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16-2014防火设计.pdf

GB50016-2014防火设计.pdf
积分0.00
特惠
积分0
VIP全站资料免积分下载
立即下载
同类资料根据编号标题搜索
文档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9 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60055
VIP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内容预览由机器从pdf转换为word,准确率92%以上,供参考

GB50016-2014防火设计.pdf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 外)。

2.1.9:散发火花地点sparkingsite

2.1.9.散发火花地

GB/T 22441-2008 地理标志产品 丁岙杨梅2.1.10耐火极限fireresistance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 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正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2.1.11防火隔墙firepartitionwall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2.1.12防火墙firewall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 墙体。

2.1.13避难层(间)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2.1.14 安全出口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 1

2.1.15封闭楼梯间

团楼梯间enclosed staircase

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裁

2.1.16防烟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散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 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1.17避难走道exitpassageway

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 至室外的走道。

2.1.18闪点flashpoint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 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2.1.19爆炸下限lowerexplosionlimit

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 度

2.1.21防火间距fireseparationdistance

防正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注: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 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4充实水柱fullwa

3.1.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

1.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 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1.2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 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

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 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 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 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 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3.1.5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 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3.2.1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 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表3.2.1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项,其耐火极限不限。 3.2.2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 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 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m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为微添纳炉防上纳从 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6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标准的规定。 3.2.7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 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 级。

3.2.9·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 3.2.10、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 和2.00h。

3.2.11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 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下列建筑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 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 保护措施: 1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和屋顶承重构件; 2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 3、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和屋顶承重构件。

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 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 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采用难燃性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 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的规定。 3.2.13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 限应提高0.25h。 3.2.14,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 极限不应低于0.75h。 3.2.15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 应低于1.50h和1.00h。 3.2.16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 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当为4层及4层以下的丁、戊类厂房(仓库)时,其屋面 板可采用难燃性轻质复合板,但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 能不应低于B2级。 3.2.17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厂房(仓库),其耐 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3.2.18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 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3.3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3.3.1的规定。

表3.3.1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共防大力区 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 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 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 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 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 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筑面积可 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 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 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 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 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 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 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 区的建筑面积内。

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6、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 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一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 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 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 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 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 区的建筑面积内。 “一”表示不允许,

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

表3.3.2仓库的层数和面积

注:1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

6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²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 面积不应大于2000m。 7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规定。 8“”表示不允许。 3.3.3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 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 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 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3.4电之米生产场5

3.3.5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 不应低于三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和设置独立的安 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广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 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 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6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

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 其他部位分隔: 3: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 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3.3.7: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3。设置 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 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

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 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的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3.3.9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 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 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B.3.10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1当建筑功能以分抹、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 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定 2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 规定确定,但当分栋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 火要求可分别按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当分栋等作业区采用防火 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规范表 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3.0倍: (1)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类 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 (2)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3.0倍

(1)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 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 (2)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11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

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其屋顶应采用不 材料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3.4.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 条的规定。

注: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宣小于 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 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 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申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 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并设时,其 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5条规定 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广房的屋顶无天 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 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 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广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4.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防火间距不受表3.4.3 品定的限制

表3.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3.4.4”高层厂房与申、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 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且 不应小于13m。

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 减小,但不应小于4m。 3.4.6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 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 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总容量不大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 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4.7,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第3.4.1 条的规定,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 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m。 3.4.8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 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 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10000m²)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 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组 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中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 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确定。 3.4.9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 市建成区内。 3.4.10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 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 道路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 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 3.4.11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 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其他建筑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和第3.5.1条的规定。 3.4.12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 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3.4.10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 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 道路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 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 3.4.11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 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其他建筑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和第3.5.1条的规定, 3.4.12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 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3.5仓库的防火间距3.5.1·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表3.5.1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甲类仓库(储量,t)称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项≤5>5≤10>10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50裙房、其他民用建筑、30402530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甲类仓库20202020二级152012.15厂房和乙、丙、丁、戊类三级20251520仓库四级25302025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O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304025'30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厂外铁路线中心线40厂内铁路线中心线30厂外道路路边20主要10厂内道路路边次要5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3.5.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17

表3.5.2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乙类仓库丙类仓库丁、戊类仓库多层高层单、多层高层单、多层高层名称四三四二级级二级二级级级级二级级级级1012131012141310121413级乙单、多三丙 1214151214161512141615层级丁、戊四类仓1416171416181714161817级库高层1315131315171313151713级251012141310121413级裙房,三单、多251214161512141615级层民用四251416.181714161817建筑级50.2025252015181815类高层二501520201513151513类注:1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2,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3.5.3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8

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较低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 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3.5.4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简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4的规定。

5.4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

注:1当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圆仓与工作塔、接收塔、发放站为一个完整工艺单元的组群时 组内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受本表限制。

3.5.5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 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3.6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6.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散开或半散开式。 专用里车 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6.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6.3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 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

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 部位。 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60kg/m²。 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3.6.4厂房的泄压面积宜报 长径比不大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式中:A一泄压面积(m²); V一厂房的容积(m); C一泄压比,可按表3.6.4选取(m²/m²)

表3.6.4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与泄压比规定值(m²/m²)

注:长径比为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与其横截面周长的积和4.0倍的建筑横截 面积之比。

1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 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 火材料密封。 3.6.7,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 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3.6.8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3.6.9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3.6.10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 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 3.6.11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 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3.6.12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 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3.6.13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 粮食筒仓工作塔和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3.6.4条的规定计算确定。有

粮食筒仓工作塔和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3.6.4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粉尘爆炸危险的其他粮食储存设施应采取防爆措施。 3.6.14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按本规范第3.6节规定 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3.7.1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 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7.2,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 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²,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 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 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30人; 5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且 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 3.7.3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 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申级防火门作 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 3.7.4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3.7.4的规定。

B.7.4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

3.7.5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 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3.7.5的规定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0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0m。 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 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 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 日 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3.8.1·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 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8.2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时 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 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时,可设置1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 或楼梯的门应为艺级防火门。

筑面积不天于100m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

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 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8.4冷库、粮食筒仓、金库的安全疏散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 范》GB50072和《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50322等标准的规定, 3.8.5粮食筒仓上层面积小于1000m²,且作业人数不超过2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 出口。 3.8.6仓库、筒仓中符合本规范第6.4.5条规定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楼梯,但 筒仓室外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3.8.7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3.8.8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他仓库内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 施宜设置在仓库外,确需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并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 并筒内。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的入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或符合本规范第6.5.3条 规定的防火卷帘。

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块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4.1.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 材料堆场等,应布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布置在城市 (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 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 4.1.2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4.1.3: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实体防 护墙。 4.1.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 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4.1.5: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 垛,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0.2.1条的规定。 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1.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 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4.1.5: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 垛;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0.2.1条的规定。

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2.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 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表4.2.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m)

:1 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m甲、 类液体相当于5m丙类液体折算。 2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 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 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 规定增加25%。 4浮顶储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 5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 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总容量不大于200m时 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 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4.2.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 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5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 灾的泡沫灭火设施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 6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1000m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注:1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 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5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 灾的泡沫灭火设施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 6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1000m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

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

4.2.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内储罐的单罐容量和总容量不应大于表4.2.

表 4. 2. 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最大容量

2,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 限; 3.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容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 准单罐,按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确定。 4.2.4.:、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区,其每个防火堤内宜布置火灾危 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沸溢性油品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油品储罐布置在同一防 火堤内。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不应与地下式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4.2.5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 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²且闪点大于120℃ 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 2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 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3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 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4.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应为1.0m~2.2m,在防火堤的 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5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均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 隔堤; 6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 封闭、隔离装置。 4.2.6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 (区),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 4.2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表4.2.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m)液体类别和储罐形式泵房铁路或汽车装卸鹤管甲、乙类液体拱顶罐1520储罐浮顶罐1215丙类液体储罐1012注:1总容量不大于1000m²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和总容量不大于5000m²的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2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4.2.8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表4.2.8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m)建筑物厂内名称泵房一、二级三级四级铁路线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14161.8208丙类液体装卸鹤管10121410注:装卸鹤管与其直接装卸用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4.2.9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表4.2.9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厂外铁路线厂内铁路线厂外道路厂内道路路边名称中心线中心线路边主要次要甲、乙类液体储罐3525201510丙类液体储罐3020151054.2.10零位罐与所属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4.2.11石油库的储罐(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石油库内的储罐布置和防火间距以及储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等库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3.1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27

QB/T 4791-2015 植脂末表4.3.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m)

的乘积计算。 2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3.1的规定; 3.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 比空气大时,应按表4.3.1.的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 4.3.1的规定确定; 4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 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 5:容积不大于20m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3.2,可燃气体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2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3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于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4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大于200000m时,应分组布置。卧式 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m。

4.3.3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表4.3.3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m)湿式氧气储罐(总容积,m)名称K≤10001000<50000V>50000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253035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202530甲类仓库,室外变、配电站民用建筑182025一、二级101214其他建筑三级121416四级141618注:固定容积氧气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Pa)的乘积计算。2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3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4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5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6容积不大于50m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注:1m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气态氧。4.3.4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相应容积湿式氧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m。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用液氧储罐气源站的液氧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m²,总容积不宜大于20m²2相邻储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直径的0.75倍;3医用液氧储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外的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的规定,与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50751的规定。4.3.5液氧储罐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沥青路面。4.3.6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6的规定。29

表4.3.6、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厂外铁路厂内铁路厂外道路厂内道路路边名称线中心线线中心线路边主要次要可燃、助燃气体储罐2520151054.3.7液氢、液氨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4.4.1条相应容积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减少25%确定。4.3.8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8的规定,与表4.3.8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表4.3.8: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液化天然气储罐(区)(总容积,)集中放名称散装置10

1.5倍架空通信线I、Ⅱ级1.5倍杆高3040杆高(中心线)其他1.5倍杆高铁路国家线405060708040(中心线)企业专用线25303530注: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当少于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4.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1的规定,与表4.4.1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表4.4.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的防火间距(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总容积V,m)名称30<2500<5000<50

2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大于50m,总容积不大于400m时,其防火间距可 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0%。 3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当少于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 本表有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4.4.2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0m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 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4.4.3,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 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减至6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 置在储罐区内时,储罐与泵的防火间距不限。 4.4.4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的防 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工业企业内总容积不大于10m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当设置在 专用的独立建筑内时,建筑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的防火间距可按甲类厂房有 关防火间距的规定确定。当露天设置时,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4.4.5I、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4.5.的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不大于1m的瓶装供应站 瓶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表4.4.5NB/T 10196-2019 架空导线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I、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