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CS78:96《砖混结构房屋加层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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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S78:96《砖混结构房屋加层技术规范》.pdf

注:P。为原房屋设计时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 4.1.2.3当有成熟经验时,地基承载力也可采用其他方法确 定。 4.1.3房屋加层后地基承载力不足时,可加大原基础的底面积, 其加大部分的底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注:P。为原房屋设计时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 4.1.2.3当有成熟经验时,地基承载力也可采用其他方 定。

公A一加层房屋原基础加大部分的底面积; A。一一房屋加层前的基础底面积; μ2—考虑新旧基础连接的影响系数,取1.1; F房屋加层后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力设 计值; G一一一基础加大后其自重设计值和其上土重标准值: 一基础和回填土的平均重度值,可取用22kN/ m; H一基础自重计算高度:外墙基础为室内外地面至 基础底面高度的平均值;内墙基础为室内地面 至基础底面的高度;

4.1.4加层房屋基础加大部分为钢筋混凝土时,应满足现行国家 规范《建筑基基础设计规范》、《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中有关规定 的要求;在承载力验算时,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设计值乘以0.8的 折减系数。

DB34T 2437-2015 公共区域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连接通信规范压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Aob一一原砖砌体横面面积; A新加砖砌体横截面面积, α一一新加砖砌体与原砖砌体协同工作时的强度折减 系数,取用0.6。 4.1.6砖墙采用配筋组合砖砌体加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体结构设计规范》进行承载力验算。加固部分与原砖体协同工作 时的强度折减系数:当轴心受压时取0.7;当偏心受压时取0.8;当 有成熟经验时亦可适当提高。 4.1.7对砖混结构中的混凝土构件进行加固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混凝士结构加固技术规范》的规定。 4.1.8房屋加层设计时,以原房屋屋面板作为加层后的楼面板使 用时,应验算其承载力和变形,当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原顶层新增楼梯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梯,其承载力应经计算 确定。 4.1.9加层后的房屋应避免立面高度或荷载差异过大,尽量减小 地基不均匀沉降。 4.1.10在抗震设防区房屋加层设计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4.1.10.1加层后的多层砖混房屋(包括底层框架和多层内框 架砖房)其总高度和层数、高宽比、抗震横墙间距、局部尺寸限值、 构造柱和圈梁的设置,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 范》的有关规定。当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进行加固设计。 4.1.10.2加层房屋抗震设计首先应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原房 屋进行抗震加固设计:其次应对加层部分房屋进行抗震设计;同时 应对加层后的整体房屋进行抗震验算。 4.1.10.3原房屋未落地的砖墙不能作为计算抗震横墙间距的 抗震横墙。 4.1.10.4原房屋承重墙厚度小于240mm,层高大于4m时 不宜进行直接加层,如因特殊需要进行加层者,则应进行加固处 理

4.2.1房屋加层后其基础需要加天截面时,新旧基础之间必须有 可靠的连接措施,确保新旧基础协同工作。图4.2.1为壁柱基础及 条形基础加大的连接,其中钢筋网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8mm,间 距不应大王200mm

4.2.2房屋加层后需要加大原基础时,新基础的理深宜与原 的埋深相同。

房屋加层后需要加大原基础时,新基础的理深宜与原基础

4.2.3在原墙体侧部新加砖壁柱或钢筋混凝土壁柱时,应沿墙体

的垂直方向每隔500mm间距,设置不少于2根直径为6mm的拉 结钢筋,伸入砖墙、砖壁柱或混凝土壁柱内的长度不小于200m(图 4.2.3),保证原砖墙与新加壁柱连接可靠。其拉结钢筋锚固方法亦 可采用钻孔浆锚、现浇混凝土销键、膨胀螺栓焊锚等。

4.2.5新增承重墙体与梁、板构件交接处,应用钢楔塞

4.2.6加层房屋的新楼梯与原楼梯的连接处,其梁板钢筋应

0092(a)砖壁柱与原培连接009(b)混凝土柱与原墙连接图.2.3新加壁柱与原墙的连接1一新加混凝土壁柱2~一原墙3一拉接钢筋:4一新加砖壁柱上部应伸过加层部分砖墙500mm。12

图4.2.5新增设墙体顶部与梁的连接1一新增设墙体;2一钢筋混凝土大梁;3一钢锲间距500mm4.2.7.3抗震加固的构造柱必须上下贯通,且应落到基础圈梁上或伸入地面下500mm。构造柱与圈梁应连接可靠。13

5.1.1采用改变荷载传递加层法进行房屋加层时,应对加层后房 屋的地基基础、承重结构及其构件进行承载力和正常使用极限状 态的验算。其验算结果应满足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尚应 采取可靠的连接措施保证新加层结构与原结构的协同工作。 对加层房屋承载轩进行验算时,原房屋的砖砌体,混凝土强度

5.1.1来用改变荷载传递加层法进行房屋加层时,应对加层后房 屋的地基基础、承重结构及其构件进行承载力和正常使用极限状 态的验算。其验算结果应满足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尚应 采取可靠的连接措施保证新加层结构与原结构的协同工作。 对加层房屋承载轩进行验算时,原房屋的砖砌体,混凝土强度 设计值应根据现场实测结果确定。 5.1.2加层房屋的地基经长期压密,地基的承载力在加层设计时 可适当提高;其取值按本规范第4章有关规定确定。对新增加的承 重墙,应考虑新旧结构的协调变形及地基上未经压密的情况,其地 基承载力应适当折减:对原为非承重墙改为承重墙时,其地基承载 力可适当提高,并可按下式计算:

当房屋加层部份的建筑平面需改变,或原房屋承重墙体和基

1.6原房屋与新加层房屋高差或荷载差异不宜过大;门窗 下对齐。

5.1.7原房屋的女儿墙应拆除,不得作为加层房屋的增

5.1.8.1加层后的多层房屋,其总高度和层数、高觅比、抗震横 墙间距、局部尺寸限值、构造柱和圜梁的设置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加 固设计。 5.1.8.2对原房屋和加层后的房屋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5.1.8.3加层房屋的砖墙厚度和层高的限值,以及原房屋中未 落地的砖墙在计算抗震横墙间距时均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 定。 5.1.8.4原房屋设有悬挑式踏步板楼梯时,应按本规范第4章 的规定进行处理。

5.2.1加层后的多层房屋,其钢筋混凝土圈梁及构造柱的设置和 构造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 5.2.2新增设承重墙上的圈梁与原墙体上的圈梁宜采用刚性连 接。圈梁主筋与连接钢筋的焊接长度应满足单面焊为10d的要求 (d为圈梁钢筋直径)(图5.2.2)。

5.2.3对于承载力或高厚比验算不满足现行规范要求的墙体,应

6.1.1外套结构应有合理的刚度和强度分布,防止竖向刚度突

6.1.1外套结构应有合理的刚度和强度分布,防止竖尚刚度突 变,形成薄弱底层。抗震设防区不宜采用无钢筋混凝士剪力墙的外 套结构体系。

6.1.2外套结构设计时,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外套结构属高层

6.1.3外套结构加层可采用下列

剪力墙,上部各层为砖混结构”; 6.1.3.2底层框剪上部框架结构。即在原房屋外套底层框架 剪力墙,上部各层为框架结构”; 6.1.3.3底层框剪上部框剪结构。即在原房屋外套“底层及上 部各层均为框架一一一剪力墙结构”; 6.1.3.4底层框架上部砖混结构。即在原房屋外套“底层框架, 上部各层为砖混结构”; 6.1.3.5底层框架上部框架结构。即在原房屋外套“底层及上 部各层均为框架结构” 6.1.3.6当有成热经验时也可采用其他结构体系。

勾房屋总高度(m)和总层数限价

6.1.5外套结构底层层高不宜超过表6.1.5的规定:

6.1.5外套结构底层层高不宜超过表6.1.5的规定: 外套结构底层层高(m)限值 表 6. 1.

6.1.6外套结构的剪力墙间距不应超过表6.1.6的要

6外套结构的剪力墙间距不应超过表6.1.6的要求: 剪力横墙(抗融横墙)最大间距(m) 表6.1.

注(1)表中B"为外套结构总宽度;

:(1)表中B"为外套结构总宽度; (2)表中括号内数宇用于装配式楼盖。

(2)表中括号内数宇用于装配式楼盖。

外套结构房屋的高宽比不应超过表6.1.7的要求:

外套结构房屋高宽比限值

6.1.8.1采用底层框架上部砖混外套结构时,第二层与底层侧 移刚度比不应超过3; 6.1.8.2采用底层框剪上部砖混外套结构时,第二层与底层侧 移刚度比不应超过2.5; 6.1.8.3采用其它外套结构时,底层刚度不应小于其相邻上层 刚度的70%,且连续三层总的刚度降低不得超过50%。 6.1.9外套结构应与原有房屋完全脱开,其水平净空距离应满足 抗震及加层施工的要求,其与原有房屋屋盖间的竖向净空距离应 满足外套结构沉降的要求,当利用原有房屋屋盖作为加层后的楼 面时,其竖向净空距离尚应满足楼层门洞高度的要求。 6.1.10外套结构中的框架梁柱、剪力墙及加层房屋底层楼板均 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6.1.11外套结构中的剪力墙应沿纵横向均匀布置,尽量使刚度 中心与质量中心重合,对质量刚度明显不均匀对称的应考虑水平 地震作用的扭转影响。 6.1.12外套结构梁与柱或剪力墙与柱的中线宜重合;当不能重 合时,梁或墙与柱中线偏心距不应大于柱截面在该方向边长的 1/4。

6.1.13外套结构基础应与原房屋基础分开,应优先选用在施工 中无振动的桩基(如钻孔灌注桩、人工挖孔桩、静压预制钢筋混凝 土桩等),其承载力宜通过试验确定,当外套结构荷载较小且为1 1类场地时,也可采用天然地基,但应采取措施防止对原有房屋基 础及相邻建筑产生不利影响。

6.2.1外套结构底层钢筋混凝土梁、板、柱、墙混凝土强度 应小于C25

6.2.2外套结构底层框架柱的抗震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6.2.2.1柱截面宽度不宜小于400mm,柱截面高度不

6.2.2.2轴压比应控制为0.65~0.70; 6.2.2.3柱纵向钢筋应采用对称配筋,接头宜采用焊接;全部 纵向受力钢筋配筋率不大于4%,超过3%时箍筋应焊接; 6.2.2.4当设防烈度为6度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 不应大于200mm;7度、8度时,箍筋真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 应大于150mm;对角柱、短柱宜选用复合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150mm

钢筋之日应米用拉筋连接,拉筋直径不应小于6mm,日跑不得大 于600mm,拉筋应与外皮钢筋钩牢; 6.2.3.5剪力墙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 0.25%,直径不宜小于8mm,间距不宜大于300mm; 6.2.3.6剪力墙中线与墙端边柱中线应重合;在其全高范围内 的端柱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宜大于150mm。 6.2.3.7剪力墙的分布钢筋接头,竖筋直径大于22mm时应 焊接,接头位罩应错开,同一截面每次连接的钢筋数量不超过 50%。

50%。 6.2.4外套结构底层框架梁的抗震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6.2.4.1截面的宽度不宜小于300mm,耳不宜小于柱宽的 1/2;其高宽比不宜大于4; 6.2.4.2梁净跨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宜小于4; 6.2.4.3梁顶面和底面的通长钢筋各不得少于2根,直径为 20mm,直不应小于梁端顶面和底面纵向钢筋中较大截面面积的 1/4; 6.2.4.4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配筋量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

20mm,直不应小于梁端顶面和底面纵向钢筋中较大截面面积的 1/4:

6.2.4.4梁端面的底面和顶面配筋量的比值,除按计算确 .不应小于0.5;

6.2. 5.17 楼板应米用现浇混凝土,厚度不宜小于150m 6. 2. 5. 2 采用双层双配筋,每方向的配筋率不 0. 25% ; 6. 2. 5. 3 楼板不宜开洞,当必须开洞时,洞口位置应应

外侧边,耳应在洞口周边设置边梁,其宽度不宜小于板厚 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得小于1%,且接头用爆接:楼板中钢能筋 在边梁内35d(d为钢筋直径)

6.2.6除外套结构底层外,框架填充墙宜采用轻质材料,并应采 取措施与框架梁柱拉接。

6.2.6除外套结构底层外,框架填充墙宜采用轻质材料,并应采

7施工、安全及工程验收

7.1.1加层房屋施工前,应组织图纸会审,设计单位对加层注意

事项等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应结合加层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 织设计,指导施工。如遇障碍不能按原图施工时,须经设计单位变 更设计后方可施工。

7.1.9加层的墙体在砌筑前,应将新伯墙体结合部位清除干净, 用水冲刷湿润,并应按加层设计图规定或采取有效的施工措施,保 证新旧墙体之间连接可靠。

7.1.9加层的墙体在砌筑前,应将新伯墙体结合部位清除干净,

7.1.10外墙施工脚手架,宜采用双排外脚手架。内墙施工可采用 木架凳作砌筑架。 7.1.11新砌墙体,每大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2m。当新墙砌到每 层墙顶时,应停止3天左右,然后再做新增墙穿过楼板或顶紧梁的 构造措施。每层楼应同步施工,避免施工荷载产生过大的差异。 7.1.12施工过程中,应注意观察房屋加层时对相邻建筑物的影 响,发现问题及时会同设计单位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7.1.13施工过程中应在加层房屋的转角,纵横墙的交接处及纵 黄墙的中央设置隐蔽式沉降观测点,每砌一层楼应有沉降观测记 录,施工过程中总的观测不得少于四次。 当加层房屋施工中发现地基沉降量大、不均匀沉降或承重结 构严重裂缝时,应立即停止施工,查明原因后会同设计单位采取处 理措施。 施工中沉降观测除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7.1.14加层房屋的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应根据现行《建筑安 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推》作出检验和评定,并应按一个单位工程 评定质量等级。 7.1.15加层房屋施工除遵守一般建筑安装工程的安全操作规程 外,尚应根据加层房屋的特点,编制保证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 7.1.16在对原房屋顶层的女儿进行拆除时,应防止砖块坠落: 注意施工安全。 7.1.17当原房屋在加层期间不停止使用时,应在原房屋的出入 口和行人区段设置安全通廊和安全网。 雨季施工时,应采取防雨措施。

7.1.10外墙施工脚手架,宜采用双排外脚手架。内墙施工可采用 木架凳作砌筑架

7.1.13施工过程中应在加层房屋的转角,纵横墙的交接

7.2.1所用建筑材料应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验收

所用建筑材料应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验收。各种计量 进行必要的检查以保证其使用的准确度和可靠性。

7.2.2.1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检验单; 7.2.2.2试块强度试验报告; 7. 2. 2. 3 基础、混凝土构件、砌体等隐蔽(含加固)工程验收记 录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记录; 7. 2. 2. 4 冬、雨季施工记录; 7. 2. 2. 5 重大技术问题处理及设计变更和材料代用记录; 7. 2. 2. 6 沉降观测记录: 7. 2. 2. 7 工质量检验评定结果; 7.2.2.8工图纸和竣工报告及其他文件(包括加层设计施工 报抵文件、施工的开工报告等文件)。

行观测,第一年不少于4次,第二年不少于2次,以后每年1次,直 到下沉稳定为止。 8.1.2观测时宜固定测量工具,固定测量人员,严格校验仪器。并 应记录测量仪器号、观测时间和气象资料,保存好观测数据,测量 人员应签名。 8.1.3测量精度宜采用I级水准仪测量,视线长度为20~30m; 视线高度不应低于0.3m,测量应采用闭合法。 8.1.4加层房屋建在软弱地基上时,除定期观测本身的沉降情况 外,尚应观测其相邻房屋的沉降情况。沉降观测次数可适当增加, 8.1.5沉降观测中,当发现房屋出现不均匀沉降或砖房发生裂 缝,应及时通知设计单位会同研究,采取地基加固处理措施

8.1.2观测时宜固定测量工具,固定测量入员,产格校验仪 应记录测量仪器号、观测时间和气象资料,保存好观测数据 人员应签名。

8.2.1应建立加层房屋技术档案制度,认真保管好房屋竣工验收 技术资料,制定维修技术卡片,及时掌握每栋房屋的维修动态。 8.2.2应建立加层房屋定期检查制度,一年至少检查一次。检查 的主要部位为:地基基础、上部主体结构构件、新旧房屋结合处。应 记录检查结果井归档。

8.2.3使用过程中,当发现质量安全问题时,应及时会同设计与

8.2.4为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住户不得私自拆动房屋结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 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 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米用“应” 反而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杀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 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定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其写 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照 近指出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其写法为“可按照”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

主编单位: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副主编单位: 武汉土建工程科技研究会 参加单位: 石家庄市建筑设计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张孝培 黄静山王廷罐 汪恒在 许亮明 月蔡秀昌 朱季昌‧张钢 审查单位: 全国建筑物鉴定与加固标准技术委员会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砖混结构房屋加层技术规范

CECS 78: 96

目次1 总则(35)3加层基本原则(38)3.1基本要求(38)3.2加层工作主要程序(40)3.3加层方法选择(40)4直接加层法·(42)4.1设计要求(42)4.2构造要求(46)5改变荷载传递加层法(48)5. 1设计要求(48)5.2构造要求(49)6外套结构加层法(51)6. 1设计要求(51)6. 2构造要求(53)施工、安全及工程验收(54)7.1施工、安全要求(54)7. 2验收要求(55)8沉降观测与使用维护,(56)8.1沉降观测要求(56)8.2使用维护要求(56)

径之一,这不仅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也具有走中国自己改造旧城 镇道路的特色。 综上所述,制订我国《砖混结构房屋加层技术规范》的时机已 经成熟,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下达本规范的编制任务是必要 的和及时的。通过编制工作,将全国主要的加层技术经验和成热的 加层方法汇集成本规范,能便砖混结构房屋的加层设计与施工做 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有利抗震和确保质量,将使砖混结构房屋 的加层技术升上一个新台阶

1.0.2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所指的一般民用砖混结构房屋

指住宅、办公楼、医院、学校、旅馆、商店等以砖砌体作为承重体系 的砖混结构房屋。 由于民用建筑的范围极其广产泛,对电影院、剧场、大礼堂、体育 馆等空矿砖混结构房屋,目前虽已有少量房屋进行了加层设计和 施工,但实践经验仍较少,故暂不列入主要适用范围。待今后积累 了较丰富经验后,再予修订为妥。 关于加层设计的抗震设防烈度规定为6度至8度地区,方 面是考虑在这些地区已有较多数量的砖混结构房屋进行了加层设 计和施工,取得了较丰富的经验,而在9度区的加层设计极少,缺 乏经验;另一方面是考虑到9度地区对房屋的总高度和层数有严 格的限制,加层后的经济效益不明显。因此,本规范规定适用于非 抗震设防地区和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至8度地区是合适的。 1.0.3由于砖混结构房屋可以采用不同的加层方法,加层的部分 除采用砖混结构体系外,特别是外套结构加层,上部结构可采用其 他结构体系。因此,除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本规节涉及相关规 范较多,既有需要直接引用的标准,也有需要配合使用的规范。需 要直接引用的标准主要有:《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工程结构 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建 筑地基基础设计规定》、《砌体结构设计规范》、《混凝土结构设计规 范》、《钢结构设计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钢筋混凝土高层

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等,这些直接引用的标准规范将在具体 条文中标明。对在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和冻土地基上的砖混结构房 屋进行加层设计时,其地基尚应按相应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进行地 基处理和设计。需要配合使用的相关标准主要有:房屋鉴定标准如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主要建筑设计规范如住宅、办公楼、医 院、学校、旅馆、商店等建筑设计规范;有结构加固技术规范如混凝 土结构、砌体结构、建筑抗震等加固技术规范;也还有其他有关材 科、工程质量和施工与验收等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这里就不再详 细例举。

3.1.3房屋加层后应满足日照的要求,避免房屋加高后影 建筑物底层常年见不到阳光;房屋加高后需增设消防设施, 道亦需满足要求;厨房、厕所应保持通风良好,油烟、莫气能 除,满足环保卫生要求;位于地震区的房屋加层还需满足报 求。上述各项要求均应满足有关现行国家规范的要求。

3.1.4加层后房屋结构的安全等级,在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 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 亚重性,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的规定,采用不 同的安全等级。

3.1.5凡经加层鉴定,需要加固(包括抗震加固在内)时,应根据

3.1.5凡经加层鉴定,需要加固(包括抗震加固在内)时, 加层的层数作好加固设计,同时尚应结合使用单位对旧房 能改造、或需进行大修等要求,作好加层设计;施工时应遵, 固后加层的原则进行,这是保证加层施工安全的重要措施

3.1.7房屋加层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在加层施工期间和加

求在设计和施工时采取有效措施,使相建筑物的地基保持稳定, 防止对相邻建筑物产生不利影响

3.1.8房屋加层需要考虑加固,因此,在材料选用上较一般工程 要求严格,故砖材强度等级应大于M7.5,砂浆强度等级宜大于 M5,组合砌体砂浆面层宜大子M10,混凝土强度等级宜大于C20。 司时考感到加层在房屋的顶部,温度影响较大。故砂浆、混凝土强 度等级较现行国家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规定的最低强 度等级提高一级是适当的。也能满足直接加层一般不超过三层的 设计要求。并与现行国家混凝土结构加固技术规范的规定协调一 致。所用材料的强度设计值均应按现行国家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 规定取值。 房屋加层设计时,应尽量考虑墙体和屋面采用轻质材料,以减 经物白重减小其础燕

择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结构体系,砖混房屋应在刚性方案的基础 上进行加层,对结构体系要求有明确的传力路线和计算简图,采取 合理的构造措施,加强结构的整体性,使新旧结构协调工作。并应 对房屋结构及地基基础的承载力、变形、抗裂性稳定性进行验算, 应满足现行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 3.1.10加层房屋的地基承载力,应根据地基士压密后的情况,通 过地质勘测或有关试验确定:也可在原有地质勘测资料的基础上, 参照房屋使用年限与相应的验证性试验数据,以及各地积累的成 经验确定

3.1.11 下用材科强度等级 与施工实际情况不完全一致,并且又使用了多年,材料强度有 化。故在确定墙体结构与混凝土构件承载力时,应根据实测村 度等级进行验算,这既符合实际文稳安可靠,

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加固技术规范》、

土结构加固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3.1.13房屋加层设计同新工程设计样,应考虑方便施工,同时 还应考虑在不停正原房屋使用的情况下安全施工。故要求加层设 计尽量不改动原结构、不影响住房的正常使用。在施工时应采用相 应的安全措施,保证住户的安全。 3.1.14在房屋加层施工过程中,既要对该建筑物进行观测,又要 注意对相邻建筑物进行观测。经常检查房屋地基下沉情况、墙柱有 无开裂、房屋是否产生倾斜、对相邻建筑物基础有无影响;原房屋 基础、主体结构是否存在严重隐患。如发现上述问题,应立即停止 施工,会同设计单位采取加固或纠编等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后方能 继续施工。

土结构加固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3.1.13房屋加层设计同新工程设计样,应考虑方便施工GB/T 26949.7-2016 工业车辆 稳定性验证 第7部分:两向和多向运行叉车,同时 还应考在不停止原房屋使用的情况下安全施工。故要求加层设 计尽量不改动原结构、不影响住房的正常使用。在施工时应采用相 应的安全措施,保证住户的安全。 丽

3.2加层工作主要程序

3.2.1本规范规定了房屋加层工作的主要程序,遵循规定的程序 进行工作,以保证加层、加固、设计和施工的质量,达到房屋加层的 预期效果

工方案、技术措施和沉降观测要求,以及确保施工质量与安 施。竣工后应按现行国家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进行验收,使 量满足设计使用要求。

方法进行归纳总结,提出三种主要的加层方法:直接加层法、改变 荷载传递加层法及外套结构加层法等。其他的加层方法,当有充分 的依据和成的经验时也可选用。 3.3.2直接加层法:指在原有房屋上不改变结构承重体系和平面 布置直接加层的方法。其适用条件是原结构和地基基础的承载力 和变形能满足加层的要求,或经局部加固处理即可直接加层。从国 为大量的加层经验总结和技术经济效益来看,该法加层层数以不 超过3层为宣;加1层技术经济效果不明显,故以加2~3层为好。 3.3.3改变荷载传遇加层法:原房屋的基础及承重结构体系不能 满足加层后的承载力的要求,或由于房屋使用功能要求需改变建 筑平面布置,相应又需改变原房屋的结构布置及荷载传递途径,如 原为横墙承重改为纵墙承重,或改为纵横墙混合承重,或另设承重 简及柱子等。另经局部加固处理后能满足加层设计要求时,也可考 虑采用该加层法进行加层。加层层数的限制同直接加层法。 3.3.4外套结构加层法:在原房屋外增设外套结构,如框架、框架 剪力墙等,以支承加层后的全部荷载。该法可用于改变原房屋平 面布置,改善使用功能,同时要求加层层数较多,原房屋加层施工 时文不能停止使用,用户搬迁有困难,且地处设防烈度不超过8 度,为1、、直类场地的房屋。外套结构底层柱不宜过高,以保证 结构的稳定性和抗震性能。 考虑到我国自前采用外套结构加层的经验还不够丰富,尚待 实践中进一一步总结经验,故该加层法加层的层数限制较严。当有成 热的经验和充分试验依据时,加层层数可适当增多

方法进行归纳总结,提出三种主要的加层方法:直接加层 荷载传递加层法及外套结构加层法等。其他的加层方法, 的依据和成熟的经验时也可选用,

表中P。为原房屋设计时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标推值,在计 算时应加以注意,不要和现行的设计值混用。 , 从表4.1.2一1看出,式(4.1.2)中4值最大取值为1.25,考 虑到了我国地域辽阔,地基条件复杂,近期不宜采用过大的值 这是从稳妥、安全出发。哈尔滨加层房屋的地基承载力提高系数为 1.1~1.3,武汉为1.1~1.2,上海般也只按1.2的系数考虑。从 调查的十儿栋加层房屋地基承载力的情况(表4.1.2一2),可以看 出4值最大取1.25是稳妥可靠的。当有成熟经验时QC/T 804-2014 乘用车仪表板总成和副仪表板总成,1值亦可适 当提高。 国内有关资料也提出了其他一些计算公式,如估算式、多系数 计算式等,在本规范中没有列入,主要是因为式(4.1.2)和其他公 式比较,已有一定的使用经验,计算简单,易于理解,概念清楚,掌

握方便。当然,对其他计算公式当有成熟经验时,也可根据具体条 件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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