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T111-98《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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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T111-98《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pdf

通过点井管内外管间隙把高压水输送到井底后,由射流喷嘴 高速上喷,造成负压,抽吸地下水与空气,并与工作水混合形成 具有上涌势能的汽水溶液排至地表,达到降低地下水位的目的,

应用电场作用,金属棒插入地中做阳极,使弱含水层中带正 的水分子(自由水及结合水)向做阴极的点并管运动,由泵

2. 1. 14 引渗井 self absorbing well

重力水通过无管裸井或无泵管井自行或抽水下渗至下部含水 层的井,分为引渗自降和引渗抽降两种GB/T 33646-2017 车用汽油中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2. 1.15 潜埋井

降水施工中,基坑或涵洞底部残留一一定高度地下水,把抽水 并理到设计降水深度以下进行抽水,使地下水位降低满足设计降 水深度要求的井。

2.1.16降水试验 dewatering experiment

降水施工前进行抽水试验、引渗试验或注水试验,测定水文 地质参数或其它参数;检查降水效果,确定工程参数,供分析调 整降水方案的试验,

指降水施工后,全部降水井、排水设施进行运转,对降 案进行总体效果的检验。满足降水设计要求,稳定24h后, 入降水监测与维护阶段。

2. 1. 18工程环境

指工程建设与工程施工产生的环境影响,自然环境、人工环 境、社会环境对工程建设与工程施工的制约作用。通过调查、预 测、防治、管理,达到建设工程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2. 2. 1 降水工程基本符号应符合表 2. 2. 1 的规定

2.2.1降水工程基本符号应符合表 2.2.1 的规

3.0.1降水工程宜分为准备阶段、工程勘察、降水工程设计、降 水工程施工、降水工程监测与维护、技术成果等六个基本程序。 版水工相准产妊下由家

水工程施工、降水工程监测与维护、技术成果等六个基本程

1明确任务要求: (1)降水范围、深度、起止时间及工程环境要求; (2)了解掌握建筑物基础、地下管线、涵洞工程的平面图和 剖面图;地面高程与基础底面高程;基坑(槽)、涵洞支护与开挖 设计;相邻建筑物与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基础结构和理埋设方式 条件等。 2搜集降水工程场地与相邻地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工 程勘察等资料,以及工程降水实例。 3进行降水工程场地踏勘,搜集降水工程勘察、降水工程施 工的供水、供电、道路、排水及有无障碍物等现场施工条件。 3.0.3工程勘察应满足降水工程设计要求;当不能满足降水工程 设计要求时,应进行补充降水工程勘察。 3.0.4降水工程设计与施工应自始至终进行信息施工活动,以提 高降水工程设计水平与降水工程施工质量。 3.0.5降水工程设计和降水工程施工应备有工程抢救辅助措施 保证降水工程顺利进行。 3.0.6降水施工完成后,必须经过降水工程检验,满足降水设计 深度后方可进入降水工程监测与维护阶段。 3.0.7降水工程资料应及时分析整理,包括降水工程勘察、降水 工程设计、降水工程施工和降水工程监测与维护及工程环境为主 要内容的技术成果。 2

3.0.8第四系土的分类与定名,应符合附录A的

4. 1 一般降水工程

4.1.1建筑与市政一般降水工程,应根据基础类型、基坑(槽) 降水深度、含水层特征、工程环境及场地类型的复杂程度分类,按 表 4. 1. 1 确定。

一般降水工程复杂程度分类

4.1.2一般降水工程复杂程度分类选择应以基础类型和降水深 度为必要条件,同时尚应具备另一个条件,基础类型仅应取条状 或面状一种。对降水工程场地类型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市政工程 勘察规范》(CJ56)规定的场地分类并结合辅助工程播施确定

1 建筑与市政工程,当遇到基岩、水下及涵洞时,其降水工

4. 2. 1建筑与市政工程,当遇到基岩、水下及涵洞时,

基岩降水工程复杂程度分类

水下降水工程复杂程度分类

4.2.2特殊性降水工程复杂程度的每种分类至少应满足三个条 件,其中水下降水可按两个条件确定。对基岩降水可不考第四 系地层覆盖厚度。基岩、岩溶两种类型同时出现时宜按复杂程度 高的条件确定。

5.1.1降水工程勘察的内容和工作量应根据降水设计和施工的 技术要求及降水工程复杂程度分类等确定。 5.1.2降水工程勘察应在现场踏勘后编写降水工程勘察纲要;降

5.1.1降水工程勘察的内容和工作量应根据降水设计和施工的

5.1.3降水工程勘察应包括

1搜集当地已有的水文气象、地质图、水文地质、工程地质、 环境地质、工程环境等资料; 2查明地下水类型,含水层与隔水层的空间分布,地下水渗 透性,地下水水位动态;水质动态,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 地下水与地表水关系: 3查明第四系土的物理、力学、化学性质与分布;特殊土的 分布和有关指标;不良地质现象; 4查明基岩、裂隙、构造、岩溶、地表水体、涵洞与降水工 程的影响关系; 5查明降水工程对地上建筑、市政工程,地下设施,水士资 源等的影响,以及对降水工程的制约作用; 6按场地适宜条件确定降水试验方法。

勘察孔(井)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控制降水范围内的水文地质条件:

2每个含水层不应少于一个勘探孔、一个抽水试验并、一个 观测孔; 3试验并的功能应结合降水工程的需要布置; 4观测孔的布置与试验井的距离宜为1~2倍含水层厚度; 5勘探孔布置应能控制降水范围内地层的平面分布和查明 基坑底部以下的含水层; 6勘探孔、试验井、观测孔的数量应根据降水工程复杂程度 按表 5. 2.1 的规定布置;

降水勘察孔(井)数量表(个)

5.3.1抽水试验并洗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试验井应在下管、填料后立即洗井; 洗井的时间应按含砂量小于万分之一确定; 3 洗并时应同步进行观测孔水位观测

3洗井时应同步进行观测孔水位观测。 5.3.2抽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简单降水工程至少做一个单井试验和两次降水深度,其中 一次最大降水深度应接近基坑底板设计深度; 2抽水试验其稳定延续时间不得少于6h;当抽水不稳定时 其延续时间不得少于24h; 3应观测出水量Q和水位降深Sw,其观测次数与时间间隔 应按表5.3.2的规定记录。

水位水量观测时间间隔表

4出水量、水位的观测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水量的观测误差应小于5%;

5.3.3引渗试验应符合下列

1宜设1~2个引渗试验井在降水影响半径之内。在试 周围宜设2~6个观测孔,其深度应至下伏含水层中3~5m。 2引渗时应观测稳定水位、引渗时间、引渗速度、渗入水 并应分析引渗效果,确定引渗并数量。

5.3.4注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3.4注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规

1室内注水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王工试验方法标 (GBJ123)的有关要求。

2现场注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择具代表性注水地层,采用直径为1.0m,高度为 1.0m的铁环压入地面0.2m后,清除环内土层并按环的直径范围 继续清挖0.8m为止,再压环顶与地面平,环底土层应整平和保持 原状,并在1/2处划一水位线。 (2)环中注水,使注水位与水位线始终保持一致。应记录注 水量和稳定时间,分析评价注水条件、注水效果和计算渗透系数, 并应确定注水井的数量。

5.4.1水文地质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5.4.1水文地质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现场观测孔的资料计算渗透系数K、影响半径R 和弹性释水系数S; 2参数计算公式的选择应符合降水场地水文地质的适用条 件; 3应选择接近设计降水深度的水位降深值,并计入水跃值的 影响,计算水文地质参数。

5.4.2渗透系数K值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5.4.3宜采用下列方法之一计算影响半径R值;

5.4.3 宜采用下列方法之一计算影响半径R值; 1 已知K值时应采用稳定流公式计算R值; 2 可根据观测孔水位资料计算确定R值: 3当没有观测孔资料时,可利用稳定流公式与符合适用条件 的经验公式,按渗透系数和影响半径选代计算求出R值。 5.4.4其它承压水弹性释水系数、导水系数、给水度等可按有关 规范规定计算确定。 5

5.5.1 基岩裂隙水地区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5.5特殊性降水工程勘察

I基裂隙水地区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降水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基岩风化程度、范围和深度; (2)构造裂隙性质、分布、发育情况、产状特征; (3)基岩裂隙的导水性、充填物和岩脉阻水性; (4)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以及泉水的形成 (5)地下水(泉水)水位、水量、水质动态及预测; (6)预测构造断层破碎带“突水”可能性。 2降水工程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充分利用物探查明基岩构造和裂隙发育; (2)勘察工作量应能控制主要含水构造和破碎带。

1降水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查明第四系地层的岩性、厚度、分布,第四系地层与下 伏岩溶的接触关系; (2)重点查明浅层岩溶、溶洞、漏斗、暗河、石芽、凹谷、土 洞、串珠状洼地等现象的发育程度、形态、成因及充填物;查明 深层岩溶发育规律;浅层与深层岩溶的关系; (3)查明岩溶发育与地貌、构造、岩性的关系; (4)查明岩溶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以及泉水露头 的成因和条件; (5)观测地下水或泉水水位、水量、水质的动态及预测; (6)预测降水工程影响范围,应判断产生地面沉降、淘空 扇陷的可能性及开挖后产生“扩泉”、“放水”的可能性。 2降水工程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充分利用地面调查和物探,查清岩溶分布和发育规律; (2)勘察工作布置应能控制降水范围和外围地区水力联系; (3)勘察孔数量应能控制主要岩溶发育带和深层岩溶发育带 的状况。

1降水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地表水(海水、河渠、湖塘、水库等)分布,规模与数 量; (2)查明地表水的多年、年内、施工期的水位变动幅度、流 速、流向、潮汐、浪爬高度、风速、水文气象、水道变迁等动力 特征; (3)查明地表水的含砂量和水下沉积物特征; (4)查明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关系;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转换途 径及开挖状态地下水动力特征;

(5)预测降水状态可能产生的不良地质现象和工程环境影响; (6)查明水下地层的物理、力学、化学性质; (7)着重进行开挖状态的降水试验,保证基坑(槽)的稳定性。 2水下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勘察控制范围应大于降水范围1倍; (2)勘探孔深度宜为基坑深度的2~3倍; (3)筑岛造陆后应补充降水工程勘察和进行降水试验。 3水下勘察孔(井)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试验并、观测孔、勘探孔的水下钻探宜采用套管钻进,并 使用薄壁取土器采取土样; (2)水上钻探应使用可升降的栈桥工作台、固定浮台、固定 船台和筑岛;海上钻探要求抗击8级以上风浪; (3)勘探点的定位要求准确,定位允许偏差士0.5m; (4)具有可靠的水上和陆地通讯联络设备; (5)随时堂握天气预报资料,当达到6级风浪时应停止工作

1降水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查明涵洞顶底板和侧壁的地层、岩性、裂隙、构造的富 水程度和物理力学性质; (2)查明和预测涵洞顶底板和侧壁或涵洞为双洞或体积很大 时降水前后的稳定性及可能产生的不良现象; (3)查明地下水类型、分布、水位和补排关系; (4)预测洞涵降水水位水量,提出可供选择的降水技术方法。 2降水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察孔(井)宜沿涵洞轴线两侧的涵洞外侧4.0m交错布 置; (2)勘察孔(井)的深度应穿越涵洞底板以下含水层,不少 于10.0m; (3)地层分布均匀时至少取一一段涵洞进行降水试验;当地层 分布不均匀时,应增加降水试验段。

6.1.1 降水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1 降水工程技术要求明确; 2 降水工程勘察资料应准确无误; 3 降水工程设计应进行多方案对比分析后选择最优降水方 案; 4降水工程设计应重视工程环境问题,防止产生不良工程环 境影响。

1建筑与市政工程降水的技术要求,包括降水范围、降水深 度、降水时间、工程环境影响等: 2降水勘察资料齐全; 3建筑物与市政工程基础平面图、剖面图,包括相邻建筑物、 构筑物位置及基础资料: 4 基坑、基槽开挖支护设计和施工程序; 5 现场施工条件。 6.1.3 降水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任务依据; 2 论述降水地质条件、工程环境和现场条件; 3选择确定降水技术方法; 4降水技术方案应根据地基基础平面形状、技术要求和降水 地质条件,把选择的降水并和排水设施的数量和位置布置在图上, 组成降水方案布置图并加以说明; 5预测计算降水水位和水量:

提出降水工程的辅助措施和补救措施; 7 对工程环境问题应专门设计; 编制降水施工组织程序、施工安排及安全生产的要求; 提出降水施工、降水监测与维护的有关要求; 10编制降水工程量统计表、设备材料表、加工计划表、工 期安排表、工程概预算表; 11绘制降水施工布置图、降水设施结构图、降水水位预测 曲线平面与部面图。

6.2降水技术方法选择

1降水工程设计采用的技术方法,可根据降水深度、含水层 和渗透性,按表 6. 2.1 选择确定。

降水技术方法适用范围

6.2.2明排并(坑)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适用条件: (1)不易产生流砂、流土、潜蚀、管涌、淘空、塌陷等现象 的粘性土、砂土,碎石土的地层; (2)基坑或涵洞地下水位超出基础底板或洞底标高不大于

2.0m。 2布置原则: (1)基坑周围或坑道边侧设置明排并、排水管沟,应与侧壁 保持足够距离; (2)明排井、排水管沟不应影响基坑和涵洞施工。

适用杂件: (1)粘土、粉质粘土、粉土的地层: (2)基坑(槽)边坡不稳,易产生流土、流砂、管涌等现象; (3)地下水位理藏小于6.0m,宜用单级真空点井;当大子 6.0m时,场地条件有限宜用喷射点井、接力点并;场地条件充许 宜用多级点井; (4)基坑场地有限或在涵洞、水下降水的工程,根据需要可 采用水平、倾斜点井降水方法。 2布置原则: (1)真空点井沿基坑周围布置成线状、封闭状。点井间距0.8 ~2.0m,距边坡线至少1.0m。采用水平点井时,点井布置在含水 层的中下部;采用倾斜点井时,点井应穿过目的含水层;采用多 级点井时,点井的基坑平台级差宜为4~5m; (2)喷射点井间距1.5~3.0m; (3)电渗点井管(阴极)应布置在钢筋或管制成的电极棒 (阳极)外侧0.8~1.5m,露出地面0.2~~0.3m; (4)接力点井的降水深度大于单级点井降水深度时,其点井 问可收士单级上共尚服关产中检确宝

6.2.4引渗并降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适用条件: (1)当含水层的下层水位低于上层水位,上层含水层的重力 水可通过钻孔引导渗入到下部含水层后,其混合水位满足降水要 求时,可采用号渗自降; (2)通过并孔抽水,使上层含水层的水通过井孔引导渗入到

下层含水层,使其水位满足降水要求时,可采用引渗抽降; (3)当采用引渗井降水时,应预防产生有害水质污染下部含 水层。 2布置原则: (1)引渗井可在基坑内外布置,并间距根据引渗试验确定,并 距宜为2.0~10.0m; (2)引渗井深度,宜揭穿被渗层,当厚度大时,揭进厚度不 宜小于 3.0m。

宜小于3.0m。 6.2.5管井降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适用条件: (1)第四系含水层厚度大于5.0m; (2)基岩裂隙和岩溶含水层,厚度可小于5.0m; (3)含水层渗透系数K值宜大于1.0m/d。 2布置原则: (1)降水管井应布置在基坑边线1.0m以外; (2)根据抽水试验的浸润曲线,当井间地下分水岭的水位,低 于设计降水深度时,应反算并距和井数; (3)基坑范围较大时,充许在基坑内临设降水管井和观测孔 其井、孔口高度宜随基坑开挖而降低。 6.2.6大口井降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适用条件: (1)第四系含水层,地下水补给丰富,渗透性强的砂土、碎

2.6大口并降水应符合下列

1适用条件: (1)第四系含水层,地下水补给丰富,渗透性强的砂土、碎 石土; (2)地下水位埋藏深度在15.0m以内,且厚度大于3m的含 水层。当大口井施工条件允许时,地下水位深度可大于15m; (3)布设管井受场地限制,机械化施工有困难, 2布置原则: (1)大口井井周距基坑边侧处应大于1.0m; (2)大口井可单独使用,亦可同引渗井、管并、辐射井组合 使用;

(3)特殊施工条件下,也可布置在基坑中心,采用潜理并技 术。

辐射并降水应符合下列要寸

1适用条件: (1)降水范围较大或地面施工困难: (2)粘性土、砂土、砾砂地层; (3)降水深度 4~20m。 2布置原则: (1)辐射井的布置,应使其辐射管最大限度的控制基坑降水 范围; (2)当含水层较薄时,宜单层对应均匀设置辐射管,辐射管 的根数,宜每层采用6~8根;含水层较厚或多层时,宜设多层辐 射管或倾斜辐射管: (3)最下层辐射管距井底应大于1.0m; (4)辐射管的长度宜为20~50m; (5)辐射管直径宜为5~15cm。 6.2.8潜理井降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适用条件: (1)基坑或涵洞底部含水层可为粘土、砂土或砾砂; (2)因降水条件限制,基坑或涵洞底部残留水体宜小于2.0m。 2布置原则: (1)潜埋井应布置在排降残存水影响最大的部位: (2)潜埋井应考感基坑出土、排水、封底的方便。

6.2.9当各种降水技术方法具有互补性时,可组

1条状基坑宜采用单排或双排降水井,布置在基坑外缘的一 则或两侧,在基坑端部NBSHT 0438-2014 7011号低温极压脂,降水并外延长度应为基坑宽度的1~2倍 选择单排或双排应依预测计算确定;

2面状基坑降水并宜在基坑外缘呈封闭状布置,距边坡线1 ~2m;当面状基坑很小时,可考虑单个降水井; 3对手长宽度很大、降水深度不同的面状基坑,为确保基坑 中心水位降深值满足设计要求或为加快降水速度,可在基坑内增 设降水井,并随基坑开挖而逐渐失效; 4在基坑运土通道出口两侧应增设降水井,其外延长度不少 于通道口宽度的一倍; 5采用辐射井降水时,辐射管的长度和分布应能有效地控制 基坑范围; 6降水井的布置可在地下水补给方向适当加密,排泄方向适 当减少

6.3.3降水井的最终位置包括井数、井深、井距,应根据降水场

与维护中控制地下水动态,降水观测孔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降水工程勘察的勘察孔和降水工程设计的降水井宜作为 降水观测孔; 2在降水施工中应布置在基坑(槽)中心、最远边侧、井内 分水岭:降水状态地下水位最高的地段:特殊降水工程应专门设 计; 3在有条件的降水施工中可有规律的布置,沿地下水流向和 垂直流尚,布置1~2排,每排不少于2个; 4应在降水区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宜布置1~2排,每 排不少于2个,进行降水施工和降水监测与维护期观测: 5临近地表水体、降水施工和降水监测与维护期应布置一定 数量的降水观测孔进行观测; 6降水观测孔的深度和结构,应与降水工程勘察的观测孔一 致; 7降水监测与维护期的降水观测孔数量,简单工程不得少于 1个,中等工程应为2~3个,复杂工程不得少于3个。

6.4.1降水出水量计算应包括基坑出水量和单个降水井的出水 量。

石.4降水出水重 量。 6.4.2基坑出水量计算应根据地下水类型、补给条件,降水井的 完整性、以及布井方式等因素,合理选择计算公式。 6.4.3面状基坑的出水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潜水完整井

5.4.4条状基坑出水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潜水完整井

2元K'MSw Q = nQ' = n d' πR In + TrW 2d'

6.4.5在降水设计中JB/T 10027-2010 方形角尺,单并出水量应小于单井出水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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