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50772-2012《木结构工程施工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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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0772-2012《木结构工程施工规范》.pdf

屋盖体系中支承屋面板的受弯构件

2. 0. 23 墙骨

轻型木结构墙体中的竖向构件GB/T 27949-2011 医疗器械消毒剂卫生要求,是主要的受压构件,并 面板平面外的稳定和整体性

2. 0.24 覆面板

轻型木结构中钉合在墙体木构架单侧或双侧及楼盖搁栅可 顶面的木基结构板材,又分别称为墙面板、楼面板和屋面机

为保证木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安全、可靠地满足使 用功能要求,采取防腐、防虫蛀、防火和防潮通风等措施予以 保护,

能毒杀木腐菌、昆虫、凿船虫以及其他侵害木材生物的化学 药剂

2. 0. 27 载药量

木构件经防腐剂加压处理后,能长期保持在木材内部的防腐 剂量,按每立方米的王克数计算。

木构件经防护剂加压处理后,防腐剂透入木构件的深度或占 边材的百分率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按相关的标准要求 进行检验,以对产品质量合格与否做出认定。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 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所进行的检验

施工下一工序的承担方与上一工序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其已完 成工序的施工质量的认定活动

3.0.1木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 业工种应有操作上岗证。

不缩构工性 生 划为不缩构制安袋和不 结构防护(防腐、防火)分项工程。当两个分项工程由两个或两 个以上有应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时,应以术结构制作与安装施 工企业为主承包企业,并应负责分部工程的施工安排和质量 管理

管理。 3.0.3木结构工程应按设计文件(含施工图、设计变更文字说 明等)施工,并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GB50206各项质量标准的规定。设计文件应由有资质的 设计单位出具和通过当地施工图审查部门审查。 3.0.4木结构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和设 计单位进行设计文件会审和设计单位作技术交底,结果应记录在 案。施工单位应制定完整的施工方案,并应经建设或监理单位审 核确认后冉进行施工。 3.0.5木结构工程施工所用材料、构配件的等级应符合设计文 生的规定;可使用力学性能、防火、防护性能达到或超过设计文 牛规定等级的相应材料、构配件替代。作等强(效)换算处理 时,应经设计单位复核并签发相应的技术文件认可;不得采用性 能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材料、构配件替代。 3.0.6进人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 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有关规定做进场验收 和见证检验,并应在检验合格后再在工程中应用。施工过程中各 种工序交接时尚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监理单位签发可否继续

等)施工,并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驿 范》GB50206各项质量标准的规定。设计文件应由有资尼 计单位出具和通过当地施工图审查部门审查

3.0.4木结构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

计单位进行设计文件会审和设计单位作技术交底,结果应记录在 案。施工单位应制定完整的施工方案,并应经建设或监理单位审 核确认后再进行施工。

核确认后再进行施工。 3.0.5不结构工程施工所用材料、构配件的等级应符合设计义 件的规定;可使用力学性能、防火、防护性能达到或超过设计文 牛规定等级的相应材料、构配件替代。作等强(效)换算处理 时,应经设计单位复核并签发相应的技术文件认可;不得采用性 能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材料、构配件替代。 3.0.6进人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

的规定;可使用力学性能、防火、防护性能达到或超过设计 规定等级的相应材料、构配件替代。作等强(效)换算 应经设计单位复核并签发相应的技术文件认可;不得采户 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材料、构配件替代。

3.0.6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应按现行国家标

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有关规定做进场 见证检验,并应在检验合格后再在工程中应用。施工过程 工序交接时尚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由监理单位签发可否 工的文件。

3.0.7木结构工程外观质量应分为A、B、C三级,并应达到下 列要求: 1结构外露、外观要求高、需油漆但显露木纹,应为A 级。施工时木构件表面应用砂纸打磨,表面空隙应用木料和不收 缩材料封填。 2结构外露、外观要求不高并需油漆,应为B级。施工时 木材表面应刨光,可充许有偶尔的漏刨和细小的缺漏(空隙、缺 损),但不应有松软节子和空洞。 3外观无特殊要求、充许有自测等级规定的缺陷、孔洞 表面无需加工处理,应为C级。 3.0.8木结构工程中木材的防护方案应按表3.0.8的规定选择。 除充许采用表面涂刷工艺进行防护(包含防火)处理外,其他防 护处理均应在木构件制作完成后和安装前进行。已作防护处理的 木构件不宜再行锯解、刨削等加工。确需作局部加工处理而导致 高部未被浸渍药剂的外露木材,应作妥善修补

表3.0.8木结构的使用环境

3.0.9进口木材、木产品、构配件以及金属连接件等,应有产 地国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并应符合合同技术条款的 规定。

4.1.1 进场木材的树种、规格和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的 规定。

.1.2木料锯割应符合下列知

1当构件直接采用原木制作时,应将原木剥去树皮,并应 砍平木节。原木沿长度应呈平缓锥体,其斜率不应超过0.9%, 每1m长度内直径改变不应大于9mm。 2当构件用方木或板材制作时,应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尺寸 将原木进行锯割,锯割时截面尺寸应按表4.1.2的规定预留十缩 量。落叶松、木麻黄等收缩量较大的原木,预留十缩量尚应大于 表4.1.2规定的30%

表 4. 1.2 方木、板材加工预留干缩量(mm)

3东北落叶松、云南松等易开裂树种,锯制成方木时宜采 用“破心下料”的方法[图4.1.2(a)];原木直径较小时,可 采用“按侧边破心下料”的方法[图4.1.2(b),并应按图

4.1.2(c)所示的方法拼接成截面较大的方术。

图4.1.2破心下料示意

注:1Ia、Ⅱa等材不允许有死节,Ⅲa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 节),直径不应大于原木直径的1/5,且每2m内不得多于1个。 2Ia等材不允许有虫眼,Ⅱa、Ⅲa等材允许有表层的虫眼。 3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直径小于10mm的不节不计。

在此面表现为条状,不量

图 4. 1.4木节量法

注:Ia等材不允许有死节,Ⅱa、Ⅲa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 对于Ⅱa等材直径不应大于20mm,且每延米中不得多于1个,对于Ⅲa等材 直径不应大于50mm,每延米中不得多于2个。

天于18%。 4.1.6干燥好的木材,应放置在避雨、遮阳且通风良好的场所 内,板材应采用纵向平行堆垛法存放,并应采取压重等防止板材 翘曲的措施。 4.1.7从市场直接购置的方木、板材应有树种证明文件,并应

4.1.7从市场直接购置的方木、板材应有树种证明文件,并应

1.8工程中使用的木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本结构工程

4.1.8工程中使用的木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本

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有关规定做木材强度见证检验, 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4.2.1: 进场规格材的树种、等级和规格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定。截面尺寸误差不应超过士1.5mm。

注:1表中截面尺寸均为含水率不天于20%、由工厂加工的干燥木材尺寸; 2进口规格材截面尺寸与表列规格材尺寸相差不超过2mm时,可视为相同 规格的规格材,但在设计时,应按进口规格材的实际截面尺寸进行计算; 3不得将不同规格系列的规格材在同一建筑中混合使用,

:1表中截面尺寸均为含水率不大于20%、由工厂加工的干燥木材尺寸; 2不得将不同规格系列的规格材在同一建筑中混合使用。

4.2.3目测分等规格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

.3目测分等规格材应按现行

目测分等应包括构件所有材面以及两端。表中,6为构件宽度,h为构件 厚度,L为构件长度。 2 除本注解已说明,缺陷定义详见国家标准《锯材缺陷》GB/T4823。 3 指深度不超过1.6mm的一组漏刨、漏刨之间的表面刨光。 重度漏刨为宽面上深度为3.2mm、长度为全长的漏刨。 部分或全部漏刨,或全部糙面。 6 离材端全部或部分占据材面的钝棱,当表面要求满足允许漏刨规定,窄面 上破坏要求满足允许节孔的规定(长度不超过同一等级最大节孔直径的2 倍),钝棱的长度可为300mm,每根构件允许出现一次。含有该缺陷的构 件不得超过总数的5%。 顺纹充许值是横弯的2倍。 8 卷人节是指被树脂或树皮包围不与周围木材连生的木节,均布节是指在构 件任何15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必须小于最大木节尺寸的2倍。 9 每1.2m有一个或数个小节孔,小节孔直径之和与单个节孔直径相等。 10每0.9m有一个或数个小节孔,小节孔直径之和与单个节孔直径相等。 11每0.6m有一个或数个小节孔,小节孔直径之和与单个节孔直径相等。 12每0.3m有一个或数个小节孔,小节孔直径之和与单个节孔直径相等。 13仅允许厚度为40mm。 14构件窄面均有局部片状腐朽时,长度限制为节孔尺寸的2倍。 15钉入边不得破坏。 16 节孔可全部或部分贯通构件。除非特别说明,节孔的测量方法与节子 相同。 17 材心腐朽指某些树种沿髓心发展的局部腐朽,用目测鉴定。心材腐朽存 在于活树中,在被砍伐的木材中不会发展。 18 白腐指木材中白色或棕色的小壁孔或斑点,由白腐菌引起。白腐存在于 活树中,在使用时不会发展。 195 蜂窝腐与白腐相似但囊孔更大。含蜂窝腐的构件较未含蜂窝腐的构件不 易腐朽。 20 局部片状腐朽为柏树中槽状或壁孔状的区域。所有引起局部片状腐的木 腐菌在树砍伐后不再生长。

.2.4进场规格材的含水率不应大于20%,并应按现行国 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有关规定村 规格材的存储应符合本规范第4.1.6条的规定

规格材的存储应符合本规范第4.1.6条的规定。 4.2.5截面尺寸方向经部解的规格材作承重构件使用时,应重 新定级

4.2.5截面尺寸方向经剖解的规格材作承重构件使用时,应重

4.3.1层板胶合木应由有资质的专业加工厂制作。 4.3.2进场层板胶合木的类别、组坏方式、强度等级、截面尺 寸和适用环境,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书和产品标识

层板指接强度检验合格报告。用作受弯构件的层板胶合木应作荷 载效应标准组合作用下的抗弯性能见证检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有关规定。 A

4.3.4直线形层板胶合木构件的层板厚度不宜大于45mm,弧形

4.3.5层板胶合木的构造和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表4.3.5胶合木结构外观C级时的构件截面充许偏差(mm)

4.3.6进场层板胶合木的平均含水率不应大于15%。 4.3.7已作防护处理的层板胶合木,应有防止搬运过程中发生 磕碰而损坏其保护层的包装。 4.3.8层板胶合木的存储应符合本规范第4.1.6条的规定

4.3.6进场层板胶合木的平均含水率不应大于15%。

4.4.1轻型木结构的墙体、楼盖和屋盖的覆面板,应采用结构 胶合板或定向木片板等木基结构板材,不得用普通的商品胶合板 或刨花板替代。 4.4.2进场结构胶合板与定向木片板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 产品标识,品种、规格和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有下 列检验合格保证文件:

4.4.1轻型木结构的墙体、楼盖和屋盖的覆面板,应采用 校合板或定向木片板等木基结构板材,不得用普通的商品胶 或刨花板替代

1楼面板应有干态及湿态重新干燥条件下的集中静载、冲 击荷载与均布荷载作用下的力学性能检验报告,并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有关规定。 2屋面板应有干态及湿态条件下的集中静载、冲击荷载及干

态条件下的均布荷载作用力学性能的检验报告,并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有关规定。

缺陷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覆板用胶合板》GB/T 22349有关表层单板的规定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有关规定后再在工程中使用

4.5结构复合木材及工字形木搁栅

4.5.1进场结构复合木材和工学形木搁栅的规格应符合设计文 件的规定,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 4.5.2进场结构复合木材应有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侧立或平置

抗弯强度检验合格证书。工学形木搁栅尚应做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下的结构性能见证检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有关规定

.5.3使用结构复合木材作构件时,不宜在其原有厚度方 切割、刨削等加工。

两层搁栅间应沿长度方向每隔2.4m设置一根(2×4)in.规格 材作垫条。工字形木搁栅需平置时,腹板应平行于地面,不得在 其上放置重物。

4.5.5进场的结构复合木材及其预制构件应存放在遮阳、避雨

4.5.5进场的结构复合木材及其预制构件应存放在返

进场木结构用钢材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具有相应的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点,以及碳、硫、磷等

化学成分的合格证明。承受动荷载或工作温度低于一30℃的结 构,不应采用沸腾钢,且应有相应屈服强度钢材D等级冲击韧 性指标的合格保证;直径大于20mm且用于钢木桁架下弦的圆 钢,尚应有冷弯合格的保证

4.6.2进场木结构用钢材应做见证检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

4.6.2进场术结构用钢材应做见证检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

4.7.1螺栓及螺帽的材质等级和规格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并应具有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GB/T5782和《六 角头螺栓C级》GB/T5780的有关规定的合格保证。

角头螺栓C级》GB/T5780的有关规定的合格保证。 4.7.2圆钢拉杆端部螺纹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螺纹基本 牙型》GB/T192的有关规定加工,不应采用板牙等工具手工 制作。

牙型》GB/T192的有关规定加工,不应采用板牙等工具手工 制作。

1剪板应采用热轧钢冲压或可锻铸铁制作,其种类、规 状应符合表4.8.1的规定

表 4. 8.1 剪板的种类。规格和形状

4.8.2进场剪板连接件(剪板和紧固件)应配套使用,其规格 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4.9.1进场圆钉的规格(直径、长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一般用途圆钢钉》YB/T5002的有关 规定。 4.9.2 承重钉连接用圆钉应做抗弯强度见证检验:并应在符合

9.2承重钉连接用圆钉应做抗弯强度见证检验:并应在 计规定后再使用。

4.10其他金属连接件

4.10.1连接件与紧固件应按设计图要求的材质和规格由专门生 产企业加工,板厚不大于3mm的连接件,宜采用冲压成形;需 要焊接时,焊缝质量不应低于三级。 4.10.2板厚小于3mm的低碳钢连接件均应有镀锌防锈层,其 镀锌层重量不应小于275g/m²。 4.10.3连接件与紧固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有关规定做进场验收

5.1放样与样板制作

(b)方木、胶合木桁架

图5.1.2构件截面中心线与设计中心线关系

上弦截面高度的1/6

5.1.3除设计文件规定外,林

度),应将上弦脊节点上提1/200,其他上弦节点中心应落在脊 节点和端节点的连线上,且节问水平投影应保持不变;应在保持 桁架高度不变的条件下,决定桁架下弦的各节点位置,下弦有中 央节点并设接头时应与上弦同样处理,下弦应呈二折线状[图 5.1.3(a);当下弦杆无中央节点或接头位于中央节点的两侧节 点上时,两侧节点的上提量应按比例确定,下弦应呈三折线状 图5.1.3(b)。胶合木梁应在工厂制作时起拱,起拱后应使上 下边缘呈弧形,起拱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GB/T 37921-2019 高海拔型风力发电机组D下弦中央节点两侧设接头情况

图5.1.3桁架放样起拱示意

5.1.4胶合木弧形构件、刚架、拱及需起拱的胶合木梁等构件

5.1.5放样时除应绘出节点处各杆的槽齿等细部外GB/T 14810-2014 额定电压72.5 kV及以上交流负荷开关,尚应绘出

5.1.5放样时除应绘出节点处

构件接头位置与细节,并均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除 设计文件规定外,原木、方木桁架上弦杆一侧接头不应多于1 个。三角形豪式桁架,上弦接头不宜设在脊节点两侧或端节间, 应设在其他中间节间的节点附近L图5.1.5(a);梯形豪式桁 架,上弦接头宜设在第一节间的第二节点处[图5.1.5(b)。 方木、原木结构桁架下弦受拉接头不宜多于2个,并应位于下弦 节点处。胶合木结构桁架上、下弦不宜设接头。原木三角形豪式 桁架的上弦杆,除设计图个别标注外,梢径端应朝向中央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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