声、隔振措施。 5.3.3教学楼内的封闭走廊、门厅及楼梯间的顶棚,在条件允 许时宜设置降噪系数.(NRC)不低于0.40的吸声材料。 5.3.4各类教室内宜控制混响时间,避免不利反射声,提高语 言清晰度。各类教室空场500Hz~1000Hz的混响时间应符合表 5.3.4的规定。

表5.3.4各类教室空场500Hz~1000Hz的混响时间

5.3.5产生噪声的房间(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

3.5产生噪声的房间(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

与其他教学用房设于同一教学楼内时,应分区布置,并应采取有 效的隔声和隔振措施。

6.1.1医院主要房间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 6.1.1

6.1.1医院主要房间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 6.1.1的规定

表 6.1.1室内允许噪声级

注:1对特殊要求的病房,室内允许噪声级应小于或等于30dB; 2表中听力测听室允许噪声级的数值,适用于采用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阅测听 法的听力测听室。采用声场测听法的听力测听室的允许噪声级另有规定。

注:1对特殊要求的病房,室内允许噪声级应小于或等于30dB; 2表中听力测听室允许噪声级的数值,适用于采用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阅测听 法的听力测听室。采用声场测听法的听力测听室的允许噪声级另有规定。

5.2.1医院各类房间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 $.2.1 的规定。

表6.2.1各类房间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6.2.2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6.2. 规定。

表6.2.2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续表 6. 2. 2

6.2.3外墙、外窗和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6.2.3的 规定。

表6.2.3外墙、外窗和门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6.2.4各类房间与上层房间之间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符 合表6.2,4的规定。

6.2.4各类房间与上层房间之间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充许上层为普通房间的病房、手术室顶部楼板的撞击, 声单值评价量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结构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1综合医院的总平面布置,应利用建筑物的隔声作用。门 诊楼可沿交通干线布置,但与于线的距离应考虑防噪要求。病房 楼应设在内院。若病房楼接近交通干线,室内噪声级不符合标准 规定时,病房不应设于临街一侧,否则应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处 理措施(如临街布置公共走廊等); 2综合医院的医用气体站、冷冻机房、柴油发电机房等设 备用房如设在病房大楼内时,应自成一区。 6.3.2临近交通干线的病房楼,在满足本规范表6.2.3的基础 上,还应根据室外环境噪声状况及本规范第6.1.1条规定的室内 允许噪声级,设计具有相应隔声性能的建筑围护结构(包括墙 体、窗、门等构件)。: 6.3.3体外震波碎石室、核磁共振检查室不得与要求安静的房 间毗邻,并应对其围护结构采取隔声和隔振措施。 6.3.4病房、医护人员休息室等要求安静房间的邻室及其上、 下层楼板或屋面,不应设置噪声、振动较大的设备。当设计上难 于避免时,应采取有效的噪声与振动控制措施。 6.3.5医生休息室应布置于医生专用区或设置门斗,避免护士 站、公共走廊等公共空间人员活动噪声对医生休息室的干扰。 6.3.6对于病房之间的隔墙,当嵌入墙体的医疗带及其他配套 设施造成墙体损伤并使隔墙的隔声性能降低时,应采取有效的隔 声构造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表6.2.1、表6.2.2的规定。 6.3.7穿过病房围护结构的管道周围的缝隙,应密封。病房的 观察窗,宜采用固定窗。病房楼内的污物井道、电梯井道不得毗 邻病房等要求安静的房间。 口层址已士民促获丘及分科论丘(家)内

6.3.8入口大厅、挂号大厅、候药厅及分科候诊厅(室)内

采取吸声处理措施;其室内500Hz~1000Hz混响时间不宜寸 2s。病房楼、门诊楼内走廊的顶棚,应采取吸声处理措施

6.3.12医院内的机电设备,如空调机组、通风机组、

组、冷却塔、医用气体设备和柴油发电机组等设备,均应 噪声产品;并应采取隔振及综合降噪措施。

医院各房间内产生的噪声应符合本规范表6.1.1的规定

.1旅馆建筑各房间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7.1.1的规定

表 7. 1. 1 室内允许噪声级

7.2.1客房之间的隔墙或楼板、客房与走廊之间的隔墙、客房 外墙(含窗)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表 7.2.1客房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7.2.2客房之间、走廊与客房之间,以及室外与客房之间的空 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表7.2.2 客房之间、走廊与客房之间以及室外与 客房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2.3客房外窗与客房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7. 的规定。

表7.2.3客房外窗与客房门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客房与上层房间之间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 的规定。

7. 2. 4 的规定,

表7.2.4客房楼板击声隔声标准

客房及其他对噪声敏感的房间与有噪声或振动源的房间

之间的隔墙和楼板,其空气声隔声性能标准、撞击声隔声性能标 准应根据噪声和振动源的具体情况确定,并应对噪声和振动源进 行减噪和隔振处理,使客房及其他对噪声敏感的房间内的噪声级 满足本规范表7.1.1的规定。 7.2.6不同级别旅馆建筑的声学指标(包括室内允许噪声级、 空气声隔声标准及撞击声隔声标准)所应达到的等级,应符合本 规范表7.2. 6的规定

表7.2.6声学指标等级与旅馆建筑等级的对应关系

7.3.1旅馆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7.3.1旅馆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旅馆建筑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噪声状况进行分区。 2产生噪声或振动的设施应远离客房及其他要求安静的房 间,并应采取隔声、隔振措施。 3旅馆建筑中的餐厅不应与客房等对噪声敏感的房间在同 一区域内。 4可能产生强噪声和振动的附属娱乐设施不应与客房和其 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设置在同一主体结构内,并应远离客房等需 要安静的房间。 5可能产生较大噪声并可能在夜间营业的附属娱乐设施应 远离客房和其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并应进行有效的隔声、隔振 处理。 6可能在夜间产生干扰噪声的附属娱乐房间,不应与客房 和其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设置在同一走廊内。 7客房沿交通干道或停车场布置时,应采取防噪措施,如

QC/T 939-2013 前卸料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技术条件内 8电梯井道不应毗邻客房和其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

7.3.2客房及客房楼的隔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客房之间的送风和排气管道,应采取消声处理措施,相 邻客房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满足本规范表7.2.2的规定。 2旅馆建筑内的电梯间,高层旅馆的加压泵、水箱间及其 他产生噪声的房间,不应与需要安静的客房、会议室、多用途大 厅等毗邻,更不应设置在这些房间的上部。确需设置于这些房间 的上部时,应采取有效的隔振降噪措施。 3走廊两侧配置客房时,相对房间的门宜错开布置。走廊 内宜采用铺设地毯、安装吸声吊顶等吸声处理措施,吊顶所用吸 声材料的降噪系数(NRC)不应小于0.40。 4相邻客房卫生间的隔墙,应与上层楼板紧密接触,不留 缝隙。相邻客房隔墙上的所有电气插座、配电箱或其他嵌入墙里 对墙体构造造成损伤的配套构件,不宜背对背布置,宜相互错 开,并应对损伤墙体所开的洞(槽)有相应的封堵措施。 5客房隔墙或楼板与玻璃幕墙之间的缝隙应使用有相应隔 声性能的材料封堵,以保证整个隔墙或楼板的隔声性能满足标准 要求。在设计玻璃幕墙时应为此预留条件。 6当相邻客房橱柜采用“背靠背”布置,两个橱柜应使用 满足隔声标准要求的墙体隔开。 7.3.3设有活动隔断的会议室、多用途厅,其活动隔断的空气 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式的规定,

式中:Rw 计权隔声量(dB); C 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dB)

8.1.1:办公室、会议室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8.1.1的规定

表8.1.1办公室、会议室内允许噪声级

8.2.1办公室、会议室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JGJT 426-2018 农村危险房屋加固技术标准,应符合 表 8. 2. 1 的规定。

办公室、会议室隔墙、楼板的空气声

2办公室、会议室与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 表 8. 2. 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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