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2747– 2020 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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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 2747– 2020 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技术规程.pdf

为封闭砌体裂缝或恢复开裂砌体整体性所采取的修补或修复方 法。

2.0.13增大截面加固法

increasing section area

增大原构件截面面积并增配钢筋,以提高其承载力和刚 改变其自振频率的一种直接加固方法。 2.0.14粘贴纤维复合材加固法 structure member strengthenit

构胶粘剂,达到提 2.0.16外包型钢加固法sectional steel strengthening 对砌体柱、墙垛包以型钢肢及钢缀板焊成的构架,并按各自刚 度比例分配所承受外力的加固法,也称为王式外包钢加固法GB/T 50943-2015 海岸软土地基堤坝工程技术规范

2.0.17 植筋embedded steel bar

以锚固型结构胶,将带肋钢筋或全螺纹杆胶结固定与混凝土或 砌体基材锚孔中的一种后锚固连接钢件。

设置在墙体与木构架(柱、梁、標等)之间或纵横墙体之间, 起到拉结、紧固作用的连接构造措施,墙揽一般采用钢材或木材加 工制作。

设置在墙体与木构架(柱、梁、標等)之间或纵横墙体之间, 起到拉结、紧固作用的连接构造措施,墙揽一般采用钢材或木材加 工制作。 2.0.19 改造设计使用年限design working life for renovation of existing structure or its member 改造设计规定的房屋结构构件、部件,加固、修后正常使用 维护条件下,无需重新进行检测鉴定即可按期预定目的使用的时间。

3.0.1农村危房改造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 并应根据鉴定结论和委托方要求进行加固设计。 3.0.2承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应 经过技术培训。 3.0.3改造后的农村危房,应满足正常使用安全与基本使用功能要求 3.0.4农村危房改造的设计使用年限,由委托方和设计方共同商定 原则上不宜超过30年。 3.0.5在改造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 改造后房屋的使用功能。 3.0.6多年冻土地区的农村危房,宜在各种融区、基岩出露地段和粗 颗粒土分布地段选址重建。 3.0.7农村危房改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改造设计方案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并与地方施工技术、 水平与方法紧密结合: 2新增构件应合理布置,使加固后结构体系的质量和刚度分布 均匀、对称,新增构件及部件与原结构应可靠连接,构件的新增截 面与原截面应结合牢固; 3房屋竖向承重构件的加固,应综合考虑构件的竖向承载能力 抗侧能力和支承作用; 4对涉及房屋主体结构或构件安全的加固,应进行必要的结构 加固计算,并根据计算结果进行加固设计; 5改造设计方案应明确施工顺序和施工安全相关要求。 6改造设计应明确改造后的房屋使用功能 3.0.8农村危房改造施工,应按下列规定采取质量控制措施:

2施工方应编制施工方案; 3材料性能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材料、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 对重要结构材料应进行见证抽样复检; 4改造施工前,应对原房屋结构、构件进行清理、修整和支护: 5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质量控制措施,并应有相应的施工质 量记录; 6施工过程中出现一般质量问题时,应及时整改,出现影响结 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时,应及时会同设计人员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3.0.9农村危房改造施工,应按下列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施工方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安全方案; 2对脚手架、临时支撑等施工措施,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确 认其牢固性和稳定性: 3对危险构件、受力较大的构件进行加固时,应采取切实可行 的施工安全措施: 4施工时应采取避免或减少损伤原结构的措施,当更换、拆改 结构构件时,应预先采取有效的安全支顶措施: 5施工过程中发现原结构构件或相关隐蔽部位的构造存在缺陷 或出现结构构件变形增大、裂缝扩展或增多等异常情况时,应暂停 施工并撤离人员,及时会同设计人员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6施工用电装置、配电设施等应由具有相关资格证书的人员负 责; 7工作场地应严禁烟火,并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化学材料 及其产品应远离火源,并应密封存放: 8高处作业时,应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网或其他防止坠落的防 护措施; 9施工人员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3.0.10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稳定低于5℃,或当日最低气温 低于0℃时,宜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 的有关规定进行改造施工。

3.0.11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后,可由危房改造建设方按照相关要 求进行竣工验收,对改造后的房屋基本安全做出总体评价,形成验 收意见。

4.1.1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且应 有出厂合格证。 4.1.2结构加固材料的耐久性不应低于原有材料的耐久性,

4.2.1农村危房改造用水*,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硅酸 盐水*》GB175的有关规定。 4.2.2严禁使用过期水*、受潮水* 4.2.3地基加固用生石灰,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生石灰》 JC/T479的有关规定。 4.2.4其他胶凝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3.1砌体结构改造用材料(砖、砌块)的品种、性能宜与原结构保 持相同或相近,宜充分利用原有块材,但不得使用风化、碱蚀、酥 松的块材;块体材料强度不宜低于MU10。 4.3.2砌筑砂浆宜采用水*砂浆或水*石灰混合砂浆;对于防潮层及 以下以及其他潮湿部位,应采用水*砂浆或聚合物砂浆;砂浆抗压 强度等级应比原砂浆抗压强度等级提高一级,且不宜低于M10;砌 体结构外加面层加固用水*砂浆,不应低于M10。

4.1加固、修用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比原结构混凝土提高一级,

不应低于C20,其性能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 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 4.4.2混凝土拌合用水应来用饮用水或水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 土用水标准》JGJ63规定的天然洁净水。 4.4.3结构加固、修用聚合物混凝土、微膨胀混凝土、喷射混凝土 等,应在施工前进行配合比设计。

主:性能等级4.8表示fstk=400MPa,fl

4.5.8焊接材料型号和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焊条型号应与被焊接钢材的强度相适应: 2焊条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 GB/T5117和《热强钢焊条》GB/T5118的有关规定: 3焊接工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 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的有关规定

4.6.1承重结构加固可采用碳纤维、芳纶纤维和玻璃纤维等纤维复合 材;纤维复合材的纤维应为连续纤维。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702和《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50367的有关规定。 4.6.2承重结构现场粘结加固,严禁采用预浸法生产的碳纤维织物 当采用涂刷法施工时,不得使用单位面积质量大于300g/m的碳纤维 织物。

4.7.1承重结构加固用胶粘剂,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 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50728的有关规定;对重要结 构、悬挑构件的加固,应采用A级胶;对一般结构的加固,可采用 A级胶或B级胶。 4.7.2承重结构加固工程中严禁使用不饱和聚酯树脂、醇酸树脂作为 胶粘剂。

4.8.1聚合物砂浆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重要构件,应采用改性环氧类聚合物配制: 2对一般构件,可采用改性环氧类聚合物、改性内烯酸酯共聚 物乳液、丁苯胶乳或氯丁胶乳配制;

3聚含物砂浆应采用高强矿物掺合料配制。 4.8.2聚合物砂浆的等级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砌体结构柱的加固应采用I级砂浆: 2砌体结构墙的加固可采用I级或II级砂浆: 3混凝土承重结构梁和柱的加固应采用I级砂浆: 4混凝土承重结构板的加固可来用I级或Ⅱ级砂浆, 4.8.3I级和II级聚合物砂浆的安全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50728的有关规定。

4.9.1对普通木结构构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有关规定选用材,受拉或拉弯构件应选用1。级术材,受弯 或压弯构件应选用Ⅱ。级及以上木材,受压及次要受弯构件可采用 III.级木材;对胶合木结构和轻型木结构材料等级的选用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的有关规定。 4.9.2原木、方木、板材规格材等分级选材和设计指标的选用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的有关规定。承重木柱 采用圆时,梢径不应小于150mm;采用方木时,边长不应小于 120mm。 4.9.3木材应干燥、节疤少、无腐朽,且应经过防腐、防虫、防火处 理。 4.9.4木构件加工制作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场制作的原木或方木结构不应大于25%: 2板材和规格材不应大于20%; 3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用作连接件时不应大于 15%; 4叠层胶合木结构不应大于15%,且同一构件各层木板间的含 水量差值不应大于5%。 4.9.5木构件加工制作时,木材用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承重结构用胶,应保证其胶合强度不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和横 纹抗拉的强度; 2胶连接的耐久性和耐水性应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年限相适应 并应符合环保要求; 3使用中有可能受潮的结构,应采用耐水胶

4.10.1生土墙体所用土料应选用杂质少的黏土和粉质黏土,土中不 应含有直径大于20mm的硬土块,其含水率宜控制在12%~18%。用 于夯土墙的原始生土应选用杂质少的黏性王,并碎细晾晒发酵后方 可使用;用于土坏墙的土料应选用杂质少的粉质黏土,砌筑*浆应 具有良好的粘性。 4.10.2拌制**时,应在黏土*浆内掺入适量羊*、麦秆、稻秆、 稻壳等碎*料,杆状*料切割后长度宜为40mm~80mm,*料应为 王燥状态

5.1.1地基基础加固前,应对地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或勘察。 5.1.2当地基基础存在危险点,且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强烈破坏 时,应结合其危险程度和适修性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5.1.3地基基础加固施工期间,应对房屋进行必要的变形观察或沉降 观测。 5.1.4地基基础的加固设计及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及《有建筑地基 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的有关规定。

5.2.1地基基础加固可采用加大基础底面积、石灰、地基注浆、基 础补强注浆等方法。当有成熟的经验时,也可采用其他加固方法。 5.2.2地基承载力不足、不均匀沉降、变形过大等需要增大基础底面 积,且基础理深较浅,基础具备扩大条件时,可采用混凝土套、钢 筋混凝土套或石砌外套等加大基础底面积加固法(图5.2.2)。

图5.2.2加大基础底面积加固法示意图

当需要增大地基承载力、减小沉降时,可采用石灰桩或地基注

5.2.4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冻胀或其他原因导致裂损的

5.2.4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冻胀或其他原因导致裂损的建筑

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冻胀或其他原因导致裂损的建筑物基础, 基础补强注浆法加固(图5.2.4)。

图5.2.4基础补强注浆加固法示意图

5.2.5对于冻胀性地基土,当房屋或基础的破坏由于地基冻胀引起时 可采用抬墙梁法加固(图5.2.5),同时宜采取基础侧表面换填不冻 胀的中、粗砂,加强地基保温、场地排水等防冻害处理措施,

图5.2.5抬墙梁加固法示意图

5.2.6加大基础底面积加固法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偏心荷载作用时,可采用不对称加宽基础;当轴心荷载作 用时,可采用对称加宽基础 2加宽部分地基上应铺设垫层,并与原基础垫层的材料及厚度 一致; 3当采用混凝土套或石砌外套加固时,基础每边加宽后的外形 尺寸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中无 筋扩展或刚性基础台阶宽高比充许限值的规定,并沿基础高度隔离

定距离设置锚固钢筋; 4当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时,基础加宽部分的主筋应与原基 础内主筋焊接连接

4当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时,基础加宽部分的主筋应与原基 础内主筋焊接连接, 5.2.7石灰桩加固法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灰桩桩身材料宜采用生石灰和粉煤灰(火山灰或其他掺合 料)。生石灰氧化钙含量不得低于70%,含粉量不得超过10%,最 大块径不得大于50mm; 2石灰桩的配合比(体积比)宜为生石灰:粉煤灰=1:1、1:1.5 或1:2。为提高桩身强度,可掺入适量水*、砂或石屑; 3石灰桩桩径应由成孔机具确定。桩距宜为2.5倍~3.5倍桩径 桩的布置可按三角形或正方形布置。石灰桩地基处理的范围应比基 础的宽度加宽1排~2排桩,且不小于加固深度的一半。石灰桩桩 长应由加固目的和地基土质确定; 4在石灰桩顶部宜铺设200mm~300mm厚的石屑或碎石垫层: 5复合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计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 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的有关规定。 5.2.8地基注浆加固法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注浆加固应根据加固目的和工程地质条件,采用劈裂注 浆、渗透注浆、压密浆等方法: 2注浆孔间距应根据现场试验确定,宜为1.2m~2.0m;注浆孔 可布置在基础内、外侧或基础内,基础内注浆后,应采取措施对基 础进行封孔; 3浆液的初凝时间,应根据地基土质条件和注浆目的确定,砂 土地基中宜为5min~20min,黏性土地基中宜为1h~2h: 4注浆量和注浆有效范围可按经验确定;在黏性土地基中,浆 液注入率宜为15%~20%;注浆点上的覆盖土厚度不应小于2.0m; 5劈裂注浆的注浆压力,在砂土中宜为0.2MPa~0.5MPa,在黏 性土中宜为0.2MPa~0.3MPa;对压密注浆,水*砂浆浆液落度宜 为25mm~75mm,注浆压力宜为1.0MPa~7.0MPa。当采用水*

5.2.7石灰桩加固法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玻璃双液快凝浆液时,注浆压力不应大于1.0MPa。

1基础补强注浆加固应进行试验性补强注浆,并结合原基础材 料强度和粘结强度,确定注浆相关参数; 2对混凝土基础,注浆强度不应低于原基础混凝土强度;对砌 体基础,注浆强度不应低于原基础砂浆强度。

5.2.10抬墙梁加固法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抬墙梁的平面位置应避开一层门窗洞口; 2抬墙梁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梁或钢梁: 3抬墙梁宜穿过原房屋基础梁下,两端置于基础两侧预先做好 的桩或墩上; 4抬墙梁端部与桩或墩顶部应可靠连接,抬墙梁采用钢梁时, 应做好防腐措施

5.3.1加大基础底面积加固法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单侧挖槽宽度不小于150mm,深度不小于原基底以下 150mm,原基础底部边缘内掏不小于50mm; 2在灌注混凝土前,应将原基础凿毛和刷洗十净,涂刷一层素 水*浆或混凝土界面剂,增加新、老混凝土基础的粘结力; 3对条形基础加宽应采取分批、分段、间隔施工,每段间隔宜 为 1.5m~2.0m。 5.3.2石灰桩加固法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桩位中心点的充许偏差不应超过桩距设计值的8%,桩的垂直 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桩长的1.5%; 2落阳铲成桩直径可为200mm~300mm,每层回填料厚度不宜 大于300mm; 3施工过程中,应设专人监测成孔及回填料质量,并做好施工 记录;如发现地基土质与勘察资料不符时,应查明情况并采取有效

5.3.1加大基础底面积加固法的施工,

1桩位中心点的充许偏差不应超过桩距设计值的8%,桩的垂直 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桩长的1.5%; 2洛阳铲成桩直径可为200mm300mm,每层回填料厚度不宜 大于300mm; 3施工过程中,应设专人监测成孔及回填料质量,并做好施工 记录;如发现地基土质与勘察资料不符时,应查明情况并采取有效

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4当地基含水量高时,石灰桩应由外向内或沿地下水流方向施 打,且宜采用间隔跳打施工; 5石灰桩应用黏性土进行封顶,成桩后防止地基再次浸水。 5.3.3地基注浆加固法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场地应预先平整,并沿钻孔位置开挖沟槽和集水坑: 2注浆施工时,宜采用自动流量和压力记录仪,并应及时对资 料进行整理分析; 3注浆孔的孔径宜为70mm~100mm,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1% 4花管注浆、塑料阀管注浆、注浆管注浆及低落度砂浆压密 注浆施工,应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步骤进行; 5封闭*浆的7d立方体试块的抗压强度应为0.1MPa~0.3MPa, 浆液黏度应为80″~90″; 6注浆用水*的强度等级不宜小于32.5级: 7根据工程需要,浆液搅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入外加剂, 掺加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8注浆用水不得采用pH值小于4的酸性水或工业废水; 9水*浆的水灰比宜为0.6~2.0,常用水灰比为1.0: 10劈裂注浆的流量宜为7L/min~15L/min;充填型灌浆的流量 不宜大于20L/min;压密注浆的流量宜为10L/min~40L/min; 11浆体应经过搅拌机充分搅拌均匀后,方可开始压注;注浆过 程中,应不停缓慢搅拌,搅拌时间不应大于浆液初凝时间;浆液在 泵送前,应经过筛网过滤: 12在日平均温度低于5℃或最低温度低于一3℃的条件下注浆 时,应在施工现场采取保温措施,确保浆液不冻结; 13浆液水温不得超过35℃,且不得将盛浆桶和注浆管路在注 浆体静止状态暴露于阳光下,防止浆液凝固; 14注浆顺序应根据地基土质条件、现场环境、周边排水条件及 注浆目的等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5.3.4基础补强注浆加固法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原基础裂缝处钻孔,沿条形基础纵向布置不少于2排的钻 孔,分段施工间距宜为1.5m~2.0m; 2注浆管的直径可选用25mm,钻孔方向与水平面之间的夹角 不宜小于30°; 3钻孔孔径应比注浆管径略大,可选用28mm,注浆间距宜为 0.5m~1.0m; 4注浆压力可选用0.1MPa~0.3MPa,影响半径0.6m~1.2m, 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注浆压力。 5.3.5抬墙梁加固法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抬墙梁加固施工顺序宜为:开挖基槽/坑→托换桩/墩施工→承 重墙开洞→制作、安装抬墙梁→抬墙梁与托换桩/墩顶连接→回填基 槽/坑→地面及装饰恢复: 2承重墙穿梁部位增设洞口时,洞口尺寸及位置应按照抬墙梁 截面尺寸及定位确定; 3应采用振动较小工具进行开凿洞口施工; 4抬墙梁安装后,梁与洞口周边缝隙应采用无收缩细石混凝土 灌注密实。

重墙开洞→制作、安装抬墙梁→抬墙梁与托换桩/墩顶连接→回填基 槽/坑→地面及装饰恢复: 2承重墙穿梁部位增设洞口时,洞口尺寸及位置应按照抬墙梁 截面尺寸及定位确定; 3应采用振动较小工具进行开凿洞口施工; 4抬墙梁安装后,梁与洞口周边缝隙应采用无收缩细石混凝土 灌注密实。

5.4.1加大基础底面积加固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增混凝土的浇筑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或影响结构性能的尺 寸偏差,可采用观察、测量等方法进行检验; 2新旧混凝土结合面粘结质量应良好,可采用锤击法进行检验 5.4.2石灰桩加固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时,应及时检查施工记录,当发现回填料不足、缩循颈严 重时,应立即采取补救处理措施: 2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施工场地有无地面隆起异常及漏桩现象; 3应按设计要求,抽查桩位、桩距,并详细记录,对不符合质

量要求的石灰桩,应采取补救处理措施。 5.4.3地基注浆加固施工完成后,应对注浆效果进行检查,注浆检验 时间应在注浆施工结束28d后进行。对注浆效果的评定,应注重注 浆前后数据的比较,并结合建筑物沉降观测结果综合评价注浆效果 5.4.4基础补强注浆加固施工完成后,应对注浆效果进行检查,可采 用取芯法、盛水法等进行质量检验 5.4.5抬墙梁加固施工完成后,应重点检查抬墙梁与托换桩的连接节 点是否稳固,抬墙梁与原墙体或墙内基础梁是否结合紧密

6.1.1墙体结构加固方案应根据鉴定结果经综合分析后确定。 6.1.2新增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新增墙、柱等竖向构 件应有可靠的基础。 6.1.3对加固过程中可能出现倾斜、失稳、过大变形或塌的墙体结 构,应预先采取有效的临时性安全支护措施。 6.1.4在无可靠安全措施时,不应改变房屋承重墙体平面布置,不应 在既有承重墙体上增设门窗洞口。 6.1.5外墙结构加固后宜采取有效的外保温措施。 6.1.6墙体结构的加固设计及施工要求,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砌体结构加固设 计规范》GB50702的有关规定

(1)砖(砌块)墙体结构

6.2.1墙体结构加固可采用砌体裂缝修补、钢筋网水*砂浆面层、增 设砌体扶壁柱、砌体局部置换等加固方法。 6.2.2当墙体结构存在裂缝时,可采用填缝、压力灌浆、外加网片水 *砂浆面层、砌体置换等方法进行裂缝修补。 6.2.3当墙体结构存在局部破损、风化、剥蚀等现象时,可采用砌体 置换、水*砂浆或钢筋网水*砂浆面层等方法进行加固。 6.2.4当墙体结构承载能力不足时,可采用钢筋网水*砂浆面层、增 设砌体扶壁柱、外包型钢等方法进行加固

6.2.5当墙体高厚比不满足要求、需要提高稳定性时,可采用增设码 体扶壁柱法进行加固。 6.2.6墙体裂缝修补法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体裂缝的修补应根据其种类、性质及出现的部位进行设计 选择适宜的修补材料、修补方法和修补时间; 2当墙体裂缝宽度不大于0.5mm时,可采用外加网片法进行修 补; 3当墙体裂缝宽度在0.5mm~5mm之间且深度较深时,可采用 压浆法及钢筋嵌补法进行修补: 4当墙体开裂严重、最大缝宽在5mm以上时,应视受力情况采 取局部置换或整体拆除重砌方式进行处理(图6.2.6)

图6.2.6置换法处理裂缝示意图

6.2.7钢筋网水*砂浆面层加固法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6.2.7钢筋网水*砂浆面层加固法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固前应先对墙体开裂部位、严重风化(酥碱)部位进行修 补; 2砂浆面层厚度宜采用35mm~50mm,对于室内正常湿度环境 宜为35mm~45mm;对于露天或潮湿环境,宜为45mm~50mm; 3面层砂浆宜采用水*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0: 4钢筋网宜采用点焊方格钢筋网,网中钢筋直径宜为

(a)门洞口配筋构造

(b)窗洞口配筋构造

6.2.8增设砌体扶壁柱加固法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增设砌体扶壁柱的截面宽度不应小于240mm,其厚度不应 小于120mm; 2砌体扶壁柱与原砌体的连接,可来用插筋法或挖镶法(图 6.2.8); 3当增设扶壁柱以提高受压构件的承载力时,应沿墙体两侧增 设扶壁柱; 4扶壁柱应设基础,其埋深应与原墙体基础相同

(a)插筋法连接构造 (b)挖镶法连接构造 图6.2.8砌体扶壁柱与原墙体连接构造示意图

2.9砌体局部置换加固法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置换重砌墙体厚度应与原墙体相同,且不应小于240mm; 2 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应比原墙体提高一级,且不应低于M7.5:

3重砌墙体与原砌体的连接,可来用插筋法或挖镶法(图6.2.8); 4分段拆砌墙体时,应将先砌部分留槎,并理设水平钢筋与后 砌部分拉结; 5重砌墙体为承重墙时,应在拆除前采取临时支顶措施,直至 墙体砌筑完成并达到所需强度方可拆除临时支撑,

6.2.10墙体结构加固可采用裂缝修补、砖砌体置换、外墙包砖、更 换(增设)木(钢)柱等加固方法。 6.2.11当墙体存在裂缝时,可采用填缝、重力灌浆等方法进行裂缝 修补。 6.2.12当承重墙体出现严重开裂、错位、闪等现象时,可采用砖 砌体置换法进行加固。 6.2.13对生土墙勒脚潮湿、碱蚀部分,宜采取适当的排水防潮措施 并进行表层局部砖砌体置换处理。 6.2.14当生土墙存在轻微损伤时,可采用外墙包砖法进行加固。 6.2.15当非承重抗侧力墙出现墙内木柱严重腐朽、虫蛙或压缩变形 时,可采用更换(增设)木(钢)柱法进行加固。 6.2.16下列情况下不应采用生土材料进行房屋结构加固与修鳝: 1地势较低或较潮湿的地域: 2长期处于浸水和化学腐蚀的环境; 3建筑物防潮层以下的内外墙体。 6.2.17墙体裂缝修补法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体裂缝的修补应根据其种类、性质及出现的部位进行设计, 选择适宜的修补材料、修补方法和修补时间; 2当墙体裂缝宽度不大于5mm时,可采用水玻璃与水混合液灌 浆法进行修补; 3当墙体裂缝宽度在5mm~15mm之间时,可采用水玻璃、水*

7外包砖墙应设置基础,并采取地基防冻胀措施: 8外包砖墙正立面可采用水*砂浆抹面装饰,其余三面墙可仅 在勒脚部位进行抹面装饰,抹面高度宜为300mm~500mm,其余部 位可采用水*砂浆进行勾缝处理。 6.2.20更换(增设)木(钢)柱法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既有木柱腐朽、蛀蚀处,应将腐部分整段锯除后,再 用相同截面的新材接补,新材的材质等级不应低于原木柱并经防腐 处理; 2更换的构件与原构件、柱脚石或屋盖构件应可靠连接; 3更换的构件采用钢构件时,应进行防锈处理

应预先采取可靠的临时支顶措施

顶光木取可非 + 6.3.2砌体墙裂缝修补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水*砂浆进行填缝抹灰处理前,应先将槽内两侧凿毛的表 面浮尘清除干净并将裂缝及周边砌体表面润湿;充填水*砂浆应采 用搓压的方法填入裂缝中,并应修复平整: 2采用水*砂浆灌缝法修复时,压力灌浆采用材料和施工尚应 符合下列规定: 1)灌注砂浆可采用配合比为水*:砂:水:108胶=1:2.5: 0.45:0.03的108胶水*砂浆或素水*浆; 2)灌浆的施工顺序宜为:裂缝两侧表面清理、湿润→涂刷 水*浆→设置灌浆嘴并固定→裂缝两侧用1:3水*砂浆 抹面封闭(清水墙可勾缝封闭)→压力灌浆; 3)灌浆应在封闭层有一定强度后进行,灌浆顺序应自下而 上循序进行,灌浆过程中应控制压力: 4)灌浆应饱满,灌浆后遗留孔洞应采用水*砂浆堵严: 5)砌体来用钢筋网水*砂浆面层加固时,在留置灌浆嘴后 应先抹面再进行压力灌浆

1面层加固施工顺序宜为:原有墙面清底→钻孔并用水冲刷→ 孔内干燥后安设锚筋并铺设钢筋网→浇水湿润墙面→抹水*砂浆并 养护→墙面装饰: 2当原墙面碱蚀严重时,应先清除松散部分并用1:3水*砂浆 抹面,已松动的勾缝砂浆应剔除; 3在墙面钻孔时,应按设计要求先画线标出锚筋或穿墙筋位置 并用电钻在砖缝处打孔,穿墙孔直径宜比拉结筋大2mm,锚筋孔直 径宜采用锚筋直径的1.5倍~2.5倍,锚筋插入孔洞后可来用水*基 灌浆料、水*砂浆等填实; 4当铺设钢筋网时,应保证钢筋网平直,不得会出现整体弯曲 或局部弯折现象,竖向钢筋应靠墙面并采用钢筋头支起;

5当抹水*砂浆时,应先在墙面刷一道素水*浆再分层抹灰, 且每层厚度不应超过15mm; 6面层应浇水养护,防止阳光曝晒。 6.3.4增设砌体扶壁柱、砌体局部置换砌筑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把需要置换部分及周边砌体表面抹灰层剔除,沿看灰缝将被 置换墙体凿掉:在剔凿过程中,应避免扰动非置换部分墙体: 2组砌方法应正确,不得采用包心砌法,应保证墙体无竖向通 缝; 3竖向、水平灰缝均应控制在8mm~10mm,灰缝应横平竖直、 厚薄均匀,竖向灰缝应上下错缝,不得出现瞎缝、通缝; 4每日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5m。 5墙体转角处应同时咬槎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 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 6新旧墙体采用插筋法连接构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将原墙体表面粉刷层凿去,清理干净并用水冲洗湿润: 2)在墙体灰缝中插入直径为6mm的U形连接筋,插筋的 水平间距不应大于120mm,竖向间距宜为 240mm~300mm; 3)新砌墙体砌至榨梁底时,宜用膨胀水*砂浆填塞最后5 皮水平灰缝。 6新旧墙体采用挖镶法连接构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原墙体上沿高度方向每隔240mm,剔除120mm高、 120mm深马牙槎,将接茬部位清理干净,并洒水润湿: 2)根据新砌墙体的截面厚度,在剔除的马牙槎处镶砌;在 原墙体内镶砌时,砂浆中宜掺入适量的膨胀剂。 6.3.5生土墙裂缝修补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灌缝施工前应将裂缝采用**进行封堵,并在裂缝上部预留 灌浆口;

1灌缝施工前应将裂缝采用**进行封堵,并在裂缝上部预留 灌浆口; 2每次灌浆高度不应高于1m;

3采用水玻璃浆液时,水玻璃加注后应搅拌均匀,并在5mir 内灌注完毕; 4采用生土制作**时,*浆中应加入适量干碎*拌制** **应随拌随用,稀稠适宜;**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泌水现象时 应重新拌合。

6.3.6生土墙外包砖墙加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包砖墙加固宜按照下列顺序施工:挖基槽、地基处理一→ 泉墙面处理一钉木楔一抹**找平一砌筑外包砖墙一门窗洞口过梁 安装一继续砌墙至檐口并与屋檐连接一抹水*砂浆面层并养护一涂 别外墙涂料: 2开挖基槽深度不应大于原墙体基础埋深; 3原墙面平整度较差,无法抹**面层找平时,可采用外包砖 墙局部加厚方式进行填充处理: 4新旧墙体之间拉结木楔应做防腐处理。 6.3.7更换(增设)木(钢)柱加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更换(增设)木(钢)柱加固宜按照下列顺序施工:临时支 顶一拆除(局部拆除)有损伤木柱一安装/接补新木柱(安装钢柱) →节点连接施工一构件防腐、防锈处理一拆除临时支撑一墙面修复 表面装饰; 2木柱局部更换接补时,新旧木柱接茬处可采用阴阳掌样搭接 方式,并外套两道钢板箍进行紧固处理; 3更换木(钢)柱时,应在拆除既有木柱前采取临时支顶措施 直至更换完成并方可拆除临时支撑

6.4.1砌体裂缝修补采用填缝法加固时,应仔细检查凿槽质量,填补 缝隙的砂浆应灌至微溢并抹平。采用压浆法加固时,封缝固化后应 立即进行压气试验,检查密封效果;从注浆嘴压入压缩空气,压力 等于注浆压力,观察是否有气泡出现。

6.4.2钢筋网砂浆面层中钢筋的位置、水*砂浆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 求:钢筋网砂浆面层施工完成后,应检查墙体外加面层的外观质量 不应有严重缺陷,砂浆面层与原墙体应结合紧密。 6.4.3增设砌体扶壁柱加固、砌体置换、外包砖墙等加固完成后,不 应有严重缺陷及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及垂直度偏差 清理、修整原砌体构件时,如加固部位局部损伤严重,应局部拆砌 或修补。 6.4.4更换(增设)木(钢)柱加固完成后,应重点检查木柱与基础 及屋面梁的连接节点是否稳固,木柱局部更换接补时,应重点检查 新旧木柱接茬处连接构造是否稳固

7.1.1处于房屋隐蔽部位的木构件,应设置通风洞口;钢(木)构件 与生土墙、砌体墙或混凝土构件接触处应作防腐处理。 7.1.2对加固过程中可能出现倾斜、失稳、过大变形或塌的楼(屋) 盖结构,应预先采取有效的临时性安全支护措施。 7.1.3加固施工中拆除屋面防水层及围护结构时,应做好防雨、防晒 等防护措施。 7.1.4木构件应进行防腐处理,钢构件应进行防锈、防火处理 7.1.5楼(屋)盖结构的加固设计及施工要求,除应符合本规程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木 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有关规定。

7.2.1混凝土梁、板表面剥蚀严重,或出现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的, 可采用表面修补、裂缝修补、增大截面、粘贴纤维复合材、外粘型 钢等加固方法。 7.2.2预制板支承长度不足时,可采用在板底增设型钢支托加固法。 7.2.3混凝土构件外观质量缺陷修补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蜂窝、麻面、孔洞等缺陷,应先凿除缺陷部位混凝土至密实 处,再采用提高一个强度等级的无收缩细石混凝土进行修补; 2钢筋外露部位,应先凿除钢筋周围松散混凝土至密实处,再 采用提高一个强度等级的无收缩细石混凝土进行修补

7.2.1混凝土梁、板表面剥蚀严重,或出现明显受力裂缝和变 可采用表面修补、裂缝修补、增大截面、粘贴纤维复合材、 钢等加固方法

1蜂窝、麻面、孔洞等缺陷,应先凿除缺陷部位混凝土至密实 处,再采用提高一个强度等级的无收缩细石混凝土进行修补; 2钢筋外露部位,应先凿除钢筋周围松散混凝土至密实处,再

7.2.4混凝土构件裂缝修补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7.2.4混凝土构件裂缝修补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承载能力不足引起的结构性裂缝,除应对裂缝进行修补外, 尚应采取提高其承载能力的有效措施: 2对于裂缝宽度不大于0.2mm的表层细微独立裂缝或网状裂纹 可采用表面涂刷具有良好渗透性的修补胶液进行封闭处理; 3对于裂缝宽度大于0.1mm的静止独立裂缝、贯穿性裂缝,可 采用注射或压力注浆法进行修补。 7.2.5增大截面加固法(图7.2.5)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3; 2 新增混凝士层的最小厚度,对于板不应小于40mm,对于梁

1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3: 2新增混凝土层的最小厚度,对于板不应小于40mm,对于梁 不应小于60mm; 3新增受力钢筋与原受力钢筋的净间距不应小于20mm,并采 用短筋或箍筋与原构件焊接连接,新增受力钢筋两端应可靠锚固

QCJD 0001S-2015 楚雄市嘉迪美食品厂 干制食用菌图7.2.5增大截面法加固示意图

1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 2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加固时,其提高幅度不应超过40%;纤维 复合材两端应有可靠锚固; 3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加固时,纤维复合材条带应垂直于构件轴 线方向,可采用环形箍或U形箍方式; 4纤维复合材不得直接暴露于阳光或有害介质中,其表面应进 行防护处理,

图7.2.6粘贴纤维复合材法加固示意图

7.2.7外粘型钢加固法(图7.2.7)的设计RB/T 241-2018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型钢可采用角钢或扁钢带,角钢及扁钢带的厚度不应小于 5mm,角钢的边长不应小于50mm; 2加固梁时,应在梁截面四隅粘贴角钢,当梁的受压区有翼缘 或楼板时,可将梁顶面两隅的角钢改为扁钢带; 3沿梁轴线方向每隔一定距离用扁钢带制作箍板与角钢焊接: 角钢两端应有可靠连接或锚固: 4型钢与被加固构件之间缝隙应采用结构胶粘剂进行灌注,注

胶应在型钢构架焊接完成后进行。

图7.2.7外粘型钢法加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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