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第七篇 结构鉴定和加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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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第七篇 结构鉴定和加固.pdf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一1999

4.4.2当体结构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自的等级,然后取其 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 4.4.3当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评定时,应分别评定两个检查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 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性等级。 4.4.5当砌体结构的承重构件出现下列受力裂缝时,应视为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裂缝,井应根 据其严重程度评为C.级或d.级: 1衍架、主梁支座下的墙、柱的端部或中部、出现沿块材断裂(贯通)的竖向裂缝。 2空旷房屋承重外墙的变截面处,出现水平裂缝或斜向裂缝。 3砌体过梁的跨中或支座出现裂缝;或虽未出现肉眼可见的裂缝,但发现其跨度范围内 有集中荷载。 注:块材指砖或砌块。 4筒拱、双曲筒拱、扁壳等的拱面、壳面,出现沿拱顶母线或对角线的裂缝。 5拱、壳支座附近或支承的墙体上出现沿块材断裂的斜裂缝。 6 其他明显的受压。受弯或受剪裂缝

4.4.6当砌体结构、构件出现下列非受力裂缝时,应视为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裂缝GB/T 31052.4-2017 起重机械 检查与维护规程 第4部分:臂架起重机,并应根据 其实际严重程度评为人级或人级: 1纵横墙连接处出现通长的竖向裂缝。 2墙身裂缝严重,且最大裂缝宽度已大于5mm。 3柱已出现宽度大于1.5mm的裂缝,或有断裂、错位迹象。 4其他显著影响结构整体性的裂缝。 注:非受力裂缝系指由温度、收缩、变形或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引起的裂缝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一1999

4.5.2当木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 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 4.5.3当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评定时,应分别评定两个检查项目的等级,并取其中较 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性等级。 4.5.5当木结构构件具有下列斜率(p)的斜纹理或斜裂缝时,应根据其严重程度定为Cu 级

对受拉构件及拉弯构件 p >10% 对受弯构件及偏压构件 p > 15% 对受压构件 p >20% 1.6古建筑木结构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165一92

只整体性的检查及评定

本构架整体性的检查及评定 表 4.1

注:表中 H,为木构架总高,H 为柱高。

4.1.18古建筑未构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其可靠性鉴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判为Ⅲ类或IV 类建筑: 一、主要承重构件,如大梁、檐柱、金柱等有破坏迹象,并将引起其他构件的连锁破坏。 二、大梁与承重柱的连接节点的传力已处于危险状态。 三、多处出现严重的残损点,且分布有规律,或集中出现。 四、在虫害严重地区,发现木构架多处有新的至孔,或未见至孔,但发现有蛀虫成群活 动

4.1.19在承重体系可靠性鉴定中,出现下列情况,应判为IV类建筑:

多根木构架出现严重的残损点,其组合可能导致建筑物,或其中某区段的塌 建筑物已朝某一方向倾斜,且观测记录表明,其发展速度正在加快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一1999

6.2.10当在深厚淤泥、淤泥质土、饱和粘性土、饱和粉细砂或其他软弱地层中开挖深基坑 时,应对毗邻的已有建筑物(含道路、管线)采取防护措施,并设测点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已 有建筑物进行监测。若遇到下列可能影响建筑物安全的情况之一时,应立即报警。若情况比 交严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已有建筑物采取应急措施: 1基坑支护结构或其后面士体的最大水平位移已大于基坑开挖深度的1/20α1/300)

或其水平位移速率已连续三日大于3mm/d(2mm/d) 2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中有个别构件出现应力骤增、压屈、断裂、松弛 或拔出的迹象。 3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差异沉降)已大于现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 规范规定的允许沉降差,或建筑物的倾斜速率已连续三日大于0.0001H/d(H为建筑物承重结 构高度 注:2若毗邻的已有建筑物为人群密集场所或文物、历史、纪念性建筑,或地处交通要 道,或有重要管线,或有地下设施需要严加保护时,宜按括号内的限值采用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

2.1抗震鉴定设防依据

1.0.3现有建筑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使用要求分为四类,其抗震验算和构造鉴

有建筑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使用要求分为四类,其抗震验算和构造鉴定应符合下列要

甲类建筑,抗震验算和构造均应按专门规定采用; 乙类建筑,抗震验算,可按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抗震构造,除9度外可按提高 度的要求采用; 丙类建筑,抗震验算和构造均应按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6度时可不做抗震鉴定。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3.0.1现有建巩的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谷及要求 3.0.1.1搜集建筑的勘探报告、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和工程验收文件等原始资料;当资料 不全时,宜进行必要的补充实测。 3.0.1.2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 震缺陷。 3.0.1.3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 级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

3.0.1.4对现有建筑整体抗震性能做出评价,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提 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

4.1.28、9度时,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晚高算孤立山丘、非看石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 缘等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 4.1.3在河岸或海边的乙类建筑,当液化层面向河心或海边倾斜时,应判明液化后土体滑动 与开裂的危险。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一95

5.2.1现有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2房屋的平,立面和墙体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则性的要求: (1)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规则均匀,立面高度变化不超过一层,同一楼层的楼 板标高相差不大于500mm; (2)楼层的质心和计算刚心基本重合或接近。 5.2.2承重墙体的砖、砌块和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5.2.2.2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6度时或7度时三层及以下的砖砌体不应低于M0.4。

5.2.3.1纵横墙交接处应有可靠连接

5.2.3.2楼、屋盖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2)木屋架不应为无下弦的人字屋架,隔开间应有一道竖向支撑或有木望板和木龙骨 顶棚;当不符合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5.2.3.3圈梁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

(1)现浇和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可无圈梁:

(1)现浇和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士楼、屋盖可无圈梁:

星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应分

6度时,同非抗震要求

5.2.4.2非结构构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当不符合时位于出入口或临街处应加固或采 取相应措施: (2)元拉结女儿墙和门脸等装饰物当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低于MO.5且厚度为240mm 时,其突出屋面的高度,对整体性不良或非刚性结构的房屋不应大于0.5m; (3)出屋面小烟图在出人口或临街处应有防倒塌措施; (4)引钢筋混凝土挑檐、雨罩等悬挑构件应有足够的稳定性。 5.2.4.3悬挑楼层、通长阳台,或房屋尽端有局部悬挑阳台、楼梯间、过街楼的支撑墙体

级鉴定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方法、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和 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 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和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按房屋的纵 横两个方向分别计算。当最弱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最弱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或最弱墙 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大于(或)等于1.0时,可评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小于1.0时, 应对房屋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一95

6.1.5当砌体结构与框架结构相连或依托于框架结构时,应加大砌体结构所承担的地震作 用,再进行抗震鉴定;对框架结构的鉴定,应计人两种不同性质的结构相连导致的不利影响。 砖女儿墙、门脸等非结构构件和突出屋面的小房间,应符合规定。 6.2.1现有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1框架结构,8、9度时不应为铰接节点。当不符合时应加固。 6.2.2梁、柱、墙实际达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8、9度时不应低于C18。 6.2.66度和7度I、Ⅱ类场地时,框架应符合非抗震设计要求,其中,梁纵向钢筋在柱内 的锚固长度,I级钢不宜小于纵向钢筋直径的25倍,Ⅱ级钢不宜小于纵向钢筋直径的30倍 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13时,锚固长度应相应增加纵向钢筋直径的5倍;7度Ⅲ、IV类场地和8. 9度,梁、柱、墙的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6.2.3.2梁、柱的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柱的上、下端,柱净高各1/6的范围内,7度Ⅲ、IV类场地和8度时,箍筋直径 不应小于6,间距不应大于200mm;9度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间距不应大于150mm; (2)在梁的两端,梁高各一倍范围内的箍筋间距,8度时不应大于200mm,9度时不应大 于150mm; (3)净高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的柱,包括因嵌砌粘土砖填充墙形成的短柱,沿柱全 高范围内的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箍筋问距,8度时不应大于150mm,9度时不应大于100mm。 6.2.4框架结构利用山墙承重时,山墙应有钢筋混凝土壁柱与框架梁可靠连接当不符合时 8、9度应加固。

框架结构与承重砌体结构相连时,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取连接处的平面结构 有明显扭转时,尚应取考虑扭转影响的边祸结构。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7.2.1现有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判

7.2.1.1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7.2.1的规定,超过时应采

2.5内框架和底层框架房屋

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7.2.1的规定,超过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震横墙的最大间距(m) 表 7.2.1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在纵横两个方向均应有砖或钢筋混凝土抗震 空制每个方向第二层与底层侧移刚度的比值

云低来、低云性来专房 墙,且应控制每个方向第二层与底层侧移刚度的比值。 7.2.2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和多层内框架砖房的砖抗震墙,厚度不应小于 240mm,砖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6、7度时不 立低于M2.5,8、9度时不应低于M5。

盖;6、7度时装配式楼盖应有圈梁。当不符合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7.2.3.2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圈梁,应符合本标准第5.2.3.3款的规定;采用装配式混凝二 楼、屋盖时,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顶层应有圈梁; (2)6度时和7度不超过三层时,隔层应有圈梁; (3)7度超过三层和8、9度时,各层均应有圈梁。

7.2.3.3内框架砖房大梁在外墙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0mm,且应与垫块

9.2.1.4承重山墙厚度不宜小于240mm,开洞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应超过山墙截面总面积的 50%。 9.2.1.57度时Ⅲ、IV类场地和8、9度时,纵向边柱列应有与柱等高且整体砌筑的砖墙 9.2.1.78、9度时附属房屋与大厅相连,二者之间应有圈梁连接。 9.2.28、9度时,墙柱(砖垛)的竖向配筋分别不应少于4Φ10、412。 9.2.3房屋现有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9.2.3.3屋架或大梁,8、9度时尚应通过螺栓或焊接等与垫块连接; 支承屋架(梁)的砖柱(墙垛)顶部应有混凝土垫块。 9.2.3.4独立砖柱应在两个方向均有可靠连接;8度且房屋高度大于8m或9度且房屋高 度大于6m时,在外墙转角及抗震内墙与外墙交接处,沿墙高每隔10皮砖应有2Φ6拉结钢筋。 9.2.3.78、9度时,支承舞台口大梁的墙体应有保证稳定的措施。 9.2.4房屋易损部位及其连接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9.2.4.28、9度时,舞台口横墙顶部卧梁应与构造柱,圈梁。屋盖等构件有可靠连接。 9.2.4.3悬吊重物应有锚固和可靠的防护措施。 9.3.1下列单层空旷房屋的砖柱(墙垛)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1)7度I、Ⅱ类场地,单跨或等高多跨且高度超过7m的元筋砖墙垛、高度超过5m的 等截面无筋独立砖柱和混合排架房屋中高度超过5m的无筋砖柱; (2)7度、IV类场地的无筋砖柱(墙垛); (3)8度时每侧纵筋少于3Φ10的砖柱(墙垛);

(1)7度I、Ⅱ类场地,单跨或等高多跨且高度超过7m的元筋砖墙垛、高度超过5m的 等截面无筋独立砖柱和混合排架房屋中高度超过5m的无筋砖柱; (2)7度Ⅱ、IV类场地的无筋砖柱(墙垛); (3)8度时每侧纵筋少于3Φ10的砖柱(墙垛); (4)9度时每侧纵筋少于312的砖柱(墙垛)和重屋盖房屋的配筋砖柱

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

2.1古建筑木结构的抗震鉴定应遵守下列

、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的建筑,均应进行抗震构造鉴定。 二、凡属表4.2.1规定范围的建筑,尚应对其主要承重结构进行截面抗震验算。

一、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的建筑,均应进行抗震构造鉴定。 二、凡属表4.2.1规定范围的建筑,尚应对其主要承重结构进行截面抗震验算

设计基本规定古建筑需作截面抗震验算的范围表4.2.1烈度6度7 度建筑场8度9度地类近震远震近震远震别建筑类别Ⅱ、IV类所有一般古建筑场地场地结构特殊古建筑Ⅱ、IV类IV类场地所有场地300年以上古建筑场地IV类Ⅱ、IV类500年以上古建筑Ⅱ、Ⅱ、IV类场地所有场地场地场地三、对于下列情况,当有可能计算承重柱的最大侧偏位移时,尚宜进行抗震变形验算:18度ⅡⅢ、IV类场地及9度时,基本自振周期T,≥1s的单层建筑。28度及9度时,500年以上的建筑,或高度大于15m的多层建筑。四、对抗震设防烈度为10度地区的古建筑,其抗震鉴定应组织有关专家专门研究,并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4.2.2古建筑木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抗震构造鉴定,应遵守下列规定:、对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和7度的建筑,应按规定进行鉴定。凡有残损点的构件和连接,其可靠性应被判为不符合抗震构造要求。二、对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的建筑,除应按本条第一款鉴定外,尚应按表4.2.2的要求进行鉴定。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的建筑抗震构造鉴定要求表4.2.2项检查检查内容鉴定合格标准次对象柱脚底面与柱础间实际抵承面积与木柱柱脚与柱础抵承状况p≥3/4柱脚处柱的原截面积之比p。1柱与柱础之间错位置与柱径(或柱柱础错位p。≤1/10截面)沿错位方向的尺寸之比p。挠度当h/ >1/14时2梁坚向挠度最大值w,或wt≤ ²/2500h当h/≤1/14时w'≤w1+h/50第17页

注:表中B为墙厚,若墙厚上下不等,按平均值采用。

建筑木结构抗震能力的验算应遵守下列规定

Fek = 0.72α 1 Geq

式中α1一一相应于结构基本自振周期Ti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 Geg一结构等效总重力荷载。对坡顶房屋取1.15Ge以对平顶房屋取1.0Ge对多层房屋 取0.85G=,G=为房屋总重力荷载代表值。 对单层坡顶房屋,FEk作用于大梁中心位置。 三、木构架承载力的抗震调整系数yE可取0.8。 四、计算木构架的水平抗力,应考虑梁柱节点连接的有限刚度。 五、在抗震变形验算中,未构架的位移角限值[0]可取1/30,对800年以上或其他特另 重要的古建筑,其位移角限值专门研究确定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一98

3.0.1现有建筑抗震加固前,应进行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3.0.1.1加固方案应根据抗震鉴定结果综合确定,可包括整体房屋加固、区段加固或构件 加固; 3.0.1.2加固方法应便于施工,并应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 3.0.2抗震加固的结构布置和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3.0.2.1加固的总体布局,应优先采用增强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方案,应有利于消除不利 抗震的因素,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 3.0.2.2加固或新增构件的布置,应避免局部加强导致结构刚度或强度突变。 3.0.2.4增设的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增设的抗震墙柱等竖向构件应有可靠 的基础。 3.0.2.5女儿墙、门脸、出屋顶烟图等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不符合鉴定要求保留时 应加固

3.0.3抗震加固时的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3.0.3.4加固后结构的分析和构件承载力计算,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结构的计算简图,应根据加固后的荷载、地震作用和实际受力状况确定;当加固后 结构刚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变化分别不超过原来的10%和5%时,可不计入地震作用变化的 影响; (2)结构构件的计算截面面积,应采用实际有效的截面面积; (3)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计人实际荷载偏心,结构构件变形等造成的附加内力 并应计人加固后的实际受力程度、新增部分的应变滞后和新旧部分协同工作的程度对承载力 的影响。

3.0.4抗震加固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勇

3.0.4.1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 J5;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 3.0.4.2钢筋混凝土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3.0.4.4加固所用材料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构件材料的强度等级。 0.5抗震加固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3.0.5.1施工时应采取避免或减少损伤原结构的措施。 3.0.5.2施工中发现原结构或相关工程隐蔽部位的构造有严重缺陷时,应暂停施工。 3.0.5.3当可能出现倾斜、开裂或倒塌等不安全因素时,施工前应采取安全措施。

5.1.2房屋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5.1.2.1加回后的楼层际日 数的20%时,同时增强下一楼层的抗震能力 5.1.2.2自承重墙体加固后的抗震能力不应超过同一楼层中承重墙体加固后的抗震能力。 5.1.2.3对非刚性结构体系的房屋,选用抗震加固方案时应特别慎重,当采用加固柱或墙 垛,增设支撑或支架等非刚性结构体系的加固措施时,应控制层间位移和提高其变形能力。 5.1.3加固后的楼层和墙段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计算时,加固增强系数、体系影响系数和局 部影响系数,应根据房屋加固后的状况取值。

5.3.1采用水泥砂浆面层和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要

5.3.1.1面层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2)钢筋外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钢筋网片与墙面的空隙不小于5mm; (4)单面加面层的钢筋网应采用Φ6的L形锚筋固定在墙体上;双面加面层的钢筋网应 采用中6的S形穿墙筋连接;L形锚筋、S形穿墙筋呈梅花状布置; (5)钢筋网四周应与楼板或大梁、柱或墙体连接。

5.3.2.1板墙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4)板墙应与楼,屋盖可靠连接,当每隔1m设置穿过楼板与竖向筋等面积的短筋时, 其两端应分别锚入上下层的板墙内,且锚固长度不应小于40倍短筋直径; (5)板墙应与两端的原有墙体可靠连接; (6)单面板墙采用L形锚筋与原砌体墙连接;双面板墙采用S形穿墙筋与原墙体连接 锚筋在砌体内的锚固深度不小于120mm;锚筋、穿墙筋呈梅花状布置; (7)板墙应有基础。 5.3.2.2板墙加固后,有关构件支承长度的影响系数应作相应改变。

5.3.5当外加钢筋混凝土柱加固房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3.5.1外加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外加柱应在房屋四角、楼梯间和不规则平面的转角处设置,并可根据房屋的现状在 内外墙交接处隔开问或每开间设置; (2)外加柱应由底层设起,并应沿房屋高度贯通,不得错位; (3)外加柱应与圈梁或钢拉杆连成闭合系统;外加柱必须与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或 原有圈梁可靠连接; (5)内廊房屋的内廊在外加柱的轴线处无连系梁时,应在内廊两侧的内纵墙加柱,或在 为廊的楼、屋盖板下增设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或组合钢梁;钢筋混凝土梁两端应与原有的梁板 可靠连接。 5.3.5.2外加柱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4)外加柱应与墙体可靠连接,在室外地坪标高和外墙基础的大方角处应设销键,压浆 锚杆或锚筋与墙体连接; (5)外加柱应做基础,当埋深与外墙基础不同时,不得小于冻结深度。 5.3.5.3加固后,墙体连接的构造影响系数和有关墙垛局部尺寸的影响系数应取1.0。

5.3.5.2外加柱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

5.3.6当增设圈梁、钢拉杆加固房屋时

5.3.6.1增设的圈梁在阳台、楼梯间等圈梁标高变换处,应有局部加强措施;变形缝两侧 的圈梁应分别闭合; 5.3.6.2增设的圈梁应与墙体可靠连接; 5.3.6.3加固后,圈梁布置和构造的体系影响系数应取1.0。 5.3.6.4代替内墙圈梁的钢拉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每开间均有横墙时应至少隔开问采用2根直径为12mm的钢筋,多开问有横墙时 在横墙两侧的钢拉杆直径不应小于14mm; (2)沿内纵墙端部布置的钢拉杆长度不得小于两开间;沿横墙布置的钢拉杆两端应锚人 外加柱、圈梁内或与原墙体锚固,但不得直接锚固在外廊柱头上;单面走廊的钢拉杆在走廊 两侧墙体上都应锚固; (4)钢拉杆在原墙体锚固时,应采用钢垫板,拉杆端部应加焊相应的螺栓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一98

6.1.2房屋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要

6.1.2.1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不应小于1.0,且当过下一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的20%时应同时增强下一楼层的抗震能力。 6.1.2.2抗震加固时可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分别采用主要提高框架抗震承载力、主要增 强框架变形能力或改变结构体系而不加固框架的方案。 6.1.2.3加固后的框架应避免形成短柱、短梁或强梁弱柱。 6.1.3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计算时,楼层屈服强度系数、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 系数,应根据加固后的实际情况计算和取值

6.3.1.2抗震墙或翼墙墙体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2)墙厚不宜小于140mm;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15%。 6.3.1.3增设抗震墙后按框架一抗震墙结构进行抗震分析,增设的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均 应乘以折减系数0.85。加固后抗震墙之间楼、屋盖长宽比的局部影响系数应作相应改变。

6.3.2当用钢构套加固框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3.2当用钢构套加固框架时,应符合下列

6.3.2.1钢构套加固梁时,角钢两端应与

钢构套加固柱时角钢到楼板处应凿洞穿过上下煌接:顶层的角钢应与屋面板可

靠连接,底层的角钢应与基础锚固。 6.3.2.3钢构套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缀板间距不应大于单肢角钢的截面回转半径的40倍,且不应大于400mm; (2)钢构套与梁柱混凝土之间应采用粘结料粘结。 6.3.2.4加固后,梁柱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梁加固后,角钢可按纵向钢筋,钢缀板可按箍筋进行计算,其材料强度应乘以折减 系数0.8; (3)柱加固后的现有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角钢作为纵向钢筋计算,材料强度应乘以折减 系数0.7; (4)柱加固后的现有斜截面受剪承载力,钢缀板作为箍筋计算,材料强度应乘以折减系 数1.7。

当采用钢筋混凝士套加固梁柱时,应符合

6.3.3.2钢筋混键土套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2)柱套的纵向钢筋遇到楼板时,应凿洞穿过上下连接,其根部应伸入基础并满足锚固 要求,其顶部应在屋面板处封顶锚固;梁套的纵向钢筋应与柱可靠连接; 6.3.3.3加固后的梁柱可作为整体构件进行抗震验算,但新增的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应乘 以折减系数0.85。加固后,梁柱箍筋、轴压比等的体系影响系数取1.0。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一98

3.4内框架和底层框架房屋

7.1.2.1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不应小于1.0,且当大于下一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 数的20%时,应同时增强下一楼层的抗震能力。 7.1.2.2加固后的框架不得形成短柱或强梁弱柱。 7.1.3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计算时楼层屈服强度系数、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 数,应根据加固后的实际情况计算和取值。

7.3.2.1壁柱应从底层设起,沿砖柱(墙垛)全高贯通。

7.3.2.2壁柱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

(2)壁柱的截面面积不应小于36000m²,内壁柱的截面宽度应大于相连的梁宽

(3)壁柱的纵向钢筋不应少于4Φ12,箍筋在楼、屋盖标高上下各500mm范围内,箍筋 间距不应大于100mm;内外壁柱间沿柱高度每隔600mm,应拉通一道箍筋; (4)壁柱在楼,屋盖处应与圈梁或楼,屋盖拉结; (6)壁柱应做基础,埋深与外墙基础不同时,不得小于冻结深度。 7.3.3增设钢筋混凝土现浇层加固楼盖时,现浇层的厚度不应小于40mm,钢筋直径不应小 于6mm,其间距不应大于300mm。

7.3.3增设钢筋混凝土现浇层加固楼盖时,现浇层的厚度不应小于40mm,钢筋直径不应小 于 6mm,其间距不应大于 300mm。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一98

9.1.2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抗震加固时,加固方案应有利于砖柱(墙垛)抗震承载力的 提高、屋盖整体性的加强和结构布置上不利因素的消除。

9.3.2.1采用钢筋混凝土壁柱加固砖墙时,应在砖墙两面相对位置设置,同时内外壁柱 间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腹杆拉结。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砖柱(墙垛)时,应在砖柱(墙垛) 周围增设钢筋混凝土套,套遇到砖墙时,应设钢筋混凝土腹杆拉结。 9.3.2.2壁柱和套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2)壁柱应在柱两侧对称布置; (3)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0.2%,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5mm,钢筋与砌体表面的净 距不应小于5mm;钢筋的上端应与柱顶的垫块连接,下端应锚固在基础内; (4)箍筋的直径不应小于纵向钢筋直径的0.2倍,间距不应大于400mm且不应大于纵向 钢筋直径的20倍,在距柱顶和柱脚的500mm范围内,其问距应加密;当柱一侧的纵向钢筋多 于4根时,应设置复合箍筋或拉结筋; (6)壁柱或套应设基础。基础的横截面面积不得小于壁柱截面面积的一倍,并应与原基 础可靠连接。 9.3.2.3采用壁柱或套加固后,可按组合砖柱进行抗震验算,但增设的混凝土和钢筋的 强度应乘以折减系数085

9.3.3增设钢构套加固砖柱(墙垛),应符合下列要求:

9.3.3.1钢构套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

(1)纵向角钢应紧贴砖砌体,下端应伸入刚性地坪下200mm,上端应与柱顶垫块连 (2)横向缀板或系杆的问距不应大于纵向单肢角钢的最小截面回转半径的40倍,

口变截面处,问距应力

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

5.5.2古建筑本结构的构造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时,除应按所发现的问题遂项进行加固外

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体型高大、内部空旷或结构特殊的古建筑木结构,均应采取整体加固措施。 二、对截面抗震验算不合格的结构构件,应采取有效的减载,加固和必要的防震措施。 三、对抗震变形验算不合格的部位,应加设支顶等提高其刚度。若有困难,也应加临时 支顶,但应与其他部位刚度相当。

6.3.3修复或更换承重构件的木材,其材质要求应与原件相同。

一、原木或方木构件,包括梁枋、柱、標、橡等,不应大于20%; 为便于测定原木和方木的含水率,可采用按表层检测的方法,但其表层20mm深处的含水 率不应大于16%。 二、板材、斗拱及各种小木作,不应大于当地的木材平衡含水率。 6.3.5修复古建筑木结构构件使用的胶粘剂,应保证胶缝强度不低于被胶合木材的顺纹抗剪 和横纹抗拉强度。胶粘剂的耐水性及耐久性,应与木构件的用途和使用年限相适应。 6.4.1古建筑木结构在维修、加固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结构验算: 一、有过度变形或产生局部破坏现象的构件和节点。 二、维修、加固后荷载、受力条件有改变的结构和节点。 三、重要承重结构的加固方案。 四、需由构架本身承受水平荷载的元墙木构架建筑: 6.4.2验算古建筑木结构时,其木材设计强度和弹性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乘以结构重要性系数0.9;有特殊要求者另定。 二、对外观已显著变形或木质已老化的构件,尚应乘以表6.4.2考虑荷载长期作用和木 质老化影响的调整系数。 三、对仅以恒载作用验算的构件,尚应乘以调整系数。

二、维修、加固后荷载、受力条件有改变的结构和节点。 三、重要承重结构的加固方案。 四、需由构架本身承受水平荷载的元墙木构架建筑: 6.4.2验算古建筑木结构时,其木材设计强度和弹性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乘以结构重要性系数0.9;有特殊要求者另定。 二、对外观已显著变形或木质已老化的构件,尚应乘以表6.4.2考虑荷载长期作用和木 质老化影响的调整系数。 三、对仅以恒载作用验算的构件JJG 1311B-1990 光度副基准操作技术规范,尚应乘以调整系数。

6.4.2验算古建筑木结构时其木材设计强度和弹性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乘以结构重要性系数0.9;有特殊要求者另定。 二、对外观已显著变形或木质已老化的构件,尚应乘以表6.4.2考虑荷载长期作用和木 质老化影响的调整系数。

6.4.3梁、柱构件应验算其承载能力,并应遵守下列规定目

6.4.3梁、柱构件应验算其承载能力,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梁过度弯曲时,梁的有效跨度应按支座与梁的实际接触情况确定,并应考虑支座 专力偏心对支承构件受力的影响。 二、柱应按两端铰接计算,计算长度取侧向支承间的距离,对截面尺寸有变化的柱可按 中间截面尺寸验算稳定。 三、若原有构件已部分缺损或腐朽,应按剩余的截面进行验算。

6.5.7对木构架进行整体加固,应符合

6.5.7对木构架进行整体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固方案不得改变原来的受力体系。 二、对原来结构和构造的固有缺陷,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对所增设的连接件应 设法加以隐蔽。 三、对本应拆换的梁枋、柱、当其文物价值较高而心须保留时,可另加支柱CCGF 306.7-2015 接触食品用金属器皿及工具,但另加 的支柱应能易于识别。 四、对任何整体加固措施,木构架中原有的连接件,包括橡、襟和构架间的连接件, 应全部保留。若有短缺时,应重新补齐。 五、加固所用材料的耐久性,不应低于原有结构材料的耐久性。 6.6.3对柱的受力裂缝和继续开展的斜裂缝,必须进行强度验算,然后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加 固措施或更换新柱。 6.7.3当梁枋构件的挠度超过规定的限值或发现有断裂迹象时,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在梁枋下面支顶立柱。 二、更换构件。 三、若条件充允许,可在梁析内埋设型钢或其他加固件。 6.7.4对梁析脱棒的维修,应根据其发生原因,采用下列修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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