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T401.4-2013 建材机械用铸钢件 第4部分:交货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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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T401.4-2013 建材机械用铸钢件 第4部分:交货技术条件

本部分现定了建材机械用铸钢件的要求、检验方法、验收以及合格证等, 本部分适用工建材机川铸锅件

建材机械用铸钢件 第4部分:交货技术条件

要求对传件化学成分进行核对分析时,应由供方提供试块,如无试块时:可以在体件上取 主毛坏表面6以下的钻屑中提取,数量由双方商定: 的化学成份偏差,应符合GB/T222的规定。

高锰钢试块金相组织应符合IC/T401.1规定,否则应重新热处理。

铸件外观质量可用白测方法检验。

5.1铸件检查应在供方进行,应由供方质检部门检查验收,需方有权要求进行复检。 5.2化学成分按冶炼炉次逐炉检验。 5.3高锰钢机械性能、金相组织的检测可取其中一项按热处理炉次逐炉检验,另一项应抽检,抽检频 率不得多于5炉次;碳钢及低合金钢机械性能按热处理炉次逐炉检验。 5.4外观质量和几何尺寸应逐件检验,要求形状公差和重量偏差的铸件应逐件检验。 5.5需方要求的特殊检验项目应逐项检验。

6.1铸件出厂时应有合格标记LY/T 2919-2017 木塑地板生产综合能耗,并应有质检部门签发的合格证,允许按批量签发。 6.2合格证应包括下列内容:

6.1铸件出厂时应有合格标记,并应有质检部门签发的合格证,允许按批量签

a)制造厂名称; b) 产品编号或合同号: c) 材料牌号; d) 执行标准号: 化学成份: fy ·机械性能: g) 检验结论: h) 出厂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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