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08-2280-2018民防工程安全使用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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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GTJ08-228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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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其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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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TJ08-2280-2018民防工程安全使用技术标准

assembly occupancies

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 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 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 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人口或直通室 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emergency states

民防工程全寿命期项目或其组成部分的物理特征、功能特性 及管理要素等共享信息应用的数字化表达。 2.0.17民防工程信息化管理informationmanagementofcivil defenseworks 以民防工程的各项相关信息数据作为基础,通过数字信息仿 真模拟建筑物所具有的真实信息GB/T 2001-2013 焦炭工业分析测定方法,实现工程管理、物业管理、设备 管理等的数字化的管理方式

3.1.1民防工程平时使用期间应按现行行业标准《人民防空工 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RFJ05的规定,对防护工程结构和防护设 备与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3.1.2防护功能维护应与平时安全使用相结合,对可能影响平 时安全使用的维护管理措施应综合评估后实施,

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RFJ05的规定,对防护工程结构和防护设

3.2.1防护工程结构的孔口维护应符

1孔口的护坡、挡土墙、防倒塌棚架等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每年至少检查1次。 2危及孔口安全的险石和可能滑动的岩、土体应及时排除 或锚固。 3通风竖井、排烟竖井等各种外露孔口的挡雨盖板(帽)每 年应至少检查1次,松动缺损部件应及时修理更换,废弃的外露 孔口应及时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4孔口及其周围5m以内不得修建临时设施,不得堆放各种 物资、器材。

1防护工程结构的顶板及影响范围内堆载不得超过设计规 定的荷载。城市广场、道路下的民防工程,应会同有关部门标出 地面限行通行荷载或地面限制堆放荷载。

和评估,制订相应的对策和处理措施

2.4防护工程结构防水性能和密闭性能维护凡

1应对围护结构的防水性能每年检查1次,记录渗漏痕迹, 修漏区域、渗漏面积等,评价渗漏源、渗水量、水压、渗水影响范围 等要素,制订防水整治方案。 2变形缝的止水带应防止油污侵蚀,保持其性能良好,应每 季度检查1次。若止水带发生渗漏,应及时修补和更换。 3固定止水带的角钢框及其他金属构件,应每季度进行1次 防锈、防腐处理。如发现损坏,应及时更换 4变形缝附近宜设排水设施。 5未征得民防主管部门的同意,严禁在围护结构的外墙、顶 板上开孔。若民防主管部门同意新开孔洞,必须做好孔洞防水和 防护密闭处理。 6未征得民防主管部门的同意,严禁在门框墙、临空墙、密 团隔墙上开孔。若民防主管部门同意新开孔洞,必须做好孔洞防 护密闭处理。 7严禁敲打围护结构的各种预埋穿墙管,应每年检查1次 穿墙管的密闭情况。若发现穿墙管周围的墙(板)面有裂缝、管孔 的封堵堵头松动或掉落,应及时进行处理。 8门框墙、密闭隔墙上的门、窗框与墙面接触部位应每年检 查1次密闭情况,发现间题应及时处理, 9围护结构、门框墙、临空墙、密闭隔墙上若有废弃的穿墙 孔洞应及时封堵,并做防护密闭性能评估

3.3防护设备与设施

3.3.1 防护门、防护密团门、密团门的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各类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应每年进行1次全面维

护保养,门扇、框表面及外露金属件的面漆应完整、无锈斑,应每 3年~5年重刷防锈漆和面漆。 2钢筋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门扇保护层局部遭外力碰坏 应用高强水泥砂浆修补。复合材料轻质人防门门扇受到外力作 用导致断裂、变形,应予以更换。 3闭锁、铰页及其传动机构的运动部位应每年2次注油保 养,并保持油杯油路或注油嘴的通畅,失效或丢失的零件应及时 配齐。 4密闭胶条应保持清洁:不得沾油脂、油漆和污渍,并定期 涂滑石粉保护。若发现密封胶条有损坏、老化等现象,应予以 更换。 5平时需保持开启状态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其 门扇应采用固定装置固定,同时应采取防止门扇下垂导致门轴变 形的措施

3.3.2防爆波活门、密闭观察窗、防护密闭盖板、封堵构件、挡窗

1防爆波活门的维护管理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有关 规定,并应每年在潮湿季节前后各检修1次,排烟口部的防爆波 活门应每季度检修1次。排烟口部的防爆波活门上涂刷的防火 涂料或耐高温、耐腐蚀的涂料应保持完好;活门板与底座板的接 触面及风孔应保持清洁,如有油污、烟灰,应及时清除干净。 2密闭观察窗的有机玻璃应采用细绒布擦拭,严禁使用汽 油、酒精等溶剂。若有玻璃出现裂纹或透明度下降,应及时更换。 3防护密闭盖板安装后,外露螺栓部位应涂黄油;若胶板老 化或出现贯穿断面的通缝,应按设计要求更换。 4封堵板(构件)的维护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有关规 定。封堵孔口前的门框槽应保持清洁,不得有杂物。应定期检查 门槛槽盖板,若发现变形或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5挡窗板应每半年进行1次性能检测与保养。挡窗板的防

护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补强措施或更换。 装、卸挡窗板时,不得损坏铰页,铰页所有缝隙中应填满黄油,外 表面用塑料薄膜包裹。

3.3.3洗消系统的维护管理应符合下

3.3.4过滤吸收器的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干燥季节进行安装调试,调试合格后宜将过滤吸收 器拆下,并安装其两端的法兰板密封,置于清洁、干燥处。 2战时滤毒通风管路上的密闭阀门应处于关闭状态,不得 随意打开。 3不得与酸、碱、消毒剂、发烟剂及各种燃料放置在一起,避 免内部材料破坏失效。 4滤毒室应保持整洁、干燥,注意防潮。当滤毒室的空气相 对湿度大于75%时,应采取降湿措施。 5过滤吸收器的各种配件(如连接支管、橡皮套袖、套袖卡 箍等)均应齐备,放置有序。 3.3.5密闭阀门、超压排气活门及测压装置的维护管理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密闭阀门、超压排气活门的橡胶密封圈老化、弹簧填料失 效,应及时更换

1应保持阀门清洁,经常检查并保持阀门零部件的完整性。 2根据各管道系统的要求长期处于开启或关闭状态的防护 阀门,应每年至少开关2次~3次,并对阀杆螺纹添加润滑剂,以 防咬死。 3阀门若有开不动、关不严、滴漏水、渗漏油等情况,应进行 修理或更换

3.3.7排水口、清扫口、法兰堵板的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3.4.1严禁擅自拆除或覆盖民防工程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 闭门、悬板活门、防爆地漏等孔口防护设施。 3.4.2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现浇的防护结构及构件不得预留至 临战转换时施工。 3.4.3防毒通道、密闭通道、扩散室、除尘室、滤毒室等各战时防

3.4.2钢筋混凝土或混

3.4.3防毒通道、密闭通道、扩散室、除尘室、滤毒室等各战时防

4.1.2民防工程内平时不得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

4.1.3民防工程内不得使用和储存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与空

4.1.4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人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安全出口、疏 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 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志和使用提示。 4.1.5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5m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并应用黄 色标志线划定范围。

4.1.4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人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安全出口、疏

4.2.1商业场所的安全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商业场所的安全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 商品,火灾危险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3.1.3条的规定

2仅供战时使用的楼梯间、口部房间,平时应锁闭。 3经营单位应控制民防工程人员流量,所容纳总人数按营 业厅的建筑面积计算:位于地下一层时,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60 人;位于地下二层时,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56人。 4入口处或场所醒目处应设置引导总平面图,总平面图应 显示内部服务性设施、公用性设施、消防疏散设施等信息。 5楼梯与通道不得堆放杂物,柜台摆放不得影响通道使用 宽度。 6 疏散走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上设置明显的界线 标志。 7商场超市使用特种设备的,应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法规《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 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3经营单位应控制民防工程人员流量,所容纳总人数按营 业厅的建筑面积计算:位于地下一层时,每百平方来不得超过60 人;位于地下二层时,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56人。 4入口处或场所醒目处应设置引导总平面图,总平面图应 显示内部服务性设施、公用性设施、消防疏散设施等信息。 5楼梯与通道不得堆放杂物,柜台摆放不得影响通道使用 宽度。 6 疏散走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上设置明显的界线 标志。 7商场超市使用特种设备的,应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法规《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 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4.2.2餐饮场所的安全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每日营业结束后,对电源、火源、热源等进行全面检 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和存档。 2严禁使用煤、火、汽油、石油液化气等明火及其他产生有 害气体的燃烧器烹饪,排油烟设施每月至少彻底清理1次。 3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m,设空调者不应低于2.4m。 4出入口人流、货流应分开。 5用餐区域、公共区域和厨房区域的地面应采用防滑设计, 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331 的规定。 6厨房区域应设通风系统,应维持负压防止油烟外溢污染 餐厅及公共区域。 4.2.3娱乐场所的安全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营业大厅通道、收款 台前安装监控设备。 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最大容纳人数应按该场所建筑面

1应在每日营业结束后,对电源、火源、热源等进行全面检 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和存档。 2严禁使用煤、火、汽油、石油液化气等明火及其他产生有 害气体的燃烧器烹饪,排油烟设施每月至少彻底清理1次。 3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m,设空调者不应低于2.4m。 4出人口人流、货流应分开。 5用餐区域、公共区域和厨房区域的地面应采用防滑设计, 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331 的规定。 6 厨房区域应设通风系统,应维持负压防止油烟外溢污染 餐厅及公共区域

1应在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营业大厅通道、收款 台前安装监控设备。 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最大容纳人数应按该场所建筑面

积计算,录像厅每百平方来不得超过100人,其他歌舞娱乐放映 游艺场所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50人。 3应安排保安人员负责安全巡查,营业时间内应每2h巡查 次。营业面积在200m²以下的,配备的保安人员不得少于2名; 营业面积每增加200m,应相应增加保安人员1名。巡查情况写 入营业日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并应确 保在异常情况发生时音响、画面及时切换至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 指示状态

1车库内行车道及坡道面层应采取限制车速措施和防滑措 施,并在柱子、墙阳角凸出构件等部位采取防撞措施。 2车库出人口处应设置过渡照明,并按白天和夜间两种模 式进行转换。车库内照度分布均匀,避免光。 3暴露在车库出人口处的防爆波活门,平时应加装防护网, 不得随意打开。 4车库的人员出入口与车辆出人口应分开设置,机动车升 降梯不得替代乘客电梯作为人员出入口,并应设置标识。 5人员疏散通道及出人口、配电室、值班室、控制室等处应 急照明的照度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10.3.2条及第10.3.3条的规定。 6机械式停车库应在明显的部位设置安全提醒标识:用于 是醒驾驶员将车辆设置在安全状态。 7无人方式的机械停车库,应在出入口处设置“严禁进人” 的标识。准无人方式的机械式停车库,应在操作位置附近设置 “确认无人后再运转”的标识。 8机械式停车库应建立停车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满足 使用频率、载荷状态和工作环境等设计要求。 9机械式停车库及其配套设施应定期检验.超过检验周期

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停车库,不得继续使

4.2.5仓库的安全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化学危 险品。 2不得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物品,火灾危险性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1.3条的 规定。 3不得储存散发有害气体和粉尘的物品。 4监控系统应24h开启,监控录像资料保存不少于30d,并 不得删改或者挪作它用。 5仓库以自然通风为主,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开启机械 通风。 6仓库内的存储物质,不得超过额定数量,并按不同类别 生能、特点和用途分类分区存放。 7仓库内不应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应堆 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5m,

4.3.1民防工程内空气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内的机械通风系统、空气调节系统应保持良好状态, 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2自然通风、机械通风系统通风路径上的防护门、防护密闭 门、密闭门应配置标志牌,注明启闭状态,并定期检查,确保正常 通风。 3人员密集场所空气环境各项指标的允许值应符合表 1.3.1的规定,并根据平时使用功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防工程 平时使用环境卫生要求》GB/T17216的规定

表4.3.1民防工程内空气环境各项指标的允许值

4车库内一氧化碳浓度天于30mg/m时,应开后机械通风 系统。 5卫生间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并 主门的下部设置有效截面不小于0.02m的固定百叶,或距地面 留出不小于3cm的缝隙。 6洗浴间应安装机械通风设备,洗浴期间应保持通风良好 7启动长期闲置的民防工程时,应对工程内的空气进行气 体采样分析,检测、采样方法按现行相关标准执行。人员进入时 应佩戴呼吸性防护用品,配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信设备、应 急救援设备。 8当室外空气温度高于工程内部温度、室外空气含湿量大 于工程内部空气的含湿量且露点温度高于被覆壁面温度时,不应 直接引人室外空气进行通风。设有空调系统的工程,潮湿季节通 风系统应处于正压运行,通常排风量应为进风量的80%,防止湿 热空气由口部无组织地进入工程内部,

4.3.2民防工程内卫生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2公共部位、卫生间应每日清扫、消毒,保证无积水、无蚊 蝇、无异味。 3应有防蚊、蝇、蟑螂和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 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4空调、除湿系统中各类换热器、加湿器、淋水室不得积尘、 积垢和有霉变物,并使之保持良好状态。 5工程内不得设传染病诊室和传染病病房。 6工程内细菌总数不大于4000CFU/m(撞击法)或75个/平 皿(沉降法),细菌总数监测检验方法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场所卫 生检验方法第3部分:空气微生物》GB/T18204.3执行。 4.3.3民防工程内噪声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内的允许噪声值,根据平时用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 2出售音响设备的柜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高噪声 空间,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防止噪声扰民。 3噪声或振动较大的设备,应设于专用机房内,并采取必要 的隔声、减振、吸声、消声措施。 4噪声值的监测检验方法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场所卫 生检验方法第1部分:物理因素》GB/T18204.1执行。 4.3.4民防工程内照明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场所应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2各种业态场所的照度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 明设计标准》GB50034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 的规定。 3灯具应保持清洁,墙壁和顶棚不得积灰。 4有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的场所,可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 独控制的灯具或应急照明作为值班照明

5.1.1民防工程平时使用应遵守消防、防汛、防触电、防踏等 各项防灾规定,做好应急状态的物资储备。 5.1.2人员疏散通道、出入口应保持通畅,禁止堆放物品。疏散 引导醒目、指向明确,以利于人员疏散。 5.1.3消防设施、器材应每年全面检测1次,检测单位应具备相 应资质并出具检测报告。

5.2.1不得擅自改变原有工程平面布局及改变防火、防烟分区 划分。 5.2.2民防工程平时不使用的战时出人口的日常管理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在民防工程内部进入楼梯间处宜加设门扇,平时上锁,门 上贴“不得通行,严禁入内”的警示标志。 2当无楼梯顶盖时,宜在地面出口加设上锁栅栏,与栏杆同 高,高度不得低于1.1m;当设有楼梯顶盖时,宜给地面楼梯间出 口门扇上锁

5.2.1不得擅自改变原有工程平面布局及改变防火、防烟分区 划分。 5.2.2民防工程平时不使用的战时出人口的日常管理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在民防工程内部进入楼梯间处宜加设门扇,平时上锁,门 上贴“不得通行,严禁入内”的警示标志。 2当无楼梯顶盖时,宜在地面出口加设上锁栅栏,与栏杆同 高,高度不得低于1.1m;当设有楼梯顶盖时,宜给地面楼梯间出 口门扇上锁。

1安全出口不得上锁、堵塞。 2安全出口的防火门必须开向疏散方向,保证工作状态良 好,不得改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侧拉门。

5.2.5民防工程平时安全疏散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疏散指示图应设置在工程醒目部位,并正确标明所 在位置至安全出口的疏散路线, 2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疏散走道处设置的疏散指 示标志应常亮,不得被遮挡。 3仅为战时使用的出入口不得设置安全疏散标志或平时关 闭安全疏散标志内的光源。 4应每周巡检安全疏散标志是否完好。 5.2.6民防工程应急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TR

变电站、配电室、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等处应急照明灯具应完 好,市电失去时应能正常工作。 2应急照明和应急疏散灯具应每月巡香;疏散走道、楼梯间 等部位的应急照明灯具地面上的最低照度值应每季度测量1次, 如果测量值低于51x,应更换灯具。 3应急照明装置应每月检查,若发现破损、字迹不清楚等情 况,应修理或更换。 4应急照明装置应每季度进行1次功能性测试,切断应急 照明供电电源,测量应急工作状态的供电持续时间是否满足 要求。 5消防工作区域内应急照明灯具的蓄电池的最少持续供电 时间为180min:一般平面疏散区域、竖向疏散区域、人员密集流动 疏散区域及地下疏散区域的应急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为 60min。蓄电池持续工作时间应每季度测量,达不到要求应更换。

5.2.7民防工程消防电力设施的安全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时间后,重复测量上述点的照度值。 5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各项功能(如火警 功能、故障功能)应通过手动检查装置每天检查。 6火灾探测器应每半年进行1次实效模拟实验,发现失效 的火灾探测器应及时更换。对电缆、接线盒、设备做直观检查,清 理尘埃。 7应急广播系统的安全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月在消防控制室用话筒对所选区域播音,检查音响 效果; 2)每月在公共广播扩音机处于关闭和播音的状态下,自动 和手动强制切换至火灾应急广播; 3)每季度在自动控制方式下,分别触发两个相关的火灾探 测器或触发手动报警按钮后,核对启动火灾应急广播的 区域,检查音响效果; 4)每季度用声级计测试启动火灾应急广播前的环境噪声, 当噪声大于60dB时,重复测量启动火灾应急广播后扬 声器播音范围内最远点的声压级,如果低于背景噪声 15dB,应进行更换。 5.2.8民防工程消防给水系统及灭火设施、消防排水设施应按 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进行 维护管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泵、消防水 池、减压阀、报警阀和阀门等,应有明确的标志。 2消火栓、灭火器、消防沙等消防灭火设施不得擅自挪动, 消火栓箱内及其周围不得堆放杂物。 3每季度应对消火栓、喷头、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进行1次外 观检查,对出现漏水、破损的设施应及时维修或更换,对已超过有 效期的灭火器应及时更换。 4每月应对消防集水坑及排水泵进行1次检查,如有杂物

及时清除,保证集水坑的有效容积及排水泵的供电可靠。 5消防给水及消火栓、自动灭火系统发生故障,需停水进行 修理前,应向主管值班人员报告,并应取得维护负责人的同意,同 时应有临场监督,应在采取防范措施后再动工

5.2.9民防工程防排烟系统的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 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 准》GB51251的规定外,其安全使用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每月对防排烟系统的风机、阀门等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定期清点、检测、清洗、调试,确保防排烟系统完好有效。 2防排烟系统的阀门应配置标志牌,注明启闭状态,并定期 检查。 3消防补风、消防排烟路径上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 门应配置标志牌,注明启闭状态,并定期检查。 4消防补风、消防排烟机房内集气室的检修门应为常闭状 态,应配置标志牌并定期检查

5.2.10民防工程内的电梯设备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

5在电梯设备投人使用前,或者长期不使用的电梯设备再 次投入使用前,应通知维护单位进行有计划的维护工作。

次投人使用前,应通知维护单位进行有计划的维护工作。 5.2.11民防工程内部装修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 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 关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空地下室的顶板不应抹灰,平时设置吊顶时,应采用轻 贡、坚固的龙骨,吊顶饰面材料应方便拆卸。密团通道、防毒通 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滤毒室、扩散室等战时易染毒的房间、通 道,其墙面、顶面、地面均应平整光洁,易于清洗。 2变形缝检修时,更换后的基层材料应为不燃材料,更换后 的表面层不应采用可燃或易燃材料。 3民防工程内严禁动用明火,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严禁 吸烟。

5.3防汛、防触电、防

5.3.1民防工程出入口防雨水倒灌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汽车坡道出人口宜高出室外地面不小于250mm。当确有 利难时,高出室外地面高度可降至150mm,此时必须在出入口处 设排水明沟及不小于500mm高的防洪挡板。 2楼梯出人口(包括台阶式自行车坡道)宜高出室外地面不 小于300mm。 3全埋、半埋土式通风采光窗井的窗台底离窗外平台完成 面不宜小于500mm;高出地平面式通风采光窗井的窗台底离室外 地坪不宜小于300mm。 4应保持出人口外排水沟、建筑排水口等各种排水设施完 好,并应经常清理、疏通,防止杂物、污泥淤塞。 5出入口处截水沟上口水算若因超载、撞击等作用受到损 坏,应及时更换

5.3.4民防工程电气线路的防触电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暗敷和明敷(桥架、线槽、穿管)方式,敷设应整齐。 2 电线、电缆的型号应按设计要求选用,严禁以小带大。 3严禁超负荷用电。 4严禁私自架设电气线路。 5定期检测桥架和穿线管的接地电阻。 6高、低压线缆应定期做耐压试验。 5.3.5民防工程电气设备、设施防潮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设备应选用防潮性能好的定型产品。变压器、断路 器、电容器等高、低压电器设备,应采用无油、防潮设备。 2应采用防潮、防霉性能良好的电线、电缆,并且应排列整 齐,无机械损伤。 3潮湿场所应采用防潮型灯具,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等 房间应采用密闭性灯具。 5.3.6民防工程防踩踏措施除执行本章第5.2.3条及第5.2.4 条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含拐角处、阶梯处)和楼梯口处设置 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应每月巡检和除尘,发现灯 具、光源损坏及时更换。 2应每季对疏散通道中照明装置进行1次功能性测试,在 疏散通道中心轴线上每间隔10m用照度计测量地面照度值。对 于小于照度标准值10%的区域应更换光源。 3疏散通道、楼梯间、公共活动场所等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灯和备用照明设备,应急照明范围应全覆盖(覆盖全部疏散通道、 楼梯和出口),应急照明电源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要求,

6.1.1民防工程宜配置安全技术防范、移动通信信号室内覆盖、 信息化管理等信息系统。 6.1.2信息系统的配置应遵循实用性和适用性原则,并宜适度 超前。 6.1.3信息系统管线在穿越围护结构、门框墙、临空墙、密闭隔 墙时应做好防护密闭处理。

6.1.1民防工程宜配置安全技术防范、移动通信信号室内覆盖、

6.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6.2.1民防工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由周界报警、视频安防监 控、电子巡查等子系统组成。 6.2.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同本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相协 调、配套,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技术标准第1 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A/T669.1的规定。各系统的运行、故障 等信息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d,

6.2.1民防工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由周界报警、视频安防监

6.2.3民防工程周界报警系统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人侵报警 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的相关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层的出人口、外窗宜设电子防护措施。与外界相通 的通风井、口宜设实体防护措施及电子防护措施, 2系统的前端宜选用不易受气候、环境影响,误报率低的人 侵探测装置

3系统应无盲区和死角,且应24h设防。 4系统报警时,声光报警装置应工作正常。 6.2.4民防工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摄像机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民防工程出入口(包括车辆及人员出入口)、工程内主要 通道应设置固定焦距摄像机。 2监控区域应无盲区,避免或减少图像出现逆光现象。 3监控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应满足摄像机技术指标:必要时 设置与摄像机指向一致的辅助照明光源。 4摄像机的安装应稳定、牢靠,不易受外界十扰、损伤,且应 不影响其他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 5同一民防工程、工程内同一层面所有出人口(含楼梯出人 口)、电梯厅内摄像机的安装朝向应一致。 6.2.5民防工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视频 安防监控系统设计规范》GB50395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周界视频图像应清晰显示人员的行为特征。 2出入口视频图像应清晰地显示进出人员面部特征和(或) 机动车牌号,且进出人员的面部有效画面应不小于显示画面的 1/60。 3系统所有功能的控制响应时间、图像信号的传输时间不 应有明显时延。 4具备视频监控与报警联动的系统,当报警控制器发出信 号时,监控中心的图像显示设备能够联动切换处于报警区域相关 的视频图像,并全屏显示。其联动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s。 5视频图像应有日期、时间、监视画面位置等的字符叠加显 示功能,学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回放效果。学符 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土30s以内。 6应配置数字录像设备,对系统所有摄像机摄取的图像进 行24h记录。数字录像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数 字录像设备》GB20815中Ⅱ类和Ⅲ类A级机的要求

6.2.5民防工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视频

性同界视现频预图家应消析业小八质的行符证。 2出人口视频图像应清晰地显示进出人员面部特征和(或) 机动车牌号,且进出人员的面部有效画面应不小于显示画面的 1/60。 3系统所有功能的控制响应时间、图像信号的传输时间不 应有明显时延。 4具备视频监控与报警联动的系统,当报警控制器发出信 号时,监控中心的图像显示设备能够联动切换处于报警区域相关 的视频图像,并全屏显示。其联动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s。 5视频图像应有日期、时间、监视画面位置等的字符叠加显 示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回放效果。字符 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土30s以内。 6应配置数字录像设备,对系统所有摄像机摄取的图像进 行24h记录。数字录像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数 字录像设备》GB20815中IⅡ类和Ⅲ类A级机的要求

7图像记录宜在本机播放,也可通过其他通用设备在本地 进行联机播放

6.2.6民防工程电子巡查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民防工程的重要部位及巡查路线上设置巡查点:巡查 钮或读卡器应安装牢固。 2巡查路线、时间可根据需要进行设定和修改。 3能通过电脑查阅、打印各巡查人员的到位时间,具有对巡 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等 功能。 4应具有巡查违规记录提示。 6.2.7综合安全管理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民防工程宜建设无人值守、自动报警及防灾避灾的信息 化系统。 2系统应能在无人值守情况下,对异味、有毒气体、高温、人 员移动等异常情况报警,并发送到监管平台和有关责任人的移动 终端,提醒及时进行处置。

6.3.1民防工程宜建设满足室内语音及数据通信业务的移动通 言信号室内覆盖系统,并符合下列规定: 1移动通信信号室内覆盖所采用的专用频段,应符合上海 市通信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2系统应覆盖整个工程.接通率大于95%,并在99%的时 间内移动用户能够接人。 3当同一民防工程内采用2套或2套以上基站进行覆盖 时,其相邻区间做好邻区关系和信号无缝越区切换。 4系统基站设备机房的主电源应不低于本建筑物的最高供 电等级。通信用的设备当有不间断和无瞬变供电要求时,宜采用

UPS不间断电源供电方式。 6.3.2民防工程内应根据平时或战时使用要求,建设公共WiFi 覆盖或自建WiFi网络覆盖,信号强度及网络传输速度应与使用 需要一致。

UPS不间断电源供电方式。

6.4信息化管理系统

6.4.1民防工程管理单位宜设置基于BIM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提高民防工程管理的技术水平,保障民防工程平时和战时安全 使用。 6.4.2民防工程BIM模型应采用上海城市坐标和上海吴淞高程 定位。 6.4.3基于BIM的民防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具备下列各部 分内容与管理模块: 1民防工程信息: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档案资料、各视角工 程模型等静态信息以及设施设备运行状态、运行参数等动态 信息。 2设备设施检查:宜显示巡检记录,并按计划实施检查后能 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记录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记录。 3加固改造:宜集成民防工程的加固改造相关过程文件、技 术资料,并记录加固改造的历史信息。 4应急管理:宜集成消防设施巡检计划和巡检结果记录、消 防管理文件。能够在系统中模拟疏散,记录疏散演练情况,集成 消防应急预案。 5防汛防台:宜集成防汛防台管理资料、物资操作说明、防 乱防台应急预案文件,提供防汛防台物资的检查功能。 6临战转换:宜集成临战转换预案文件、演示临战转换部 位、工作量、转换措施及转换实施计划。 7战时使用:宜根据战时民防工程使用功能要求,集成警

报、通风转换、水电设施工作状态转换要求的演示指导。 6.4.4民防工程的BIM模型精度应与工程运营维护管理的需求 相协调。 6.4.5信息化管理系统应能与相关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与互 通,并应具备与GIS信息集成的接口

6.5.1信息安全管理宜包括信息安全人员管理、技术防护、安全 验查等内容。 5.5.2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宜同步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管 理信息安全设施,建立健全信息安全技术防护体系。 5.5.3信息系统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信息安全培训,掌握信息安 全基本要求和基本技能。信息系统管理员和安全管理员等信息 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宜参加专门的技术培训,掌握相应的信 息安全管理技术。 5.5.4信息系统管理员、涉密计算机使用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 宜签订信息安全与保密协议,明确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6.5.5建设的网络安全技术防护体系,宜包括网络监控、访问控 制、安全审计、行为管理、边界完整性检查、入侵防范、恶意代码防 范等系统。宜根据承载业务的重要性对网络进行分区分域管理, 长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对不同网络分区进行防护,对不同安全域之 间实施访问控制。

6.5.6信息安全管理单位应每年组织1次全面的信息安全检

7.1.1民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应当在保证战备功能的前提下为

1按法定程序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备案。 2平时用途与规划用途相同。 7.1.4民防工程平时使用的安全管理由其所有权人及所有权人 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共同负责,并接受市或区民防办及其他相关 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7.2.1民防工程管理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人 员,负责民防工程平时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7.2.2应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通过考核后方可允 许其上岗。

1防范与保护:建立安全控制机制,确保民防工程各个系统 按照规定要求运行。 2监控与检查:对内、外部设备、环境等进行监控与检查,对

检香中发现的安全隐惠及时予以消除, 3响应与处置: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根据应急预案做出快速 处理,并及时向市、区民防办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产 权人报告,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落实国家和本市与民防工程安全使用有关的规定 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

7.3安全管理规章制厂

7.3.1应根据民防工程安全管理的目标和运营的需求,建立健 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应形成文档,按有关程序发布实施。 7.3.2应严格执行已制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奖励 和惩罚措施 7.3.3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宜包含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 检查制度、防汛管理责任制度、卫生防疫制度、值班制度、安全生 产责任制度、在岗职工安全操作培训制度等。 7.3.4当人员、设施环境发生重大改变时,应及时修订、完善安 全管理规章制度

7.4.1应定期对民防工程的使用人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强

人员能通过教育、培训或经历获得相应的应急能力。 7.4.5管理单位宜建立教育与培训的记录档案制度

7.5.1应结合工程实际和各种使用业态的特点GB/T 24338.6-2018 轨道交通 电磁兼容 第5部分:地面供电设备和系统的发射与抗扰度,制订有针对性 的消防、防汛、防触电、防踩踏、防恐袭、防特种设备事故等应急预 案,并根据设施、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洲山家

7.5.2应急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总体应急方针、政策。 2应急组织机构及相关应急职责。 3针对具体事故类别、危险源等制订的应急行动方案、疏散 救援措施和组织与调度等程序。 7.5.3应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 经常性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7.5.4应对应急救援人员及全体员工进行定期教育和培训,提 高应急能力。 7.5.5应每年开展1次~2次消防、防汛等应急演练,并做好演 练记录及效果评估。

7.6.1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应做好记录,并宜做到数据信息化。 7.6.2管理单位应根据相关记录,定期全面地进行系统分析,定 性定量地对民防工程进行安全评价。 7.6.3应定期对民防工程的安全使用情况及应急救援预案进行 安全评价,排查安全隐患,完善相关内容 7.6.4安全评价应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措施建议,给出 评价结果

7.6.5管理单位应根据安全评价的结果,梳理存在的间题,制订 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 7.6.6针对存在安全性问题的民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在组织实 施整改后对民防工程安全性进行复查,并更新评价结果

7.6.5管理单位应根据安全评价的结果GB/T 26023-2010 抗射线用高精度钨板,梳理存在的间题,制订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者“应按执行”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208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人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规范》GB50395 10《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11《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12《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要求》GB/T17216 13《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1部分:物理因素》GB/T18204.1 14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3部分:空气微生物》GB/T18204.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维修规范》GB/T18775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技术标准第1部分:通用技术 要求》GA/T669.1 17 《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331 18《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RFJ05 19 《既有民防工程检测评估技术要求》DB31/T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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