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S 754-2020 机动车火灾原因鉴定技术规程(完整清晰正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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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ECS 754-2020 机动车火灾原因鉴定技术规程(完整清晰正版).pdf

金属因受高温、氧化、水或腐蚀性液体等作用,造成颜色变化 形成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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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2315-2021 银行办理社保经办业务服务指南.pdf金属导体由接触不良、过负荷电气故障的高温作用形成的变 色或熔化痕迹。

2.0.7电弧作用熔痕

melted markby a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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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导体因短路、漏电、接触不良、过负荷熔断等电弧作用形 成的熔化痕迹。

3.1鉴定原则与工作内容

3.1.1机动车火灾原因的鉴定应运用火灾科学原理、机动车火欠 机理及特征、火灾现场勘验及物证鉴定方法。机动车火灾机理应 按本规程附录A执行。

3.1.1机动车火灾原因的鉴定应运用火灾科学原理、机动车火灾 机理及特征、火灾现场勘验及物证鉴定方法。机动车火灾机理应 按本规程附录A执行。 3.1.2 机动车火灾原因的鉴定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收集着火车辆的相关信息; 2 现场勘验; 物证鉴定; 通过综合分析得出鉴定结论: 出具鉴定报告 5

3.2.1开展现场勘验工作的鉴定人员不应少于2名,并至少应有 1名见证人。

1现场勘验应配备照相机、放大镜、照明器具、长度测量器 具、拆解工具、物证提取和存放器工具、剩磁仪等常用设备,设备的 技术性能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 2为能更全面记录火灾现场场景、物品等信息,宜配备摄像 机; 3对可能存在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危险因素的火灾现场,应配 备防化防护设施装备、安全警示标志等。

.2.3勘验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照片、询问笔录等信息资料; 2勘验开始前,应向相关人员核实着火车辆的信息,并应按 本规程附录C的要求进行记录; 3勘验开始前,了解对鉴定人员有危害的相关因素。 3.2.4勘验应遵循先静观后动手、由远至近、由整体到局部、由外 可内的原则;提取物证应遵循先标识,再拍照记录,最后提取的原 则。

3.2.4勘验应遵循先静观后动手、由远至近、由整体到局部、由外 内的原则;提取物证应遵循先标识,再拍照记录,最后提取的原 则。

1勘验中鉴定人应采用笔录、制图、照相或摄像等方式,按勘 验顺序详细记录; 2拍照应按多方位,先整体,后局部,再重点的层次,体现火 灾现场的概貌、着火车辆整体、燃烧重点、蔓延方向、起火部位(或 起火点)及重要痕迹物证特征; 3勘验中需要提取物证时应填写《物证提取记录表》,并应由 在场鉴定人和见证人签字,见证人拒绝签字时应做好记录; ·4勘验记录应由在场鉴定人和见证人签字,见证人拒绝签字 时应做好记录。

3.2.6勘验结束后,勘验人员应梳理和完善着火车辆的相关资

3.3.1物证鉴定应配置照相机、长度测量器具、体视显微镜、金相 显微镜、气相色谱一质谱联用仪、阴阳离子色谱仪、镶嵌机、金相试 样预磨机、金相试样预磨机等设备,设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本规程 附录B的规定。 3.3.2鉴定人在鉴定开始前应了解已提取物证的相关信息,确定 鉴定方案。 3.3.3物证鉴定的全过程,应按鉴定顺序,采用照相或摄像、笔

3.3.3物证鉴定的全过程,应按鉴定顺序,采用照相或摄像、笔

4.1.1现场准备应符合下列规

1宜询问车辆驾乘人员、目击者,着火车辆发生火灾的相关 情况; 2宜收集和观察分析与着火车辆相关的录像和目击者拍摄 的照片和视频; 3在开展勘验前,应按本规程附录D所列内容排除火灾现 场潜在危险因素。 通

4.1.3环境勘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已收集信息了解的情况和现场观察,判断着火车辆 是否停放在发生火灾的第一现场。视频资料能准确认定着火车辆 系从内部起火的,可不进行环境勘验,若能准确认定起火部位,可 从本规程第4.1.7条开始开展工作。 2着火车辆停放在火灾发生第一现场的,应按本规程附录F 中表F.0.1填写记录,观察分析发生火灾时,车辆周边可燃物特 征、数量、分布和燃烧情况,以及着火车辆燃烧产生的滴落物、油 痕、散落物的分布情况,宜采用箭头标示燃烧蔓延方向,用圈标注 重点部位,绘制燃烧示意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确认为周边可燃物引燃着火车辆的,应将周边可燃物与 看火车辆对应部位的燃烧关系使用拍照等方式记录固 定,结束勘验; 2)确认为着火车辆燃烧引燃周围可燃物的,应对着火车辆

进行勘验; 3)不能确认着火车辆和周围可燃物引燃关系的,应对着火 车辆进行勘验。 3着火车辆已移离火灾发生第一现场的,宜对发生火灾的第 现场进行环境勘验。 4.1.4车体外部勘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核实着火车辆的品牌、型号、颜色、车牌号等外部信息; 2在本条第3款~第7款检查中观察不到的部位,应依次完 成至本规程第4.1.7条第4款后,才可平移或转动观察; 3对看火车辆车身外部勘验时,应按本规程附录F中表 F.0.2及表F.0.6记录燃烧和变色痕迹; 4应检查车体外部有无碰撞痕迹,有碰撞痕迹时应做标记; 5应检查与制动、传动有关的轮胎、传动轴等部件,有摩擦痕 迹时应做标识; 6应检查排气系统的排气管、催化转化器、消声器等高温部 件及周围,有附着油污等可燃物燃烧痕迹时应做标识; 7应检查有油管经过部位有无漏油和油品燃烧的痕迹,有漏 油痕迹时应进行标识; 8外部勘验中,宜用箭头标示燃烧蔓延方向,用圈标注重点 部位,绘制车体外燃烧蔓延示意图,当燃烧蔓延方向不完全确定时 应标注“?”。

.1.5车体内部勘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5车体内部勘验应符合下列

1应核实看火车辆的发动机号等号等内部信息,能读取着火 车辆电脑相关运行数据时,宜读取气囊和发动机等数据; 2检查发动机舱时,应按本规程附录F中表F.0.3及表 F.0.6记录燃烧和变色特征; 3检查客舱时,应按本规程附录F中表F.0.4及表F.0.6 记录燃烧和变色痕迹特征; 4检查货舱内货物和配置物等时,应按本规程附录F中表

F.0.5及表F.0.6记录燃烧和变色痕迹特征; 5纯电动和油电混合车辆应对动力电池包、高压控制总成、 电动机等部件进行检查; 6应着重检查着火车辆发动机舱、客舱、货舱交叉部位的燃 烧蔓延方向; 7内部勘验中,宜用箭头标示燃烧蔓延方向,用圈标注重点 部位,绘制燃烧蔓延示意图,当燃烧蔓延方向不完全确定时应标注 “?”

4.1.6确认起火部位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依据车体外部和内部勘验确认的燃烧蔓延方向和重点部 位,确认起火部位,并应按本规程附录F中表F.0.7进行记录; 2起火部位与需平移或转动后才能勘验的部位相关时,应先完 成本规程第4.1.7条第1款~第5款规定的工作后再平移或转动; 3勘验工作完成后,仍不能确认起火部位的,应再对某些燃 尧重点部位进行勘验,详细分析燃烧蔓延方向,再确认起火部位; 4当完成本条第1款第3款勘验后仍无法确认起火部位 的,应确定2个或3个重点特殊部位

4.1.7专项勘验应符合下列规

1对已确定的起火部位或重点特殊部位应进行标识和拍照 定位,并应对着火车辆与起火部位或重点特殊部位相关系统的相 关部件进行详细的检查分析。 2应检查分析起火部位或重点特殊部位与电气系统的相关 生。相关时宜按本规程附录F中表F.0.8进行记录,并应重点详 细检查起火部位或重点特殊部位可产生引火源电气故障的部件, 发现疑似故障物证时应进行标识定位和拍照。 3应检查分析起火部位或重点特殊部位与油液系统的相关 生,相关时宜按本规程附录F中表F.0.9进行记录,并应重点详 细检查起火部位或重点特殊部位可产生引火物的漏油故障的部 生,发现疑似故障物证时应进行标识定位和拍照

4应检查分析起火部位或重点特殊部位与排气系统的相关 性,相关时宜按本规程附录F中表F.0.10进行记录,并应重点详 细检查起火部位或重点特殊部位可产生引火源或引火物的故障的 部件,发现疑似故障物证时应进行标识定位和拍照。 5应检查分析起火部位或重点特殊部位与传动、碰撞等机械 作用的相关性,相关时宜重点详细检查起火部位或重点特殊部位 可产生引火源故障的部件,发现疑似故障物证时应进行标识定位 和拍照。 6宜使用剩磁仪对着火车辆的车体内外可能出现剩磁堆积 部位的尖端点进行剩磁测量。 7常见的可产生引火源和引火物的故障及痕迹物证,宜按本 规程附录G的内容进行排除和确认。 8应翻动车身,对移动前看不到的部位按本规程第4.1.4条 第2款~第4.1.7条第5款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4.1.8物证提取与送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技术鉴定物证提取方法》GB/1 20162和《火灾物证痕迹检查方法第4部分:电气线路》GB/T 27905.4的有关规定,固定、记录、提取、包装金属熔化痕迹、喷溅 熔珠、金属变色痕迹和可能吸附助燃剂的碳化物等物证; 2物证提取时,应按本规程附录H填写物证提取记录,并应 由勘验和见证人签字封存; 3物证提取时应保证物证的可靠性、完整性和相关性; 4提取助燃剂类物证,应根据火灾现场燃烧情况,提取相关 的背景物证: 5提取的物证,应根据物证的理化性质特征进行要善保管和 运输,保证物证的完好性和安全可靠性,需要鉴定的物证应进行送 检。 4.1.9无物证提取的应说明原因。无物证提取的原因宜包括下

4应检查分析起火部位或重点特殊部位与排气系统的相关 性,相关时宜按本规程附录F中表F.0.10进行记录,并应重点详 细检查起火部位或重点特殊部位可产生引火源或引火物的故障的 部件,发现疑似故障物证时应进行标识定位和拍照。 5应检查分析起火部位或重点特殊部位与传动、碰撞等机械 作用的相关性,相关时宜重点详细检查起火部位或重点特殊部位 可产生引火源故障的部件,发现疑似故障物证时应进行标识定位 和拍照。 6宜使用剩磁仪对着火车辆的车体内外可能出现剩磁堆积 部位的尖端点进行剩磁测量。 7常见的可产生引火源和引火物的故障及痕迹物证,宜按本 规程附录G的内容进行排除和确认。 8应翻动车身,对移动前看不到的部位按本规程第4.1.4条 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2款~第4.1.7条第5款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4.1.8物证提取与送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技术鉴定物证提取方法》GB/T 20162和《火灾物证痕迹检查方法第4部分:电气线路》GB/1 27905.4的有关规定,固定、记录、提取、包装金属熔化痕迹、喷溅 熔珠、金属变色痕迹和可能吸附助燃剂的碳化物等物证; 2物证提取时,应按本规程附录H填写物证提取记录,并应 由勘验和见证人签字封存; 3物证提取时应保证物证的可靠性、完整性和相关性; 4提取助燃剂类物证,应根据火灾现场燃烧情况,提取相关 的背景物证: 5提取的物证,应根据物证的理化性质特征进行妥善保管和 运输,保证物证的完好性和安全可靠性,需要鉴定的物证应进行送 检。 4.1.9无物证提取的应说明原因。无物证提取的原因宜包括下 列情况

4.1.9无物证提取的应说明原因。无物证提取的原因宜包 列情况:

复检,物证已被初检时提走; 火灾事故后,因灭火、搬运等原因造成物证灭失; 有价值物证已被烧毁; 其他原因。

4.2.1电气火灾类物证应根据鉴定目的和物证特性按表

1电气火灾类物证应根据鉴定目的和物证特性按表4.2.1 鉴定方法,宜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方法组合进行鉴定

表4.2.1电气火灾类物证鉴定方

4.2.2化学品火灾类物证的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3不能按本条第1款、第2款鉴定的其他类化学品火灾物 证,应依据相关行业的相关标准或与鉴定委托人协商并达成一致 的鉴定方案进行测试分析

4.2.3物证检查和样品提取工作应

对物证进行唯 王物 2 检查清点物证,并用拍照、笔录等方式记录物证的外观、数

量、包装、标注等; 3选择、标识和拍照定位有鉴定价值的样品和参照对比样 品; 4依据选定的鉴定方法和样品提取规定的要求提取的样品。 4.2.4应按已选定的鉴定方法和对应的样品处理方法,对样品进 行预处理得到测试样品。

4.2.5应按已选定的鉴定方法对样品进行测试,并分析检

4.2.5应按已选定的鉴定方法对样品进行测试,并分析检测数 据,直到获得符合选定鉴定方法要求和符合判定样品特性的检测 结果。

4.2.6电气火灾类样品特性及判定,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样品熔痕部位金相组织同时具备下列特征时,可判定为火 烧熔痕样品: 1)金相组织呈现粗大的等轴晶或含有共晶; 2)金相组织内存在缩孔,偶有气孔。 2样品熔痕部位金相组织同时具备下列特征时,可判定为 一 次短路熔痕样品: 1)金相组织呈现细小柱状和包状的过冷结晶组织; 2)金相组织内部或许有大小不等的气孔; 3)熔痕部位金相组织与基部金相组织间存在界限。 3样品熔痕部位金相组织同时具备下列特征时,可判定为二 次短路熔痕样品: 1)金相组织呈现粗大柱状的轻度过冷结晶组织; 2)金相组织内部有大小不等的气孔; 3)熔痕部位金相组织与基部金相组织间有过渡区但无界 限。 4样品熔痕部位金相组织同时具备下列特征时,可判定为电 狐作用熔痕样品: 1)金相组织内含有少量大小不等的气孔; 2)金相组织呈现过冷或轻度过冷结晶组织,与基部金相组

织的天小或形状或取向不同。 5导线样品具备下列特征之一时,可判定为过负荷型电热痕 迹样品: 1)同一回路上未受火灾作用的导线的绝缘层内表面熔化或 炭化重于外表面; 2)单相导线断开处有熔化痕迹,基部金相组织为粗大的等 轴晶,熔痕部位金相组织呈现过冷度不大的胞状或柱状 晶,金相组织或有少量气孔。 6在同一个插头或插座等小范围内,材质和结构相同的导 体,具有下列特征之一时,可判定为局部过热型电热痕迹样品: 1)导体接触部位出现变色痕迹,变色部位金相组织大于未 变色金属导体的金相组织; 2)导体出现熔化痕迹,熔化痕迹金相组织内无气孔,且呈现 重结晶或组织长大的重结晶。 7在火灾现场测得的磁通量最大值大于1.5mT,可按下列 规定进行电作用或雷电作用剩磁的判定: 1)火灾发生时存在雷电天气的,可判断存在短路故障的电 作用或雷电作用剩磁; 2)火灾发生时不存在雷电天气的,可判定存在短路故障的 电作用剩磁。 4.2.7化学品特性的判定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助燃剂特性及判定应根据样品中检出的特征成分,按本规 程附录工的规定进行分析判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2.7化学品特性的判定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助燃剂特性及判定应根据样品中检出的特征成分,按本规 程附录J的规定进行分析判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征成分种类完整的,可判定样品含有汽油、煤油、柴油 或油漆稀释剂等烃类助燃剂残留物; 2)样品中检出的特征成分种类不全的,宜作为分析判断样 品含有汽油、煤油、柴油或油漆稀释剂等烃类助燃剂残留 物的参考,不应作为判定依据。 2自燃物特性及判定宜符合下列规定:

1)样品中检出有强氧化性或强还原性物质的离子和元素 的,宜作为分析判定样品中含有强氧化或强还原物质的 参考依据,不宜作为判定依据; 2)样品热分析的起始和主体分解温度、放热效应、燃点温 度,宜作为分析判定样品是否具有自然特性的参考依据, 但不宜作为判定依据

5火灾原因的分析与判定

5.0.1看火车辆起火部位确定,且与物证鉴定结果确定的引火源 或引火物相吻合的,应判定火灾原因。 5.0.2着火车辆起火部位确定,但与物证鉴定结果确定的引火源 或引火物不吻合的,宜排除不可能的起火原因,分析可能的起火原 因,并原则上给出2种以内的可能原因

或引火物不吻合的,宜排除不可能的起火原因,分析可能的起火原 因,并原则上给出2种以内的可能原因

判定火灾原因,只可依据鉴定结果对火灾原因进行必要的技术分 析。

6.0.1鉴定意见书应载明鉴定委托人的相关信息、委托日期、委 托事项、送检人、鉴定过程、鉴定结论、鉴定人、鉴定日期等相关事 项。 6.0.2鉴定意见书应采用文字、图像和表格等结合的形式进行表 述。 6.0.3鉴定意见书应由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单位的鉴定专用章。 6.0.4委托人等对鉴定过程、鉴定意见等提出疑问和质询时,承 担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 提下,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解释说明。 6.0.5应将至少一份完整鉴定意见书及鉴定相关资料进行立卷 归档保管。

6.0.5应将至少一份完整鉴定意见书及鉴定相关资料进行立卷 归档保管。 6.0.6应按物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或与委托方约定的方法、期限保 存和处理相关物证。

附录 B 仪器设备性能表

附录D火灾现场潜在危险因素

表D火灾现场潜在危险因素

F.0.6着火车辆金属变色变形痕迹宜按表F.0.6进行记录。

F.0.6着火车辆金属变色变形痕迹宜按表F.0.6进行记录。

表F.0.6着火车辆金属变色变形痕迹记录表

F.0.7起火部位位置宜按表F.0.7进行记录

表F.0.7起火部位位置记录表

气系统燃烧分析宜按表F.0.8进

表F.0.8电气系统燃烧分析记录表

F.0.9油液系统零部件检查宜按表F.0.9进行记录。

F.0.9油液系统零部件检查宜按表F.0.9进行记录

0.9油液系统零部件检查宜按表F.0.9进行

GB/T 28816-2020 燃料电池 术语表F.0.9油液系统零部件检查记录表

附录G 机动车火灾的引火源(或引火物) 物证类型

表G机动车火灾的引火源(或引火物)物证类型

附录J常见助燃剂特征组分表

录J常见助燃剂特征组

DZ/T 0064.54-2021 地下水质分析方法 第54部分: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表厂常见助燃剂特征组分表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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