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盐政办发[2019]63号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27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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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盐政办发[2019]63号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27日).pdf

多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最小间距及山墙间

第十五条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直时: (一)南北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的建筑高度的 0.5倍,且最小值30米; (二)东西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的 0.4倍,且最小值24米。 第十六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 (一)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南侧的,其建 筑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30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东(西)侧的: 其建筑间距最小值24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低、多层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 间距按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控制,且其最小值15米。 第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 时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20米。 第十八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 最小值13米。 第十九条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教学楼、幼儿园及托儿

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并满足相关规范标准。 第二十二条非居住建筑(居住建筑的值班室、自行车库等 配套建筑除外)与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 按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第十九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 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二十条的规定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SZDBZ 203-2016 住宅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规范,按居住建筑的山墙 间距控制。 第二十三条值班室、自行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与相邻 建筑的间距,在满足建筑日照间距的前提下,按消防间距规定控 制并满足相关规范标准。 第二于四条沿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 后与相建筑物(含规划)间距小于建筑间距和消防间距要求时 按建筑间距和消防间距规定控制。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二十五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站、cors站、广播电 台、电视台、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卫星地面站等设 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 净空高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在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传统历史建筑保 护区周围及风景名胜区、城市地标等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

护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 定,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十七条城市天际轮廓线应起伏有变化。建筑应融入城 市天际轮廓线和街道尺度中,注重建筑与地块内外空间环境、城 市景观风貌的和谐统一,营造舒缓的天际线。 司一建设用地内建筑高度应有合理变化。 不得布局“断崖式”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直接相邻等情形。 位于城市重要地段及敏感地段的建筑,其建筑高度应根据建 筑空间环境和城市轮廓线等要求综合确定。 对城币大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建筑,其高度和体量必须经 过专题论证。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应符合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中对空间 环境的规划要求,并按《海盐县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报建规定》 制定设计文件。 第二十九条室外地坪标高应满足防洪要求,且应不低于 3.2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与周边环境合理衔接,并结合规 划要求与周边平均高差控制在0.5米之内。 建筑室内地坪土0.00标高必须为地上首层建筑的室内地坪

位置。 建筑土0.00标高与室外场地标高的标高差,无地下、半地下 室的宜控制在0.6米以内; 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基准标高值需经论证,论 证通过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后确定。 第三于条建筑风格除有特殊要求外,应与城市整体风格相 协调,充分体现时代特征和自然历史文化特征。 建筑配色应根据功能并充分考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新建建 筑物用色应考虑和城市、街道、小区、绿化、水面、毗邻建筑物 等环境色彩相协调。建筑外饰面材应充分利用材料的本色和表面 效果。 第三十一条建筑物应强化立面比例的控制,重视环境通凤 和视觉感受。 (一)沿城市主次干路、景观河流(规划沿河绿道)、公园、 广场等界面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板式高层建筑(工业、仓储生产 性建筑除外,下同)的面宽设计,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 外,按下列规定执行: 1.24m

高建筑执行。 (三)其他区域高层建筑(H≤100m)、高度低于24米的建 筑面宽不超过70米。 (四)建设地块临城市公园、广场等重要城市景观界面的, 高层建筑宜点式布置,其面宽累计不宜超过该侧用地边界总长度 的50%。 (五)对建筑面宽有特殊要求的行政办公、文化、教育、体 育、卫生等建设项目,可结合设计方案经专家评审确定。 第三于二条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另有规定外, 高度在35米以下的居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坡屋顶。 第三于三条街道界面应连续而明确、协调而丰富,界面断 点处或转向处应通过节点户场、环境雕塑、小庭园、小品等互相 穿插,形成层次丰富、宜人的城市空间系统,提高城币环境的文 化品位,公共空间及建筑出入口应重视无障碍设计。 第三于四条注重城市公共空间设计,突出城市生活和城市 环境和谐共生,营造城市活力、城市文化、城市建筑风貌和城市 特色,形成多层次、多功能、多含义的城市共生系统。 第三十五条建筑形象应符合多样统一的艺术原则。统一考 虑四个立面,精心设计第五立面(屋面)。 露台应合理设置,不得外挑且朝北一侧不得设置露台,单套 居住建筑最多设置一处露台。 沿街立面设置外露式空调器时,应做好隐蔽处理且不影响建

筑立面效果,空调的冷凝水应集中用管道排放。建筑屋顶确需设 水箱、冷却塔、楼梯间、电梯间等设备用房时,应统一协调设计。 第三十六条沿城市主要道路、街道(主干道)、河流、公 园、产场等公共开放空间一侧宜设置公共建筑,若设置居住建筑 的,其建筑立面(含外装修)按公建化设计,不得设置开式阳 台、晒衣架及外凸式防盗网,并应满足城市公共界面景观要求。 新建建设项目临主次十道、河流、公园等公共开放空间应设 置透空围墙,可采用绿禽、花坛、栅栏、透景围墙等形式,并与 建筑物的建设风格相协调。 第三于七条建筑立面设计应考虑好招牌、户告、牌等的 设置位置、尺寸、色彩、与建筑本身的关系等因素。城市纪念性 建筑、文化教育设施、政府行政用地范围内,不得设置商业性厂 告。 第三十八条位于城市重点地区和重要街区的建(构)筑物 广场、公园、桥梁、公共绿地等均应进行城市夜景灯饰照明设计 和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投入试用。 建筑夜景灯饰照明设计应当遵照科学设置、和谐美观、节能环保 的原则。历史文物建筑的夜景灯饰照明设计,应当遵循确保文物 建筑安全、不改变文物原状和外观历史风貌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建筑物设置骑楼的净宽不小于2.4米,净高不 小于3.6米且不大于10米,骑楼地坪与室外地坪高差不宜超过 0.15米。

主:综合用地的绿地率计算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分别计算;特殊地段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充分论证 合理确定绿地率指标

第四于六条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应严格按照总体规划、详 细规划以及有关交通专项规划的要求,各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 规范标准。 城市建设应大力发展与改善慢行交通系统环境,鼓励发展独 立步行系统和自行车系统。城市绿道网、城市道路步行和自行车 系统、公共交通站点、道路红线外城市用地的步行及自行车道系 统之间应有机衔接,构筑连续的慢行网络。 构建连接河滨、公园、广场、绿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 区、历史古迹和城乡居住区等景观游想线路,为居民提供充足的 游憩和交往空间,逐步构成线性绿色开敲的绿道网空间。 第四于七条城市道路的跨河桥梁宜与河道垂直布置,桥梁 跨径不宜小于规划河道宽度,梁底标高应满足防洪、排涝、通航 及水上作业等要求。 新建、改建桥梁的宽度不宜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桥梁的 横断面划分宜与道路横断面一致。 第四十八条城币道路平面交义口的进出口宜设展宽段,并 增加车道条数。展宽段的长度一般在交叉口进出口道外侧自侧石 半径的端点起算,具体如下: (一)主干路: 直道100 米,渐变段 30 米:

(二)次干路:直道70米,渐变段30米; (三)支路:直道50米,渐变段20米; 第四十九条城市道路宜设置港湾式停靠站,道路交叉口附 近的站位一般设在交又口的出口道一侧。 停靠站控制用地不小于25米×3米(不含渐变段)。 第五十条鼓励建设跨越(穿越)城市道路的公共空中廊道 (人行大桥)和地下公共人行通道(人行过街地道)。 公共空中廊道(人行天桥)和地下公共人行通道(人行过街 地道)内不得设置交通功能以外的其他设施:鼓励城市公共空中 廊道(人行天桥)与周边公共建筑结合设置。 跨越城市道路的空中廊道(人行天桥)应符合交通、消防等 的相关要求:在城市十路上净高不小于5.5米,其它道路上净高 不小于5米,桥面净宽不宜小于3.5米。 建设项目的地下商业、停车等使用功能空间及公共设施的地 下空间宜与轨道交通站点、地下公共人行通道(人行过街地道)、 地下商业街等相连通形成地下步行系统。地下公共人行通道(人 行过街地道)、轨道交通站点的出入口宜结合公共建筑、地下商 业出入口及下沉广场等设置,出入口周边应考虑人流集散,地下 公共人行通道(人行过街地道)侧布置商业设施的不应妨碍人行 交通及视线的通达性,地下公共人行通道(人行过街地道)宽度 不宜小于6米,净高不宜小于3米,并同时满足消防等相关技术规 定要求。

第五十一条地块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在地块周边等级较低 的道路上安排,并与城市道路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需设两个以 上机动车出入口的,应按道路等级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一条道 路原则上只布置一个机动车出入口。 地块的机动车出入口宽度,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主出入口 不大于16米,次出入口不大于12米。 地块机动车出入口距交义口的距离,应从交义口道路缘石转 弯弧线的端点起到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边线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一)开设在主十路上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交义口的距 离应大于100米,或设置在距交叉口的最远端;当路段设有中央 分隔带,且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在交义口出口道上时,出入口距交 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或设置在距交义口的最远端; (二)开设在次干路上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离交叉口的 距离应大于80米,或设置在距交叉口的最远端:当路段设有中央 分隔带,且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在交义口出口道上时,出入口距交 叉口的距离应大于70米,或设置在距交叉口的最远端; (三)开设在支路上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离与主次十路 相交的交义口应大于50米,距离与支路相交的交义口应大于40 米,或设置在距交叉口的最远端。 第二节停车场(库) 第五十二条停车场(库)的设置应符合浙江省工程建设标

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等有关标 准和规范。 第五十三条居住小区有地下停车设施的,小区内室外停车 泊位数不应大于住宅部分应配建总泊位数的10%。 在人流密集场所、大型超市、会展中心、火车站、长途汽车 站和客运码头等公共建筑的主要人行出入口附近,应在用地范围 内设置出租车候车专用场。 第五十四条建设用地配置的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坡道 终点面向城市道路时,停车库出入口坡道终点距城市道路红线的 距离不得小于12米;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坡道终点面向基地内 部道路时,停车库出入口坡道终点距离基地内部道路边线的距离 不得小于6米;坡道口不应采用车辆转弯半径不足的U型掉头交通 组织方式。 地下停车库出入口坡道终点处地坪标高应高于其相邻道路 地下停车库出入口坡道应作顶盖围护。 地下非机动车的出入交通应合理组织。 第五十五条各类建设工程停车场(库)配建指标按表5一) 控制。

建设项目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注:1.小型汽车停泊车位尺寸不小于 2.表中未列出的建筑类型,参考相近建筑类型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 和配建标准》的配建停车指标执行: 3.配套建设公共自行车点的(配建标准由交通部门确定),其非机动车指标可按上表规定的40%配建; 4.表中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QKSY 0003S-2012 食用菌干制品,车辆当量换算系数见表5一2; 5.计入容积率的机动车库和非机动车库(贮藏室),不作配建指标要求

2.表中未列出的建筑类型,参考相近建筑类型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 和配建标准》的配建停车指标执行: 3.配套建设公共自行车点的(配建标准由交通部门确定),其非机动车指标可按上表规定的40%配建; 4.表中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车辆当量换算系数见表5一2; 5.计入容积率的机动车库和非机动车库(贮藏室),不作配建指标要求。

第二绒弥台 第五十六条各类工程管线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各工 程管线专项规划和有关管线建设管理规定的要求,遵循先地下后 地上、先深理后浅理、共建共享的建设原则,提倡使用综合管沟 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 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部分管段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相关规范的 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并征得相关管线单位确定。 工程管线的布置应充分利用现有管线,结合道路规划,综合 考虑未来需求。涉及公路、航道两侧管线建设要遵循公路及航道 管理的有关规定。 工程管线原则上采用地下敷设方式。 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敷设。同一管线不宜自道路 侧转到另一侧敷设,穿越道路的管线应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第五十七条沿道路设置管线,从道路中心线到道路红线方 句,一般布置次序为:污水、雨水、给水、热力、电信、厂电 电力、燃气。 管线一般布置原则为: 道路中心线西(北)侧布置:雨水、给水、热力、电力; 道路中心线东(南)侧布置:污水、燃气、电信、户电。 机动车道下尽量不布置地下管线。 通信、户电管线、专用电信电缆(市话、长话、户播电视及 人防)等应同沟敷设,共建共享

附件:1.名词解释 2.建筑间距图列 3.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4.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1.建筑密度: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基底面积之和与建设 用地面积的比率。 2.容积率:建设用地内各类建筑的计容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 面积的比值。 3.绿地率: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建设用地 面积的比率。 4、建筑控制线:指根据城乡规划需要确定的建筑可建范围 的控制线。 5、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室外地坪至檐口、女儿墙和屋脊线 或屋顶最高处等位置之间的垂直距离。 6、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相对部分外墙之间的最小垂直距 离。 7、山墙间距:指沿建筑物短轴方向布置的外墙之间的距离。 8、建筑日照间距比:指产生遮挡的建筑高度与建筑间距的 比例。 9、低层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 筑为一至三层。 10、多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的建筑。

11、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 和其他民用建筑。 12、超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100米(含100米)的建筑。 13、居住建筑:指供人们日常居住生活使用的建筑物,简称 住宅。 14、居室: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15、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16、骑楼:建在道路(街、巷)旁,底层部分用作行人公共 通道的房屋。 17、地下室: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 的1/2的空间。 18、半地下室: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 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 19、停车场:指停放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的露大场地。 20、停车库:指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空间。 21、公共停车场(库):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公共停车服务的 停车场(库)。 22、子母式停车位:指可容纳前后两部车辆停放,但只有 个进出通道的组合式车位。

11、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 和其他民用建筑。 12、超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100米(含100米)的建筑。 13、居住建筑:指供人们日常居住生活使用的建筑物,简称 住宅。 14、居室: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15、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16、骑楼:建在道路(街、巷)旁,底层部分用作行人公共 通道的房屋。 17、地下室: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 的1/2的空间。 18、平地下室: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 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 19、停车场:指停放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的露大场地。 20、停车库:指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空间。 21、公共停车场(库):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公共停车服务的 停车场(库)。 22、子母式停车位:指可容纳前后两部车辆停放QC/T 70-201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噪声测量方法,但只有 个进出通道的组合式车位。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监委, 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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