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 地类认定细则(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4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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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全**土调查工作分类 地类认定细则(***第三次全**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4月).pdf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汗等为主的集约经营 的多年生未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 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包括果园、茶园、橡胶园和其他园地4个二级类。 一、下列土地确认为种植园用地 1.集约经营的种植果树、茶树、桑树、橡胶树,及 其他园艺作物的土地,如种植油茶、可可、咖啡、油棕、 胡椒、药材等。 2.果农、果林间作或套种,以果树为主的土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 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 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包括果园、茶园、橡胶园和其他园地4个二级类。

1:集约经营的种植果树、茶树、桑树、橡胶树,及 其他园艺作物的土地,如种植油茶、可可、咖啡、油棕 胡椒、药材等。 2.果农、果林间作或套种,以果树为主的土地

3.种植园用地中,直接为其服*的简易存储用地 4.专门用于果树苗木培育的土地。 5.科研、教学、试验基地内种植果树的土地。但科 研、教学建筑物(如教学、办公楼等)等建设用地除外。 6.在林区范围内种植果树、茶树等的土地。 7.在原有耕地范围内种植果树、茶树等的土地

CNAS-EL-09:2014 建材领域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种植园用地

1.果林间作以林为主的土地,以及果农间作中以农 为主的土地。 2.具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工厂化采摘园。 3.采摘园、生态园、农家乐等园区中的旅游景点、 餐饮、娱乐、销售、展厅、体育、科普、住宿、会议等的 用地。

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1.集约经营的种植果树的土地。 2.果农、果林间作或套种,以果树为主的土地 3.采摘园、观光园、生态园等非钢架结构的玻璃(或

PC板)连栋温室的果品采摘场所用地, 4.科研、教学、试验基地内种植果树的土地。但科 研、教学建筑物(如教学、办公楼等)等建设用地除外。

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1.集约经营的种植茶树土地。 2.茶农间作、茶果间作、茶林间作,以种植茶树为 主的土地。

3.3橡胶园(0203)

指种植橡胶树的园地。

3.4其他园地(0204)

指种植桑树、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 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1.集约经营的种植桑树、可可、咖啡、油棕、胡椒、 药材、花卉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土地。 2.种植油茶的土地 3.除株业苗圃以外,专门用于各种果树苗未等培育的 苗圃。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 合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森林沼泽、灌丛沼泽,城镇、村 王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 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包括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4个 级类。 一、下列土地确认为林地 1.生长郁闭度大于等于0.1的乔木、竹类的土地 2.生长覆盖度大于等于40%灌木的土地。 3.林木被采伐或火烧后未更新的土地。 4.未达到成林年限,且造林成活率等指标达到规定 的未成林地。 5.固定用于林木育苗的土地。 6.野生或粗放经营的核桃、板栗、柿子等十果果 的土地。 7.科研、教学、试验基地内种植林术的土地。但科 研、教学建筑物(如教学、办公楼等)等建设用地除外。 8.林地中,不以交通为主要目的集材道、运材道

指生长乔、竹类、灌木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 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森林沼泽、灌丛沼泽,城镇、村 王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 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包括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4个 级类。

林区防火道等的土地 9.铁路、公路等建设用地已征用(包括多条铁轨之 间的林未),征地范围以外生长乔未、竹类、灌术等的士 地。 10.铁路、公路等建设用地未征用,以及农村道路、 沟渠等,其两侧毗邻用于防护行树以外生长乔木、竹类、 灌木的土地, 防护行树、防护灌木林一般为1行。(下同)。 11.林带覆盖的土地。 乔木林带,一股指乔木2行以上(含2行)且行距≤ 4m时,林冠宽度(林冠垂直投影)小于图上10来,且连 续面积大于等于图上400平方米。当乔木林带的断开间隔 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 距≤8米时按面状乔木林调查。 灌木林带,一般指灌木2行以上(含2行)且行距≤ 2米时,覆盖宽度小于图上10米且连续面积大于等于图 上400平方米。当灌木林带的断开间隔超过林带宽度3 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灌未林带的带距4m时 按面状灌木林调查。 12.城镇村以外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

湿地公园、野生动物园、古生物遗址公园、地质遗址公园、 郊野公园等各类公园、绿地中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的 土地。 13.城镇村内部种植林木,不用于休憩、美化环境的 土地。 14.村庄周围用于防风的林地, 15.农林、林果间作,以林为主的土地。 16.草本植物、林木、灌木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林 木、灌木为主的土地。 17.在原有耕地范围内种植林木等的土地

、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林

1.城镇内部种植树木用于休憩、美化环境及防护的 绿化的土地。 2.1行的乔木或灌木林带。 3.墓地中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 4.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 野生动物园、古生物遗址公园、地质遗址公园、郊野公园 等中各类公园、绿地中修建的建(构)筑物的土地。 5.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护路行树。 6.未征用的铁路、公路等建设用地以及农村道路、

沟渠等,其两侧种植的必需防护行树的土地 7.为苗木培育服*的、必需的辅助生产用地,如管 理和生活用房(办公室、宿舍、食堂、运动场、仓库、工 具房、车库等)、道路等用地。 8.林木种子站、专门销售苗木场所、林木加工厂等 经营性生产销售用地。 9.已经认定为红树林、森林沼泽、灌丛沼泽的土地

指乔木郁闭度≥0.2的林地,不包括森林沼泽

4.2竹林地(0302)

指灌木覆盖度≥40%的林地,不包括灌丛沼泽

包括疏林地(树木郁闭度≥0.1、<0.2的林地)、未 戎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1.郁闭度大于等于0.1,小于0.2的林地。 2.林木被采伐或火烧后未更新的土地。

3.固定用于林未育苗的土地。 4.未达到成林年限,且造林成活率等指标达到规定 的未成林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不包括沼泽草地。 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3个二级类,

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3个二级类。 一、下列土地确认为草地 1.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 包括实施禁牧措施的草地。 2.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 3采用灌溉、排水、施肥、松耙、补植等措施进行 改良的草地。 4.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不用于放牧的草 地。 5.用于对草本植物进行科学研究、试验、示范的士 地(不包括其教学、实验用等的建设用地)。 6.由于工程需要、改善生存环境等因素,移民搬迁 造成村庄、耕地等自然生长草本植物的士地。

7: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外或末征地的道沟外,人工 种植固定用于绿化美化环境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8.城镇村外用于绿化和美化环境而人工种植草本植 物的土地。 9.用于培育草本植物种子的用地。 10.草地中,直接为畜牧服*的配套设施,如储存饲 草饲料、人畜饮水、药浴池、剪毛点、防火等的土地。 11:由于自然灾害造成耕地耕作层破环,通过简单复 基措施难以立即恢复耕种的、自然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12.草本植物、、灌木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以草 本植物为主的土地。(其中树木闭度<0.1、灌覆盖度 <40%)。 13.种植经营性草皮的土地, 二、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草地 1:城镇村内部、公园内用于绿化和美化环境而人工 种植草皮的土地。 2.在路、渠、堤、塘、堰等边坡、斜坡上和田坎上 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3.墓地等自然或人工种植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4.耕地人为荒,自然生长草本植物,通过简单措

施即可直接恢复耕种的士地。 5.草种生产所需的辅助生产、配套设施的用地。如 烘干设施、草种存放场所、生产工具存放场所、管理生活 用房等。 6.已经认定为沼泽草地的土地。

5.1天然牧草地(0401)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包 括实施禁牧措施的草地,不包括沼泽草地。

5.2人工牧草地(0403)

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 1.采用农业技术措施,人工栽培而成的、用于畜牧 业的草地(实地一般有铁丝网等围栏拦挡)。 2.采用灌溉、排水、施肥、松耙、补植等措施进行 改良的草地, 3.直接用于牧草的科研、试验、示范的草地(不包 括其教学、试验用等的建设用地)。

5.3其他草地(0404)

指树未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不用于放牧的

6商业服*业用地(05

指主要用于商业、服*业的土地。 包括商业服*业设施用地、物流仓储用地2个二 级类。

指主要用于零售、批发、餐饮、旅馆、商*金融、娱 乐及其他商服的土地。 1.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和加 油、加气、充换电站等的用地。 2.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3.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4.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5.指商*服*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 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 外独立的办公场所;信息网络服*、信息技术服*、电子 商*服*、广告传媒等用地。 6.指剧*、音乐厅、电影*、歌舞厅、网吧、影视

城、仿古城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7.指零售商业、批发市场、餐饮、旅馆、商*金融, 娱乐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业用地。包括洗车场、洗 染店、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赛马场、高尔夫 球场、废旧物资回收站、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 理网点、物流营业网点,及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配套 的服*设施等用地

6.2物流仓储用地(0508)

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场所的用地,包括物 流仓储设施、配送中心、转运中心等。 1:以仓储为主,用于货物配送场所的用地。 2.专门用于贮存保管大宗物品、待转运物品的仓库 用地

指主要用于工业、采矿等生产的地。不包括盐田。 包括工业用地、采矿用地2个二级类。

7.1工业用地 (0601)

指工业生产、产品加工制造、机械和设备修理及直接 为工业生产等服*的附属设施用地 1.火电、钢铁、煤矿、水泥、玻璃、电解铝等生产、 加工及存储用地。 2.其他工业生产、产品加工制造、机械和设备修理 及直接为工业生产等服*的附属设施用地。 3.光伏、风力等发电配套设施用地及办公管理用地。 4.工业企业自有自用的仓库用地

7.2采矿用地(0602)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 地,排士(石)及尾矿堆放地。 (一)下列土地确认为采矿用地 1:金属金属矿地下矿开采井口及设施,露大矿 采场所的用地,及辅助生产设施、必需配套设施和尾矿库、 排士(石)场、露大煤矿的表土堆场等。 2.石油、天然气开采场所的用地。 3.用于砖、瓦等制作和存放用地,

地池个能拥外为不用地 1.永久停产的采矿用地,按实地现状调查。如积水 的按坑塘认定,长满荒草的认定为其他草地,种植林术达 到林地标准的认定为地,裸露基本无植被的认定为裸士 地或裸岩石砾地。 2.对于原采矿用地已采用工程措施复垦利用的,按 现状调香:对于原采矿用地实地已废弃的,按地表现状调 查,可标注“盐田及采矿用地”属性(204)。 3.已经认定为盐田的土地,

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士地。 包括城镇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2个二级类

8.1城镇住宅用地(0701)

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 用地,不含配套的商业服*设施等用地。 1:城镇范围内用于生活居住的普通住宅、别墅、公 寓等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2.*营农、林、牧、渔场,部队、侨*、司法等所

属的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3.商住两用,以居住为主的用地

8.2农村宅基地(0702)

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 1:农村范围内用于生活居住的农民住宅用房及其 属设施用地, 2.联排、多层、高层等新型农村住宅用地。 3.“城中村”的居住用地。 4:窑洞*落按农村宅基地调查,窑洞上方按地表现 状调查,窑洞范围标注203属性,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用地

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公用设施等的土地。 包括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用地(08H1)、科教文卫用 地(08H2)、公用设施用地(0809)和公园与绿地(0810 4个二级工作分类。

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用地(08

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

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 出版社等的用地。

9.2科教文卫用地(08H2)

包括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设施和 体育用地。 1.用于各类教育用地,包括高等*校、中等专业学 校、中学、小学、幼儿园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聋、哑、盲 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用地,以及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 生生活用地, 2.独立的科研、勘察、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 术推厂、环境评估与监测、科普等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 设施用地。 3.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 地。包括综合医*、专科医*、社区卫生服*中心等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用地;急 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4: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用地。包括福利*、养老*、孤儿*等用地。

5: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包括公共 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 览馆等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 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6.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包括室内外体 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 的业余体校等用地,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 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以及为体育运动专设的 训练基地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9.3公用设施用地(0809)

9.4公园与绿地(0810)

指城镇、村庄范围内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 花园、广场和用于保、美化环境及防护的绿化用地

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风景名 胜等的土地。 1.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2.用于外*政府及*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 的用地。 3.用于监狱、看守所、劳改场、戒毒所等的建筑用 地。 4.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道观、教堂等 宗教自用地。 5.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 6.风景名胜景点(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 遗址、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 的管理机构,以及旅游服务设施的建筑用地。景区内的其 他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包括已列为保护的名人故居 的用地。

11交通运输用地(10)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 用机场、汽车客货运场站、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 各种道路以及轨道交通用地。 包括铁路、轨道交通、公路、城镇村道路、交通服务 场站、农村道路、机场、港口码头、管道运输9个二级类

11.1铁路用地(1001)

指用于铁道线路及场站的用地。包括征地范围内的路 提、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1.用于铁路线路(包括路基、路堑、道沟、桥梁、 必需的护路林木)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等的土地。有征地 文件的,按征地文件范围确认;没有征地文件的,按现状 确认。 2.用于与铁路线路相连的车站、站前广场、站台、 货物仓库、铁路道班房、道岔、与车站相连的机车检修(修 理)库房、给水设施、通讯设施、电气化铁路的供电设备 等有关附属设施的土地 3.用于高架铁路线路的土地。有征地文件的,为征

地文件范围内的土地 4.铁路与其他线状的公路、管道、渡槽等重叠,以 铁路为主要用途的用地

11.2轨道交通用地(1002)

指用于轻轨、现代有轨电车、单轨等轨道交通用地, 以及场站的用地。

11.3公路用地(1003)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征地范 围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 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1.城镇外,公路部门修建并养护,通行各种车辆和 行人的公路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 沟、必需的护路林等。有征地文件的,按征地文件范围确 认;没有征地文件的,按现状确认。 2.与公路线路相连的附属用地(如公路服务区、道 班、收费站、汽车停靠站)。 3.公路与其他线状的铁路、管道、渡槽等重叠,以 公路为主要用途的用地

11.4城镇村道路用地(1004

指城镇、村庄范围内公用道路及行道树用地,包括快 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专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 及其交又口等。

11.5交通服务场站用地(1005)

指城镇、村庄范围内交通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公交枢 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公路长途客运站、公共交通场站 公共停车场(含设有充电桩的停车场)、停车楼、教练场 等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11.6农村道路(1006)

在农村范围内,南方宽度≥1.0米、≤8米,北方宽 度≥2.0米、≤8米,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 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 的道路(含机耕道)。 1.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南方宽度≥1.0米、 <8.0米,北方宽度≥2.0米、≤8.0米,用于村间、田 间交通运输,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 (含机耕道)。包括其两侧的道沟和必需的防护行树。 2.村与公路、田地等连接的道路。

3.用于农地由间管理、收获的道路 4.牧民居住点到草场、草场到草场等之间的道路

11.7机场用地(1007)

指用于民用机场、车民合用机场的用地。 1:从事客运、货运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 器起降等服务的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飞机跑道 搭台、导航设施、消防设施、服务设施、绿化等的用地 2.军民合用机场用地。 3.用于农业、森林防火、航空救护等专用机场的士 地。

11.8港口码头用地(1008)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程、工作船 珀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 部分。 1.江、河、湖、海、水库沿岸,人工修建的供船舶 出人和停泊、货物和旅客集散场所的陆上部分的土地(靠 水一侧一般以码头前沿线为界)。包括码头,仓库、堆场, 候船室、候船亭、安全设施、装卸机械等附属设施用地 2.港口码头范围内或相连的修理厂陆上部分的土地

3.设施较完善的避风港陆上部分的土地。

11.9管道运输用地(1009)

指用于运输煤炭、矿石、石油、大然气等管道及其相 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1:地面上,用于布设管道线路的土地。 2.地面上,与管道运输配套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 加压、阀门、检修、消防、加热、计量、收发装卸等)。 3.与管道运输配套设施相连的用于管理的建筑物用 地。

12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1)

指陆地水域,沟渠、水工建筑物等用地。不包括滞洪 区。 包括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 渠、水工建筑用地、冰川及永久积雪7个二级类。

12.1河流水面(1101)

指大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 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区段水面

1.河流、运河常水位岸线之间的土地。 河流参照《中国河流名称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业标准)确定。 《中国河流名称代码》中末列出的河流,可参照当地 水利部门资料确定。 2.时令河(也称间歇性河流、偶然性河流),正常年 份(非大旱大涝年份)水流流经的土地。 3.河流范围内用于网箱养鱼等的土地。 4.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5.河流入海口处两岸突出角连线以内的土地

12.2湖泊水面(1102)

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湖泊常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 大于1平方干米的湖泊,参照《中国湖泊名称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确定。包括时令湖(间歇湖、 李节性湖)、淡水湖、咸水湖等。 小于1平方十来的湖泊,可参照当地水利部门资料确定。 2.由于季节、干旱等原因,在常水位岸线以下临时 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

3.湖泪范围内用于网箱养鱼等的士地 4.河流与湖泊相连时,划定湖泊常水位岸线内的土 地。

12.3水库水面(1103)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设计库容≥10方立方来的 水库止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 水库参照《中国水库名称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业标准)和当地水利部门资料确定 2.河流与水库相连时,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正 常蓄水位岸线以内的土地。 3.水库水面范围内用于网箱养鱼等的土地。 4.由于季节、干旱等原因,在正常蓄水位岸线以下 临时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12.4坑塘水面(1104)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来的坑 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陆地上人工开挖或在低洼地区汇集的,蓄水量小 于10万立方米,常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包括塘堤、人

工修建的塘坝、堤坝。 2.坑塘范围内,由于干旱、季节性等原因造成临时 性王枯或生长农作物的土地。

12.5沟渠(1107)

指人工修建,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 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及小型 泵站。 1.人工修建,用于引水、排水、灌水的渠槽、渠堤 及小型泵站用地。 2.与渠槽两侧毗邻,种植必需的防护林的土地, 3.渡槽及支承渡槽桩柱的土地。 4.地面上,敷设倒虹吸管的土地

12.6水工建筑用地(1109)

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 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构)筑物用地。 1:修建水库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的土地。如坝、闸、 堤、溢洪道等。 2.沿江、河、湖、海岸边,修建抗御洪水、挡潮堤 的土地。

3.用于防护堤岸,修建丁坝、顺坝的土地 4.修建取(进)水的建筑物的土地。如水闸、扬水 站、水泵站等。 5.修建过坝建筑物及设施的土地。如船闸、升船机 筏道及鱼道等。 6.堤坝上修建堤路的土地。

12.7冰川及永久积雪(111

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被泳体覆盖和雪线以上被泳雪覆盖的土地,确认为泳 川及永久积雪。一般按最新地形图上标绘的冰川及永久积 雪确定其范围。

上述地类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土地。 包括空闲地、设施农用地、田坎、盐碱地、沙地、裸 土地和裸岩石砾地7个二级类。

DB33/T 286.5-2000 珠茶 第5部分:精加工 已作废13.1空闲地(1201)

指城镇、村庄、工矿范围内尚未使用的土地。包括尚

13.2设施农用地(1202)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 地;直接用于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及 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 地;晾晒场、粮食果品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 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 配套设施用地。 (一)下列土地确认为设施农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自区域内,直接用于 衣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 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 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 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

15平万米)用地等。 2.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自的辅助生 产的设施用地。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判 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 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 自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 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 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 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 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 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 时存储、分栋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 内道路等用地。 3.配套设施用地 仙艳市古学房

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 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 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 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 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 超过10亩。 (二)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设施农用地 1.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 所。 2.以现代农业为依托的DB37T 4234-2020 特种设备大数据平台数据交换技术规范,以提供商业服务为主要 目的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 等。 3.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的餐饮、住宿、 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4.设施农用地中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 上述相应标准的土地

指梯田及梯状坡地耕地中,主要用于拦蓄水和护坡

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地坎。 小于等于2度的耕地视为平地,其内没有田坎。土地 整治区田坎须实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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