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浙消[2020]166号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2月30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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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浙消[2020]166号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2月30日).pdf

型客车的沿地面道路设置的单排停车位,可不按地面停车场认定,但 应满足以下要求:(附图2.3.8) 1停车位应分组布置,每组的停车数量不超过5辆,组与组之 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停车位的布置不应影响消防救援,每个消防救援口对应的6m 范围内不得布置停车位

2.3.9屋顶停车场的汽车坡道按地上汽车库要求设

2.3.10有围护结构的地面机械车库应按汽车库控制防火间距;无围 护结构的机械式停车装置,高度10m及以下的可按停车场控制防火 间距,高度10m以上的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10m,当相邻建筑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最高停车部位高 15m范围以下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不限。 2.3.11供教学、科研的高层建筑中的实验室日常使用的少量甲、乙 类气体的储藏间,可贴邻建筑设置,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甲、乙类气体的总储存量不应大于0.5m; 2存放可燃气体储罐的储藏间,应设置在建筑的首层靠外墙部 位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耐 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楼板与建筑的其他部分分隔;开门应直通室外。 2.3.12建筑、构筑物和设备设施与明火散发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产 生明火的固定点进行控制。 2.3.13当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 距不应小于两个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连廊、天桥宽度不宜大于6m; 当连廊、天桥为封闭时,应设置防火分隔措施。连廊、天桥之间的距

2.3.10有围护结构的地面机械车库应按汽车库控制防火间距;无围 护结构的机械式停车装置DL/T 5461.7-2013 火力发电厂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深度规定 第7部分烟气脱硫,高度10m及以下的可按停车场控制防火 间距,高度10m以上的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10m,当相邻建筑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最高停车部位高 15m范围以下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不限。 2.3.11供教学、科研的高层建筑中的实验室日常使用的少量甲、乙 类气体的储藏间,可贴邻建筑设置,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2存放可燃气体储罐的储藏间,应设置在建筑的首层靠外墙部 位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耐 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楼板与建筑的其他部分分隔;开门应直通室外 2.3.12建筑、构筑物和设备设施与明火散发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产 生明火的固定点进行控制。

2.3.13当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

距不应小于两个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连廊、天桥宽度不宜大于6m; 当连廊、天桥为封闭时,应设置防火分隔措施。连廊、天桥之间的距 离不应小于6m。

2.3.14多层住宅建筑在建筑外侧加建电梯时,当电梯井道

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隔墙时,电梯井道距离原建筑(散开楼梯间除 外)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3.1.1地下商业与汽车库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若有连通口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散空间、避难走道、防火 隔间或防烟前室连接,

若有连通口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散空间、避难走道、防火 隔间或防烟前室连接。 3.1.2地下汽车库同一层停车区域建筑面积大于50000m时,应分隔 成若于个停车区,停车区之间(主车道处除外)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 口的防火墙分隔,在主车道处可利用防火隔间相连,防火隔间两侧应 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两端可为特级防火卷帘(卷帘之间的间 距不应小于4m)。防火隔间可不设置防排烟设施。 3.1.3下列场所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的水泵房、消防风机房;建筑中游泳池、 消防水池等的水面面积、溜冰场等的冰面面积、滑雪场等的雪面面积 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厕所 盟洗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其合用前室、设置有 甲级防火门的封闭楼梯间;敲开连廊、阳台。 3.1.4金融机构内部使用的地下金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 1000m²,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0倍。金融机构金库可设 个安全出口。 3.1.5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4条规定的设置在高层建筑 及地下室中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防火分区内,可附设餐饮用房(但 不得设置带明火的厨房)。 3.1.6学校建筑中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无观众席的体育馆、风雨 操场,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1000m²;当其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 可增加1.0倍。

3.1.4金融机构内部使用的地下金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 1000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0倍。金融机构金库可设 个安全出口

3.1.5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4条规定的设置在高层建筑 及地下室中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防火分区内,可附设餐饮用房(但 不得设置带明火的厨房)。

3.1.6学校建筑中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无观众席的体育馆、风雨 操场,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1000m;当其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 可增加1.0倍。

3.1.7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5条关于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的地下或平地下商店计算时,应计入与地下室连通的中庭地 上各层中庭回廊建筑面积。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m时,地下或半地

3.2.5当中庭无可燃物时,中庭的上部各层回廊与中庭间的防火卷帘 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可不考虑耐火隔热性)。 3.2.6当中庭内有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的商业、服务使用功能,或回 郎的宽度大于6m时(确有需要设置的自动扶梯、散开楼梯平台的宽 度可不计入),中庭区域按首层和上、下各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 计算后不得大于一个防火分区面积,中庭应设置安全出口并满足安全 疏散要求,不能利用设有防火卷帘(含符合本《指南》第4.1.7条规 定的中庭卷帘)的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门进行疏散。 3.2.7自动扶梯、开楼梯、大堂、门厅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 可参照中庭要求设计防火卷帘。 3.2.8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7条第1款规定,剧场、电

3.2.8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7条第1款规定,剧场、电 影院、礼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当该部位为防火分 区的界限时,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该分隔部位不得用防火卷 帘替代。采用中庭与其他区域分隔时,允许在中庭周围设置防火卷帘。

B.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7.2条第1款规定的场所不包括住 宝建筑中的厨房。

3.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7.2条第1款规定的场所不包括住

3.3.2住宅建筑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

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建筑高度大于54m时,保温材 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3.3.3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当符合《建筑

规范》第5.4.10条第1、2款规定时,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建筑 外墙外保温系统,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外墙 外保温系统应根据住宅建筑的总高度执行。

水透气膜时,可以作为A级材料使用。

3.4.1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规范、本《指南》申明确 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防火墙不能用防火卷帘、防火分 隔水幕等措施替代”以及设于防火间距不限处的防火墙外,其余涉及 防火墙的开口部位,均可按规范要求采用甲级防火门(窗)、防火卷 帘等防火分隔措施。 3.4.2工业建筑中,当防火墙设置在钢框架、钢梁等承重结构上时 钢框架、钢梁及支撑构件应采用不燃烧体包覆,保证其整体耐火极限 应满足防火墙耐火极限要求。

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 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或热辐射温度高于200℃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 热保护措施。

户开口之间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当开口部位采用乙级及以上 的防火门、窗时,开口之间的间距可不限。 3.4.5住宅建筑同一户内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可不 作要求。

3.4.6住宅建筑封闭阳台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

作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 3.4.12电商网店内附设临时仓储功能的,仓储部分与电子商务部分 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 分隔。

4.1安全出口、疏散宽度与疏散距离

4.1.1招待所(旅馆)、公共娱乐等场所不宜设置在集贸币场内。当 必须设置时,招待所(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应与集贸市场采取防火 分隔措施;招待所(旅馆)和集贸市场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公共 娱乐场所和集贸市场的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且在首层均应能独立直 通室外。

4.1.2餐饮场所的营业面积是指餐厅面积,不包括厨房面积;餐厅应 明确餐厨布置,当餐厅未设置固定座位时,应以餐厅面积(含厨房 前厅、点菜、吧台区域)按商店营业厅的人员密度计算确定;当餐厅 设置固定座位或有独立隔间(用固定构件分隔)的包厢时.其疏散人 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

前厅、点菜、吧台区域)按商店营业厅的人员密度计算确定;当餐厅 设置固定座位或有独立隔间(用固定构件分隔)的包厢时,其疏散人 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 4.1.3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 该场所为电影厅时,其疏散人数应为影厅内座位数、工作人员数和候 场人数之和,每层候场人数应按该层各厅平均座位数且不小于该层各 厅总座位数的20%计算。

4.1.3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 该场所为电影厅时,其疏散人数应为影厅内座位数、工作人员数和候 场人数之和,每层候场人数应按该层各厅平均座位数不小于该层各 厅总座位数的20%计算。

积计算,连接厅室的公共走道面积不计入在内。其中桑拿浴室的疏散 人数可按照更衣柜数量的1.1倍计算,当桑拿浴室中设有不经过更衣 室直接进出的使用功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核算人数。 4.1.6健身房、游泳池、溜冰场的疏散人数可按照更衣(鞋)柜数量 的1.1倍计算。 4.1.7除中庭外,当人员需要通过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时,相邻两个防 火分区之间要严格采用防火墙(防火门)分隔,开口部位不能采用防 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4.1.8在地下汽车库防火分区满足2个安全出口的条件下,人员

4.1.9地下室非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不可利用通向相邻人员 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4.1.10地下商业可利用通往避难走道的门作为任一防火分区的安全 出口使用,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地下商业每层疏散总宽度应符合规范要求,通向下沉式广场 等室外开敲空间的门以及疏散楼梯的宽度计入疏散总宽度; 2通向避难走道门的宽度不应计入疏散总宽度;避难走道直通 地面的不大于避难走道净宽度的楼梯、台阶宽度可计入疏散总宽度: 3任一防火分区设有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散空间或疏散楼 梯时,可利用避难走道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通往避难走道的疏散宽 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30%; 4避难走道内任一点至室外、疏散楼梯或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 散空间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5避难走道不能用于人员疏散外的其他用途;其顶板应为耐火 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顶板下不得穿越通风(空调)风管、 排烟管道及无关的电缆桥架等管道和线路; 6避难走道的其余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1.1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空间(以下简称“下沉广场”)的消 防设计,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下 列要求: 1地下室朝向“下沉广场”的外墙与“下沉广场”之间的回廊 进深不超过6m,回廊区域仅作为人员通行使用时,可不计入防火分 区面积; 2“下沉广场”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²,且该敲开 空间的露天开口部位的短边不应小于13m; 3当下沉广场”用于地下或平地下商业20000m之间的分隔 时,分隔后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广场”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 离不应小于13m,同一区域内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广场”的门窗 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3条、第6.1.4条的有

4.1.12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6.4条规定满足安全出口条件 的天桥、连廊,通过该连廊、天桥向相邻建筑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相 邻建筑与连廊相连通的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50%。 4.1.13除甲、乙类厂房及本《指南》第1.3.1条规定的厂房外,当厂 房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内任一点至 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可增加25%。 4.1.14除规范和本《指南》另有规定外,当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时,其疏散直线距离可增加25%,行走距离也可增加25%。 4.1.1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内走道两侧的墙应为耐火极限 不低于1.00h的墙,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门可为普通门。当墙 上设置普通窗(洞)时(教学建筑窗台离地1.5m以上的高侧窗除外), 或疏散走道两侧墙(部分或全部)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从房间 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疏散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 大于45m;但医疗建筑的病房楼、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 的疏散直线距离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7的规定执行 4.1.16当厅室面积小于400m的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 多厅电影院的观众厅等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除 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条第4款规定执行外(其中长 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是指疏散距离不大于10m):也可按《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7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 口的疏散距离要求执行,但厅室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距离应按照《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条第3款规定执行,当场所设置自动喷水 火火系统时,其疏散距离可增加25%。 4.1.17网吧、游艺厅、酒吧、歌舞厅当疏散门均直通室外地面或疏 散楼梯间时,场所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18m,当场所设置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时,其疏散距离可增加25%

置1部疏散楼梯的面积要求中,当建筑首层与其余各层建筑、疏散楼

停车位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设备用房、室内消火栓箱、消防管道井的 正常使用。地下车库内最远疏散直线距离的计算不必考虑车辆对路线 的阻挡,但应考虑实体墙、机械式停车装置等障碍物对路线的阻挡。 4.1.2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8.2条规定的仓库的多个防火分区 可以通过疏散走道通至安全出口,疏散走道两侧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 2.00h的隔墙。

4.1.24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

4.1.24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 燃烧体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 火门。该附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

4.1.25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超过500m的地上和超过200m地下附

属库房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在商场内第二安全出口可利用商 业营业厅疏散;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500m的地上和200m地 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上述 商业营业厅所在防火分区和利用该商业营业厅疏散附属库房的建筑 面积之和不应超过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4.1.27高层建筑(裙房除外)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 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 4.1.28红外线感应自动门、旋转门设于安全出口时,该门附近应另 设便于人员疏散的平开门。

4.1.29地下一层自行车库直通室外的自用坡道口与自行车库之间可 不设防火门,可作为散开楼梯间用于疏散,但应设置挡烟设施,设施 下部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0m。大开间的自行车库室内最远 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时,其疏散距离可增加 25%。

当a≤b≤c时,需满足下列要求之一:(附图4.1.30)

4.2.10商场、展厅可设置剪刀楼梯间,但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得仅设 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使用。 4.2.11地下车库可设置剪刀楼梯间,但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得仅设 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使用。 4.2.12用于解决疏散宽度采用的剪刀楼梯间,当其位于多层、裙房 或符合本《指南》第1.5.3条要求的主体建筑投影范围内的附属部分 时可采用封闭楼梯间,两个梯段之间可不设置防火隔墙。 4.2.13高层建筑内,仅供地下室疏散楼梯使用的首层疏散外门可不 按高层公共建筑首层疏散外门宽度要求设置。 4.2.14住宅的疏散楼梯间首层开向门厅的门及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门 净宽可按本《指南》第4.1.35条第1款的规定控制。 4.2.15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内允许设置普 通电梯的门,地下室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内允 设置人防防爆活门。 4.2.16防烟楼梯间及封闭楼梯间内不得设置管道井、电缆井,当符 合下列条件时,建筑高度33m及以下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内以及住宅 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内(含地下室)可 设置管道井和电缆井:竖井每层封堵;检修门采用乙级防火门;开向 敲开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前室的户门为乙级防火门。 4.2.17当住宅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住宅的电表箱可设置在防烟楼 梯间前室的管道并内或其他形式的楼梯间内,但电表箱外壳应采用不 燃材料。 4.2.18除散开楼梯间和作为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阳台、凹廊外,其他 楼梯间及前室的内墙上均不得开设与疏散无关的门、窗及洞口。当户 门为乙级防火门时,建筑高度33m及以下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含埋 深不超过10m的地下层且不超过地下二层)内可设置电梯及管道井、

4.2.16防烟楼梯间及封闭楼梯间内不得设置管道井、电缆井,当符 合下列条件时,建筑高度33m及以下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内以及住宅 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内(含地下室)可 设置管道井和申缆井:竖井每层封堵:检修门采用乙级防火门:开向 开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前室的户门为乙级防火门。

4.2.17当住宅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住宅的电表箱可设置在防烟楼 梯间前室的管道并内或其他形式的楼梯间内,但电表箱外壳应采用不 燃材料。

楼梯间及前室的内墙上均不得开设与疏散无关的门、窗及洞口。当户 门为乙级防火门时,建筑高度33m及以下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含埋 深不超过10m的地下层且不超过地下二层)内可设置电梯及管道并、 电缆井。

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 多机房等直接开向室外或室外平台的疏散门,可采用普通门。

消防电梯机房等直接开向室外或室外平台的疏散门,可采用普通门。

5.1.1在供水管理部门同意且币政给水管网为环状管网,生产、生活 用水量达到最大且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泵可直接从市 政给水管网吸水。

5.1.2符合当地消防车的供水能力,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建筑当

称《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4.3.1条第2款中住宅建筑 高度为54m。

5.1.4当设消防水池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时,如市政供水压力满足室外 消火栓要求,在入户引入给水管后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其水量可按《消 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6.1.5条的规定计入室外消火栓设 计流量,并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7.2.8条的 规定。

5.1.5《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的表3.3.2、3.5.2禾

条涉及的地下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工程是指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 人防工程、地下工程:非独立建造的地下室,除地下车库、设备用房 以及住宅配套的自行车库、储藏室外,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应按 地下建筑计算,且体积按相应地下部分的体积计算。

5.1.8《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6.1.10条中的

的甲、乙、丙类仓库当建筑内的水消防系统仅有室内消火栓系统时 如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确有困难时,可只设高位消防水箱和水泵 接合器,水箱最低有效水位高于最不利消火栓应不小于7m。水箱高 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稳压泵和气压水罐,稳压泵流量不小于5L/s, 扬程应满足最不利点灭火要求;气压水罐调节容积应保证稳压泵启泵 次数不大于15次/h,并不小于450L。 5.1.10《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4.3.9条中消防水池的

次数不大于15次/h,并不小于450L。 5.1.10《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4.3.9条中消防水池的 报警水位可按设计水位要求高于或低于50~100mm。 5.1.11室外消火栓系统采用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加压供水时,如距 离建筑外缘5~150m范围内设有由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的室外消火 栓,消防水池可不设取水口。

离建筑外缘5~150m范围内设有由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的室外消火 栓,消防水池可不设取水口。

5.2.1消防水池池底标高不应低于消防水泵房的地坪标高(安装轴流 深并泵的泵房除外),并应符合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且流量为1.5 倍设计流量时水泵入口处的负压值不大于0.02MPa。 5.2.2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的压力开关和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 流量开关应同时设置且都作为启泵条件。

5.2.1消防水池池底标高不应低于消防水泵房的地坪标高(1 深并泵的泵房除外),并应符合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且流 倍设计流量时水泵入口处的负压值不大于0.02MPa。

5.2.2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的压力开关和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

5.3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5.3.1建筑高度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当分别设置两个消火栓箱 确有困难时,可在同一个消火栓箱内设置两个栓口,但应分别由两根 消火栓竖管接出。

5.3.2建筑高度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应配置轻便消防水

殊需求的工程可适当放宽,当大于0.70MPa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

5.3.5管径DN65的架空管道可以采用沟槽连接件连接、法

5.3.5管径DN65的架空管道可以采用沟槽连接件连接、法兰连接或 螺纹连接。

螺纹连接。 5.3.6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商店、图书馆、档案馆与其他功能 合建的单、多层公共建筑,当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设置符合《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第1.0.4条规定的防火分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 安全疏散独立设置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分别按不同类别的高度 体积和座位数对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3.5.2,选 取最大值作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其他多种功能合建的单、多层公 共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按总高度、总体积和总座位数,对照《消 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3.5.2,选取最大值作为室内消火 栓设计流量。

5.3.6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商店、图书馆、档案馆与

5.3.7住宅配套的地下室汽车库,室内消火栓布置应保证消火栓箱水

5.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1住宅建筑(群)每个防火分区小于500m的地下室且分隔成供 各住户独立使用的储藏间或自行车库(住宅套内的地下室除外),当 该建筑(群)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系统 按中危险级I级设计。当该建筑(群)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不 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2计算机械停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时应附加车架内

5.4.2计算机械停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时应附加车架内 开启喷头流量,当仅有1层车架内置喷头时,计算开启车架内喷头数 量为8只,当为2层及以上车架内置喷头时,计算开启车架内喷头数 量为14只。

楼、办公楼,当设置空调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000m但空 调风管不穿越防火分区、不穿越楼板,或者设置空调系统的部分建筑 面积之和不超过3000m时,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4湿式报警阀不得设于消防控制室内。在确有困难时,湿式报警 阀可设于管道并内,但应便于操作并应设置排水设施。水力警铃的设 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配置灭火器。

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配置灭火器。 5.4.6净高超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可达高度的中庭(无可燃物的 中庭除外)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宜采用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 系统等。

5.4.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水干管最大压力可按不超过1.60MPa。 5.4.8二类高层宿舍建筑的房间和走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9屋顶排烟风机、加压送风机与其他通风机、空调机合用机房,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困难时,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5.4.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水于管最大压力可按不超过1.60MPa。

5.5.1地下汽车库的建筑灭火器配置可按A类火灾中危险级设计, 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域应按严重危险级设计。地下一层汽车库直通 室外的汽车坡道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坡道出入口可不设置 火卷帘。

5.5.2下列变配电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

1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变配电所: 2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地下室为高层民用建筑服务且有 消防负荷的其他变配电所; 3设置在建筑面积大于10方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内的变配电 所; 4设置在地下室为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服 务且有消防负荷的变配电所。

5.5.3商业建筑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可按《建筑灭火器配

范》GB50140附录D确定。

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 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6.2.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应急点亮控制模式设计应符 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或《民用建 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的相关规定。 6.2.3采用集中电源系统时,同一平面内相邻的防火分区可共用集中 电源,不同防火分区不得共用同一分支回路。 6.2.4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6.2.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应急点亮控制模式设计应符

6.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3.1除规范规定的设置场所外,二类高层建筑中旅馆的客房、宿舍 的房间及其公共活动用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其套内应设置具有声报警功能 的火灾探测器。 6.3.2设置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建筑应在楼梯间内 设置火灾探测器。

6.3.3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当设有防火卷帘时,应选择自 带火灾探测器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并在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火灾探测器 控制防火卷帘动作。

点直接控制相关场所或部位的消防机械排烟、防烟风机或自动排烟窗 并在火灾报警控制器上的手动直接控制按键上(或附近)设置明显标 识。

点直接控制相关场所或部位的消防机械排烟、防烟风机或自动排烟窗 并在火灾报警控制器上的手动直接控制按键上(或附近)设置明显标 识。 6.3.6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广播电视中心、医院、电厂、机场航站 楼等建筑内的特殊场所的用电负荷以及各类建筑内生活水泵的供电 回路,若采取自动切断非消防电源方式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在有人值

6.3.6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广播电视中心、医院、电厂、机场航站 楼等建筑内的特殊场所的用电负荷以及各类建筑内生活水泵的供电 回路,若采取自动切断非消防电源方式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在有人值 班的情况下,可采用手动切断非消防电源方式。

分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则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地下部分可不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如该楼梯间地上部分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消防电梯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则其地下部分相应的前室(或 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不设置防烟设施。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1地下室使用功能仅为汽车库、设备用房或非机动车库(无充电 设施); 2地下防烟楼梯间不与地上部分共用(即地上、地下梯段之间在 首层采用防火隔墙完全分隔,且无连通门); 3地下防烟楼梯间在首层设置了有效面积不小于1.2m的可开启 外窗或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的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7.1.9对于建筑首层由门厅(含火灾危险性低的门厅)、走道形成的 扩大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扩大前室(含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三 合一前室),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 当门厅(含火灾危险性低的门厅)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m²时, 其可开启外窗或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门厅地面面积的3%;当门厅建筑 面积小于100m时,可开启外窗(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m。对于 住宅建筑的首层门厅,当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且受条件限制设 置可开启外窗(开口)确有困难时,开向室外的门可作为自然通风设 施,但开门面积不应小于3m。 走道宜设置可开启外窗等自然通风设施,当走道长度小于30m 时,开向室外的门可作为自然通风设施。 7.1.10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避难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 m时,可设置一个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间 地面面积的3%,且不应小于2.0m²。对于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m的 高层病房楼的避难间,其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1.0m。 对于高层病房楼和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当采用机械加压送 风方式防烟时,其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间的余压值(在门关闭状态下) 不小于25Pa计算,且不应小于30m/m·h。加压送风系统的计算送

漏风,且应复核土建风道阻力以及送风机或排烟风机的风压值,确保 送风或排烟效果。 7.1.16水平设置的加压送风管不宜穿越防火分区,当确需穿越时,穿 越其他防火分区送风管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竖向设置的加压 送风管道,当仅与其他加压送风管或金属材质水管共用管道并时,其 耐火极限可不作要求。 7.1.17对于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住宅建筑剪刀楼梯间,其对应的共用 前室(或“三合一”前室)进行加压送风量计算时,采用的门洞风速 应按《防排烟标准》第3.4.6条及本《指南》第7.1.19条的相关要求 确定,且不应小于1.8m/s。 7.1.18对住宅建筑中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 等)进行送风量设计(计算)时,子母门(户门)可以按单扇门考虑。 7.1.19《防排烟标准》第3.4.6条中门开启时楼梯间、前室(或合用 前室、共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等)的送风量计算,应按最不利的 相邻N,个楼层进行取值计算。所谓最不利楼层是指疏散门最多或疏 散门尺寸最大造成疏散门总断面面积最大的楼层。N,取值除了应符 合《防排烟标准》第3.4.6条的相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当地下室功能除了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外,还有其他 功能(人员或可燃物较多)时,如地下室层数大于或等于3层,则地 下楼梯间的Ni值应按3取值,如层数小于3,则Ni值应按实际楼层 数量取值;当地下室功能仅为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地 下楼梯间的N,值可按不小于1取值。对于加压送风系统服务楼层小 于3层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等),N,值 应按实际楼层数量取值。 当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防烟而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 “三合一”前室等)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时,前室疏散门门洞断面风速 V值计算涉及的Ag、A1值计算应满足以下要求: Ag是指单个计算楼层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三合一” 前室等)疏散门的计算总面积;对于公共建筑、工业建筑,该计算总

面积为该楼层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等)所 有疏蔬散门的面积之和;对于住宅建筑,该计算总面积为该楼层前室(或 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等)尺寸最大一个疏散门的面 积。A1是指该计算楼层相应的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 7.1.20设置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 三合一”前室等),应复核其在闭门状态下的余压值,如超压则应设 置泄压系统(装置)。 封闭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30Pa,门开启时的门洞 断面风速不应小于1.0m/s。 7.1.21加压送风机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当受条件 限制,进风口设于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上部时,进风口的设置应符合 《防排烟标准》第3.3.5条及本《指南》第7.1.12条的相关规定。 对于超高层建筑,其加压送风系统应按规范标准要求结合避难层 分段设置,加压送风机进风口、排烟凤机排烟口应布置在建筑不同朝 向,进风口宜低于相应分段的排烟口。 7.1.22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采用可开启 外窗自然通风时,可升启外窗的室外侧不应设置影响楼梯间或前室 (合用前室)自然通风的广告牌、设备及平台。

7.2.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2条第1款中“人员或可燃物较多 的丙类生产场所”,当该场所建筑面积大于300m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7.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2条第2款规定的丁类生产车间是 指“生产厂房内任一空间(房间)的建筑面积大于5000m的丁类生 产车间”。 7.2.3民用建筑内需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或部位,应按《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第8.5.3条及第8.5.4条的相关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7.2.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4条中规定的“地上建筑内的无窗 房间”,是指地上建筑的内区房间或虽靠外墙但无窗(或设固定窗)

的房间。对于商业服务网点,其首层有外门但无外窗的房间,可不按 无窗房间考虑。

的房间。对于商业服务网点,其直层有外1但允外窗的房间,可不按 无窗房间考虑。 7.2.5无疏散要求、无其他使用功能且周边采取了防火卷帘分隔的敲 开楼梯、自动扶梯区域,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当该区域的周边在首层 (底层)未设置防火卷帘分隔时,应设置挡烟设施(挡烟垂壁),挡 烟垂壁的高度(储烟仓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首层(底 层)空间净空高度的20%。 7.2.6水泵房、空调通风机房、变配电室、燃油(燃气)锅炉(机组) 的机房、制冷机房及机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的柴油发电机房等 无人员经常停留的机电用房(有人员值班的且面积大于等于50m的 控制室除外),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7.2.7建筑内的地下电梯厅、地下门厅(不含作为前室或合用前室使 用的厅室)等属于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当其建筑面积大于50m时 应设置排烟设施。 7.2.8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防护区),不应 设置火灾时的排烟设施,但应按规定设置灭火后的通风设施,机械通 风的风量按换气次数5~8次/小时确定,排风口应直接通至室外。 7.2.9冷库的冷间(含冷藏间、冻结间等)可按《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的相关要求设置排烟设施。 7.2.10同一建筑空间宜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当其相邻的两个防烟 分区采用不同的排烟方式时,两个防烟分区之间的挡烟设施必须分隔 到位,即采用建筑墙体等围护结构进行分隔,或挡烟垂壁应能降至两 个防烟分区中较低的设计储烟仓底部及以下,且应按《防排烟标准》 第4.5节的规定考虑补风措施。 7.2.11对于矩形、L形形状的房间(防烟分区),其任一边长度不应 大于《防排烟标准》第4.2.4条中规定的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 度;对于多边形和圆形房间(防烟分区),能覆盖(包含)该房间(防 烟分区)且覆盖面积最小的矩形,该矩形的任一边长度不应大于防烟 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

距离不应大于30m。 对于仅有一面外墙可设置排烟窗(口)的厂房、仓库,当采用自 然排烟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 离不宜大于其建筑空间净高的2.8倍,且不应大于30m。 7.2.16除《防排烟标准》第4.3.6条规定的场所外,建筑面积大于2000 m的体育比赛厅(含观众厅)等厅室,其自然排烟窗也应分区、分组 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 选用自动排烟窗时,其整窗(由窗体、执行机构、控制系统、管 路(线)等组成)的完全开启时间、开启角度、启动方式等性能应满 足《防排烟标准》要求,并宜考虑防失效保护等技术措施。 7.2.17对于建筑内沿垂直方向布置的排烟系统,各楼层接至该系统 垂直主风管的排烟支管只能承担一个防火分区的排烟。 7.2.18《防排烟标准》第4.4.2条中,公共建筑(或工业建筑)排烟 系统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此处的每段高度是指排烟系统每段的服 务楼层高度。排烟风机宜设置于系统最高服务楼层,或贴邻系统最高 服务楼层布置,排烟风机房宜结合设备层合理布置;当受条件限制排 烟风机的设置位置(如屋面)远离系统最高服务楼层时,应复核风道 阻力和排烟风机的风压值,确保排烟效果。 7.2.19建筑内的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受条件限制设置专 用机房确有困难的部分排烟风机也可设置于室外,但其周围至少6m 范围内不应布置可燃物,且必须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防雨、防晒)、 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应有制作大样图及安装图),防护罩 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当受条件限制消防排烟风机确需与其他通风机、空调机等合用机 房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要求外,还应符合《防排烟标准》 第4.4.5条中合用机房的相关规定。 当风机设置于机房内时,风机控制柜应放置在机房内,当风机设 置于室外时,风机控制柜应设置在附近公共部位,并应采取防碰撞 防误操作等防护措施。

工业建筑(或采用钢结构体系,且受条件限制无法在屋面设置风 机房的公共建筑)中,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室外耐候性能(耐腐 蚀、抗强风、抗暴雨等性能)的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可直接设置于室 外,但其周围至少6m范围内不应布置可燃物,且确保风机在火灾发 生时不受烟火影响,能够正常连续运行。 7.2.20除加压送风管道外,通风(空调)风管、排烟管道不应穿越 建筑内楼梯间、前室(含建筑首层由走道和门厅等形成的扩大封闭楼 梯间、防烟楼梯间扩大前室)、避难区及避难走道等防烟部位。当受 条件限制必须穿越时,通风(空调)风管、排烟管道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对于避难区(间) 等场所,当采用楼板进行防火分隔确有困难时,穿越避难区(间)的 风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风管,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1.00h的防火风管,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吊顶进行 防火分隔。 7.2.21金属(如镀锌钢板)风管可通过将防火隔热材料采用机械固 定、柔性包覆(裹)等方式固定在其表面,以满足《防排烟标准》对 风管耐火极限的要求;也可直接选用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复合成品风 管,或采用由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复合板材制作的复合风管。 7.2.22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并内,不应与加压 送风管道或补风管道共用管道井。 7.2.23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应分别设置排 烟防火阀(280℃);当同一防火分区内不同防烟分区均独立设置排烟 系统时,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管穿越另一防烟分区的穿越处可不设置 排烟防火阀(280℃)。 排烟风管和排烟口的设计风速是指满足其计算排烟量要求的风 速,排烟风管和排烟口的尺寸可按其计算风量确定。 7.2.24对于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4m的汽车库(或设备用房)、净高 小干或等干3m的其他房间以及净高与宽度均小于或等于6m的走道

7.2.24对于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4m的汽车库(或设备用房)、净高 小于或等于3m的其他房间以及净高与宽度均小于或等于6m的走道, 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防排烟标准》

第4.4.12条第7款规定的排烟口最大风速(10m/s)计算确定。 7.2.25对于地下或地上无窗房间,当单个房间建筑面积均小于50m 且多个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m时,房间内可不设置排烟口, 可通过相连的走道排烟。当该走道采用机排烟时,其计算排烟量不 应小于20000m/h;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应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 有效面积不小于2.0㎡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端(侧)自然排烟 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 7.2.26一个防烟分区内多个机械排烟口边缘之间的最小距离Smin应 满足以下要求:

Smn = 0.9V./2 (m)

7.2.27对于地上建筑,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0m²,或房间 建筑面积小于500m²但大于300m²且空间净高大于6m时,不论其采 用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方式,均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设置了排烟口 且房间门为防火门的其他地上无窗房间,也应设置补风设施,可直接 补风,或通过相连的走道间接补风,当采用走道间接补风时走道应设 有直接补风设施。 对于地下建筑,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m²时,房间应设置 直接补风设施;当房间建筑面积小于200m且设置了排烟口时,房间 也应设置补风设施,可直接补风,或通过相连的走道间接补风,当采 用走道间接补风时走道应设有直接补风设施。 自然排烟系统应采用自然通风方式补风,自然补风口的有效面积 宜通过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所在防烟分区总自然排烟有效面积的 1/2。 7.2.28对于地下汽车库的补风系统,其补风量不应小于系统(防烟 分区)排烟量的50%,且不应大于该系统(防烟分区)排烟量(宜小 于或等于系统排烟量的80~90%)。 7.2.29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房间,当房间建筑面积 小于或等于100m²时,其计算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h;当房间建筑

7.2.28对于地下汽车库的补风系统GB/T 24675.1-2009 保护性耕作机械 浅松机,其补风量不应小于系统(防烟 分区)排烟量的50%,且不应大于该系统(防烟分区)排烟量(宜小 于或等于系统排烟量的80~90%)。

面积大于100m时,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m²h计算,且不应小 于 15000m/h。

于 15000m/h。 7.2.30对于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中的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不 含中庭),其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防排烟标准》第4.6.6条~ 第4.6.13条的相关规定计算确定,其中非阶梯式(水平)地面场所的 排烟量,也可按《防排烟标准》中表4.6.3确定。 当采用计算确定时,机械排烟量应根据设计清晰高度,按《防排 烟标准》的相关要求计算确定;对于非阶梯式(水平)地面的场所, 其设计清晰高度的取值应在最小清晰高度的基础上增加不小于1.0m; 对于阶梯式地面或类似的场所,其设计清晰高度应满足该场所最高标 高地面的最小清晰高度要求(应按最高标高地面处的空间净高计算确 定)。当采取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可根据 上述计算排烟量,按《防排烟标准》第4.6.15条的规定计算确定,且 不应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的2%。 7.2.31除相关专业规范有特殊规定外,工业建筑中的走道排烟设计 可参照《防排烟标准》第4.6.3条中公共建筑走道的有关规定及本《指 南》的有关要求执行。 7.2.32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当走道或回廊周围的房间均设置了 满足《防排烟标准》要求的排烟设施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 按60m²/m²h计算,且不小于13000m/h,或在走道或回廊两端(侧) 设置总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或回廊地面面积的2%的自然排烟窗(口) 且两端(侧)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或回廊长度 的2/3。 7.2.33《防排烟标准》第4.6.4条中所请“相同净高”,是指一个排 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均大于6m,或均小于 或等于6m;所谓“不同净高”,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 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其中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大于6m,部分防

个非机动车库建筑面积大于500m或被分隔成多个隔间且其总建筑 面积大于200m时,应设置排烟设施。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其防 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h.m计算确定;当采用自然排烟方 式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应按不小于地面面积的2%计算 确定。 对于设有充电设施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的非机动车库,当 其单个建筑面积大于5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时,应设置排烟 设施;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其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不小于 90m/h.m²计算确定,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 效面积应按不小于地面面积的3%确定。 对于建筑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住宅建筑内的非机动车库,其防 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长度不应大于36m。 7.2.39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歌舞娱乐放映游 艺场所,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其排烟设计除了应符合《防排烟标 准》的相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50㎡时应设置排烟口,房间面积小于 50m时宜设置排烟口;内走道均应设置排烟口,且其排烟系统宜独 立设置; 2当任一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50m时,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应按 《防排烟标准》第4.6.3条、第4.6.4条的相关要求通过计算确定(其 中第4.6.3条第1款有关排烟量的计算可按本《指南》第7.2.29条执 行);当房间面积均小于50㎡时,房间内可不设置排烟口,但内走 道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应符合本《指南》第7.2.25条的规定; 3内走道和设有排烟口的房间应设置补风口,补风口的布置应有 利于排烟和人员疏散;当采用机械补风时,该场所(含内走道和房间 等)不应与其他区域共用补风系统。

7.2.40设置在一、二、三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排烟设计 应满足以下要求:

7.2.40设置在一、二、三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

1当房间为无窗(或设固定窗)房间且单个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 50m(或多个无窗房间总面积大于或等于200m)时应设置排烟设 施;当房间为有窗房间且单个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100m时应设置排 烟设施; 2当该场所采用机械排烟系统时,其排烟系统的防烟分区、排烟 量、补风等设计应参照本《指南》第7.2.39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7.2.41对于新建地下汽车库内配建充电设施的防火单元,其排烟系 统应独立设置,不应与汽车库其它非充电设施区域共用;当独立设置 确有困难时,同一防火分区内相邻布置的两个防火单元可共用一个排 烟系统,系统排烟量可按一个防火单元确定,但排烟量应在《汽车库、 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20% 防火单元的补风系统宜独立设置,当独立设置确有困难时,也可 利用同一防火分区内的相邻防火单元或其它防烟分区进行补风。

7.3.1加压送风系统的常闭加压送风口应具备现场手动开启、消防控 制室手动开启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联动)开启功能;当系统中 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后,应能通过报警系统的控制模块自动(联 动)启动(或通过其他方式启动)加压送风机。 7.3.2机械排烟系统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备现场手动升启, 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联动)开启功能;当 系统中任一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后,应能通过报警系统的控 制模块自动(联动)启动(或通过其他方式启动)相应的排烟风机和 补风机。仅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需具备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 补风机的功能。 7.3.3《防排烟标准》第5.2.4条中,担负房间与相邻走道防烟分区的 机械排烟系统DB22T 2359-2015 林业地理信息数据库及系统建设管理技术规范,当火灵烟气蔓延至该走道时,应能通过火灵自动报警 系统联动打开该走道的常闭排烟阀(口)进行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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