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751-2012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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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751-2012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dental air

经压缩、净化、限定了污染物浓度的空气,由医用管道系统供 应为牙科工具提供动力。

QLLGC 0001S-2015 兰陵县冠辰食品有限公司 腌渍食用菌medical vacuum

为排除病人体液、污物和治疗用液体而设置的使用于医疗用

途的真空,由管道系统集中提供。

medicalnitrogen

主要成分是氮,作为外科工具的动力载体或与其他气体混合 用于医疗用途的气体。

2.0.10医用混合气体

medical mixture gases

由不少于两种医用气体按医疗卫生需求的比例混合而成,作 用于病人或医疗器械的混合成分气体。

system(WAGD)

将麻醉废气接收系统呼出的多余麻醉废气排放到建筑物外安 全处的系统,由动力提供、管道系统、终端组件和监测报警装置等 部分组成。

2.0.12单一故障状态

设备内只有一个安全防护措施发生故障,或只出现一种外部 异常情况的状态。

2.0.13生命支持区域

life support area

病人进行创伤性手术或需要通过在线监护治疗的特定区域, 该区域内的病人需要一定时间的病情稳定后才能离开。如手术 室、复苏室、抢救室、重症监护室、产房等。

zone valve

将指定区域内的医用气体终端或医用气体使用设备与管路的 其他部分隔离的阀门,主要用于紧急情况下的隔断、维护等

terminal unit

医用气体供应系统中的输出口或真空吸人口组件,需由操作 者连接或断开,并具有特定气体的唯一专用性。

2.0.16低压软管组件

适用于压力为1.4MPa以下的医用气体系统,带有永久性输 入和输出专用气体接头的软管组合体

dex safety system connector

temconnector

medical supply unit

配备在医疗服务区域内,可提供医用气体、液体、麻醉或呼吸 废气排放、电源、通信等的不可移动装置。

在内胆与外壳之间置有绝热材料,并使其处于真空状态的气 瓶。用于储存临界温度小于等于一50℃的低温液化气体。

在高于环境大气压力下利用医用氧进行治疗的一种载人压力 容器设备。

2.0.23气体汇流排

将数个气体钢瓶分组汇合并减压,通过管道输送气体至使用 末端的装置。

effectivevacuum pressure

指相对真空压力,当地绝对大气压与真空绝对压力的差值。

部分医用气体的品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部分医用空气的品质要求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部分医用空气的品质要求

表3.0.2医用气体终端组件处的参数

注:1350kPa气体的压力允许最大偏差为350kPakPa,400kPa气体的压力 允许最大偏差为400kPa0°kPa,800kPa气体的压力允许最大偏差为 800kPa=19okPa。 2在医用气体使用处与医用氧气混合形成医用混合气体时,配比的医用气体 压力应低于该处医用氧气压力50kPa80kPa,相应的额定压力也应减小为 350kPa。

注:1350kPa气体的压力允许最大偏差为350kPa8kPa,400kPa气体的压力 允许最大偏差为400kPa0°kPa,800kPa气体的压力允许最大偏差为 800kPa=19okPa。 2在医用气体使用处与医用氧气混合形成医用混合气体时,配比的医用气体 压力应低于该处医用氧气压力50kPa80kPa,相应的额定压力也应减小为 350kPa

3.0.3在牙椅处的牙科气体参数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在牙椅处的牙科气体参数

3.0.4医用气体终端组件的设置数量和方式应根据医疗工艺需 求确定,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1医用空气供应源 I医疗空气供应源 4.1.1 医疗空气的供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疗空气严禁用于非医用用途; 2 医疗空气可由气瓶或空气压缩机组供应; 3医疗空气与器械空气共用压缩机组时,其空气含水量应符 合本规范表3.0.1有关器械空气的规定。 4.1.2医疗空气供应源应由进气消音装置、压缩机、后冷却器、储 气罐、空气干燥机、空气过滤系统、减压装置、止回阀等组成,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医疗空气供应源在单一故障状态时,应能连续供气; 2供应源应设置备用压缩机,当最大流量的单台压缩机故障 时,其余压缩机应仍能满足设计流量; 3供应源宜采用同一机型的空气压缩机,并宜选用无油润滑 的类型; 4供应源应设置防倒流装置; 5供应源的后冷却器作为独立部件时应至少配置两台,当最 天流量的单台后冷却器故障时,其余后冷却器应仍能满足设计 流量; 6供应源应设置备用空气干燥机,备用空气干燥机应能满足 系统设计流量; 7供应源的储气罐组应使用耐腐蚀材料或进行耐腐蚀 处理。 4.1.3空气压缩机进气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气口应设置在远离医疗空气限定的污染物散发处的 场所; 2进气口设于室外时,进气口应高于地面5m,且与建筑物的 门、窗、进排气口或其他开口的距离不应小于3m,进气口应使用耐 腐蚀材料,并应采取进气防护措施; 3进气口设于室内时,医疗空气供应源不得与医用真空汇、 牙科专用真空汇,以及麻醉废气排放系统设置在同一房间内。压 缩机进气口不应设置在电机风扇或传送皮带的附近,且室内空气 质量应等同或优于室外,并应能连续供应; 4进气管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并应配备进气过滤器; 5多台压缩机合用进气管时,每台压缩机进气端应采取隔离 措施。 4.1.4医疗空气过滤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医疗空气过滤器应安装在减压装置的进气侧; 2应设置不少于两级的空气过滤器,每级过滤器均应设置备 用。系统的过滤精度不应低于1μm,且过滤效率应大于99.9%; 3医疗空气压缩机不是全无油压缩机系统时,应设置活性炭 过滤器; 4过滤系统的末级可设置细菌过滤器,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5.2节的有关规定; 5医疗空气过滤器处应设置滤芯性能监视措施。 4.1.5医疗空气的设备、管道、阀门及附件的设置与连接,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压缩机、后冷却器、储气罐、干燥机、过滤器等设备之间宜 设置阀门。储气罐应设备用或安装旁通管; 2压缩机进、排气管的连接宜采用柔性连接; 3储气罐等设备的冷凝水排放应设置自动和手动排水阀门; 4减压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2.14条的规定; 5气源出口应设置气体取样口。

1每台压缩机应设置独立的电源开关及控制回路; 2机组中的每台压缩机应能自动逐台投人运行,断电恢复后 压缩机应能自动启动; 3机组的自动切换控制应使得每台压缩机均匀分配运行 时间; 4机组的控制面板应显示每台压缩机的运行状态,机组内应 有每台压缩机运行时间指示; 5 监测与报警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1节的规定。 4.1.7 医疗空气供应源应设置应急备用电源。

4.1.9器械空气由空气压缩机系统供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器械空气供应源在单一故障状态时,应能连续供气; 2器械空气供应源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1.2条第 2~7款的规定; 3器械空气同时用于牙科时,不得与医疗空气共用空气压缩 机组。 4.1.10器械空气的过滤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组使用减压装置时,器械空气过滤系统应安装在减压装 置的进气侧; 2应设有不少于两级的过滤器,每级过滤均应设置备用。系 统的过滤精度不应低于0.01um,且效率应大于98%; 3器械空气压缩机组不是全无油压缩机系统时,应设置末级 活性炭过滤器; 4器械空气过滤器处应设置滤芯性能监视措施。 4.1.11器械空气供应源的设备、管道、阀门及附件的设置与连 接,应符合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

4.1.12器械空气供应源的控制系统、监测与报警,应符合本规范 第4.1.6条的规定。

4.1.13独立设置的器械空气源应设置应急备用电源。

气供应源共用空气压缩机。 4.1.15牙科空气供应源应由进气消音装置、压缩机、后冷却器 储气罐、空气干燥机、空气过滤系统、减压装置、止回阀等组成。 4.1.16牙科空气压缩机的排气压力不得小于0.6MPa。 4.1.17当牙椅超过5台时,压缩机不宜少于2台,其控制系统、 监测与报警应符合本规范第4.1.6条的规定。 4.1.18牙科空气与器械空气共用系统时,牙科供气总管处应安 装止回阀。

4.2.1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医疗需求及医用氧气供应情况,选 择、设置医用的氧气供应源,并应供应满足国家规定的用于医疗用 途的氧气。

4.2.2医用氧气供应源应由医用氧气气源、正回阀、过滤器、减压

成。备用气源应能自动投入使用,应急备用气源应设置自动或

应至少不低于3d用氧量:备用气源应设置或储备24h以上用

量;应急备用气源应保证生命支持区域4h以上的用氧量。 4.2.5应急备用气源的医用氧气不得由医用分子筛制氧系统或 医用液氧系统供应,

4.2.6医用氧气供应源的减压装置、阀门等附件,应符合本规范

医用气体汇流排高、中压段应使用铜或铜合金材料; 2 医用气体汇流排的高、中压段阀门不应采用快开阀门; 3 医用气体汇流排应使用安全低压电源。

4.2.8医用氧气供应源、医用分子筛制氧机组供应源,必须设置

4.2.10医用液氧贮罐供应源应由医用液氧贮罐、汽化器、减压装 置等组成。医用液氧贮罐供应源的贮罐不宜少于两个,并应能切 换使用。

4.2.10医用液氧贮罐供应源应由医用液氧贮罐、汽化器

4.2.11医用液氧贮罐应同时设置安全阀和防爆膜等安全措施

医用液氧贮罐气源的供应支路应设置防回流措施;当医用液氧输 送和供应的管路上两个阀门之间的管段有可能积存液氧时,必须 设置超压泄放装置。

4.2.12汽化器应设置为两组且应能相互切换,每组均应能满足 最大供氧流量。

4.2.13医用液氧贮罐的充灌接口应设置防错接和保护设施,并 应设置在安全、方便位置。

医用氧焊接绝热气瓶汇流排供应

4.2.15医用氧焊接绝热气瓶汇流排供应源的单个气瓶输氧量超 过5m²/h时,每组气瓶均应设置汽化器。

4.2.16医用氧焊接绝热气瓶汇流排供应源的气瓶宜设置为数量 相同的两组,并应能自动切换使用。每组医用氧焊接绝热气瓶应 满足最大用氧流量,且不得少于2只,

4.2.16医用氧焊接绝热气瓶汇流排供应源的气瓶宜设置为数量

4.2.17汇流排与医用氧焊接绝热气瓶的连接应采取防错接

IV医用氧气钢瓶汇流排供应源

4.2.18医用氧气钢瓶汇流排气源的汇流排容量,应根据医疗卫

4.2.18医用氧气钢瓶汇流排气源的汇流排容量,应根据医疗卫 生机构最大需氧量及操作人员班次确定

王机构取大而载量发探作大贝班次拥定。

V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供应源

4.2.21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供应源及其产品气体的品质应满足

4.2.21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供应源及其产品气体的品质应满足国 家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过滤器和调压器等组成,必要时应包括增压机组。医用分子筛制 氧机机组宜由空气压缩机、空气储罐、干燥设备、分子筛吸附器、缓 冲罐等组成,增压机组应由氧气压缩机、氧气储罐组成,

4.2.23空气压缩机进气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1.3条的规1

4.2.24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供应源应设置氧浓度及水分、一氧

4.2.25医用分子筛制氧机机组应设置设备运行监控和氧浓度及 水分、一氧化碳杂质含量监控和报警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 的规定。

4.2.25医用分子筛制氧机机组应设置设备运行监控和氧浓度及

施,供应源出口应设置气体取样口。

规范第4.2.10条~第4.2.20条规定的备用气源。医用分子筛 氧机的主供应源、备用或备用组合气源均应能满足医疗卫生机 的用氧峰值量

4.2.28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供应源应设置应急备用气源,并应符

4.2.30医疗卫生机构不应设置将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产出气体充 人高压气瓶的系统。

4.3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

4.3.1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医疗需求及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 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的供应情况设置气体的供应源, 并宜设置满足周及以上,且至少不低于3d的用气或储备量。 4.3.2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的 汇流排容量,应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最大用气量及操作人员班次 确定。

4.3.3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的

1气体汇流排供应源的医用气瓶宜设置为数量相同的两组 并应能自动切换使用。每组气瓶均应满足最大用气流量; 2气体供应源的减压装置、阀门和管道附件等,应符合本规 范第5.2节的规定; 3气体供应源过滤器应安装在减压装置之前,过滤精度应为 100μm; 4汇流排与医用气体钢瓶的连接应采取防错接措施。

4.3.4医用气体汇流排应采用工厂制成品。输送氧气含量超过

4.3.4医用气体汇流排应采用工厂制成品。输送氧气含量超过

23.5%的汇流排,还应符合本规范第4.2.7条的规定。 4.3.5各种医用气体汇流排在电力中断或控制电路故障时,应能 持续供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气体供应源汇流排,不得 出现气体供应结冰情况。 4.3.6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供 应源,均应设置排气放散管,且应引出至室外安全处。 4.3.7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供 应源,应设置监测报警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4.4.1医用真空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医用真空不得用于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及放射性沾 染场所; 2独立传染病科医疗建筑物的医用真空系统宜独立设置; 3实验室用真空汇与医用真空汇共用时,真空罐与实验室总 汇集管之间应设置独立的阀门及真空除污罐; 4医用真空汇在单一故障状态时,应能连续工作。 4.4.2医用真空机组宜由真空泵、真空罐、止回阀等组成,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真空泵宜为同一种类型; 2医用真空汇应设置备用真空泵,当最大流量的单台真空泵 故障时,其余真空泵应仍能满足设计流量; 3真空机组应设置防倒流装置。 4.4.3医用真空汇宜设置细菌过滤器或采取其他灭菌消毒措施 当采用细菌过滤器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有关规定

4.4医用真空机组排气应符合下列

1:多台真空泵合用排气管时,每台真空泵排气应采取隔离 措施;

2排气管口应使用耐腐蚀材料,并应采取排气防护措施,排 气管道的最低部位应设置排污阀; 3真空泵的排气应符合医院环境卫生标准要求。排气口应 设置有害气体警示标识; 4排气口应位于室外,不应与医用空气进气口位于同一高 度,且与建筑物的门窗、其他开口的距离不应少于3m; 5排气口气体的发散不应受季风、附近建筑、地形及其他因 素的影响,排出的气体不应转移至其他人员工作或生活区域。 4.4.5医用真空汇的设备、管道连接、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 下列规定: 1每台真空泵、真空罐、过滤器间均应设置阀门或止回阀。 真空罐应设置备用或安装旁通管; 2真空罐应设置排污阀,其进气口之前宜设置真空除污罐, 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有关规定; 3:真空泵与进气、排气管的连接宜采用柔性连接。 4.4.6医用真空汇的控制系统、监测与报警应符合下列规定: 14 每台真空泵应设置独立的电源开关及控制回路; 2每台真空泵应能自动逐台投入运行,断电恢复后真空泵应 能自动启动; 3自动切换控制应使得每台真空泵均匀分配运行时间; 4医用真空汇控制面板应设置每台真空泵运行状态指示及 运行时间显示; 5监测与报警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1节的规定。

1每台真空泵应设置独立的电源开关及控制回路; 2每台真空泵应能自动逐台投入运行,断电恢复后真空泵应 能自动启动; 3自动切换控制应使得每台真空泵均匀分配运行时间; 4医用真空汇控制面板应设置每台真空泵运行状态指示及 运行时间显示; 5监测与报警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1节的规定。

4.7医用真空汇应设置应急备用

4.4.8液环式真空泵的排水应经污水处理合格后排放,且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的有关 规定。

4.4.9牙科专用真空汇应独立设置,并应设置汞合金分离装置。

4.4.9牙科专用真空汇应独立设置,并应设置汞合金分

4.4.10牙科专用真空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牙科专用真空汇应由真空泵、真空罐、止回阀等组成,也可 采用粗真空风机机组型式; 2牙科专用真空汇使用液环真空泵时,应设置水循环系统:

1进气口应设置过滤网,应能滤除粒径大于1mm的颗粒; 2系统设置细菌过滤器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有关规 定。湿式牙科专用真空系统的细菌过滤器应设置在真空泵的排 气口。

4.4.12牙科专用真空汇排气应符合本规范第4.4.4条的规定。

4.5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系统

4.5.1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系统应保证每个末端的设计流量,以

4.5.1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系统应保证每个末端的设计流量,以 及终端组件应用端允许的真空压力损失符合表4.5.1的规定

表4.5.1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系统每个末端 设计流量与应用端允许真空压力损失

4.5.2麻醉废气排放系统及使用的润滑剂、密封剂,应采用与氧 气、氧化亚氮、卤化麻醉剂不发生化学反应的材料。

4.5.2麻醉废气排放系统及使用的润滑剂、密封剂,应采用与氧

1 机组在单一故障状态时,系统应能连续工作; 2机组的真空泵或风机宜为同一种类型;

3机组应设置备用真空泵或风机,当最大流量的单台真空泵 或风机故障时,机组其余部分应仍能满足设计流量; 4机组应设置防倒流装置。

4机组应设置防倒流装置。 4.5.4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中设备、管道连接、阀门及附件 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台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真空泵应设置阀门或止回阀; 2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的进气管及排气管宜采用柔性 连接; 3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进气口应设置阀门。 4.5.5粗真空风机排放机组中风机的设计运行真空压力宜高于 17.3kPa,且机组不应再用作其他用途。 4.5.6麻醉或呼吸废气真空机组排气应符合本规范第4.4.4条 的规定。 4.5.7大于0.75kW的麻醉或呼吸废气真空泵或风机,宜设置在 独立的机房内。 4.5.8引射式排放系统采用医疗空气驱动引射器时,其流量不得 对本区域的其余设备正常使用医疗空气产生干扰。 4.5.9用于引射式排放的独立压缩空气系统,应设置备用压缩 机,当最大流量的单台压缩机故障时,其余压缩机应仍能满足设计 流量。 4.5.10用于引射式排放的独立压缩空气系统,在单一故障状态

4.5.4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中设备、管道连接、阀门及附件

1每台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真空泵应设置阀门或止回阀; 2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的进气管及排气管宜采用柔性 连接; 3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进气口应设置阀门。 4.5.5粗真空风机排放机组中风机的设计运行真空压力宜高于 17.3kPa,且机组不应再用作其他用途。 4.5.6麻醉或呼吸废气真空机组排气应符合本规范第4.4.4条 的规定。 4.5.7大于0.75kW的麻醉或呼吸废气真空泵或风机,宜设置在 仙

4.5.6麻醉或呼吸废气真空机组排气应符合本规范第4.4.4条 的规定。 4.5.7大于0.75kW的麻醉或呼吸废气真空泵或风机,宜设置在 独立的机房内,

对本区域的其余设备正常使用医疗空气产生干扰。

4.5.10用于引射式排放的独立压缩空气系统,在单一故障状态 时应能连续工作

4.6.1医用气体气源站房的布置应在医疗卫生机构总体设计中 统一规划,其噪声和排放的废气、废水不应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 环境造成污染

4.6.2医用空气供应源站房、医用真空汇泵房、牙科专用真空汇

泵房、麻醉废气排放泵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泵房、麻醛废气排放泵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组四周应留有不小于1m的维修通道; 2每台压缩机、干燥机、真空泵、真空风机应根据设备或安装 位置的要求采取隔震措施,机房及外部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以及医疗工艺对噪声与震动的规定; 3站房内应采取通风或空调措施,站房内环境温度不应超过 相关设备的充许温度。 4.6.3医用液氧贮罐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贮罐站应设置防火围堰,围堰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围堰最 大液氧贮罐的容积,且高度不应低于0.9m; 2医用液氧贮罐和输送设备的液体接口下方周围5m范围 内地面应为不燃材料,在机动输送设备下方的不燃材料地面不应 小于车辆的全长; 3氧气储罐及医用液氧贮罐本体应设置标识和警示标志,周 围应设置安全标识。 4.6.4医用液氧贮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医用液氧贮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医疗卫生机构液氧贮罐处的实体围墙高度不应低于 2.5m;当围墙外为道路或开阔地时,贮罐与实体围墙的间距不应 小于1m;围墙外为建筑物、构筑物时,贮罐与实体围墙的间距不应 小于5m; 3医用液氧贮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6.4的规定。

1贮罐站应设置防火围堰,围堰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围堰最 大液氧贮罐的容积,且高度不应低于0.9m; 2医用液氧贮罐和输送设备的液体接口下方周围5m范围 内地面应为不燃材料,在机动输送设备下方的不燃材料地面不应 小于车辆的全长; 3氧气储罐及医用液氧贮罐本体应设置标识和警示标志,周 围应设置安全标识。

4.6.4医用液氧贮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

1医用液氧贮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医疗卫生机构液氧贮罐处的实体围墙高度不应低于 2.5m;当围墙外为道路或开阔地时,贮罐与实体围墙的间距不应 小于1m;围墙外为建筑物、构筑物时,贮罐与实体围墙的间距不应 小于5m; 3医用液氧贮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6.4的规定。

表4.6.4医用液氧贴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续表 4. 6. 4

注:当面向液氧贮罐的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液氧贮罐与一、二级建筑物墙壁或突 出部分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三、四级建筑物墙壁或突出部分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7.5m。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 定,应布置为独立单层建筑物,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围 护结构上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得采用木质、塑钢等可燃材料制 作。与其他建筑毗连时,其毗连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h且 无门、窗、洞的防火墙,站房应至少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门。

分子筛制氧机设置在同一房间内。输送氧气含量超过23.5%的 医用气体汇流排间,当供气量不超过60m3/h时,可设置在耐火等 级不低于三级的建筑内GB/T 4103.1-2012 铅及铅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1部分 锡量的测定,但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2.0h的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建筑物的其他部分隔开。

4.6.7除医用空气供应源、医用真空汇外,医用气体供应源均不

4.6.8医用气体的储存应设置专用库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医用气体储存库不应布置在地下空间或半地下空间,储存 车内不得有地沟、暗道,库房内应设置良好的通风、干燥措施; 2库内气瓶应按品种各自分实瓶区、空瓶区布置,并应设置 明显的区域标记和防倾倒措施:

3·瓶库内应防止阳光直射,严禁明火。 4.6.9医用空气供应源、医用真空汇、医用分子筛制氧源,应设置 独立的配电柜与电网连接。 4.6.10氧化性医用气体储存间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 规定。 4.6.11医用气源站内管道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 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进行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α2。 4.6.12医用气源站、医用气体储存库的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医用液氧贮罐 站应设置防雷接地,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302。 4.6.13输送氧气含量超过23.5%的医用气体供应源的给排水、 采暖通风、照明、电气的要求,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 规范》GB5003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汇流排间内气体贮量不宜超过24h用气量; 2汇流排间应防止阳光直射,地坪应平整、耐磨、防滑、受撞 击不产生火花,并应有防止瓶倒的设施。 4.6.14医用气体气源站、医用气体储存库的房间内宜设置相应 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房间换气次数不应少于8次/h,或平时换气 次数不应小主3次h重数然源时不成小全12次h

采暖通风、照明、电气的要求,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 规范》GB5003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汇流排间内气体贮量不宜超过24h用气量; 2汇流排间应防止阳光直射,地坪应平整、耐磨、防滑、受撞 击不产生火花,并应有防止瓶倒的设施

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房间换气次数不应少于8次/hYY/T 1246-2014 糖化血红蛋白分析仪,或平时换气 次数不应少于3次/h,事故状况时不应少于12次/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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