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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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pdf

2.2.1用地红线: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工程项目的用地界限; 道路红线: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各类城市道路路幅(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界限; 绿线: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蓝线: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江、河、湖、水库、水渠、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的控制的界限; 紫线:国家和各级政府确定的历史建筑、历史文物保护范围界限; 黄线: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基础设施的用地界限。 2.2.2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退后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绿线、兰线、紫线、黄线一定距离后的建 筑基底位置不能超过的界限,退让距离及各类控制线管理规定应按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执行。 2.2.3临街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 台、散水明沟、地下室排风口、出人口、集水井、采光井等)、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挡土桩、 挡土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 2.2.4地下建筑物距离用地红线宜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0.7 倍,为保证施工技术安全措施的实施,其距离最小不得小于5m。旧区或用地紧张的特殊地区需考虑开 挖时的施工设备用地及地下管网铺设最小不得小于3m。 2.2.5符合下述条件的建筑突出物允许突出道路红线上空(图2.2.5)。

图2.2.5允许突出道路红线上空的建筑突出 注:B为人行道宽度。

2.2.6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设置骑楼时,骑楼净高不应小于3.6m,步行道最窄处净宽不应小于3.0m 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0.1~0.2m。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见图 2.2.6。

2.3.1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风景区及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航线、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 台、卫星地面站等地区内建筑高度系指建筑物最高点,包括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天线、避雷针等。 2.3.2在上条所指地区以外的一般地区,其建筑高度:平顶房屋按建筑外墙散水处至屋面面层计算 如有女儿墙,按女儿墙顶点高度计算;坡屋顶房屋建筑按外墙散水处至建筑屋檐和屋脊平均高度计算。 坡屋顶不同坡度计算按当地规定执行。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窗等其面积不超过 屋顶面积25%,不计人建筑高度内。 2.3.3特殊体形、屋顶有特殊变化的建筑及构筑物,或建筑物地面四角高度不同时其建筑高度计算应

2.4.1总平面设计中RB/T 109-2013 能源管理体系 人造板及木制品企业认证要求,建筑间距应符合防火、日照、采光、通风、卫

1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按所在气候分区日照间距系数要求确定建筑间距如月 定的日照间距系数,则可按当地规定执行。

2居住建筑间距除以日照系数控制间距外还应以日影图进行检验。但不宜仅依靠日影图确定建筑 间距,以免建筑间距过小影响建筑通风、场地道路、环境绿化以及管线布置的合理性。 3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表2.4.2规定,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h标准

表2.4.2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3住宅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2.4.3不同 折减系数换算

表2.4.3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5室外地坪高程变化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之间日照间距计算示意图

2.4.8有日照要求的公共建筑

1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3h的标准。 2小学、中学:教学建筑中普通教室应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3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4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2h的日照标准。

2.5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2.5.1总用地面积系指用地红线坐标范围内的用地面积。如总用地面积内含有代征城市道路用地、代 征城市绿化用地或其他不可建设用地时,总用地应减去上述不可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以可规划用地面积 作为总用地面积计算各项技术指标。 2.5.2道路用地面积系指建设用地范围内主要道路用地。居住区用地平衡中道路用地面积按以下规定 计算,居住区级道路按红线宽度计,小区路及组团路按路面宽计算,车行道旁设有人行道时计入道路用 地面积,不包括宅前路用地面积。 2.5.3大型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内广场可单独列项计算面积,居住区内入口及公共空间的广场面积可计 人道路用地,属于环境绿化设计的铺装面积不计人道路用地面积。 2.5.4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可单独列人用地平衡表内,如计入道路用地面积时需在备注中说明。 2.5.5公共绿地应为公共活动空间。居住区公共绿地最小规模1.00ha,居住小区绿地0.4ha;组团绿 地0.04ha,且有大于1/3的绿地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带状公共绿地的宽度应大于8.0m,面 积不小于0.04ha。 2.5.6基地内公共绿地面积包括人工水景面积,不包括江、河、湖、海、水库等归属于城市水域的面 积。 2.5.7 绿地率系指建设用地的总绿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总绿地面积包括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 施所属绿地、道路绿地与宅旁绿地;以及满足当地植物种植覆土要求的地下、平地下建筑的顶部绿地 可计入绿地面积。宅旁绿地从距建筑外墙1.5m以外开始计算;院落式组团绿地从距组团道路1.0m以 外开始计算;有树木种植的停车场可计入绿地面积,见图2.5.7。

图2.5.7种植乔木停车场示意图(m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量观

2.5.8地上建筑屋顶绿化面积根据各地有关部门规定计算,墙面垂直绿化面积不计人绿地面积。 2.5.9容积率系指建设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容积率时,总建筑面积中是 否包括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及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定,根据所在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计算。 2.5.10用地面积单位以公顷(ha)计,其他长度、面积、尺寸、标高均以m计。 2.5.11居住区居住小区技术经济指标表见表2.5.11

2.5.11居住区、居住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2.5.12公共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表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

2.6基地防灭、防噪声、避免光污染及防视线王扰、避震疏散场所

2.6.1基地应根据其所在位置考虑防灾措施,其防灾标准应与所在城市的防震、防洪(山、河)、防 海潮、防风、防泥石流、防滑坡等标准相适应。 2.6.2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见表2.6.2,或按本地区规定执行。高压走廊 宽度内不得建任何建筑物,

2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

3居住建筑、学校、托幼、疗养等建筑为防止城市道路噪声干扰,可在建筑与道路之间设置 种植树木林带、隔声墙体或其他措施,城市噪声标准见表2.6.3。

表2.6.3环境噪声限值(dB)

3.1.1坚向设计的内容包括

1制定利用与改造地形的方案,合理选择、设计场地的地面形式;依据不同的自然地形坡度,场 地的地面形式可分别处理成平坡式、台阶式和混合式。 2确定场地坡度、控制点高程、地面形式。 3制定合理利用、储存和收集雨水的方案。在干旱、贫水地区,竖向设计应做到使雨水就地渗人 地下,或使雨水便于收集储存和利用。 4制定合理排除地面和路面雨水的方案。在降雨量大、洪涝多发地区,为减少排放至市政管网及 江、河、湖、海的雨水量,竖向设计可考虑雨水就地收集与利用,以利于排洪调蓄。 5合理组织场地的土石方工程和防护工程。 6结合道路设计和景观设计,提出合理的竖向设计条件与要求。 3.1.2竖向设计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石方、挡土墙、护坡和建筑基础工程量,减少雨水对土壤的冲刷。 2各项工程建设场地的高程要求以及工程管线适宜的理设深度。 3场地地面排水及防洪、排涝的要求。 4车行、人行及无障碍设计的技术要求。 5场地设计高程与周围相应的现状高程(如周围的道路标高、市政管线接口标高等)及规划控制 高程之间,有合理的衔接。 6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建筑物与场地之间(包括建筑散水、硬质和软质场地)、建筑物与道路 停车场、广场之间,关系合理。 7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建设场地及周围场地的环境景观。 3.1.3不同类型场地竖向设计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场地的设计高程,应依据相应的现状高程(如城市道路标高、基地附近原有水系的常年水位和 最高洪水位、临海地区的海潮防护标高、周围市政管线接口标高等)进行竖向设计。 2地形平坦的场地,首先依据周边控制高程,确定室外地坪设计标高及建筑室内地平标高。 3地形复杂的场地,首先对场地地形进行分析,确定地形不同分类(如陡坡、中缓坡等), 以及各类用地的不同功能(如建筑用地、道路、绿地等),进行场地竖向设计, 确定各地形高程与周边 控制高程的联系。 X 4大型公共建筑群依据周边控制高程,确定不同性质建筑的室内外标高,并进行场地竖向设计。 3.1.4场地竖向设计的基本原则和技术措施。 1采用统一的坐标和高程系统,对起控制作用的、城市规划设术条件给定的坐标及高程不得任意 改动,水准高程系统换算应符合表3.1.4的规定。 2当场地周围市政排水管线埋深浅时,场地设计标高须根据地下排水管线标高 采用最小纵坡和 起点最小埋深反推确定。 3占地面积不大、且地形平坦者,可只定出建筑物室内地坪设计标高,建筑物室外四角及场地内

3.1.3不同类型场地坚向设计宜按照以下步

6)如需设置急流槽,则应合理计算流速、流量和断面,使急流槽的坡度控制在0.75%~1.50%的 范围内。 7)处理好不同底面标高的排水暗沟与明沟之间的竖向连接。 8)当场地平坦、平整坡度难以满足场地最小自流排水坡度要求时,宜采用加密雨水井的方式排除 地面水。 7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或等于城市设计防洪、防涝标高;沿海或受洪水泛滥威胁地区,场地设计 标高应高于设计洪水位标高0.5~1.0m,否则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 8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 9场地设计标高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 10场地设计标高与住宅建筑首层地面标高之间的高差宜为0.15m;在湿陷性黄土地区、易下沉软 地基地区应适当加大其高差,多层建筑的室内地坪应高出室外地坪0.45m。

3.2各类场地的适用坡度

3.2.1场地的适用坡度,可按以下几种情况考虑: 1场地的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2%。 2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5%时,应采用平坡式布置。 3当地面坡度大于8%时,宜采用台阶式,台阶的高度宜为1.5~3.0m,台阶之间应设挡土墙或 护坡连接。 4采用混合式布置时,台阶的划分应与场地的功能和使用性质相协调。 3.2.2各种场地的设计坡度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各种场地设计坡度

i≤0. 5%~1% 拌水沟

网球场地排水沟位置及排水坡度示意图

自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2009年

本表依据《建筑设计资料集6》(第二版)编制。

3.3.4山地可采用边沟或排(截)水明沟组织场地地面雨水排除。不同坡度不同处理手法的经济性见 表3.3.4g

山地可采用边沟或排(截)水明沟组织场地地面雨水排除。不同坡度不同处理手法的经济

表3.3.4各种坡度上不同处理手法的经济性

注:本表摘自《建筑设计资料集6》(第二版)。

3.4场地平整及士石方量计算

3.4.1场地平整应根据场地的适合坡度和确定的地面形式进行。 3.4.2应本着满足使用要求、节省土石方和防护工程量的原则,确定平整方案。 3.4.3土石方平衡应遵循“就近合理平衡”的原则,根据建设时序,分工程、分阶段地充分利用周围 有利的取土和弃土条件进行平衡。

表3.4.4土石方量计算表

3.5各类士壤士石方量的换算系数(自然状态压实状态)

3.5.1不同类型的土壤,经开挖、回填、压实,其体积会发生变化,土石方量计算须依据不同的可松 性系数进行。见表3.5.1。

生系数进行。见表3.5.1

·20·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2009年版)

3.5.2在土质良好且均勾、无不良地质现象、地下水不丰富时,土质挖方边坡的坡度允许值可按表 3.5.2确定。

表3.5.1各类土壤土石方自然、压实状态换算系数

表3.5.2挖方士质边坡坡度允许值

3.6.1竖向设计标注有等高线和标高两种方法。通常采用标高法,所注标高宜为绝对标高;如标注相 对标高,则应注明相对标高与绝对标高的换算关系。当地形复杂且面积较大时,宜采用等高线法,所绘 等高线为设计等高线,并注明等高线标高及等高距。 3.6.2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管沟等应标注下列部位的标高: 建筑物室内地坪,标注建筑图中±0.00处的标高,对不同高度的地坪,分别标 2 建筑物室外散水,标注建筑物四周转角处或对称两角处的室外地坪标高。 con 构筑物标注其有代表性的标高,并用文字注明标高所指的位置。 铁路标注轨顶标高。 道路标注路面中心或变坡点标高。 6 挡土墙标注墙顶和墙脚标高,路堤、边坡标注坡顶和坡脚标 场地平整标注其控制位置标高,铺砌场地标注其铺砌面标 梦 3.6.3 水系、水体的标高注法: 自然水系、水体应标注常年水位标高和水底标高。 2人工水系、水体应标注设计水面标高和设计水底标高。

(b)O型 图4.1.4回车场型式(m)

注:图中下限值适用于小汽车(车长5m,最小转弯半径6m);上限值适用于大汽车(车长8~9m,最小转弯半径10m) 4.1.5基地出人口与城市道路连接的方位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提供的城市规划条件, 合以下规 定: 1与城市道路交接时平面交角不宜小于75°。 2距相邻城市干道交叉口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不小于70m,图41.3 (此数 为规范中规定的数据),若有条件最好考虑30m。 考虑30m。 6距学校、公园、儿童及残疾人等使用的建筑出人口不小于20m。

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量观(2009年片

4.1.6人员密集建筑,如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会堂、博览建筑、商业中心等应至少有一面 直接临城市道路,并应有足够宽度的空地,以保证人员疏散时不影响城市正常交通。 4.1.7有货物装卸的公共建筑应设置装卸车位,装卸车位尺寸为3.5m×7.0m,装卸车位不得占用道 路设置,并不得影响内部环通道路。

施: 1 消防车在平台下部空间靠近建筑主体。 消防车直接开人建筑内部。 3 消防车到达平台上部以接近建筑主体。 4平台上部设消火栓。 4.2.8消防车道路面荷载与消防车型号重量有关,高层建筑使用大型消防车 (标准荷载20kN/m²)。设计考虑的消防车最大载重量需与当地消防部门商定 4.2.9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 南能承受消防车瓶的压力

居住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见表4.3.1

居住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见表4.3.1。

表4.3.1居住区道路纵坡控制坡度(%)

2基地机动车道与城市道路车行道相接,最大纵坡值为8%时车速限定在20~30km/h。 3在地形坡度较大的个别困难地段,道路纵坡极限值不宜大于11%,其坡长不大于80m,路面应 有防滑措施。 4当地形高差较大基地内道路纵坡在10%以上,且坡长超过30m时,应在道路一侧设步行梯道,每 段梯步不少于3级,梯道每升高1.2~1.5m宜设置休息平台,宽度不小于1.5m,梯道连续升高超过5m 时,除应设置休息平台,还应设置转折平台,其宽度不小于梯道宽度,并在坡道旁附设推行自行车坡道。 5居住区各级道路的人行道应考虑无障碍设计,人行道纵坡不宜大于2.5%,在人行步道设台阶 应同时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1机动车、非机动车道路横向坡为1.5%~ 2人行道横坡为1.0%~2.0%。

1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2小区级道路路面宽度宜为6~9m,建筑控制线之间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 热管线的不小于10m。 3组团级道路路面宽度宜为3~5m,建筑控制线之间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 热管理的区不小于8m。 4宅前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m。 5在车行道路的单侧或双侧设置人行道时,其宽度不宜小于1.5m。其他地段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 0.75m。 6基地内人行道路通行轮椅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m。居住区公共活动中心无障碍通道宽度为 2.5mo 7居住区级道路一般断面见图4.3.3。

图4.3.3居住区级道路一般断面(m)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量

4.3.4道路最小转弯半径视道路等级及通行车辆不同而定。最小转弯半径为6m,机动车道最小转弯 半径见图4.3.4,

半径见图4.3.4.

4.3.5居住区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最小距离见表4.3.5

主区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最小距离见表4

图4.3.4机动车道最小转查半径(m)

表4.3.5居住区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

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 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行车道路路面宽度宜为1m,双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宜为3.5m

4.1山区道路布置要求

1山区道路应合理利用地形,防止水土流失和塌方、滑坡,并根据工程地质情 做护坡处 理。 2山区道路主于道宜沿等高线布置,设在平缓坡地或谷地,道路纵坡应》 不应采用极限 或接近极限坡度,更不宜连续采用极限长度的陡坡加短距离缓坡的纵坡线性。 3山区道路宜将车行道与人行道分开设置自成系统。 4居住区的一般道路应满足自行车行驶要求,自行车行驶坡度直在3%以下, 行驶距离应小于50m。 4.4.2山区可根据不同地形采取不同标高的道路横断面以节约土 如图4.

TB/T 60-2014 机车车辆用制动软管连接器4.5.1机动车停车场

图4.4.2山区道路断面类型

7自行车推行坡道的坡度见本措施第二部分第8.4.2条,

1住区内坡道式地下、半地下车库地面出人口位置与基地外部道路连接顺畅,与基地内车行、人 行路网无交叉于扰。宜按照车辆管理“右行右出”的原则确定出人口位置,尽量减少交叉。 2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坡道终点面向城市道路时,其与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距离不应小于 7.5m。平行城市道路或与城市道路斜交时,应后退基地的出入口不小于5m。 5m以上 3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线,在距出入口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 O 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JB/T 12861-2016 电自动控制器 压力行程开关,见图4.5.3。

图4.5.3机动车出入口视线要求 注:a为视点至出口两侧的距离。

4停车库出人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距离应大于50m;地下车库的 车辆出人口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 出人口不应小于20m。 5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坡道出口距基地道路的交叉口或高 架路的起坡点不应小于7.50m;坡道与道路垂直时,出人口与道路红线应保持不小于7.50m安全距离。 6汽车库地面出人口的宽度,小型和微型车直线单行不宜小于3.5m,直线双行不宜小于7.0m, 曲线单行不宜小于5.0m,曲线双行不宜小于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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