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T 10035-2019 钻井平台拖航与就位作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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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T 10035-2019 钻井平台拖航与就位作业规范

SY/T100352019

5.2.1.5进入船坞时应采用伤拖方式。

5.2.2.1应根据以往的环境条件统计资料和/或气象资料或经验进行航线设计。 5.2.2.2航线的水深,应使平台和拖船的龙骨或推进器底距离海底至少5m。如小于5m,应在作业前 进行风险评估。 5.2.2.3航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小于3倍的被拖平台型宽。 5.2.2.4拖船和被拖平台进场时如需调头,应根据天气和海况条件及拖带长度选择合适的旋回水域。 5.2.2.5如果预测天气和海况条件可能超过作业极限,则应在计划航线中设定临时避风锚地或插桩 点。选择临时避风错地或插桩点时应取得环境条件及海床条件的资料。

5.2.3平台就位向设计

5.2.3.1平台崩向应以占优势的主导风、流为依据确定。通常半潜式平台应采用偏顶风和/或偏顶流 方向QB/T 4064-2021 玻璃器皿 餐饮用钢化玻璃器皿,自升式平台应采用横风和/或横流的方向。 5.2.3.2在优先考虑平台环境载荷和运动特性的同时,应最大限度地保证平台作业、船舶停靠、直升 机起降等安全作业。

5.2.4.1应根据平台操作手册规定的最大载重量(根据允许剪切和弯曲应力计算得出),确认平台的 总载重量在允许范围内。 5.2.4.2应按照平台配载图标识的甲板允许载荷进行装载。 5.2.4.3临时放置的超过10t的重型货物,应进行承载结构强度验算。 5.2.4.4在进行稳性和储备浮力计算时,应考虑可变载荷的重量、重心位置的影响。稳性值不应包括 偶尔浸人水中的构件(例如悬挂在边的管材)带来的临时扶正作用。 5.2.4.5在进行破损稳性计算时,应考虑到操作程序、环境载荷和动力响应、持续作业时间及其可能 破损的后果等。 5.2.4.6应尽量减少自由液面舱室的数量。如存在自由液面舱室,则应在计算稳性时加以修正,并证 实其不危及平台的稳性和结构强度。 5.2.4.7排水设施吸入口的设置应能将水位排泄至可接受的程度,否则应对其进行测算,并在计算稳 性时考虑其影响。 5.2.4.8完整稳性和破损稳性应符合相应的船级规范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

5.3.1.1文件资料

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和图纸: a)船名、船籍、呼号、船东、船舶登记港及其他船舶证书; b)配载方案、可变甲板载荷/有效载荷及拖航吃水; c)完整和破损状态下的稳性特征,拖航时的浮态和稳性计算书; d)平台操作手册和锚泊、系泊设备的资料; e)平台船级、型长、型宽、型深、建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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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平台自航推力、推进器功率(如果有); g)拖力点的强度资料、拖电设备证书; h)平台总布置图; i)配载图(如适用); j)船肿剖面图、纵肿剖面图及其他用于估算结构强度的图纸(如果必要); k)拖力眼板/拖带钩、系缆柱和导缆(链)孔的布置图; 1)拖航设施(包括应急/备用设施)布置图、拖缆回收装置布置图; m)高级队长、船长姓名; n)随船人员名册及职责分工: 0)对生活物资和燃油、淡水的配备要求,

5.3.1.2锚泊设备

5.3.1.2.1平台应配备能在紧急状态下进行应急抛锚的锚泊设备,该锚泊设备的配置应满足相关船级 社的要求。 5.3.1.2.2平台的锚链(缆)长度及破断拉力应满足相关船级社要求。 5.3.1.2.3锚与浮标或串联锚之间的短索应至少超过预定锚位水深15m。 5.3.1.2.4平台宜配备系泊缆

3.1.2.1平台应配备能在紧急状态下进行应急抛锚的锚泊设备,该锚泊设备的配置应满足相关 的要求。 3.1.2.2平台的锚链(缆)长度及破断拉力应满足相关船级社要求。 3.1.2.3锚与浮标或串联锚之间的短索应至少超过预定锚位水深15m。 3.1.2.4平台宜配备系泊缆

5.3.13压/卸载系统和排水系统

5.3.1.3.1压/卸载、排水系统和设备应满足相关管理机构要求。 5.3.1.3.2应在阀门就近场所配备应急手动操作工具。 5.3.1.3.3应检查所有通海阀和报警装置的可靠性,

5.3.1.4备用物资

燃料、淡水、食品及其他生活物资至少达到以下要求: a)拖航时间在10d内时,配备量=日消耗量×计划天数×200%; b)拖航时间为10d~20d时,配备量=日消耗量×计划天数×175% c)拖航时间超过20d时,配备量=日消耗量×计划天数×150%

5.3.1.5应急器材

应配备以下用于临时维修和堵漏的应急器材: a)速干式水泥; b) 砂; c)混凝土固化剂; d)木材(其中应有40mm×300mm规格); e)黏合剂; f)木楔; g)角钢; h)板钢; i)钢缆; i)便携式潜水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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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1拖船配置

应根据作业需要配备主拖船和辅拖船,必要时配备护航船。

应根据作业需要配备主拖船和辅拖船,必要时配备护航船

5.3.2.2文件资料

应提供以下资料: a)与拖航航行相适应的证书; b)拖航的稳性资料(包括满载和空载情况下的稳性特征); c)拖航布置图; d)拖船系柱拖力试验证书(远距拖航时,系柱拖力证书颁发时间不应超过十年,如拖船的结构 或设备经过较大的变更,应重新测定系柱拖力); e)拖电设备及索具证件; f)船名、呼号、船东、船长姓名和船舶登记港; g)主机:厂家和数量、最大持续输出功率和相应的每分钟转速; h)持续静系柱拖力BP(bollardpull); i)推进器数量、型号; j)侧推器(如有)的位置和侧推力; k)燃油装载能力,日耗油量; 1)拖缆机厂家、型号、最大制动力和停转力证书及说明资料; m)主拖缆和备用拖缆的证书、厂家、直径、长度、结构、最小破断拉力MBL(minimumbreak load)试验合格证书; n)拖缆的记录应包括:使用日期、检验情况、拖缆索节/嵌环或其他连接器材端部的更新日期, 以及拖缆损伤报告; 0)卸扣、连接环和接缆设备证书。

应提供以下资料: a)与拖航航行相适应的证书; b)拖航的稳性资料(包括满载和空载情况下的稳性特征); c)拖航布置图; d)拖船系柱拖力试验证书(远距拖航时,系柱拖力证书颁发时间不应超过十年,如拖船的结构 或设备经过较大的变更,应重新测定系柱拖力); e)拖电设备及索具证件; f)船名、呼号、船东、船长姓名和船舶登记港; g)主机:厂家和数量、最大持续输出功率和相应的每分钟转速; h)持续静系柱拖力BP(bollardpull); i)推进器数量、型号; j)侧推器(如有)的位置和侧推力; k)燃油装载能力,日耗油量; 1)拖缆机厂家、型号、最大制动力和停转力证书及说明资料; m)主拖缆和备用拖缆的证书、厂家、直径、长度、结构、最小破断拉力MBL(minimumbreak load)试验合格证书; n)拖缆的记录应包括:使用日期、检验情况、拖缆索节/嵌环或其他连接器材端部的更新日期, 以及拖缆损伤报告; 0)卸扣连接环和接缴设备证书

5.3.2.3拖力要求

.3.1应根据拟定航线的环境条件、平台拖航阻力和平台自航能力,计算拖航期间总体阻力, 船最小拖九,

5.3.2.3.2拖船应具备

a)有效地利用其系柱拖力的能力; b)良好的船舶操作性; c)有快速解拖能力; d)良好的收缆装置; e)在无限海区拖航,至少配置2台主机及2套操舵装置。 5.3.2.3.3在开阔海域拖航,在下列条件下拖船应能保持至少零拖带航速: a)海平面以上10m持续风速20m/s(或蒲氏八级); b)船流速0.5m/s; c)有效波高5m。 5.3.2.3.4沿海、狭窄海域或浅水域拖航时搁浅的危险性增加,拖力应满足以下要求

a)有效地利用其系柱拖力的能力; b)良好的船舶操作性; c)有快速解拖能力; d)良好的收缆装置; e)在无限海区拖航,至少配置2台主机及2套操舵装置。 .3.2.3.3在开阔海域拖航,在下列条件下拖船应能保持至少零拖带航速: a)海平面以上10m持续风速20m/s(或蒲氏八级); b)船崩流速0.5m/s; c)有效波高5m

2.3.4沿海、狭窄海域或浅水域拖航 拖抛力应满足以下要求 a)保持避免搁浅的航速; b)保持安全航向的舵效:

c)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至少能够保持1m/s(2kn)的拖带航速。 5.3.2.3.5拖航总阻力按公式(1)计算:

5.3.2.3.5拖航总阻力按公式(1)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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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4备用拖缆

5.3.2.4.1远距拖航时应配备一条备用拖缆,并宜缠绕在另一个绞车滚筒上。 5.3.2.4.2应配备一条备用过桥缆。 5.3.2.4.3远距拖航时应在龙须缆(链)或单缆外端连接一条长度不小于平台型长的备用拖缆,并固 定在航边以便释放,同时在备用过桥缆上连接一条带浮标的回收缆。 5.3.2.4.4回收缆应为浮力材料制成,其破断拉力不应小于30kN,平台尾部至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 50m。必要时可在浮标和回收缆之间连接一条100m的引绳,

5.3.2.5.1拖缆机应按船级社规范要求通过检验。 5.3.2.5.2 驾驶室内应设置拖缆负荷指示仪器。 5.3.2.5.3拖航时,驾驶室内应能遥控拖缆机,并在任何情况下能应急释放拖缆。 5.3.2.5.4在拖缆机附近设有拖缴快速切割器或其他的应急释放装置。

5.3.2.5.1拖缆机应按船级社规范要求通过检验。 5.3.2.5.2 驾驶室内应设置拖缆负荷指示仪器。 5.3.2.5.3拖航时,驾驶室内应能遥控拖缆机,并在任何情况下能应急释放拖缆, 5.3.2.5.4在拖缆机附近设有拖缴快速切割器或其他的应急释放装置。

5.3.2.6备用器材

还应至少配备以下备用器材: a)一条短索; b)两条纤维缆; c)适当数量的卸扣、连接环及其他连接器材 能够提供 一条拖缆的完整连接

5.3.2.7消耗品储备

按主管机构的要求配备

安主管机构的要求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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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2装载能力应能满足平台干拖时具有足够的干。 5.3.3.3甲板面积宜能覆盖全部平台的投影面积,如不能满足,应对平台进行结构强度分析校核,并 对平台伸出驳船航外的船体结构进行波浪秤击校核。 5.3.3.4应提供平台布墩方案和稳性计算,并满足平台安全运输要求。

5.3.4.1.1按表1确定主拖缆的最小破断拉力。

表1最小破断拉力要求

5.3.4.2.1三角缆由龙须缆(链)、过桥缆和连接部件组成,用于王拖缆和平台之间的连接。 5.3.4.2.2三角缆应按下列要求配置: a)龙须缆(链)的长度应使两条龙须缆(链)成不大于60°的夹角; b)为了防止磨损,应在龙须缆(链)连接平台拖力眼板或拖电固定钩处的摩擦部位安装一段链 其伸出船导缆孔至连接卸扣的长度部分不应少于3m; c)为便于接拖和解拖作业,宜使用一条15m~60m的过桥缆连接主拖缆和龙须缆(链)。 5.3.4.2.3三角缆、应急/备用拖缆及其连接部件(包括三角眼板、连接卸扣、拖环等)的最小破 断拉力不应小于主拖缆的破断拉力。 5.3.4.2.4所提供的卸扣、拖环及连接部件,其安全工作负荷不应小于拖缆最小破断拉力的33%。 5.3.4.2.5龙须缆(链)通常应安装固定在拖力眼板或拖电固定钩上。 5.3.4.2.6 拖缆连接卸扣应为螺栓式并带有螺帽及开口销。 5.3.4.2.7拖缆琵琶头应采用符合船级社规定的机械接合形式,不应采用手工插接嵌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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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周期内 5.3.4.2.9拖缆回收钢丝绳应连接在三角眼板上。 如采用单缆拖航,则回收钢丝绳应连接在其前端部, 并在容易接近的位置处导向至绞车。回收钢丝绳的最小破断拉力不应小于三角缆或单缆总重量的3倍。

5.3.4.3拖缆的检查

a)由于磨损、腐蚀、断丝等原因已使强度减小10%以上; b)由于严重纽结、挤压或其他破坏等原因造成结构变形; c)如果在7倍直径的长度内拖缆的断丝数量超过其总钢丝数的6%,或其外敷设层钢丝产生明显 的磨损或腐蚀。

5.3.4.4拖缆附件

5.3.4.4.1拖缆附件(包括拖力眼板、拖电固定钩/桩及其基座等)应能够抵抗拖缆来自任何可能使 用的方向上的拖力,必要时可使用导缆孔(钳)。 5.3.4.4.2拖缆附件及其基座的最大承载能力不应小于拖缆最小破断拉力的1.3倍。 5.3.4.4.3拖缆附件及其基座的焊接部位应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无损探伤检验。如经过改装或修理, 应进行无损探伤检验。

a)被拖平台的拖力眼板(拖电钩); b)被拖平台的导链(缆)孔; c)拖缆的布置; d)可能使用的纤维过桥缆; e)过桥(钢)缆; f)龙须链(缆)/单链; g)三角眼板; h)卸扣; i)拖电环; ji)拖缆索节或嵌环; k)拖缆回收装置。

5.1.1.1应向下述机构通告拖航作业的有关信息

.1应向下述机构通告拖航作业的有关信息: a)负责管辖该海域的主管机构; b)拖航经过海域的各有关主管机构; c)沿线海军指挥机构; d)沿线海上搜寻救援中心; e)管辖该作业区块的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的下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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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其他需要通知的机构。 6.1.1.2拖航前应向政府授权的验船机构提出平台和拖船的适拖检验申请,并提交正式的《拖航计 划》,通过验船师的检验,获得“适拖证书”。 6.1.1.3作业前,平台方应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航行警告。 6.1.1.4当始航地点或目的地处在当地海事局管辖的港口区域范围,还应向属地海事局港务监督部门 办理平台进/出港手续

在拖航前应准备以下文件资料: a)有关拖航作业的操作手册(如海事手册或拖航手册); b)拖航期间有关航区的天气分析和预报资料,新井位的气象水文资料(包括季风、海流、波浪 水深和潮汐情况); c)井场调查资料,包括新井位/锚位水深、海底地貌、海底土质和海底障碍物等; d)有关航区的海图资料; e)具备自航能力平台的高级船员适任证书。

拖航组长应在拖航前组织召开拖航会议,审议并确认《拖航计划》中的下述内容: a)起拖地和目的地位置,预计起航日期; b)新井场(新井位或锚位)调查资料,包括水深、海底地貌、海底土质和海底障碍物等情况; c)法定检验申报的安排; d)拖航和锚泊工具、材料的需求和配备情况; e)航区的天气、海况分析。

6.1.4.1所有物资都应系固和存储。 6.1.4.2可移动的大型设备应放置有利于降低平台重心高度的位置,尽可能居中摆放。 6.1.4.3超过5t的单件货物,在远洋拖航时,应采取焊接方式与船体连接。 6.1.4.4可移动的大型构件(如悬臂梁、钻台、井控设备等),应可靠锁定。

6.1.4.1所有物资都应系固和存储。 6.1.4.2可移动的大型设备应放置有利于降低平台重心高度的位置,尽可能居中摆放。 6.1.4.3超过5t的单件货物,在远洋拖航时,应采取焊接方式与船体连接。 6.1.4.4可移动的大型构件(如悬臂梁 钻台、井控设备等),应可靠锁定

拖航前平台和拖船应做好以下检查工作: a)检查并关闭所有不使用的水密门、舱口盖、通风口、风雨门(窗)、风暴阀等设施; b)检查所有救生、消防设备; c)检查并试验应急动力装置和应急照明; d)检测各种报警系统; e)检查应急情况所需的备品(如应急备用拖缆、堵漏器材、应急潜水泵等); f)检查井确保应急抛锚系统功能正常; g)检查并确保无线电通信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h)检查并关闭所有不使用的舱室的阀门; i)校核根据预配载做出的平台稳性计算书,检查并确认吃水、横倾、纵倾等参数满足拖航要求; j)检查并确认航行设备处于良好状况,特别是推进装置、雷达、罗经、测深仪、号灯、号型及

号声等设备: k)必要时,应由负责设备操作的人员进行相关设备功能试验

6.2.1.1起锚/降船和拔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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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1.1起锚/降船和拔桩作业宜在白天进行。 6.2.1.1.2自升式平台升降船时不应超过规定的最大可变载荷和升船载荷。 6.2.1.1.3 自升式平台为拔桩而增加船体吃水时,增加的吃水量不宜超过操作手册的规定。 6.2.1.1.4 自升式平台在升降和拔过程中,应保持平台在操作手册所允许的倾斜角度范围内。 6.2.1.1.5如作业条件不满足上述要求,则作业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6.2.1.2接拖和起拖

6.2.1.2.1平台采取的拖缆传递方式,应安全、快速,并且容易被拖船所接受。使用的拖缆引绳应轻 便并具有较高的强度,足以安全地将拖缆牵引上主拖船甲板。 6.2.1.2.2平台拖缆在连接主拖船拖缆前,应使用液压钳或其他设施临时固定。拖缆连接好后,应确 认所有连接构件紧固。 6.2.1.2.3起拖前,应确认锚头或桩靴完全离底。 6.2.1.2.4正常拖航前应将锚头收 手锁紧桩腿

6.2.2.1应确保平台和拖船具备足够的稳性和储备浮力。远距拖航时,应确认平台和拖船在极端环境 载荷状态下具备足够的稳性。 6.2.2.2为避免平台受到涌浪秤击、改善平台的耐波性,拖航时平台可保持最小为0.005倍型长的尾 倾,同时尽可能保持横倾角为零。 6.2.2.3当半潜式平台在拖航期间的环境载荷超过设计极限时,应压载至生存吃水状态。 6.2.2.4当自升式平台横摇或纵摇接近6°时,应对航向、速度及桩腿高度进行调整。 6.2.2.5对自由液面的控制见5.2.4.6。

6.2.3平台水密完整性

6.2.3.1在水密舱壁和甲板上的开口应保持最少数量。 6.2.3.2所有贯穿水密甲板、外墙和舱壁的出人口、管线、通风口和电缆,布置应保持水密完整。 6.2.3.3临时关闭设施(如舱盖、盲板法兰、出入口等)易受秤击或晃动,应设计成适于此类作用/ 载荷并经核实,其可靠性亦应得到证实。 6.2.3.4浮力舱室之间的所有人孔盖在作业期间应保持关闭。 6.2.3.5 舱室液位、船体吃水及横倾、纵倾等参数在作业期间应定期观测和记录。 6.2.3.6应注意以下可能引起进水的因素:

6.2.3.1在水密舱壁和甲板上的开口应保持最少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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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1主拖船应根据复杂海区不同的海洋环境特点,制订基本应对措施,参见附录A。 6.2.4.2应按照《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2)》的规定进行驾驶和操作,并显示号型和号灯。 6.2.4.3主拖船应负责航行中的避让和航向的修正,平台沿计划航线航行,每隔1h记录如下数据并 每隔4h报告1次: a)船位、航向、航速; b)拖缆状况、使用的拖力; c)平台的横摇、纵摇; d)风向、风速、波高; e)能见度; f)预达时间。 6.2.4.4护航船(如果有)应保持在主拖船前方1.8km(1.0nmile)左右进行清道,必要时可顶替 主拖船。 6.2.4.5平台与主拖船、护航船之间应保持24h的视觉和通信联络,大雾天和夜间航行应加强雷达监 测和瞭望,并谨慎驾驶。 6.2.4.6拖航期间,应使用测深仪或类似设施测定航线上的水深,并满足5.2.2.2给出的要求。 6.2.4.7通过狭窄水道时应具备良好的能见度,

6.2.5.1拖缆所承受的负荷不应超过其额定安全工作负荷,应急情况下最大不应超过拖缆最小破断拉 力的50%。 6.2.5.2所需要的出缆长度可采用400m~800m,恶劣海况条件下应采用较长的出缆长度。出缆长度 可利用公式(2)计算:

5.1拖缆所承受的负荷不应超过其额定安全工作负荷,应急情况下最大不应超过拖缆最小破断 50%。 5.2所需要的出缆长度可采用400m~800m,恶劣海况条件下应采用较长的出缆长度。出缆长 利用公式(2)计算:

l拖境一出缆长度,单位为米(m); R一一平台拖曳阻力,单位为千牛(kN); w—拖缆在海水中的线重量,单位为千牛每米(kN/m); d一拖缆下垂值,单位为米(m)。 6.2.5.3拖航过程中应保持拖缆的下垂量不少于8m,大风浪时拖缆的下垂量不少于13m。 6.2.5.4在狭窄水道或浅水区拖航时,可适当减小出缆长度,通常应使拖缆悬垂点与海底的间距不 小于5m。 5.2.5.5在拖航中遇到大风浪时,应注意调整航向和出缆长度。 6.2.5.6宜定期调整拖缆摩擦部位,避免过度磨损

6.2.6.1在静水状态下,自升式平台的拖航速度不宜小于2m/s(4kn),半潜式平台的拖航速度不小宜 于2.5m/s(5kn)。 6.2.6.2对具备自航能力的被拖平台,为使主拖船有效地控制平台,其叠加拖航速度通常不宜大于 5m/s(10kn)。 6.2.6.3拖船应有安全制动及操作移动平台的储备拖力,安全制动力以20m/s风速衡定

6.2.6.1在静水状态下,自升式平台的拖航速度不宜小于2m/s(4kn),半潜式平台的拖航速度不小宜 于2.5m/s(5kn)。 6.2.6.2对具备自航能力的被拖平台,为使主拖船有效地控制平台,其叠加拖航速度通常不宜大于 5m/s(10kn)。 6.2.6.3拖船应有安全制动及操作移动平台的储备拖力,安全制动力以20m/s风速衡定。

6.2.6.4拖缆应保持适当的张力,根据风、浪、流等环境力情况调整航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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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1转向应采用小舵角渐进的方式,每次改向量宜控制在5°~15°内,海况恶劣时更应采取小舵 角改向。 6.2.7.2需大舵角转向时应分多次进行,有自航能力的平台应配合转向,并使两条龙须缆的受力一致。 6.2.7.3转向时应注意减小平台的偏荡。 6.2.7.4调头时应根据拖带总长度和旋回水域的环境条件,适当调节出缆长度

拖航期间平台应确保: a)机舱和控制室连续24h的人员值班; b)定期检查甲板载荷的固定和变化情况,以及水密设施状况、动力系统和推进设备运转情况 c)定期检查舱室液位,并每天核实稳性; d)按4.2的要求接收天气预报; e)避免由于重大负荷的变化而导致稳性损失的作业; f)应按5.3.1.2的要求准备锚泊设备,随时抛锚应急,

6.2.9狭窄水道操作

6.2.9.1避让时按车、舵、锚的顺序操船,应急避让时应紧急抛锚配合车、舵进行。 6.2.9.2 根据航道的宽度、水深、避让幅度和船舶拖带时操纵性能,确定航速、转向时机和避让方法。 6.2.9.3 根据流向流速、风向风速变化对操船的影响,适配风流压差。 6.2.9.4 能见度不良时,应开启雷达、减速,派人瞭头和备锚航行。 6.2.9.5 驶过狭窄水道浅水区时,拖船应连续测深,保证富余水深满足设计要求,并降速航行减小纵倾。 6.2.9.6 遇通航密度大、碍航物多时,应提前备车,控制航速,按航行规则避让。 6.2.9.7 岛礁区航行时,可利用人工航标和自然标配合导航和转向。 6.2.9.8 避让和转向后,应恢复原航线航行,并核实航向和船位。 6.2.9.9 实测船位前,应检查和核对助航仪器和定位设备,确保定位精度。 6.2.9.10 若用航标导航,应对航标逐个核对记录,注意航标移位、消失带来的风险。 6.2.9.11 宜选择能见度良好、船舶通航密度小、平流期通过。

6.3.1.1选定的上驳区域应取得主管机构的批准。 6.3.1.2港拖数量宜配置4艘,功率不小于3000kW,系柱拖力不小于500kN。 6.3.1.3驳船应做如下准备:

a)完成稳性和海固分析,以及驳船甲板强度、平台浮箱强度、压载量计算 b)完成上下驳方案及运输方案的编制和审核; )完成法定、海事保险及平台方的检验; d)确定气象服务,并根据天气形势分析和航程,制订航行计划和补给计划; e)抵达指定位置后,确认水深符合设计要求(水深一般大于24m),抛下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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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按平台坞墩图布墩; g)安装坐墩定位杆不少于2根,要求准确牢固、标示清晰; h)检查压载系统及舱室的水密状况; i)对绞车进行功能试验,检查缆绳无损坏

6.3.1.4平台应做如下准备

a)拆除影响上驳的推进器; b)按驳船要求标定坐墩定位标志; c)固定可动货物,包括起重设备、锚,以及收拾航外缆绳、管线至甲板固定; d)检查缆桩、缆孔等带缆设施,以及船体四周无影响上驳的障碍物; e)必要时,在船体安装港拖拖缆连接点

6.3.2.1平台应卸载至设计的上驳吃水、倾斜角月 a)船体吃水、倾斜角度; b)排水量、货物重量; c)平台稳性、自由液面状态。 6.3.2.2驳船应按压载程序压载下潜至设计吃水。 6.3.2.3平台宜在接拖后关停主机、启动应急发电机,上驳完成后关停应急发电机。 6.3.2.4平台至少应由3艘港拖拖电向驳船一靠近,并在距离30m~50m处稳住带缆。 6.3.2.5 驳船宜在带缆艇协助下与平台带上舰各4根定位缆。 6.3.2.6平台应在港拖和定位缆的共同作用下靠近定位标。 6.3.2.7 驳船应确认平台标志与驳船定位标的吻合度符合要求,并在定位缆绷紧后,卸载起浮坐墩。 6.3.2.8驳船卸载至主甲板面离开水面1m后,应再次检查平台坐墩情况,确认位置偏差不大于 0.15m,垫墩无异常。 6.3.2.9解除拖缆和定位缆后,驳船按海况固定要求焊接固定平台,卸载起浮至适航吃水。

6.3.3.1起航手续应有验船师、海事保险员和平台方签字。 6.3.3.2天气海况应满足起航要求。 6.3.3.3应按批准的计划航线航行,最佳航线应根据航程、天气海况、船舶操作能力选择。 5.3.3.4航行期间的补给应按计划的地点、时间执行。 6.3.3.5应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2)》,由驳船船长负责全程安全。 6.3.3.6按时报告船位、航距、当时经历的天气海况、预计到达时间及有关海损、设备故障的情况

6.3.4.1下驳前,平台应检查船体结构和动力、水密、压载系统和液舱液位,启动应急发电机。 6.3.4.2平台下驳操作可参考6.3.2给出的步骤和要求。 6.3.4.3驳船应在海事保险员和验船师检验认可后,割除对平台的固定。 5.3.4.4 平台在漂浮状态时,应注意船体的倾斜,根据浮态调平船体。 6.3.4.5平台下驳后,应启动主机供电。

4.1下驳前,平台应检查船体结构和动力、水密、压载系统和液舱液位,启动应急发电机。 4.2平台下驳操作可参考6.3.2给出的步骤和要求。 4.3驳船应在海事保险员和验船师检验认可后,割除对平台的固定。 4.4平台在漂浮状态时,应注意船体的倾斜,根据浮态调平船体。 4.5平台下驳后,应启动主机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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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1如井场的环境条件较复杂,宜选择平台在日间抵达,并有足够的日间作业时间使平台完成就 位作业。 7.1.1.2应选择合适的旋回水域。 7.1.1.3 应配备辅拖船协助作业。 7.1.1.4 进场路线宜选择顶风或顶流的航向,同时应考虑井场的其他环境条件。 7.1.1.5进场前应预先了解井位的环境条件,或让辅拖船先驶入井场或锚位点测报实际流向、流速和 指示方位,同时做好协助平台抛锚准备。

1.2.1一般应在距新井位约5.4km(3nmile)时,主拖船开始降低航速并保持舵效【航速应控 /s(2kn)以下,特别是平台需进行自抛锚作业时),以便有效地控制平台沿计划进场路线航行。 1.2.2主拖船应收短拖缆,拖缆长度一般控制在200m左右,

7.2.1.1 就位作业宜选择白天且平潮期进行。 7.2.1.2 应确定平台下放桩腿时的运动极限,满足操作手册规定的升沉、纵/横摇摆角度和摇摆周期。 7.2.1.3 如采用下放桩腿辅助减速的方式就位,就位后应将各桩依次提至泥面释放扭矩,

7.2.2.1插桩作业应按SY/T6707的要求预先取得并场/锚地的海床资料并进行分析。 7.2.2.2插桩作业宜选择在平潮时进行,并满足4.1的作业条件要求。 7.2.2.3插桩时应有效地控制平台的漂移,通常可借助平台自身的锚泊系统和辅助船的牵引协助定 位,并在拖带航速为零时进行插桩。如需进行抓力试验,应按照7.3.8的规定进行。 7.2.2.4地质调查报告预测插桩位置的穿刺风险较低时,应按照平台操作手册的要求进行插桩作业。 7.2.2.5地质调查报告预测插桩位置的穿刺风险较高时,在升船至吃水减至一半时,宜停止升船并至 少观察15min 7.2.2.6就位地点不平整或存在老脚印,宜采用反复插桩、提桩的方式进行试踩。 7.2.2.7平台部距目标井位30m时,下放舰部两个桩腿,到达目标井位时,下放崩部桩腿。 7.2.2.8 3平台升离水面时,应至少观察30min,确认平台处于稳定状态

7.2.3.1预压载量确定

预压载状态下,桩腿上的载荷是模拟平台在极端环境条件下的承载状况而设计的,作业时 该设计值(最大允许载荷值)

2.3.1.1预压载状态下,桩腿上的载荷是模拟平台在极端环境条件下的承载状况而设计的,作 应超过该设计值(最大允许载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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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2预压载操作

7.2.3.2.1 应根据地质调查报告,分析和评估穿刺风险,制定预压载方案。 7.2.3.2.2对于探井作业,宜先对穿刺风险最大的桩腿进行预压载;对于靠近导管架作业,先压桩腿。 7.2.3.2.3 应注意平台的倾斜,调节各桩腿的预压载水流量,控制平台倾斜度在0.3°以内。 7.2.3.2.4平台倾斜超过0.3°时,应减缓或停止对低位航的预压载。 7.2.3.2.5 应注意监控每个爬升齿轮或液缸不超过最大承载力。 7.2.3.2.6 每组预压载结束后的观察时间不宜少于15min,每桩完成最后一组预压载后的观察时间不 宜少于2h。 7.2.3.2.74 每完成一个桩腿的预压载后,宜根据潮高变化重新调整压载气隙。 7.2.3.2.8 应实时记录预压载过程中的实际插桩深度。

7.2.4.1升船作业前,应确认平台处于稳定状态NB/T 10448-2020 输电线路行波故障测距装置检测规范,并排出所有压载水。 7.2.4.2升船时平台的总载重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允许值。 7.2.4.3升船过程中应将船体最大倾斜度控制在0.3°以内。 7.2.4.4平台升离水面3m后,可进行解拖作业。

7.2.5.1探井:向偏差不应超过±5°,桩靴中心偏差不应超过15m。 7.2.5.2生产井:向偏差不应超过土3°,桩靴中心偏差不应超过15m。 7.2.5.3靠导管架作业时,应满足目标井槽的要求。

7.3锚泊定位半潜式平台就位

7.3.1.1布锚海区的调查报告,包括水深、海底地质地貌及障碍物等情况资料。 7.3.1.2平台临近结构物时,应作出风险评估报告,必要时制订应急预案。 7.3.1.3按照SY/T10040要求完成的锚泊分析报告。 7.3.1.4根据锚泊分析结果,制订满足平台的作业、生存工况的布锚方案

7.3.2.1根据地质条件,优选锚型或调整锚爪角度。 7.3.2.2预抛锚作业所需的工作船定位等级不低于DP2级QB/T 4180.1-2011 工业用缝纫机主轴通用技术条件 高速平缝机主轴,系柱拉力应满足锚泊拉力试验要 7.3.2.3平台及工作船应检验确认锚泊作业设备满足作业水深的要求。 7.3.2.4锚泊用具在作业前应检验合格。 7.3.2.5备用量应考虑突发情况时的储备,如锚头、锚索、短索、连接环及捞锚钩等。

7.3.2.1根据地质条件,优选锚型或调整锚爪角度。 7.3.2.2预抛锚作业所需的工作船定位等级不低于DP2级,系柱拉力应满足锚泊拉力试验要求。 7.3.2.3平台及工作船应检验确认锚泊作业设备满足作业水深的要求。 7.3.2.4锚泊用具在作业前应检验合格。 7.3.2.5备用量应考虑突发情况时的储备,如锚头、锚索、短索、连接环及捞锚钩等

3.1依靠锚泊系统定位的平台,所选择的布锚方式应与平台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的载荷特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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