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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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 50166-2007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0.6 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4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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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66-2007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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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pdf

1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 2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个弯曲时; 3管子长度每超过10m,有2个弯曲时; 4管子长度每超过8m,有3个弯曲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2.9金属管子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3.2.10明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 不应小于6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2.10明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日 立术用单独的卡具市装或支撑物直定。市装线槽取官路的市杆直具件 不应小于6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A汁一本

3.2.11线槽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

3.2.11线槽敷设时DB11T 1097-2014 矮丛苔草栽培技术规程,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2.12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13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 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2.13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 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3.2.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用500V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该绝缘 电阻值不应小于20MQ。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兆欧表测量。 3.2.15同一工程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电源 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3控制器类设备的安装

3.3.1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控制器类设备(以下 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 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0.1~0.2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3.2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3.2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3.3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 3 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4 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5导线应绑扎成束; 6导线穿管、线槽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验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3.4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控制 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3.5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4.1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2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3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最近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0.5m; 4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安装探测器时,宜居中安装。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 不应超过10m;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安装 可距的一半; 5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确需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0。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当探测区域的高度不大于20m时,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1.0m;当探测区域的 高度大于20m时,光束轴线距探测区域的地(楼)面高度不宜超过20m; 2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 3相邻两组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 0.5m; 4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光路上应无遮挡物或干扰源; 5发射器和接收器应安装牢固,并不应产生位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检方注一品品一家检杰

3.4.3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桥架、变压器等设备上安装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 带输送装置上敷设时,宜敷设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3.4.4敷设在顶棚下方的线型差温火灾探测器,至顶棚距离宜为0.1m,相邻探测器之间水平距离不宜 大于5m;探测器至墙壁距离宜为11.5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尽量、观察检查。

3.4.5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4.5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位置应根据探测气体密度确定。若其密度小于空气密度,探测器应位于可能出现泄漏点的 上方或探测气体的最高可能聚集点上方;若其密度大于或等于空气密度,探测器应位于可能出现泄漏点 的下方; 2在探测器周围应适当留出更换和标定的空间; 3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应按防爆要求施工; 1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在安装时,应使发射器和接收器的窗口避免日光直射,且在发射器与接收器之 间不应有遮挡物,两组探测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4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米样管应固定牢固。 2采样管(含支管)的长度和采样孔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3非高灵敏度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不宜安装在天棚高度大于16m的场所。 4高灵敏度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在设为高灵敏度时可安装在天棚高度大于16m的场所,并保证至少 有2个采样孔低于16m。 5安装在大空间时,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应符合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7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安装宜 与保护目标之间不应有遮挡物; 3安装在室外时应有防尘、防雨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4.9探测器底座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10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3.4.11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朝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4.12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调试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

3.5.1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 宜为1.3~1.5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5.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5.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6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安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6.2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6.3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箱体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布置,并应有明显的永久 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6.4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消防电气控 制装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安装时,还应符合3.3.1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7.1同一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集中安装在金属箱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7.2模块(或金属箱)应独立支撑或固定,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等措施。

3.7.2模块(或金属箱)应独立支撑或固定,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7.3模块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7.4隐蔽安装时在安装处应有明显的部位显示和检修孔。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8.2火灾光警报装置应安装在安全出口附近明显处,距地面1.8m以上。光警报器与消防应急疏散指 示标志不宜在同一面墙上,安装在同一面墙上时,距离应大于1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8.3扬声器和火灾声警报装置宜在报警区域内均匀安装。

3.10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安装

3.10.1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电池应安装在通风良好地方,当安装在密封环境中时应有通风装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0.2酸性电池不得安装在带有碱性介质的场所,碱性电池不得安装在带酸性介质的场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0.3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不应安装在靠近带有可燃气体的管道、仓库、操作间等场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0.4单相供电额定功率大于30kW、三相供电额定功率大于120kW的消防设备应安装独立的消防应急 电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1.1交流供电和36V以上直流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 接地干线(PE)相连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1.2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按规定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仪表测量。

3.11.2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按规定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仪表测量

4.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4.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本规范第3.1.1~3.1.4条所列文件及调试必需的其它文件。 4.1.3调试单位在调试前应编制调试程序,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4.1.4调试负责人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4.3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

4.3.1调试前应切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并将任一个总线回路的火灾探测器以及该 总线回路上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部件连接后,方可接通电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试前应动断大火报誉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 并将任一个总线回路的火灾探测器以及该 上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部件连接后,方可接通电源

控制器应满足标准要求: 1 检查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使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短路时发出火 灾报警信号除外);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 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应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 报警功能; 检查消音和复位功能: 4 使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5 检查屏蔽功能: 6 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使任一总线回路上不少于10只的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检查控制器的负载功能: 8 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第7款检查; 9 检查控制器特有的其他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3.3依次将其他回路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重复4.3.2中2、6、7项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4.1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汽 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4.2对于不可恢复的火灾探测器应采取模拟报警方法逐个检查其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发出火灾报 警信号。当有备品时,可抽样检查其报警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5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

4.5.1在不可恢复的探测器上模拟火警和故障, 探测器应能分别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5.2可恢复的探测器可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办法使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在终端盒上 模拟故障,探测器应能分别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6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调试

4.6.1调整探测器的光路调节装直, 测能正带量优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6.2用减光率为0.9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不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6.3用产品生产企业设定减光率(1.0~10.0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6.4用减光率为11.5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故障信号或火灾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调i

4.7.1在采样管最末端(最不利处)采样孔加入试验烟,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120s内发出火灾报 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7.2根据产品说明书,改变探测器的采样管路气流,使探测器处于故障状态,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 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调试

4.8.1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和模拟火灾的方法在探测器监视区域内最不利处检查探测器的报警功能,探 测器应能正确响应。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9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调试

4.9.1对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施加适当的推力使报警按钮动作,报警按钮应发出火灾报警信 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2对不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采用模拟动作的方法使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当

用启动零件时,可抽样进行动作试验),报警按钮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0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

4.10.1将消防联动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任一回路的输入/输出模块及该回路模块控制的受控设 备相连接,切断所有受控现场设备的控制连线,接通电源。 1.10.2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有关规定检查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内各类用电 设备的各项控制、接收反馈信号(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信号)和显示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0.3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分别处于自动工作和手动工作状态,检查其状态显示,并按现行国家标准《消 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有关规定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应满足相应要求: 1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各模块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能在100s秒内发出故障信 号。 3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在100s内发出故障 信号。 4检查消音、复位功能。 5检查屏蔽功能。 6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7使至少50个输入/输出模块同时处于动作状态(模块总数少于50个时,使所有模块动作),检查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最大负载功能。 8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第7款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0.4接通所有启动后可以恢复的受控现场设

的有关规定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 1按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使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火 灾报警信号情况、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受控设备的动作情况、受控现场设备动作情况、 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2检查手动插入优先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手动状态,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

的有关规定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依次手动启动相应的受控设备,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联动信号情 况、模块动作情况、受控设备的动作情况、受控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 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0.7对于直接用火灾探测器作为触发器件的自动灭火控制系统除符合本节有关规定外,尚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规定进行功能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定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依次手动启动相应的受控设备,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联动信号情 动作情况、受控设备的动作情况、受控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 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对于直接用火灾探测器作为触发器件的自动灭火控制系统除符合本节有关规定外,尚应按现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规定进行功能检查。 :全数检查。

4.11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调试

1.11.1将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显示盘通用技 术条件》GB17429的有关要求检查其下列功能并记录,控制器应满足标准要求: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能否在3s内正确接收和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 消音、复位功能。 操作级别。 对于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应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和故障 报警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2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

4.12.1切断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将任一回路与控制器相连接后,接通电源。 4.12.2控制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16808的有关要求进 行下列功能试验,并应满足标准要求。 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3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内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记 录报警时间;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消音和复位功能。 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6高限报警或低、高两段报警功能。 了报警设定值的显示功能。 8控制器最大负载功能,使至少4只可燃气体探测器同时处于报警状态(探测器总数少于4只时,使 斤有探测器均处于报警状态)。 9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本条第8款的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12.3依次将其他回路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相连接重复本规范第4.12.2条的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13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

4.13.2对探测器施加达到响应浓度值的可燃气体标准样气,探测器应在30s内响应。撤去可燃气体, 探测器应在60s内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13.3对于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将发射器发出的光全部遮挡,探测器相应的 控制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15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调试

4.15.1以手动方式在消防控制室对所有产播分区进行选区产播,对所有 急广播应以最大功率输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5.2对扩音机和备用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应急广播的语音应清晰。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5.3对接入联动系统的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系统,使其处于自动工作状态,然后按设计的逻辑关系, 检查应急广播的工作情况,系统应按设计的逻辑广播。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5.4使任意一个扬声器断路,其他扬声器的工作状态不应受影响。 检查数量:每一回路抽查一个。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6系统备用电源调试

4.16.1检查系统中各种控制装置使用的备用电源容量,电源容量应与设计容量相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6.2使各备用电源放电终止,再充电48h后断开设备主电源,备用电源至少应保证设备工作8h,且 立满足相应的标准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7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调试

4.17.1切断应急电源应急输出时直接后动设备的连线,接通应急电源的主电源。 4.17.2按下述要求检查应急电源的控制功能和转换功能,并观察其输入电压、输出电压、输出电流、 主电工作状态、应急工作状态、电池组及各单节电池电压的显示情况,做好记录,显示情况应与产品使 用说明书规定相符,并满足要求, 1手动启动应急电源输出,应急电源的主电和备用电源应不能同时输出,且应在5s内完成应急转换: 2手动停止应急电源的输出,应急电源应恢复到启动前的工作状态; 3断开应急电源的主电源,应急电源应能发出声提示信号,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接通主电源,应急 电源应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4给具有联动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输入联动启动信号,应急电源应在5s内转入到应急工作状态, 且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不能同时输出;输入联动停止信号,应急电源应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5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处于自动控制状态,然后手动插入操作,应急电源应有手动插 入优先功能,且应有自动控制状态和手动控制状态指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7.3断开应急电源的负载,按下述要求检查应急电源的保护功能,并做好记录。 便任一输出回路保护动作,其他回路输出电压应正常: 2使配接三相交流负载输出的应急电源的三相负载回路中的任一相停止输出,应急电源应能自动停正 该回路的其他两相输出,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使配接单相交流负载的交流三相输出应急电源输出的任一相停止输出,其他两相应能正常工作,并 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7.4将应急电源接上等效于满负载的模拟负载,使其处于应急工作状态,应急工作时间应大于设计 应急工作时间的1.5倍,且不小于产品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17.5使应急电源充电回路与电池之间、电池与电池之间连线断线,应急电源应在100s内发出声、光 故障信号,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8消防控制中心图型显示装置调试

4.18.1将消防控制中心图型显示装置与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接通电源, 1.18.2操作显示装置使其显示完整系统区域覆盖模拟图和各层平面图,图中应明确指示出报警区域、 主要部位和各消防设备的名称和物理位置,显示界面应为中文界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8.3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分别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信号,显示装置应在39 内接收,准确显示相应信号的物理位置,并能优先显示火灾报警信号相对应的界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8.4使具有多个报警平面图的显示装置处于多报警平面显示状态,各报警平面应能自动和手动查询! 并应有总数显示,且应能手动插入使其立即显示首火警相应的报警平面图。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8.5使显示装置显示故障或联动平面,输入火灾报警信号,显示装置应能立即转入火灾报警平面的 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9气体灭火控制器调试

.19.1切断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接通电源。 1.19.2给气体灭火控制器输入设定的启动控制信号,控制器应有启动输出,并发出声、光启动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9.3输入启动设备启动的模拟反馈信号,控制器应在10s内接收并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9.4检查控制器的延时功能,延时时间应在0~30s内可调。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9.5使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状态,再手动插入操作,手动插入操作应优先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9.6按设计控制逻辑操作控制器,检查是否满足设计的逻辑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9.7检查控制器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的启动、反馈信号是否正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0防火卷帘控制器调试

.20.1防火卷帘控制器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火灾探测器、卷门机连接并通电,防火卷帘控制器应处 于正常监视状态。 1.20.2手动操作防火卷帘控制器的按钮,防火卷帘控制器应能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防火卷帘启、闭 和停止的反馈信号。 验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0.3用于疏散通道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应具有两步关闭的功能,并应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反馈信号。 防火卷帘控制器接收到首次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能控制防火卷帘自动关闭到中位处停止;接收到二次报 警信号后,应能控制防火卷帘继续关闭至全闭状态。 验查数量:全数检查。 验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1.20.4用于分隔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在接收到防火分区内任一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能控制防火 卷帘到全关闭状态,并应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验验方法:观察检查。

4.21其他受控部件调试

4.21.1对系统内其他受控部件的调试应按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在无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宜 按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调试方法分别进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性能调试

4.22.1将所有经调试合格的各项设备、系统按设计连接组成完整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检查系统的各项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2.2火家自动报警系统在连续运 按本规范附录C规定填写调试记录表

13系统内的其它消防控制装置

3火灾探测器(含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可燃气体 报警)和故障信号检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验); 2)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进行抽验,但抽验总数应不少 于20只; 3)被检查的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 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4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 功能: 1)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2)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验。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条件下,抽 验下列控制功能: 1)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肩、停泵1~3次 2)水流指示器、信号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30%~50%的比例进行抽验; 3)压力开关、电动阀、电磁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检验。 6气体、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应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 20%~30%的比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 2)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 等)试验1~3次。 7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5槿以下的应全部检验,超过5樟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的比例,但 不小于5,抽验联动控制功能。 8防烟排烟风机应全部检验,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的阀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 抽验联动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报警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现场手动启动联动防烟排烟风机1~3次; 2)报警联动停、消防控制室远程停通风空调送风13次; 3)报警联动开启、消防控制室开启、现场手动开启防排烟阀门13次。 9消防电梯应进行1~2次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功能检验,非消防电梯应进行12次联动返回首层功 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10火灾应急广播设备,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1)对所有广播分区进行选区广播,对共用扬声器进行强行切换; 2)对扩音机和备用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 3)拾杰应急广操的逻辑工作和联动功能

3火灾探测器(含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可燃气体 报警)和故障信号检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验); 2)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进行抽验,但抽验总数应不少 于20只; 3)被检查的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 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 功能: 1)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2)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验。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条件下,抽 验下列控制功能: 1)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2)水流指示器、信号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30%~50%的比例进行抽验; 3)压力开关、电动阀、电磁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检验。 6气体、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应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 20%~30%的比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 2)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 等)试验1~3次。 7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5槿以下的应全部检验,超过5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的比例,但 不小于5,抽验联动控制功能。 8防烟排烟风机应全部检验,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的阀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 抽验联动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报警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现场手动启动联动防烟排烟风机13次; 2)报警联动停、消防控制室远程停通风空调送风1~3次; 3)报警联动开启、消防控制室开启、现场手动开启防排烟阀门1~3次。 9消防电梯应进行1~2次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功能检验,非消防电梯应进行12次联动返回首层功 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10火灾应急广播设备,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1)对所有广播分区进行选区广播,对共用扬声器进行强行切换; 2)对扩音机和备用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 3)检查应急广播的逻辑工作和联动功能

5.1.7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内的设备及配件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无国家相关证明和检验报告的,系统内的任一控制器和 火灾探测器无法发出报警信号,无法实现要求的联动功能的,定为A类不合格。 2验收前提供资料不符合本规范第5.2.1条要求的定为B类不合格。 3除1、2款规定的A、B类不合格外,其余不合格项均为C类不合格。 4系统验收合格评定为:A=0,B≤2,且B+C≤检查项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2.1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5.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同时确定安装设备的位置 型号、数量,抽样时应选择有代表性、作用不同、位置不同的设备,

5.3.1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和本规范3.2节要求对系 统的布线进行检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5.3.2按本规范第5.2.1条要求验收技术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3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3.3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规格、型号、容量、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3节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火灾

报警控制器》GB4717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5.3.4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3.4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的功能验收应按按本规范第4.4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5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5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6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按本规范第4.6节的要求进行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7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采样孔加入试验烟,空气吸气式火灾探测器在120s内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验方法:秒表测量,观察检查。 依据说明书使采样管气路处于故障时,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在100s内应发出故障信 检验方法:秒表测量,观察检查。 5.3.8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要求: 检验万法:尺量、观察检查。 2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万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在探测区域最不利处模拟火灾,探测器应能正确响应。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9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

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5节票 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施加适当推力或模拟动作时,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10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和第3.6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规范第4.10.1~4.10.6条逐项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4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状态时,其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 检验方法:按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使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 火灾报警信号情况、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动作情况、现场设备动作 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 情况检查手动插入优先功能 5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手动状态时,其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 检验方法: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手动状态,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 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依次启动相应的受控设备,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 况、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动作情况、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 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5.3.11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和第3.6节的要求; 检验万法:尺量、观祭检查。 2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万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控制、显示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有关要求 检验方法: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 5.3.12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功能验收应按第4.11节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3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滑防备垃芯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7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9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9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20气体灭火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气体灭火控制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20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21防火卷帘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防火卷帘控制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20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22系统性能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 辑关系要求。 检验方法: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进行检 查。 5.3.23消火栓的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设计的 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5.3.2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5.3.25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动作(包括关 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1~3次。 5.3.26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的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 范》GB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 5.3.27防烟排烟风机、防火阀和防排烟系统阀门的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设计规范》GB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报警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现场手动启动防烟排烟风机1~3次;报警联动停、 消防控制室直接停通风空调送风1~3次;报警联动开启、消防控制室开启、现场手动开启防排烟阀门 1~3次。 5.3.28消防电梯的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设计的 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消防电梯应进行1~2次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功能检验,非消防电梯应进行1~2次联动返回 首层功能检验 5.3.28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时,应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 求的应加倍检验

6.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6.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 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 3 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4 系统操作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5 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6.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包括本规范第6.1.2条规定的技术档案,并应有电子备份 档案。

5对其他有关的消防控制装置进行功能试验

6.2.5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至少全部清洗一遍;通过采样管采样的吸气 代感烟火灾探测器根据使用环境的不同,需要对采样管道进行定期吹洗,最长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一年; 深测器的清洗应由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根据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探测器清洗后应做响应阅值及其他 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探测器严禁重新安装使用,并应将该不合格品返回产品

生产企业集中处理,严禁将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随意丢弃。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气敏元件超过生产企业规 定的寿命年限后应及时更换,气敏元件的更换应由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根据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 6.2. 6不同类型的探测器应有10%但不少于50只的备品。

YCZ 527-2015 烟草品种 农业试验技术规程附录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可按表A划分。 表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

2质量责任制3主要专业工种人员操作上岗证书4施工图审查情况5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审批6施工技术标准7工程质量检验制度8现场材料、设备管理9其他项目结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签章)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签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附录C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C.0.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按表C填写,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C.0.2设备、材料进场按照C.0.2填写。表C.0.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工程名称施工单位

施工执行规范名称及编号监理单位子分部工程名称设备、材料进场项目《规范》章节条款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监理单位检查(验收)记录检查文件及标识2. 2. 1核对产品与检验报告2.2.2、2.2.3检查产品外观2.2. 4检查产品规格、型号2. 2. 5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章)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结论年月日年月日注:施工过程若用到其它表格,则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C.0.3安装按照表C.0.3填写。表C.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工程名称施工单位施工执行规范名称及编号监理单位子分部工程名称安装项目《规范》章节条款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监理单位检查(验收)记录电缆电线3. 2. 13. 2.23.2.3

3. 2. 43.2.53.2. 63. 2.73.2. 83. 2. 93. 2.103. 2. 113. 2. 123.2. 133. 2. 143.2.153. 3. 13. 3.2控制器类设备3. 3. 33. 3. 43.3. 53. 4. 13. 4. 23. 4. 33. 4. 43. 4. 5火灾探测器3. 4. 63.4.73. 4. 83. 4. 93. 4.10结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章)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注:施工过程若用到其它表格FZ/T 99017-2013 纺织机械电气控制系统绝缘电阻试验规范,则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续表C.0.3工程名称施工单位施工执行规范名称及编号监理单位子分部工程名称厂安装项目《规范》章节条款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监理单位检查(验收)记录3. 4. 11火灾探测器3.4.123. 5.1手动火灾报警按钮3.5.23.5.3

检查系统线路自检功能及操作级别与探测器连线断路、短路,控制器故障信号发出时间故障状态下的再次报警功能火灾报警时间的记录控制器的二次报警功能消音和复位功能火灾报警控制器与备用电源连线断路、短路,控制器故障信号发出时间屏蔽和隔离功能负载功能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控制器特有的其他功能连接其他回路时的功能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检查数量器报警数量检查数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报警数量故障功能结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章)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注:施工过程若用到其它表格,则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续表C.0.4工程名称施工单位施工执行规范名称及编号监理单位子分部工程名称调试施工单位检查监理单位检查项目调试内容评定记录(验收)记录减光率0.9dB的光路遮挡条件,检查数量和未响应数量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1.0~10dB的光路遮挡条件,检查数量和响应数量11.5dB的光路遮挡条件,检查数量和响应数量吸气式火灾探测器报警时间

故障发出时间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报警功能型火灾探测器故障功能检查数量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数量自检功能及操作级别与模块连线断路、短路故障信号发出时间与备用电源连线断路、短路故障信号发出时间消音和复位功能消防联动控制器屏蔽和隔离功能负载功能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自动联动、联动逻辑及手动插入优先功能手动启动功能自动灭火控制系统功能续表C.0.4工程名称施工单位施工执行规范名称及编号监理单位子分部工程名称调试施工单位检查监理单位检查项目调试内容评定记录(验收)记录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接收火灾报警信号的时间消音和复位功能操作级别火灾报警时间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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