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市长:魏树旺2018年3月2日).pdf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市长:魏树旺2018年3月2日).pdf
积分0.00
特惠
积分0
VIP全站资料免积分下载
立即下载
同类资料根据编号标题搜索
文档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0.6 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44057
VIP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内容预览由机器从pdf转换为word,准确率92%以上,供参考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市长:魏树旺2018年3月2日).pdf

第四于八条建筑第五立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多层建筑屋顶应当采用坡屋面。高层建筑屋顶 应当采用平坡结合,并实施屋顶绿化: (二)住宅建筑屋顶不得设置户告,不得设置铁架、网架等 用于标识名称。 第四十九条街道景观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城市主次十道建筑限高按下列公式计算: H ≤ 1. 5 (B+b) 公式中:H一一沿街建筑高度;B一一规划道路红线宽 b一一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 注:1.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 线计算其控制高度。2.建筑物直接临接或者跨路临接广场、河道、 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产场、电力线路保 护区的0.5倍宽度计为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二)住建筑外立面应当简洁美观,临街住宅建筑的阳台 应当封闭,空调机位及附属设施应当统一隐蔽设计: (三)建筑退界空间宜布置街道家具和高品质的绿化环境, 形成宜人的公共空间。 第五十条临山景观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中重要的临山地区应当避免主要的山脊线、山峰 受到建筑物的遮挡,同时应当设置特定的视点、视角来控制山体 视廊;

(二)临山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山体保护 范围和退让距离的要求; (三)垂直于山体走向的城市道路尽端,应当留出山体视线 通廊,通廊宽度应当不小于相对道路红线宽度,并且视线通廊尽 瑞宜建设上山步道、交通集散厂场和公共停车场: (四)平行于山体走向的城市道路,其临山一侧沿城市道路每 300米应当设置一处30m宽的开敲空间,每1000米应当设置一处 50m宽的开散空间,并且开散空间的进深应当不小于地块进深。 第五十一条临水景观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城市河道建筑限高计算公式: H≤ 1. 0 (0. 5B+b) 公式中:H一一沿河道建筑高度;B一一河道宽度 b一一建筑物后退河岸线距离 (二)河道宜采用自然岸线,并建设滨水生态堤岸景观: (三)沿河道的建筑应当前低后高,并且第一排建筑应当以 低层及多层为主。 第五十二条建筑基地临城市道路时不得修建实体围墙,可 以修建花台、绿地绿禽离等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因使用功能等 持殊原因确需修建围墙的,需按程序报批,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围墙为通透式,高度不超过1.6米。有特殊要求需建封团式围墙 的,围墙高度一般不得超过2.2米,并应当对其饰面及外观进行 美化处理

第五十六条市级、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与城市规 划功能定位、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在符合《城 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及其他国家相关规范的条件下,合理布置, 统筹安排。 第五十七条公共图书馆建设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规模应当与居住人口规 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GB/T 21709.13-2013 针灸技术操作规范 第13部分:芒针,其主要配置内容见下表:

(一)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 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3%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90平方米: 房屋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以 300平方米为起点,超过10万乎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 筑面积2%的比例增加配置,超过5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 过部分建筑面积1%o的比例增加配置: (二)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具备供水 供电设施及其他基本使用条件,能直接投入使用; (三)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物业管 理区域内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不得低于15平方 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60平方米, 第六十七条住宅区配建停车场(库)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配建停车位指标按附表三《中心城区建筑物停车泊位 配建指标》规定执行; (二)住宅区停车配套不应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 (三)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 设安装条件; (四)住宅区中应适当考虑中小型货车临时停车位: (五)住宅区地面停车位不得影响步行通行及侵占消防通道

第一节道路交通 第六十八条城市道路规划布局应当符合“窄马路、密路网” 的理念,构建级配合理的道路系统。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宜为城市

口规划规范》的规定:

(二)平面交叉口转角路缘石最小转弯平径宜符合下表规定

第七十三条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十路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次十路及支路 上机动车升口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二)在大型公共建筑、小区出入口应当配套交通集散、临 时停车场地; (三)建筑基地相邻道路为两条或者两条以上时,宜向低一 级的道路上开口。通行小汽车的地块出入口,双向行驶时宽度不 应小于6m,不大于8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4m,不大于6m,单 句行驶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当考虑车辆快进慢出的要求。通行大型 车或者特殊车辆的出入口宽度应当满足相应车辆通行要求: (四)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交通设施的最小间距应

并且需统筹设置换乘设施;人流集中区域、3方人以上的居住区 应当设置公交首末站。首末站用地规模不应小于1000m²。多条公 共交通线路共用首末站时应当设置枢纽站: (三)交通枢纽、人流集中区应当配套设置出租汽车营业站 或者候客点。 第三节慢行交通 第七十七条步行交通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步行系统由步行道、步行专用路和过街设施构成 形成串联景点、服务中心、交通节点、社区中心、商业中心等功 能区的连续网络,并且须保障行人安全和连续性,符合人行道设 置相关要求; (二)人行过街设施应当保障行人过街的安全与便捷,交叉 口范围须设置人行过街设施。快速路、交通性主十路应当设置立 本过街设施。生活性主十路、次十路应当体现以人为本,优先考

虑平面过街。路段设置的人行过街设施间距宜满足下表要求;

(三)立体过街设施应当与周边用地衔接,并考虑无障碍通 行要求,设置自动扶梯或者预留自动扶梯的位置。人行立体过街 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景观要求,宜采用地下通道过街形式,人行地

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第一节 城市管网及其配套设施 第八十二条水厂用地应当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并预留 长远发展用地。水厂厂区周围(厂区用地内)防护绿地设置宽度 不宜小于10m。 加压泵站位置宜靠近用水集中地区。泵站用地应当按远景规戈 预留,泵站周围(泵站用地内)防护绿地设置宽度不宜小于10m

第八十三条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技 术手段,实现城市水环境良性循环,落实遵义市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 当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 第八十四条新建城区排水体制应当为分流制,老城区应当 结合城市改造逐步实现雨污分流。 第八于五条新区建设项自应当按以下规定设计雨污分流 系统并配建中水回用设施。 (一)建设项目外部有已建市政雨、污分流系统的,建设项 目内部雨、污管道应当分别接入市政雨、污系统: (二)建设项目外部无市政雨、污水分流系统,或者已建外 部市政雨、污水系统无法接纳项目雨、污水容量的,应当配建中 水回用系统。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住宅项自,总建筑 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宜配 建中水回用系统; (三)中水回用系统、化粪池、雨污管线等应当与建设项目 同步设计、同步审批。 第八十六条,污水应当因地制宜布局收集系统,充分结合地 杉条件分片收集处理,处理达标后可用于河道、景观补给用水, 第八十七条高压走廊按以下准则布置: 城市规划中所涉及的高压走廊为110于伏及以上电力线路 走廊,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市政高压走廊及电缆通 道的定线和走廊。500千伏线路应当预留架空走廊。110千伏和

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实施管理

第九十七条建筑工程规划实施管理分为开工放线验线、批 后监督管理、竣工规划核实三个环节;市政管线、道路工程规划 实施管理分为开工放线验线、竣工规划核实二个环节。各环节应 进行规划监督测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测量成果进行监督管 理。各环节技术核实要点与测量成果应按附表四《建设工程规划 实施管理核实要点及规划监督测量成果要求》执行。 第九十八条建筑外轮廓、平面尺寸、建筑间距、建筑退让 距离、建筑高度及层数、平面布局等建设内容符合规划审批要求 时,竣工测量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建筑面积误差 不得超过1.5%,且小于等于300平方米。 第九十九条竣工规划核实应对公共配套设施(幼儿园、医 疗卫生、文体活动用房、社区管理服务、公厕等配套设施)进行 核实,竣工配套设施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建筑面 积以及附图、附件要求。 第一百条建筑工程立面色彩及材质应当符合规划审批内 容,重要节点建筑进入装饰工程前,应在建筑主体外墙上作立面 色彩比对样板

第一百零一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国家现行的技术标 准、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条件相关要求执行,确有必要将根据 买际情况出具本规定的补充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4月2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国家现行的技术 准、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条件相关要求执行,确有必要将根指 买际情况出具本规定的补充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4月2日起施行。

附录一 名词解释1.居住建筑指住宅、宿舍、休(疗)养院住宿楼等供居住使用的建筑2.宿舍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人妈美型1类2类3类4类项目每宝居保人数(人)123~468卓层来,高果床1685人均使用再积(/人)双晕床3结装空间垫柜、吊柜、书架3.老年人住宅专供老年人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住宅4.主采光面开设有起居室(厅)、卧室、办公、客房等主要房间门、窗的外墙面,以及宽度大于16米的外墙面。宽度小于或等于16米的外墙设计有槽口,且槽口内开设有起居室(厅)、卧室、办公、客房等主要房间门、窗的,其建筑外墙面视为主采光面。宽度小于或等于16米的外墙设计有阳台,且与起居室(厅)、卧室、办公、客房等主要房间相连的,其建筑外墙面视为主采光面。5.山墙端墙宽度小于或等于16米,未开门、窗或仅开设公共走道、厨房、—31—

卫生间窗的外墙。 居住建筑山墙上可设与厨房相连的生活阳台。 6.地下建筑、地上建筑 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 为地下建筑。 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为地上建筑。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结合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以不合理 堆土形成掩埋的建筑,不视为地下建筑,

7.架空层 指在建筑物底层或塔楼首层设置的建筑净高大于2.4米的,无任何围 护结构和围护设施的建筑层,架空层只能设置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的绿 地、休闲空间。 8.结构(设备)转换层 指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

部采用不同结构(设备)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设备)转换,则 该楼层称为结构(设备)转换层。单独设置结构(设备)转换层时,层高 应小于2.2米。 9.避难层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 避难的楼层。 10.道路红线 指规划道路横断面的两条控制线。 11.建筑面宽 指建筑物最外轮廓的正投影宽度。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耳 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 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13.建筑间距 指相邻建筑物最外轮廓(含阳台、外廊、飘窗)投影线最近点之间的 水乎距离。本规定建筑间距为相邻建筑物半间距之和。 14.建筑平间距 指相邻建筑物最外轮廓(含阳台、外廊、飘窗)各自应当退让的水平 距离,其中建筑的裙房与塔楼分别计算各自的半间距

15.相对高度 指相邻布置的两栋建筑在计算建筑间距时所使用的立面计算高度。后 裙楼屋面上的建筑相对高度为相邻外墙面所在的裙房屋顶结构层上表 面至各自屋顶结构层上表面的垂直距离。 16.建筑计算高度

15.相对度 指相邻布置的两栋建筑在计算建筑间距时所使用的立面计算高度。同 裙楼屋面上的建筑相对高度为相邻外墙面所在的裙房屋顶结构层上表 面至各自屋顶结构层上表面的垂直距离。 16.建筑计算高度

平屋顶建筑的建筑计算高度指各立面对应的室外设计地坪标高至屋 面面层的高度。 坡屋顶建筑的建筑计算高度指各立面对应的室外设计地面标高至其 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间、瞭望塔、烟窗等辅助用房占屋 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计算高度

17.相对布置 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的正投影面与相邻建筑的外墙面 (含阳台、外廊、飘窗)相交的,为相对布置

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的正投影面与相邻建筑的外墙面 (含阳台、外廊、飘窗)均不相交的,为错位布置

19.建筑相对面 建筑相对布置时,产生相对关系的面。若A建筑A1面的正投影面与 3建筑的两个或者以上面(即:B1面、B2面...)相交,则B1面、B2 面......中与A1面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为A1面的相对面,与A1面夹 角大于60度的,视为与A1面不产生相对关系,不是A1面的相对面

20.建筑容积率(容积率):一定地块内,计容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 面积的比值。 21.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 的比例。 22.快速路 专为车速高、行程长的汽车交通连续通行设置的重要交通于路。城市 人口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内、带形城市或组团城市内,应设置快速路,并与 城市出入口道路和市际高速公路有便捷的联系。设计行车速度要求达到 6 0 ~ 8 0km/h。 23.主干路 城市道路网的骨架,是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交通干路,以交通功能 为主,它与快速路共同分担城市的主要客、货车流,形成重要的交通走廊。 设计行车速度为30~60km/h。 24.次干路 城市主干路与支路间的车、人流主要交通集散道路,应设置大量公共 交通线路,广泛联系城市各地。设计行车速度为20~50km/h

25.支路 次干路与居住区、工业区、市中心商业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交通 设施用地内部道路的连接线。其上应有公共交通线路行驶,并有沿街商店。 支路的长度和面积率在城市道路网中占很大的比重,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 划时,应当保证上述用地内支路的路网密度。设计行车速度为20~ 40km/h。25.港湾式停靠站 在道路车行道外侧,采取局部拓宽路面的公共交通停靠站。 26.城市公共停车场 位于道路红线以外的独立占地的面向公众服务的停车场和由建筑物 代建的不占独立用地的面向公众服务的停车场。 27.建筑物配建停车场 建筑物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所附设的面向本建筑物使用者和 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 28.高压走廊: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高压架空电力 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29.海绵城市:运用低影响开发理念,改变传统城市建大管子、以快 排为主的雨水处理方式,借助自然力量排水,源头分散、慢排缓释GB/T 32372-2015 浮辊法湿剥离强度评价粘接用铝材表面处理有效性的试验方法,就近 收集、存蓄、渗透、净化雨水,让城市如同生态海绵般舒畅地呼吸吐纳, 实现雨水在城市中的自然迁移

1.面积计算:计算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一2013)执行。 2.住宅楼的层数及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米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 计;同时计算建筑面积。 (2)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 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于层 的层高大于3米时,应对大于3米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米进行 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米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 等于1.5米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算;同时计算建筑面积 复式居住建筑,其起居室、餐厅的通高部分面积不超过该自然层建筑 面积的25%且小于或者等于6米的,该通高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 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通高部分超过该自然层建筑面积的25%或者大 于6米的,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则计算。 3.商业建筑(含各类配套服务建筑)按照单元式划分,层高大于6米、 小于或者等于8.2(即6+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 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8.2米、小于或者 等于10.4(即8.2+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 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层高大于10.4米的,以此类推。 4.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大于4.5米、小于或者等于6.7(即 4.5+2.2)米的,不论其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 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6.7米、小于或者等于8.9(即6.7+2.2 米的,不论其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 的3倍计算;层高大于8.9米的,以此类推。 5.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通高部

分按照一层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6.居住建筑底层架空部分,仅用于绿化、公共休闲活动空间、公共通 道等非经营性用途的,其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但应计入建筑总面积, 7.地下建筑面积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但应计入建筑总面积;同时除 用作车库及设备用房功能外,其余功能应分项单独计算其功能对应的面积。 8.飘窗计算: 符合下列条件的飘窗,不计入建筑总面积以及计容建筑面积: (1)突出外墙面; (2)窗台板与室内地坪高差大于0.45米; (3)窗台板外边线至建筑外墙面距离小于或者等于0.6米; (4)窗台板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或等于0.45米的,窗户净高小于2.1米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或者设置在外墙、楼面结构层投影面以内的飘窗 安照窗台板投影面积计入建筑总面积以及计容建筑面积 9.花池计算: (1)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7米的住宅建筑在外墙外或者阳台 外设置花池时,花池底板高于室内地坪或者阳台地坪0.6米的,花池不 计入建筑总面积以及计容建筑面积;花池底板距室内地坪或者阳台地坪小 于0.6米的,或者在阳台结构底板内设置花池的,花池按照阳台规定计 入建筑总面积以及计容建筑面积。 (2)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在外墙外或者阳台外设置的 花池,按照阳台规定计入建筑总面积以及计容建筑面积。 10.住宅建筑的地下采光井(槽)周边,除用作集中车库外,均计入 计容建筑面积。 11.地上建筑均计入容积率。 12.公寓建筑建筑面积按商业类别计算。 13.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非避难空间按常规计算),其面积不计入计容 建筑面积,但应计入建筑总面积

注:1.“△”适建,“×”不适建;“O”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2.表中未列出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 3.当商业商务用地兼容居住时,商业商务计容建筑面积不得<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 住用地兼容商业商务时,居住建筑面积不得<计容面积的70%;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 容部分商业商务用地,兼容的商业商务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附表三 中心城区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指标

(1)一类区建筑配建不超过上下限标准,一类区建筑配建要求不包括老城居住建筑,二、三类区建筑 配建不低于下限标准; (2)各县(市)依据其停车分区执行,未划分停车分区的按二类区执行; (3)表中交通枢纽的配建指标不含出租车配建停车泊位; (4)综合性建筑应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并累加; (5)居住区室外停车泊位一般不超过总泊位数的10%; (6)本表车位以小汽车为标准车型,

)一类区建筑配建不超过上下限标准,一类区建筑配建要求不包括老城居住建筑,二、三类区建 建不低于下限标准: )各县(市)依据其停车分区执行SN/T 0525-2012 出口水果、蔬菜中福美双残留量检测方法,未划分停车分区的按二类区执行; )表中交通枢纽的配建指标不含出租车配建停车泊位; )综合性建筑应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并累加; )居住区室外停车泊位一般不超过总泊位数的10%; )本表车位以小汽车为标准车型

附表四建设工程规划实施管理核实要点及规划监督测量成果要求

送: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南部新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遵义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