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01/T 59-2020 排污许可证核发办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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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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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01/T 59-2020 排污许可证核发办理规范.pdf

DB2301/T592020

a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 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 *、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执行的排放标准; b) 自行监测*案; c 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e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 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 排放去向等材料;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 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王西正金器曲口鑫能然带

4.9.2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该事项无纸质要件。 申请人应在申报平台提交如下材料: a)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 b) 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d) 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QSY 1310-2011 水体污染事故风险预防与控制措施运行管理要求4.9.3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

该事项无纸质要件。 申请人应在申报平台提交如下材料: a)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 b) 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C) 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d) 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定时限:自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诺时限:1个工作日(即办件)

4.12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a)享有知情权,审批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收取材 料的清单进行公开; b) 有权了解审批机关审批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 C 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办理进程查*、投诉的权利; 在审批机关未作出行政许可前,申请人有权撤回审批申请; e 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寻求法律救济

4. 12. 2 义务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a 应按照审批机关已公开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流程以及需要收取材料的清单要求 提交申请材料; b) 应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C)应积极配合审批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评审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4. 13.1**途径

4. 13. 2**回复

4.13.2.1回复**

4. 13. 2. 2回复机构

4. 13.2.3回复时限

午可证件为《排污许可证》 得的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DB2301/T592020

审批机关通过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进行分 类处理: a) 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受理; b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直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的,如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3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行政许 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经补正后达到要求的,予 以受理;补正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 d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 请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5.3.3由第三*审核单位提出审核意见。

审核通过的,经主管局长签批,打印发放排污许可证。审核未通过的,向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发排 污许可证文书。

5. 6. 1.1窗口送达

5. 6. 1. 2邮寄送达

据申请人或被许可人意愿,采取邮寄送达**进

审批机关作出准予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按照5.6.1的**,将《排污许可证》送达被 许可人;审批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送达 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 7 事中事后监管

5.7.1被许可人须接受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 行处理。 5.7.2被许可人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中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注:排污许可证热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热行报告

6. 1. 2 投诉渠道

6. 1. 2. 1审批机关

哈尔滨市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

GA 621-2013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哈尔滨市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

6. 1. 2. 2监察机关

6.1.2.3上级主管部门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76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 道1号

6.2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对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或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

对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不服的, 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QX/T 491-2019 地基电离层闪烁观测规范DB 2301/T 592020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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