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0185-2018 污水处理管理和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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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1/T 0185-2018 污水处理管理和**规范.pdf

7.1.2.1施工工地基坑排水、泥浆水、运输车辆冲洗水经沉淀达到自然水体标准后方可排入雨水管网, 当污水量较大时,沉淀后的水应循环使用;工地其他生活污水、含油污水需经过各自处理后排入污水管 。 7.1.2.2工地出入口应当设置施工车辆冲洗设施,冲洗废水经管渠收集后至沉淀池处理。 7.1.2.3沉淀池污水停留时间不小于10min,污水流速不大于0.005m/s。 7.1.2.4沉淀池设计可参考《给水排水构筑物设计选用图》(07S906)。

7.1.3.1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及排放标准,设置对应污水预处理厂(站)进行预处理。 7.1.3.2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工业企业应当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数据与环保及 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1.4.1生活污水须经过化粪池处理后方可排入城镇下水道。 1.4.2根据实际**人数、每人每日污水量、污水在池内停留时间及化粪池清掏周期,选定化 需有效容积。化粪池设计可参考《给水排水构筑物设计选用图》(07S906)。

1.5.1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及排放标准,设置对应污水预处理厂(站)进行预处理。 1.5.2医疗废弃物和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废弃物处置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进行安 ,不得排入城镇排水管网。

SZDBZ 150.10-2015 电动汽车无*充电系统 第10部分:充电站7.1.5.3医疗废水污染治理设计可参考《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

7.1.6.1餐饮、食堂、酒店等含油污水需经过隔油池处理方可排入城镇排水

1.6.1餐饮、食堂、酒店等含油污水需经过隔油池处理方可排入城镇排水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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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设置室内冲洗场地,冲洗活动应在室内进行;洗车店内应设置排水沟渠,对洗车废水进 1.7.2应设置隔油沉砂池,将洗车后产生的含油、含沙废水经隔油沉砂处理后达标排放。 1.7.3隔油沉砂池设计可参考《给水排水构筑物设计选用图》(07S906)。

7.2预处理设施运行管理

7.2.2.1隔油池池面应加盖,油脂不得溢出污染环境。 7.2.2.2隔油池清掏周期不宜大于7d。 7.2.2.3剩菜剩饭等固体残渣应设置过滤网进行过滤,不得将固体残渣、隔油池废物、废油排入城镇 排水管网。 7.2.2. 4其他污、废水不得引入隔油池。

7.2.4污水预处理厂(站)

7.2.4.1企业污水预处理厂(站)运行管理可参照CJJ60执行。 7.2.4.2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手册及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 修订。 7.2.4.3应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与维护管理制度,各岗位运行操作和维护人员应经培训后持 证上岗,并应定期考核。

3.1污水管渠应定期清疏,清疏范围应包括污水管渠、检查井、倒虹管;污水管渠无堵塞、 雨污水管渠混接、错接、乱接现象:检查井井内无明显漂浮物、油污:无污水外溢河道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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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清疏频次:行政区划交界部位、建设工地及周边部位、公共管网与里弄小区结合部位、餐饮集 中区域(500m道路范围出现10家以上餐饮)、人流密集旅游区等重点区域污水管渠、临时污水设施(如 截流井、截流短管、污水应急溢流口等)应每月清疏一次;管径600mm(含)以下的管渠应每季度清疏 一次,管径大于600mm的管渠应每年清疏一次。 7.3.3允许积泥深度:污水管渠、检查井内不得留有石块等阻碍排水的杂物,其充允许积泥深度应符合 表1的规定

表 1 允许积泥深度

7.3.4污水应急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量装置,评估对水体污染程度 7.3.5管渠结构性评估检测周期应采用5年一次。流沙易发地区的管渠、管龄10年以上的管渠、施工 质量差的管渠、流速大于3m/s和重要管渠的检测周期宜相应缩短。 7.3.6管渠结构性评估检测应采用管渠闭路电视(CCTV)检测装置、快速潜望镜或声纳设备检测,污 水处理企业应每季度末向排水主管部门上报管渠结构性检测评估报告和原始资料。 7.3.7评估报告包括管渠运行状况(应含设施基本情况、建设年代、管材、管径、抢修次数、标高、 运行状况等)、运行评定(应含污水系统晴天、雨天运行数据、总体运行数据分析、管渠负荷分析等) 病害状况、病害影响程度分析、应采取的近、远期工程改善措施及管理措施(应含泵站水位控制、上游 公建单位限流等管理措施)

7.3.8其他污水管渠维护应符合CJJ68规定

7.4.1泵站水泵、进出水设施、电器、仪表、自控及安全等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管理应符合CJJ68 的规定。 7.4.2污水处理企业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手册及事故应急预案 详定期修订。 7.4.3操作维护人员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考核,

7. 5. 1 处理工艺

严格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选择确定项目处置工艺、排放去向和排放标准。

7.5.2.1实现污水处理装置自动化改造和远程监控,实时掌握各设备运行状态、运行参数和出水感观 等情况。 7.5.2.2污水处理企业应定期对污水处理装置出水进行检测,检测不少于每周一次,并根据水质情况 调整运行工艺

7.5.2.1实现污水处理装置自动化改造和远程监控,实时掌握各设备运行状态、运行参数和出水感观 等情况。 7.5.2.2污水处理企业应定期对污水处理装置出水进行检测,检测不少于每周一次,并根据水质情况 调整运行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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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3应建立定期巡查和保养制度,巡查不少于每周一次,主要检查阀门、水泵、鼓风机、格栅等 设备运行及生物池曝气、积泥等情况, 7.5.2.4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运行管理可参照CJJ60执行。

7. 5. 3集中处理

7.6.1排放口应安装经行业监管部门认可的计量装置,该装置所计量的出水水量作为该厂实际处理水 量及污水处理**费支付依据。 7.6.2不得对流量计进行归零或进行任何调整,如因技术原因须归零时,应有监管部门指定代表到场 监督。 7.6.3出水和中水回用水质、臭气浓度及噪声应满足设计排放标准及环保要求,不能达标的,应采取 相应的工艺改造措施。 7.6.4污泥须运送至政府许可的地点进行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不得随意倾倒,并按照《城镇排水与 污水处理条例》做好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跟踪、记录和上报,并向排水、环保主管部门报告。污泥 泥质应符合CJ247有关规定。

8.1.1排水主管部门应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进行监 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V 8.1.2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监测设备运行正常。

8. 2. 1水质监测

2.1.1排水主管部门应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污水厂进出水水质进行抽检。 2.1.2污水处理企业应每日对主要进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并向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主管部门报 处理水质、水量、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信息,有异常情况的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管理部门 2.1.3污水处理企业应安装在*监测系统,并将监测数据与管理部门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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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企业应定期对污水厂进水预处理区、脱水项目等主要部位及厂界硫化氢、氨气浓度进 检测频率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污水处理厂臭气执行GB18918和GB14554有关规定。

污水处理企业应定期对噪声进行检测 率每年不少于一次。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噪户 于85dB:当噪声超过85dB时,须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厂界噪声应符合GB12348有关规定。

污水处理企业应建立并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安全标准化等相关制度,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规范化和制度化,消除事故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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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事故责任单位概况: b)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和影响范围情况; c)事故简要经过,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d)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损失; e)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理→分派→处置→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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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对用户咨询(查询)、投诉的问题,能够当场回复的应及时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告知反 贵的期限: a)简单问题:应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b)复杂或疑难问题:应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答复处理方案和处理期限;处理期限届满前应将处 理意见予以反馈。 11.2.3对污水满溢及道路塌陷的投诉,要在1个小时内达到现场,核实情况,制定方案并处置,原则 上非结构性问题导致的污水满溢要在1个工作日内处置完成;对管渠结构性问题引起的污水满溢及由污 水管渠渗漏引起的道路塌陷,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做好临排设施,5个工作日内修复完成;对塌陷范围 较大,修复难度大的,修复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11.2.4对井盖破损、缺失、弹跳、沉降等投诉,原则上井盖破损和弹跳8个小时内处置完成,井盖缺 失3个小时内处置完成,井盖沉降提升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12 5 虑对次益型高脂进由注尚密,

a)****的回访率不得低于总办结件的30%;

a)****的回访率不得低于总办结件的30%; b)来信、来访的诉求件回访率不得低于总办结件的50% 11.2.6污水处理企业对所有投诉件应建立详细台账。

12.1.1开展污水管*普查和数据建库,普查标准应符合杭州市城区排水管网及附属设施信息化普查标 推。 12.1.2建立涵盖污水管网、污水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的实时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并实现与政府部门间信 息共享。 12.1.3开展重要节点泵站、管网水质、水量、液位、易燃易爆气体等在*智能感知设备的安装工作

12.2.1依据《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定期公布污水处理量、主要 污染物削减量、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状况等信息 2.2.2每年3月底前向排水、财政部门上报上年度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 2.2.3污水处理设施出现闲置和停运时,污水处理企业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相关要求, 提前向排水、环保部门报告。

建立机构→组织评价→上报结果

城镇污水处理企业应建立**评价体系。

13.2.1城镇污水处理企业应建立**评价

13.2.2应建立企业内部评价机构。 13.2.3应根据GB/T19001制定并执行企业评价制度。

13.3.1应根据附录的要求,组织企业内部评价。 13.3.2评价次数每年不少于1次。 13.3.3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价,

DB31 638-2020 铸钢件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13.4.1评价结果包括评价成绩、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13.4.1评价结果包括评价成绩、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13.4.2评价结果应上报排水、环保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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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评价指标表见表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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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城镇污水处理**评价指标表

表A.1城镇污水处理**评价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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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163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氯化铵DB3301/T018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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