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3484-2021 油页岩露天矿山安全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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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3484-2021 油页岩露天矿山安全规程.pdf

1)行走前应检查行走机构及制动系统; 2)挖掘机应在平整、坚实的台阶上行走,在松软或含水有沉陷危险的道路上行走时, 应采取防止沉陷的措施; 3)根据不同的台阶高度、坡面角,挖掘机的行走路线与坡底线和坡顶线应保持一定的 安全距离; 4)挖掘机上下坡时,驱动轴应始终处于下坡方向;铲斗应空载,并下放与地面保持适 当距离,悬臂轴线应与行进方向一致; 5)挖掘机升降段之前应预先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且爬坡时不应超过挖掘机规定的最 大允许行走坡度; 6)挖掘机升降段或者行走距离超过300m时,应有专人指挥;行走时,驱动轴应在后 悬臂应对正行走中心,及时调整方向,不应原地大角度扭车; 7)挖掘机通过线缆或风水管路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铲装设备不应跨电缆装车; 2)卡车开到装车位置停稳并发出装车信号后,方可装车; 3)向运输设备装载第一铲斗时,不应装大块; 4)装入运输车内的物料不应超出车厢外部; 5)运输车辆应装载均匀,不应单侧偏装、超装; 6)不应采用高吊铲斗的方式装车; 7)装车时埃捉却斗不应儿汽车架轴宏上方越过

5.4.6操作单斗挖掘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机悬臂、铲斗及工作面附近QKDS 0002S-2015 昆明市官渡区俊东食品厂 固态调味料,不应有人停留; 2)不应使用铲斗载人、砸大石和起吊重物; 3)铲斗回转时,应离开采掘工作面; 4)在回转或者挖掘过程中,铲斗不应突然变换方向; 5)遇到坚硬岩体时,不应强行挖掘; 6)反铲上挖作业时,应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下挖作业时,履带不应平行于采掘面; 7)严禁装载铁器等异物和拒爆的火药、雷管等,

1)两者间距不应小于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且不小于50m; 2)在相邻的上、下台阶作业时,两者的相对位置影响上下台阶的设备、设施安全时, 应制定安全措施。

6.1.1汽车制动、转向系统和安全

6.1.3运输道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运输道路应设置在稳定区域内; 2)道路宽度应符合通行、会车等安全要求; 3)受采掘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的宽度时,应视道路距离设置相应数量的会车线: 4)长距离运输坡道,应在适当位置设置缓坡道: 5)应根据具体情况,在急弯、陡坡、岔路口、危险地段等位置设置反光路标、限速标 志、警示标志等安全设施; 6)矿场道路应设置安全挡墙,其高度不小于汽车轮胎直径的3/5; 7)汽车道路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洒水降尘。

6.1.4汽车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驾驶室外禁止乘人; 2)运行时不升降车斗: 3)不应采用溜车方式发动车辆; 4)不应空档滑行; 5)不应弯道超车; 6)严禁超速行驶; 7)不应在主运输道路和坡道上停车; 8)不应在供电线路下停车:人个! 9)通过道口之前驾驶员应减速瞭望,确认安全后再通过; 10)不应超载运行。 6.1.5汽车不应在露天矿山道路上拖挂其他车辆,必须拖挂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设专 人指挥。 6.1.6同类汽车正常行驶不应超车;修路、弯道、单行道等特殊路况下,任何车辆都不应 超车;除正在维护道路的设备和应急救援车辆外,各种车辆应为露天矿山运输汽车让行。 6.1.7冬季应及时清除路面上的积雪或者结冰,并采取防滑措施;前、后车距不应小于50m; 行驶时不应急刹车、急转弯或者超车。 6.1.8雾天或者烟尘影响视线时,应开启警示灯,减速行驶,前、后车距不应小于30m; 能见度不足30m或者雨、雪天气危及行车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6.1.9汽车在运输道路上出现故障且无法行走时,应开启全部制动和警示灯,并采取防止 溜车的安全措施;同时应在车体前后30m外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 6.1.10汽车在装、卸点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汽车应在装、卸点发出信号后,方可进入或驶出装、卸地点; 2)汽车应停在铲装设备最大回转范围1m之外; 3)正在装载的汽车必须制动,司机不应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外; 4)不应在装、卸载时检查、维护车辆; 5)汽车排队等待装、卸车时,车与车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6)夜间装、卸车地点,应有良好照明

6.2带式输送机运输及破碎

2)带式输送机应设软启动装置; 3)非大倾角带式输送机运送物料的最大坡度,向上应不大于15°,向下应不大于12°; 4)上运带式输送机,应设制动装置和逆止装置: 5)下运带式输送机,应设制动装置: 6)采用非金属聚合物制造的输送带,其阻燃性能应符合GB/T7984和GB/T9770的规 定; 7)带式输送机转载点应设置除尘装置: 8)输送带设计安全系数,应符合GB50431的规定要求。 6.2.2带式输送机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避开工程地质不良地段,特殊情况下应采取安全措施: 2)带式输送机栈桥侧应设人行通道,坡度大于5°的人行通道应设防滑措施,并应符 合GB22340的规定要求; 3)跨越设备或者人行道时,应设置防物料撤落的安全保护设施 4)在转载点和机头处应设置消防设施及除尘设施; 5)带式输送机沿线应设检修通道和防排水设施; 6)夜间工作时,带式输送机全线应设照明; 7)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应设防护栏及警示牌;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 处,应设过桥。上

6.2.2带式输送机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避开工程地质不良地段,特殊情况下应采取安全措施: 2)带式输送机栈桥侧应设人行通道,坡度大于5°的人行通道应设防滑措施,并应符 合GB22340的规定要求; 3)跨越设备或者人行道时,应设置防物料撒落的安全保护设施; 4)在转载点和机头处应设置消防设施及除尘设施; 5)带式输送机沿线应设检修通道和防排水设施; 6)夜间工作时,带式输送机全线应设照明; 7)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应设防护栏及警示牌;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 处,应设过桥。

6.2.3带式输送机运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护网,并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滚落等措施; 2)带式输送机启动时应有声光报警装置,不应运送工具、材料、设备和人员;停机前 后应巡查托辊和输送带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检修时应当停机闭锁。

6.2.4破碎站设置和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6.2.4破碎站设置和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避开沉降、塌陷、滑坡危险及火区等不良地段: 2)卸车平台应便于卸载、调车; 3)卸车平台应设汽车卸料的安全限位车挡及防止物料滚落的安全防护挡墙; 4)卸车平台应有良好的照明系统,并有卸料指示信号安全装置; 5)移动式破碎站履带外缘距工作平台坡底线和下台阶坡顶线距离应符合设计: 6)处理和吊运大块物料时,非作业人员应撤到安全地点; 7)清理破碎机堵料时,应采取防止系统突然启动的安全保护措施; 8)破碎机上部应设格栅及超限物料破碎装置,控制破碎机入料粒度; 9)清理破碎机料仓堵料时,不应爆破破碎,如需爆破,应单独制定专门措施; 10)破碎站卸料和受料口应设置除尘装置。

6.2.5自移式破碎机应设置卸料臂防撞检测、过负荷保护和各旋转部件防护装置。

7.1.1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考虑征地动迁、排土场容积、堆置高度、 排土工艺等因素,结合场地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以及下游居民区和重要工业建构筑 物等周边环境情况,经科学论证后,合理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土场宜在露天采场境界外就近设置。对于分期开采的露天矿山,经技术经济比较 合理时,可设在远期开采境界以内;条件允许的矿山可设置内部排土场。 2)排土场不应给采矿场、工业场地、居民区、铁路、公路和其他设施造成安全隐患, 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对于堆置整体稳定、排水良好、基底原地面坡度较缓、工程地质及 水文地质条件良好,且未设置防护工程措施的排场,最终坡底线与保护对象间的最小安全 防护距离应按表2确定;当设置防护工程措施时,安全防护距离应根据所采取的工程措施, 经专题论证后,在设计中规定。

场最终坡底线与保护对象间的最小安全防护距离

3)排土场场址宜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如因基底岩土条件不良而影响安全 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4)排土场场址宜设置在原地形坡度较缓、场地条件简单的沟谷,不宜设置在汇水面积 大、沟谷纵坡陡、出口不易拦截的山谷中,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5)排土场不应布置在具有形成泥石流条件、排水不良、可能危及重要建筑、构筑物的 上游。 6)排土场应避免对环境的危害和污染。排土场位置不应选在居民区或工业场地主导风 向的上风侧和生活水源的上游。 7.1.2排土场位置确定后,设计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地质灾害评估和安全预评价等工 作。 7.1.3排土场台阶高度、总堆置高度、边坡角度、台阶宽度应按照排土工艺,根据排土场

地水文气象条件、地形地貌条件、场地和堆积物的岩土分布特点以及岩土工程性质等通过排 土场稳定性计算分析确定。多台阶排土场的总体边坡角应满足排土场总体稳定性的要求。 7.1.4排土场应进行土岩流失量估算,设透水型拦挡设施,并应在最终坡脚线与拦挡设施 同设泥沙沉积安全带。泥沙沉积安全带的长度应由设计根据排土场等级、原地形坡度、排弃 物料含泥率、排水设施保障系数、服务年限内泥土流失量等综合确定,最小长度不宜小于 50m。 7.1.5对堆置高度大于100m的沟谷型排土场,应在其底部设置拦挡坝。当沟谷型排土场沟 底原地面坡度大于12°时,宜设置多级拦挡坝。 7.1.6排土场内的平台应设置2%~5%的反坡,并应在排土场平台内侧修筑排水沟,以拦截 平台表面及坡面汇水。 7.1.7排土场原设计抗震标准低于现行标准时,应按现行抗震标准进行校核,校核后不满 足要求时,应进行加固处理。 7.1.8应对排土场及其周边环境、安全辅助设施等每周检查不少于1次,汛期和春李冻融 期应增加检查次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查内容应符合AQ2005的要求。 7.1.9暴雨及地震后,应对排土场及其安全辅助设施进行专项巡查和检测,及时修复和加 固破坏的部位,确保排土场的安全运行。 7.1.10排土场使用结束后,应实施关闭并进行生态修复

7.2.1排土作业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土作业区内应配备质量合格且足够数量、适应作业突发事故应急的钢丝绳、大卸 扣、灭火器等应急工具,其中钢丝绳数量应不少于4根,大卸扣数量应不少于4个; 2)排土作业区内应配备指挥工作间和通讯工具,并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7.2.2汽车排土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2)汽车卸载的排土场卸载边缘应设置安全车挡,车挡高度应不小于轮胎直径的3/5, 车挡顶部和底部宽度应分别不小于轮胎直径的1/4和3/4; 3)汽车排土作业时,应有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指挥: 4)进入作业区的人员、车辆、工程机械应服从指挥,非作业人员未经允许不应进入排 土作业区; 5)汽车进入排土场内应限速行驶。汽车与排土工作面距离在50m~200m时,车速不大 于16km/h;50m范围内,车速不大于8km/h; 6)卸载物料时,汽车应垂直于排土工作线;重车卸载时的倒车速度应不大于5km/h, 不应高速倒车,冲撞安全车挡; 7)应按规定顺序排弃土岩。排土场最终境界20m内,应排弃大块岩石。在同一地段进 行卸车和推土作业时,设备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8)指挥工作人员或安全管理人员应随时观察作业台阶的稳定情况,当排土安全车挡或 反坡不符合规定、坡顶线内侧30m范围内有大面积裂缝或不正常下沉时,作业汽车不应进入 该危险区作业,安全管理人员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后,方可恢复作业; 9)作业区内能见度低于30m时,应停止作业,

7.2.3排士机排士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土机应在稳定的平台上作业,外侧履带与平台坡顶线间应留设安全距离,安全距 应由设计根据排土平台高度、排弃物料性质和设备荷载等综合确定。 2)排土机长距离行走时,受料臂、排料臂应与行走方向成一直线,并将其吊起、固定:

配重小车在靠近回转中心的前端,到位后应用销子固定;上坡时不应转弯。 3)工作场地和行走道路的坡度,应符合排土机的技术要求。 4)排土线长度宜满足2~3个月的移设周期要求。

7.2.4推士机械推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推土机械作业的工作面坡度应符合设备要求,下坡时不应空挡滑行; 2)与运输汽车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3)刮板或铲斗不应超出平台边缘; 4)距离排土平台边缘小于5m时,推土机械应低速运行; 5)推土机不应后退开向平台边缘; 6)不应沿平行坡顶线方向作业; 7)不应以高速冲击的方式铲推物料; 8)推土机上不应站人; 9)发动机运转时,司机不应离开驾驶室

7.2.5推土机械牵引车辆或其它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专人指挥; 2)被牵引车辆或设备有制动系统,并有人操控; 3)推土机械的行走速度不大于5km/h; 4)下坡牵引车辆或设备时,不应用绳索牵引, 2.6多辆推土机械在同一工作面作业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2.7推土机械的检修、润滑和调整,应在平整的地面上进行。

8.1.1露天矿山供电系统建设应符合GB50070相关的规定要求。 8.1.2露天矿山附近有电力系统输电线路,且矿山没有一级负荷,当供电系统电压一致时, 可采用“T”型接线方式。 8.1.3两班生产的露天矿山,当矿坑涌水量较小,排水系统不构成一级负荷时,可采用内 燃发电机组向水泵供电和露天采场照明。 3.1.4电气设备可能被人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应设置保护罩或围栏以及警示标志。 8.1.5露天采场的每台设备,应设有专用的受电开关,停电或送电应有工作牌,

8.2.1有淹没危险环境露天采场的排水泵或用井巷排水的排水泵应由双重电源供电。两回 路供电线路中,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最大排水负荷。 8.2.2大型露天采场的供电线路不宜少于两回线;两班生产的露天采场或小型露天采场可 采用一回线;排土场供电可采用一回线。两回线供电线路,每个回路的供电能力不应小于全 部负荷的70%。 8.2.3露天采场、排土场高压电力网配电电压应采取6kV或10kV,低压电力网配电电压宜 采用380V或380V/220V。 8.2.4露天采场内的架空线路宜采用钢芯铝绞线;排土场的架空线路宜采用铝绞线;由分 支线向移动式设备供电,应采用橡套软电缆。 8.2.5在停电线路上工作时,应先采取验电和挂接地线等安全措施,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地 线拆除后再通电

8.2.6露天采场内架空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要

8.2.6露天采场内架空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固定供电线路应设置在稳定的边坡上; 2)高压、低压输电线路的电缆或导线截面应计算确定,但高压线截面不应小于35mm²; 3)架设在同一电杆上的高低压输配电线路不应多于两回; 对于直线杆,上下横担的距离不应小于800mm;对于转角杆,10kV及以下电压,上下横 担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垂直向露天采场供电的配电线路,同一杆上只能架设一回; 4)架空线下严禁停放矿用设备,严禁堆置剥离物。 8.2.7在最大下垂度的情况下,架空线路到地面的垂直距离应符合表3的要求。

8.2.7在最大下垂度的情况下,架空线路到地面的垂直距离应符合表3的要求。

8.2.7在最大下垂度的情况下,架空线路到地面的垂直距离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架空线与地面的安全距离

8.2.8采矿设备从架空电力线路下万通过日 列要求: 1)3kV以下,不小于1.5m; 2)3kV~10kV,不小于2m; 3)10kV以上,不小于3m。 8.2.9地面明敷设电力线路通过运输道路时应穿保护管,保护范围应超出路基或排水沟边 0.5m以上,保护管埋地深度不宜小于0.5m。 8.2.10保护管应采用钢管,两端内壁应光滑无毛刺,每根管宜只穿1根电缆

8.3.1固定式架空照明线路宜采用铝绞线;移动式架空照明线路宜采用绝缘导线;移动式 非架空照明线路应采用橡套软电缆,

8.3.2露天矿山照明电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固定式照明灯具不应高于220V: 2)行灯或移动式灯具不应高于36V; 3)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地点作业时

8.3.3夜间工作时,下列地点应设照

1)钻机、移动式或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水泵的工作地点; 2)带式输送机、斜坡人行梯或人行道; 服 3)汽车装载处、排土场卸车线。

8.3.4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1)变、配电所; 2)监控室、生产调度室、通信站和网络中心; 3)露天矿山救护值班室。 3.5露天矿山照度标准应符合GB50070的规定

露天采场架空线路的下列位置应装设避雷装置 )露天采场供电线路与横跨线或纵架线的连接处:

2)多雷地区的高压设备进线电缆与横跨线或纵架线的连接处: 3)排土场高压设备进线电缆与架空线的连接处。 8.4.2露天矿山处于山区或高地,雷雨天机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停止作业,远离设备,并 断开总开关。 8.4.3向低压移动设备供电的变压器,其中性点宜采用非直接接地方式;向固定式设备供 电的变压器,应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 8.4.4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框架或外壳、电缆和金属包皮应进行保护接地,接地网应采 用并联方式。 8.4.51kV以下的中性线接地电网,应采用接零系统。架空线的终端宜重复接地,无分支 的线路每隔1~2km接地一次

8.4.6主接地极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寸

1)露天采场主接地极应不少于2组;排土场主接地极可设1组; 2)主接地极宜设在供电线路附近或其它土壤电阻率低的地方; 3)有2组及以上主接地极时,当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后,在架空接地线上任一点所测 得的对地电阻值应不大于4Q,移动式设备与架空接地线之间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Q。

2)主接地极宜设在供电线路附近或其它土壤电阻率低的地方; 3)有2组及以上主接地极时,当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后,在架空接地线上任一点所测 得的对地电阻值应不大于42,移动式设备与架空接地线之间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2。 8.4.7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架空接地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35mm的钢绞线或钢芯铝绞线,并应架设在配电线 路最下层导线的下方,与导线任一点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0.5m; 2)移动式电力设备,应采用矿用橡套软电缆的专用接地芯线接地或接零。

8.4.7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架空接地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35mm²的钢绞线或钢芯铝绞线,并应架设在配电线 最下层导线的下方,与导线任一点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0.5m 2)移动式电力设备,应采用矿用橡套软电缆的专用接地芯线接地或接零,

8.5运行、检查和维修

8.5.3操作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要

8.5.4电气保护装置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2)在用设备每年至少检验1次; 3)漏电保护装置每半年至少检验1次 4)线路变动、负荷调整时应进行检验:

5)应做好检验记录并存档。

8.5.5高压变、配电设备和线路的停送电作

1)应指定专人负责停、送电作业,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 2)申请停、送电时,应执行工作票制度; 3)断电作业时,应进行验电、放电,并设置三相短路接地线;供电线路的电源开关应 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禁止送电”的警示牌; 4)确认所有作业完毕后再摘除接地线和警示牌; 5)由负责人检查无误后再通知调度恢复送电; 6)值班人员应做好停送电记录

9.1.1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

1)受洪水威胁的露天采场应设置地面防洪工程; 2)不具备自然外排条件的山坡露天矿,境界外应设截水沟排水; 3)凹陷露天采场应设机械排水设施; 4)遇设计防洪频率的暴雨时,最低台阶淹没时间不应超过7d,淹没前应撤出人员和重 要设备。

9.1.3机械排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正常涌水量,全部水 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设计最大排水量; 2)应设工作排水管路和备用排水管路。任意一条排水管路检修时,其他排水管路应能 完成正常排水任务。

尔求应能任内排出一查仪正带通小量, 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设计最大排水量; 2)应设工作排水管路和备用排水管路。任意一条排水管路检修时,其他排水管路应能 完成正常排水任务。 9.1.4地层含水和地下水影响露天采场生产安全时,应采取疏干降水措施。疏干工程应超 前于米矿工程。 9.1.5排水沟应经常检查、清淤,不应渗漏、倒灌或漫流。当露天采场内有滑坡区时,应 在滑坡区周围设截水沟。当水沟经过有变形、裂缝的边坡地段时,应采取防渗措施。 9.1.6每年雨季前应对防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制定防排水计划。检修防排水设施, 新建的防排水工程应在雨季前完工。! 9.1.7排土场周围应修筑截泥、防洪和排水设施。当排土场范围内有出水点时,应在排土 作业前采取措施将水疏出。

在滑坡区周围设截水沟。当水沟经过有变形、裂缝的边坡地段时,应采取防渗措施。 .1.6每年雨季前应对防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制定防排水计划。检修防排水设施, 新建的防排水工程应在雨季前完工。1 9.1.7排土场周围应修筑截泥、防洪和排水设施。当排土场范围内有出水点时,应在排土 作业前采取措施将水疏出。

9.2.1露天矿山建构筑物应建立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器材。不应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杂物。 9.2.2露天矿用设备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9.2.3设备加注燃油时严禁吸烟和明火。 9.2.4露天矿用设备上严禁存放汽油和其它易燃易爆品。 9.2.5严禁用汽油擦洗设备。 9.2.6矿石堆场、木材场、防护用品仓库、爆破器材库、氢和乙炔瓶库、石油液化气站和 油库等重要场所,应建立防火制度,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备足消防器材。 9.2.7在排弃过程中宜将油页岩与其他不可燃剥离物按比例混合排弃,预防油页岩发火。 9.2.8在内排土场的建设过程中,宜将油页岩与不可燃物料进行分层排弃,建立分层隔离

9.2.5严禁用汽油擦洗设备

9.2.8在内排土场的建设过程中,宜将油页岩与不可燃物料进行分层排弃,建

带,预防油页岩发火。 9.2.9发现排土场有异味、局部温度异常、冒烟时,应查明情况、分析原因并及时处理。 9.2.10有自燃发火倾向的矿岩堆场,应制定防灭火专项措施,

10.1.1台阶开挖前,应清除边坡上方已松动的石块及可能崩塌的土石块体。边坡浮石清理 完毕之前,人员和设备不应在边坡底部停留。 10.1.2按照GB51289规定进行边坡勘察及稳定性分析评价,对不稳定的边坡,应采取有 效的治理措施,稳定后方可开展作业。削坡作业时,不应先开挖坡脚,并不应从下部掏采。 10.1.3露天矿山开采时,工作阶段边坡角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结构破碎、松软的露天采场,工作阶段边坡角应小于所采矿岩松散物的自然安 息角。 2)对于结构较完整、完整的露天采场,工作阶段边坡角的确定应充分考虑现场工程地 质、水文地质条件并结合岩层层理、岩体节理裂隙产状与边坡面产状间的关系,分析与评价 边坡破坏模式,由设计通过采用合理的稳定性计算方法确定。 10.1.4露天矿山开采到界最终边坡角的大小,应由设计通过稳定性计算确定,同时应考虑 边坡岩体的长期强度及降水、冻融等作用的影响。 10.1.5临近最终边坡作业,应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应采用控制爆破减震; 2)边坡发生崩塌或滑坡时,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3)台阶采掘结束,应及时清理平台上的疏松岩石和坡面上的浮石; 4)应按设计确定的宽度预留安全、清扫、运输平台。

10.1.6遇有下列情况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折

1)岩层内倾于露天采场,且设计边坡角大于岩层倾角; 2)有多组节理、裂隙空间组合结构面内倾于露天采场: 3)有较大软弱结构面切割边坡;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边坡; 5)构成不稳定的潜在滑坡体的边坡; 6)有自燃发火现象或发火倾向的区域,

0.2.1露天采场和排土场边坡应每周巡查巡视至少1次,邀查巡视宜采用简易工具进行 对特殊区段和特殊时期应增加巡查巡视次数,发现异常应立即处理。巡查巡视中发现重大隐 惠,应立即停产,采取措施,并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 10.2.2露天采场边坡和排土场边坡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边坡勘察、稳定性分析与评价,特 殊情况下加密频次。勘察及稳定性分析评价按GB50021进行。 10.2.3有爆破作业的,应对坡面或台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滑坡体、浮石或可能塌落的 伞檐体等情况的,应采取可靠的处理措施。 10.2.4当出现滑坡征兆或其他危险时,应停止作业,设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 10.2.5因含地下水,可能对露天采场或排土场边坡稳定存在安全隐患时,应进行地下水预 先疏干。 10.2.6在排土场入口和坡底,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防止行人误入;禁止挖砂取石

HG/T 5007-2016 水处理剂用三水铝石种田放牧:禁止在排土场取料或挖坡脚

种田放牧:禁止在排土场取料或挖坡脚。

11.1露天矿山在建设与开采阶段,应对露天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工程监测。 11.2露天采场边坡和排土场边坡工程监测主要包括人工监测和在线监测,监测项目包括变 形监测、应力监测、温度监测、地下水监测、爆破震动监测、降雨量监测及视频监控等 11.3监测手段和项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2.3应急救援预案由露天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并应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 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当矿山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在应 急演练中发现有重大问题,应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 12.4有自燃发火倾向的矿岩堆场,应制定防灭火现场处置方案。 2.5露天矿山应对所有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确保作业人员能够在发生险情后第一时间 开展自救互救和安全避灾。 2.6露天矿山企业应及时尚矿山救护队提供避灾路线图、现状平面图和部面图等图纸及应 急救援预案。 2.7露天矿山发生事故时,作业人员应在保证安全前提下组织抢救,否则应立即撤离并报 告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露天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 只抢救并上报事故信息。 2.8发生事故的露天矿山在进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应报请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在 通信、交通运输、医疗、电力、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提供保障,

13.1露天矿山开采活动结束后,矿山企业应向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同 时应进行矿山生态修复。 3.2露天矿山闭坑应对周围环境无不良影响,露天矿山境界周围应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防止人员误入。

3.1露大矿山开采活动结束后,矿山企业应向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主管部门申请注销GB/T 31516-2015 邻苯二甲酸酐危险特性分类方法,同 时应进行矿山生态修复。 3.2露天矿山闭坑应对周围环境无不良影响,露天矿山境界周围应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防止人员误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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