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7588-2003(2015)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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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588-2003(2015)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7588 2003

0.1总则 0.1.1本标准从保护人员和货物的观点制定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的安全规范,防止发生与使用人员、电 弟维护或紧急操作相关的事故的危险。 0.1.2研究了电梯在下列方面的多种事故的可能性: 0.1.2.1 可能因下列事故造成危险: a)剪切 b)挤压; c坠落; d)撞击; e)被困; f火灾; g)电击; h)由下列原因引起的材料失效: 1)机械损伤; 2)磨损; 3)锈蚀, 0.1.2.2保护的人员: a)使用人员; b)维护和检查人员: c)电梯井道、机房和滑轮间(如有)外面的人员, 0.1.2.3保护的物体: a)轿厢中的装载物: b)电梯的零部件; c)安装电梯的建筑。 0.2原则 制定本标准时,采用了下列原则。 0.2.1本标准未重复列入适用于任何电气、机械及包括建筑构件防火保护在内的建筑结构的通用技术规 然而,有必要去制定某些为保证有良好制造质量的要求。或许它们对电梯的制造者而言是特有的要求, 也或许因为在电梯使用中,可能是有较其他场合更为严格的要求, 0.2.2 本标准不仅表达了电梯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且另外叙述了电梯安装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中的最 低限度的规范要求。某些国家的建筑绪构等法规也不可忽视, 受此影响的典型条款是,机房、滑轮间高度及它们入口门尺寸的最小值的规定, 0.2.3 当部件因质量、尺寸和(或)形状原因用手不能移动时,则这些部件应: a)设置可供提升装置吊运的附件:或 b)设计可以与上述吊运附件相连接的件(如:采用螺纹孔方式);或 c)具有容易被标准型的提升设备缚系吊运的外形, D.2.4本标准尽可能只提出所用材料和部件必须满足电梯安全运行的要求。 0.2.5 买主和供应商之间所作的协商内容为: a)电梯的预定用途: b)环境条件: c)土建工程间题: d安装地点的其他方面的问题 D0.3假设 考虑到包含在一部完整电梯内的每一零部件的可能危险。 制定了相应规范。 0.3.1 零部件是: a)按照通常工程实践和计算规范设计,并考虑到所有失效形式: b)可靠的机械和电气结构: C)由足够强度和良好质量的材料制成: d)无缺陷。 有害材料如石棉等不准使用。

0.3.2 零部件应有良好的维护和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尽管有磨损,仍应满足所要求的尺寸。 0.3.3 选择和配置的零部件在预期的环境影响和特定的工作条件下,不应影响电梯的安全运行, 0.3.4 承载支撑件的设计,应保证在0~100%额定载荷下电梯均能安全运行, 0.3.5 本标准对于电气安全装置的要求是,若电气安全装置完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则其失效的可能性不必 考。 0.3.6 当使用人员按预定方法使用电梯时,对因其自身蔬忽和非故意的不小心而造成的问题应予以保护。 0.3.7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人员可能做出某种鲁葬动作,本标准没有考虑同时发生的两种鲁葬动作的可能性 和(或)违反电梯使用说明的情况。 0.3.8,如果在维修期间,一个使用人员通常不易接近的安全装置被有意置为无效状态,此时电梯的安全运行 无保障,则应遵照维修规程采取补充措施去保证使用人员的安全, 0.3.9所用的水平力: a)静力:300N b)撞击所产生的力:1000N; 这是一个人可能施加的作用力。 0.3.10除了下列各项以外,根据良好实例和标准要求制造的机械装置,在无法检查情况下,将不会损坏至 灏临危险状态。 下列机械故障应考虑: a)悬挂装置的破断; b)史引轮上史引绳失控滑移; c)辅助绳、链和带的所有连接的破断和松驰; d)参与对制动轮或盘制动的机电制动器机械零部件之一失效; e)与主驱动机组和史引轮有关零部件的失效。 0.3.11轿厢从最低层站坠落,在撞击缓冲器之前,允许安全钳有不动作的可能性。 0.3.12 当轿厢速度在达到机械制动瞬间仍与主电源频率相关时,则此时的速度假定不超过115%额定速度或 相应的分级速度。 0.3.13 装有电梯的大楼管理机构,应能有效地响应应急召唤,而没有不恰当的延时。 0.3.14 通常应提供用于提升笨重设备的设施(见0.2.5)。 0.3.15 为了保证机房中设备的正常运行,如考虑设备散发的热量,机房中的环境温度应保持在(5一40)℃之

HG/T 2019-2011 黑色雨靴(鞋)GB 7588 2003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Safety rule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of electric lifts

本标准规定了乘客电梯、病床电梯及载货电梯制造与安装应遵守的安全准则,以防电梯运行时发生伤 害乘客和损坏货物的事故。 本标准适用于电力驱动的史引式或强制式乘客电梯、病床电梯及载货电梯。 本标准不适用于杂物电梯和液压电梯

3.16,并道安全门,emergencydoortothewell 当相邻两层地坎之间距离超过11m时,在其间井道壁上开设的通往井道供援敦乘客用的门。 3.17夹层玻璃laminatedglass 二层或更多层玻璃之间用塑胶膜组合成的玻璃。

4.1单位 本标准采用国际单位制(SI)。 4.2符号 符号在相应使用的公式中解释

5.1.1本章各项要求适用于装有单台或多台电梯轿厢的井道。 5.1.2电梯对重(或平衡重)应与轿厢在同一井道内(观光电梯可除外)。 5.2井道的封闭 5.2.1电梯应由下述部分与周围分开: a)井道壁、底板和井道顶板;或 b)足够的空间。 5.2.1.1 全封闭的井道 建筑物中,要求井道有助于防止火焰蔓延,该井道应由无孔的增、底板和项板完全封闭起来。 只允许有下述开口: a)层门开口; b)通往井道的检修门、井道安全门以及检修活板门的开口; cC)火灾情况下,气体和烟雾的排气孔: d)通风孔; e)井道与机房或与滑轮间之间必要的功能性开口: f)根据5.6,电梯之间隔板上的开孔。 5.2.1.2部分封闭的井道 在不要求井道在火灾情况下用于防止火焰蔓延的场合,如与瞻望台、竖井、塔式建筑物联结的观光电梯 等,井道不需要全封闭,但要提供 a)在人员可正常接近电梯处,围壁的高度应足以防止人员: 遵受电梯运动部件危害: 直接或用手持物体触及井道中电梯设备而干扰电梯的安全运行。 若符合图1和图2要求,则围壁高度足够,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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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一固壁高度; D一与电梯运动部件的距离(见图2) 图1部分封闭的井道示意图

2)其余侧,当固壁与电梯运动部件的水平距离为最小允许值0.50m时,高度不应小于2.50m;若该水平距 离大于0.50m时,高度可随着距离的增加而减少;当距离等于2.0m时,高度可减至最小值1.10m。 b)围壁应是无孔的: c)固壁距地板、楼梯或平台边缘最大距离为0.15m(见图1); d)应采取措施防止由于其他设备干扰电梯的运行[见5.8b]和16.3.1c]: e)对露天电梯,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见0.3.3),例如,沿建筑物外墙安装的附壁梯。 注:只有在充分考虑环境或位置条件后,才允许电梯在部分封闭井道中安装. 5.2.2 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 5.2.2.1通往井道的检修门、并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除了因使用人员的安全或检修需要外,一般不应采 5.2.2.1.1检修门的高度不得小于1.40m,宽度不得小于0.60m。 井道安全门的高度不得小于1.80m,宽度不得小于0.35m。 检修活板门的高度不得大于0.50m,宽度不得大于0.50m。 5.2.2.1.2,当相邻两层门地坎间的距离大于11m时,其间应设置井道安全门,以确保相邻地坎间的距离不大于 11m。在相邻的轿厢都采取8.12.3所述的轿厢安全门措施时,则不需执行本条款。 5.2.2.2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均不应向井道内开启, 5.2.2.2.1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均应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上述门开启后,不用钥匙亦能将 其关闭和锁住, 检修门与井道安全门即使在锁住情况下 也应能不用钥匙从井道内部将门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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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部分封闭的井道围壁高度与距电梯运动部件距离的关系图

5.2.2.2.2只有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均处于关闭位置时,电梯才能运行。为此,应采用符合14.1.2 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证实上述门的关闭状态。 对通往底坑的通道门(见5.7.3.2),在不是通向危险区域情况下,可不必设置电气安全装置。这是指电梯正 常运行中,轿厢、对重(或平衡重)的录低部分,包括导整、护脚板等和底坑底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至少为2m 的情况。 电梯的随行电缆、补偿绳或链及其附件、限速器张紧轮和类似装置,认为不构成危险。 5.2.2.3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均应无孔,并应具有与层门一样的机械强度,且应符合相关建筑 物防火规范的要求, 5.2.3井道的通风 井道应适当通风,井道不能用于非电梯用房的通风。 注:在没有相关的规范或标准情况下,建议井道顶部的通风口面积至少为井道截面积的1%。 5.3井道壁、底面和顶板 并道结构应符合国家建筑规范的要求,并应至少能承受下述载萄:主机施加的;轿厢偏载情况下安全钳 动作爵间经导轨施加的:缓冲器动作产生的;由防跳装置作用的,以及轿厢装卸载所产生的载荷等, 5.3.1井道壁的强度 5.3.1.1 为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并道壁应具有下列的机强度,即用一个300N的力,均勾分布在5cm的圆 形或方形面积上,垂直作用在井道壁的任一点上,应; a)无永久变形; b)弹性变形不大于15mm。 5.3.1.2在人员可正常接近的玻璃门扇、玻璃面板或成形玻璃板,均应用夹层玻璃制成,其高度应符合5.2.1.2 的要求。 5.3.2底坑底面的强度 5.3.2.1底坑的底面应能支撑每根导轨的作用力(悬空导轨除外):由导轨自重再加安全钳动作麟间的反作用 力(N),[见附录G(提示的附录)G2.3和G2.4] 5.3.2.2轿厢缓冲器支座下的底坑地面应能承受满载轿厢静载4倍的作用力。 4gn(P+Q) 式中: 空轿厢和由轿厢支承的零部件的质量,如部分随行电缆、补偿绳或链(若有)等的质量和,kg: Q额定载重量,kg 标准重力加速度,9.81m/s? 5.3.2.3对重缓冲器支座下(或平衡重运行区域)的底坑的底面应能承受对重(或平衡重)静载4倍的作用力。 4gn(P+qQ) 对对重 4gnqP 对平衡重 式中: 一平街系数

5.7.1.2当轿用完全压在它的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0.1+0.035u²(m)的进一步的制导行 5.7.1.3当电梯驱动主机的减速是按照12.8的规定被监控时,5.7.1.1和5.7.1.2中用于计算行程的0.035u²的值 可按下述情况减少: a)电梯额定速度小于或等于4m/s时,可减少到1/2,且不应小于0.25m; b)电梯额定速度大于4m/s时,可减少到1/3,且不应小于0.28m 5.7.1.4对具有补偿绳并带补偿绳张紧轮及防跳装置(制动或锁闭装置)的电梯,计算间距时,0.035u²这个值 可用张紧轮可能的移动量(随使用的绕法而定)再加上轿厢行程的1/500来代替。考虑到钢丝绳的弹性,替代的 最小值为0.20m, 5.7.2强制驱动电梯的顶部间距 5.7.2.1轿厢从项层向上直到撞击上缓冲器时的行程不应小于0.50m,轿用上行至缓冲器行程的极限位置时 应一直处于有导向状态。 5.7.2.2当轿厢完全压在上缓冲器上时,应同时满足下面三个条件: a)符合8.13.2尺寸要求的轿项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不包括5.7.2.2b)述及的部件面积],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的 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包括梁和周定在并道顶下的零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m: b)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 1)固定在轿项上的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包括下面2]所述及的部件]不应小于0.30m; 2)导靴或滚轮、史引绳附件和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 小于 0.10m. c)轿厢上方应有足够的空间,该空间的大小以能容纳一个不小于0.50mx0.60m×0.80m的长方体为准,任 平面朝下放置即可。对于用钢丝绳、链直接系住的电梯,只要每根钢丝绳或链的中心线距长方休的一个垂直 面(至少一个)的距离均不大于0.15m,则悬挂钢丝绳或链及其附件可以包括在这个空间内。 5.7.2.3 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平衡重(如果有的话)导轨的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0.30m的进一步的制 导行程, 5.7.3底坑 5.7.3.1井道下部应设置底坑,除缓冲器座、导轨座以及排水装置外,底坑的底部应光滑平整,底坑不得作 为积水坑使用。 在导轨、缓冲器、栅栏等安装峻工后,底坑不得漏水或渗水。 5.7.3.2除层门外,如果有通向底坑的门,该门应符合5.2.2的要求, 如果底坑深度大于2.50m且建筑物的布置允许,应设置进底坑的门, 如果没有其他通道,为了便于检修人员安全地进入底坑,应在底坑内设置一个从层门进入底坑的永久性 装置,此装置不得凸入电梯运行的空间, 5.7.3.3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应同时满足下面三个条件: a)底坑中应有足够的空间,该空间的大小以能容纳一个不小于0.50m×0.60m×1.0m的长方体为准,任一平 面朝下放置即可。 b)底坑底和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50m,下述之间的水平距离在0.15m之内时,这个 距离可最小减少到0.10m。 1)垂直滑动门的部件、护脚板和相邻的井道壁; 2)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 c)底坑中周定的最高部件,如补偿绳张紧装置位于最上位置时,其和轿厢的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 离不应小于0.30m,上述b)1)和b)2)除外。 5.7.3.4底坑内应有: a)停止装置, 该装置应在打开门去底坑时和在底坑地面上容易接近,且应符合14.2.2和15.7的要求; b)电源插座(见13.6.2): c)井道灯的开关(见5.9),在开门去底坑时应易于接近。 5.8 电梯井道的专用 电梯井道应为电梯专用,井道内不得装设与电梯无关的设备、电缆等。并道内允许装设采暖设备,但不 能用蒸气和高压水加热.采暖设备的控制与调节装置应装在井道外面。 电梯根据5.2.1.2设置的井道,在: a)有围壁时,并道是指围壁内的区域; b)无围壁时, 井道是指距电梯运动部件1.50m水平距离内的区域见5.2.1.2)。 5.9井道照明 并道应设置永久性的电气照明装置,即使在所有的门关闭时,在轿项面以上和底坑地面以上1m处的照度 均至少为501x。 照明应这样设置:距井道最高和最低点0.50m以内各装设一益灯,再设中间灯。对于采用5.2.1.2部分封 闭井道,如果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井道内可不设照明。 5.10紫急解困 如果在并道中工作的人员存在被困危险,而又无法通过轿用或并道逃脱,应在存在该危险处设置报警装

GB 75882003

该报警装置应符合14.2.3.2和14.2.3.3的要求,

6.2.1通往机房和滑轮间的道道应

电梯驱动主机旋转部件的上方应有不小于0.30m的垂直净空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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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进入轿厢的井道开口处应装设无孔的层门,门关闭后,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和地坎之间的间隙 应尽可能小。 对于乘客电梯,此运动间隙不得大于6mm。对于载货电梯,此间欧不得大于8mm。由于磨损,间隙值允 许达到10mm。如果有凹进部分,上述问隙从凹底处测量。 7.2门及其框架的强度 7.2.1门及其框架的结构应在经过一定时间使用后不产生变形,为此,宜采用金属制造。 .2.2 火灾情况下的性能 如建筑物需要电梯层门具有防火性能,该层门应按GA109进行试验 7.2.3机械强度 7.2.3.1层门及其门锁在锁住位置时应有这样的机械强度:即用300N的力垂直作用于该层门的任何一个面 上的任何位置,且均匀地分布在5cm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时,应能: a)无永久变形; b)弹性变形不大于15mm c)试验期问和试验后,门的安全功能不受影响。 7.2.3.2在水平滑动门和折叠门主动门扇的开启方向,以150N的人力(不用工具)施加在一个最不利的点上 时,7.1规定的间隙可以大于6mm,但不得大于下列值: a)对开门,30mm; b)对中分门,总和为45mm。 7.2.3.3 玻璃门扇的固定方式应能承受本标准规定的作用力,而不损伤玻璃的固定件, 玻璃尺寸大于7.6.2所述的玻璃门,应使用夹层玻璃,且按附录J(标准的附录)表J2选用或能承受附录J所 述的冲击摆试验。试验后,门的安全功能应不受影响。 7.2.3.4 玻璃门的固定件,即使在玻璃下沉的情况下,也应保证玻璃不会滑出。 7.2.3.5玻璃门扇上应有永久性的标记: a)供应商名称或商标; b)玻璃的型式: c)厚度[如:(8+0.76+8)mm] 7.2.3.6为避免拖史孩子的手,对动力驱动的自动水平滑动玻璃门,若玻璃尺寸大于7.6.2的规定,应采取使 危险减至最小的措施,例如: a)减少手和玻璃之间的摩擦系数; b)使玻璃不透明部分高度达1.10m c)感知手指的出现:或 d)其他等效的方法。 7.3层门入口的高度和宽度 7.3.1高度 层门入口的最小净高度为2m。 7.3.2宽度 层门净入口宽度比轿厢净入口宽度在任一侧的超出部分均不应大于50mm. 7.4地坎、导向装置和门悬挂机构 7.4.1地坎 每个层站入口均应装设一个具有足够强度的地坎,以承受通过它进入轿厢的载荷。 注:在各层站地坎前面宜有稍许坡度,以防洗刷、酒水时,水流进井道, 7.4.2导向装置 7.4.2.1层门的设计应防止正常运行中脱轨、机械卡阻或行程终端时错位。 由于磨损、锈蚀或火灾原因可能造成导向装置失效时,应设有应急的导向装置使层门保持在原有位置上。 7.4.2.2 水平滑动层门的项部和底部都应设有导向装置。 7.4.2.3垂直滑动层门两边都应设有导向装置。 7.4.3垂直滑动层门的悬挂机构 7.4.3.1垂直滑动层门的门扇应固定在两个独立的悬挂部件上, 7.4.3.2 悬挂用的绳、链、皮带,其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 7.4.3.3 悬挂绳滑轮的直径不应小于绳直径的25倍。 7.4.3.4悬挂绳与链应加以防护,以免脱出滑轮槽或链轮。 7.5与层门运动相关的保护 7.5.1通则

层门及其周固的设计应尽可能减少由于人员、衣服或其他物件被夹住而造成损坏或伤害的危险。 为了避免运行期间发生剪切的危险,动力驱动的自动滑动门外表面不应有大于3mm的凹进或凸出部分, 这些凹进或凸出部分的边缘应在开门运行方向上倒角。 这些要求不适用于附录B(标准的附录)所规定的开锁三角钥匙入口处。 7.5.2 动力驱动门 动力驱动门应尽量减少门扇撞击人的有害后果。为此应满足下列条件。 7.5.2.1水平滑动门 7.5.2.1.1动力驱动的自动门 7.5.2.1.1.1 阻止关门力不应大于150N,这个力的测量不得在关门行程开始的1/3之内进行。 7.5.2.1.1.2 层门及其刚性连接的机械零件的动能,在平均关门速度下的测量值或计算值不应大于10J。 滑动门的平均关门速度是按其总行程减去下面的数字计算: a)对中分式门,在行程的每个末端减去25mm; b)对旁开式门, 在行程的每个末端减去50mm 注:例如测量时可采用一种装置,该装置包括一个带刻度的活塞。它作用于一个弹簧常数为25N/mm的弹 黄上,并装有一个容易滑动的圆环,以使测定撞击瞬间的运动极限点。通过所得极限点对应的刻度 值,可容易计算出动能值、 7.5.2.1.1.3当乘客在层门关闭过程中,通过入口时被门扇撞击或将被撞击,一个保护装置应自动地使门重 新开启。这种保护装置也可以是轿门的保护装置(见8.7.2.1.1.3)。 此保护装置的作用可在每个主动门扇最后50mm的行程中被消除。 对于这样的一种系统,即在一个预定的时间后,它使保护装置失去作用以抵制关门时的持续阻碍,则门 扇在保护装置失效下运动时,7.5.2.1.1.2规定的动能不应大于4J。 7.5.2.1.1.4在轿门和层门联动的情况下,7.5.2.1.1.1和7.5.2.1.1.2要求仍有效。 7.5.2.1.1.5阻止折叠门开启的力不应大于150N。这个力的测量应在门处于下列折叠位置时进行,即:折登 门扇的相邻外缘间距或与等效件(如门框)距离为100mm时进行。 7.5.2.1.2动力驱动的非自动门 在使用人员的连续控制和监视下,通过持续撤压按钮或类似方法(持续操作运行控制)关闭门时,当按 7.5.2.1.1.2计算或测量的动能大于10J时,最快门扇的平均关闭速度不应大于0.3m/s。 7.5.2.2 垂直滑动门 这种型式的滑动门只能用于载货电梯。 如果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使用动力关闭的门: a)门的关闭是在使用人员持续控制和监视下进行的: b)门扇的平均关闭速度不大于o.3m/s; c)轿门是8.6.1规定的结构; d)层门开始关闭之前,轿门至少已关闭到2/3。 7.5.2.3 其他型式的门 在采用其他型式的动力驱动门,如转门,当开门或关门有碰撞使用人员的危险时,应采用类似动力 驱动滑动门规定的保护措施。 7.6局部照明和“轿厢在此”信号灯 7.6.1 局部照明 在层门附近,层站上的自然或人工照明在地面上的照度不应小于501x,以便使用人员在打开层门进入轿 厢时,即使轿厢照明发生故障,也能看清其前面的区域(见0.2.5)。 7.6.2“轿厢在此"指示 如果层门是手动开启的,使用人员在开门前,必须能知道轿厢是否在那里。为此应安装下列a)或b)之一: a)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一个或几个透明视窗: 1)除用冲击摆试验外,均应满足7.2.3.1规定的机械强度; 2)最小厚度为6mm; 3)每个层门装玻璃的面积不得小于0.015m,每个视窗的面积不得小于0.01m²: 4)宽度不小于60mm,且不大于150mm。对于宽度大于80mm的视窗,其下沿距地面不得小 于1m b)一个发光的“轿厢在此"信号,它只能当轿厢即将停在或已经停在特定的楼层时燃亮。在轿厢停留在那 里的时候,该信号应保持燃亮。 7.7层门锁紧和闭合的检查 7.7.1对坠落危险的保护 在正常运行时,应不能打开层门(或多扇层门中的任意一扇),除非轿厢在该层门的开锁区域内停止或停站 开锁区域不应大于层站地平面上下0.2m。 在用机械方式驱动轿门和层门同时动作的情况下,开锁区域可增加到不大于层站地平面上下的0.35m。 7.7.2对剪切的保护 7.7.2.1除了7.7.2.2情况外,如果一个层门或多扇层门中的任何一扇门开着,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不能启动

电梯或保持电梯继续运行,然而, 可以进行轿用运行的预备操作。 7.7.2.2在下列区域内,允许开门运行: a)在开锁区域内,在符合14.2.1.2的条件下,允许在相应的楼层高度处进行平层和再平层; b)在满足8.4.3,8.14和14.2.1.5要求的条件下,允许在层站楼面以上延伸到高度不大于1.65m 的区域内,进行轿厢的装卸货物操作,此外: 1)层门的上门框与轿厢地面之间的净高度在任何位置时均不得小于2m 2)无论轿厢在此区域内的任何位置,必须有可能不经专门的操作使层门完全闭合。 7.7.3 锁紧和紧急开锁 每个层门应设置符合7.7.1要求的门锁装置,这个装置应有防止故意溢用的保护 7.7.3.1锁紫 轿厢运动前应将层门有效地锁繁在闭合位置上,但层门锁紧前,可以进行轿厢运行的预备操作,层门锁紧 必须由一个符合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来证实。 7.7.3.1.1 轿厢应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见图3

止误动作,必要时可以调节。 特殊情况:安装在潮湿或易爆环境中需要对上述危险作特殊保护的门锁装置,其连接只能是刚性的,机 械锁和电气安全装置元件之间的连接只能通过故意损坏门锁装置才能被断开。 7.7.3.1.3 对铰链门,锁紧应尽可能接近门的垂直闭合边缘处。即使在门下垂时,也能保持正常。 7.7.3.1.4 锁紧元件及其附件应是耐冲击的,应用金属制造或金属加固。 7.7.3.1.5 锁紧元件的啮合应能满足在沿着开门方向作用300N力的情况下,不降低锁紧的效能。 7.7.3.1.6 在进行附录F(标准的附录)F1规定的试验期间,门锁应能承受一个沿开门方向,并作用在锁高度处 的最小为下述规定值的力,而无永久变形: a)在滑动门的情况下为1000N; b)在铰链门的情况下,在锁销上为3000N。 7.7.3.1.7 应由重力、永久磁铁或弹簧来产生和保持锁紧动作。弹簧应在压缩下作用,应有导向,同时弹簧 的结构应满足在开锁时弹簧不会被压并圈 即使永久磁铁(或弹簧)失效,重力亦不应导致开锁, 如果锁紧元件是通过永久磁铁的作用保持其锁紧位置,则一种简单的方法(如加热或冲击)不应使其失效。 7.7.3.1.8 门锁装置应有防护,以避免可能妨碍正常功能的积尘危险。 7.7.3.1.9 工作部件应易于检查,例如采用一块透明板以便观察 7.7.3.1.10当门锁触点放在盒中时,盒盖的螺钉应为不可脱落式的。在打开盒盖时,它们应仍留在盒或盖 的孔中。 7.7.3.2紧急开锁 每个层门均应能从外面借助于二个与附录B规定的开锁三角孔相配的钥匙将门开启 这样的钥匙应只交给一个负责人员。钥匙应带有书面说明,详述必须采取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开锁后因 未能有效的重新锁上而可能引起的事故。 在一次紧急开锁以后,门锁装置在层门闭合下,不应保持开锁位置。 在轿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如层门无论因为何种原因而开启,则应有一种装 置(重块或弹簧)能确保该层门自动关闭。 7.7.3.3门锁装置是安全部件,应按F1要求验证。 7.7.4证实层门闭合的电气装置 7.7.4.1每个层门应设有符合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以证实它的闭合位置,从而满足7.7.2所提出的要

7.7.4.2在与轿门联动的水平滑动层门的情况中,简若证实层门锁紧状态的装置是依赖层门的有效关闭,则 该装置同时可作为证实层门闭合的装置。 7.7.4.3在铰链式层门的情况下,此装置应装于门的闭合边缘处或装在验证层门闭合状态的机械装置上。 7.7.5用来验证层门锁紧状态和闭合状态装置的共同要求 7.7.5.1在门打开或未锁住的情况下,从人们正常可接近的位置,用单一的不属于正常操作程序的动作应不 可能开动电梯, 7.7.5.2验证锁紧元件位置的装置必须动作可靠。 7.7.6机械连接的多扇滑动门 7.7.6.1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允许: a)7.7.4.1或7.7.4.2要求的装置装在一个门扇上; b)若只锁紧一扇门,则应采用钩住重叠式门的其他闭合门扇的方法,使如此单一门扇的锁紧能防止其他 门扇的打开。 7.7.6.2 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如用钢丝绳、皮带或链条)的门扇组成,允许只锁紧一扇门,其 条件是,这个门扇的单一锁紧能防止其他门扇的打开,且这些门扇均未装设手柄。未被锁住的其他门扇的 闭合位置应由一个符合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来证实。 7.8 动力驱动的自动门的关闭 正常操作中,若电梯轿没有运行指令,则根据在用电梯客流量所确定的必要的一段时间后,动力驱动 的自动层门应关闭。

7.7.4.2在与轿门联动的水平滑动层门的情况中,简若证实层门锁紧状态的装置是依赖层门的有效关闭,则 该装置同时可作为证实层门闭合的装置。 7.7.4.3在铰链式层门的情况下,此装置应装于门的闭合边缘处或装在验证层门闭合状态的机械装置上, 7.7.5用来验证层门锁紧状态和闭合状态装置的共同要求 7.7.5.1在门打开或未锁住的情况下,从人们正常可接近的位置,用单一的不属于正常操作程序的动作应不 可能开动电梯, 7.7.5.2验证锁紧元件位置的装置必须动作可靠。 7.7.6机械连接的多扇滑动门 7.7.6.1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允许: a)7.7.4.1或7.7.4.2要求的装置装在一个门扇上; b)若只锁紧一扇门,则应采用钩住重叠式门的其他闭合门扇的方法,使如此单一门扇的锁紧能防止其他 门扇的打开。 7.7.6.2 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如用钢丝绳、皮带或链条)的门扇组成,允许只锁紧一扇门,其 条件是,这个门扇的单一锁紧能防止其他门扇的打开,且这些门扇均未装设手柄。未被锁住的其他门扇的 闭合位置应由一个符合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来证实。 7.8动力驱动的自动门的关闭 正常操作中,若电梯轿没有运行指令,则根据在用电梯客流量所确定的必要的一段时间后,动力驱动 的自动层门应关闭。

8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

8.1轿用高度 8.1.1轿厢内部净高度不应小于2m。 8.1.2使用人员正常出入轿厢入口的净高度不应小于2m, 8.2轿厢的有效面积,额定载重量,乘客人数 8.2.1乘客电梯和病床电梯 为了防止由于人员的超载,轿厢的有效面积应予以限制。为此额定载重量和最大有效面积之间的关系见 表1。 对于轿厢的凹进和凸出部分,不管高度是否小于1m,也不管其是否有单独门保护,在计算轿厢最大有效 面积时均必须算入。 当门关闭时,轿厢入口的任何有效面积也应计入。 为了允许轿用设计的改变,对表1所列各额定载重量对应的轿厢最大有效面积充许增加不大于表列值5%的面 积 此外,轿厢的超载还应由符合14.2.5要求的装置来监控。

价用高度 8.1.1轿厢内部净高度不应小于2m。 8.1.2使用人员正常出入轿厢入口的净高度不应小于2m。 8.2轿厢的有效面积,额定载重量,乘客人数 8.2.1乘客电梯和病床电梯 为了防止由于人员的超载,轿厢的有效面积应予以限制。为此额定载重量和最大有效面积之间的关系见 表1。 对于轿厢的凹进和凸出部分,不管高度是否小于1m,也不管其是否有单独门保护,在计算轿厢最大有效 面积时均必须算入。 当门关闭时,轿用入口的任何有效面积也应计入。 为了允许轿用设计的改变,对表1所列各额定载重量对应的轿厢最大有效面积允许增加不大于表列值5%的面 只 比外,轿厢的超载还应由符合14.2.5要求的装置来监控,

了防止不可排除的人员乘用可能发生的超 面积的关系也应按照表1的规定, 特殊情况,为了满足使用要求而难以同时符合表1规定的载货电梯,在其安全受到有效控制的条件下,轿

积的关系也应按照表1的规定 特殊情况,为了满足使用要求而难以同时符合表1规定的载货电梯,在其安全受到有效控制的条件下,轿

GB 75882003用面积可超出表1的规定。这里“有效控制"的含义是指:a)电梯设计计算应考虑轿厢实际载重量达到了轿厢面积按表1规定所对应的额定载重量的情况下,电梯各相关受力部件(如曳引钢丝绳及端接装置、曳引轮轴、曳引机轮齿、制动器、轿厢及轿架等)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钢丝绳与史引轮之间不打滑,安全钳、缓冲器能满足使用要求;b)轿厢的超载应由符合14.2.5要求的装置监控;c)应在从层站装卸区域总可看见的位置上设置标志,表明该载货电梯的额定载重量(见15.5.3):d)应专用于运送特定轻质货物,其体积可保证在装满轿厢情况下,该货物的总质量不会超过额定载重量;e)电梯有专职司机操作,并严格限制人员进入以上a)、b)、c)由电梯制造商负责;d)、e)由电梯用户负责。同时,对于上述特殊情况所指的载货电梯的交付使用前的检验,还应分别按附录D(标准的附录)D2h)作史引检查;按D2i)作安全钳检验以及按D21)作缓冲器的检验。此外,载货电梯设计计算时不仅需考虑额定载重量,还要考虑可能进入轿厢的搬运装置的质量,专供批准的且受过训练的使用者使用的非商用汽车电梯,额定载重量应按单位轿厢有效面积不小于200kg/m计算。8.2.3柔客数量乘客数量应由下述方法获得:额定载重量a)按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向下圆整到最近的整数;或75b)取表2中较小的数值。表2乘客人数/人轿厢最小有效面积/㎡乘客人数/人轿厢最小有效面积/m1230.28123451.87450.792.290.982.436791.17678922.571.312.71891.591.452.852.99101.733.13注:乘客人数超过20人时,每增加1人,增加0.115m8.3轿壁、轿厢地板和轿顶8.3.1轿厢应由轿壁、轿厢地板和轿项完全封闭,只允许有下列开口:a)使用人员正常出入口;b)轿厢安全窗和轿用安全门;c)通风孔。8.3.2轿壁、轿厢地板和轿项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包括轿厢架、导靴、轿壁、轿厢地板和轿项的总成也须有足够的机械强度,以承受在电梯正常运行、安全钳动作或轿厢撞击缓冲器的作用力。8.3.2.1轿壁应具有这样的机械强度:即用300N的力,均勾地分布在5cm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沿轿厢内向轿厢外方向垂直作用于轿壁的任何位置上,轿壁应:a)无永久变形;b)弹性变形不大15mm8.3.2.2玻璃轿壁应使用夹层玻璃,应按表J1选用或能承受附录J所述的冲击摆试验。在试验后,轿壁的安全性能应不受影响。距轿厢地板1.10m高度以下若使用玻璃轿壁,则应在高度0.90m至1.10m之间设置一个扶手,这个扶手应牢周固定,与玻璃无关。8.3.2.3玻璃轿壁的固定件,即使在玻璃下沉的情况下,也应保证被璃不会滑出。8.3.2.4玻璃轿壁上应有永久性的标记:a)供应商名称或商标;b)玻璃的型式;c)厚度[如:(8+0.76+8)mm]8.3.2.5,轿项应满足8.13的要求。8.3.3轿壁、转轿厢地板和顶板不得使用易燃或由于可能产生有害或大量气体和烟雾而造成危险的材料制成。8.4护脚板8.4.1每一轿地坎上均须装设护脚板,其宽度应等于相应层站入口的整个净宽度。护脚板的垂直部分以下应成斜面向下延伸,斜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应大于60,该斜面在水平面上的投影深度不得小于20mm。18

轿门及其四周设计应尽可能减少由于人员、衣服或其他物件被夹住而造成损坏或伤害的危险。 为了避免运行期间发生剪切的危险,动力驱动的自动滑动门轿厢侧的门表面不应有大于3mm的凹进或凸 出部分,这些凹进或凸出部分的边缘应在开门运行方向上倒角。对8.6.1中所述的有孔门,不要求满足本条款。 8.7.2动力驱动门 动力驱动门应尽量减少门扇撞击人的有害后果。为此应满足下列要求。 在轿门和层门联动情况下,对联动门机构,下列要求也应符合。 8.7.2.1 水平滑动门 8.7.2.1.1动力驱动的自动门 8.7.2.1.1.1阻止关门力不应大于150N,这个力的测量不得在关门行程开始的1/3之内进行。 8.7.2.1.1.2 轿门及其刚性连接的机械零件的动能,在平均关门速度下测量或计算时不应大于10J, 滑动门的平均关门速度是按其总行程减去下面的数字计算: a)对中分式门,在行程的每个末端减去25mm; b)对旁开式门,在行程的每个末端减去50mm。 注:同7.5.2.1.1.2注 8.7.2.1.1.3 当乘客在轿门关闭过程中,通过入口时被门扇撞击或将被撞击,一个保护装置应自动地使门重 新开启。此保护装置的作用可在每个主动门扇最后50mm的行程中被消除。 对于这样的一个系统,即在一个预定的时间后,它使保护装置失去作用以抵制关门时的持续阻碍, 则门扇在保护装置失效下运动时,8.7.2.11.2规定的动能不应大于4J

8.7.2.1.1.4阻止折叠门开启的力不应大于150N。这个力的测量应在门处于下列折叠位置时进行,即:折叠 门扇的相邻外缘间距或与等效件(如门框)距离为100mm时进行, 8.7.2.1.1.5如果折叠门进入一个凹口内,则折叠门的任何外缘和凹口交叠的距离不应小于15mm 8.7.2.1.2动力驱动的非自动门 由使用人员连续控制和监视下,通过持续撒压按钮或类似方法(持续操作运行控制)关闭门时,当按 7.5.2.1.1.2计算或测量的动能大于10J时,最快门扇的平均关闭速度不应大于0.3m/s 8.7.2.2垂直滑动门 这种型式的滑动门只能用于载货电梯。 如果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使用动力关闭的门: a)门的关闭是在使用人员持续控制和监视下进行的; b)门扇的平均关闭速度不大于0.3m/s; c)轿门是8.6.1规定的结构; d)在层门开始关闭之前, 轿门至少已关闭到2/3。 8.8关门过程中的反开 对于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在轿厢控制盘上应设有一装置,能使处于关闭中的门反开。 8.9 验证轿门闭合的电气装置 8.9.1除了7.7.2.2情况外,如果一个轿门(或多扇轿门中的任何一扇门)开着,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不能启 动电梯或保持电梯继续运行,然而,可以进行轿厢运行的预备操作。 8.9.2每个轿门应设有符合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以证实轿门的闭合位置,从而满足8.9.1所提出的要 求。 8.9.3如果轿门需要上锁[见11.2.1c)],该门锁装置的设计和操作应采用与层门门锁装置相类似的结构(见 7.7.3.1和7.7.3.3)。 8.10机械连接的多扇滑动门 8.10.1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允许 a)把8.9.2的装置安装在: 1)一个门扇上(对重叠式门为快门扇):或 2)如果门的驱动元件与门扇之间是由直接机械连接的,则在门的驱动元件上,且 b)在11.2.1c)规定的条件和情况下,只锁住一个门扇,则应采用钩住重叠式门的其他闭合门扇的方法,使 如此单一门扇的锁紧能防止其他门扇的打开 8.10.2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如钢丝绳、皮带或链条)的门扇组成,允许将8.9.2的装置安装在 个门扇上,条件是: a)该门扇不是被驱动的门扇:且 b))被驱动门扇与门的驱动元件是直接机械连接的。 8.11轿门的开启 8.11.1如果电梯由于任何原因停在靠近层站的地方,为允许乘客离开轿厢,在轿厢停止并切断开门机(如有) 电源的情况下,应有可能: a)从层站处用手开启或部分开启轿门: b)如层门与轿门联动,从轿厢内用手开启或部分开启轿门以及与其相连接的层门。 8.11.2在8.11.1中规定的轿门的开启,应至少能够在开锁区域内施行。 开门所需的力不得大于300N.对于11.2.1c)所述的电梯应只有轿厢位于开锁区域内时才能从轿厢内打开轿 门。 8.11.3额定速度大于1m/s的电梯在其运行时,开启轿门的力应大于50N 如在开锁区内,则不受本条要求的约束。 8.12轿厢安全窗和轿厢安全门 8.12.1援救轿厢内乘客应从轿外进行,尤其应遵守12.5紧急操作的规定。 8.12.2 如果轿顶有援教和撤离乘客的轿厢安全窗,其尺寸不应小于0.35mx0.50m。 8.12.3 在有相邻轿厢的情况下,如果轿厢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大于0.75m(见5.2.2.1.2),可使用安全门,安全 门的高度不应小于1.80m,宽度不应小于0.35m。 8.12.4如果装设轿厢安全窗或轿厢安全门,则它们应符合8.3.2和8.3.3的规定,并遵守下列条件。 8.12.4.1轿厢安全窗或轿厢安全门,应设有手动上锁装置. 8.12.4.1.1轿厢安全窗应能不用钥匙从轿用外开启,并应能用附录B规定的三角形钥匙从轿厢内开启。 轿厢安全窗不应向轿内开启。 轿厢安全窗的开启位置,不应超出电梯轿厢的边缘。 8.12.4.1.2轿厢安全门应能不用钥匙从轿厢外开启,并应能用附录B规定的三角钥匙从轿厢内 开启 轿厢安全门不应向轿厢外开启。 轿厢安全门不应设置在对重(或平衡重)运行的路径上,或设置在妨碍乘客从一个轿厢通往另一个轿厢的周 定障碍物(分隔轿用的精塑除外)的前面

8.12.4.2,在8.12.4.1中要求的锁紧应通过一个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 如果锁紧失效,该装置应使电梯停止,只有在重新锁紧后,电梯才有可能恢复运行。 8.13轿项 除了8.3要求外,轿顶应满足下列要求, 8.13.1在轿项的任何位置上,应能支撑两个人的体重,每个人按0.20m×0.20m面积上作用1000N的力,应 无永久变形, 8.13.2轿项应有一块不小于0.12m²的站人用的净面积,其短边不应小于0.25m。 8.13.3离轿顶外侧边缘有水平方向超过0.30m的自由距离时,轿顶应装设护栏。 自由距离应测量至井道壁,井道壁上有宽度或高度小于0.30m的凹坑时,允许在凹坑处有稍大一点的距离 护栏应满足下列要求, 8.13.3.1护栏应由扶手、0.10m高的护脚板和位于护栏高度一半处的中间栏杆组成。 8.13.3.2 考虑到护栏扶手外缘水平的自由距离,扶手高度为: a)当自由距离不大于0.85m时,不应小于0.70m; b)当自由距离大于0.85m时,不应小于1.10m。 8.13.3.3扶手外缘和井道中的任何部件[对重(或平衡重)、开关、导轨、支架等1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10m. 8.13.3.4 护栏的入口,应使人员安全和容易地通过,以进入轿顶。 8.13.3.5 护栏应装设在距轿项边缘最大为0.15m之内。 8.13.4 在有护栏时,应有关于俯伏或斜靠护栏危险的警示符号或须知,固定在护栏的适当位置。 8.13.5 轿顶所用的玻璃应是夹层玻璃。 8.13.6 周定在轿顶上的滑轮和(或)链轮应按9.7要求设置防护装置。 8.14轿厢上护板 当层门打开时,如果层门的门相与轿项之间存在空,应在轿厢入口的上部用一覆盖整个层门宽度的刚 性垂直板向上延伸,将其挡住。对对接操作的电梯(见14.2.1.5)特别有这种可能。 8.15轿顶上的装置 轿顶上应安装下列装置: a)符合14.2.1.3要求的控制装置(检修操作); b)符合14.2.2和15.3要求的停止装置; c)符合13.6.2要求的电源插座。 8.16通风 8.16.1 无孔门轿厢应在其上部及下部设通风孔。 8.16.2 位于轿厢上部及下部通风孔的有效面积均不应小于轿厢有效面积的1%。 轿门四周的间隙在计算通风孔面积时可以考虑进去,但不得大于所要求的有效面积的50%。 8.16.3通风孔应这样设置:用一根直径为10mm的坚硬直样,不可能从轿厢内经通风孔穿过轿壁。 8.17照明 8.17.1轿应设置永久性的电气照明装置,控制装置上的照度宜不小于501x,轿厢地板上的照度宜不小于 501x 8.17.2 如果照明是白炽灯,至少要有两只并联的灯泡。 8.17.3使用中的电梯,轿厢应有连续照明。对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当轿厢停在层站上,按7.8门自动关闭时, 则可关断照明, 8.17.4应有自动再充电的紧急照明电源,在正常照明电源中断的情况下,它能至少供1W灯泡用电1h。在 正常照明电源一旦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应自动接通紧急照明电源。 8.17.5如果8.17.4所述的电源同时也供给14.2.3要求的紫急报警装置,其电源应有相应的额定容量。 8.18对重和平衡重 平衡重的使用按12.2.1规定。 8.18.1如对重(或平衡重)由对重块组成,应防止它们移位,应采取下列措施: a)对重块周定在一个框架内:或 b)对于金属对重块,且电梯额定速度不大于1m/s,则至少要用两根拉杆将对重块固定住。 8.18.2装在对重(或平衡重)上的滑轮和(或)链轮应按9.7要求设置防护装置

最挂装置、补偿装置和超速

9.1悬挂装置 9.1.1轿厢和对重(或平衡重)应用钢丝绳或平行链节的钢质链条或滚子链条悬挂。 9.1.2钢丝绳应符合下列要求: a钢丝绳的公称直径不小于8mm

9.1.1轿厢和对重(或平衡重)应用钢丝绳或平行链节的钢质链条或滚子链条悬挂 9.1.2 钢丝绳应符合下列要求: a)钢丝绳的公称直径不小于8mm

1)对于单强度钢丝绳,宜为1570MPa或1770MPa 2)对于双强度钢丝绳,外层钢丝宜为1370MPa,内层钢丝宜为1770MPa c)钢丝绳的其他特性(延伸率、圆度、柔性、试验等)应符合GB8903的规定。 9.1.3 钢丝绳或链条最少应有两根,每根钢丝绳或链条应是独立的。 9.1.4若采用复绕法,应考虑钢丝绳或链条的根数而不是其下垂根数。 9.2电引轮、滑轮和卷筒的绳径比,钢丝绳或链条的端接装置 9.2.1 不论钢丝绳的股数多少,史引轮、滑轮或卷筒的节圆直径与悬挂绳的公称直径之比不应小于40。 9.2.2 悬挂绳的安全系数应按附录N(标准的附录)计算。在任何情况下,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下列值: a)对于用三根或三根以上钢丝绳的史引驱动电梯为12; b)对于用两根钢丝绳的曳引驱动电梯为16: c)对于卷筒驱动电梯为12 安全系数是指装有额定载荷的轿厢停靠在最低层站时,一根钢丝绳的最小破断负荷(N)与这根钢丝绳所受 的最大力(N)之间的比值, 9.2.3钢丝绳与其端接装置的结合处按9.2.3.1的规定,至少应能承受钢丝绳最小破断负荷的80%。 9.2.3.1钢丝绳末端应固定在轿厢、对重(或平衡重)或系结钢丝绳周定部件的悬挂部位上。固定时,须采用 金属或树脂填充的绳套、自锁紧模形绳套、至少带有三个合适绳夹的鸡心环套、手工抢接绳环、环圈(或套 筒)压紧式绳环、或具有同等安全的任何其他装置。 9.2.3.2钢丝绳在卷筒上的周定,应采用带楔块的压紧装置,或至少用两个绳夹或具有同等安全的其他装置, 将其周定在卷筒上, 9.2.4悬挂链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0。 悬挂链安全系数的定义与9.2.2中所述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的定义相似。 9.2.5每根链条的端部应用合适的端接装置固定在轿厢、对重(或平衡重)或系结链条周定部件的悬挂装置上, 链条和端接装置的接合处至少应能承受链条最小破断负荷的80%。 9.3钢丝绳史引 钢丝绳史引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a)轿厢装载至125%8.2.1或8.2.2规定额定载荷的情况下应保持平层状态不打滑; b)必须保证在任何紧急制动的状态下,不管轿用内是空载还是满载,其减速度的值不能超过缓冲器(包括 减行程的缓冲器)作用时减速度的值。 c)当对重压在缓冲器上而史引机按电梯上行方向旋转时,应不可能提升空载轿厢, 设计依据可参见附录M(提示的附录)。 9.4 强制驱动电梯钢丝绳的卷绕 9.4.1在12.2.1b)条件下使用的卷筒,应加工出螺旋槽,该槽应与所用钢丝绳相适应。 9.4.2 当轿厢停在完全压缩的缓冲器上时,卷筒的绳槽中应至少保留一圈半的钢丝绳。 9.4.3 卷筒上只能绕一层钢丝绳。 9.4.4 钢丝绳相对于绳槽的偏角(放绳角)不应大于4°。 9.5各钢丝绳或链条之间的载葡分布 9.5.1至少在悬挂钢丝绳或链条的一端应设有一个调节装置用来平衡各绳或链的张力。 9.5.1.1 与链轮啮合的链条,在它们和轿厢及平衡重相连的端部,也应设有这样的平衡装置。 9.5.1.2 多个换向链轮同轴时,各链轮均应能单独旋转, 9.5.2如果用弹黄来平衡张力,则弹黄应在压缩状态下工作。 9.5.3 如果轿厢悬挂在两根钢丝绳或链条上,则应设有一个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在一根钢丝绳 或链条发生异常相对伸长时电梯应停止运行。 9.5.4调节钢丝绳或链条长度的装置在调节后,不应自行松动。 9.6补偿绳 9.6.1 补偿绳使用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使用张紫轮: b)张紧轮的节圆直径与补偿绳的公称直径之比不小于30: C)张紧轮根据9.7设置防护装置; )用重力保持补偿绳的张紧状态: c)用一个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来检查补偿绳的最小张紧位置。 9.6.2若电梯额定速度大于3.5m/s,除满足9.6.1的规定外,还应增设一个防跳装置。 9.7电引轮、滑轮和链轮的防护 9.7.1史引轮、滑轮和链轮应根据表3设置防护装置,以避免: a)人身伤害; b)钢丝绳或链条因松驰而脱离绳槽或链轮; )异物进入绳与绳植或链与链轮之间

.7.2所采用的防护装置应能到旋转部件且不势 寸应符合GB12265.1—1997表4的要求。 防护装置只能在下列情况下才能被拆除; a)更换钢丝绳或链条: b)更换绳轮或链轮: c)重新加工绳槽, 9.8安全钳 9.8.1通则 9.8.1.1轿厢应装有能在下行时动作的安全钳,在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时,甚至在悬挂装置断裂的情况下, 安全钳应能夹紫导轨使装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制停并保持静止状态。 根据9.10,上行动作的安全钳也可以使用。 注:安全钳最好安装在轿厢的下部。 9.8.1.2在5.5b)所述情况下,对重(或平衡重)也应设置仅能在其下行时动作的安全钳。在达到限速器动作违 度时(或者悬挂装置发生9.8.3.1所述特殊情况下的断裂时),安全钳应能通过夹紫导轨而使对重(或平衡重)制 停并保持静止状态。 9.8.1.3安全钳是安全部件,应根据F3的要求进行验证。 9.8.2各类安全钳的使用条件 9.8.2.1 若电梯额定速度大于0.63m/s,轿厢应采用渐进式安全钳。若电梯额定速度小于或等于0.63m/s,软 厢可采用瞬时式安全钳 9.8.2.2若轿厢装有数套安全钳,则它们应全部是渐进式的, 9.8.2.3若额定速度大于1m/s,对重(或平衡重)安全钳应是渐进式的,其他情况下,可以是瞬时式的。 9.8.3动作方法 9.8.3.1轿厢和对重(或平衡重)安全钳的动作应由各自的限速器来控制。 若额定速度小于或等于1m/s,对重(或平衡重)安全钳可借助悬挂机构的断裂或借助一根安全绳来动作 9.8.3.2 不得用电气、液压或气动操纵的装置来操纵安全钳。 9.8.4减速度 在装有额定载重量的轿用自由下落的情况下,渐进式安全钳制动时的平均减速度应为0.2g一1.0ga 9.8.5 释放 9.8.5.1 安全钳动作后的释放需经称职人员进行 9.8.5.2 只有将轿厢或对重(或平衡重)提起,才能使轿或对重(或平衡重)上的安全钳释放并自动复位。 9.8.6结构要求 9.8.6.1 禁止将安全钳的夹爪或钳体充当导靴使用。 9.8.6.2 (略) 9.8.6.3如果安全钳是可调节的,则其调整后应加封记。 9.8.7轿用地板的倾斜 轿厢空载或者载荷均勾分布的情况下,安全钳动作后轿厢地板的倾斜度不应大于其正常位置的5%。 9.8.8电气检查 当轿安全钳作用时,装在轿厢上面的一个符合14.1.2电气装置应在安全钳动作以前或同时使电梯驱动 主机停转。 9.9限速器

寸应符合GB12265.1—1997表4的要求, 防护装置只能在下列情况下才能被拆除; a)更换钢丝绳或链条: b)更换绳轮或链轮; c)重新加工绳槽, 9.8安全钳 9.8.1通则 9.8.1.1轿厢应装有能在下行时动作的安全钳,在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时,甚至在悬挂装置断裂的情况下 安全钳应能夹紫导轨使装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制停并保持静止状态。 根据9.10,上行动作的安全钳也可以使用。 注:安全钳最好安装在轿厢的下部。 9.8.1.2在5.5b)所述情况下,对重(或平衡重)也应设置仅能在其下行时动作的安全钳。在达到限速器动作递 度时(或者悬挂装置发生9.8.3.1所述特殊情况下的断裂时),安全钳应能通过夹紧导轨而使对重(或平衡重)制 停并保持静止状态, 9.8.1.3安全钳是安全部件,应根据F3的要求进行验证。 9.8.2各类安全钳的使用条件 9.8.2.1 若电梯额定速度大于0.63m/s,轿厢应采用渐进式安全钳。若电梯额定速度小于或等于0.63m/s,辆 厢可采用瞬时式安全钳 9.8.2.2若轿厢装有数套安全钳,则它们应全部是渐进式的, 9.8.2.3 若额定速度大于1m/s,对重(或平衡重)安全钳应是渐进式的,其他情况下,可以是瞬时式的。 9.8.3动作方法 9.8.3.1轿厢和对重(或平衡重)安全钳的动作应由各自的限速器来控制 若额定速度小于或等于1m/s,对重(或平衡重)安全钳可借助悬挂机构的断裂或借助一根安全绳来动作。 9.8.3.2 不得用电气、液压或气动操纵的装置来操纵安全钳。 9.8.4减速度 在装有额定载重量的轿用自由下落的情况下,渐进式安全钳制动时的平均减速度应为0.2g一1.0gm。 9.8.5 释放 9.8.5.1 安全钳动作后的释放需经称职人员进行。 9.8.5.2 只有将轿厢或对重(或平衡重)提起,才能使轿或对重(或平衡重)上的安全钳释放并自动复位。 9.8.6结构要求 9.8.6.1 禁止将安全钳的夹爪或钳体充当导靴使用。 9.8.6.2 (略) 9.8.6.3如果安全钳是可调节的,则其调整后应加封记。 9.8.7轿用地板的倾斜 轿厢空载或者载荷均勾分布的情况下,安全钳动作后轿厢地板的倾斜度不应大于其正常位置的5%。 9.8.8电气检查 当轿厢安全错作用时,装在轿用上面的一个符合14.1.2电气装置应在安全钳动作以前或同时使电梯驱动 主机停转。

9.9.1 操纵轿厢安全钳的限速器的动作应发生在速度至少等于额定速度的115%。但应小于下列各值: a)对于除了不可脱落滚柱式以外的瞬时式安全钳为0.8m/s: b)对于不可脱落滚柱式瞬时式安全钳为1m/s: c)对于颖定速度小于或等于1m/s的渐进式安全钳为1.5m/s: d)对于额定速度大于1m/s的渐进式安全钳为1.25u+0.25m/s)。 注:对于额定速度大于1m/s的电梯,建议选用接近d)规定的动作速度值。 9.9.2对于额定载重量大,额定速度低的电梯,应专门为此设计限速器。 注:建议尽可能选用接近9.9.1所示下限值的动作速度。 9.9.3对重(或平衡重)安全钳的限速器动作速度应大于9.9.1规定的轿安全钳的限速器动作速度,但不得 超过10%, 9.9.4限速器动作时,限速器绳的张力不得小于以下两个值的较大值: a)安全钳起作用所需力的两倍:或 b)300N. 对于只靠摩擦力来产生张力的限速器,其楷口应: a经过附加的硬化处理;或 b)有一个符合M2.2.1要求的切口槽。 9.9.5 限速器上应标明与安全钳动作相应的旋转方向。 9.9.6 限速器绳 9.9.6.1限速器应由限速器钢丝绳驱动。 9.9.6.2限速器绳的最小破断载荷与限速器动作时产生的限速器绝的张力有关,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对 于摩擦型限速器,则宜考虑摩擦系数mx=0.2时的情况。 9.9.6.3限速器绳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6mm。 9.9.6.4 限速器绳轮的节圆直径与绳的公称直径之比不应小于30. 9.9.6.5 限速器绳应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其配重)应有导向装置。 9.9.6.6 在安全错作用期间,即使制动距离大于正常值,限速器绳及其附件也应保持完整无损。 9.9.6.7 限速器绳应易于从安全钳上取下。 9.9.7响应时间 限速器动作前的响应时间应足够短,不允许在安全钳动作前达到危险的速度(见F3.2.4.1)。 9.9.8 可接近性 9.9.8.1限速器应是可接近的,以便于检查和维修, 9.9.8.2若限速器装在井道内,则应能从井道外面接近它。 9.9.8.3 当下列条件都满足时,无需符合9.9.8.2的要求: a)能够从井道外用远程控制(除无线方式外)的方式来实现9.9.9所述的限速器动作,这种方式应不会造成限 速器的意外动作,且末经授权的人不能接近远程控制的操纵装置; b)能够从轿项或从底坑接近限速器进行检查和维护; c)限速器动作后,提升轿厢、对重(或平衡重)能使限速器自动复位。 如果从井道外用远程控制的方式使限速器的电气部分复位,应不会影响限速器的正常功能。 9.9.9限速器动作的可能性 在检查或测试期间,应有可能在一个低于9.9.1规定的速度下通过某种安全的方式使限速器动作来使安全 钳动作, 9.9.10 可调部件在调整后应加封记。 9.9.11电气检查 9.9.11.1在轿厢上行或下行的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限速器或其他装置上的一个符合14.1.2规定 的电气安全装置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但是,对于额定速度不大于1m/s的电梯,此电气安全装置最退可在限速器达到其动作速度时起作用。 9.9.11.2,如果安全钳(见9.8.5.2)释放后,限速器未能自动复位,则在限速器未复位时,一个符合14.1.2规定 的电气安全装置应防止电梯的启动,但是,在14.2.1.4c)5)规定的情况下,此装置应不起作用。 9.9.11.3限速器绳断裂或过分伸长,应通过一个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电动机停止运 转。 9.9.12限速器是安全部件,应根据F4的要求进行验证。 9.10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史引驱动电梯上应装设符合下列条件的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9.10.1该装置包括速度监控和减速元件,应能检测出上行轿厢的速度失控,其下限是电梯额定速度的115 %,上限是9.9.3规定的速度,并应能使轿厢制停,或至少使其速度降低至对重缓冲器的设计范围。 9.10.2该装置应能在没有那些在电梯正常运行时控制速度、减速或停车的部件参与下,达到9.10.1的要求, 除非这些部件存在内部的元余度 该装置在动作时,可以由与轿厢连接的机械装置协助完成,无论此机械装置是否有其他用途

9.10.3 该装置在使空轿厢制停时,其减速度不得大于1ga。 9.10.4 该装置应作用于: a)轿厢:或 b)对重:或 c)钢丝绳系统(悬挂绳或补偿绳):或 d)史引轮(例如直接作用在史引轮,或作用于最靠近史引轮的史引轮轴上)。 9.10.5 该装置动作时,应使一个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9.10.6 该装置动作后,应由称职人员使其释放。 9.10.7 该装置释放时,应不需要接近轿厢或对重。 9.10.8 释放后,该装置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9.10.9 如果该装置需要外部的能量来驱动,当能量没有时,该装置应能使电梯制动并使其保持停止状态。 带导向的压缩弹簧除外。 9.10.10 使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的电梯速度监控部件应是: a)符合9.9要求的限速器;或 b)符合9.9.1、9.9.2、9.9.3、9.9.7、9.9.8.1、9.9.9、9.9.11.2的装置,且这些装置保证符合9.9.4、9.9.6.1、 9.9.6.2、9.9.6.5、9.9.10和9.9.11.3的规定 9.10.11 轿用上行超速保护装置是安全部件,应根据F7的要求进行验证

10导轨、级冲器和极限开关

10.1.1导轨及其附件和接头应能承受施加的载荷和力,以保证电梯安全运行。 电梯安全运行与导轨有关的部分为: a)应保证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的导向: b)导轨变形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由此: 1)不应出现门的意外开锁: 2)安全装置的动作应不受影响; 3)移动部件应不会与其他部件碰撞。 根据G2、G3和G4所规定的轿厢内额定载荷的分布状况或用户和供应商商定的实际使用情况(见0.2.5),应 对导轨的应力予以限制。 注:附录G提供了选择导轨的方法,

式中: Opera 一许用应力,MPa 一抗拉强度,MPa 安全系数。 安全系数必须按表4确定:

a)对于装有安全钳的轿厢、对重(或平衡重)导轨,安全钳动作时,在两个方向上为5mm; b)对于没有安全钳的对重(或平衡重)导轨,在两个方向上为10mm 10.1.3导轨与导轨支架在建筑物上的固定,应能自动地或采用简单调节方法,对因建筑物的正常沉降和混凝 土收缩的影响予以补偿。 应防止因导轨附件的转动造成导轨的松动。 10.2轿厢、对重(或平衡重)的导向 10.2.1轿用、对重(或平衡重)各自应至少由两根刚性的钢质导轨导向。 10.2.2 在下列情况下,导轨应用冷拉钢材制成,或摩擦表面采用机械加工方法制作: a)额定速度大于0.4m/s; b)采用渐进式安全钳时,不论电梯速度如何, 10.2.3对于没有安全钳的对重(或平衡重)导轨,可使用成型金属板材,它们应作防腐蚀保护。 10.3轿厢与对重缓冲器 10.3.1缓冲器应设置在轿厢和对重的行程底部极限位置 轿用投影部分下面缓冲器的作用点应设一个一定高度的障碍物(缓冲器支座),以便满足5.7.3.3的要求。 对缓冲器,距其作用区域的中心0.15m范围内,有导轨和类似的固定装置,不含墙壁,则这些装置可认为是 障碍物。 10.3.2 强制驱动电梯除满足10.3.1的要求外,还应在轿项上设置能在行程上部极限位置起作用的缓冲器。 10.3.3 蓄能型缓冲器(包括线性和非线性)只能用于额定速度小于或等于1m/s的电梯。 10.3.4 (略)。 10.3.5 耗能型缓冲器可用于任何额定速度的电梯 10.3.6缓冲器是安全部件,应根据F5的要求进行验证。 10.4轿厢和对重缓冲器的行程 以下规定的缓冲器行程,在附录L(标准的附录)中有图解说明, 10.4.1 蓄能型缓冲器 10.4.1.1线性缓冲器 10.4.1.1.1缓冲器可能的总行程应至少等于相应于115%额定速度的重力制停距离的两倍,即0.135u(m) 无论如何,此行程不得小于65mm。 28 10.4.1.1.2缓冲器的设计应能在静载荷为轿厢质量与额定载重量之和(或对重质量)的2.5倍~4倍时达到 10.4.1.1.1规定的行程, 10.4.1.2非线性缓冲器 10.4.1.2.1非线性蓄能型缓冲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装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自由落体并以115%额定速度撞击轿厢缓冲器时,缓冲器作用期间的平均减 速度不应大于1g: b)2.5g。以上的减速度时间不大于0.04s; c)轿厢反弹的速度不应超过1m/s d)缓冲器动作后,应无永久变形, 10.4.1.2.2在5.7.1.1、5.7.1.2、5.7.2.2、5.7.2.3、5.7.3.3中提到的术语"完全压缩”是指缓冲器被压缩掉90% 的高度。 10.4.2 (略)。 10.4.3 耗能型缓冲器 10.4.3.1 缓冲器可能的总行程应至少等于相应于115%额定速度的重力制停距离,即0.0674²(m)。 10.4.3.2 当按12.8的要求对电梯在其行程末端的减速进行监控时,对于按照10.4.3.1规定计算的缓冲器行 程,可采用轿厢(或对重)与缓冲器刚接触时的速度取代额定速度,但行程不得小于: a)当额定速度小于或等于4m/s时,按10.4.3.1计算行程的50%。但在任何情况下,行程不应小于0.42m。 b)当额定速度大于4m/s时,按10.4.3.1计算的行程1/3。但在任何情况下,行程不应小于0.54m。 10.4.3.3耗能型缓冲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装有额定载重量的轿用自由落体并以115%额定速度撞击轿用缓冲器时,缓冲器作用期间的平均减 速度不应大于1ga: b)2.5gn,以上的减速度时间不应大于0.04s; c缓冲器动作后,应无永久变形, 10.4.3.4在缓冲器动作后回复至其正常伸长位置后电梯才能正常运行,为检查缓冲器的正常复位所用的装 置应是一个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 10.4.3.5液压缓冲器的结构应便于检查其液位。 10.5极限开关 10.5.1总则 电梯应设极限开关。

极限开关应设置在尽可能接近端站时起作用而无误动作危险的位置上。 极限开关应在轿厢或对重(如有)接触缓冲器之前起作用,并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10.5.2极限开关的动作 10.5.2.1正常的端站停止开关和极限开关必须采用分别的动作装置。 10.5.2.2 对于强制驱动的电梯,极限开关的动作应由下述方式实现: a)利用与电梯驱动主机的运动相连接的一种装置;或 b)利用处于井道顶部的轿厢和平衡重(如有):或 c)如果没有平衡重,利用处于井道顶部和底部的轿厢 10.5.2.3 对于史引驱动的电梯,极限开关的动作应由下述方式实现: a)直接利用处于井道的顶部和底部的轿厢:或 b)利用一个与轿厢连接的装置,如:钢丝绳、皮带或链条。 该连接装置一旦断裂或松驰, 一个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应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10.5.3极限开关的作用方法 10.5.3.1极限开关: a)对强制驱动的电梯,应根据12.4.2.3.2的规定。用强制的机械方法直接切断电动机和制动器的供电回路: b)对史引驱动的单速或双速电梯,极限开关应能: 1)按a)切断电路:或 2)通过一个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按照12.4.2.3.1、12.7.1和13.2.1.1的要求, 切断向两个接触器线圈直接供电的电路: c)对于可变电压或连续调速电梯,极限开关应能迅速地,即在与系统相适应的最短时间内使电梯驱动主 机停止运转 10.5.3.2极限开关动作后,电梯应不能自动恢复运行。

轿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以及轿厢与对重(或平衡

11.1总则 不仅在交付使用之前的检验期间,而且在电梯的整个使用寿命期中应保持本标准所规定的间距 11.2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 以下规定用图4和图5说明,

上述给出的间距: a)可增加到0.20m,其高度不大于0.50m: b)对于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在整个行程内此间距可增加到0.20m; c)如果轿厢装有机械锁紧的门且只能在层门的开锁区内打开,除了7.7.2.2所述情况以外,电梯的运行应自动地取 快于轿门的锁紧。且轿门锁紧必须由符合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来证实。则上述间距不受限制。 1.2.2轿厢地坎与层门地坎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5mm 1.2.3轿门与闭合后层门的水平距离,或各门之间在整个正常操作期问的通行距离,不得大于0.12m

上述给出的间距: a)可增加到0.20m,其高度不大于0.50m; b)对于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在整个行程内此间距可增加到0.20m; c)如果轿厢装有机械锁紧的门且只能在层门的开锁区内打开,除了7.7.2.2所述情况以外,电梯的运行应自动地取 决于轿门的锁紧。且轿门锁紧必须由符合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来证实。则上述间距不受限制。 1.2.2轿厢地坎与层门地坎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5mm 11.2.3轿门与闭合后层门的水平距离,或各门之间在整个正常操作期间的通行距离,不得大于0.12m

1.3 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的间距 轿用及其关联部件与对重(或平衡重)及其关联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

联部件与对重(或平衡重)及其关联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

12.1总则 每部电梯至少应有一台专用的电梯驱动主机。 12.2轿厢和对重(或平衡重)的驱动 12.2.1允许使用两种驱动方式: a)史引式(使用史引轮和史引绳): b)强制式,即: 1)使用卷筒和钢丝绳:或 2)使用链轮和链条。 对强制式电梯额定速度不应大于0.63m/s,不能使用对重,但可使用平衡重, 在计算传动部件时,应考虑到对重或轿厢压在其缓冲器上的可能性。 12.2.2可以使用皮带将单台或多台电机连接到机一电式制动器(见12.4.1.2)所作用的零件上,皮带不得少于 两条。 12.3 悬臂式滑轮或链轮的使用 应采用9.7的防护装置, 12.4制动系统 12.4.1通则 12.4.1.1 电梯必须设有制动系统,在出现下述情况时能自动动作: a)动力电源失电: b)控制电路电源失电。 12.4.1.2制动系统应具有 一个机一电式制动器(摩擦型)。此外,还可装设其他制动装置(如电气制动)。 12.4.2 机一电式制动器 12.4.2.1当轿厢载有125%额定载荷并以额定速度向下运行时,操作制动器应能使史引机停止运转。 在上述情况下,轿厢的减速度不应超过安全钳动作或轿厢撞击缓冲器所产生的减速度。 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分两组装设。如果一组部件不起作用,应仍有足 够的制动力使载有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下行的轿用减速下行。 电磁线圈的铁心被视为机械部件,而线圈则不是。 12.4.2.2被制动部件应以机械方式与史引轮或卷筒、链轮直接刚性连接。 12.4.2.3正常运行时,制动器应在持续通电下保持松开状态 2.4.2.3.1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不论这些装置与用来切断电梯驱动主机 电流的电气装置是否为一体。 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末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防止电梯再运 宁 12.4.2.3.2当电梯的电动机有可能起发电机作用时,应防止该电动机向操纵制动器的电气装置馈电。 12.4.2.3.3断开制动器的释放电路后,电梯应无附加延迟地被有效制动, 注,使用二极管或电容器与制动馨线圈两端直接连接不能看做廷时装置。 12.4.2.4装有手动紧急操作装置(见12.5.1)的电梯驱动主机,应能用手松开制动器并需要以一持续力保持其 公开状态。 12.4.2.5制动闸瓦或衬垫的压力应用有导向的压缩弹簧或重能施加。

12.1总则 每部电梯至少应有一台专用的电梯驱动主机。 12.2轿厢和对重(或平衡重)的驱动 12.2.1允许使用两种驱动方式: a)史引式(使用史引轮和史引绳): b)强制式,即: 1)使用卷筒和钢丝绳:或 2)使用链轮和链条。 对强制式电梯额定速度不应大于0.63m/s,不能使用对重,但可使用平衡重, 在计算传动部件时,应考虑到对重或轿厢压在其缓冲器上的可能性。 12.2.2可以使用皮带将单台或多台电机连接到机一电式制动器(见12.4.1.2)所作用的零件上,皮带不得少于 两条。 12.3 悬臂式滑轮或链轮的使用 应采用9.7的防护装置, 12.4制动系统 12.4.1通则 12.4.1.1 电梯必须设有制动系统,在出现下述情况时能自动动作: a)动力电源失电: b)控制电路电源失电。 12.4.1.2制动系统应具有 一个机一电式制动器(摩擦型)。此外,还可装设其他制动装置(如电气制动)。 12.4.2 机一电式制动器 12.4.2.1当轿厢载有125%额定载荷并以额定速度向下运行时,操作制动器应能使史引机停止运转。 在上述情况下,轿厢的减速度不应超过安全钳动作或轿厢撞击缓冲器所产生的减速度。 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分两组装设。如果一组部件不起作用,应仍有足 够的制动力使载有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下行的轿用减速下行。 电磁线圈的铁心被视为机械部件,而线圈则不是。 12.4.2.2被制动部件应以机械方式与引轮或卷筒、链轮直接刚性连接。 12.4.2.3正常运行时,制动器应在持续通电下保持松开状态, 12.4.2.3.1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不论这些装置与用来切断电梯驱动主机 电流的电气装置是否为一体。 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末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防止电梯再运 宁 12.4.2.3.2当电梯的电动机有可能起发电机作用时,应防止该电动机向操纵制动器的电气装置馈电。 12.4.2.3.3断开制动器的释放电路后,电梯应无附加延迟地被有效制动, 注,使用二极管或电容器与制动器线圈两端直接连接不能看做延时装置。 12.4.2.4装有手动紧急操作装置(见12.5.1)的电梯驱动主机,应能用手松开制动器并需要以一持续力保持其 松开状态。 12.4.2.5制动闸瓦或衬垫的压力应用有导向的压缩弹簧或重铊施加。

12.4.2.6禁止使用带式制动器。 12.4.2.7制动衬应是不易燃的。 12.5紫急操作 12.5.1如果向上移动装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所需的操作力不大于400N,电梯驱动主机应装设手动紧急操作 装置,以便借用平滑且无辐条的盘车手轮能将轿厢移动到一个层站。 12.5.1.1对于可拆卸的盘车手轮,应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地方。对于同一机房内有多台电梯的情况, 如盘车手轮有可能与相配的电梯驱动主机搞混时,应在手轮上做适当标记。 一个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最退应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12.5.1.2在机房内应易于检查轿厢是否在开锁区。例如,这种检查可借助于史引绳或限速器绳上的标记。 12.5.2如果12.5.1规定的力大于400N,机房内应设置一个符合14.2.1.4规定的紧急电动运行的电气操作装置, 12.6速度 当电源为额定频率,电动机施以额定电压时,电梯轿厢在半载,向下运行至行程中段(除去加速和减速段 时的速度,不得大于额定速度的105%,宜不小于额定速度的92%, 下列速度的值,不得大于额定值的105%: a平层[14.2.1.2b)]; b)再平层[14.2.1.2c]]; c)检修运行[14.2.1.3d)] d)紧急电动运行[14.2.1.4e]; e)对接运行[14.2.1.5c]。 12.7 停止电梯驱动主机以及检查其停止状态 使用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应按下述各项进行控制。 12.7.1由交流或直流电源直接供电的电动机 必须用两个独立的接触器切断电源,接触器的触点应申联于电源电路中。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按 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退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必须防止轿厢再运行。 12.7.2采用直流发电机一电动机组驱动 12.7.2.1发电机的励磁由传统元件供电 两个独立的接触器应切断: a)电动机发电机回路:或 b)发电机的励磁:或 c)电动机发电机回路和发电机励磁。 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退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必须防止轿用再运 行。 在b)和c)情况下,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电机中产生的剩磁电压使电动机转动(例如:防爬行电路)。 12.7.2.2发电机的励磁由静态元件供电和控制 应采用下述方法中的一种: a)与12.7.2.1规定的方法相同; b)一个由以下元件组成的系统: 1)用来切断发电机励磁或电动机发电机回路的接触器。 至少在每次改变运行方向之前应释放接触器线圈。如果接触器未释放,应防止电梯再运行。 2)用来阻断静态元件中电流流动的控制装置, 3)用来检验电梯每次停车时电流流动阻断情况的监控装置。 在正常停车期间,如果静态元件未能有效阻断电流的流动,监控装置应使接触器释放并应防止电梯再运 行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电机中产生的剩磁电压使电动机转动(例如:防爬行电路)。 12.7.3交流或直流电动机用静态元件供电和控制 应采用下述方法中的一种: a)用两个独立的接触器来切断电动机电流。 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退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必须防止轿用再运 b)一个由以下元件组成的系统; 1)切断各相(极)电流的接触器。 至少在每次改变运行方向之前应释放接触器线圈。如果接触器未释放,应防止电梯再运行。 2)用来阻断静态元件中电流流动的控制装置。 3)用来检验电梯每次停车时电流流动阻断情况的监控装置, 在正常停车期间,如果静态元件未能有效的阻断电流的流动,监控装置应使接触器释放并应防止电梯再 运行。 12.7.4在12.7.2.2b)2)或12.7.3b)2)中所述的控制装置和在12.7.2.2b)3)或12.7.3b)3)中所述的监控装置不必是 14.1.2.3规定的安全电路

12.4.2.6禁止使用带式制动器。 12.4.2.7制动衬应是不易燃的。 12.5紫急操作 12.5.1如果向上移动装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所需的操作力不大于400N,电梯驱动主机应装设手动紧急操作 装置,以便借用平滑且无辐条的盘车手轮能将轿厢移动到一个层站。 12.5.1.1对于可拆卸的盘车手轮,应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地方。对于同一机房内有多台电梯的情况, 如盘车手轮有可能与相配的电梯驱动主机搞混时,应在手轮上做适当标记。 一个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最退应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12.5.1.2在机房内应易于检查轿厢是否在开锁区。例如,这种检查可借助于史引绳或限速器绳上的标记。 12.5.2如果12.5.1规定的力大于400N,机房内应设置一个符合14.2.1.4规定的紧急电动运行的电气操作装置 12.6速度 当电源为额定频率,电动机施以额定电压时,电梯轿厢在半载,向下运行至行程中段(除去加速和减速段) 时的速度,不得大于额定速度的105%,宜不小于额定速度的92%, 下列速度的值,不得大于额定值的105%: a平层[14.2.1.2b)]; b)再平层[14.2.1.2e)]; c)检修运行[14.2.1.3d]: d)紧急电动运行[14.2.1.4e】]: e)对接运行[14.2.1.5c] 12.7停止电梯驱动主机以及检查其停止状态 使用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应按下述各项进行控制。 12.7.1由交流或直流电源直接供电的电动机 必须用两个独立的接触器切断电源,接触器的触点应申联于电源电路中。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 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必须防止轿厢再运行。 12.7.2采用直流发电机一电动机组驱动 12.7.2.1发电机的励磁由传统元件供电 两个独立的接触器应切断: a)电动机发电机回路:或 b)发电机的励磁:或 c)电动机发电机回路和发电机励磁。 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退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必须防止轿用再运 行。 在b)和c)情况下,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电机中产生的剩磁电压使电动机转动(例如:防爬行电路)。 12.7.2.2发电机的励磁由静态元件供电和控制 应采用下述方法中的一种: a)与12.7.2.1规定的方法相同; b)一个由以下元件组成的系统: 1)用来切断发电机励磁或电动机发电机回路的接触器。 至少在每次改变运行方向之前应释放接触器线圈。如果接触器未释放,应防止电梯再运行。 2)用来阻断静态元件中电流流动的控制装置, 3)用来检验电梯每次停车时电流流动阻断情况的监控装置。 在正常停车期间,如果静态元件未能有效阻断电流的流动,监控装置应使接触器释放并应防止电梯再运 行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电机中产生的剩磁电压使电动机转动(例如:防爬行电路)。 12.7.3交流或直流电动机用静态元件供电和控制 应采用下述方法中的一种: a)用两个独立的接触器来切断电动机电流。 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退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必须防止轿用再运 行。 b)一个由以下元件组成的系统; 1)切断各相(极)电流的接触器。 至少在每次改变运行方向之前应释放接触器线圈。如果接触器未释放,应防止电梯再运行。 2)用来阻断静态元件中电流流动的控制装置。 3)用来检验电梯每次停车时电流流动阻断情况的监控装置, 在正常停车期间,如果静态元件未能有效的阻断电流的流动,监控装置应使接触器释放并应防止电梯再 运行。 12.7.4在12.7.2.2b)2)或12.7.3b)2)中所述的控制装置和在12.7.2.2b)3)或12.7.3b)3)中所述的监控装置不必是 14.1.2.3规定的安全电路

只有满足14.1.1的要求以获得与12.7.3a)类似的效果时,这些装置才能使用。 12.8采用减行程缓冲器时对电梯驱动主机正常减速的监控 12.8.1在10.4.3.2情况下,轿到达端站前,检查装置应检查电梯驱动主机的减速是否有效。 2.8.2 如减速无效,检查装置应以这样的方式使轿用减速,即:如果轿用或对重与缓冲器接触,其冲击速 度不应大于缓冲器的设计速度 12.8.3如果检查减速的装置与运行方向有关,应设置一个装置检查轿厢的运动是否与预定方向一致。 12.8.4如果这些检查装置或其中一部分安放在机房内: a)它们应由一个与轿厢直接连接的装置操纵; b)轿厢位置的信息不应依赖于史引、摩擦驱动装置或同步电机; c)如果用钢带、链条或钢丝绳作连接装置将轿厢的位置传到机房,该装置的断裂或松弛应通过一个符合 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 12.8.5 这些装置的功能及控制方式应与正常的速度调节系统结合起来获得一个符合14.1.2要求的减速控制 系统, 12.9绳或链松弛的安全装置 强制式驱动电梯应有一个绳或链松弛的装置来动作一个符合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此装置和9.5.3 要求的可以是同一个装置 12.10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 12.10.1史引驱动电梯应设有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在下述情况下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转动并保持在停止 状态: a)当启动电梯时,电引机不转: b)轿厢或对重向下运动时由于障碍物而停住,导致史引绳在曳引轮上打滑。 12.10.2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应在不大于下列两个时间值的较小值时起作用: a)45s; b)电梯运行全程的时间再加上10s。若运行全程的时间小于10s,则最小值为20s。 12.10.3恢复正常运行只能通过手动复位。恢复断开的电源后,史引机无需保持在停止位置。 12.10.4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不应影响到轿厢检修运行和紫急电动运行。 12.11机械部件的防护 对可能产生危险并可能接近的旋转部件,特别是下列部件,必须提供有效的防护: a)传动轴上的键和螺钉; b)钢带、链条、皮带; c)齿轮、链轮: d)电动机的外伸轴: e)甩球式限速器 但带有9.7所述防护装置的曳引轮,盘车手轮、制动轮及任何类似的光滑圆形部件除外。这些部件应涂成 黄色,至少部分地涂成黄色。

只有满足14.1.1的要求以获得与12.7.3a)类似的效果时,这些装置才能使用。 2.8 采用减行程缓冲器时对电梯驱动主机正常减速的监控 12.8.1在10.4.3.2情况下,轿到达端站前,检查装置应检查电梯驱动主机的减速是否有效。 2.8.2 如减速无效,检查装置应以这样的方式使轿用减速,即:如果轿用或对重与缓冲器接触,其冲击速 度不应大于缓冲器的设计速度 12.8.3如果检查减速的装置与运行方向有关,应设置一个装置检查轿厢的运动是否与预定方向一致。 12.8.4如果这些检查装置或其中一部分安放在机房内: a)它们应由一个与轿厢直接连接的装置操纵; b)轿厢位置的信息不应依赖于史引、摩擦驱动装置或同步电机; c)如果用钢带、链条或钢丝绳作连接装置将轿厢的位置传到机房,该装置的断裂或松弛应通过一个符合 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 12.8.5 这些装置的功能及控制方式应与正常的速度调节系统结合起来获得一个符合14.1.2要求的减速控制 系统, 12.9绳或链松弛的安全装置 强制式驱动电梯应有一个绳或链松弛的装置来动作一个符合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此装置和9.5.3 要求的可以是同一个装置 12.10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 12.10.1史引驱动电梯应设有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在下述情况下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转动并保持在停止 状态: a)当启动电梯时,电引机不转: b)轿厢或对重向下运动时由于障碍物而停住,导致史引绳在曳引轮上打滑。 12.10.2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应在不大于下列两个时间值的较小值时起作用: a)45s; b)电梯运行全程的时间再加上10s。若运行全程的时间小于10s,则最小值为20s。 12.10.3恢复正常运行只能通过手动复位。恢复断开的电源后,史引机无需保持在停止位置。 12.10.4,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不应影响到轿厢检修运行和紫急电动运行。 12.11机械部件的防护 对可能产生危险并可能接近的旋转部件,特别是下列部件,必须提供有效的防护: a)传动轴上的键和螺钉; b)钢带、链条、皮带; c)齿轮、链轮: d)电动机的外伸轴: e)甩球式限速器 但带有9.7所述防护装置的曳引轮,盘车手轮、制动轮及任何类似的光滑圆形部件除外。这些部件应涂成 黄色,至少部分地涂成黄色。

13电气安装与电气设备

13.1 总则 13.1.1适用范围 13.1.1.1本标准对电气安装和电气设备组成部件的各项要求适用于: a)动力电路主开关及其从属电路; b)轿厢照明电路开关及其从属电路。 电梯应视为一个整体,如同一部含有电气设备的机器一样。 注;国家有关电力供电线路的各项要求,应只适用到开关的输入端,但这些要求也适用于机房、滑轮间 井道和底坑的全部照明和插座电路, 13.1.1.2本标准对13.1.1.1中所述及的开关从属电路的要求,是依据现行国家有关电气设备的标准,同时尽 可能考虑了电梯的特殊要求。在采用这些标准时,注明了引用标准号。 如果没有给出确切资料,所用电气设备应符合可接受的通用安全法规, 13.1.1.3电磁兼容性宜符合EN12015和EN12016的要求 13.1.2在机房和滑轮间内,必须采用防护罩壳以防止直接触电。所用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 13.1.3电气安装的绝缘电阻(HD384.6.61S1) 绝缘电阻应测量每个通电导体与地之间的电阻。 绝线山阳的量小信应控照光来应

13.1.1适用范围 13.1.1.1本标准对电气安装和电气设备组成部件的各项要求适用于: a)动力电路主开关及其从属电路; b)轿厢照明电路开关及其从属电路。 电梯应视为一个整体,如同一部含有电气设备的机器一样。 注;国家有关电力供电线路的各项要求,应只适用到开关的输入端,但这些要求也适用于机房、滑轮间、 井道和底坑的全部照明和插座电路, 13.1.1.2本标准对13.1.1.1中所述及的开关从属电路的要求,是依据现行国家有关电气设备的标准,同时尽 可能考虑了电梯的特殊要求。在采用这些标准时,注明了引用标准号。 如果没有给出确切资料,所用电气设备应符合可接受的通用安全法规, 13.1.1.3电磁兼容性宜符合EN12015和EN12016的要求, 13.1.2在机房和滑轮间内,必须采用防护罩壳以防止直接触电。所用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 13.1.3电气安装的绝缘电阻(HD384.6.61S1) 绝缘电阻应测量每个通电导体与地之间的电阻。 给缘小阳的最小值应按照表6来取

。断路器接触器应与 手动分断开天连用: 13.4.3对于一组电梯,当一台电梯的主开关断开后,如果其部分运行回路仍然带电,这些带电回路应能在 机房中被分别隔开,必要时可切断组内全部电梯的电源。 3.4.4任何改善功率因数的电容器,都应连接在动力电路主开关的前面。 如果有过电压的危险,例如,当电动机由很长的电缆连接时,动力电路开关也应切断与电容器的连接线 13.5电气配线 13.5.1在机房、滑轮间和电梯井道中,导线和电缆应依据国家标准选用。同时考虑到13.1.1.2的要求,除随 行电缆外,其质量至少应等效于GB5023.3和GB5013.4的规定。 13.5.1.1符合GB5023.3—1997第2章[227IEC01(BV)]第3章[227IEC02(RV)]、第4章[227IEC05(BV)]和第5章 227IEC06(RV))的导线,只有当其被敷设于金属或塑料制成的导管(或线槽)内或以一种等效的方式保护时才 能使用。 注:这些规定用采替换列在GB5023.1一1997附录A内的规定。 13.5.1.2机械和电气性能不低于GB5023.4—1997第2章要求的护套电缆可明数在井道(或机房) 墙壁上,或装在导管、线或类似装置内使用, 13.5.1.3符合GB5013.4—1997第3章[245IEC53(YZ)]以及GB5023.5—1997第5章[227IEC52(RVV)]要求的软 线只有装在导管、线槽或能确保起到等效防护作用的装置中时才能使用。 符合GB5013.4—1997第5章[245IEC66(YCW)]要求的电缆可以按13.5.1.2中规定条件下的电缆一样使用, 并可用于连接移动设备(除轿厢的随行电缆以外)或用于其易受振动的场合。 符合GB5023.6以及GB5013.5要求的电梯电缆,可在这些文件的限制范围内用作连接轿厢的电缆。总之, 所选用的随行电缆至少应具有等效的质量 13.5.1.4 下述情况无须执行13.5.1.1、 13.5.1.2和13.5.1.3的要求: a)除连接层门上电气安全装置外的导线或电缆,如果: 1)它们承受的额定输出不大于100VA; 2)两极(或相间电压,或极(或相)对地之间电压正常时不大于50V: b)控制柜中或控制屏上的控制或配电装置的配线: 1)电气设备中不同器件间的配线;或 2)这些器件与连接端子间的配线。 13.5.2 导线截面积 为了保证机械强度,门电气安全装置导线的截面积不应小于0.75mm。 13.5.3安装方法 13.5.3.1 应随电气设施提供必要的说明,以使人们懂得安装方法。 13.5.3.2 除13.1.2中规定的外,全部电线接头、连接端子及连接器应设置于柜和盒内或为此日的而设置的屏 13.5.3.3如果电梯的主开关或其他开关断开后,一些连接端子仍然带电,则它们应与不带电端子明显地隔 开。且当电压超过50V时,对于仍带电的端子应注上适当标记。 13.5.3.4偶然互按接将导致电梯危险故障的连接端子,应被明显地隔开,除非其结构形式能避免这种危险。 13.5.3.5为确保机械防护的连续性,导线和电缆的保护外皮应完全进入开关和设备的壳体或接入一个合适 的封闭装置中: 注:厅门和轿门的封闭框架,可以视为设备壳体。 但是,当由于部件运动或框架本身锋利边缘具有损伤导线和电缆的危险时,则与电气安全装置连接的导 线应加以机械保护。 13.5.3.6如果同一导管中的各导线或电缆中的各芯线,接入不同电压的电路时,则导线或电缆应具有其中 最高电压下的绝缘 13.5.4连接器件 设置在安全电路中的连接器件和插接式装置应这样设计和布置,即:如果不需要使用工具,就能将连接 装置拔出时,或者错误的连接能导致电梯危险的故障时,则应保证重新插入时,绝对不会插错。 13.6照明与插座 13.6.1轿用、井道、机房和滑轮间照明电源应与电梯驱动主机电源分开,可通过另外的电路或通过与13.4 规定的主开关供电侧相连,而获得照明电源。 13.6.2轿顶、机房、滑轮间及底坑所需的插座电源,应取自13.6.1述及的电路。 这些插座是: a)2P+PE型250V,直接供电,或 b)根据GB14821.1的规定,以安全电压供电。 上述插座的使用并不意味着其电源线须具有相应插座赖定电流的截面积,只要导线有适当的过电流保 护,其截面积可以小一些 13.6.3照明和插座电源的控制 13.6.3.1应有一个控制电梯轿厢照明和插座电路电源的开关。如果机房中有几台电梯驱动主机,则每台电 梯轿用均须有一个开关。该开关应设置在相应的主开关近旁

13.6.3.2机房内靠近入口处应有一个开关或类似装置来控制机房照明电源。 并道照明开关(或等效装置)应在机房和底坑分别装设,以便这两个地方均能控制并道照明。 13.6.3.3由13.6.3.1和13.6.3.2规定的开关所控制的电路均应具有各自的短路保护,

14电气故障的防护、控制、优先权

14.1故障分析和电气安全装置 4.1.1故障分析 在14.1.1.1中所列出的任何单一电梯电气设备故障,如在14.1.1.2和(或)附录H所述条件下,其本身不应成 为导致电梯危险故障的原因。 关于安全电路见14.1.2.3。 14.1.1.1可能出现的故障: a)无电压: b)电压降低: )导线(体)中断; d)对地或对金属构件的绝缘损坏; e)电气元件的短路或断路以及参数或功能的改变,如电阻器、电容器、晶体管、灯等; f接触器或继电器的可动衔铁不吸合或吸合不完全; g)接触器或继电器的可动衔铁不释放: h)触点不断开: i)触点不闭合; j错相, 14.1.1.2对于符合14.1.2.2要求的安全触点,可不必考虑其触点不断开的情况。 14.1.1.3 如果电路接地或接触金属构件而造成接地,该电路中的电气安全装置应: a使电梯驱动主机立即停止运转:或 b)在第一次正常停止运转后,防止电梯驱动主机再启动 恢复电梯运行只能通过手动复位, 14.1.2电气安全装置 14.1.2.1通则 14.1.2.1.1当附录A(标准的附录)给出的电气安全装置中的某一个动作时,应按14.1.2.4的规定防止电梯驱动 主机启动,或使其立即停止运转。 电气安全装置包括: a)一个或几个满足14.1.2.2要求的安全触点,它直接切断12.7述及的接触器或其继电接触器的供电。 b)满足14.1.2.3要求的安全电路,包括下列一项或几项: 1)一个或几个满足14.1.2.2要求的安全触点,它不直接切断12.7述及的接触器或其继电接 触器的供电: 2)不满足14.1.2.2要求的触点; 3)符合附录日要求的元件。 4.1.2.1.2(路) 14.1.2.1.3 除本标准允许的特殊情况(见14.2.1.2、14.2.1.4和14.2.1.5)外,电气装置不应与电气安全装置并联。 与电气安全回路上不同点的连接只允许用来采集信息。这些连接装置应该满足14.1.2.3对安全电路的要 求。 14.1.2.1.4 内、外部电感或电容的作用不应引起电气安全装置失灵。 14.1.2.1.5 一个电气安全装置发出的信号,不应被同一电路中设置在其后的另一个电气安全装置发出的外 来信号所改变,以免造成危险后果。 14.1.2.1.6在含有两条或更多平行通道组成的安全电路中,一切信息,除奇偶校验所需要的信息外,应仅 取自一条通道 14.1.2.1.7记录或延退信号的电路,即使发生故障,也不应妨碍或明显延退由电气安全装置作用而产生的 电梯驱动主机停机。即,停机应在与系统相适应的最短时间内发生, 4.1.2.1.8内部电源装置的结构和布置,应防止由于开关作用而在电气安全装置的输出端出现错误信号。 4.1.2.2安全触点 14.1.2.2.1安全触点的动作,应由断路装置将其可靠地断开,甚至两触点熔接在一起也应断开。 安全触点的设计应尽可能减小由于部件故障而引起的短路危险。 注:当所有触点的断开元件处于断开位置时,且在有效行程内,动触点和施加驱动力的驱动机构之间无 弹性元件(例如弹)施加作用力,即为触点获得了可靠的断开。 14.1.2.2.2 如果安全触点的保护外壳的防护等级不低于IP4X,则安全触点应能承受250V的额定绝电压

4.1故障分析和电气安全装置 4.1.1故障分析 在14.1.1.1中所列出的任何单一电梯电气设备故障,如在14.1.1.2和(或)附录H所述条件下,其本身不应成 为导致电梯危险故障的原因。 关于安全电路见14.1.2.3. 14.1.1.1可能出现的故障: a)无电压 b)电压降低: c)导线(体)中断; d)对地或对金属构件的绝缘损坏; e)电气元件的短路或断路以及参数或功能的改变,如电阻器、电容器、晶体管、灯等; f)接触器或继电器的可动衔铁不吸合或吸合不完全: g)接触器或继电器的可动衔铁不释放: h)触点不断开: i)触点不闭合; j)错相。 14.1.1.2对于符合14.1.2.2要求的安全触点,可不必考虑其触点不断开的情况。 4.1.1.3 如果电路接地或接触金属构件而造成接地,该电路中的电气安全装置应: a使电梯驱动主机立即停止运转:或 b)在第一次正常停止运转后,防止电梯驱动主机再启动。 恢复电梯运行只能通过手动复位。 14.1.2电气安全装置 4.1.2.1通则 14.1.2.1.1当附录A(标准的附录)给出的电气安全装置中的某一个动作时,应按14.1.2.4的规定防止电梯驱动 主机启动,或使其立即停止运转。 电气安全装置包括: a)一个或几个满足14.1.2.2要求的安全触点,它直接切断12.7述及的接触器或其继电接触器的供电。 b)满足14.1.2.3要求的安全电路,包括下列一项或几项: 1)一个或几个满足14.1.2.2要求的安全触点,它不直接切断12.7述及的接触器或其继电接 触器的供电: 2)不满足14.1.2.2要求的触点; 3符合附录H要求的元件。 4.1.2.1.2(路) 4.1.2.1.3 除本标准允许的特殊情况(见14.2.1.2、14.2.1.4和14.2.1.5)外,电气装置不应与电气安全装置并联。 与电气安全回路上不同点的连接只允许用来采集信息。这些连接装置应该满足14.1.2.3对安全电路的要 4.1.2.1.4 内、外部电感或电容的作用不应引起电气安全装置失灵。 4.1.2.1.5 一个电气安全装置发出的信号,不应被同一电路中设置在其后的另一个电气安全装置发出的外 来信号所改变,以免造成危险后果。 4.1.2.1.6在含有两条或更多平行通道组成的安全电路中,一切信息,除奇偶校验所需要的信息外,应仅 取自一条通道 4.1.2.1.7记录或延退信号的电路,即使发生故障,也不应妨碍或明显延退由电气安全装置作用而产生的 电梯驱动主机停机。即,停机应在与系统相适应的最短时间内发生, 4.1.2.1.8内部电源装置的结构和布置,应防止由于开关作用而在电气安全装置的输出端出现错误信号。 4.1.2.2安全触点 14.1.2.2.1安全触点的动作,应由断路装置将其可靠地断开,基至两触点熔接在一起也应断开。 安全触点的设计应尽可能减小由于部件故障而引起的短路危险。 注:当所有触点的断开元件处于断开位置时,且在有效行程内,动触点和施加驱动力的驱动机构之间无 弹性元件(例如弹黄)施加作用力,即为触点获得了可靠的断开。 4.1.2.2.2 如果安全触点的保护外壳的防护等级不低于IP4X,则安全触点应能承受250V的额定绝缘电压。

如果其外壳防护等级低于IP4X,则应能承受500V的额定绝缘电压。 安全触点应是在GB14048.5中规定的下列类型: a)AC一15,用于交流电路的安全触点; b)DC一13,用于直流电路的安全触点。 14.1.2.2.3 如果保护外壳的防护等级不高于IP4X,则其电气间隙不应小于3mm,爬电距离不应小于4mm,触 点断开后的距离不应小于4mm。如果保护外壳的防护等级高于IP4X,则其爬电距离可降至3mm。 14.1.2.2.4对于多分断点的情况,在触点断开后,触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m。 14.1.2.2.5导电材料的磨损,不应导致触点短路。 14.1.2.3 安全电路 14.1.2.3.1 安全电路应满足14.1.1有关出现故障时的要求, 14.1.2.3.2进一步,如图6所示,下列要求也应满足。 14.1.2.3.2.1如果某个故障(第一故障)与随后的另个故障(第二故障)组合导致危险情况,那么最迟应在第 一故障元件参与的下一个操作程序中使电梯停止, 只要第一故障仍存在,电梯的所有进一步操作都应是不可能的, 在第一故障发生后而在电梯按上述操作程序停止前,发生第二故障的可能性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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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3.2.2如果两个故障组合不会导致危险情况,而它们与第三故障组合就会导致危险情况时,那么最退 应在前两个故障元件中任何一个参与的下一个操作程序中使电梯停止。 在电梯按上述操作程序停止前发生第三故障从而导致危险情况的可能性不予考虑。 14.1.2.3.2.3如果存在三个以上故障同时发生的可能性,则安全电路应设计成有多个通道和一个用来检查各 通道的相同状态的监控电路。 如果检测到状态不同,则电梯应被停止。 对于两通道的情况,最退应在重新启动电梯之前检查监控电路的功能。如果功能发生故障,电梯重新启动 应是不可能的。 14.1.2.3.2.4在恢复已被切断的动力电源时,如果电梯在14.1.2.3.2.1~14.1.2.3.2.3的情况下能被强制再停梯, 则电梯无需保持在已停止的位置上, 14.1.2.3.2.5在元余型安全电路中,应采取措施,尽可能限制由于某一原因而在一个以上电路中同时出现故 障的危险。 14.1.2.3.3 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是安全部件,应按照F6的要求来验证。 14.1.2.4电气安全装置的动作 当电气安全装置为保证安全而动作时,应防止电梯驱动主机启动或立即使其停止运转。制动器的电源也 应被切断, 按照12.7的要求,电气安全装置应直接作用在控制电梯驱动主机供电的设备上, 若由于输电功率的原因,使用了继电接触器控制电梯驱动主机,则它们应视为直接控制电梯驱动主机启 动和停止的供电设备, 14.1.2.5电气安全装置的操作 操作电气安全装置的部件,应能在连续正常操作产生机械应力条件下,正确地起作用。 如果操作电气安全装置的装置设置在人们容易接近的地方,则它们应这样设置;即采用简单的方法不能 使其失效。 注:用磁铁或桥接件不算简单方法。 对于元余型安全电路,应用传感器元件机械的或几何的布置来确保机械故障时不应丧失其元余性, 对用于安全电路传感器元件的要求应符合F6.3.1.1。 14.2控制 4.2.1 电梯运行控制 此控制应是电气控制 4.2.1.1正常运行控制 这种控制应借助于按钮或类似装置,如触摸控制、磁卡控制等。这些装置应置于盒中,以防止使用人员 触及带电零件。 14.2.1.2门开着情况下的平层和再平层控制 在7.7.2.2a)述及的特殊情况下,具备下列条件,允许层门和轿门打开时进行轿厢的平层和再平层运行, a)运行只限于开锁区域(见7.7.1): 1)应至少由一个开关防止轿厢在开锁区域外的所有运行。该开关装于门及锁紧电气安全装置 的桥接或接式电路中: 2)该开关应是满足14.1.2.2要求的一个安全触点,或者其连接方式满足14.1.2.3对安全电路的要求; 3)如果开关的动作是依靠一个不与轿厢直接机械连接的装置,例如绳、带或链,则连接件的断开或松弛, 应通过一个符合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4)平层运行期间,只有在已给出停站信号之后才能使门电气安全装置不起作用。 b)平层速度不大于0.8m/s。对于手控层门的电梯,应检查: 1)对于由电源固有频率决定最高转速的电梯驱动主机,只用于低速运行的控制电路已经通电: 2)对于其他电梯驱动主机,到达开锁区域的瞬时速度不大于0.8m/s, c)再平层速度不大于0.3m/s。应检查: 1)对于由电源固有频率决定最高转速的电梯驱动主机,只用于低速运行的控制电路已经通电; 2)对于由静态换流器供电的电梯驱动主机,再平层速度不大于0.3m/s. 14.2.1.3检修运行控制 为便于检修和维护,应在轿顶装一个易于接近的控制装置。该装置应由一个能满足14.1.2电气安全装置要 求的开关(检修运行开关)操作 该开关应是双稳态的,并应设有误操作的防护。 同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a)一经进入检修运行,应取消: 1)正常运行控制,包括任何自动门的操作: 2)紧急电动运行(14.2.1.4): 3)对接操作运行(14.2.1.5). 只有再一次操作检修开关,才能使电梯重新恢复正常运行。

出的其中一种故障列在电路中时轿厢的一切误运行: b)轿厢运行应依靠持续撤压按钮,此按钮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并应清楚地标明运行方向; c)控制装置也应包括一个符合14.2.2规定的停止装置; d)轿厢速度不应大于0.63m/s; e)不应超过轿厢的正常的行程范围: 电梯运行应仍依靠安全装置, 控制装置也可以与防止误操作的特殊开关结合,从轿顶上控制门机构。 14.2.1.4 紧急电动运行控制 对于人力操作提升装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所需力大于400N的电梯驱动主机,其机房内应设置一个符合 14.1.2的紫急电动运行开关,电梯驱动主机应由正常的电源供电或由备用电源供电(如有)。 同时下列条件也应满足: a)应允许从机房内操作紧急电动运行开关,由持续压具有防止误操作保护的按钮控制轿厢运行。运行 方向应清楚地标明; b)紧急电动运行开关操作后,除由该开关控制的以外,应防止轿厢的一切运行。检修运行一口实施,则 紧急电动运行应失效: c)紧急电动运行开关本身或通过另一个符合14.1.2的电气开关应使下列电气装置失效: 1)9.8.8安全钳上的电气安全装置; 2)9.9.11.1和9.9.11.2限速器上的电气安全装置; 3)9.10.5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的电气安全装置; 4)10.5极限开关 5)10.4.3.4缓冲器上的电气安全装置。 d)紧急电动运行开关及其操纵按钮应设置在使用时易于直接观察电梯驱动主机的地方; e)轿厢速度不应大于0.63m/s。 14.2.1.5 对接操作运行控制 对于7.7.2.2b)述及的特殊情况,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允许轿在层门和轿门打开时运行,以便装卸货物: a)轿厢只能在相应平层位置以上不大于1.65m的区域内运行; b)轿运行应受一个符合14.1.2要求的定方向的电气安全装置限制; c)运行速度不应大于0.3m/s; d)层门和轿门只能从对接侧被打开: e)从对接操作的控制位置应能清楚地看到运行的区域; f)只有在用钥匙操作的安全触点动作后,方可进行对接操作。此钥匙只有处在切断对接操作的位置时才能 拨出.钥匙应只配备给专门负责人员,同时应供给他使用销匙防止危险的说明书; g)钥匙操作的安全触点动作后: 1)应使正常运行控制失效, 如果使其失效的开关装置不是与用钥匙操作的触点机构组成二体的安全触点,则应采取措 施,防止 14.1.1.1列出的其中一种故障出现在电路中时,轿厢的一切误运行。 2)仅允许用持续撤压按钮使轿运行,运行方向应清楚地标明; 3)钥匙开关本身或通过另一个符合14.1.2要求的电气开关可使下列装置失效: 相应层门门锁的电气安全装置: 验证相应层门关闭状况的电气安全装置: 一验证对接操作入口处轿门关闭状况的电气安全装置。 h)检修运行一旦实施,则对接操作应失效; i)轿厢内应设有 一停止装置114.2.2.1e)] 14.2.2停止装置 14.2.2.1电梯应设置停止装置,用于停止电梯并使电梯包括动力驱动的门保持在非服务的状态。停止装置 设置在: a)底坑[5.7.3.4a]] b)滑轮间(6.4.5); c)轿顶(8.15),距检修或维护人员入口不大于1m的易接近位置。该装置也可设在繁邻距入口不大于1m 的检修运行控制装置位置; d)检修控制装置上[14.2.1.3c] e)对接操作的轿厢内[14.2.1.5i]。 此停止装置应设置在距对接操作入口处不大于1m的位置,并应能清楚地辨别(见15.2.3.1)。 4.2.2.2 停止装置应由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组成。停止装置应为双稳态,误动作不能使电梯恢 复运行。 14.2.2.3 除对接操作外,轿厢内不应设置停止装置, 14.2.3紫急报警装置 14.2.3.1为使乘客能向轿用外求援,轿用内应装设乘客易于识别和触及的报警装置

15注意、标记及操作说明

15.1总则 所有标牌、须知、标记及操作说明应清晰易懂(必要时借助标志或符号)和具有永久性,并采用不能撕毁 的耐用材料制成,设置在明显位置。应使用电梯安装所在国家的文字书写(必要时可同时使用几种文字)。 5.2轿厢内 5.2.1应标出电梯的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仅标出额定载重量) 乘客人数应依据8.2.3来确定。 所用字样应为: 所用字体高度不得小于: a)10mm,指文字、大写字母和数字; b)7mm,指小写字母 15.2.2应标出电梯制造厂名称或商标。 J5.2.3 轿厢的其他事项 15.2.3.1 停止开关的操作装置(如有)应是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加以识别,以不会出现误操作危险的 方式设置

15.1起则 所有标牌、须知、标记及操作说明应清晰易懂(必要时借助标志或符号)和具有永久性,并采用不能撕毁 的耐用材料制成,设置在明显位置。应使用电梯安装所在国家的文字书写(必要时可同时使用几种文字)。 15.2轿厢内 15.2.1应标出电梯的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仅标出额定载重量) 乘客人数应依据8.2.3来确定。 所用字样应为: 所用字体高度不得小于: a)10mm,指文字、大写字母和数字; b)7mm,指小写字母 15.2.2应标出电梯制造厂名称或商标。 J5.2.3 轿厢的其他事项 15.2.3.1 停止开关的操作装置(如有)应是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加以识别,以不会出现误操作危险的 方式设置

报警开关(如有)按钮应是黄色,并标以铃形符号加以识别: 红、黄两色不应用于其他按钮,但是,这两种颜色可用于发光的“呼唤登记"信号。 15.2.3.2控制装置应有明显的、易于识别其功能的标志。推荐使用以下标记: a)轿内选层按钮宜标以一2、一1、0、1、2、3等;

15.2.4在明显需要设置安全使用说明的轿厢中,应设置安全使用说明, 这些说明至少应指出: a)对于具有对接操作功能的电梯,应设有专用操作说明:

应设有铭牌 a)安全钳制造厂名称; b)型式试验标志及其试验单位。 15.15群控电梯 如果不同电梯的部件共用一个机房和(或)滑轮间,则每部电梯的所有部件都应用相同的数字或字母加以 区分(电梯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开关等), 为便于维护,在轿项、底坑或其他需要的地方也应标有同样的符号。 15.16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应设有铭牌,标明: a)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制造厂名称: b)型式试验标志及试验单位; 已整定的动作速度

16 检验、记录与维护

16.1检验 16.1.1如申请预审核,所提供的技术档案应包括必要的资料,以审核各部分的设计是否正确,整个工程 否符合本标准, 此审核仅涉及电梯交付使用前检验内容的条款,或部分条款。 注:对那些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希望进行考察或已经考察过谈电梯的人,附录C(提示的附录)可作为 依据, 16.1.2 在电梯投入使用前,电梯应按附录D要求进行检验。 注:对末经预审核的电梯,可以要求提供附录C提及的全部或部分技术资料和计算内容。 16.1.3应提供下述有关型式试验证书的复印件: a)门锁装置: b)层门耐火试验证书(如有防火要求时): )安全钳: d)限速器; e)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缓冲器: &)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 6.2 记求 电梯最退到交付使用时,电梯的基本性能应记录在记录本上,或编制档案。此记录本或档案应包括 a)技术部分: 1)电梯交付使用的日期: 2)电梯的基本参数: 3)钢丝绳和(或)链条的技术参数; 4)按要求(见16.1.3)进行认证的部件的技术参数; 5)建筑物内电梯安装的平面图: 6)电气原理图(宜使用GB/T4728符号) 电气原理图可限于能对安全保护有全面了解的范围内.缩写符号应通过术语解释; b)要保留记有日期的检验及检修报告副本及观察记录, 在下列情况,这些记录或档案应保持最新记录: 1)电梯的重大改装[附录E(提示的附录)]; 2)钢丝绳或重要部件的更换; 3)事故。 注:本记求或档案,对主管维修的人员和负责定期检验的人员或组织是有用的 16.3 安装资料 电梯的制造或安装者应提供一本说明书。 16.3.1正常使用 使用说明书应有电梯正常使用和敦援操作的必要说明,特别是: a)机房门保持锁紧: b)装载和卸载的安全: c)电梯采用部分封闭的井道[见5.2.1.2d)]采取的防范措施; d)主管人员需要介入的事情; e)保留的文件

g)教援操作。 16.3.2维护 说明书应提供: a)为使电梯及其辅助设备能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所必要的维护工作(见0.3.2); b)维护安全须知 16.3.3检验 说明书应提供下述内容。 16.3.3.1定期检验 电梯交付使用后,为了验证其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应按附录E要求对电梯作定期的检验, 16.3.3.2重大改装或事故后的检验 重大改装或事故后,应对电梯进行检验,以查明电梯是否仍符合本标准。此检验应按附录E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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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B1开锁三角形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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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预审核时应提交的技术文件,包括下列全部或部分资料。 C2概述 电梯安装者、所有者和(或)用户的名称和地址: 电梯安装地点: 电梯型号、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及乘客人数: 电梯行程、服务层站数: 轿厢和对重(或平衡重)的质量: 进入机房和滑轮间(如有)的通道型式(见6.2)。 C3技术说明和平面图 为了了解安装情况所必须的平面图和截面图,包括机房、滑轮间和设备间的内容。 这些资料不必包括结构的详细资料,但是它们应包括检查是否符合本标准所必须的资料,尤其是下 列内容: 井道项部和底坑内的净空(见5.7.1、5.7.2、5.7.3.3); 井道下方存在的任何可进入的空间(见5.5): 进入底坑的通道(见5.7.3.2): 当同一井道内装有多台电梯时,相邻电梯间的防护措施(见5.6): 固定件的预留孔: 机房的位置和主要尺寸,以及电梯驱动主机和主要部件的布置图,引轮或卷筒的尺寸,通风孔,对 建筑物和底坑底部的反作用力: 进入机房的通道(见6.3.3): 滑轮间(如有)的位置和主要尺寸,滑轮的位置和尺寸; 滑轮间其他设备的位置: 进入滑轮间的通道(见6.4.3); 层门的布置和主要尺寸(见7.3),如果层门都相同,且标明相邻层门地坎间的距离时,则无须标出全部 层门; 检修门、检修活板门和井道安全门的布置和尺寸(见5.2.2): 轿厢及其入口的尺寸(见8.1、8.2): 地坎和轿门至井道内表面的距离(见11.2.1、11.2.2); 轿门和层门关闭后之间的水平距离(见11.2.3): 悬挂装置的主要参数:安全系数、钢丝绳(数量、直径、结构、破断载荷)、链条(型号、结构、节距、 破断载荷)、补偿绳(如有); 安全系数的计算(见附录N): 限速器绳和(或)安全绳的主要参数:直径、结构、破断载荷、安全系数 导轨的尺寸和验算,及其摩擦面的尺寸和状况(拉制、轧制、磨削): 线性蓄能型缓冲器的尺寸及验算。 4 电气原理图 电气原理图包括: a)动力电路:和 b)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这些图均应清晰,并宜用GB/T4728所规定的符号。 C5合格证书 应提供安全部件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部件合格证书复印件(钢丝绳、链条、防爆装 置、玻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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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附录) 交付使用前的检验 电梯交付使用前的检验应包括下列项目的检查及试验。 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按提交的文件(见附录C)与安装完毕的电梯进行对照; b)检查一切情况下均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c)根据制造标准,直观检查本标准无特殊要求的部件; d)对于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安全部件,将其型式试验证书上的详细内容与电梯参数进行对照。 D2试验和验证 试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a))门锁装置(见7.7); b)电气安全装置(见附录A): c)悬挂装置及其附件,应校验它们的技术参数是否符合记录或档案的技术参数[见16.2a)]; d)制动系统(见12.4); 载有125%额定载重量的轿厢以额定速度下行,并切断电动机和制动器供电的情况下,进行试验。 e)电流或功率的测量及速度的测量(见12.6); 电气接线: 1)不同电路绝缘电阻的测量(见13.1.3)。作此项测试时,所有电子元件的连接均应断开: 2)机房接地端与易于意外带电的不同电梯部件间的电气连通性的检查。 g)极限开关(见10.5); h)史引检查(见9.3); 1)在相应于电梯最严重制动情况下,停车数次,进行史引检查。每次试验,轿厢应完全停止,试验应这 样进行: 一行程上部范围内,上行,轿空载: 一行程下部范围内,下行,轿厢载有125%额定载重量; 2)应检查,当对重压在缓冲器上时,空载轿厢不能向上提升; 3)应检查平衡系数是否如安装者所说,这种检查可通过电流检测并结合; 速度测量,用于交流电动机: 一电压测量,用于直流电动机。 对8.2.2所列特殊情况,轿厢面积超出表1规定的载货电梯,除按上述1)、2)、3)要求进行史引检查外,还 频用125%轿厢实际载重量达到了轿厢面积按表1规定所对应的额定载重量进行静态史引检查。 对8.2.2所列非商用汽车电梯,则须用150%额定载重量进行静态史引检查。 i)限速器; 1)应沿着轿用(见9.9.1、9.9.2)或对重(或平衡重)(见9.9.3)下行方向检查限速器的动作 速度: 2)9.9.11.1和9.9.11.2所规定的停车控制操作检查,应沿两个方向进行。 j)轿厢安全钳(见9.8): 安全钳动作时所能吸收的能量已经过了型式试验(见F3)的验证,交付使用前试验的目的是检查正确的安 支, ,正确的调整和检查整个组装件,包括轿厢、安全钳、导轨及其和建筑物的连接件的坚固性。 试验是在轿用正在下行期间,轿厢装有均匀分布的规定的载重量,电梯驱动主机运转直至钢丝绳打滑或 松弛,并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1)瞬时式安全钳,轿厢装有额定载重量,而且安全钳的动作在检修速度下进行: 2)渐进式安全钳,轿厢装有125%额定载重量,而且安全钳的动作可在额定速度或检修速度下进行。 对8.2.2所列特殊情况,轿厢面积超出表1规定的载货电梯,对瞬时式安全钳,应以轿用实际载重量达到了 轿厢面积按表1规定所对应的额定载重量进行安全钳的动作试验;对渐进式安全钳,取125%额定载重量与轿 相实际载重量达到了轿厢面积按表1规定所对应的额定载重量两者中的较大值,进行安全钳的动作试验。 对8.2.2所列非商用汽车电梯,则须用150%额定载重量代替125%额定载重量进行安全钳的上述 如果渐进式安全钳的试验在检修速度进行,制造厂家应提供曲线图,说明该规格渐进式安全钳在对重 或平衡重)作用下和附联的悬挂系统一起进行动态试验的型式试验性能。 试验以后,应用直观检查确认未出现对电梯正常使用不利影响的损坏。必要时,可更换摩擦元件。 注:为了便于试验结束后轿厢卸载及松开安全钳,试验宜尽量在对着层门的位置进行。 k)对重(或平衡重)安全钳(见9.8);

安全钳动作时所能吸收的能量已经过了型式试验(见F3),交付使用前试验的日的是检查正确的安装、 正确的调整和检查整个组装件,包括对重(或平衡重)、安全钳、导轨及其和建筑物连接件的坚固性。 试验是在对重(或平衡重)下行期间,电梯驱动主机运转直至钢丝绳打滑或松弛,并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1)瞬时式安全钳,轿用空载,安全钳的动作应由限速器或安全绳触发,并在检修速度下进行: 2)渐进式安全钳,轿厢空载,安全钳的动作可在额定速度或检修速度下进行。 如果试验在检修速度进行,制造厂家应提供曲线图,说明该规格渐进式安全钳在对重(或平衡重)作用 下和附联的悬挂系统一起进行动态试验的型式试验性能。 试验以后,应用直观检查确认未出现对电梯正常使用不利影响的损坏,必要时可更换摩擦元件。 D缓冲器(见10.3,10.4); 1)蓄能型缓冲器,试验应以如下方式进行: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压在缓冲器(或各缓冲器)上,总挂 绳松弛。同时,应检查压缩情况是否符合记录在C3技术文件上的特性曲线并用C5进行鉴别, 2)非线性缓冲器和耗能型缓冲器,试验应以如下方式进行: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和对重以额定速度 撞击缓冲器。在使用减行程缓冲器并验证了减速度的情况下(见10.4.3.2),以减行程设计速度 撞击缓冲器。 对8.2.2所列特殊情况,轿厢面积超出表1规定的载货电梯,上述试验的额定载重量应用轿用实际载重 量达到了轿厢面积按表1规定所对应的额定载重量替代。 试验以后,应用直观检查确认未出现对电梯正常使用不利影响的损坏。 m)报警装置(见14.2.3); 功能试验。 n)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见9.10)。 试验应以如下方式进行:轿用空载,以不低于额定速度上行,仅用轿用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制停轿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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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的内容不应超出电梯交付使用前的检验。 这些反复进行的定期检验不应造成过度的磨损或产生可能降低电梯安全性能的应力,尤其是对安全 爱冲器部件的试验。当进行这些部件的试验时,应在轿厢空载和降低速度的情况下进行 负责定期检验的人员应确认这些部件(在电梯正常运行时,它们不动作)仍是处于可动作状态。 定期检验报告副本应附在16.2规定的记录本或档案中。 重大改装或事故后的检验 电梯的重大改装和事故均应记录在16.2规定的记录本或档案的技术部分。 特别指出,以下情况均应视为重大改装: a)改变; 额定速度; 额定载重量; 轿用质量: 行程。 b)改变或更换: 门锁装置类型(用同一种类型的门锁更换,不作为重大改装); 控制系统: 导轨或导轨类型; 门的类型(或增加 一个或多个层门或轿门): 电梯驱动主机或史引轮; 限速器: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缓冲器: 安全钳。 为了进行重大改装或事故以后的检验,应将有关文件和必要的资料提交负责检验的人员或部门。 上述人员或部门将合理地决定对已改装或更换的部件进行试验, 这试验将不超出电梯交付使用前对其原部件所要求的检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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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部件型式试验认证规程 FO绪论 FO.1总则 F0.1.1 本标准所规定的试验单位是一个经批准的机构,同时承担试验和签发合格证工作。 F0.1.2 型式试验的申请书应由部件制造厂家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填写,并应提交给经批准的某试验单位。 注:应试验单位的要求,提供三份必备文件,试验单位也可以要求提供试验所需的补充信息。 F0.1.3试验样品的选送应由试验单位和申请人商定。 F0.1.4 申请人可以参加试验。 F0.1.5 如果受委托对要求颁发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某一部件进行全面检测的试验单位没有合适的设备去 完成某项试验,则在该单位负责下,可安排其他试验单位去完成, F0.1.6除非有特殊规定,仪器的精确度应满足下列测量精度的要求 a)对质量、力、距离、速度为±1%; b)对加速度、减速度为±2%; c)对电压、电流为±5%: d)对温度为±5℃; e)对记录设备应能检测到0.01s变化的信号, F0.2 型式试验证书的格式 型式试验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F1层门门锁装置 F1.1通则 F1.1.1适用范固 本程序适用于电梯层门的门锁装置试验,所有参与层门锁紧和检查锁紧状态的部件,均为门锁装置的组 成部分。 F1.1.2试验目的和范围 应按本试验程序去验证门锁装置的结构和动作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应特别检查门锁装置的机械和电气部件的尺寸是否合适以及在最后,特别是磨损后,门锁装置是否丧失 其效用。 如果门锁装置需要满足特殊的要求(防水、防尘、防爆结构),申请人对此应有详细的说明,以便按照有关 的标准补充检查。 F1.1.3需要提交的文件 型式试验的申请书应附有下列文件: F1.1.3.1带操作说明的结构示意图 示意图应清楚地表明所有与门锁装置的操作和安全性有关的全部细节,包括: a)正常情况下门锁装置的操作情况,标出锁紧元件的有效啮合位置和电气安全装置的动作点。 b)用机械方式检查锁紧位置的装置的动作情况(如有这样装置); C)紧急开锁装置的操纵和动作: d)电路的类型[交流和(或)直流]及额定电压和额定电流。 F1.1.3.2带说明的装配图 装配图应标出对门锁装置的操作起重要作用的全部零件,特别是要求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零件.说明中应列 出主要零件的名称、采用材料的类别和周定元件的特性。 F1.1.4试验样品 应提供一件门锁装置的试验样品, 如果试验是用试制品进行的,则以后还应对批量产品重新试验。如果门锁装置的试验只能在将该装置安 装在相应的门上(例如:有数扇门扇的滑动门或数扇门扇的铰链门)的条件下进行,则应按照工作 状况把门锁装置安装在一个完整的门上,在不影响测试结果的条件下,此门的尺寸可以比实际生产的门小。 F1.2检验 F1.2.1操作检验 本检验的目的旨在验证门锁装置机械和电气元件是否按安全作用正确地动作,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以及门锁装置是否与申请书所提供的细节一致,特别应验证: a)在电气安全装置作用以前,锁繁元件的最小啮合长度为7mm(见7.7.3.1.1示例): b)在门开启或末锁住的情况下,从人们正常可接近的位置,用单一的不属于正常操作程序的动作应不可 能开动电梯(见7.7.5.1)。 F1.2.2机械试验 机械试验的目的在于验证机械锁紧元件和电气元件的强度。 处于正常操作状态的门锁装置试样由它通常的操作装置控制。 试样应按照门锁装置制造厂的要求进行润滑。 当存在数种可能的控制方式和操作位置时,耐久试验应在元件处于最不利的受力状态下进行。 操作循环次数和锁紫元件的行程应用机械或电气的计数器记录。 F1.2.2.1耐久试验 F1层门门锁装置 F1.1通则 F1.1.1适用范固 本程序适用于电梯层门的门锁装置试验,所有参与层门锁紧和检查锁紧状态的部件,均为门锁装置的组 成部分。 F1.1.2试验目的和范围 应按本试验程序去验证门锁装置的结构和动作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应特别检查门锁装置的机和电气部件的尺寸是否合适以及在最后,特别是磨损后,门锁装置是否丧失 其效用。 如果门锁装置需要满足特殊的要求(防水、防尘、防爆结构),申请人对此应有详细的说明,以便按照有关 的标准补充检查。 F1.1.3需要提交的文件 型式试验的申请书应附有下列文件: F1.1.3.1 带操作说明的结构示意图 示意图应清楚地表明所有与门锁装置的操作和安全性有关的全部细节,包括: a)正常情况下门锁装置的操作情况,标出锁紫元件的有效啮合位置和电气安全装置的动作点。 b)用机械方式检查锁紧位置的装置的动作情况(如有这样装置):

本程序适用于电梯层门的门锁装置试验,所有参与层门锁紧和检查锁紧状态的部件,均为门锁装置的组 成部分。 F1.1.2试验目的和范围 应按本试验程序去验证门锁装置的结构和动作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应特别检查门锁装置的机械和电气部件的尺寸是否合适以及在最后,特别是磨损后,门锁装置是否丧失 其效用。 如果门锁装置需要满足特殊的要求(防水、防尘、防爆结构),申请人对此应有详细的说明,以便按照有关 的标准补充检查。 F1.1.3需要提交的文件 型式试验的申请书应附有下列文件: F1.1.3.1 带操作说明的结构示意图 示意图应清楚地表明所有与门锁装置的操作和安全性有关的全部细节,包括: a)正常情况下门锁装置的操作情况,标出锁紫元件的有效啮合位置和电气安全装置的动作点。 b)用机械方式检查锁紧位置的装置的动作情况(如有这样装置):

c)紧急开锁装置的操纵和动作: d)电路的类型[交流和(或)直流]及额定电压和额定电流。 F1.1.3.2带说明的装配图 装配图应标出对门锁装置的操作起重要作用的全部零件,特别是要求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零件.说明中应列 出主要零件的名称、采用材料的类别和周定元件的特性。 F1.1.4试验样品 应提供一件门锁装置的试验样品。 如果试验是用试制品进行的,则以后还应对批量产品重新试验。如果门锁装置的试验只能在将该装置安 装在相应的门上(例如:有数扇门扇的滑动门或数扇门扇的铰链门)的条件下进行,则应按照工作 状况把门锁装置安装在一个完整的门上,在不影响测试结果的条件下,此门的尺寸可以比实际生产的门小。 F1.2检验 F1.2.1操作检验 本检验的目的旨在验证门锁装置机械和电气元件是否按安全作用正确地动作,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以及门锁装置是否与申请书所提供的细节一致,特别应验证: a)在电气安全装置作用以前,锁紧元件的最小赠合长度为7mm(见7.7.3.1.1示例): b)在门开启或未锁住的情况下,从人们正常可接近的位置,用单一的不属于正常操作程序的动作应不可 能开动电梯(见7.7.5.1)。 F1.2.2机械试验 机械试验的目的在于验证机械锁紧元件和电气元件的强度。 处于正常操作状态的门锁装置试样由它通常的操作装置控制, 试样应按照门锁装置制造厂的要求进行润滑。 当存在数种可能的控制方式和操作位置时,耐久试验应在元件处于最不利的受力状态下进行。 操作循环次数和锁紧元件的行程应用机械或电气的计数器记录。 F1.2.2.1 耐久试验 F1.2.2.1.1门锁装置应进行1X10'次完全循环操作(+1%),一个循环包括在两个方向上的具有全部可能行程 的一次往复运动。 门锁装置的驱动应平滑、无冲击,其频率为每分钟60次循环(±10%)。 在耐久试验期间,门锁装置的电气触点应在额定电压和两倍额定电流的条件下,接通一个电阻电路。 F1.2.2.1.2 如果门锁装置装有检查锁销或锁紧元件位置的机械检查装置,则此装置应进行1X105次 循环耐久试验(±1%) 此装置的驱动应平滑、无冲击,其频率为每分钟60次循环(±10%)。 F1.2.2.2静态试验 门锁装置应进行以下试验:沿门的开启方向,在尽可能接近使用人员试图开启这扇门施加力的位置上, 施加一个静态力。对于铰链门,此静态力在300s的时间内,应逐渐增加到3000N。对于滑动门,此静态力为1 D00N,作用300s的时间。 F1.2.2.3动态试验处于锁紧位置的门锁装置应沿门的开启方向进行一次冲击试验, 其冲击相当于一个4kg的刚性体从0.5m高度自由落体所产生的效果。 F1.2.3机械试验结果的评定 在耐久试验(见F1.2.2.1)、静态试验(见F1.2.2.2)和动态试验(见F1.2.2.3)后,不应有可能影响安全的磨损 变形或断裂, F1.2.4电气试验 F1.2.4.1触点耐久试验 这项试验已包括在F1.2.2.1.1述及的耐久试验中。 F1.2.4.2断路能力试验 此试验在耐久试验以后进行。检查是否有足够能力断开一带电电路。试验应按照GB14048.4和GB14048.5 的规定的程序进行。作为试验基准的电流值和额定电压应由门锁装置的制造厂家指明。 如果没有具体规定,额定值应符合下值: a)对交流电为230V,2A; b)对直流电为200V2A。 在末说明是交流电或直流电的情况下,则应检验交流电和直流电两种条件下的断路能力。 试验应在门锁装置处于工作位置的情况下进行,如果存在数个可能的位置,则试验应在最不利的位置上 进行。 试验样品应像正常使用时一样装有罩壳和电气布线。 F1.2.4.2.1对交流电路在正常速度和时间间隔为(5~10)s的条件下,门锁装置应能断开和闭合一个电压等于 110%额定电压的电路50次,触点应保持闭合至少0.5s。 此电路应包括中联的一个流和一个电阻,其功率因数为0.7±0.05,试验电流等于11倍制造厂指明的额 定电流。 F1.2.4.2.2 对直流电路在正常速度和时间间隔为(5~10)s的条件下,门锁装置应能断开和闭合一个电压等于

GB 75882003110%额定电压的电路20次,触点应保持闭合至少0.5s。此电路应包括中联的一个拒流图和一个电阻,电路的电流应在300ms内达到试验电流稳定值的95%。试验电流应等于制造厂指明的额定电流的110%。F1.2.4.2.3如果未产生痕迹或电弧,也没有发生不利于安全的损坏现象,则试验为合格。F1.2.4.3漏电流电阻试验这项试验应按照GB/T4207规定的程序进行。各电极应连接在175V、50Hz的交流电源上。F1.2.4.4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的检验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本标准14.1.2.2.3的规定。F1.2.4.5安全触点及其可接近性要求的检验(见14.1.2.2)这项检验应在考虑门锁装置的安装位置和布置后进行。F1.3某些型式门锁装置的特殊试验F1.3.1有数扇门扇的水平或垂直滑动门的门锁装置按7.7.6.1规定,门扇间直接机械连接的装置或按7.7.6.2规定,门扇问间接机械连接的装置,均应看作是门锁装置的组成部分。这些装置应按照F1.2述及的合理方式进行试验。在其耐久试验中,每分钟的循环次数应与其结构的尺寸相适应。F1.3.2用于铰链门的否块式门锁装置F1.3.2.1如果这种门锁装置有一个用来检查门锁舌块可能变形的电气安全装置,并且在按照F1.2.2.2规定的静态试验之后,对此门锁装置的强度存有任何怀凝,则需逐步地增加载荷,直至舌块发生永久变形后,安全装置开始打开为止。门锁装置或层门的其他部件不得破坏或产生变形。F1.3.2.2在静态试验之后,如果尺寸和结构都不会引起对门锁装置强度的怀,就没有必要对舌块进行耐久试验。F1.4型式试验证书F1.4.1型式试验证书一式三份,二份给申请人,一份留试验单位。F1.4.2证书应标出下列内容:a)F0.2述及的内容;b)门锁装置的类型及应用;c)电路的类型[交流和(或)直流]以及额定电压和额定电流值:d)对于舌块式门锁装置:使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所需的力,以便校核舌块的弹性变形。F3安全钳F3.1通则申请人应指明使用范围,即:最小和最大质量:最大额定速度和最大动作速度。同时,还必须提供导轨所使用的材料、型号及其表面状态(拉制、铣削、磨削)的详细资料。申请书还应附有下列资料:a)给出结构、动作、所用材料、部件尺寸和配合公差的装配详图。b)对于渐进式安全钳,还应附有弹性元件载荷图。F3.2瞬时式安全钳F3.2.1试验样品应向试验单位提供两个安全钳(含模块或夹紧件)和两段导轨,试验的布置和安装细则由试验单位根据使用的设备确定。如果安全钳可以用于不同型号的导轨,那么在导轨厚度、安全钳所需夹紧宽度及导轨表面情况(拉制、铣削、磨削等)相同的条件下,就无需进行新的试验。F3.2.2试验F3.2.2.1试验方法应采用一台运动速度无突变的压力机或类似设备进行试验,测试内容应包括:a)与力成函数关系的运行距离;b)与力成函数关系或与位移成函数关系的安全钳钳体的变形。F3.2.2.2试验程序应使导轨从安全钳上通过。参考标记应画在钳体上,以便能够测量钳体变形。应记录运行距离与力成函数关系的曲线;试验之后:a)应将钳体和夹紧件的硬度与申请人提供的原始值进行比较。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其他分析;b)若无断裂情况发生,则应检查变形和其他情况(例如:夹紧件的裂纹,变形或磨损、摩擦表面的外观)c)如有必要,应拍摄钳体、夹紧件和导轨的照片,以便作为变形或裂纹的依据。F3.2.3文件52

F3.2.3.1 应绘制两张图表 a)第一张图表绘出与力成函数关系的运行距离: b)第二张图表绘出钳体的变形,它必须与第一张图表相对应。 F3.2.3.2安全钳的能力由“距离一力图表上的面积积分值确定。 图表中,所考虑的面积应是: a)总面积,无永久变形情况; b)如果发生永久变形或断裂,则为: 1)达到弹性极限值时的面积;或 2)与最大力相应的面积。 F3.2.4允许质量的确定 F3.2.4.1,安全钳吸收的能量 自由落体距离应按9.9.1规定的限速器最大动作速度进行计算,公式如下: = 282

b)如果超过弹性极限,则应按如下两种方法计算,以便选择有利于申请人的一种计算结果, 1)K,按F3.2.3.2b)1)规定的面积积分值计算,取安全系数为2NB/T 20424-2017 核电厂限流孔板设置要求,从而允许质量(ke)为: 8xh

F3.3.2., 试验方法 试验应以自由落体的方式进行。应直接或间接测量以下各项: a)下落的总高度: b)在导轨上的制动距离 c)限速器或其代用装置所用绳的滑动距离: d)作为弹性元件的总行程。 a)和b)所记录的测量值应和时间成函数关系,再测定以下几项: 1平均制动力; 2)最大瞬时制动力; 3)最小瞬时制动力, F3.3.2.2 试验程序 F3.3.2.2.1认证用于单一质量的安全钳 试验单位需对质量(P+Q),进行四次试验.在每次试验之间,应允许摩擦件恢复到正常温度。 在进行这几次试验期间,可使用数套相同的摩擦件,但一套库擦件应能够承受: a)三次试验,当额定速度不大于4m/s时; b)二次试验,当额定速度大于4m/s时 须对自由下落的高度进行计算,使其和安全钳相应的限速器的最大动作速度相适应。安全钳的啮合应借助 于动作速度可精确调节的装置去完成。 注:例如,可使用一根装有套筒的绳,其松驰量应仔细计算.此套筒能在一根固定、平滑的绳上摩擦滑动。 摩擦力应等于该安全钳相应的限速器施加于操纵绳的作用力 F3.3.2.2.2认证用于不同质量的安全钳(分级调整或连续调整) 应进行两个系列的试验,对申请的: a)最大值;和 b)最小值, 申请人应提供一个公式或一张图表,以显示与某一给定参数成函数关系的制动力的变化。 试验单位应用恰当的方法(如没有较好的办法时可用中间值进行第三系列试验)去核实给出公式的有效性。 F3.3.2.3 安全钳制动力的确定 F3.3.2.3.1认证用于单一质量的安全钳 对给定的调整值及导轨型号,安全钳能够产生的制动力等于在数次试验期间测定的平均制动力的平均值。 每次试验均应在一段末使用过的导轨上进行, 应检查试验期间测定的平均制动力,与上面确定的制动力相比是否在土25%的范围内。 注:试验表明,如果在一根机加工导轨表面的同一区域上进行连续多次试验,摩擦系数将大大减小。这 是由于在安全钳的连续制动动作期间,导轨表ili~状态发生变化 一般认为,对于一台电梯来说,安全钳的偶然动作通常都可能发生在未被使用的表面上,有必要考虑, 如发生意外而不是上述情况,那么在达到未使用过的导轨表面之前,会出现较小的制动力,此时,滑动距离 将会大于正常值。这就是任何调整均不允许安全钳动作开始阶段减速度太小的另一原因。 F3.3.2.3.2认证用于不同质量的安全钳(分级调整或连续调整) 应按照F3.3.2.3.1的规定为申请的最大值和最小值计算安全钳能够产生的制动力。 F3.3.2.4试验后的检查 a)应将安全钳钳体和夹紧件的硬度与申请人提供的原始值相比较。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其他分析; b)应检查变形和变化的情况(例如:夹紧件的裂纹、变形或磨损、摩擦表面的外观): c)如果有必要,应拍摄安全钳、夹繁件和导轨的照片,以便作为变形或裂纹的依据。 F3.3.3允许质量的计算 F3.3.3.1认证用于单一质量的安全钳 允连质量为

F3.3.2., 试验方法 试验应以自由落体的方式进行。应直接或间接测量以下各项: a)下落的总高度: b)在导轨上的制动距离 c)限速器或其代用装置所用绳的滑动距离: d)作为弹性元件的总行程。 a)和b)所记录的测量值应和时间成函数关系,再测定以下几项: 1平均制动力; 2)最大瞬时制动力; 3)最小瞬时制动力, F3.3.2.2 试验程序 F3.3.2.2.1认证用于单一质量的安全钳 试验单位需对质量(P+Q),进行四次试验.在每次试验之间,应允许摩擦件恢复到正常温度。 在进行这几次试验期间,可使用数套相同的摩擦件,但一套库擦件应能够承受: a)三次试验,当额定速度不大于4m/s时; b)二次试验,当额定速度大于4m/s时 须对自由下落的高度进行计算,使其和安全钳相应的限速器的最大动作速度相适应。安全钳的啮合应借助 于动作速度可精确调节的装置去完成。 注:例如,可使用一根装有套筒的绳,其松驰量应仔细计算.此套筒能在一根固定、平滑的绳上摩擦滑动。 摩擦力应等于该安全钳相应的限速器施加于操纵绳的作用力 F3.3.2.2.2认证用于不同质量的安全钳(分级调整或连续调整) 应进行两个系列的试验,对申请的: a)最大值;和 b)最小值 申请人应提供一个公式或一张图表,以显示与某一给定参数成函数关系的制动力的变化。 试验单位应用恰当的方法(如没有较好的办法时可用中间值进行第三系列试验)去核实给出公式的有效性。 F3.3.2.3 安全钳制动力的确定 F3.3.2.3.1认证用于单一质量的安全钳 对给定的调整值及导轨型号,安全钳能够产生的制动力等于在数次试验期间测定的平均制动力的平均值。 每次试验均应在一段末使用过的导轨上进行, 应检查试验期间测定的平均制动力,与上面确定的制动力相比是否在土25%的范围内。 注:试验表明,如果在一根机加工导轨表面的同一区域上进行连续多次试验,摩擦系数将大大减小。这 是由于在安全钳的连续制动动作期间,导轨表ili~状态发生变化 一般认为,对于一台电梯来说,安全钳的偶然动作通常都可能发生在未被使用的表面上,有必要考虑, 如发生意外而不是上述情况,那么在达到未使用过的导轨表面之前,会出现较小的制动力,此时,滑动距离 将会大于正常值。这就是任何调整均不允许安全钳动作开始阶段减速度太小的另一原因。 F3.3.2.3.2认证用于不同质量的安全钳(分级调整或连续调整) 应按照F3.3.2.3.1的规定为申请的最大值和最小值计算安全钳能够产生的制动力。 F3.3.2.4试验后的检查 a)应将安全钳错体和夹紧件的硬度与申请人提供的原始值相比较。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其他分析; b)应检查变形和变化的情况(例如:夹紧件的裂纹、变形或磨损、摩擦表面的外观): c)如果有必要,应拍摄安全钳、夹繁件和导轨的照片,以便作为变形或裂纹的依据。 F3.3.3允许质量的计算 F3.3.3.1认证用于单一质量的安全钳

(P+Q);=刺动力

制动力一根据F3.3.2.3所确定的力,N。 F3.3.3.2认证用于不同质量的安全钳 F3.3.3.2.1分级调整 应按F3.3.3.1的规定,为每次调整计算允许质量。 F3.3.3.2.2连续调整 应按F3.3.3.1的规定,为申请的最大值和最小值计算允许质量,并符合中间值调整所采用的公式。 F3.3.4调整值的修正 试验期间,如果得到的数据和申请人期望的值相差20%以上,则在必要时,征得申请人同意,可在修改 调整值后另外进行试验

注:如果制动力明显地大于申请人需要的制动力,则试验用的质量就会明显地小于按照F3.3.3.1计算的并 将送去 批准的质量。因此,此时的试验不能证明,安全钳能消耗按计算得出的质量所要求的能量。 F3.4几点说明 a)1)用于某一给定的电梯时,对于麟时式安全钳,安装者给出的质量不应大于安全钳的允许质量和所考虑 的调整值; 2)对于渐进式安全钳NBSHT 0521-2010 乙二醇型和丙二醇型发动机冷却液 ,给出的质量可以与F3.3.3规定的允许质量相差±7.5%。一般认为在 这个条件下,不论导轨厚度的公差、表面状况等的情况如何,电梯仍能符合9.8.4的规定。 b)为了检查焊接件的有效性,应参考相应的标准: c)在最不利的情况下(各项制造公差的累积),应检查夹紧件是否有足够的移动距离; d)应适当地使摩擦件保持不动,以确保在动作瞬间它们各在其位: e)对于渐进式安全钳,应检查弹簧各组件是否有足够的行程。 F3.5 型式试验证书 F3.5.1证书须一式三份,二份给申请人,一份留试验单位。 F3.5.2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a)F0.2述及的内容; b)安全钳的型号和应用: c)允许质量的限值[见F3.4a]]; d)限速器的动作速度; e)导轨型号: )导轨工作面允许厚度; g)夹紧面的最小宽度。 对渐进式安全钳还应说明: h)导轨表面状况(拉制、铣削、磨削): i)导轨润滑情况。润滑剂的类别和规格(如果需要润滑)。 F4限速器 F4.1通则 申请人应向试验单位表明: a)由限速器操纵的安全钳的类型; b)采用该限速器的电梯之最大和最小额定速度: c)限速器动作时所产生的限速器绳张力的预期值, 申请书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给出结构、动作、所用材料、构件的尺寸和公差的装配详图。 F4.2限速器的性能捡查 F4.2.1试验样品 应向试验单位提供下列样品: a)一套限速器: b)用于该限速器的一根绳子,其条件与正常安装时相同,长度由试验单位确定。 c)用于该限速器的一套张紧轮装置。 F4.2.2试验 F4.2.2.1试验方法 应检查下列各项: a)动作速度; b)按9.9.11.1的规定,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的电气安全装置的动作(如此装置装在限速 器上): c)按9.9.11.2规定的电气安全开关的动作,此装置在限速器动作时,能防止电梯的全部运动; d)限速器动作时钢丝绳的张力, F4.2.2.2试验程序 在限速器动作范围内[与F4.1b)述及的电梯额定速度范围相对应],应至少进行20次试验。 注 1 这些试验可以由试验单位在制造厂进行。 大多数试验应按速度范困的极限值进行。 3应以尽可能低的加速度达到限连器动作速度,以便消除惯性的影响。 F4.2.2.3对试验结果的说明 F4.2.2.3.1在20次试验中,限速器的动作速度均应在9.9.1规定的极限值内。 注:如果超过规定的极限值,可由制造厂进行调整,并再作20次试验。 F4.2.2.3.2在20次试验中,F4.2.2.1b)和c)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应在9.9.11.1和9.9.11.2规定的极限值内动作, F4.2.2.3.3 限速器动作时,限速器绳的张力至少应为300N或申请人给定的任何一个较高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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