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2158-2021 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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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2158-2021 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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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避灾安置场所内各类设施配置(续)

6.1.1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储备应合理确定储备种类和数量,建立和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满 足灾害救助和应急指挥所需物资的储备和管理需要。 6.1.2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参照《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要求 6.1.3应建立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包括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内容。救灾物资入库、保管、 使用应有完备的凭证手续。

3.2.1救灾物资分为生活类和食品类二类。救灾物资的种类与数量应根据沿海、山区和其他地区的 司情况储备,实施差异化管理。 6.2.2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应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立专门房间存放DB32T 3844-2020 白蚁防治 联苯菊酯制剂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专人负责。存放场所应避光、 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 6.2.3储备物资应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6.2.4应保障储备物资质量合格,食品类物资在保质期内、无损坏变质。 6.2.5应保障储备物资账物相符,定期盘库,及时补充。 6.2.6储备物资的维护应按照GB/T24439中的规定执行

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种类包括洗漱用品、餐具、床铺和其他必要用品。各类避灾安置场所生活 物资储备配置见表4,救灾物资质量要求、报废期限参照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相关文件执 急生活包内容按附录B,应急生活包外包装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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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配置

6.3.2食品类救灾物资

食品类救灾物资应储备 食用油等。避灾安置 场所内有厨房等配套设施或有协议储备 寸供应食品类救灾物资,可不储备方便食品。

2避灾安置场所内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的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沿海易灾地区的避灾安置场所,应按照规划安置人数的50%储备; 交通运输不便、易灾的山区避灾安置场所,应按照规划安置人数的40%储备; 其他避灾安置场所,应按照规划安置人数的20%储备

6.4.2避灾安置场所内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的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6.4.3食品类救灾物资储备量按每人每日所需数量计算。

沿海易灾地区的避灾安置场所,应按照规划安置人数每日所需数量的50%储备; 交通运输不便、易灾的山区避灾安置场所,应按照规划安置人数每日所需数量的40%储备 其他避灾安置场所,应按照规划安置人数每日所需数量的20%储备。

7.1.1避灾安置场所实行属地管理,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应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避灾 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急管 理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产权单位协助配合日常维护管理。 7.1.2避灾安置场所权属单位应做好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工作,签订避灾安置场所管理使用协议,指定 专人配合做好避灾安置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救灾物资和避灾设施安全。 7.1.3避灾安置场所使用单位应做好各类救灾物资管理,定期检查,及时更新、补充。 7.1.4避灾安置场所的主体建筑、电线电路、消防设施等要定期检查维护,并予以记录,

1.4避灾安置场所的主体建筑、电线电路、消防设施等要定期检查维护,并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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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避灾安置场所内应张贴悬挂有关图片资料、运行管理制度,或以展架、易拉宝等形式设置,宣 传防灾减灾救灾科普知识。宣传资料、场所运行制度等标牌平时可统一存放于救灾物资储备室,灾时应 及时取出设置于相应区域。 7.1.6避灾安置场所应严格进行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管理,及时医治或转送受伤、患病人员,防止 疾病传播,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7. 2. 1启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及时启用避灾安置场所: 当地人民政府发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 当地人民政府视情发布紧急转移指令时;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面临威胁时; 其他条件需要启用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及时后用避灾安置场所: 当地人民政府发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 当地人民政府视情发布紧急转移指令时;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面临威胁时; 其他条件需要启用时。

7. 2. 2 启用方式

避灾安置场所的启用应参照《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避 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启用,认真做好接收转移安置群众的各项准备工 作。

7.2.3.1避灾安置场所启用后,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单位应实施对避灾安置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对避灾 安置人员进行登记,做好食物等基本生活保障物资的发放、登记,安排好群众的基本生活,安抚受灾群 众情绪,掌握避灾群众的动态,维护好避灾安置场所秩序。 7.2.3.2避灾安置场所启用后,向转移安置群众提供的第一餐可为方便食品,之后避灾安置场所应自 行选择方法制作热食,购买热食并提供,

2.4.1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布撤离回迁指令后,管理服务人员应组织避灾人员有序撤离 2.4.2避灾人员撤离后,管理服务人员应及时对避灾安置场所物品、设施进行整理和补充。

7.3.1避灾安置场所建筑外墙应明显设置全省统一的“避灾安置场所”、“避灾安置中心”、“避灾 安置点”标识牌(按附录C),便于引导群众转移安置。人 7.3.2通往避灾场所主要路口的醒目位置应设置全省统一的“县(市、区)、乡镇(街道)避灾安置 中心、村(社区)避灾安置点”指示牌(按附录D)。若该避灾安置场所为多个村(社区)提供服务保 章,应在其建筑外墙、多个路口或路边建筑上设置引导路标,其标识牌、指示牌应表述为“XX村(社 区)、XX村(社区)避灾安置点”。 .3.3县(市、区)、乡(街道)级避灾安置场所名称统一为“相应级别辖区名称+避灾安置中心”, 村(社区)级避灾安置场所名称统一为“XX村(社区)避灾安置点”。辖区有2所以上避灾安置场所 的,可以采用“辖区名+第一(第二、第三….)+避灾安置中心(点)”,或“辖区名+所在地点具体 名称+避灾安置中心(点)”的方式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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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在启用时及时将标识牌设置在相应位置。功能分区和人员疏导的标牌平时可统一存放于救灾物资 储备室,灾时应及时取出设置于相应位置

7.4.1.1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应通过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调运、各级人民政府采购等方式进行购 置。 7.4.1.2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购置经费保障应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避灾安置场 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

7.4.2.1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应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台账内容要求具备使用时间、使用种类、 使用数量等内容。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使用台账需与避灾安置场所启用记录相对应。 7.4.2.2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救灾物资的发放和使用,应做到用旧存新、用零存整,减少损耗和浪 费。 7.4.2.3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单位应对救灾物资使用者进行技术指导。 7.4.2.4爱护救灾物资,使用者不应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

7.4.3.1救灾物资每次使用后,需及时进行补充。 7.4.3.2汛期(每年4月~10月)使用后,应在2周内通过仓库调运、紧急采购等方式按储备要求补 充到位。 7.4.3.3其余时间应在3个月内补充到位

7.4.4.1严重损坏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救灾物资,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单位应及时向所属应急管 理部门报告,经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粮食物资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报废。对报废物资的处置 (包括可利用部分的再利用等),可参照《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执行。 7.4.4.2避灾安置场所内储备救灾物资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全部上缴当地 财政。镇(街)、村(社区)自行出资购买的避灾物资残值收入,由乡镇介入指导,并按照相应制度进 行处理。

A.1视频采集设备须满足的要求

,1,1监控微 概的规 A.1.2所配云台解码器应具 以及标准控制接口

A.2摄像机的技术参数应满足的要求

A.2.1筒型网络摄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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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半球型网络摄像机

A.2.3球型网络摄像机

A.2.4 硬盘录像机

B.1应急生活包物品清单

应急生活包所包含的物品清单见表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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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1应急生活包物品

LOGO图样见图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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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B.1LOGO图样

图B.1LOGO图样

避灾安置场所LOGO见图C.1,避灾安置场所标识牌见图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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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江省避灾安置场所LOGO示意图

图C.1浙江省避灾安置场所LOGO

GB/T 31901-2015 服装穿着试验及评价方法DB33/T2158202

图C.2浙江省避灾安置场所标识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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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规范性) 避灾安置场所指示牌示意图

县(市、区)、乡镇(街道)避灾安置中心指示牌见图D.1,村(社区)避灾安置场点指示牌见图 D.2。

.1“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避灾岁

县(市、区)、XX乡镇(街道)避灾安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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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DBZ 188-2016 细胞制备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图D.2“XX村(社区)避灾安置点”指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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