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134-2020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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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34-2020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pdf

e)在飞灰处理过程中,应采取防止飞灰飘散和遗撒的措施。飞灰及其处理产物装卸、 中转、投加等易产生粉尘的区域应密闭并配备布袋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装置,排放废气中颗粒 物应不超过GB16297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应返回飞灰贮存设施或处 理处置工艺过程。 f)在飞灰处理过程中,因飞灰的装卸、设备故障及检修等原因造成撒落的飞灰应及时 放集,并返回飞灰贮存设施或处理处置工艺过程。

6.3飞灰处理产物用于6.2条之外的其

HJ 11342020

家另有标准规定的除外。

7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

7.1飞灰处理和处置设施所有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自行监测的规定及本标准的要求,对飞灰的 处理和处置过程进行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设施所有者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进行自行监测, 也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7.2飞灰处理和处置过程的监测方法应符合以下要求: a)飞灰及其处理产物的贮存设施排放废气中颗粒物的监测应按照GB/T16157、HJ/T 97规定的方法进行。 b)飞灰处理过程排放废气中颗粒物的监测应按照GB/T16157、HJ/T397规定的方法进 行。 c)飞灰低温热分解、高温烧结和高温熔融处理设施排放废气中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GB 8484规定的方法进行。 d)飞灰处理产物用于水泥熟料生产废气中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GB30485规定的方法 进行。 e)飞灰处理产物中二嗯英类的监测应按照HJ77.3规定的方法进行。 f)飞灰处理产物中可溶性氯含量的测定采用HJ557方法制备浸出液,采用离子色谱法 或硝酸银容量法进行测定

HG/T 5007-2016 水处理剂用三水铝石7.3飞灰处理和处置设施污染物监测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

7.3飞灰处理和处置设施污染物监测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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