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T 1090-2020 太阳能光伏移动充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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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5/T 1090-2020 太阳能光伏移动充电系统

5.2.1太阳能电池组件的外观应符合GB/T19064一2003中6.1.1的规定。 5.2.2太阳能电池组件的技术性能应符合GB/T9535的规定。 5.2.3常用型充电系统的太阳能电池组件的额定电压应不小于内置蓄电池标称电压的1.5倍,最大工 作电流不小于1.5Io。其中,o为内置蓄电池10h放电率放电电流

其他部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其他部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镍镉电池应符合GB/T22084.1的规定,镍氢电池应符合GB/T22084.2的规定,锂离子蓄电池应符合 QB/T2502的规定XF/T 1464-2018 火灾调查职业危害安全防护规程,小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应符合GB/T19639.1的规定,固定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 电池应符合GB/T19638.2的规定。其他类型的蓄电池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当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控制器应具有保护充电系统的功能,且保护过后能自动恢复: a)充放电控制器和其他设备内部短路; b)内置蓄电池通过太阳能电池组件反向放电

5.5.2内置蓄电池充满断开(HVD)和恢复功能

充电系统的内置蓄电池充电充满时间不应超过1

DB35/T 10902020

生接的电压 考值如下: a)12V密封式铅酸蓄电池,HVD:14.1V~14.5V,恢复:13.2V; b)24V密封式铅酸蓄电池,HVD:28.2V~29.0V,恢复:26.4V; c)镍镐电池、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锂聚合物电池应采用浮充充电; d)对于具有浮充功能的控制器,充满电后在预设放电时间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

内置蓄电池低压断开(LVD)和恢复功能

当内置蓄电池电压低压(LVD)时,控制器应能切断负载;当内置蓄电池电压回升到充电恢复点时 控制器应能自动或手动恢复对负载电池的供电。其充满断开和恢复连接的电压参考值如下: a)密封式铅酸蓄电池,LVD:(1.80土0.05)V/单体,恢复:(2.2~2.25)V/单体; b 镉镍电池、镍氢电池,LVD:(0.9~1.0)单体,恢复:(1.41.5)V/单体; 锂离子电池,LVD:(2.5~3.0)V/单体,恢复:(3.8~3.9)V/单体; d)锂聚合物电池,LVD:(2.53.0)V/单体,恢复:(3.8~3.9)V/单体

5.5.4空载损耗(静态电流)

控制器静态电流不得超过内置蓄电池额定充电电流的1%。

控制器静态电流不得超过内置蓄电池额定充电电流的1%。

5.5.5充电回路压隆

5. 5. 6 耐冲击电压

控制器应能持续1h承受1.25倍太阳能电池组件标称短路电流的冲击。

5. 6. 1 充电系统

5.6.1.1充电系统应有用于连接负载电池的接线端子、插孔或专用电池插座、USB插口。接线端子和 插孔应有明显的极性标志。 5.6.1.2充电系统应有充电工作状态的指示,除了采用专用电池充电座、USB插口和固定充电模式输 出外,采用其他输出连接方式的,应有输出电压、电流的指示

5. 6. 2输出模式

充电系统输出应提供与所适配的蓄电池种类相适应的充电模式。对可适配不同电压、不同 的负载输出,其输出电压、输出电流应是可调的

5. 6. 3输出电压

3.1USB插口输出的电压应符合YD/T1591一2009中4.2.3.4.2的规定,专用电池充电座的电厂 足其适配电池的充电要求。可调电压的输出,其最大电压不小于额定输出电压。 3.2输出电压纹波峰峰值不大于200 mV。

5. 6. 4 输出电流

5. 6.5 保护功能

DB35/T10902020

充电系统应对以下可能引起故障的情况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同时应发出声频(或视频)报警信号: a)过电流:充电系统应采用限流或切断输出等措施进行过电流保护,保护控制点应在额定输出电 流土10%范围内; b 短路:当输出短路时,充电系统应有短路保护措施;短路排除后,应能延时恢复正常工作; 极性反接:除了USB插口和专用充电座输出外,其他形式的输出应有极性反接保护;待极性正 接后,应能正常工作

5. 6. 6 供电输出

兼有对其他用电设备供电功能的充电系统,其供电输出应符合GB/T19064一2003中6.5.3至6. 规定。

5.8.1充电系统的辅助充电端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低于2M2 5.8.2充电系统的辅助充电端与外壳之间应能通过耐电压试验,不应出现击穿现象。 5.8.3充电系统应具有足够的稳定性,不轻易翻倒。

充电系统表面应平整光洁,色泽均匀,无明显的裂纹、划痕、损伤和锈蚀;表面漆膜不应有明显的 流挂、起泡、桔皮、针孔、咬色、渗色和杂质等缺陷。

除太阳能电池组件、内置蓄电池、输出电压检测、输出电流、环境性能试验外,其余检验项目 ℃土5℃环境温度条件下进行。

DB35/T 10902020

DB35/T 10902020

能电池组件性能试验按照GB/T9535和GB/T1891

电池试验应按照QB/T2502的规定进行,小型阀控密封式铅酸电池试验应按照GB/T19639.1的规 其他类型蓄电池的试验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6.4.1保护功能试验

6.4.1.1内部短路保护

打开太阳能电池板,目测检查控制器输入回路是否有短路保护电路,进行短路测试,检查是否自动 断开电流进行保护

.2内置蓄电池反向放电

内置蓄电池反向放电保护功能检测方法如下:测试电路如图2所示,用毫安表代替太阳能电池接 人控制器(相当于将太阳能电池输入的端子短路),用直流稳压电源代替内置蓄电池接入控制器,调 节直流稳压电源电压达到内置蓄电池的额定电压,读取毫安表读数,其电流应不大于1mA。

6.4.2内置蓄电池充满断开(HVD)和恢复功

图2反向放电测试电路图

内置蓄电池充满断开(HVD)和恢复功能检测方法如下:测试电路如图3所示,用直流稳压电源代 蓄电池接入控制器,调节直流电源的电压使其达到HVD点,此时控制器应能断开充电回路,降压 恢复充电点,控制器应能重新接通充电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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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内置蓄电池欠压断开(LVD)和恢复功能

置蓄电池欠压断开(LVD)

图3蓄电池充满断开(HVD)和恢复功能测试电路图

内置畜电池欠压断开 检测。检测时,用直流稳压电源代替内置蓄 电池接入控制器,将负载连接到规格合适的电池上,使内置蓄电池处于正常充电状态,缓慢降低直流稳 压电源的电压直至充电系列切断输出,读取此刻稳压电源的电压值;提升稳压电源的电压至充电恢复点, 观测充电系统能否自动或手动恢复正常工作,检测结果应满足5.5.3的要求

6.4.4空载损耗(静态电流)

空载损耗(静态电流)用直流稳压电源检测。检测时,用串联电流表代替内置蓄电池接入控制器, 新开太阳能电池输入及其他输出,调节稳压电源电压至内置蓄电池额定电压,读取电流表数值,检测结 果应满足5.5.4的要求。

6.4.5 充电回路压降

调节控制器充电回路电流至额定值,用电压表测量控制器充电回路的电压降,测量结果应符合5.5.5 的要求。

将直流电源接在太阳能电池输入端,调节电压至太阳能电池空载电压的1.25倍进行耐冲击电压试 验,持续1h后,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

将直流电源接在太阳能电池输入端,调节电压至太阳能电池空载电压,可变电阻接在内置蓄电池输 入端,调节可变电阻使充电回路电流达到太阳能电池标称短路电流的1.25倍进行耐冲击电流试验,持缘 1h后,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

6.5.1充电系统检测

接线端子、插孔或专用电池插座、USB插口采用视检观察,其结果应符合5.6.1的要求。

DB35/T 109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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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输出模式检测

模式采用实际应用模式操作试验,其结果应符合

6.5.3输出电压检测

前出电压使用0.5级或优于0.5级的电压表进行检测。充电系统的USB插口和纹波电压应在空载和 态下分别进行检测 )USB插口输出电压按照YD/T1591—2009中5.2.3.4.2的规定进行; 纹波电压试验按照YD/T1591—2009中5.2.3.4.4的规定进行。

输出电流使用0.5级或优于0.5级的电流表进行检测。最大输出电流表应符合5.6.4的规定。 输出电流试验按照YD/T1591一2009中5.2.3.4.3的规定进行,结果应符合5.6.4的要求

6.5.5保护功能试验

充电系统保护功能按以下方法对可能引起故障的情况进行试验: a)负载过电流保护:以可变电阻串联电流表作为负载,调节可变电阻直至充电系统进行过电流保 护,观测保护时的电流值,应符合5.6.5a)的规定; 负载短路保护:将输出电压、电流调至最大,将输出短路5min,整个系统不得出现冒烟、起 火、零部件熔化变形等过热现象。去除电路后,观测充电系统能否正常工作; C 负载极性反接保护:充电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将负载电池极性反接5min,整个系统不得 出现冒烟、起火、零部件熔化变形等过热现象。极性恢复正常后,观测充电系统能否正常工作。

不境性能试验按照GB/T2423.1、GB/T2423.2、GB/T2423.3、GB/T2423.10、GB/T2423.38的 在样品处于非工作状态下进行

6.7.1绝缘电阻的试验在常态下进行。绝缘电阻的测量电压为直流500V,以施加电压1min的测量 直作为测量结果,其绝缘电阻应符合5.8.1的要求。 6.7.2电气强度的试验频率为50Hz、500V交流电压持续1min的耐电压试验,应符合5.8.2的要求。 6.7.3充电系统的稳定性测试以最不利的位置放置在与水平面成10°的倾斜平面上,充电系统不应翻 倒。

充电系统的外观检测采用目测,应符合5.9的规定,

充电系统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统应经企业检验部门全检合格后附合格证方能 金验项且为5.6和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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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产品正常生产后,如设计、工艺或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停产超过半年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行检验时;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的全部项目

4.1充电系统经7.2.2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全部达到本标准要求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2充电系统经型式检验,样品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样品数量为4台,检验项目 到本标准要求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随行文件

每台主机应有字迹清晰的永久性标志,标志应包含以下内容: a 制造商名称: b) 产品名称; C 型号、规格; d 内置蓄电池容量: e 出厂日期或编号; f 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8.2.1包装箱的标志图样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DG/T J08-206-2002 住宅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应用技术规程a) 制造商名称和地址; b) 产品名称; c) 产品数量; d) 外形尺寸(长×宽×高); e) 整箱质量; f) “怕雨”、“堆码质量极限”的图示标志。 3.2.31 包装箱内应有装箱单、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有关随行文件

应符合GB/T190642003中10.3的规定

DB35/T109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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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T 760-2019 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规范应符合GB/T19063一2009中10.4的规定。

产品出厂应提供随行文件,随行文件包括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装箱单等,其中产品使用说明 ,其内容除了应符合GB/T9969的规定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a)太阳能电池组件和内置蓄电池的主要参数; b 输出所适配电池的种类、规格; C 产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维修保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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