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FA 030802.2-2020 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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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FA 030802.2-2020 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pdf

5.1.2物料转移和输送

5.1.2.1粉状、粒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厂内转移、输送过程,应封闭或采取覆盖等抑尘措施;转移、 输送、装卸过程中产尘点应采取集气除尘措施,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5.1.2.2除尘器卸灰口应采取遮挡等抑尘措施,除尘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除尘灰采取袋装、罐装等 密闭措施收集、存放和运输。 5.1.2.3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5.1.3.1冲天炉加料口应为负压状态,防止粉尘外逸。 5.1.3.2孕育、变质、炉外精炼等金属液处理工序产尘点应安装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5.1.3.3造型、制芯工序产尘点应采取集气措施并配备除尘设施,或采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5.1.3.4落砂、抛丸清理、砂处理工序应在封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收集至除尘设施;未在封闭空间内操 作的,应采用固定式、移动式集气设备,并配备除尘设施。 5.1.3.5清理(去除浇冒口、铲飞边毛刺等)和浇包、渣包的维修工序在封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收集至 除尘设施;未在封闭空间内操作的,应采用固定式、移动式集气设备并配备除尘设施,或采取喷淋(雾) 等抑尘措施。 5.1.3.6车间外不应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5.2重点地区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

5.2.1生铁、废钢、焦炭和铁合金等粒状、块状散装物料应储存于封闭和半封闭或半封闭料场 诸库、堆棚)中。半封闭料场(料仓、储库、堆棚)应至少两面有围墙(围挡)及屋顶,并对 覆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

表A.1厂区内颗粒物、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CECS 137 2015 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沉井结构设计规程A.2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测

A.2.1对厂区内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 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 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1.2.2厂区内颗粒物任何1h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GB15432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h采样获取平均值,或 在1h内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 4.2.3厂区内NMHC任何1h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604、HJ1012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h采样获取平均 直,或在1h内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厂区内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式监测 仪器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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