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JGJ123-2012_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pdf

21、JGJ123-2012_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pdf
积分0.00
特惠
积分0
VIP全站资料免积分下载
立即下载
同类资料根据编号标题搜索
文档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9.4 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51362
VIP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内容预览由机器从pdf转换为word,准确率92%以上,供参考

21、JGJ123-2012_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pdf

mprovement for tilt rectifying

为纠正建筑物倾斜,使之满足使用要求而采取的地基基础加 固技术措施的总称。

为满足建筑物移位要求,而采取的地基基础加固技术措方 总称。

JB/T 3752.1-2013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第1部分:低压成套开关设备2.1.8托换加固 improvementforunderpinning

通过在结构与基础间设置构件或在地基中设置构件,改变原 地基和基础的受力状态,而采取托换技术进行地基基础加固的技 术措施的总称。

2.2.1作用和作用效应

Fk一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上部结构 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力; Gk一一基础自重和基础上的土重; Hk一 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桩基承台 底面所受水平力; M 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作用于基 础底面的力矩; Mxk 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作用于承台底面通过桩群形心的 轴的力矩; Myk 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作用于承台底面通过桩群形心的 y轴的力矩; N 滑板承受的竖向作用力; Na一一顶升支承点的荷载; 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基础底面 处的平均压力; Pkmax 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基础底面 边缘的最大压力; Pkmin 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基础底面 边缘的最小压力; P一青 静压桩施工设计最终压桩力; Q 2一一单片墙线荷载或单柱集中荷载: Q—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桩基中轴 心竖向力作用下任一单桩的竖向力

2.2.2材料的性能和抗力

F 水平移位总阻力; fa一 修正后的既有建筑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滑板材料抗压强度; 静压桩压桩时的比贯入阻力; 桩端端阻力特征值: qsia一 桩侧阻力特征值; Ra 既有建筑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RHa 既有建筑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 W 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基础底面的抵抗矩,建筑物 基底总竖向荷载; 行走机构摩擦系数。 L

基础底面面积; Ap 桩底端横截面面积; Ao 滑动式行走机构上下轨道滑板的水平面积; 设计桩径; S 地基最终变形量; 地基基础加固前或增加荷载前已完成的地基变形量; S1 地基基础加固后或增加荷载后产生的地基变形量: S2 原建筑荷载下尚未完成的地基变形量; up 桩身周长。

2.2.4设计参数和计算系数

3.0.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应根据加固自的和要求取得相 关资料后,确定加固方法,并进行专业设计与施工。施工完成 后,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 3.0.2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前,应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及上 部结构进行鉴定。 3.0.3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与施工,应具备下列资料: 1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当无法搜集或资料不完整,不 能满足加固设计要求时,应进行重新勘察或补充察。 2既有建筑结构、地基基础设计资料和图纸、隐蔽工程施 工记录、竣工图等。当搜集的资料不完整,不能满足加固设计要 求时,应进行补充检验。 3既有建筑结构、基础使用现状的鉴定资料,包括沉降观 测资料、裂缝、倾斜观测资料等。 4既有建筑改扩建、纠倾、移位等对地基基础的设计要求 5对既有建筑可能产生影响的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 降水、新建地下工程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测资料等。 6受保护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加固要求。 3.0.4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验算地基承载力。 2 应计算地基变形。 3 应验算基础抗弯、抗剪、抗冲切承载力。 4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既有建筑物地基基础加 固,以及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基础理深大 于既有建筑基础埋深并对既有建筑产生影响时,应进行地基稳定 性验算。

3.0.5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对既有建筑 产生影响时,除应优化新建地下工程施工方案外,尚应对既有建 筑采取深基坑开挖支挡、地下墙(桩)隔离地基应力和变形、地 基基础或上部结构加固等保护措施。

3.0.6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1根据加固的目的,结合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的现状,考 虑上部结构、基础和地基的共同作用,选择并制定加固地基、加 固基础或加强上部结构刚度和加固地基基础相结合的方案。 2对制定的各种加固方案,应分别从预期加固效果,施工 难易程度,施工可行性和安全性,施工材料来源和运输条件,以 及对邻近建筑和周围环境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比 较,优选加固方法。 3对选定的加固方法,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具体施工工艺 参数和施工可行性。 3.0.7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对耐久性设计的要求。 3.0.8加固后的既有建筑地基基础使用年限,应满足加固后的 既有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 3.0.9纠倾加固、移位加固、托换加固施工过程应设置现场监 测系统,监测纠倾变位、移位变位和结构的变形。 3.0.10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鉴定、加固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 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有经验的专业人员承担。承担既有建筑地基基 础加固施工的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应掌握所承担工程的地基基 础加固技术与质量要求,严格进行质量控制和工程监测。当发现 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3.0.1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工程,应对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及 使用期间进行沉降观测,直至沉降达到稳定为止

既有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 3.0.9纠倾加固、移位加固、托换加固施工过程应设置现 测系统,监测纠倾变位、移位变位和结构的变形。

3.0.10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鉴定、加固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 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有经验的专业人员承担。承担既有建筑地基基 础加固施工的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应掌握所承担工程的地基基 础加固技术与质量要求,严格进行质量控制和工程监测。当发现 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3.0.1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工程,应对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及 使用期间进行沉降观测,直至沉隆达到稳定为止。

4.1.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鉴定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4.1.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鉴定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搜集鉴定所需要的基本资料。 2对搜集到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制定现场调查方案,确 定现场调查的工作内容及方法。 3结合搜集的资料和调查的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检验方法 并进行现场检验。 4综合分析评价,作出鉴定结论和加固方法的建议。 4.1.2现场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既有建筑使用历史和现状,包括建筑物的实际荷载、变 形,开烈等情况,以及前期鉴定、加固情况

4.1.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鉴定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搜集鉴定所需要的基本资料。 2对搜集到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制定现场调查方案,确 定现场调查的工作内容及方法。 3结合搜集的资料和调查的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检验方法 并进行现场检验。 4综合分析评价,作出鉴定结论和加固方法的建议。 4.1.2现场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既有建筑使用历史和现状,包括建筑物的实际荷载、变 形、开裂等情况,以及前期鉴定、加固情况 2相邻的建筑、地下工程和管线等情况。 3 既有建筑改造及保护所涉及范围内的地基情况。 4 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的现状情况。 4.1.31 具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现场检验: 基本资料无法搜集齐全时。 2 基本资料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时。 31 使用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 43 现有资料不能满足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和施工要 求时。 4.1.4 具有下列情况时,应对既有建筑进行沉降观测: 1 既有建筑的沉降、开裂仍在发展。 2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等,对既有 建筑安全仍有较大影响。

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承载力、变形、稳定性和耐久性。 2引起既有建筑开裂、差异沉降、倾斜的原因。 3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和降水、新建地下工程或自 然灾害等,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已造成的影响或仍然存在的 影响。 4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的必要性,以及采用的加固方法。 5上部结构鉴定和加固的必要性。 4.1.6 鉴定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 基础、结构形式,层数,改造加固的设计要求,鉴定目的,鉴定 日期等。 2现场的调查情况。 3现场检验的方法、仪器设备、过程及结果。 4计算分析与评价结果。 5 鉴定结论及建议。

4.1.6鉴定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4.2.1应结合既有建筑原岩土工程勘察资料,重点分析下列 内容: 1地基土层的分布及其均匀性,尤其是沟、塘、古河道、 墓穴、岩溶、土洞等的分布情况。 2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性质,特别是软土、湿陷性土、液化 土、膨胀土、冻土等的特殊性质。 3地下水的水位变化及其腐蚀性的影响。 4建造在斜坡上或相邻深基坑的建筑物场地稳定性 5自然灾害或环境条件变化,对地基土工程特性的影响。 4.2.2地基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点位置或测试点位置应靠近基础,并在建筑物变形 较大或基础开裂部位重点布置,条件允许时,宜直接布置在基础 之下。

1勘探点位置或测试点位置应靠近基础,并在建筑物变形 较大或基础开裂部位重点布置,条件允许时,宜直接布置在基础 之下。

2地基土承载力宜选择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对于 重要的增层、增加荷载等建筑,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进 行基础下载荷试验,或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进行地基土持 载再加荷载荷试验,检测数量不宜少于3点。 3选择井探、槽探、钻探、物探等方法进行勘探,地下水 埋深较大时,优先选用人工探并的方法,采用物探方法时,应结 合人工探井、钻孔等其他方法进行验证,验证数量不应少于 3点。 4选用静力触探、标准贯人、圆锥动力触探、十字板剪切 或旁压试验等原位测试方法,并结合不扰动土样的室内物理力学 性质试验,进行现场检验,其中每层地基土的原位测试数量不应 少于3个,土样的室内试验数量不应少于6组。 4.2.3地基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4.2.3地基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的评价;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 的高层建筑,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构)筑物,应 验算地基稳定性。 2引起既有建筑开裂、差异沉降、倾斜等的原因。 3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和降水,新建地下工程或自 然灾害等,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已造成的影响,以及仍然存在的 影响。 4地基加固的必要性,提出加固方法的建议。 5提出地基加固设计所需的有关参数

4.3.1 基础的现场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基础的外观质量。 基础的类型、尺寸及理置深度。 基础的开裂、腐蚀或损坏程度。 4 基础的倾斜、弯曲、扭曲等情况。 4. 3. 2 基础的检验可采用下列方法:

1基础材料的强度,可采用非破损法或钻孔取芯法检验。 2基础中的钢筋直径、数量、位置和锈蚀情况,可通过局 部凿开或非破损方法检验。 3桩的完整性可通过低应变法、钻孔取芯法检验,桩的长 度可通过开挖、钻孔取芯法或旁孔透射法等方法检验,桩的承载 力可通过静载荷试验检验。 4.3.3基础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具有代表性的部位进行开挖检验,检验数量不应少于 3处。 2对开挖露出的基础应进行结构尺寸、材料强度、配筋等 结构检验。 3对已开裂的或处于有腐蚀性地下水中的基础钢筋锈蚀情 况应进行检验。 4对重要的增层、增加荷载等采用桩基础的建筑,宜按本 规范附录C的规定进行桩的持载再加荷载荷试验。 4.3.4基础的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结合基础的裂缝、腐蚀或破损程度,以及基础材料的强 度等,对基础结构的完整性和耐久性进行分析评价。 2对于桩基础,应结合桩身质量检验、场地岩土的工程性 质、桩的施工工艺、沉降观测记录、载荷试验资料等,结合地区 经验对桩的承载力进行分析和评价。 3进行基础结构承载力验算,分析基础加固的必要性,提 出基础加固方法的建议,

1基础材料的强度,可采用非破损法或钻孔取芯法检验。 2基础中的钢筋直径、数量、位置和锈蚀情况,可通过局 部凿开或非破损方法检验。 3桩的完整性可通过低应变法、钻孔取芯法检验,桩的长 度可通过开挖、钻孔取芯法或旁孔透射法等方法检验,桩的承载 力可通过静载荷试验检验,

4.3.3基础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具有代表性的部位进行开挖检验,检验数量不应少于 3处。 2对开挖露出的基础应进行结构尺寸、材料强度、配筋等 结构检验。 3对已开裂的或处于有腐蚀性地下水中的基础钢筋锈蚀情 况应进行检验。 4对重要的增层、增加荷载等采用桩基础的建筑,宜按本 规范附录C的规定进行桩的持载再加荷载荷试验

.3.4基础的分析评价应包括下

1结合基础的裂缝、腐蚀或破损程度,以及基础材料的强 度等,对基础结构的完整性和耐久性进行分析评价。 2对于桩基础,应结合桩身质量检验、场地岩土的工程性 质、桩的施工工艺、沉降观测记录、载荷试验资料等,结合地区 经验对桩的承载力进行分析和评价。 3进行基础结构承载力验算,分析基础加固的必要性,提 出基础加固方法的建议,

5.1.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计算及基础验算,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 2地基稳定性计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 设计规范》GB50007和《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的有 关规定。 3抗震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的有关规定。 5.1.2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应遵循新、旧基础,新增 桩和原有桩变形协调原则,进行地基基础计算。新、旧基础的连 接应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

.2.1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基础底面的压力,可按下 列公式确定: 1当轴心荷载作用时:

式中:pk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 载后,基础底面的平均压力值(kPa); Fk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 载后,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力值(kN); Gk 基础自重和基础上的土重(kN) A 基础底面积(m²)。

式中:k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 载后,基础底面的平均压力值(kPa); Fk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 载后,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力值(KkN); Gk 基础自重和基础上的土重(kN); A 基础底面积(m²)。

Pkmax 一 A W A W

5.2.2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时,地基承载力计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轴心荷载作用时:

Pkmax ≤ 1. 2 f

5.2.3既有建筑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

5.2.3既有建筑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不改变基础埋深及尺寸,直接增加荷载时,可按本规 范附录B的方法确定。 2当不具备持载试验条件时,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 并结合土工试验、其他原位试验结果以及地区经验等综合确定。 3既有建筑外接结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按外接结构的 地基变形充许值确定。 4对于需要加固的地基,应采用地基处理后检验确定的地 基承载力特征值。 5对扩大基础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宜采用原天然地基承

5.2.4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既有建筑桩基础

.2.4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既有建筑桩基础群桩中单

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既有建筑桩基础群桩中单 页竖向力和水平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2偏心竖向力作用下:

Q = Fk+G n

Qik = n Z Zx?

Mxy+ MykCi n Zvi Zc

Qikmax ≤ 1. 2Ra

式中:Qikmax基础中受力最大的单桩荷载值(kN)。 3水平荷载作用下:

5.2.6既有建筑单桩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及

1既有建筑下原有的桩,以及新增加的桩的单桩竖向承载 力特征值,应通过单桩竖向静载荷试验确定;既有建筑原有桩的 单桩静载荷试验,可按本规范附录C进行;在同一条件下的试 桩数量,不宜少于增加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新增加 桩的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 没计规范》GB50007的方法确定。 2原有桩的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有地区经验时,可按 地区经验确定。 3新增加的桩初步设计时,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可按下 式估算:

R, = qpaA, + u,Z gsiali

式中:Ra 一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kN): qpa, Qsia 桩端端阻力、桩侧阻力特征值(kPa),按地区经 验确定; A,一一桩底端横截面面积(m²); up一一桩身周边长度(m); l;第i层岩土的厚度(m)。 4桩端嵌人完整或较完整的硬质岩中,可按下式估算单桩 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R, = gpaA,

5.2.7在既有建筑原基础内增加桩时,宜按新增加的全部荷载, 由新增加的桩承担进行承载力计算

5.2.8对既有建筑的独立基础、条形基础进行扩大基础, 加桩时,可按既有建筑原地基增加的承载力承担部分新增荷 其余新增加的荷载由桩承担进行承载力计算,此时地基土承担 分新增荷载的基础面积应按原基础面积计算。

5.2.11对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改变原建 筑地基基础设计条件时,原建筑地基应根据改变后的条件,按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规定进行承 载力验算。

5.3.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建筑物相邻柱基 的沉降差、局部倾斜、整体倾斜值的允许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 5.3.2对有特殊要求的保护性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 后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按建筑物的保护要求确定。 5.3.3对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的既有建筑,其地基最终变 形量可按下式确定:

=So十Si干S2

So———地基基础加固前或增加荷载前,已完成的地基变形 量,可由沉降观测资料确定,或根据当地经验估算 (mm) :

S1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产生的地基变形量 (mm); S2一原建筑物尚未完成的地基变形量(mm),可由沉降 观测结果推算,或根据地方经验估算;当原建筑物 基础沉降已稳定时,此值可取零。 5.3.4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产生的地基变形量,可按下 列规定计算: 1天然地基不改变基础尺寸时,可按增加荷载量,采用由 本规范附录B试验得到的变形模量计算。 2扩大基础尺寸或改变基础形式时,可按增加荷载量,以 及扩大后或改变后的基础面积,采用原地基压缩模量计算。 3地基加固时,可采用加固后经检验测得的地基压缩模量 或变形模量计算。 5.3.5采用增加桩进行地基基础加固的建筑物基础沉降,可按 下列规定计算: 1既有建筑不改变基础尺寸,在原基础内增加桩时,可按 增加荷载量,采用桩基础沉降计算方法计算。 2既有建筑独立基础、条形基础扩大基础增加桩时,可按 新增加的桩承担的新增荷载,采用桩基础沉降计算方法计算。 3既有建筑桩基础扩大基础增加桩时,可按新增加的荷载, 由原基础桩和新增加桩共同承担荷载,采用桩基础沉降计算方法 计算。

6.1.1既有建筑增层改造后的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和稳定性 计算,以及基础结构验算,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采 用外套结构增层时,应按新建工程的要求,确定地基承载力。 6.1.2当采用新、旧结构通过构造措施相连接的增层方案时 除应满足地基承载力条件外,尚应分别对新、旧结构进行地基变 形验算,并应满足新、旧结构变形协调的设计要求;当既有建筑 局部增层时,应进行结构分析,并进行地基基础验算。 6.1.3当既有建筑的地基承载力和地基变形,不能满足增层荷 载要求时,可按本规范第11章有关方法进行加固。 6.1.4既有建筑增层改造时,对其地基基础加固工程,应进行 质量检验和评价,待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上部结构的 施工。

.2.1对沉降稳定的建筑物直接增层时,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可根据增层工程的要求,按下列方法综合确定: 1按基底土的载荷试验及室内土工试验结果确定: 1)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进行载荷试验确定地基承 载力; 2)在原建筑物基础下1.5倍基础宽度的深度范围内,取 原状土进行室内土工试验,确定地基土的抗剪强度指 标,以及土的压缩模量等参数,并结合地区经验,确 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2按地区经验确定:

建筑物增层时,可根据既有建筑原基底压力值、建筑使用年 限、地基土的类别,并结合当地建筑物增层改造的工程经验确 定,但其值不宜超过原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1.20倍。 6.2.2直接增层需新设承重墙时,应采用调整新、旧基础底面 积,增加桩基础或地基处理等方法,减少基础的沉降差。 6.2.3直接增层时,地基基础的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大基础底面积时,加大的基础底面积宜比计算值增 加10%。 2采用桩基础承受增层荷载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2.8条 的规定,并验算基础沉降。 3采用锚杆静压桩加固时,当原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的宽 度或厚度不能满足压桩要求时,压桩前应先加宽或加厚基础。 4采用抬梁或挑梁承受新增层结构荷载时,梁的截面尺寸 及配筋应通过计算确定。 5上部结构和基础刚度较好,持力层埋置较浅,地下水位 较低,施工开挖对原结构不会产生附加下沉和开裂时,可采用加 深基础或在原基础下做坑式静压桩加固。 6施工条件允许时,可采用树根桩、旋喷桩等方法加固。 7采用注浆法加固既有建筑地基时,对注浆加固易引起附 加变形的地基,应进行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8既有建筑为桩基础时,应检查原桩体质量及状况,实测 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确定桩间土的压密状况,按桩土共同工 作条件,提高原桩基础的承载能力。对于承台与土层脱空情况, 不得考虑桩土共同工作。当桩数不足时,应补桩;对已腐烂的木 桩或破损的混凝土桩,应经加固处理后,方可进行增层施工。 9对于既有建筑无地质勘察资料或原地质勘察资料过于简 单不能满足设计需要、而建筑物下有人防工程或场地条件复杂, 以及地基情况与原设计发生了较大变化时,应补充进行岩土工程 勘察。 10采用扶壁柱式结构直接增层时,柱体应落在新设置的基

出上,新、旧基础宜连成整体,且应满足新、旧基础变形协调条 生,不满足时应进行地基加固处理。

6.3.1采用外套结构增层,可根据土质、地下水位、系

.3.1采用外套结构增层,可根据土质、地下水位、新增结构 类型及荷载大小选用合理的基础形式。

类型及荷载大小选用合理的基础形式。

6.3.2位于微风化、中风化硬质岩地基上的外套增层工程,其

.3.2位于微风化、中风化硬质岩地基上的外套增层工程, 基础类型与埋深可与原基础不同,新、旧基础可相连在一起,也 可分开设置。

6.3.3采用外套结构增层,应评价新设基础对原基础的影响

寸原基础产生超过允许值的附加沉降和倾斜时应对新设基础地基 井行处理或采用桩基础

6.3.4外套结构的桩基施工,不得扰动原地基基础。

6.3.5外套结构增层采用天然地基或采用由旋喷桩、搅拌

构成的复合地基,应考虑地基受荷后的变形,避免增层后,新、 日结构产生标高差异。 6.3.6既有建筑有地下室,外套增层结构宜采用桩基础,桩位 布置应避开原地下室挑出的底板;如需凿除部分底板时,应通过 验算确定:新、旧基础不得相连。

沟成的复合地基,应考虑地基受荷后的变形,避免增层后,新、 日结构产生标高差异

6.3.6既有建筑有地下室,外套增层结构宜采用桩基础,

布置应避开原地下室挑出的底板;如需凿除部分底板时,应通过 验算确定:新、旧基础不得相连。

7.1.1纠倾加固适用于整体倾斜值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 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允许值,且影响正常使用或 安全的既有建筑纠倾。 7.1.2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迫降纠倾和顶升纠倾的方法, 复杂建筑纠倾可采用多种纠倾方法联合进行。 7.1.3既有建筑纠倾加固设计前,应进行倾斜原因分析,对纠倾 施工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对上部结构进行安全性评估。当上部 结构不能满足纠倾施工安全性要求时,应对上部结构进行加固。当 可能发生再度倾斜时,应确定地基加固的必要性,并提出加固方案

1 纠倾建筑物有关设计和施工资料。 建筑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3 建筑物沉降观测资料。 4 建筑物倾斜现状及结构安全性评价。 5 纠倾施工过程结构安全性评价分析。 7.1.5既有建筑纠倾加固后,建筑物的整体倾斜值及各角点纠 倾位移值应满足设计要求。尚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倾斜建筑物,纠 倾后的验收标准,应符合有关新建工程验收标准要求。 7.1.6纠倾加固完成后,应立即对工作槽(孔)进行回填,对 施工破损面进行修复;当上部结构因纠倾施工产生裂损时,应进 行修复或加固处理,

掏土纠倾法(基底掏土纠倾法、井式纠倾法、钻孔取土纠倾法)、 堆载纠倾法、降水纠倾法、地基加固纠倾法和浸水纠倾法等 方法。

7.2.2迫降纠倾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建筑物倾斜原因,结构和基础形式、整体刚度,工程 地质条件,环境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遵循确保安全、经济合 理、技术可靠、施工方便的原则,确定迫降纠倾方法。 2迫降纠倾不应对上部结构产生结构损伤和破坏。当施工 对周边建筑物、场地和管线等产生不良影响时,应采取有效技术 措施。 3纠倾后的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和稳定性应按本规范第 5章的有关规定进行验算,防止纠倾后的再度倾斜。当既有建筑 的地基承载力和变形不能满足要求时,可按本规范第11章有关 方法进行加固。 4应确定各控制点的迫降纠倾量。 5纠倾施工工艺和操作要点。 6设置迫降的监控系统。沉降观测点纵向布置每边不应少 于4点,横向每边不应少于2点,相邻测点间距不应大于6m, 且建筑物角点部位应设置倾斜值观测点。 7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刚度确定纠倾速率。迫降速 率不宜大于5mm/d,迫降接近终止时,应预留一定的沉降量, 以防发生过纠现象。 8应制定出现异常情况的应急预案,以及防止过量纠倾的 技术处理措施。 7.2。3迫降纠倾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对建筑物及现场进行详细查勘,检查纠倾施 工可能影响的周边建筑物和场地设施,并应采取措施消除迫降纠 倾施工的影响,或降低影响程度及影响范围,并做好查勘记录。 2编制详细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3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到设计、施工紧密配合,严格按设

计要求进行监测,及时调整迫降量及施工顺序。

计要求进行监测,及 7.2.4基底掏土纠倾法可分为人工掏土法或水冲掏土法,适用 于匀质黏性土、粉土、填土、淤泥质土和砂土上的浅埋基础建筑 物的纠倾。当缺少地方经验时,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具体施工方 法和施工参数,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工掏土法可选择分层掏土、室外开槽掏土、穿孔掏土 等方法,掏土范围、沟槽位置、宽度、深度应根据建筑物迫降 量、地基土性质、基础类型、上部结构荷载中心位置等,结合当 地经验和现场试验综合确定。 2掏挖时,应先从沉降量小的部位开始,逐渐过渡,依次 掏挖。 3当采用高压水冲掏土时,水冲压力、流量应根据土质条 件通过现场试验确定,水冲压力宜为1.0MPa~3.0MPa,流量 宜为40L/min。 4水冲过程中,掏土槽应逐渐加深,不得超宽。 5当出现掏土过量,或纠倾速率超出控制值时,应立即停 止掏土施工。当纠倾至设计控制值可能出现过纠现象时,应立即 采用砾砂、细石或卵石进行回填,确保安全。 7.2.5井式纠倾法适用于黏性土、粉土、砂土、淤泥、淤泥质 土或填土等地基上建筑物的纠倾。井式纠倾施工,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取土工作井,可采用沉井或挖孔护壁等方式形成,具体 应根据土质情况及当地经验确定,并壁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并的 内径不宜小于800mm,井壁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15。 2井孔施工时,应观察土层的变化,防止流砂、涌土、塌 孔、突陷等意外情况出现。施工前,应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3并位应设置在建筑物沉降量较小的一侧,并位可布置在 室内,井位数量、深度和间距应根据建筑物的倾斜情况、基础类 型、场地环境和土层性质等综合确定。 4当采用射水施工时,应在井壁上设置射水孔与回水孔

射水孔孔径宜为150mm~200mm,回水孔孔径宜为60mm;射 水孔位置,应根据地基土质情况及纠倾量进行布置,回水孔宜在 射水孔下方交错布置。 5高压射水泵工作压力、流量,宜根据土层性质,通过现 场试验确定。 6纠倾达到设计要求后,工作井及射水孔均应回填,射水 孔可采用生石灰和粉煤灰拌合料回填。

7.2.6钻孔取土纠倾法适用于淤泥、淤泥质土等软弱地基

基上体量较小且纠倾量不大的浅理基础建筑物的纠倾。堆载纠伸 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工程规模、基底附加压力的大小及土质条件,硝 定堆载纠倾施加的荷载量、荷载分布位置和分级加载速率 2应评价地基土的整体稳定,控制加载速率;施工过程中 应进行沉降观测

的浅埋基础建筑物的纠倾。设计施工前,应论证施工对周边建 物及环境的影响,并采取必要的隔水措施。降水施工,应符合下 列规定: 1人工降水的井点布置、井深设计及施工方法,应按抽水 试验或地区经验确定。 2纠倾时,应根据建筑物的纠倾量来确定抽水量大小及刀

位下降深度,并应设置水位观测孔,随时记录所产生的水力坡 降,与沉降实测值比较DB34T 2318-2015 教学录播系统设计规范,调整纠倾水位降深。 3人工降水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对邻近建筑地基造成影响, 且应在邻近建筑附近设置水位观测并和回灌并;降水对邻近建筑 产生的附加沉降超过允许值时,可采取设置地下隔水墙等保护 措施。 4建筑物纠倾接近设计值时,应预留纠倾值的1/10~1/12 作为滞后回倾值,并停止降水,防止建筑物过纠。 7.2.9地基加固纠倾法适用于淤泥、淤泥质土等软弱地基上沉 降尚未稳定、整体刚度较好且倾斜量不大的既有建筑物的纠倾。 应根据结构现况和地区经验确定适用性。地基加固纠倾施工,应 符合下列规定: 1优先选择托换加固地基的方法。 2先对建筑物沉降较大一侧的地基进行加固,使该侧的建 筑物沉降减少;根据监测结果,再对建筑物沉降较小一侧的地基 进行加固,迫使建筑物倾斜纠正,沉降稳定。 3对注浆等可能产生增大地基变形的加固方法,应通过现 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7.2.10浸水纠倾法适用于湿陷性黄土地基上整体刚度较大的建 筑物的纠倾。当缺少当地经验时,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 性。浸水纠倾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建筑结构类型和场地条件,可选用注水孔、坑或槽 等方式注水纠倾。注水孔、注水坑(槽)应布置在建筑物沉降量 较小的一侧。 2浸水纠倾前,应通过现场注水试验,确定渗透半径、浸 水量与渗透速度的关系。当采用注水孔(坑)浸水时,应确定注 水孔(坑)布置、孔径或坑的平面尺寸、孔(坑)深度、孔 (坑)间距及注水量;当采用注水槽浸水时,应确定槽宽、槽深 及分隔段的注水量;工程设计,应明确水量控制和计量系统, 3浸水纠倾前,应设置严密的监测系统及防护措施,应根

据基础类型、地基土层参数、现场试验数据等估算注水后的后期 纠倾值,防止过纠的发生;设置限位桩;对注水流入沉降较大一 侧地基采取防护措施。 4当浸水纠倾的速率过快时,应立即停止注水,并回填生 石灰料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措施;当浸水纠倾速率较慢时,可与其 他纠倾方法联合使用。 7.2.11当纠倾速率较小,或原纠倾方法无法满足纠倾要求时,

石灰料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措施;当浸水纠倾速率较慢时, 兵 他纠倾方法联合使用。 7.2.11当纠倾速率较小,或原纠倾方法无法满足纠倾要求时, 可结合掏土、降水、堆载等方法综合使用进行纠倾。

7.3.1顶升纠倾适用于建筑物的整体沉降及不均匀沉降较大, 以及倾斜建筑物基础为桩基础等不适用采用迫降纠倾的建筑 纠倾。 7.3.2顶升纠倾,可根据建筑物基础类型和纠倾要求,选用整 体顶升纠倾、局部顶升纠倾。顶升纠倾的最大顶升高度不宜超过 800mm;采用局部顶升纠倾,应进行顶升过程结构的内力分析, 对结构产生裂缝等损伤,应采取结构加固措施

8.3顶升纠倾的设计,应符合

7.3.6顶升纠倾的施工,应按下列

2设置千斤顶底座及顶升标尺,确定各点顶升值。 3对每个千斤顶进行检验,安放千斤顶。 4顶升前两天内,应设置完成监测测量系统,对尚存在连 接的墙、柱等结构,以及水、电、暖气和燃气等进行截断处理。 5实施顶升施工。 6顶升到位后,应及时进行结构连接和回填。 7.3.7顶升纠倾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体结构建筑的顶升梁应分段施工,梁分段长度不应大 于1.5m,且不应大于开间墙段的1/3,并应间隔进行施工。主 筋应预留搭接或焊接长度,相邻分段混凝土接头处,应按混凝土 施工缝做法进行处理。当上部体无法满足托换施工要求,可在 各段设置支承芯垫,其间距应视实际情况确定。 2框架结构建筑的顶升梁、牛腿施工,宜按柱间隔进行。 并应设置必要的辅助措施(如支撑等)。当在原柱中钻孔植筋时, 应分批(次)进行,每批(次)钻孔削弱后的柱净截面,应满足 柱承载力计算要求。 3顶升的干斤顶上、下应设置应力扩散的钢垫块,顶升过 程应均匀分布,且应有不少于30%的于斤顶保持与顶升梁、垫 块、基础梁连成一体。 4顶升前,应对顶升点进行承载力试验。试验荷载应为设 计荷载的1.5倍,试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试验合格后, 方可正式顶升。 5顶升时,应设置水准仪和经纬仪观测站。顶升标尺应设 置在每个支承点上,每次顶升量不宜超过10mm。各点顶升量的 偏差,应小于结构的充许变形。 6顶升应设统一的监测系统,并应保证干斤顶按设计要求 同步顶升和稳固。 7干斤顶回程时,相邻千斤顶不得同时进行;回程前,应 先用形垫块进行保护,或采用备用干斤顶支顶进行保护,并保 证于斤顶底座平稳。楔形垫块及干斤顶底座垫块,应采用外包钢

板的混凝土垫块或钢垫块。垫块使用前,应进行强度检验。 8顶升达到设计高度后,应立即在墙体交叉点或主要受力 部位增设垫块支承,并迅速进行结构连接。顶升高度较大时,应 设置安全保护措施。千斤顶应待结构连接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 分批分期拆除。 9结构的连接处应不低于原结构的强度,纠倾施工受到削 弱时DB37T 3023.2-2017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2部分:乙酸 离子色谱法,应进行结构加固补强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