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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设计审查

自然通风时,开启窗的面积、开启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9.3审查避难层采用自然通风时,是否设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可 开启外窗,且每个朝向开窗面积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2.9.5审查排烟窗的设置位置、高度、有效排烟面积、开启控制 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有效排烟窗是否位于最小清晰高度以上、储 烟仓之内。 2.9.6根据不同的防排烟系统,各部位采用的开启窗、固定窗的 大小、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9.7审查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中庭、散开楼梯、自动 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是否设置挡烟垂壁或防火卷帘。 通外mp可洲n ☆2.10.1审查有爆炸危险性的燃油、燃气锅炉房是查采取防爆措 2.10.2确定危险区域的范围,核查泄压口位置是否影响室内、 外的安全条件,是否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2.10.3审查泄压面积是否满足要求,泄压方式是否得当。泄压 设施是否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是否采 用安全玻璃等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 2.10.4审查燃油燃气锅炉房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隔墙与楼 板、门窗的耐火等级等。 2.11消防设计专篇 2.11.1施工图建筑设计总说明中必须要有“消防设计专篇”,与 “节能设计专篇”、“绿色建筑设计专篇”一致,独立成章, 2.11.2审查消防设计专篇的内容是否完整。消防设计专篇应针 图风门波甲级物力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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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属于一类高层建筑。(楼板高度) ·高度大于24m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组合建造的建筑为一类高 层建筑。(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单、多层公共建筑。(辅 助用房高度大于24m时,整体按高层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宿舍、公寓楼按公共建筑进行防火设计。(按住宅建筑进行节 能设计。 ·裙房的规定按5.5.12条、5.3.1条设计。 5.1.2建筑的耐火等级、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按表5.1.2 设计。 5.1.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 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一级; 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 级。 5.1.3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 级。 5.1.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 低于 2. 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 不应低于1.5h和1.0h。 5.1.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性材料。采用 可燃、难燃保温材料或防水材料时,应设置防护层。 5.1.7采用金属夹芯板作为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时, 其芯材应为不然材料。(A级)

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属于一类高层建筑。(楼板高度) ·高度大于24m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组合建造的建筑为一类高 层建筑。(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单、多层公共建筑。(辅 助用房高度大于24m时,整体按高层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宿舍、公寓楼按公共建筑进行防火设计。(按住宅建筑进行节 能设计。 ·裙房的规定按5.5.12条、5.3.1条设计。 5.1.2建筑的耐火等级、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按表5.1.2 设计。 5.1.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 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一级; 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 级。 5.1.3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 级。 5.1.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 低于 2. 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 不应低于1.5h和1.0h。 5.1.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性材料。采用 可燃、难燃保温材料或防水材料时,应设置防护层。 5.1.7采用金属夹芯板作为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时, 其芯材应为不然材料。(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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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然材料的吊顶,其耐火等级不 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照料设 施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 应采用不然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然材料。 △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注 意7条注解。) 5.2.4成组布置的单、多层建筑详5.2.4规定。(面积总和不大 于2500㎡²、间距不小于4m等。) 5.3.1防火分区和层数的规定详表5.3.1。一、二级耐火等级建 筑:高层1500m²(设喷淋3000m²)、单多层2500m²(设喷淋5000 m²)、地下室500m²(设喷淋1000m²)、地下设备用房1000m²(设喷 淋2000m)。 5.3.1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 应大于54m。(超过54m的老年建筑需要论证。)详5.3.1A正文。 5.3.2设置中庭、自动扶梯、散开楼梯等上下层开口部位,其防 火分隔、防火分区面积计算、消防设施等详5.3.2条规定。未采用防 火分隔措施,面积叠加计算。 防火分隔方式:a、1.0h防火隔墙;b、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 低于1.Oh的防火玻璃墙;c、耐火完整性1.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 墙加自喷保护;d、特级防火卷帘(两种);e、与中庭相连通的可自 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5.3.3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防火卷帘、防火门等进行分 隔。3.0h防火墙、申级防火门、特级防火卷帘的规定详6.5.3条。 5.3.4 建筑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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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1.高层建筑中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 4000m;(餐饮功能的防火分区面积应按公共建筑执行)为及mm力 2.设在单层建筑或仅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防火分区面积不应 大于10000m; 3.设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 5.3.5地下商店总面积大于20000m时,应按20000m设置独立 区域。可采用下沉广场、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形式进 行连通。详5.3.5条正文。 5.3.6步行街的设置详5.3.6条正文。 两侧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步行街最小宽度不应小于9m; 步行街长度不宜大于300m;商店之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h,店 铺面积不宜大于300m;商铺之间的窗间墙不应小于1.0m;商铺面向 步行街的一侧宜为实体墙,乙级防火门,若采用防火玻璃,耐火完整 性不小于1.0h;步行街回廊挑出宽度不小于1.20m,回廊开口面积不 应小于37%(过小会产生烟窗效应);步行街内最远疏散距离不应大 于60m: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性材料,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0h;步行街顶棚高度不应小于6m;自然排烟口面积不小于地下面 积的25%;每隔30m设消火栓;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指 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5.4.2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 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公共库房不应设置在民用建筑 内)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 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5.4.3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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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 品。 5.4.4托、幼建筑、儿童游乐场所宜独立建造,且不应设置在地 下或半地下。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 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当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 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 出口和疏散楼梯。 5.4.4A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建造。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不大于32m、不 应大于54m。 2.应与其他场所采用2.0h防火墙、1.0h楼板、乙级防火门进行 防火分隔。 5.4.4B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 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 面积不应大于200m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当设置在四层及以 上时,每间面积不应大于200m,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5.4.5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护理 单元之间应采用2.0h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设置在走道 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5.4.7剧场、电影院、礼堂与其他民用建筑合建时,至少应设置 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2.0h的防火隔墙和申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 二、三层。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时,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 厅室的例子面积不宜大于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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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 三层及以下楼层。 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 5.4.8会议厅、多功能厅(包括宴会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布 置在首层、二、三层,设置在其他楼层时,厅室的面积不宜大于400m², 不应少于2个疏散门。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 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应设置自喷、自报系统。 5.4.9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 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 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乐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 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2.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三层的靠外墙 部位; 3.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4.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 差不应大于10m; 5.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个厅室的面积不应大 于200m; 6.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2.0h的防火隔 墙和1.0h的不燃性楼板进行防火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 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4.10住宅与其他功能组合建造的,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 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 别按照住宅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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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和建筑规模按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 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h的不然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 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窗槛墙应大于 等于1.2m,或设置挑出外墙1.0m的防火挑檐,当设置有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时,窗槛墙高度可以大于等于0.8m。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 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 3、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 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 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 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5.4.11符合底层商业网点的建筑按住宅建筑设计。 1.每个分隔单元可以一、二层穿套,总面积小于300m;层面积 大于200m时设两个疏散口;最远点疏散距离22m,设喷淋27.5m。(室 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2.住宅与商业应采用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安全出口与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5.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 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应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分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 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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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在屋顶上时,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0m。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 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应采用2.0h的防火墙、1.5h的楼板、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 分隔。 4.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m3,且应采 用3.0h的防火墙、甲级防火门与锅炉房分隔。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的防火隔墙。 6.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 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 设施。 7.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 立的通风系统。 8.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5.4.13柴油发电机房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二层;不应布置 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应采用2.0h防火隔墙、 1.5h楼板、甲级防火门分隔;储油间的储油量不应大于1.0m²,采用 3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分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 统。 5.4.14丙类液体燃料。详5.4.14条正文。 5.4.15燃料供给管道。详5.4.15条正文。 5.4.16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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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单层公建或多层公建的首层可设一个出口。(底层商业网点建筑, 层面积大于200m应设2个出口,与这一条一致。) 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 儿童游乐厅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5.5.8规定的 公建可设一个出口: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最多三层、每层最大建筑 面积200m、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可设一个出口。 5.5.9相邻防火分区借用出口的规定:借用出口设甲级防火门分 隔,借用宽度不大于计算宽度的30%;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大于1000m 时,可设置一个安全疏散口或1部疏散楼梯,另一个为借用出口。(此 做法也适用地下室) 5.5.10剪刀楼梯的规定: 1高层公共建筑,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 于10m;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梯段间采用耐火极限1.0h的分隔墙; 前室分别设置;两部楼梯,两个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系统。 前室等,并应符合规范规定。 3/公共建筑的剪刀楼梯间,其楼梯间、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可 以设置合用前室。需要设置加压送风系统的剪刀楼梯间,其楼梯间、 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加压送风系统,风机、凤道、凤口均应分别独立 设置。 5.5.11需要设置2部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公共 建筑,顶层局部升高,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不超过50人,且每层 面积不大于200m,高出部分可设一部疏散楼梯,并在主体建筑的上 人平屋面设置另一个安全出口。(注意:①具备疏散条件的上人平屋 面。②高层建筑不可以升高设置。) 5.5.12一类高层公建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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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防烟楼梯间。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建,应采 用封闭楼梯间。 注: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 可按本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5.5.13下列多层公建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除与散开式外廊直接 相连的楼梯间外) 1.医疗建筑、旅馆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注:以上各条款与建筑面积大小无关;单独建造的体育馆、电影院 剧场、礼堂等没有要求设置封闭楼梯间,但以上建筑与其他建筑组合 建造时,应按其他建筑的性质确定。) 5.5.13A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24m 时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32m时,32m以上部分应增设连 廊,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 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所连通。 5.5.14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侯梯厅。老年人照 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火灾时用于辅助人员疏散的 电梯,应按消防电梯设计。 5.5.15公共建筑内房间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 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 ·托幼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面积不大于50m,可设一个出口 ·医疗建筑、教学建筑,面积不大于75m²,可设一个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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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可设一个出口。 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除托幼、老年人、医疗、教学建筑外) ·面积小于50m疏散门宽度不小于0.9m,可设一个出口。 ·房间内最远距离不大于15m,面积不大于200m²,疏散门宽度 不小于1.4m,可设一个出口。 3.歌舞娱乐场所,面积不大于50m,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的厅室,可设一个出口。 5.5.16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疏 散门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 过250人。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 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对于体育馆的观众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 人~700人。 5.5.17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 大于表5.5.17的规定。其他建筑走道尽端的距离:高层20m(设喷淋 25m);单、多层22m(设喷淋27.5m)。 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 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层数不超过四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 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 于15m处。 3.房间内疏散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走道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 安全出口的距离。高层20m(设喷淋25m);单、多层22m(设喷淋27,5m)。 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 厅、展览厅、多功能厅(不包括舞厅和娱乐场所的多功能厅)、餐厅 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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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散开楼梯间。户门采 用乙级防火门。 2.建筑高度在21m33m的住宅建筑,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可 采用散开楼梯间。 3.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每层开向 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5.28住宅单元设置剪刀楼梯的规定:户门至最近出口的距离 不大于10m,楼梯间为防烟楼梯间,梯段之间应设置1.0h的防火分 隔墙,共用前室的面积不应小于6m²,三合一前室的面积不应小于12m 且短边不小于2.4m。 5.5.29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表 5.5.29的规定。 2.楼梯间应直通室外,或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 室。不超过4层时,可通过15m的走道通至室外。 3.户内最远点至户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规定的走道尽端 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高层20m;单、多层22m。) (注: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5.5.30住宅的户门、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 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建筑高度 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净宽度不应小于1.0m 5.5.31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并符合第 5.5.23条要求。 5.5.32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每户应设避难小间、乙级防 火门,外窗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h。 6.1.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剧中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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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净高度均不小于0.7m的闷顶入口;对于公共建筑,每个防火隔断 范围内的闷顶入口不宜少于2个。闷顶入口宜布置在走廊中靠近楼梯 间的部位。 6.3.4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和变形缝的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材 料。 6.3.5防排烟、供暖、通风、空调等系统中的管道留洞应采用防 火材料封堵。 6.3.7建筑屋顶上的开口与邻近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大于6m 6.4.1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前室的窗与两侧的门、窗洞口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2.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3.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6.4.2封闭楼梯间 1.封闭楼梯间不能自然通风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 洞口。 3.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 甲、乙类广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升向疏散 方向。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4.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 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6.4.3防烟楼梯间 1.防烟楼梯间应设置防烟设施。 2.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简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 门。 3.除住宇楼梯间的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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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4.楼梯间在首层可设置扩大前室、设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分分隔 5.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的前室面积不应小于6.0m;住 宅建筑不应小于4.5m;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的合用前室面 积不应小于10m㎡,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m。 6.4.4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在各 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不包括地下室楼梯、避难层楼梯。) 1.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地下三层及以上 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2.0h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上下分隔。 (在首层分隔,不应在地下室平台分隔。) 6.4.5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扶手高度不小于1.1m,楼梯净宽不小于0.9m,倾斜角不应 于45°。 2.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疏散门 不应正对楼梯梯段。 3.室外楼梯周围2.0m范围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 4.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6.4.6用作丁、戊类厂房内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金属梯, 净宽不应小于0.9m,倾角不应大于45°。 6.4.7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 形踏步。两级踏步的平面角不应大于10°,每级踏步离扶手250mm 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20mm。 6.4.8建筑内的公共疏散楼梯,其两梯段及扶手间的水平净距不 宜小于150mm。(火灾时用作穿拉水龙带)

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4.楼梯间在首层可设置扩大前室、设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分分隔 5.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的前室面积不应小于6.0m;住 宅建筑不应小于4.5m;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的合用前室面 积不应小于10m,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m。 6.4.4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在各 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不包括地下室楼梯、避难层楼梯。) 1.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地下三层及以上 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2.0h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上下分隔。 (在首层分隔,不应在地下室平台分隔。) 6.4.5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扶手高度不小于1.1m,楼梯净宽不小于0.9m,倾斜角不应大 于45°。 2.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疏散门 不应正对楼梯梯段。 3.室外楼梯周围2.0m范围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 4.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6.4.6用作丁、戊类户房内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金属梯, 净宽不应小于0.9m,倾角不应大于45°。 6.4.7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 形踏步。两级踏步的平面角不应大于10°,每级踏步离扶手250mm 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20mm。 6.4.8建筑内的公共疏散楼梯,其两梯段及扶手间的水平净距不 宜小于150mm。(火灾时用作穿拉水龙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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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高度大于10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置通至屋顶的室外 肖防梯。室外消防梯不应面对老虎窗,消防梯宽度不应小于0.6m, 且宜从离地面3.0m高处设置。 6.4.10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 6.4.11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民用建筑和户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 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包括帘中门)。 2.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 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3.除审、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槿门的平均疏 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向方向不限。 4.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 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5.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 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 匙等任何工具既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 示的标识。(推闫门) 6.4.12下沉式广场的规定: 1.下沉式广场室外开澈空间的对边长度不应小于13m,用于疏散 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²。 2.下沉式广场至少设置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 3.下沉式广场设顶盖时,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开口部 位。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25%。百叶的通风面积按 60%计算。 6.4.13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面积不应小于 6m², 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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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 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5.防火墙上的防火卷帘应为特级防火卷帘,耐火极限3.0h;耐 火极限2.0h的防火隔墙,耐火极限应达到2.0h。采用耐火完整性和 耐火隔热性作为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仅满 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6.6.2输送有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栈桥不应兼作疏散通道。 6.6.4连接两座建筑物的天桥、连廊,应采取防止火灾在两座建 筑间蔓延的措施。 6.7建筑保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员密集场所建筑保温材料应为A级;托幼建筑、儿童游乐场 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等建筑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有空腔的幕墙建 筑,高度大于24m时,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 2.其他建筑应采用B,级保温材料。不得采用B,级保温材料。(规 范中可以采用B2级材料) 3.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的外墙上的 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4.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300mm宽防火隔离带,A 级;当外墙与屋面都采用B级保温材料时,应在屋面与外墙之间设置 500mm宽的防火隔离带,A级;屋面采用B级保温材料时,保温系统 的表面应设置防护层。 5.有空腔的保温系统,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材料封堵;建筑 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A级材料。 7.1消防车道:高层公共建筑应设消防环道,或穿过式消防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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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进入的窗口,救援窗口净尺寸1.0m×1.0m,下沿距地不宜大于 1.2m,救援窗口之间的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 个。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在室外易于识别。 7.3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应设消防电梯; 3.五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 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消防电梯; 4.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 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5.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 少于1台。 6.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仓库连廊、冷库穿堂、谷物筒仓工作塔 内除外)。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 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7.前室面积:住宅4.5m²、公建6m²;合用前室面积:住宅6m², 公建10m²,三合一前室12m²;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 8.前室或合用前室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9.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 低于2.0h的防火隔墙,设置连通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0.消防电梯的井底设置排水坑,容量不小于2m。消防电梯载重 量不应小于800kg。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秒。 7.4直升机停机坪:建筑高度大于100m且标准层面积大于2000m的 公共建筑,宜在屋面上设置停机坪;距离屋面设施或突出物不应小于 5.0m:建筑通向停机坪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出口宽度不应小于0.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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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道不应小于7m。) 6.0.14相邻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为15m。) 6.0.15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停车不大于50辆 时可设一个。 注意:《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与《车库建筑 设计规范》的内容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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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的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0.8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表 5.1.1、表5.2.1、表5.3.1、表6.0.1、表6.0.5规定的基础上提高 一级。 4.0.9消防水泵房、机械加压送风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 间、配电室、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储油间、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 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0.10消防控制室等重要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 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0.11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 修材料。 4.0.12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实验室,其装修材料的 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表5.1.1、表5.2.1、表5.3.1、表6.0.1、 表6.0.5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4.0.13民用建筑内的库房或贮藏间,其内部所有装修除符合相 应场所规定外,且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0.14展览性场所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展台材料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2.在展厅设置电加热设备的餐饮操作区内,与电加热设备贴邻的 墙面、操作台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展台与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贴邻部位的材料应采用A级装 修材料。 5.1.1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1.1的规定。 5.2.1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 低于本规范表 5. 2. 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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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 低于本规范表 5. 3. 1 的规定。

3.1.2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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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 4.1.3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 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设置在一层。 4.1.6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置双 扇平开门,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门均应开向疏散方向,开启的 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4.1.8幼儿出入门口不应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宜设 置金属门,门下不应设置门槛。 4.1.11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 形、螺旋形踏步。 4.1.13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置台阶,当有高 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墙面距 地面2m以下不应设置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 出物。 4.1.1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生活用房 的中间走廊宽2.4m,单面走廊或外廊宽1.8m;服务、供应用房的中 间走廊宽1.5m,单面走廊或外廊宽1.3m。 4.1.1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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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办公建筑的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0m,高度不应小于 2.10m。 4.1.9办公建筑的走道最小净宽度;走道长度小于等于40m时, 单面布房时,走道净宽度1.30m,双面布房时1.5m;走道长度大于 40m时,单面布房时,走道净宽1.50m,双面布房1.80m。 高差不足两级踏步时,不应设置台阶,应设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 5.0.2办公建筑的开放式、半开放式办公室,其室内任何一点至 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m。 5.0.3综合楼内的办公部分的疏散出入口不应与同楼内对外的 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入口共用。 5.0.5机要室、档案室和重要库房等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2.0h,楼板不应小于1.5h,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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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当电影院建在综合建筑内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 6.1.3观众厅内座席台阶结构应采用不燃材料。 6.1.4观众厅、声闸和疏蔬散通道内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饰材 料,墙面、地面材料不应低于B级。 6.1.5观众厅吊顶内吸声、隔热、保温材料与检修马道应采用A 级材料。 6.1.6银幕架、扬声器支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银幕和所有幕 帘材料不应低于B级。 6.1.7放映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不低于 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顶棚装修材料不应低于A级,墙面、 地面材料不应低于B级。 6.1.8电影院顶棚、墙面装饰采用的龙骨材料均应为A级材料。 6.1.9面积大于100m的地上观众厅和面积大于50m²的地下观 众厅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6.1.10放映机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6.1.11电影院内吸烟室的室内装修顶棚应采用A级材料,地面 和墙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材料,并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机械 排烟设施。 6.1.12电影院通风和空调系统的送、回风总管及穿越防火分区 的送回凤管道在防火墙两侧应设置防火阀;风管、消声设备及保温材 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6.2.2观众厅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在紧靠门口1.4m范围内不 应设置踏步。疏散门应为自动推问式外开门,严禁采用推拉门、卷帘 门、折叠门、转门等。 6.2.3观众厅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应 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升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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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SK 0005S-2011 玛咖饮液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设计审查重点

7.1.3高层博物馆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 规定。 7.1.4除因藏品保存的特殊需要外,博物馆建筑的内部装修应采 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 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7.1.5博物馆建筑设计应满足博物馆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 燃易爆物进行严格管理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工艺特殊要求外,建筑内不得设置明火设施,不得使用和储 存火灾危险性为甲类、乙类的物品; 2藏品技术区、展品展具制作与维修用房中因工艺要求设置明火 设施,或使用、储藏火灾危险性为甲类、乙类物品时,应采取防火和 安全措施,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 3食品加工区宜使用电能加热设备,当使用明火设施时,应远离 藏品保存场所且应靠外墙设置,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 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且应设置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装 置。 7.1.6藏品库区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 口不应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时,可设一个 出口;每座藏品库房建筑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库房建筑 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7.1.7地下或平半地下藏品库房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 面积不大于100m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当地下或半地下藏品库房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且采用防火 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 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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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1.5h不燃烧楼板与建筑的其他部分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 出口必须与建筑其他部分隔开。 5.2.3商店营业厅的疏散口应为平开门,且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 5.2.5大型商店的营业厅设置在五层及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2 个直通层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 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50%

9.1.3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住宅部分与非 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 梯应独立设置。 9.4.2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 1.0m。 9.4.3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 的不然性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 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9.4.4当住宅建筑的楼梯、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 楼梯、电梯在汽车库出入口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9.5.1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0m。 9.5.3在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或将对外出口设 置在距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9.5.4住宅建筑楼梯间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DB46T 501-2019 滨海型景区气象服务产品规范, 9.8.3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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