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CS 366:2014 乡规划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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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S 366:2014 乡规划标准.pdf

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2.0.5乡域居民点体系

rural settlement system

乡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QSY GJX0114-2008 西气东输二线管道工程穿越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在经济、社会和空间中有机联系的乡 政府驻地和村庄群体

key village

乡域居民点体系中,公共服务设施较完善,兼有为周围村庄服 务功能的村庄

乡域居民点体系中,乡政府驻地、中心村以外的村庄。

rural homebase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 使用、用于建造自已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historic building

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 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 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3乡域发展和居民点体系

3.1.1乡域发展应综合分析乡域发展条件,提出乡社会经济发展 战略和自标,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和布局。 乡域产业空间布局应根据主要产业的现状分布范围、发展规 模及发展趋势等条件综合确定,第二产业宜集中布置。

乡域产业空间布局应根据主要产业的现状分布范围、发展规 模及发展趋势等条件综合确定,第二产业宜集中布置。 3.1.2乡域居民点等级体系可分为乡政府驻地、中心村、基层村 三级,乡域居民点体系等级应根据县(市)域镇村(城镇)体系规划 结合地方实际,科学合理确定。 乡政府驻地性质和村庄发展定位,应充分考虑区位条件、经济 水平、产业结构、居民点规模等级及未来发展趋势等综合确定

3.1.2乡域居民点等级体系可分为乡政府驻地、中心村、基层村

1调查乡政府驻地和村庄的现状,分析资源和环境等发展条 件,预测产业和人口变化趋势,确定乡域社会经济发展战略,明确 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重点,制定乡域产业发展和布局规划; 2预测乡政府驻地规划人口规模,划定乡政府驻地用地控制 范围; 3确定乡域居民点体系,合理选择中心村,确定基层村,并明 确村庄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 4结合村民意愿,提出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方 案,明确居民点规模和空间布局; 5划定乡域空间管制分区,明确禁正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 适宜建设区的范围,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6根据因地制宜、共建共享原则,合理确定乡域内主要道路 交通走向,统筹配置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工程设施和防

灾减灾设施; 7提出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保护、 乡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及卫生防疫等要求。

3.2空间利用与空间管制

1禁止建设区内应禁止各类城镇建设开发活动或应严格避 让。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灾害易发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公益林、 水土涵养区、重大市政设施保护范围、行洪河道和自然保护区、水 源地保护区的核心区等应划人禁止建设区; 2限制建设区内建设开发应附有限制准人条件。一般农田 呆护区、蓄滞洪区、文物地下理藏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 非核心区等应划人限制建设区; 3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以外的区域划定为适宜建设区。

3.3.1人口规模预测应以县(市)域镇村(城镇)体系规划预测的 数量为依据,结合乡具体情况进行核定。 3.3.2乡域总人口预测宜按下式计算,

3.3.2乡域总人口预测宜按下式计算:

Q=Q(1+K)n+P

3.3.3乡政府驻地规划期内人口预测宜按表3.3.3的规定计算

表3.3.3乡政府驻地规划期内人口预测

3.4居民点布局和选址

3.4.1居民点空间布局形态,应根据乡政府驻地、村庄的现状空

3.4.1居民点空间布局形态,应根据乡政府驻地、村庄的现状空 间布局形态和交通状况,充分考虑未来发展综合确定。 3.4.2中心村应合理布局,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中心村服务半

中心村的选择宜考虑下列因素: 1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为 完备; 有人口集中条件,能够带动周围村庄建设和发展; 3 区位交通条件较为优越; 4在乡域内布局较为合理

时,不宜迁并村庄。村庄迁并应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保持村民生产 生活的延续。 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时,可考虑村庄迁并: 1位于城镇近郊区,或在相关已批准的法定规划中被纳入城 镇规划范围的村庄; 2存在严重自然灾害安全隐患且难以治理的村庄,包括位于 行洪区、蓄滞洪区、矿产采空区的村庄和受到泥石流、滑坡、崩岩和 塌陷等地质灾害威胁且经评估难以治理的村庄; 3人口少、难以进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生活环

境差、村民有迁并意愿;人均耕地不足以使村民生活自给,且无其 他生活来源的村庄; 4用水严重短缺、水质严重不达标,地方病发病率高,位于生 态脆弱敏感区,重大设施和项目建设确定要搬迁、压占重要矿产资 源的村庄;

4.1.1乡域用地分类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分为建设用地和 非建设用地两部分。乡域用地分类和代码可按表4.1.1确定

表 4. 1. 1 乡域用地分类和代码

续表 4. 1. 1

续表 4. 1. 1

4.1.2建设用地包括乡人民政府驻地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的建 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 地和其他建设用地等。 4 1 3非建设用地包妊水域 ±甲灿共小非种能

4.1.3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4.2乡政府驻地建设用地分类

4.2.1乡政府驻地建设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居 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生 产设施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8大类、35小类

4.2.2乡政府驻地建设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42.2的规

2.2乡政府驻地建设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 4.2.2的规定

表4.2.2乡政府驻地建设用地的分类与代码

续表 4. 2. 2

4.3.1乡的现状和规划用地应按统一的规划范围进行计算。

4.3.2乡域用地计算范围应为乡行政管辖区的范围

地用地计算范围应为建设用地以及因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 域,包括规划确定的预留发展、交通设施、工程设施等用地以及水 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4.3.3分片布局的规划用地应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4.3.4现状及规划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只

4.3.5用地面积计算的精确度应按制图比例尺确定,1

4.3.6城乡用地汇总表、乡建设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

4.4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4.1规划的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规划建设用地比例两部分,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 致。

4.4.1规划的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

4.4.2规划建设用地贯彻因地制宜、集约利用原则,人

地指标应控制在150m²/人以内。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可适当增 加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4.4.3乡政府驻地规划中的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道

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中的公园绿地四类用地占建 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3的规定

表 4.4.3乡政府驻地规划建设用地比

4.5.1建设用地的选择应根据区位和自然条件、占地的数量和质 量、现有建筑和工程设施的拆迁和利用、交通运输条件、建设投资 和经营费用、环境质量和社会效益以及具有发展余地等因素,经过 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4.5.1建设用地的选择应根据区位和自然条件、占地的数量和质

住习惯,并应充分利用原有用地。当需要扩大用地规摸时,宜选择 荒地、薄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占或少占一般农田、林地和牧草 地。 建设用地宜选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和地质 条件适宜的地段。

4.5.3建设用地选址应符合下列

1应避开河洪、海潮、山洪、泥石流、滑坡、风灾、地震断裂等 灾害影响以及生态敏感的地段; 2应避开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 区; 3 应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以及文物理 藏区; 4应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高压输电线路、输油管线和输气 14·

集活动的建设项目。因特殊需要布置本条严禁建设以外的项目 时,应避免改变原有地形、地貌和自然排水体系,并应制订整治方 案和防止引发地质灾害的具体措施

5.0.1居住用地规划应遵循方便居民使用、住宅类型多样、优化 居住环境、体现地方特色的原则,应综合考虑空间组织、环境绿化、 服务设施、道路系统、停车场地、管线敷设等的要求,区别不同的建 设条件进行规划。

5.0.2居住用地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5.0.2居住用地选址应符合下列

1选址应具有适宜的卫生条件和建设条件,应布置在大气污 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 2应与生产劳动地点联系方便,又不相互干扰; 3 位于丘陵和山区时,应优先选用向阳坡和通风良好的地 段。 5.0.3 居住用地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照乡政府驻地用地布局的要求,综合考虑相邻用地的 功能、道路交通等因素进行规划; 2根据不同的住户需求和住宅类型,宜相对集中布置。 并应具有配套的服务

1选址应具有适宜的卫生条件和建设条件,应布置在大气污 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 2应与生产劳动地点联系方便,又不相互干扰; 3位于丘陵和山区时,应优先选用向阳坡和通风良好的地 段。

1应按照乡政府驻地用地布局的要求,综合考虑相邻用地的 能、道路交通等因素进行规划: 2 根据不同的住户需求和住宅类型,宜相对集中布置。 3 乡政府驻地新建住宅宜以多层为主,并应具有配套的服务 设施; 旧区居住街巷的改建规划,应因地制宜体现传统特色和控 制住户总量,并应改善道路交通、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工程设 施,搞好环境绿化

5.0.4居住建筑的布置应根据气候、用地条件和使用要求,确定

建筑的标准、类型、层数、朝向、间距、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和空间环 境,并应符合地方人民政府对村民住宅建设的有关规定,集中建设 的多层住宝还应同时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6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设施用地规划

6.0.1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6.0.1的规定

6.0.1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6.0.1的规定

表6.0.1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配置

续表 6. 0. 1

6.0.2商业服务设施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6.0.2的规定。

6.0.2商业服务设施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6.0.2的规定。

表6.0.2商 商业服务设施项目配置

注:表中○为应设项目:○为可设项目

6.0.7集贸市场用地应综合考虑交通、环境与节约用地等因素进

1集贸市场用地的选址应有利于人流和商品的集散,并不得 占用公路、主要干路、车站、码头、桥头等交通量大的地段;不应布 置在文体、教育、医疗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出人口附近和妨碍消 防车通行的地段;影响乡容环境和易燃易爆的商品市场,应设在乡 政府驻地的边缘,并应符合卫生、安全防护的要求; 2集贸市场用地的面积应按平集规模确定,应安排好大集时 临时占用的场地,并应考虑休集时设施和用地的综合利用

乙生产设施和物流仓储用地规划

7.0.1工业生产用地应根据其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对生活环境的 影响程度进行选址和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布置在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及 河流的下游,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 18055的有关规定; 2新建工业项目应集中布局在规划的工业用地中; 3文 对已造成污染的工业项目应提出规划要求和治理措施。 7.0.2 乡政府驻地工业用地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同类型的工业用地应集中布置,协作密切的生产项目应邻 近布置,相互干扰的生产项目应予以分隔; 应紧凑布置建筑,宜建设多层厂房; 3 应有可靠的能源、供水和排水条件,以及便利的交通和通 信设施,公用设施宜共建共享; 4 应设置防护绿带和绿化厂区; S 应为后续发展留有余地。 7.0.3 农业生产及其服务设施用地的选址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农机站、农产品加工厂等的选址应方便作业、运输和管理: 2养殖类的生产厂(场)等的选址应满足卫生和防疫要求,布 置在乡政府驻地和村庄常年盛行风向的侧凤位和通风、排水条件 良好的地段,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 18055的有关规定; 3兽医站应布置在乡政府驻地的边缘,并应满足卫生和防疫 的要求。

7.0.4物流仓储用地的选址应综合考虑资源分布、市

7.0.4物流仓储用地的选址应综合考虑资源分布、市场经营、交 通区位、产业布局、公共设施、环境保护、土地利用和自然条件等要 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经营或存储物品的特性和主要服务对象进行选址; 2宜设在乡政府驻地边缘交通方便的地段,并具有良好的排 水条件和工程地质条件; 3性质相同的设施宜集中布置,共建共享服务设施; 4粮、棉、油类、木材、农药等易燃易爆和危险品仓库严禁布 置在乡政府驻地人口密集区,与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 距离应符合防火、卫生、环保和安全的要求。

8.1.1道路交通规划应包括乡政府驻地道路规划、乡域交通规 以及对外交通规划

8.1.2乡道路交通规划应依据县域或地区综合交通规划的统

8.1.3道路交通规划应根据乡用地的功能、交通的流向和流量,

8.1.3道路交通规划应根据乡用地的功能、交通的流向和流量, 结合自然条件和现状特点,确定乡政府驻地道路系统,以及乡域道 路交通系统,应解决好与区域公路、铁路、水路等交通于线的衔接, 并应有利于乡政府驻地和村庄的发展、建筑布置和管线敷设

3.2乡域交通规划和对外交通规

8.2.1乡域交通规划应满足乡政府驻地与村庄间的车行、人行以 及农机通行的需要。

8.2.1乡域交通规划应满足乡政府驻地与村庄间的车行、人行以 及农机通行的需要。 8.2.2乡域的道路系统应与公路、铁路、水运等对外交通设施相 互协调GB 5009.23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并应配置相应的站场、码头、停车场等设施,公路、铁路、水 运等用地及防护地段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2.3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用地范围应与乡政府驻地建设用

互协调,并应配置相应的站场、码头、停车场等设施,公路、铁路、水

8.2.3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用地范围应与乡政府驻地建设用

8.3乡政府驻地道路规划

8.3.1乡政府驻地的道路应分为干路、支路、巷路三级。 8.3.2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本标准表 ·22

8.3.1乡政府驻地的道路应分为干路、支路、巷路三级。

8.3.3乡政府驻地道路中各级道路的规划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8.3.3的规定

WS/T 528-2016 小型集中式供水消毒技术规范表8.3.3乡政府驻地道路规划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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