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41∕T 218-2019 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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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J41∕T 218-2019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73 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5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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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41∕T 218-2019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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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41∕T 218-2019 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标准.pdf

4.3.1城市地下道路横断面设计在满足建筑限界要求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空间、合理布置运营设备和安全 琉散设施,同时预留结构变形、施工误差、路面调坡等余量。 4.3.2一条机动车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表4.3.2一条机动车道最小宽度

4.3.3设备布置不得侵入建筑限界,并满足各自工艺要求,方便维修保养。 4.3.4单同两车道城市地下道路右侧宜布置检修道,单同三车道及三车道以上城市地下道路右侧可不设检修 道。 4.3.5当城市地下道路内部不设检修道时,侧墙下部必须设置防撞设施,防撞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的规定。 4.3.6长或特长单向两车道城市地下道路宜在行车方向的右侧设置连续式紧急停车带,单向两车道的城市地 下快速路应在行车方向的右侧设置连续式紧急停车带,连续式紧急停车带的最小宽度宜符合表4.3.6的规定。

表4.3.6连续式紧急停车带最小宽度

4.3.7城市地下道路横断面形式、行车道宽度、路缘带宽度宜与路段保持一致,当条件受限时,经技术经济 论证后可压缩断面。 4.3.8城市地下道路横断面不宜采用在同一通行孔内布置双向交通。当断面布置困难时,对设计速度大于或 等于50km/h的短城市地下道路,可在同一通行孔布置双向交通,但必须采用中央防撞设施进行隔离;对设计 速度小于50km/h的城市地下道路,当在同一通行孔布置双向交通时,应采用中央安全隔离措施;同时,应满 足运营管理安全需要CJ/T 125-2014 燃气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及管件, 4.3.9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可同孔布置,但不宜采用人非共板的断面形式。 4.3.10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宜分孔布置,当条件受限需要同孔布置时,必须设置安全隔离设施

4.4.1城市地下道路平面线形应根据路线走向、 地形和陷线障得物等因系确定。 宜采用不设超高 的大曲线半径。 4.4.2城市地下道路洞口内外,按设计速度计算的3s行程长度范围内,平面线形应保持一致。当条件困难时 应采用安全措施。 4.4.3长、特长、超长城市地下道路接地点外的中央分隔带应在合适位置设置开口。

4.5.1城市地下道路纵断面可根据地形、地貌等工程建设条件,按直线、“V”形、“W”形考虑。最小纵坡不 宜小于0.3%,机动车道最大纵坡不宜大于5%,非机动车道最大坡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线设 计规范》(CJJ193)中非机动车道要求。 4.5.2城市地下道路洞口内外,按设计速度计算的3s行程长度范围内,纵断面线形应保持一致,有条件时其长 度宜按5s设计速度的行程考虑。 4.5.3城市地下道路最小坡长、竖曲线最小半径和最小长度等指标除满足《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193) 的相关要求外,还应与施工工法相协调

5.1.1城市地下道路结构设计应以“结构为功能服务”为原则,满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抗震、防水、防 火、防腐蚀、施工及运营等要求,并应做到结构安全、耐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5.1.2城市地下道路结构的设计应以地质勘察资料为依据,根据工程沿线的建设条件,考虑施工和建成以后 对环境的影响和环境的改变对结构的作用,通过技术、经济、功能效果、环境和社会效益的综合评价,选择 合理的施工方法和结构型式。 5.1.3城市地下道路结构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体结构和使用期间不可更换的结构构件,应根据使用环境类别,按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要求进 行耐久性设计: 2使用期间可以更换且不影响交通通行的次要结构构件,可按设计使用年限50年的要求进行耐久性设计 3临时结构宜根据其使用性质和结构特点确定其使用年限, 5.1.4结构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采用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进行计算和验算。主体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结构计算、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进行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计算和整体稳定性(倾覆、滑移、上浮)验算,并应进 行结构构件抗震的承载力验算; 2按止常使用极限状态应进行结构构件的变形验算、裂缝宽度验算等。 5.1.5城市地下道路结构在工程实施阶段应结合施工监测进行信息化设计。 5.1.6城市地下道路结构的净空尺寸必须符合建筑限界要求,并应满足使用及施工工艺要求,同时应计入施 工误差、结构变形和位移的影响等因素。 5.1.7城市地下道路结构在荷载、结构形式和工程地质等条件发生显著改变的部位设置变形缝时,应采取工 程技术措施,控制变形缝两侧不产生影响使用的差异沉降。 5.1.8基坑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 支护技术规程》(JGJ120)和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河南省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BJ41/139)等规范和规程 的有关规定。

5.2荷载分类和荷载组合

5.2.1城市地下道路结构上作用的荷载可按表5.2.1分类。在决定荷载的数值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等的有关规定,并应根据施工和使用阶段可能发生的变化,按可能出现的最不 利情况,确定不同荷载组合时的组合系数。

表5.2.1荷载分类

注:1设计中要求考虑的其他荷载,可根据其性质分别列入上述三类荷裁中

2施工荷载包括;设备运输及吊装荷载,施工机具、施工堆载,相邻隧道施工的影响等: 3表中所列荷载本节未加说明时,可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2.2永久荷载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地下道路结构自重可按结构设计断面尺寸及材料重度标准值计算; 2地层压力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竖向荷载宜按计算截面以上全部土柱重量计算; 2)施工阶段粘性土水平地层压力按水土合算,砂性土按水土分算,采用朗肯土压力公式计算;使用阶段 水平地层压力应按静止土压力计算,采用水土分算。 3)荷载计算应计及地面荷载和破坏棱体范围的建筑物,以及施工机械等引起的附加水平侧压力。 5.2.3可变荷载的标准值、准永久值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在道路下方的城市地下道路,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11)和《公路桥涵设计通 用规范》(JTGD60)的有关规定确定地面车辆荷载及排列;铁路下方城市地下道路的荷载,应按现行行业标 准《铁路桥涵设计规范》(TB10002)的有关规定执行。 2变形受约束的结构,应考虑温度变化和混凝土收缩徐变对结构的影响; 3地面超载一般可按20~30kPa考虑,对于大型施工机械作业区域、施工堆场、覆土厚度特别小或规划用 途已定的情况,地面超载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后取用。 5.2.4偶然荷载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5.2.4偶然荷载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地震作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计算确定。 2人防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的规定计算确定。 5.2.5结构设计中,应根据施工、使用阶段中在结构上可能同时出现的荷载,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 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组合,并应取各自最不利的组合进行设计

料应根据结构类型、受力条件、使用要求和所处环境等因素选用,并考虑可靠性、耐久性和经 受力结构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必要时也可采用钢管混凝土结构、钢骨混凝土结构、型钢混凝 和金属结构

.3.1工程材料应根据结构类型、受力条件、使用要求和所处 齐性。主要受力结构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必要时也可采用 土组合结构和金属结构。

5.3.2主体结构应根据受力要求确定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5。基坑围护结构喷射混凝土 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灌注桩、地下连续墙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5.3.3普通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钢筋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纵向受力钢筋宜采用HRB400、HRB400E、HRB500、HRB500E钢筋: 2箍筋及拉结筋宜采用HPB300、HRB400、HRB500钢筋; 5.3.4预应力钢筋宜采用预应力钢丝、钢绞线和预应力螺纹钢筋

1纵向受力钢筋宜采用HRB400、HRB400E、HRB500、HRB500E钢角 2箍筋及拉结筋宜采用HPB300、HRB400、HRB500钢筋; 5.3.4预应力钢筋宜采用预应力钢丝、钢绞线和预应力螺纹钢筋。

5.4.1明挖现浇城市地下道路暗埋段、引道段的结构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地下道路暗埋段宜采用整体式多跨矩形、折板形钢筋混凝土结构: 2城市地下道路引道段宜采用U形钢筋混凝土结构,路面结构位于地下水位以上时,引道段可采用悬臂 式挡土墙结构或重力式挡土墙结构; 3基坑围护结构的地下连续墙或灌注桩宜作为主体结构侧墙的一部分与内衬墙共同受力。 5.4.2盾构段城市地下道路结构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盾构段城市地下道路宜采用装配式圆形衬砌结构,接头宜有一定的刚度; 2衬砌结构可采用单层衬砌、双层衬砌或局部设内衬的型式,在满足工程使用、结构受力、防水和耐久 性等要求的前提下,宜优先选用单层装配式钢筋混凝土衬砌。 5.4.3矿山法城市地下道路结构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封闭的曲线形衬砌结构,衬砌断面周边外轮廓宜圆顺;在稳定地层中或受其他条件限制时,可 采用直墙拱衬砌结构;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矩形框架结构; 2衬砌形式应采用复合式衬砌,在内外层衬砌之间铺设防水层或隔离层。 5.4.4顶进法施工的结构,当长度较大时,应分节顶进。分节长度应根据地基土质、结构断面大小及控制顶 进方向的要求确定。

5.5.1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地下道路结构设计应严格控制基坑开挖引起的地面沉降量,对由于土体位移可能引起的周围建、 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产生的危害应进行预测,依据不同建筑物按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或通过计算确定其允许 产生的沉降量和次应力,并提出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技术措施。地面变形允许数值应根据现状评估结果, 对照类似工程的实践经验确定; 2城市地下道路结构应按施工阶段和正常使用阶段分别进行结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计算。对于钢筋混 凝土结构,尚应对使用阶段进行裂缝宽度验算;偶然荷载参与组合时,不验算结构的裂缝宽度; 3普通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最大计算裂缝宽度允许值应根据结构类型、使用要求、所处环境和防水措施等 因素确定; 4处于一般环境中的结构,按荷载准永久组合并计及长期作用影响计算时,构件的最大计算裂缝宽度允 许值,可按表5.5.1中的数值进行控制;处于冻融环境或侵蚀环境等不利条件下的结构,其最大计算裂缝宽 度允许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环境条件允许值(mm)水中环境、土中缺氧环境0.3洞内干燥环境或洞内潮湿环境0.3 干湿交替环境0.2 注:1当设计采用的最大裂缝宽度的计算式中保护层的实际厚度超过30mm时,可将保护层厚度的计算值取为30mm;2洞内潮湿环境指环境相对湿度为45%~80%。5计算简图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工作条件,反映地层与结构的相互作用,当受力过程中受力体系、荷载形式等有较大变化时,宜根据构件的施作顺序及受力条件,按结构的实际受载过程及结构体系变形的连续性进行结构分析。6结构设计应按最不利情况进行抗浮稳定性验算。抗浮安全系数当不计地层侧摩阻力时不应小于1.05;当计及地层侧摩阻力时,根据不同地区的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可采用1.10~1.15的抗浮安全系数。7直接承受汽车荷载的中板等构件,其计算及构造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3362)的有关规定;8城市地下道路结构应进行横断面方向的受力计算,遇下列情况时,尚应进行纵向强度和变形计算:1)覆土荷载沿其纵向有较大变化时;2)结构直接承受建、构筑物等较大局部荷载时;3)地基或基础有显著差异,沿纵向产生不均匀沉降时;4)地震作用时。9当变形缝的间距较大时,应计及温度变化和混凝土收缩对结构纵向的影响。10空间受力作用明显的区段,宜按空间结构进行分析。5.5.2基坑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坑工程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工程环境保护要求等确定基坑的安全等级、地面充许最大沉降量、围护墙的水平位移等控制要求:2基坑工程应根据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基坑深度、沉降和变形控制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支护形式、地下水处理方法和基坑保护措施等3基坑工程应进行抗滑移和倾覆的整体稳定性、基坑底部体抗隆起和抗渗流稳定性及抗坑底以下承压水的稳定性检算。5.6设计计算5.6.1城市地下道路结构的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1一级、二级城市地下道路结构为重点设防类(乙类)。2三级~五级城市地下道路结构为标准设防类(丙类)。5.6.2城市地下道路结构的抗震设防目标为:1当遭受低于本工程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结构不损坏,对周围环境及城市地下道路正常通行无影响;2当遭受相当于本工程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结构不损坏或仅需对非重要结构部位进行一般修理,对周围环境影响轻微,不影响城市地下道路正常通行;3当遭受高于本工程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结构不发生严重破坏且便于修复,无重大人员伤亡,对周围环境不产生严重影响,修复后的城市地下道路应能正常通行。14

城市地下道路结构,抗震等级为二级,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 成市地下道路结构,抗震等级为三级,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

5.7.1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根据结构类别、环境条件和耐久性要求等确定,一般环境作用下混凝土结 构构件钢筋净保护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5.7.1的规定。

表5.7.1混凝土结构构件最外层钢筋保护层最小厚度

5.7.2明挖法施工的地下结构周边构件和中板每侧暴露面上分布钢筋的配筋率不宜低于0.2%,同时分布钢筋 的间距也不宜大于150mm。 5.7.3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挡土墙和U形槽结构应每间隔10~20m设置一道变形缝,明挖暗埋段结构变形缝间距宜取30~50m 2如有充分依据或采用可靠措施后,变形缝最大间距可适当增大。

5.8.1城市地下道路防水设计,应根据气候条件、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状况、环保要求、设计使用年限、结 构特点、施工方法等因素进行,满足结构的安全、耐久性和使用要求。 5.8.2防水设计应遵循“以结构自防水为根本,以接缝防水为重点,多道设防,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 则,采取与其相适应的防水措施。 5.8.3城市地下道路防水等级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设计使用年限等按现行《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选用二级或高于二级的防水标准。二级防水标准应符合以下规定: 1整条城市地下道路平均渗水量不应大于0.05L/(m²d),任意100m²的平均渗水量不应大于0.15L/(m²d); 2城市地下道路内表面湿渍不应大于总防水面积的2/1000,任意100m2内的湿渍不应超过3处,单个湿 债的最大面积不应大于0.2m。 5.8.4处于不同理深区域的城市地下道路结构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应符合表5.8.4的规定

8.4防水混凝士设计抗渗等纟

5.8.5城市地下道路工程采用的防水混凝土、水泥砂浆防水层、涂料防水层、卷材防水层、塑料防水层、金 属防水板、管片接缝弹性橡胶密封垫、螺孔橡胶圈、橡胶止水带等材料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 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和《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的规定。 5.8.6明挖法现浇城市地下道路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浇筑,防水措施应按表5.8.6的规定选用

8.6明挖法现浇结构防水措旗

6.1.1城市地下道路通风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道路等级、工程规模、设计交通流量、交通组成与有害气体排 放量、计算行车速度、城市地下道路平面与纵断面线形、环境保护要求、火灾时烟气控制和运营费用等因素。 6.1.2城市地下道路通风系统应具有以下功能 1正常及阻滞交通时,应对CO、烟雾、NOx和异味等进行稀释,城市地下道路内部空气环境符合本标准 5.2的规定; 2火灾事故时,应具有防灾排烟和通风功能。 6.1.3城市地下道路通风系统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单向交通城市地下道路纵向通风设计风速不宜大于10m/s,特殊情况下可取12m/s,双向交通城市地下 道路的设计风速不应大于8m/s; 2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对污染空气排放及噪声要求,结合工程实施条件确定污染空气排放方案,通风 设备应采取措施使传至室外的噪声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3在特殊工况下、短时间内交通条件发生变化时,通风系统应具有一定的适应性; 4双向交通行驶时,城市地下道路内运营通风的主流方向不应频繁变化。 5通风机房应根据通风工艺要求布置、尽量临近主体隧道, 6地面应根据通风工艺及城市景观的要求合理设置。排风亭高度应满足环境保护、防洪的要求。低排风 宜与绿化结合,散开式低风亭应设置防护措施。 7通风机房、消防泵房、污水泵房、废水泵房等设备用房应设置通风设施。 6.1.4城市地下道路通风系统应按预测交通流量设计,根据项目按近、远期分期实施安装的,应分别预测交 通量。设备宜考虑近期、远期分期实施的可行性。 6.1.5城市地下道路通风系统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通风系统某一局部失效时,系统的整体功能维持在 适宜的水平。 6.1.6通风系统设计和设备配置应考虑运营节能的要求。 6.1.7通风系统的管材和消声材料应采用A级不燃材料,当局部有困难时可采用B1级难燃材料,管材和消声 器材料还应具有防潮、防腐、防蛀、耐老化和无毒的性能

6.2.1城市地下道路内部环境标准应满足下列

成市地下道路内部环境标准应满足下列要求:

4空气中异味稀释应满足以下要求: 1)城市地下道路内空间不间断换气次数不应低于3次/h。 2)采用纵向通风的城市地下道路,城市地下道路内换气风速不应低于2.5m/s。 .2.2超长隧道、特长隧道和长隧道应考虑通风系统通过洞口、通风井传至城市地下道路外的噪声和污染物 速率及浓度符合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

6.3城市地下道路通风

6.3.1五级城市地下道路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采取增强自然通风的措施,保证城市地下道路内的CO、烟雾 浓度和NO2达到设计标准,并无异味。设置机械通风可按照4.1.14节和4.1.15节相关规定。 6.3.2单向交通城市地下道路在正常交通和阻滞交通时,应优先采用纵向通风或纵向分段通风方式,充分利 用交通通风力。当工况车速小于设计风速时,交通风力应作为阻力考虑。双向交通时的城市地下道路,交通 风力宜作为阻力考虑。 6.3.3超长隧道和特长隧道应对隧道内的温度进行计算,当隧道内空气温度超过45℃时,应设置降温措施, 6.3.4通风设计应考虑城市地下道路废气的集中排放或净化的措施,具体规定应满足下列要求: 1当废气采用集中排放时,集中排放量不宜小于城市地下道路废气总量的70%; 2当采用净化设备时,净化效率不宜低于80%。 6.3.5当城市地下道路进、出洞口错位设置时,上、下行城市地下道路进出口暗埋段的长度差不宜小于10m 6.3.6当城市地下道路进、出洞口平行设置时,上、下行城市地下道路中隔墙需向洞外延伸,延伸部分设计 应符合以下规定:

1高度不宜低于城市地下道路净空高度的2倍 2长度不宜小于城市地下道路水力直径的5倍

6.4城市地下道路需风量

V=Z(nveh Q). K.

6.5.1风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5风道、风井、风机房

1设计风速不宜大于10m/s; 2风道吸入口处应设置防止异物吸入的网罩; 3应采取可靠防排水措施,防止渗漏水; 4设置检修用进出口楼梯和照明灯具; 5风道内壁面应光滑平整,断面变化处应平顺过渡。 6.5.2通风井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城市地下道路进风井应设在空气洁净地方,进风应直接采自大气: 2排风井的高度应满足废气排放的环境保护要求,排风应直接排出地面: 3当采用高风井集中排放废气时,应采用向上高空直排方式,风速宜取用10m/s; 4当进、排风井合建时,排风口比进风口高出不少于5m,进风口与排风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0m。 且应结合洞口风向频率等实际情况,确保排放废气不回流至进风口。 6.5.3通风系统设备、管道及配件布置应为安装、操作、测量、调试和维修预留空间位置。 6.5.4通风机房应为大型通风设备设置运输、安装通道及孔洞,并应能装设起吊设施。 5.5.5城市地下道路轴流风机的设置和选型应满足以下要求: 1城市地下道路送、排风机宜并联设置,每一通风系统台数宜为2~3台; 2单向运转风机效率不宜小于85%,双向运转风机效率不宜低于75%。 6.5.6射流风机的设计与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射流风机的纵向间距及与洞口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同组并列吊装的射流风机中心间距不应小于风机 直径的2倍; 2吊挂在行车道内的射流风机宜位于建筑限界以外15~20cm处,风机轴线与城市地下道路轴线平行; 3支承风机的结构强度不应小于实际静载荷的15倍,风机安装前应做支承结构载荷试验;

1设计风速不宜大于10m/s; 2风道吸入口处应设置防止异物吸入的网罩; 3应采取可靠防排水措施,防止渗漏水; 4设置检修用进出口楼梯和照明灯具; 5风道内壁面应光滑平整,断面变化处应平顺过渡。 6.5.2通风井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城市地下道路进风井应设在空气洁净地方,进风应直接采自大气: 2排风井的高度应满足废气排放的环境保护要求,排风应直接排出地面; 3当采用高风井集中排放废气时,应采用向上高空直排方式,风速宜取用10m/s; 4当进、排风井合建时,排风口比进风口高出不少于5m,进风口与排风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0m 且应结合洞口风向频率等实际情况,确保排放废气不回流至进风口。 6.5.3通风系统设备、管道及配件布置应为安装、操作、测量、调试和维修预留空间位置。 6.5.4通风机房应为大型通风设备设置运输、安装通道及孔洞,并应能装设起吊设施。 5.5.5城市地下道路轴流风机的设置和选型应满足以下要求: 1城市地下道路送、排风机宜并联设置,每一通风系统台数宜为2~3台; 2单向运转风机效率不宜小于85%,双向运转风机效率不宜低于75%。 6.5.6射流风机的设计与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射流风机的纵向间距及与洞口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同组并列吊装的射流风机中心间距不应小于风机 直径的2倍; 2吊挂在行车道内的射流风机宜位于建筑限界以外15~20cm处,风机轴线与城市地下道路轴线平行; 3支承风机的结构强度不应小于实际静载荷的15倍,风机安装前应做支承结构载荷试验;

6.5.2通风并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4射流风机射程范围内气流应尽量不受其他构筑物(如情报板、指示牌、照明灯具)的阻挡。 5单向城市地下道路宜选择单向射流风机,双向交通城市地下道路应选择双向射流风机,同一城市地下道 路的风机型号宜相同,并与城市地下道路排烟设计相结合,满足排烟需求。

6.6.1城市地下道路通风系统应设置通风环境检测系统,对城市地下道路内废气浓度、能见度和通风气流风 速、风向等进行实时监测。通风控制应根据城市地下道路运营过程中的交通状况,适时调整通风量及通风模 式。通风控制应具备以下功能: 1正常工况下,根据城市地下道路内的环境状态、交通状态,调整通风量,以较小的耗电量提供必要且充 分的换气; 2事故工况下,及时切换至事故运营模式, 6.6.2城市地下道路通风设备应设置现场控制和中央控制两级控制。 6.6.3城市地下道路通风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并辅以手动控制。 6.6.4城市地下道路风量档级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结合通风系统设备配置和营运条件进行适当的风量档级划分; 2风量档级的划分不宣过细,可取用系统总容量的15%20%为一档,并应考虑营运电力消耗, 6.6.5通风系统控制宜符合以下要求: 1风机风量变更周期不宜低于15min; 2监控系统应根据城市地下道路运营需要不断完善功能。

7.1.1给水设计应贯彻综合利用、节约用水的原则。 7.1.2排水应分类集中,采用高水高排、低水低排,且互不连通的系统就近排放。纳入城市水体或城市排水 管网的各类雨污水水质应符合现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的规定, 7.1.3给排水管道不宜穿越结构变形缝。必须穿越时,应设置补偿管道伸缩和剪切变形的装置。 7.1.4给排水设备的选型应遵循技术先进、工艺成熟、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规格宜统一。设计中应 为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及安全养护等提供便利条件。 7.1.5金属给排水管道及配件应进行防腐处理。明露的给排水金属管道应进行保温处理

7.2.1可通行酒水车的城市地下道路可不设给水系统,无法通行酒水车或设有水消防系统的城市地下道路应 设置给水系统。 7.2.2给水系统水源宜采用市政供水,若采用其他水源,应满足消防及冲洗用水水质、水量、水压要求。 7.2.3城市地下道路用水量应按消防及冲洗用水量之和计。消防用水量按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取值,冲洗用水量可按每次1~3L/m2计。 7.2.4城市地下道路外理地部分管道宜选用球墨铸铁管、镀锌钢管等,城市地下道路内的管道宜选用镀锌钢 管、无缝钢管等。 7.2.5管道穿越变形缝处应根据变形量合理选用补偿装置。 7.2.6靠近城市地下 置电伴热系统

设置给水系统 7.2.2给水系统水源宜采用市政供水,若采用其他水源,应满足消防及冲洗用水水质、水量、水压要求。 7.2.3城市地下道路用水量应按消防及冲洗用水量之和计。消防用水量按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取值,冲洗用水量可按每次1~3L/m2计。 7.2.4城市地下道路外理地部分管道宜选用球墨铸铁管、镀锌钢管等,城市地下道路内的管道宜选用镀锌钢 管、无缝钢管等。 7.2.5管道穿越变形缝处应根据变形量合理选用补偿装置。 7.2.6靠近城市地下 置电伴热系统

7.3.1城市地下道路应设置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 7.3.2城市地下道路排水主要为散口部位雨水、路面冲洗废水、消防废水及渗漏水。 7.3.3城市地下道路排水系统应独立设置,出水口应可靠。 7.3.4城市地下道路范围雨水系统设计重现期应根据道路等级及道路的区位进行选取且不宜小于50年。 7.3.5城市地下道路两侧排水边沟断面尺寸应根据城市地下道路长度、纵坡、降雨量通过水力计算确定。 7.3.6城市地下道路宜在洞口附件设置横截沟。 7.3.7城市地下道路排水应结合周边水系及市政排水管道情况采用泵站排水或自流排水。 7.3.8采用泵站排水时,泵站应设在城市地下道路最低点,具体按现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执行。 7.3.9采用自流排水时,应校核受纳水体洪水位,必要时采取工程措施防止水体倒灌入城市地下道路。 7.3.10自流排水管道系统检查井间距可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中相关规定执行,检查井应 防坠落网等安全措施。 7.3.11泵站排水应经过泄压后方可接入室外排水管道系统。

7.3.12城市地下道路泵站压力排水管道宜采用镀锌钢管及焊接钢管,自流管道及泄压井后管道 凝土管道。

1城市地下道路电光照明不但应提供城市地下道路内行车必须的视觉环境,也应同时实现对城市地下道 路内车流量分流及汇流的行车诱导 2城市地下道路照明的设计应结合道路车速、洞外亮度等综合确定,且应包括正常交通工况设计和异常 交通工况设计。

1城市地下道路的照明设置范围包括日间照明和夜间照明; 2当城市地下道路暗埋段长度不大于50m时,城市地下道路照明可不设置日间照明;若城市地下道路所 在路段未设置照明,城市地下道路应预留照明及配电相关预埋件。 3当城市地下道路暗理段长度大于50m时,城市地下道路日间照明应包括入口段照明、过渡段照明、中 间段照明及出口段照明。其区域划分如图8.1.2:

图8.1.2各照明段亮度与长度示意图

城市地下道路入口段、过渡段、出口段、匝道段照明应由基本照明和加强照明组成;基本照明应与中间

入口段宜划分为TH1、TH2两个照明段,与之对应的亮度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Lh2=0.5×k×L20(S)

注:1.天空面积百分比指20°视场中天空面积百分比。

口段照明设施可自暗埋段起点后10m开始布设。

当城市地下道路所连接道路为快速路、主十道时,中间段亮度设计标准值取6cd/m;为次十道时取3cd m。 当城市地下道路内按设计速度行车时间超过20s时,照明灯具布置间距应避开频闪区间;具体应符合表 8.2.3要求。

表8.2.3城市地下道路照明灯具安装间距

单向交通城市地下道路应设置出口段照明,出口段长度宜取60m,其设计亮度标准值宜为中 标准值的5倍。

自地面进入城市地下道路的匝道入口端按照城市地下道路入口进行设计,自城市地下道路 道出口照明按照城市地下道路出口段进行设计:各汇聚段、分流段亮度取值不应低于5倍基本

8.2.6紧急停车带照明

设置夜间照明的城市地道应1 本照明的部分灯具作为应急照明灯具。地下道路及 附属房间的应急照明布设及灯具选择应满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及《消防应急照明和

也下道路路面亮度的均匀度指标应满足下表要求。

8.2.9非机动车城市地下道路及人行城市地下道路照明

表8.2.8路面亮度均匀度要求

1暗埋段长度100m以上非机动车道城市地下道路设置日间照明。非机动车道城市地下道路加强照明可按 照40km车速行车城市地下道路的一半进行设置;基本照明应与所连接道路行车道路面亮度保持一致。 2暗埋段长度100m以下非机动车道城市地下道路仅设置夜间照明。 3人行城市地下道路或通道照明应参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相关要求进行设置。

SN/T 3069-2011 苹果和梨果实球壳孢腐烂病菌检疫鉴定方法8.2.10设备房间照明

性的工D灯其:重型车辆牧多的城市地下道路应优究 选用高透雾能力的高压钠灯等气体放电灯具。

1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 2应结合城市地下道路特点进行配光和防眩设计。 3光源和附件便于更换。 4灯具零部件具有良好的防腐性能。 5灯具安装角度易于调节。 6气体放电灯的灯具效率不应低于70%,功率因数单灯补偿后不应低于0.85。 7LED城市地下道路灯具的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95。 8当选用LED光源时,色温宜为3000K~5000K,不应高于6500K

8.4照明控制及节能

2照明控制设计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或自动控制为主、手动控制为辅的控制方式。 3城市地下道路内发生交通事故、火灾或进行交通管制时,城市地下道路内所有照明灯具宜开启到最大 程度。

1城市地下道路照明设计应合理选择设计参数,通过多方案的经济技术分析论证GH/T 1087-2013 蜂胶真实性鉴别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指纹图谱法,确定合理、节能的照 明方案。 2城市地下道路照明设计应根据交通量变化、李节更替等多种工况制定调光方案。 3城市地下道路主体设计宜对城市地下道路洞口、接近城市地下道路入口路段进行处理,降低洞外亮度 值。 4洞口外至少一个照明停车视距长度的路面可采用黑色路面。 5当条件具备时,宜采用光导管等节能照明设施

供配电设施设计内容应包括城市地下道路正常运行及运营维护所需要的供电和配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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