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1885-2020 青海省城镇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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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T 1885-2020 青海省城镇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技术规程.pdf

以居民步行十分钟可满足其基本物质与生活文化需求为原则 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城市干路、支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 居住人口规模为15000人~25000人,配套设施齐全的地区。

2.0.9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以居民步行五分钟可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 区范围;一般由支路及以上级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 住人口规模为5000人~12000人,配建社区服务设施的地区。

对应居住区分级配套规划建设YY/T 0870.2-2019 医疗器械遗传毒性试验 第2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并与居住人口规模或住宅建 筑面积规模相匹配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基层公共管理与公 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及社区 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

2.0.11 完整居住社区

完整居住社区是指居民适宜步行范围内有完善的基本公共服 务设施、健全的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完备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 充足的公共活动空间、全覆盖的物业服务和健全的社区管理机制 且居民归属感认同感较强的居住社区。

2.0.12 绿色住区

绿色住区是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推进城镇人居环境建设的 绿色协调发展为方针,通过建设模式创新和技术与管理创新,在 规划设计、生产施工、运维管理等全寿命周期内,降低能源和资 源消耗、减少污染,建设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健康宜居的居住生

活环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住区。或 称可持续住区

2.0.13 智慧住区

智慧住区是指利用各种智能技术和设备等信息化基础设施, 获取数据信息,并对数据进行处理,为居民提供便捷、舒适、节 能、环保和人性化的服务社区

3.1.1老旧小区改造应按照城镇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专项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及《青海省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的相关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各项设施。 3.1.2老旧小区改造应依照地方气候及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传 承城镇发展机理,尊重、保护和利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居住区 环境、街巷空间和特色景观,彰显地域文化特色,优化城镇空间 秩序,改善城镇环境品质,塑造舒适宜人与充满活力的居住生活 环境。

专项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及《青海省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的相关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各项设施。 3.1.2老旧小区改造应依照地方气候及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传 承城镇发展机理,尊重、保护和利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居住区 环境、街巷空间和特色景观,彰显地域文化特色,优化城镇空间 秩序,改善城镇环境品质,塑造舒适宜人与充满活力的居住生活 环境。 3.1.3老旧小区改造前应对小区进行综合调查和评估,广泛征询 小区居民意见,同时征求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配套基础设 施运营单位的意见,调查评估和征询意见的结果作为确定老旧小 区改造范围、内容、改造计划及改造实施方案的依据。 3.1.4老旧小区改造包括基础类改造、完善类改造和提升类改造。 基础类改造应坚持应改尽改:完善类改造应坚持尊重群众意愿、 能改则改:提升类改造应坚持立足小区及周边实际条件积极推进 及弓社会力量以市场化方式参与改造与运营。 3.1.5老旧小区改造应以街道或社区为单元,对区域内社区进行 集中联片改造,统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便民设施,实现共建共 享。 3.1.6老旧小区改造应确保居民基本安全需求,消除安全隐惠, 提高抗灾减灾能力;建筑物修时不得破环原有建筑的结构安全

3.1.3老旧小区改造前应对小区进行综合调查和评估,

3.1.5老旧小区改造应以街道或社区为单元,对区域内社区 集中联片改造,统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便民设施,实现共建 享。

提高抗灾减灾能力;建筑物修时不得破环原有建筑的结构安全 性,并确保改造后使用安全;新增的设施、管线等应满足防火、 防爆等安全距离的要求,

3.1.7老旧小区改造应选择住宅共用部位和设备设施进行改造; 居民宜同步对自用部分和设备设施进行改造,自用部分改造应不 影响共用部分和设备设施使用。 3.1.8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除应满足一般居民使用要求外,根据实 际尽可能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以及儿童的使用要求。 3.1.9老旧小区改造应选择经济和技术上可行的综合改造方式, 充分利用健康、节能、节水、节材等绿色低碳环保技术。 3.1.10改造后的老旧小区应建立长效管理模式,选择专业化物业 管理或组建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实现常态化的管理与运营维护

3.2.1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主要程序包括前期调研、征集意见、 编制实施方案、招标、设计、施工、验收、管理维护等部分

小区改造提供科学依据

上,及时与居民沟通,广泛征询小区居民意见,居民意见的覆盖 面应不小于3/4。邀请居民填写《老旧小区改造居民意愿调查表》, 见附录A。汇总统计后,形成居民改造意愿项目清单,摸清居民 改造项目意愿

3.2.4老旧小区改造编制实施方

1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老旧小区实际,重 点解决建筑节能不达标、基础配套设施不完善或破损严重、公共 服务缺乏、管理和治理不到位等问题,结合居民改造意愿高的改 造项目,确定改造内容。 2对于规模较小的老旧小区或分散独立的住宅建筑,有改造 需求的应进行归并整合,统一规划,同步改造,统一管理形成组团。 3老旧小区改造前应制定安全合理、经济可行的改造技术方 案,改造方案要突出小区特色并符合相关要求。 4方案编制应根据调研评估结果、改造主体意愿和经济技术 水平等综合确定老旧小区具体改造项目。老旧小区改造分类实施 表,见附录B。 5老旧小区改造应在尊重居民意愿、维护公众利益的基础上 根据评估结果和改造自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改造方案 6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自基本情况、现状调研 致造内容、工程量清单、投资估算、资金来源、长效管理机制 项目实施计划、效益分析等内容。

工程总承包(EPC)模式,招标按照国家和青海省有关招标程序 择优选定总承包单位或项自管理、施工、监理单位和材料、设备 供应商。

3.2.6老旧小区改造设计应结合小区居民意愿,设计文件

图、绿化景观总平面图、改造重点区域建筑平面图及必要的立面 图和效果图等。

3.2.7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实施与管理,应坚持标准化、规范化 专业化原则。制定施工组织方案,强化统筹,形成科学的施工流 程和管理机制。施工单位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和治污减霾要求, 规范施工现场管理并加强人防物防的安全警戒,施工作业中应尽 最大可能减少对群众生活的王扰

规范施工现场管理并加强人防物防的安全警戒,施工作业中应尽 最大可能减少对群众生活的十扰。 3.2.8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 管部门备案,应由老旧小区改造实施主体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街 道、社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业委会(物管会)或居民代 表共同参加验收。 3.2.9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档案管理应由施工单位收集、整理、归 档施工过程中的原始图纸、变更说明、相关证明、改造方案等所 有相关文件,宜采用数字化档案保存方式,并建立数据安全备份

3.2.8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

管部门备案,应由老旧小区改造实施主体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 道、社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业委会(物管会)或居民 表共同参加验收

3.2.9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档案管理应由施工单位收集

Zy 收果、整理、归 档施工过程中的原始图纸、变更说明、相关证明、改造方案等所 有相关文件,宜采用数字化档案保存方式,并建立数据安全备份 机制,进行档案管理

3.3.1老旧小区改造应根据小区摸排现状、居民的改造意愿、资 金状况、社区结构、地域特点、气候特征等实际,综合确定改造 内容,见附录C。 3.3.2老旧小区基础类改造内容主要包括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 提升,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建筑节 能改造等。其中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包括供电、供气、给排水 和供热设施改造、建筑修、道路、通信、环卫、消防和安防设 施改造等。

3.3.1老旧小区改造应根据小区摸排现状、居民的改造意愿、资 金状况、社区结构、地域特点、气候特征等实际,综合确定改造 内容,见附录C。

提升,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建筑 能改造等。其中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包括供电、供气、给排 和供热设施改造、建筑修、道路、通信、环卫、消防和安防 施改造等。

设、楼栋加装电梯等。其中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包括拆违拆临、 改造或建设室外活动空间、公共照明设施、无障碍与适老化设施 加装电梯、停车设施、邮寄设施、绿化与景观设施、文化休闲设

3.3.4老日小区提升类改造内容主要是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及 其智慧化改造,包括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的社区综合公共服务 设施、养老服务设施、托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便民购物设施 家政服务网点、信息发布设施、海绵化改造设备、智慧住区等。

4.1.1老旧小区基础设施改造前,对供水、供热、供电、电信、 然气管线及设施等存在安全隐惠、超过使用年限、老化损坏、不 满足正常使用或不符合现行关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应进行充分 检查、检测与评定,确定改造范围及内容,制定改造方案。 4.1.2建筑修鳝和节能改造前应充分结合周边环境和居民要求, 合理确定老旧小区内每幢房屋的改造内容和改造重点,尽可能降 低对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 4.1.3基础设施改造应与道路、绿化等地面工程同步实施。道路 实施硬化、修复宜完善小区车行、人行道路系统,有条件的小区 可设置无障碍通道。 4.1.4基础设施改造应对破损、老化、不满足使用要求的供水、 共热、供气等市政管道和供电、通信光缆、有线电视等电气线路 及配套设施进行更新、加固、移址或重建,并正确与城镇市政管 线衔接。当条件允许时,宜采用共同沟方式统筹综合改造,合理 集中布局,避免反复开挖

4.2.1供电线路与设施改造时,应按《居民住宅小区电力配置规 范》GB/T36040、《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I242的有关规定 重新对电力负荷、供配电系统的容量、供电线缆截面和保护电器 的动作特性、电能质量等进行验算评估,并应根据验算评估结果 采取相应的改造措施 4.2.2供电线路应优先采用穿管理地敷设的方式进行改造,确因

各类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离

注:1.D为给水管直径: D1 ≤ 300mm,300mm500mm 2.P为燃气压力: P1 ≤ 300kPa, 300kPa < P2 ≤ 800mm

4.2.5供电改造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方式,采用智能电 表,满足阶梯电价及分时计费需求。

4.3.1已通燃气的老旧小区,应排查燃气管线、调压设施、阀门、 管道标志标识及安全防护装置,对腐蚀老化以及不满足安全要求 的应予以改造。对原未接入燃气管道的部分用户,具备安全用气 安装条件的应根据用户意愿有组织统一的接入燃气管道

4.3.2燃气管网改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燃管网改适的,应合下别规定: 1抄表用户具备更换为刷卡式大然气表条件时,宜统一更换 2附着于建筑物上的管线应统一归置、固定、防腐、涂漆并 设置防爬防盗设施,保证整体美观、统一; 3按照《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I/T153的要求完善燃气管道 标志标识; 4燃气设施性能应符合《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的有 关规定,改造后管道、管件、阀门等设备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 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当条件充许时,无燃气系统的居 住区宜增设燃气系统。 4.3.3无燃气系统的老旧小区,具备接入条件时,应有组织有计 划的统一完善市政燃气管线敷设,增设燃气系统,并应结合实际 请况合理规划小区内燃气设施和燃气管网的布置。安装燃气管道 和使用燃气燃烧器具的房间,应满足相关规范规定的燃气安全使 用环境要求

4.4.1供水管网改造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民用建筑节水 没计标准》GB5055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和《二次供 水工程技术规程》CJI140的有关规定,选用结实耐久、不影响 水质、节能节水的管道及设备,采取避免渗漏、结露的防污染措 施。改造后应保证水量水质水压稳定可靠,可向所有用户不间断 供应。

4.4.2供水管网改造应符合以下享

1地下管道陈旧并有不同程度的腐蚀和结垢,造成水质差 共水不足、跑漏严重的老旧小区,应按现行规范对小区地下给水 管道及附属设施(水表井、地下消火栓、阀门井、阀门、消防水 泵接合器等)进行更换,改造后的管网应满足生活及消防用水的

使用要求。 2核查楼内公共区域的给水管线、阀门及其外保温,对已损 坏、达到使用年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老旧管线应进行更换,并 满足现行规范的相关规定。 3当老旧小区长期供水压力不足时,应根据市政给水管网供 水条件分析压力不足原因,合理确定供水改造方案。 4应按用途及管理要求设置计量装置。如景观、绿化、设备 用房等处应单独计量,宜采用自动远传计量系统对各类用水进行 计量。

4.4.3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应符

1供水泵房总弓入管应设置水表 2当供水压力长期不足时,应找出原因,合理确定二次供水 方案。 3二次供水系统不应造成水质污染,并不得影响城镇管线的 正常供水,二次供水设施中使用的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 关规定。 4二次供水储水设备应有安全防范措施。 5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 相关规定。 6应实现“一户一表”应设置智能水表。支管压力超过0.2Mpa 时,应设置减压阀,并应满足用水器具最低工作压力的要求。 4.4.4排水管线改造实施前应对小区排水设施进行专项调研,并 根据调研结果制定排水设施改造方案。 4.4.5老旧小区排水设施改造时,应在实施步骤、技术方案等方 面与城镇雨污分流、城镇污水提质增效、海绵化改造等专项改造 方案有机衔接 4.4.6排水存在雨污混、错接情形的老旧小区应进行改造,并满 足下列要求: 1生活阳台应设置独立的生活废水立管;建筑生活废水不得

排入雨水系统,建筑屋面雨水不得排入生活污水系统; 2小区生活污水不得排入小区雨水管网,小区雨水不得排入 小区污水管网。 4.4.7低洼地带及地下车库应采取排水防涝措施,提升小区防涝 水平。 1小区防涝改造宜通过增设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雨水收 集设施等海绵化改造措施提升小区的防涝能力: 2采用重力排水的低洼地带的小区,因管道排水能力不足而 起积水内涝时,应改造排水管道提高排水能力;仍无法满足排 水要求时,应增设排水泵等提升设施: 3地下室车道地面出入口应设置防止雨水进入的截水和挡水 没施;地下室集水坑的潜污泵应采用水位信号控制启停,宜设置 水位报警信号传送至监控中心。 4.4.8排水管、检查井和化粪池等排水设施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雨水、污水管线进行疏通清淤,对破损及淤堵管线进 行重点排查。排水系统应根据管道腐蚀程度进行局部维修或整体 更换。 2室外排水管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有不良地质的 雨、污水检查井应采用混凝土材料,检查井井盖可采用球墨铸铁 井盖等。 3对有渗、漏、坏情况的化粪池应进行维修或翻建。 4对有污水处理厂(站)的城镇,其老旧小区建有化粪池的 污水管线有条件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应直接接入市政污水管线 社区食堂或其他餐饮含油污水应经隔油处理后排入污水管道

4.4.8排水管、检查开和化粪池等排水设施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雨水、污水管线进行疏通清淤,对破损及淤堵管线进 行重点排查。排水系统应根据管道腐蚀程度进行局部维修或整体 更换。 2室外排水管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有不良地质的 雨、污水检查井应采用混凝土材料,检查井井盖可采用球墨铸铁 井盖等。 3对有渗、漏、坏情况的化粪池应进行维修或翻建。 4对有污水处理厂(站)的城镇,其老旧小区建有化粪池的 污水管线有条件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应直接接入市政污水管线 社区食堂或其他餐饮含油污水应经隔油处理后排入污水管道。 5新建路面地下管线条件充许时应实现雨污分流,从根本上 防止污水流入雨水管线 6老旧小区雨水利用改造应采用雨水入渗的措施,条件充许 时可结合小区用地及绿化等情况设置雨水调蓄或回收利用系统 雨水利用系统设计应符合《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

现范》GB50400、《青海省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设计、施工及质 量验收规范(试行)》DB63/T1608的相关规定

4.5.1未实现集中供热的老旧小区,具备条件的应按照相关规划 要求,配套建设供热管网及热力站等设施。不具备供热条件的小 区可采用集中或分户供暖 4.5.2老旧小区供热改造应与建筑节能改造相结合,并应符合《青 海省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B63/T1004的要求,

1室外供热管线改造前,应对管线、阀门、配件及其外保温 进行检查,对已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不满足使用要求的应进 行更换并符合现行规范相关规定。 2供暖管网改造时应按《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II34有 关规定修补或更换受损管道、保温部件及相关设备。改造后的计 量装置、阀门等设备应符合《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技术规范》GB/T 50893的有关规定。 3供暖系统的室外管网的输送效率低于90%,正常补水率大 于总循环流量的0.5%时,应针对降低漏损、加强保温等对管网 进行改造。 4供热区内供热系统热力入口应设置水力平衡调节装置,水 力平衡装置应选用静态水力平衡阀。供热管网改造应进行水力平 衡计算,并根据管网水力特性曲线和循环水泵特性曲线校核水泵 运行的工况,确保设计工况下水泵高效运行。 4.5.4有条件的小区宜将普通集中供热系统改造为分户控制,将 分户控制设置在住宅公共区域内。 4.5.5供热管网改造完成后,应检查调节、计量、控制等节能装置, 并与户内供暖系统进行联合调试,确保各建筑供暖系统供热量满 只供暖重

4.5.5供热管网改造完成后,应检查调节、计量、控制等节能装 并与户内供暖系统进行联合调试,确保各建筑供暖系统供热量 足供暖需求。

4.5.6老旧小区改造后供暖能耗指标、输配系统能耗指标应符合 《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51161、《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 节能设计标准》JGI26的规定,

4.6.1屋面修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屋面 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 准》GB50300、《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GB50400、《民用建筑修工程查勘与设计标准》JGJ/T117和《房 屋渗漏修技术规程》JGJ/T53的有关规定。 4.6.2屋面渗漏修鳝应根据房屋重要程度、防水等级使用要求, 综合查勘结果,找准渗漏部位,综合分析渗漏原因,编制修缮方 案。屋面防水材料超过使用年限的,应对屋面重新做防水层。改 造后低、多层建筑应达到Ⅱ级防水标准;高层建筑及重要建筑应 达到1级防水标准。 4.6.3对无节能保温的老旧小区屋面修缮应同时进行屋面节能改 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和青海省相关标准的规定 4.6.4屋面修应满足下列要求: 1屋面存在局部渗漏时,应对漏水点进行局部清理,重新铺 没防水层,并做好与原有防水层的搭接; 2老旧破损的屋面雨水口和雨水斗等设施应予以更换,外排 水管应结合立面修缮确定颜色及样式; 3屋面修除抢修外,不应安排在雨期进行; 4应结合城镇或居住区整体景观与建筑风貌改造要求,对原 屋面形式做相应改造。改造形式、风格、色彩应与整体风貌相协 调增加层面荷裁时应进行结构安全和质安全的专业监定与

4.6.4屋面修应满足下列要求

1屋面存在局部渗漏时,应对漏水点进行局部清理,重新铺 没防水层,并做好与原有防水层的搭接; 2老旧破损的屋面雨水口和雨水斗等设施应予以更换,外排 水管应结合立面修确定颜色及样式; 3屋面修除抢修外,不应安排在雨期进行; 4应结合城镇或居住区整体景观与建筑风貌改造要求,对原 室面形式做相应改造。改造形式、风格、色彩应与整体风貌相协 周,若增加屋面荷载时应进行结构安全和质量安全的专业鉴定与 评估。

5检查屋面排水通气帽的设置,有破坏、堵塞的现象应予以 修理。 6屋面工程所用防水、保温材料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及淘汰的材料

4.6.5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屋面

光伏统一设计和改造安装。屋面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宜按照单 中设置。

4.6.6实施海绵化改造或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可通过在下

立置增加下渗绿地或将落水管延伸至小区绿地等方式,将屋面雨 水纳入海绵化改造的海绵设施中

4.6.7老旧小区建筑外墙面层老化、损坏和立面杂乱等情况应进 行整治修鳝。外立面改造应遵循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并符合城镇区域风貌控制规划。对于涉及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 筑的老旧建筑,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小区位于城镇重要道路或 重点区域的要结合城镇设计要求,做到外立面色彩、造型与周边 建筑外立面相协调

4.6.8立面粉刷时宜选

4.6.8立面粉刷时直选用弹性外墙途科与建巩无机仿砖途科,开 应符合《建筑外墙涂料通用技术要求》JGJ/T512的相关规定; 建筑具备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修复应制定修复设计方案,明确修复 技术要点,并应符合《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鳝标准》JGI376 的相关规定。 4.6.9外墙修应按基层、面层、涂层由里及表地进行修,新 旧抹灰之间、面层与基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墙面修鳝应先进行 原层全铲除处理。无节能保温的外墙应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改造 并应与外墙修一同进行。 4 (10 建欲处 而雨蓝水篮一宝润凝线水篮融坦一锈仙一篮道士

应符合《建筑外墙涂料通用技术要求》JGJ/T512的相关规 建筑具备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修复应制定修复设计方案,明确 技术要点,并应符合《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标准》JG 的相关规定。

4.6.9外墙修应按基层、面层、涂层由里及表地进行修,

日抹灰之间、面层与基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墙面修鳝应先 原层全铲除处理。无节能保温的外墙应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改 并应与外墙修一同进行。

4.6.10建筑外立面雨落水管、空调凝结水管破损、锈蚀,管道支 撑存在安全隐患,屋面雨水斗缺失或损坏时应进行改造、维修或 更换。有条件的小区,宜对雨落水管增加保温措施

4.6.11外墙悬挂物(阳台栏杆、雨蓬、晒衣架、防盗网、附墙管 线(道)、招牌等)有松动、锈蚀、缺损等导致自身强度不足 或与墙体连接不牢固存在安全隐患时,应进行修或更换

1居民私自搭建或附属悬挑构件应一并拆除,拆除位置做好 技术处理,不应影响安全使用。 2违规悬挂物拆除后,建筑立面需要恢复的在符合相关标准 要求的情况下,考虑整体建筑立面效果做到整齐、统一、美观。 4.6.13建筑外墙、外立面以及防盗网的改造应保留或增设供消防 救援人员进入的洞(窗)口。洞(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 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

4.6.14公用走廊、楼梯间、候梯厅、厂门厅等共用部位应设置公共 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公共照明应采用高效节 能的照明装置和节能控制措施。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时 应采取消防时应急点亮的措施, 4.6.15破旧、黑暗、杂乱的楼道应进行修鳝整治,达到安全、明 亮、整洁的标准,楼道内公共设施使用正常。 4.6.16缺少单元防盗门或现有门窗及配件破损严重的,应重新安 装或修。改造后门窗应安装牢固安全,开合方便顺畅,外观简 洁大方,色彩材质协调统一,有条件的应结合建筑节能改造与门 禁系统改造一并进行。 4.6.17对楼梯间、楼道的老旧内墙、顶棚、楼地面、踏步、踢脚 应进行修鳝,装饰完好部分宜充分利用,抹灰损坏的要求抹灰前 铲除原底层抹灰,各抹灰层之间及底灰与基体之间应粘结牢固。 4.6.18对于不满足安全和正常使用要求的雨篷、单元入口坡道、 台阶、栏杆扶手等构件,应进行改造和修复,并应符合《民用建 筑设计统一标准》CB50352的相关规定。无雨篷的楼道单元人 口应增设防坠落雨篷。

4.6.19应对楼道间内各种线路进行规整,有条件小区宜对楼道老 日的配电箱、电表箱进行统一更换。 4.6.20楼道修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建 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无障碍设计规范 CB5076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的规定

4.6.21老旧小区具备节能改造条件时,应对建筑的围护结构进行 节能改造,城镇老旧小区节能改造应满足节能65%设计标准, 有条件的宜满足节能75%设计标准。建筑的外观改造、立面美 化亮化应结合建筑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4.6.22老旧小区建筑节能改造应遵循因地制宜、合理适用的原则,

1载荷和使用条件变化; 2重要结构构件的安全性评价; 3墙面受到冻害、析盐、侵蚀损害及结露情况; 4屋顶及墙面裂缝、渗漏情况; 5门窗翘曲、变形情况等。

2重要结构构件的安全性评价; 3墙面受到冻害、析盐、侵蚀损害及结露情况; 4屋顶及墙面裂缝、渗漏情况; 5门窗翘曲、变形情况等。 4.6.24建筑节能改造应按照《青海省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 规程》DB63/T1004要求,确定外墙、屋面等保温层的厚度并计 算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和屋面传热系数,确定外窗、单元门、户门 专热系数。对外墙、屋面、窗洞口、周边(非周边)地面等可能 形成热桥的构造节点,加强构造措施,避免室内表面结露。建筑 的变形缝、地下室及外挑楼板应采取合理的保温措施。 4.6.25老旧小区节能改造后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6.25限 值要求:

4.6.26改造或新增设的材料防火性能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相关规定。 4.6.27老旧小区节能改造前,应按照《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 术规程》JGJ/T129、《青海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DB63/T1004对建筑进行节能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改造方 案。

4.6.28对原有屋面的热工性能应进行验算。当不满足表4.6.25规 定的传热系数限值时应进行节能改造。 4.6.29屋面进行节能改造时,结合屋面防水改造进行,防水工程 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的有关规定。 4.6.30屋面节能改造应根据既有建筑屋面形式,符合下列要求, 1屋面保温应采用倒置式屋面,基本构造层次自下而上宜为 结构层、找坡找平层、防水层、保温层、找平层、保护层或面层 2原屋面防水层、保温层可靠未失效时增加的保温层可首接 做倒置式屋面, 3原屋面防水有渗漏或已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保温层失效时 应铲除原防水层和保温层,按照表4.6.25的传热系数限值规定进 行屋面保温层和防水层的设计与施工。 4平屋面改坡屋面时,宜在原有平屋面上铺设耐久性、防火 生能好的保温层,同时应核算屋面的允许荷载 5坡屋面改造时,宜在原屋顶吊顶上铺放轻质保温材料,其 享度应根据热工计算确定;无吊顶时,可在坡屋面下增加或加厚 呆温层或增设吊顶,并在吊顶上铺设保温材料,吊顶层应采用而 久性、防火性能好,并能承受铺设保温层荷载的构造和材料。 6平屋面、坡屋面节能改造有条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时应与 室面改造相结合。在既有建筑上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符合《青 每省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63/T743的有关 规定。

7平屋面或坡屋面节能改造时,应做好檐口、女儿墙、泛水 和檐沟的构造。屋面的排水方式依据改造后情况进行有效组织。 4.6.31楼地面节能改造时对下列部位进行热工性能验算,当不满 足表4.6.25有关传热系数限值要求时宜进行节能改造。 1建筑底层下部为非供暖房间(或地下室)的顶板。 2直接接触空气的外挑楼板

4.6.32建筑进行外墙节能改造时,应优先选用外保温技术,并应 与建筑的立面改造相结合,遵循安全、美观、节能、与周边建筑 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4.6.33当建筑外保温无法施工或历史建筑、保护建筑需要保持原 有建筑外观风貌的,可采用适宜的内保温技术。 4.6.34建筑外墙节能改造应根据原有墙体的材料、构造、厚度、 饰面做法及剥蚀程度等情况,根据表4.6.25有关传热系数限值规 定,计算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确定外墙保温构造做法和保温层厚 度。 4.6.35外墙外保温系统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青海省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检验标准》DB63/T 1684中的相关防火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构造措施,确保防火 安全

SC/T 2046-2014 石鲽 亲鱼和苗种4.6.36外墙节能改造应做好相

1外墙的热桥部位应进行保温处理。 2变形缝应进行保温处理和变形缝构造修复处理 3女儿墙、檐口、勒脚等部位应处理好保温与防水构造细节 4阳台等外挑楼板及架空楼板处应采取合理的保温措施。 5应对穿外墙的管线和空洞进行有效封堵密闭处理

6.41老旧小区节能改造应结合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优先利用

可再生能源,宜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为建筑提供生活热水和冬季李 共暖,设计与施工应满足《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范》GB 50495的有关规定。 4.6.42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太阳能集热器和太阳能光伏安装在 建筑物屋面、阳台、墙面或其他部位,不得影响该部位的建筑功 能,并应与建筑协调一致,保持建筑统一和谐外观,满足城市景 观的要求。 4.6.43太阳能光热系统集热器的位置和安装应与建筑立面及屋面 政造同时进行。在阳台安装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进行结

1太阳能光热系统的改造设计应充分考虑用户使用、施工安 装和维护等要求; 2太阳能光热系统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类型、使用要 求、安装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3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已安装的太阳能光热系统,必须 经建筑结构安全复核,并应满足建筑结构及其他相应的安全性能 要求。 4在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不得降低相建筑的日 照标准。太阳能集热器应规则有序、排列整齐。太阳能光热系统 配备的输水管和电器、电缆线应与建筑其他管线统筹安排,集中 管理,做到安全、隐蔽、便于安装维护。 5太阳能光热系统中的太阳能集热器应符合《平板型太阳能 集热器》GB/T6424和《真空管型太阳能集热器》GB/T17581中 规定的性能要求,其余组成设备和部件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产 品标准规定的要求。 6太阳能光热系统应设置其他能源辅助加热/换热设备,辅 功热源应根据当地条件,选择城镇热网、电、大然气等,加热 换热设备选择各类锅炉、换热器和热泵等,做到因地制宜、经济

应用技术规程》DB63/T1595的相关规定。 4.6.45太阳能光伏系统改造或增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光伏组件与构件的类型、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和材料颜色 应根据建筑外观及周围环境条件合理选择,并使之成为建筑的有 机组成部分。 2安装在建筑各部位的光伏组件,包括直接构成建筑围护结 构的光伏构件,应配置带电警告标识及电气安全防护设施,还应 满足该部位的建筑围护、建筑节能、结构安全和电气安全等建筑 功能要求。 3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光伏系统时,必须进行建筑结构 安全、建筑电气安全复核。光伏组件所在建筑部位应满足防火 防雷、防静电等相关功能要求。 4安装在建筑物上的光伏系统不应降低建筑本身或相建筑 的建筑日照标准。 5光伏系统建设应符合《青海省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 术规程》DB63/T1594的相关规定

GB 38030.5-2019 内河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第5部分:黑龙江-松花江4.6.45太阳能光伏系统改造或增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4.6.46水、电、气三表未出户的小区,结合小区水电气改造,实 行“一户一表”,确保水、电、气等抄表到户。有条件的小区可 实施智能远程抄表系统。 4.6.47应对小区建筑内给排水、供热、燃气、电线、通信等管线 进行摸排评估,检查更新安装在建筑内的配电、供水、消防、供 废等设备,对损坏的泵阀、管道及设备等应按照现行规范要求进 行更新或改造。 4.6.48楼内电力线路改造每套居民住宅负荷供电容量应不低于 4kW,单元总配电箱宜按现行标准设置电气火灾监控装置,插座 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器。

4.6.49供热系统改造时,应根据系统形式及改造后围护结构情况 对散热设备进行计算,使散热设备的散热量与房间热负荷相符合 室内供暖系统散热设备的散热量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增加或更换 散热设备。应选用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高效节能型散热设备 4.6.50建筑应根据建筑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和发生雷电事故的可 能性及后果,进行防雷设计校验,并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的有关规定。针对老旧小区防雷设施的缺失、老化问题 应增加或维修小区内部防雷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对现有防雷装置,进行接地电阻的测试,当满足规范要求 时,可不进行改造,否则增设接地极。 2应根据改造的建筑物所处位置,进行预计雷击次数计算 并确定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对于重新敷设保温层的屋面,应同 时修复防雷设施,屋面接闪器、屋面金属设备、金属管道及构件 的设置应满足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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