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1235-2020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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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 1235-2020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pdf

DB31/T 12352020

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6.1.5高层民用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 堆放杂物。

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6.1.5高层民用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并不应 堆放杂物。 6.1.6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或遮挡;消火栓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6.1.7 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应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6.1.8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6.1.9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3m范围内不得放置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6.1.10 )不应将架空层、避难层(间)、设备层(间)等作为其他功能使用。 6.1.11高层住宅建筑内不应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

GB/T 30103.1-2013 冷库热工性能试验方法 第1部分温度和湿度检测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6.2.1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6.2.2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6.2.3高层民用建筑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6.2.4高层公共建筑应至少每半个月、高层住宅建筑应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6.2.5防火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情况,消防设施 器材完好情况,防火门关闭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等情况。 6.2.6防火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出口和疏散设施情况,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 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用气和危险品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运行情况,人员 教育培训情况,重点部位管理情况,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等情况。 6.2.7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逐级报告,涉及重 大问题要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经理人)、责任人,并采取防范和整改措施,

6.3.1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整改程序和所需经费来源、保障 昔施。 6.3.2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6.3.3消防安全管理人(经理人)应组织对上报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对隐患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6.3.4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保障消防安全的相应措施。 6.3.5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惠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 患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 6.3.6重大火灾隐惠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6.3.7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 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6.3.1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整改程序和所需经费来源、保障

6.4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5.4.1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安全疏散设施的检 查内容、要求。 5.4.2安全疏散设施包括疏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指示标志、疏散应急照明、防烟面具、缓降 器等辅助安全疏散设施。 5.4.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畅通,营业期间禁止锁闭安全出口,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 通道上安装固定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畅通,营业期间禁止锁闭安全出口,禁止在安全出口、 通道上安装固定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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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疏散楼梯间的门应保持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C 疏散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不应遮挡; d)在各楼层疏散楼梯入口处等明显位置张贴安全疏散指示图,注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疏散 门、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e)悬挂及张贴的宣传标语、装饰物等物件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妨碍人员安全疏散。 6.4.4超市、电影院、KTV、体育场馆、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处设置门禁系统时, 应保证火灾时能向疏散方向直接开启,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

6.5.1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 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保、建档等制度,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6.5.2按照GB25201和GA503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和检查测试,并存档备查。 6.5.3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因故 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h的,应报 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并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6.5.4应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做好维护保养。 6.5.5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巡查部位和内容。 6.5.6设置建筑消防设施的场所,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 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 6.5.7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 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6.5.8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消防水池、气压水罐或高位消防水箱 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 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 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6.5.9不具备自主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应聘请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 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送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当事人在 订立相关委托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 范维护和检查的责任

警,同时后动单位内部火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单位供质人 6.6.7消防控制室的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6.7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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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应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6.8.1高层公共建筑有关单位、高层住宅建筑小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 应建立消防车通道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车通道检查内容和要求, 6.8.2消防车通道应实行标志和标线标识管理,参见附录A(图A.1~图A.3)。 5.8.3在消防车通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无缘石的道路应在路面上施划禁 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cm,线宽15cm。 6.8.4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20m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 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 6.8.5在单位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 边框线宽20cm,内部网格线宽10cm,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 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同时在消防车通道两侧设置醒目的警示牌,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 通道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壳任等内容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畅通,营业期间禁止锁闭安全出口,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 通道上安装固定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b 消防车通道上不应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不应 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C 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 d)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保证火灾时能立即打开,不影响消防车通行,并应在

及时制止和劝阻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消防违法行为;对拒不整改的,应采取拍照摄像 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所在地消防数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6.9消防标志标识管理

6.9.1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 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闭式防火门等应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 6.9.2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卷帘下方应在地面标识出禁止占用的区域范围。 6.9.3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上应张贴使用方法的标识。 6.9.4防火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 6.9.5消防设施配电柜电源开关、消防设备用房内管道阀门等应标识开、关状态。 6.9.6配电室内消防设备配电柜、配电箱应有区别于其他配电装置的明显标识;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 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等限位措施。 6.9.7消防设施应使用永久性标牌,实行标识化管理,符合GB13495要求

6.10用火、动火安全管

5.10.1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 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6.10.2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 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 5.10.3禁止在商场营业期间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在商场停止营业后进行, 6.10.4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6.10.5高层公共建筑内应确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明显标识。 6.10.6高层公共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应及时对厨房灶具和排油烟罩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 青理一次,其中油烟较多的中餐操作间的排油烟管道应每2个月至少清理一次,清理应做好记录 6.10.7高层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和与其联动的燃料自动切断 装置;散开式食品加工区不应使用明火,确须进行加热操作的,可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6.10.8高层旅馆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禁止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及客房所在位置示 意图。

6.11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6.11.1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6.11.2 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6.11.3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6.11.4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进行。 6.11.5 不应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 6.11.6 不应在变配电箱等用电设备周围堆放易燃可燃等杂物。 6.11.7 靠近可燃物的电器设备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6.11.8 定期检查、检测电气设备、线路,严禁超负荷运行。 6.11.9 电气线路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6.11.10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店、餐饮、公共娱乐等场所营业结束后应切断非必要用电电源

6.12用气防火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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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1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6.12.2应采用管道供气方式,并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 6.12.3不应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6.12.4不应在高层民用建筑(含地下部分)及其裙房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6.1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

6.13.1应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5.13.1应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6.13.2不应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 6.13.3高层医院、科研、教学等特殊场所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应符合相关规定。 6.13.4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高层民用建筑周围应设置禁放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3.1应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13.2不应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申、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 13.3高层医院、科研、教学等特殊场所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应符合相关规定。 13.4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高层民用建筑周围应设置禁放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5.14外墙外保温系统管理

6.14.1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醒目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 示性标识,标示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 6.14.2使用难燃外墙保温材料且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 民用建筑,不应在外墙违规动火用电 6.14.3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及时修复。 6.14.4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应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

6.15消防物联网建设和管理

15.1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的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 施物联网系统,将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至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 15.2消防物联网系统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测试,确保完好有效

6.16消防宣传与培训

5.16.1应结合高层民用建筑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制度。 5.16.2应制定年度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计划,明确宣传和教育培训的内容、形式、频次、人员 等,并定期组织实施。 5.16.3高层公共建筑应在首层醒目位置提示公众注意火灾危险、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灭火器材 立置,在每层醒目位置张贴安全疏散指示图,疏散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人员所 主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16.4高层住宅建筑小区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或电子宣传屏,在高层住宅建筑单元入 1处提示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以及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等消防安全常识。 5.16.5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经理人)应至少每年接受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 包括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整体状况,单位人员组织体系、灭火和应急疏散指挥体系,单位消防安 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16.6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员工在人职或转岗前应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在职期间应至少每年接受 一次消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知识,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 呈,相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以及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技 能等。 档

6.16.8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上岗前应取得中级(四级)及以上的《消防设施操作员证》。 6.16.9电、气焊工、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

6.17.1应根据人员集中度、火灾危险性大小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火火利

6.17.2 火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单位的基本情况、重点部位及火灾危险性; 明确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任务的负责人; 火警处置程序; d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e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和保障措施; g) 灭火和应急救援准备。 6.17.3应根据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演练,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公共建 筑应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演练。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应作为消防演练的重点,与 周边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宜组织协同演练。 6.17.4消防演练前,应制定演练方案,事先公告演练的时间、内容等,并通知建筑内的人员积极参与; 演练时,应在建筑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并采取必要的管控与安全措施, 避免引起慌乱;演练结束后,应将消防设施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并进行总结讲评。消防演练中应落实 对于模拟火源及烟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6.17.5消防演练方案宜报告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接受相应的业务指导。建筑高度大于100m或建 筑面积大于100000m的高层公共建筑,应适时与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联合开展消防演练。演练内容 以初起火灾扑救、人员自救互救、各方协同作战为主,由参演单位共同确定。 6.17.6消防演练过程中应拍照、摄像,妥善保存演练相关文字、图片、影像等资料。演练结束后应及时 总结,并对火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19.1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

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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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2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b) 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 消防档案的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d) 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6.19.3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建筑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b)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法律文件; c) 特殊消防设计或针对性技术措施的相关文件; d) 建筑内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相关资料; e 各级消防安全组织及消防安全责任人; f 相关消防安全责任书和租赁合同;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i) 微型消防站人员及其装备配备情况; ) 消防安全管理人(经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 员基本情况; k) 消防产品、防火材料合格证明材料; 1)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19.4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消防组织架构和消防安全例会记录或决定; b) 建设主管部门或消防救援机构填发的各种消防法律文书: C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维修保养的记录以及委托检测利 维修保养的合同; d) 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e)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8)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h) 火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 i) 举办大型活动期间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记录; 火灾情况记录; k)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7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7.1.1高层公共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按楼层、功能区域确定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发生时组织、 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7.1.2应在显要位置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经理人),承诺本建筑不存在突出 风险或已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张贴“两公开一承诺”。 7.1.3应每年向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1次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建筑的基本信息、单位消防安全基 本情况、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消防教育培训、灭火和疏散演练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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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a 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主要有厨房间、锅炉房、空调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等; b)人员、数据和财产集中的部位。主要有餐厅、展厅、会议室、报告厅、信息机房、档案室等; 发生火灾后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主要有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风机房、 变配电室、避难层(间)、楼梯电间及其前室、避难走道等。 7.2.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落实特殊防范和重点管控措施,标明“消防安全重点 部位”和“防火责任人”。 7.2.3锅炉房内设置的储油间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燃气锅炉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器,并与 辆炉房燃烧器上的燃气速断阀、供气管道的紧急切断阀和通风换气装置联动控制。 7.2.4配电室内消防设备配电柜、配电箱应有区别于其他配电装置的明显标识,配电室工作人员应能 正确区分消防配电和其他民用配电线路,确保火灾情况下消防供电线路正常供电。 7.2.5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制冷机房的防火分隔应保持完整,其内部设置的防爆型灯具、事故排风 装置等应保持完好有效。 7.2.6柴油发电机应定期维护保养,每月至少启动试验一次。 7.2.7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充电场所应优先独立设置在室外,与其他建筑、安全出口保持足够的安全 矩离。确需设置在室内时,应满足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要求,并应加强巡查或采取安排专人 值守、加装自动断电、视频监控等措施

7.3.1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研究消防经费投人、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设施设备购置、消防演练计 划等问题。 7.3.2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经理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宜 少于一次,重要事宜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7.4区域消防安全管理

7.4.1建筑高度超过50m或建筑面积超过50000m的高层公共建筑宜分局部楼层(不宜超过10层 或分功能区域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并确定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员。 7.4.2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员是负责局部楼层或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 职责

7.4.1建筑高度超过50m或建筑面积超过50000m的高层公共建筑宜分局部楼层(不宜超过10层)

信息服务平 a) 实施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b) 实施防火巡查,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c) 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d) 协助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e) 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f) 一

1应自行或者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建筑高度大 m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²的高层公共建筑应聘请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 评估,并自评估完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2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

7.5.3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火灾隐患以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7.6.1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应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安全许可。

6.1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应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安全许可。 6.2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其 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6.3主办单位应针对性的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江 全管理人员,确保活动现场消防安全

8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8.1.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针对高层住 宅建筑的群众性消防工作。 8.1.3对未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高层住宅建筑,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业主和使用人成立自主管理机构对消防安全实施管理。 8.1.4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b)协同业主委员会监督下消防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 组织制定“居民防火公药”,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d) 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瘫痪病人及未成年人等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 帮扶; e 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等开展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8.1.5业主委员会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b 监督第三方专业服务单位实施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接受其指导; d)审核、列支、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e 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8.1.6每栋高层住宅建筑应每个门栋明确1名消防安全楼长,由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单位或者 自主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或者基层网格化管理人员担任,并在显著位置公 8.1.7 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楼长、楼组长应开展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a)熟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数量和位置;熟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位置以及维护保养情 况;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组织人员疏散、防火巡查检查和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的方法; b) 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确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 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醒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d)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瘫痪病人及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和帮扶; 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和第三方专业服务单位或者自主管理机构开展消 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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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鼓励在共用部位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自动喷水 系统以及应急广播、手动报警、声光警报等消防设施。 8.2.2鼓励居民在高层住宅户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配备灭火器、灭火毯等灭火器材和简易 面具、逃生绳、手电筒等 8.2.3共用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依法由物业服务费用支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 的费用,纳人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 8.2.4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共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由业主按 照相关规定筹集并按照药定承担;相关规定和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其所有的产权建筑面积占建筑 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8.2.5共用消防设施属人为损坏的,费用应由责任人承担。 8.2.6共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 相关规定执行,

a)高层住宅建筑出租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应超过2人(有法定赠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 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应低于5m; b)单户居住使用人数达到10人及以上的,每个房间及公共部位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 并落实专人夜间巡查; c: 按照每一承租户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灭火器规格宜为2kg以上的水基型或ABC 型干粉灭火器; d)居住出租房屋应安装断路器(熔断器)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使用合格的电气 产品,不应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e)电气线路的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线、电缆应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绝缘 阻燃PVC电工套管保护; f)外窗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3.3.2出租人应提示承租人安全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3.3.3承租人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安全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配合出租人进行安全检查和 维护。 3.3.4出租人、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及时消除

8.4.1高层住宅疏散走道、楼电梯间及其前室、安全出口处不应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 充电。 8.4.2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 独立设置,并与高层住宅建筑保持安全距离。必须设置在高层住宅建筑内的,应与建筑其他部分进行防 火分隔。 8.4.3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充电设施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应加 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消防预警处置系统。 8.4.4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视频监控系统,充电设施应具备充满自动 断电功能

8.5.1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共用部位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防火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 大节假日期间应加强防火检查。 8.5.2第三方专业服务单位或者自主管理机构每日对共用部位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巡查,每月至少开展 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3.5.3消防安全楼长、楼组长对所属责任区每周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督 促业主、使用人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及时告知第三方专业服务单位或者自主管理机构。 8.5.4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业主、使用人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居民防火公约等妨害公 共消防安全行为的,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告知第三方专业服务单位或者自主管理机构加强消防安全管 理;对情节严重的,及时通报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并可视情在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8.5.5第三方专业服务单位或者自主管理机构发现业主、使用人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居民防火公约 等妨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督促整改;对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整改的,及时向社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视情在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3.5.6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第三方专业服务单位或者自主管理机构应将群租, 居改非等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纳入防火检查重点

QB/T 1684-2015 化妆品检验规则8.6宣传教育和疏散演练

3.6.1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发动居民积极参加消防演练,并可依托微型消防站队员对居 民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3.6.2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主管理机构对居民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以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灭火及应急 疏散为重点的消防演练;对本单位新人员工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8.6.3消防安全楼长、楼组长结合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开展防火常识宣传,提醒消防安全注意 事项。 3.6.4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主管理机构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在高层住 宅小区醒目位置设置消防警示牌、消防公益广告、消防橱窗等消防知识宣传设施,并应结合火灾特点和 形势,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宣传内容。 3.6.5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主管理机构应制定管理区域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每月应至少开展一次灭 火和救生技能训练。 8.6.6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主管理机构应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瘫痪病人及未成年人等被监护人员进 行防火教育,落实必要的防火安全保护措施,

8.7火情处置和协助调查

8.7.1火灾发生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主管理机构应迅速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人员疏散 扑救初起火灾 3.7.2火灾调查结束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主管理机构、业主委员会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加强和改 进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DB31/T1235—2020附录A(资料性附录)消防车通道警示标线标志示例图消防车通道警示标线标志示例图见图A.1~图A.3。图A.1消防车通道路侧禁停标线及路面警示标志示例图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禁止占用停禁止占用图A.2消防车通道出入口禁停标线及路面警示标志示例图图A3消防车通道禁止占用警示牌示例图准信息服务平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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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居民防火公约 **小区居民防火公约

DB22T 2572-2016 交通运输物流信息互联交换规范**小区 ****年*月*日

DB31/T1235—2020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2] 上海市消防条例.2010年1月13日.[3]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17年9月1日,[4]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12年3月1日[5] 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2014年11月1日.[6]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7年10月29日.[7] 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11月14日,[8] 应急管理部消防局.消防救援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车通道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2019年12月12日.[9]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0年3月1日,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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