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台政办发[2018]58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9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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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台政办发[2018]58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9日).pdf

(三)水箱、楼梯间、电梯间、设备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用 房,其高度在6米以下,且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 积1/5的,不计入建筑高度。玻璃栏杆和镂空率大于60%的栏杆 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四)有建筑限高要求的(如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安 全保密等),按照建筑物的最高点计算。 (五)建筑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自地块内各建筑主楼对 应的室外地坪加权平均值计算建筑高度。 (六)特殊地形建筑空间,当计入地上建筑面积时,计算整 冻建筑高度不得扣除该建筑空间的建筑高度;当不计入地上建筑 面积时,计算整栋建筑高度可以扣除该建筑空间的建筑高度,

第三十六条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应当按照《台 州市城市绿线规划》进行规划、建设。 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表3规定

JB/T 12123-2015 电袋复合除尘器电气控制装置表 3 台州市区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表

备注:1.旧区改建项目可酌情降低3~5个百分点,旧区改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25%。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上述标准进行配建的地块,可酌情降低标准,并在控制 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需要配建的绿地率指标下限。 2.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铁路、船舶设备制造业等行业有特殊要求的,绿地 率按其行业要求执行

(包括公众不可进入的下沉式庭院)内的绿地不计入该工程绿地 率。 除上述联排排屋外,其余住宅建设项自底层不得设置围挡 (包括公众不可进入的下沉式庭院),绿地应向小区公众开放。 第三十九条建设用地面积5公顷以上的住宅小区,应设置 集中绿地,集中绿地设置要求应满足每边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 不小于400平方米和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目照阴 影线范围之外的日照环境要求。 集中绿地内的景观水体、园路和园林铺装可计入绿地面积, 但铺装及水系面积应小于30%。集中绿地内要求设置一定的休憩 设施。

第八章建设工程停车泊位

配置停车泊位。工业项自中,职工宿舍的停车位配建标准按照每 00平方米不少于0.3个执行。 第四十一条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超市、农 贸市场、专业市场等的商业建筑要配置集中地面机动车停车泊位 (不含二层及以上和屋面停车),其中农贸市场、专业市场、批 发市场不应少于该地块商业机动车停车泊位总数的20%;大型超 市不应少于该地块商业机动车停车泊位总数的10%。 第四十二条实行人车分流的居住小区,按浙江省工程建设 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要求配 建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外,应当在其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增加设置 不少于每百户3个的地面访客机动车停车泊位,车位设置在小区 出入口附近,便于管理。 第四十三条中学、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用地,除按照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 建标准》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外,应按照每100位学生3个以 上车位应对上下学高峰时段接送车辆停放要求设置临时停车区。 第四十四条配建停车场(库)应当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 下或者多层车库。设置机械式机动车停车泊位,按机械式停车泊 位总数的0.7倍计入该项目机动车停车泊位指标。住宅项目设置 的机械车位不计入停车位配建指标。微型车位(折算前车位数) 计入该项自机动车停车泊位指标数量不得超过应配建指标的2% 第四十五条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布置与设计,应当考虑将

来转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需要。居住建筑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宜在 地下车库内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按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 比例参照执行。 第四十六条住宅地下室设置商业、办公等非住宅配套车位 时,商业、办公等非住宅配套车位同住宅配套车位应分区域设置 分区管理

第四十七条绿心生态区和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廊道内的 建筑物形式、体量、高度、色彩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 导损害生态区、生态廊道的自然景观。建筑屋顶宜采用坡顶形式。 第四十八条建筑沿城市道路(红线宽度36米及以上)应 当采用封闭阳台,且原则上不得放置空调外机,确需放置时必须 作遮掩处理。 第四十九条新建高层住宅除顶上两层外,不得设置通高阳 台、错层阳台和花架等装饰构件。 第五十条严禁搭建有碍观瞻的建(构)筑物。凡需在屋顶 设屋顶水箱、空调冷却塔等附属设施或者构筑物的,在建筑施工 图阶段必须明确位置及遮掩措施,并在立面和剖面图上明确表示。 第五十一条住宅标准层及屋顶不得设置无实际使用功能 的造型柱、片墙、连梁、构架等。 第五十二条住宅户内不得设置通往公共屋面的门、楼梯

设置窗户时,窗台高度不得低于0.9米。 第五十三条叠排排屋的套型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80平方 米,联排排屋的套型建筑面积不应小于240平方米。 第五十四条市区新建住宅小区,要以社区为单位配套建设 社区商业中心,不得设置沿街底商。确需设置商业用房的,应集 中安排,块状布局。 第五十五条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公共建筑(商业网点除 外)应当符合公共建筑的相关标准,并满足下列要求(规划条件、 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不得建设公寓式酒店、产权式酒店、公寓式办公、酒 店式办公、单元式办公等用房。 (二)酒店(宾馆)不得分割销售。 (三)办公建筑应当采用公共走廊式或者大空间布局并设置 公共卫生间,升水间或者饮水供应点、管道井应当集中设置。内 部平面禁止采用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建筑平面形式。 (四)办公建筑每个分割单元产权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 米,产权分割单元在建筑方案和建筑施工图中予以明确。 (五)办公建筑除食堂外,不得设置厨房和燃气管道 第五十六条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按照该物业《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7%o的比例配置,其中3%为物 业管理办公用房、4%为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物业均为非住宅时,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为该物业《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o,其中物业管理经 营用房不少于1.5%0。物业管理用房按照上述规定比例计算的配 置建筑面积少于50平方米时,按照建筑面积50平方米配置。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宜集中安排一处,不应 超过2处。 第五十七条城镇新建住宅项目,应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 项自住宅总建筑面积的3%且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居 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年活动用房)。 第五十八条下部为商业、办公等非住宅,上部为住宅的临 街建筑物的出入口(包括蔬散出入口)不得向住宅区内升设。 第五十九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需要预留架设穿 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空中人行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 高度不小于5.5米。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符合上述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计 算。 第六十条同一地块内,住宅小区中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和 高层、超高层居住建筑混建时,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和相邻的高 层、超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高度高差最少应按1:4比例控制

付件:1.名词解释 2.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表 3.低层、多层建筑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不包括老年 人居住建筑)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 4.高层、超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

1.建筑基地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基地,即建设项自的规划建设用地,指规 划用地范围内除城市道路、绿地等代征用地外的净用地 2.居住建筑 本规定所称的居住建筑,包括住宅、老年人居住建筑、居住 用地内的集体宿舍以及大、中、小学学生宿舍。 3.建(构)筑物高度 本规定所称的建(构)筑物高度是指室外地面到檐口、女儿 墙和屋脊线或屋顶最高处等位置之间的垂直距离。 (1)平屋面建筑:室外地坪至屋顶女儿墙顶的高度。 (2)坡屋面建筑:室外地坪至屋脊与檐口的平均值的高度 4.建筑间距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 飘窗、幕墙)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5.低层建筑 本规定所称的低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 6.多层建筑 本规定所称的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

24米(住宅27米)的建筑。 7.高层建筑 本规定所称的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住宅27米 小于100米的建筑。 8.超高层建筑 本规定所称的超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100米(含100 米)的建筑。 9.点式高层建筑 本规定所称的点式高层建筑,指总建筑面宽小于等于36米 (按照建筑物的最突出部分和建筑的展升面计)的高层建筑。 10.板式高层建筑 本规定所称的板式高层建筑SB/T 10660-2012 屠宰企业消毒规范,指非点式高层建筑的其他高层 建筑。 11. 地下室 本规定所称的地下室,是指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 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空间。 12.机械式停车库(位) 本规定所称机械式停车库(位),是指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 存取停放车辆的停车库(位)。机械式停车每个停车位最小净高 不小于2米。 13.旧区改建 本规定所称旧区,是指改造区域内及其相邻地块内有保留建

筑或修缮建筑的区块。 14.轨道交通 本规定所称的轨道交通,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 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 车系统、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15.联排排屋 本规定所称的联排排屋,是指两户及两户以上左右并排成一栋 建筑(从底层到顶层均为一户)且层数不大于三层。 16.叠排排屋 本规定所称的叠排排屋,是指两个单元以上左右并排成一栋建 筑,每单元从底层到顶层为两户,上下叠放且层数不大于四层。 17.围挡 本规定所称的围挡,是指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所采取的措 施。 18.日照遮挡 本规定所称的日照遮挡,是指从遮挡建筑引照正南北法 线,同北侧建筑有交点,则南侧建筑为遮挡建筑,建筑间距按日 照间距控制;若无交点,则南侧建筑为非遮挡建筑,建筑间距按 最小建筑间距控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夹角小于等于60度 按平行关系控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夹角大于60度,按非平 行关系控制

附件2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表用地类别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用地RABMwSG建设项目RRG低层居住建筑多层居住建筑QQ高层居住建筑宿含居幼托住文化设小施区体育设及施Q小商业设区施级卫生服以务设施0养老助残设施行政办公设施0V26

用地类别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用地RABMwG建设项目RRMMMW公用设施经营0>00网点无污染工厂轻污染工厂重污染工厂普通仓库Q危险品仓库公共交通设施社会停车场(库)供应设施浏防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注:V表示允许设置,O表示有条件允许设置,空格表示不允许设置,28

附件3低层、多层建筑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不包括老年人居住建筑)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布局形式图例间距备注南北向垂直布置,当北居住建筑其间距L不小1.当非居住建筑侧为南北向布置的居于南侧建筑高位于北侧时,与住建筑,南侧为东西向度的0.8倍,且南侧低、多层居布置的建筑时不小于10米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10米。2.当东西向布置的建筑山墙宽度当北侧为东西向布置其间距L不小大于22米时,按的居住建筑,南侧为南≥13m于13米照平行关系的建北向布置的建筑时筑间距控制。其间距L不小0. 6H1 (10m)0. 6H1 (10m)于较高建筑高当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度(H1)的0.6建筑均为居住建筑时居住建筑医住建筑倍,且不小于10米当东当南北向布置居住建筑其间距L不小当南北向布置的西向的居住建筑的于10米建筑山墙宽度大垂直10m东(西)侧为于22米时,按照布置东西向布置的平行关系的建筑的建非居住建筑时间距控制。筑其中之一为当东西向布置0. 6H2 (10m)其间距L不小居住的居住建筑的于非居住建筑建筑东(西)侧为居住非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高度(H2)的0.6时南北向布置的倍,且不小于0.6H2 (10m)非居住建筑时10米29

当东西向布置的居住L≥13mL≥13m建筑与东西向布置的其间距L不小高层、超高层非居住建于13米属住建筑居住建筑筑东西向垂直布置时0.7H(28m)0.7H(28m)当南北向布置的当东西向布置的高层、其间距L不小建筑山墙宽度大超高层建筑与东西向于南侧建筑高古住于22米时,按照布置的居住建筑东西度的0.7倍YY/T 0809.4-2010 外科植入物 部分和全髋关节假体 带柄股骨部件疲劳性能的测定,且平行关系的建筑向垂直布置时不小于28米间距控制。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军分区,市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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