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雾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169:20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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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雾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169:2004.pdf

3.1.1贮存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可选用罐外式系统或 罐内式系统。当贮存液体的温度过高或液面升降波动过大时,不 宜选用罐内式系统。 贮存甲、乙类液体的内浮顶储罐应选用罐外式系统。 密磁需的幅 A禁

m=AXr(1+k)

3.1.3系统的选型可参照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烟雾产生器的 药剂充装量不应小于额定充装量WS/T 421-2013 抗酵母样真菌药物敏感性试验 肉汤稀释法,且不得大于额定充装量的1.05 借。

3.1.4系统的引燃装置应

1引燃装置感温元件的公称动作温度应高出储罐最高贮存 温度30℃,耳不宜低于105℃; 2引燃装置导火索的传火时间不应大于10s。

3.2.1系统设计时,宜采用独立系统。当独立系统不能满足设计 要求时,可采用组合系统,但烟雾产生器的数量不应多于3台,且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烟雾产生器均应具有配套的引燃装置,直各引燃装置中 的导火索应相互连接;

3.2.2烟雾产生器平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储罐扶梯和人孔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且应 罐壁焊缝; 2平台表面应垂直于储罐轴线,且宜高出储罐基础 0.4m; 3平台应能承受系统喷烟时产生的冲击荷载。

1与储罐扶梯和人孔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且应避升 罐壁焊缝; 2平台表面应垂直于储罐轴线,且宜高出储罐基础顶面 0.4m; 3 平台应能承受系统喷烟时产生的冲击荷载。 3.2.3 导烟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烟管的公称直径应与烟雾产生器和喷头相匹配,中间不 得改变公称直径; 2导烟管与烟雾产生器之间、横向导烟管与竖向导烟管之间 应采用法兰莲接,且法兰连接处应设置垫片和密封材料; 3横向导烟管的轴线与所保护储罐罐壁上沿的距离,不应小 于0.3m;

1导烟管的公称直径应与烟雾产生器和喷头相匹 得改变公称直径; 2导烟管与烟雾产生器之间、横向导烟管与竖向导烟管之间 应采用法兰莲接,且法兰连接处应设置垫片和密封材料; 3横向导烟管的轴线与所保护储罐罐壁上沿的距离,不应小 于0.3m; 4在横向导烟管上应设置支撑杆或拉杆,竖向导烟管固定支

架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3.2.4 喷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的设置方向应铅垂向上; 2 独立系统的喷头应设置在储罐中央; 3 组合系统的喷头应均匀设置在储罐中部,上下的间距宜头为 0.05m。

3.2.5导火索保护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火索保护管管段间宜采用活接头连接: 2在导火索保护管进人储罐罐壁处应设置通径0.1m的套 管,且套管轴线距罐壁上沿不应小于0.2m; 3导火索保护管立管固定支架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3.3.1烟雾产生器应设置在储罐中部的漂浮装置上。漂浮装置 三翼定位支腿的长度应相等,且三翼定位支腿的脚轮与底部罐壁 的距离宜为 0. 3m。

3.3.31 设置罐内式系统的储罐,其人孔直径不宜小于表3.3.3的 规定。

3.3.3设置罐内式系统的储罐,其人孔直径不宜小于表3.3.3的

4.1.1烟雾产生器、烟雾灭火剂、引燃装置、喷射装置、漂浮装置, 均应采用经国家质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4.1.2系统组件的外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设置在储罐外的系统 组件应涂刷红色油漆。 11 3系统各组件应与所选系统的米型 刑 规格一致

烟务厂生器的允体应符 1少忧正 1宜由中碳钢制成; 2罐内式系统壳体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1.0MPa,罐外式系 统壳体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1.6MPa。水试验压力均应取设计压 力的1.5倍;

4.3.1 引燃装置感温元件的熔化脱落温度误差应小于5℃ 4.3.2, 导火索的燃烧速度应大于1.0m/s。 4.3.3 缠绕在筛孔导流筒上的导火索药芯燃烧速度宜为0.025 ~0.04m/s,导火索的螺旋缠绕间距宜为55~60mm。 4.3.4导火索的保护管应选用热镀锌钢管

4.4.1喷射装置宜由冷轧钢板制成,设计压力不应小于1.0MPa。 4.4.2导烟管应采用无缝钢管。导烟管及其连接法兰的公称压 力不应小于1. 6MPa。

4.5.1罐内式系统的漂浮装置应由浮漂、三翼定位支腿和脚轮组 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浮漂宜由冷钢板制成。浮漂顶面与储罐液面的距离宜 为0.2m; 2三翼定位支腿的浮筒应由金属材料制成,浮筒间应采用带 铜套的铰链连接,其强度和刚度应满足系统运行要求;, 3脚轮宜由铜或铝制成,

6.1罐外式系统的保护箱、平台、高度调节装置、固定支架 或支撑杆等附件,应满足系统强度的要求,且应进行防腐处理

罐外式系统的保护箱、平台、高度调节装置、固定支架、拉 撑杆等附件,应满足系统强度的要求,且应进行防腐处理。 密封膜宜选用耐油、耐水的聚酯薄膜;密封剂宜选用室温 同化的粘接剂。

4.6.2密封膜宜选用耐油、而

5.1.13 系统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承担。 5.1.2 系统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设计图纸和有关文件应齐全,并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 2 系统各组件应有出厂合格证书,管道和管件应有材质检验 报告。 5.1.3 系统安装前应对各组件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组件、管件、材料和施工设备应能保证正常安装; 2组件无碰撞变形和机械性损伤,外露的接口螺纹和法兰密 封面无损伤; 3烟雾灭火剂的贮存容器外观完好,防潮密封膜无破损; 4 导火索无破损、折断等影响性能的缺陷; 5 喷头喷孔处的密封膜无破损; 6 烟雾灭火剂重量准确。 5.1.4 系统安装时应满足对易燃易爆场所有关施工作业的安全 要求。 5.1.5 系统安装时应采取防潮、防损伤的措施。 5.1.6 烟雾产生器的组装应符合生产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5.1.7Y型导火索保护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穿人引火头座中的导火索,应在引火头处探出0.2m剥尽

5.1.8导火索保护管各连接处应做密封处理。

5.2.1平台、导烟管和导火索保护管的固定支架、导烟管的拉杆

5.2.2平台的平面应垂直于储罐轴线,其允许误差不宜大于0.5。 5.2.3 法兰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法兰连接面的平行偏差不应大于法兰外径的1.5%o 法兰螺栓孔中心同轴度偏差不应超过孔径的5%: 3 法兰密封面宜采用石棉橡胶密封,其上应涂黄油等涂剂。 5.2.4 导烟管的垂直度或水平度偏差不宜大于2%o。 5.2.5 烟雾产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度调节装置应放入平台中心孔内,并应将升降螺杆旋至 最低位置; 2将烟雾产生器放置在高度调节装置托板上,按图5.2.5的 要求调正位置后定位;

1 法兰连接面的平行偏差不应大于法兰外径的1.5%0 2 法兰螺栓孔中心同轴度偏差不应超过孔径的5%: 3 法兰密封面宜采用石棉橡胶密封,其上应涂黄油等涂剂 2.4 导烟管的垂直度或水平度偏差不宜大于2%o。 .2.5 烟雾产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调节装置应放入平台中心孔内,并应将升降螺杆旋至 最低位置; 2将烟雾产生器放置在高度调节装置托板上,按图5.2.5的 要求调正位置后定位; 3在连接烟雾产生器与竖向导烟管法兰时,应拧紧高度调节 装置的升降螺杆,并安装烟雾产生器的保护箱。

6引燃装置Y型保护管上的两感温元件应处于同一水平面

1 安装平台和托环时,应保护储罐底部的加热盘管。 2 浮漂的呼吸阀应向上安装,同时应检查其可靠性。 3 三翼定位支腿应上下转动灵活。

6.0.1施工单位在灭火系统安装完工后,应组织人员自行进行施 工质量检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建设单位和监 理单位进行验收,并按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提出隐蔽工程验收报 告。

6.0.2 峻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下列技术文件: 系统的工验收申请报告: 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中间验收报告; 3 竣工图和设计变更记录: 4 设计说明书和竣工报告; 5 系统使用维护说明书; 系统组件,管道材料及管道附件的检验报告、试验报告和 出厂合格证; 7 维护管理人员登记表。 6.0.3 竣工验收时应复核安装系统是否与系统设计图纸一致。 6.0.4罐外式系统的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喷头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固定方法和安装质量应 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2导烟管、导火索保护管的材质、密封性、布置、连接方式和 支架、法兰安装位置、型号、规格、强度、间距、防腐处理、油漆颜色、 其他防护措施和安装质量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3烟雾产生器、引燃装置的装配情况; 4烟雾产生器的保护箱、平台的固定位置、防腐保护和安装 质量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6.0.5罐内式系统的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烟雾产生器、三翼定位支腿、浮漂、感温元件等的型号和规 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烟雾产生器、漂浮装置的固定、装配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3 涂漆和标志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6.0.6 竣工验收完成后,应按本规程附录C的规定提出竣工验 收报告。

6.0.7本装置可不进行冷喷

7.0.1烟雾灭火系统投入使用后,应制定相应的检查维护制度 并应使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 7.0.2烟雾灭火系统应由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负 责维护管理。 7.0.3 烟雾灭火系统投入运行时,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 1 本规程第6.0.2条规定的技术文件资料; 2系统竣工验收报告; 3 对专(兼)职维护管理人员的培训记录。 7.0.4 系统运行中,应防止液体淹没横向导烟管和感温元件。 7.0.5 罐外式系统的检查维护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喷头无异物堵塞,感温元件和支撑杆外观是否完好无损 位置正确; 2导火索保护管、导烟管和烟雾产生器、保护箱等组件的外 观有无变色、脱漆、变形等异样状态发生 3液面是否没横向导烟管和感温元件。 7.0.6罐内式系统的检查维护应包括下列内容: 1系统的喷头无异物堵塞,感温启动组件外观完好无损,位 置正确; 2烟雾产生器、漂浮装置漂浮正常。 7.0.7当储存需要加热保温液体的储罐采用罐内式烟雾灭火系 统时,液体的输入、输出作业,应在加热状态下进行。 7.0.8应按规定定期对烟雾灭火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 录。当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处理。

换,并符合下列规定: 1烟雾灭火剂、导火索等更换时,应对系统组件进行全面检 查和必要的维修; 2更换烟雾灭火剂、导火索等应符合本规程第5章的有关规 定; 3更换下的烟雾灭火剂、导火索应予以妥善处理

换,开符合下列规定: 1烟雾灭火剂、导火索等更换时,应对系统组件进行全面检 查和必要的维修; 2更换烟雾灭火剂、导火索等应符合本规程第5章的有关规 定; 3更换下的烟雾灭火剂、导火索应予以妥善处理。

附录 A烟雾灭火系统的基本性能参数

表A烟雾灭火系统基本性能参数

附录B隐蔽工程验收报告表

表B隐蔽工程验收报告

一、为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 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执行 时,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1.0.1烟雾火火系统是我国自主研究开发的一项主要用于贮存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和内浮顶储罐的灭火技术,特别适用于 缺水、缺电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储库灭火。 烟雾灭火系统由烟雾产生器、弓引燃装置、喷射装置等组成。当 诸罐爆炸起火,罐内温度达到110℃后,引燃装置的易熔合金感温 元件熔化脱落,火焰点燃导火索,导火索传火至烟雾产生器内,继 而引燃内部填装的烟雾灭火剂,烟雾灭火剂以等加速度进行燃烧 反应,瞬间生成大量含有水蒸气、氮气和二氧化碳以及固体颗粒的 灭火烟雾,在烟雾产生器内形成一定内压,经喷头高速喷人着火储 罐,并在储罐内迅速形成均匀而浓厚的灭火烟雾层,以室息、隔离 和金属离子的化学抑制作用灭火。 烟雾灭火技术系1959年提出,1964年被国家科委批准纳入 中间试验计划,1968年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完成了罐内式烟 雾灭火装置的初步设计和烟雾灭火剂的配方及其加工工艺,并由 天津市公安局组织进行了700m3柴油罐灭火表演试验。1972~ 1973年,在直径12m的固定顶储罐分别成功地进行了9次柴油和 6次原油灭火试验。1973年11月,受公安部委托,天津市公安局 组织并通过了“1000m3原油、柴油固定顶储罐烟雾灭火系统”技术 鉴定。1975~1976年,在2000m30#柴油固定顶储罐进行了12次 成功的灭火试验,1976年11月通过了该项目技术鉴定。1980年, 在1000m3航空煤油固定顶储罐进行了8次成功的灭火试验,同 同年11月通过了该项目技术鉴定。1983年6月通过了“新型烟 雾灭火剂和烟雾灭火系统”技术鉴定。1984~1985年,对乙醇、丁 醇、200#溶剂汽油、丙烯酸丁酯、甲苯、苯乙烯、醋酸乙烯等进行了

灭火试验,并于1985年11月通过了公安部组织的*醇、酯、酮类化 工产品储罐烟雾自动灭火应用技术研究”技术鉴定。1990年5 月,用ZWW10型罐外式烟雾灭火系统成功地进行了700m?汽油 内浮顶储罐灭火试验,同年8月,又用ZWW5型与ZWW10型装 置构成的组合系统成功地进行了700m3汽油固定顶储罐灭火试 验,1993年7月通过了700m3内浮顶汽油罐烟雾自动灭火技术 究”技术鉴定。 1974年开始定点批量生产罐内式烟雾灭火系统。早期的罐 内式烟雾灭火系统是采用在油罐底板中心焊接滑道架定心,由于 这种方式很难保证滑道在使用过程中与液面垂直,且安装时需要 在储罐顶部开设较大的安装孔,于是,1981年后改成了环型浮漂 并由三翼定位支腿定心(图1)。

由于浮漂直径增大了许多,罐内式烟雾灭火系统靠浮漂就能 达到平衡稳定,就不需要安装滑道架了。鉴于罐内式烟雾灭火系 统在维护和换药时须清罐,而且不适合安装在油面升降波动大、罐 内有障碍物的油罐,因此,80年代开发广罐外式烟雾灭火系统的

罐外式烟雾灭火系统的烟雾产生器固定安装在储罐外,并通 过导烟管与罐内的喷头相连接。这种系统对罐内工艺装置无严格 要求,对储罐液面波动无要求,现场安装、维护、更换药剂也方便, 所以,自前多采用这种系统。罐外式系统早期采用电动启动方式: 电源为干电池,探头为电接点温度计,点火部件为电点火管。由于 这种启动方式存在误动的可能,并且当储罐内的可燃蒸气浓度在 爆炸极限范围时,其误动会引发储罐爆炸火灾,因此,在1989年后 改为导火索式引燃装置,从而基本杜绝了系统的误动。 自1968年烟雾火火系统首先在天津地区试用至今,随着研究 的不断深人,烟雾灭火技术已日臻成熟,烟雾灭火系统也基本形成 系列。应用范围也从原油、重油、柴油储罐护展到航空煤油、汽油 和醇、酯、酮类水溶性液体储罐,遍及油田、石化、治金、铁路、航空、

1.0.2目前,缺水少电的油田以及油库规模较小场所的甲、乙、丙 类液体储罐设置*雾灭火系统的较多。2001年,《原油和天然气 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编制组曾先后对长庆、塔里木、大庆、胜利、辽 河等油田的*雾灭火系统使用情况进行过专项调研,长庆油田是 调研的重点。长庆油田是特低渗透油田,地跨陕、甘、宁、蒙四省 区,地处沟纵横、梁峁交错的黄土高原和干旱的荒漠化农牧区; 单井产量低、数量多、分布广:所属区域多为山地、坡地,地形破碎 站址选择比较困难;站场规模较小,布置分散,距离远,交通闭塞 油区道路大部分为黄土路,雨天无法通行;供电质量差,可靠性低: 干旱时地表水干枯,暴雨时泥洪滚滚,破环力极大,地表水利用很 困难,地下水理藏很深,且水量较小,一般井深在500m左右、产水 量100~350m/d,开发成本很高。为了使油田开发建设有效益 必须大力压缩地面建设投资。油田大部分站场生产、生活用水要 用水罐车从很远的地方拉运。根据长庆油田设计院估算,长庆油 田联合站的油罐区若建一套固定式消防冷却给水系统和固定式泡 沫灭火系统,站内投资需360方元左右,站外深井水源和供水管 线的投资约130万元左右,合计投资在490方元左石。建一座二 级消防站投资在450方元左右。然而多数厂站远离居民区,站内 油罐数量少,容积小于1000m,且只有事故时才储油。所以,长庆 油田在输油管道和原油储运工程建设中,单罐容量100~1000m 的各类站场,一般不设置泡沫灭火系统和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尽量 避免建消防站,而是设置*雾灭火系统。又如,一些铁路机务段供 应内燃机车燃料油的油罐,其容量多在500~2000m3。以往设置 泡沫火火系统时,必须考感充足的消防水源、电力供应和消防队 员,造成平时大量的人力、物力消耗,加大了工程投资和运营费用。 20世纪70年代,大津消防研究所与铁道部共同研制升发了 “700m3柴油罐*雾自动灭火装置”,经鉴定后,在铁路机务段油库 中普遍安装使用。1976~1994年,每年都有3~5个机务段的油库

3.1.1固定顶储罐内的液体表面是自由液面,罐内式系统就是针 对固定顶储罐的这种结构特点研制的。罐外式系统的所有组件与 液面的升降没有关系。因此,既可用于固定顶储罐,文可用于内浮 顶储罐。: 储存温度过高会加速罐内式系统*雾灭火剂的老化失效;储 罐进出料流量大时,罐内液面升降速度也大,液面升降波动过大有 可能导致某些储罐的液位计量部件与罐内式系统的漂浮装置缠 绕,使漂浮装置卡住。不过,自前对*雾灭火剂的老化失效与环境 温度的关系,以及液面升降波动多大为过大,还没有量化指标,本 条只是引导性条文。 内浮顶储罐的浮顶又称浮盘,其结构形式较多。现行国家标 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将其分类为钢制单盘、双盘、浅盘 铝或其它易熔材料制成的浮盘。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立式圆 简形钢制焊接储罐设计规范》SH3046分类名称为单盘、隔舱式单 盘、双盘、在浮简上的金属顶等。前者的浅盘即后者所称的单盘 前者的单盘、双盘对应后者的隔舱式单盘、双盘。无论哪种浮盘都 不允许施加外来荷载,并且也不利于罐内式系统的安装与维护。 按前者的分类名称,自前工程中内浮顶储罐采用钢制浅盘和易熔 浮盘的较多,储罐发生火灾时,沉盘、熔盘的可能性大。所以内浮 顶储罐设置*雾灭火系统时,应采用罐外式系统。 3.1.2本条对各种油品、储罐的*雾灭火剂设计用量的计算方法 进行了规定。 条文中式(3.1.2)是根据多年大量*雾灭火系统的试验研究

表1*雾灭火系统灭火试验一览

2*雾灭火系统研究试验: (1)柴油储罐灭火试验: 1000m3和2000m3固定顶试验罐,0#柴油,罐内式系统研究 验数据见表2。

2*雾灭火系统研究试验: (1)柴油储罐灭火试验: 1000m3和2000m3固定顶试验罐,0#柴油,罐内式系统研究 试验数据见表2。

10m和2000m²柴油罐灭火试验数

(2)原油罐灭火试验: 1000m3固定顶试验罐,大港原油,罐内式系统研究试验数据 见表3。

爱31000m原油罐灭火试验数据

表4100m²乙醇试验罐灭火试验数据

(4)汽油罐火火试验: 在700m3试验罐顶开设4个排气口和一个中心孔,模拟内浮 顶罐的排气口(开口面积为0.88m²,符合我国内浮顶罐通气口的 面积不应小于0.06D的规定)。在假设的内浮顶汽油储罐爆炸起 火后,内浮顶未受到破坏、内浮顶遭到部分破坏、内浮顶绝大部分 遭到破坏、内浮顶全部破坏而下沉的4种条件下进行灭火试验 其中,内浮顶全部破坏条件下灭火剂试验是采用ZWW10型(充 装灭火剂量为55kg)和2WW一5型(充装火火剂量为20kg)两套 独立的灭火系统进行试验。表5是内浮顶遭到部分破坏和全部被 破坏的试验数据。

表5700m汽油罐灭火试验数据

动作温度过高,*雾灭火系统启动时间长;动作温度太低,其易熔 合金元件容易脱落。故参照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 范》GB50084一2001做了此项规定。 对引燃时间的规定是根据系统灭火试验结果做出的。引燃时 间越短,系统动作越快,越利于灭火。

3.2.1对于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内浮项储罐,采用独立系统, 其设计、安装、检查、维护简便。受*雾灭火剂充装量和喷*射程 的限制,独立系统可能不满足直径稍大储罐的需要,在这种情况 下,充许采用组合系统。不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 范》、《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以及行业标准《铁路内燃 机车机务设备设计规范》规定的*雾灭火系统设置条件,采用独立 系统的喷*射程满足设计要求是不成问题的,只是*雾灭火剂充 装量可能达不到设计用量。采用组合系统时,当*雾产生器多于 3台时,不易保证系统的引燃时间和喷*时间。 1本规定是为了保证一个引燃装置启动后,能使所有*雾产 生器工作,以提高系统启动速度和可靠性。 2本规定是为了保证组合系统各装置大射程喷*时间的有 效重叠和系统的喷*时间不超过35s。根据表2的试验数据,当 *雾产生器的启动间隔大于10s时,可能出现天射程喷*时间间 断利和**时间大王35s的情说

3.2.2*雾产生器需要设置在平台上,这样可使*雾灭火系统与 所保护的储罐成为一体,可消除热胀冷缩以及罐基沉降的影响。 *雾产生器避开扶梯、人孔、罐壁焊缝是为了避免*雾灭火系 统影响储罐的使用,同时,也便于系统的维修。 *雾产生器平台高出储罐基础顶面0.4m,便于*雾产生器安 装,目便于*雾产生器的通风和防潮。

3.2.2*雾产生器需要设置在平台上GB 1886.28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乙酯,这样可使*雾灭火

3.2.2*雾产生器需要设置在平台上,这样可使*雾灭火系统与

3.2.3本条对导*管的设置做出了规

1导*管的公称直径是经试验确定的。改变或局部改变公 称直径,会影响系统参数。现有各型号的罐外式*雾灭火系统,其 导*管的公称直径见表6。

表6导*管公称直径(mm

2导*管与*雾产生器间,横向导*管与竖向导*管间采用 法兰连接,便于系统安装,并便于设置密封膜。设置密封薄膜可阻 正可燃蒸气和其他异物进入导*管和*雾产生器,防止*雾灭火 剂受潮等。 3本规定的看眼点,一是尽可能隆低对储罐的容量和储罐结 构的影响;二是降低储罐爆炸着火时可能出现的储罐局部变形对 *雾灭火系统的影响。 导*管设置示意见图3。

4本规定是为了保证导*管的稳固性。由于固定项储罐和 内浮顶储罐的内部结构不同,横向导*管的固定方式也不同。对 于固定顶储罐,横向导*管适宜用支撑杆固定;对于内浮顶储罐, 为了不影响浮盘的正常运行,横向导*管只能设置拉籽固定。竖 向导*管与储罐罐壁的固定支架之间距保持在3.0m是较适宜 的,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一92对立 管的固定有类似的规定。 3.2.4本条对喷头的设置做出了规定。 1喷头铅垂向上设置,不影响储罐储存能力,同时可避免喷 头倾斜而影响灭火效果。 2喷头设置在储罐中央是为了保证储罐内灭火*雾喷射均 匀。 3组合系统的喷头设置在储罐中部,从储罐的俯视图上看, 各喷头处于储罐中部某一圆周的等分点上,要求设计人员在布置 喷头的位置时,必须充分考虑储罐内灭火*雾均匀覆盖燃烧表面。 喷头上下保持0.05m的间距TCBJ 002-2016 固态法浓香型白酒原酒,是为了避免喷头喷射的灭火*雾相 互冲击而影响*雾的均匀分布

1来用活接买连接便于安装与维护。 2为便于“Y”型导火索保护管和感温元件的安装和检修,储 灌内的导火索保护管是由工产生产的“Y型”标准件,其后端是一 块与DN100法兰连接的盲板。安装时,在罐壁上焊一些DN100 法兰的短套管,然后将“Y型”导火索保护管插入储罐内,并用螺栓 将盲板与法兰紧固。这样,导火索保护管套管中心的高度就是感 温元件的安装高度。感温元件的位置越高,越利于系统启动,但储 罐爆炸起火时也容易遭到破坏,并且感温元件的位置过高会影响 罐壁上沿的环形角钢加强圈。综合考虑儿方面因素,规定了导火 索保护管套管的中心距储罐上沿的距离应不小于0.2m(见图4)。 另外,为了便于安装操作,根据以往的各罐外式系统的安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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