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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整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 314-2004)含条文说明《航道整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314—2004)是我国水运工程领域针对内河及沿海航道整治工程制定的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由交通运输部于2004年发布实施。该标准系统规定了航道整治工程(包括护岸、丁坝、顺坝、潜坝、疏浚、筑坝、生态护坡等)施工质量检验、评定的程序、方法、内容与合格判定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级航道整治项目。标准采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三级质量评定体系,明确主控项目(如结构尺寸、材料强度、沉降控制、防冲刷性能等)必须100%合格,一般项目按允许偏差进行抽样检验与合格率评定。条文说明作为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约400字),对关键条款的编制依据、技术原理、检验要点及常见问题处理进行了权威阐释,例如对软基上抛石坝体稳定性验算、水下隐蔽工程检测方法、生态护岸植生条件控制等难点给出指导性说明,增强了标准的可操作性与科学性。本标准填补了当时航道整治专项质量验收规范的空白,为保障整治工程耐久性、通航安全性和生态环境协调性提供了技术支撑,是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的核心依据,2019年虽被新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19)整合替代,但其技术思路与核心要求仍具重要参考价值。(全文约398字)
3.3 基 槽 开 挖
3.3.1 基槽开挖至设计高程时q/gdw 11658-2016 智能配电台区技术规范,应核对土质,土质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应为检查施工记录并观察检查,必要时抽查检查。
3.3.2 基槽位置和开挖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基槽边坡和槽底平面应平整,边坡坡度不得陡于设计坡度。检验方法应为检查开挖断面测量资料并观察检查。
3.3.3 基槽开挖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3.3.2 基槽位置为基槽起、止点的坐标位置。
3.3.3 允许偏差所采用的数据主要根据已有的航道整治工程的调查资料和保证下一步工序的质量需要确定。
3.4 土石方回填
3.4.1 回填料的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应为观察检查,必要时抽样检查。
3.4.2 回填程序和速率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应为检查施工记录并观察检查。
3.4.3 回填基底范围内的积水和杂物应清除。检验方法应为观察检查。
3.4.4 回填料的分层厚度、碾压和夯实方法、密实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应为检查试验资料、观察检查,必要时抽查检查。
3.4.5 土石方回填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表3.4.5的规定。
3.4.1 填料是结构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故规定回填料应满足设计要求。
3.4.2 回填控制不严可能会引起挡土建筑物滑移或结构变形、开裂,故作本条规定。
3.4.5 土石方回填允许偏差,是参照《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JTJ 300)、有关地方标准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的,并考虑到航道整治工程特点,调整了取值。
3.5 抛 石 挤 淤
3.5.1 抛石挤淤的范围、厚度和抛石速率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应为检查测量记录和施工记录并观察检查。
3.5.2 抛石挤淤采用的石料规格和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检查方法应为检查检验资料并观察检查。
3.5.3 抛石挤淤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表3.5.3的规定。
3.5.1 本条对抛石速率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挤淤效果。
3.5.3 抛石挤淤允许偏差所采用的数据主要根据已有的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3.6 填 砂 挤 淤
3.6.1 填砂的规格和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应为抽样检查,每5000m3抽1组样,且每个取砂点不少于1组,每个分项工程不少于3组。
3.6.2 挤淤范围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应为检查观测资料,必要时现场抽查。
3.6.3 填砂速率应满足设计要求。挤淤砂埂应稳定。检验方法应为观察检查。
3.6.4 填砂挤淤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表3.6.4的规定。
3.6.1 填砂的质量主要指砂的含泥量。
3.6.4 填砂挤淤允许偏差所采用的数据主要根据已有的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3.7 换 砂 基 础
3.7.1 砂的规格和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应为检查试验记录。
3.7.2 基础换砂的范围、厚度和密实方法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应为检查测量记录并观察检查。
3.7.3 换砂基础的密度或标准贯入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应为检查试验记录。
3.7.4 换砂施工前应复核基槽尺寸和槽底高程。检验方法应为检查测量记录,必要时进行复核。
3.7.5 换砂基础平均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检验方法应为检查测量记录,必要时进行复核。
3.7.6 换砂基础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表3.7.6的规定。
3.7.1 砂的规格和质量主要指砂的粒径和含泥量等。
3.8 水下抛石基础
3.8.1 石料的规格和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应为检查检验资料并观察检查,必要时抽样试验。
3.8.2 抛石前应复测基槽尺寸,复核河床底质,检查软体排。槽底高程和河床底质应满足设计要求,软体排排体不得有破损,回淤厚度不得大于200mm。检验方法应为检查测量资料并观察检查,必要时抽查检查或潜水检查。
3.8.3 抛石基础的范围不得小于设计范围。检验方法应为检查测量资料并观察检查,必要时抽查检查或潜水检查。
3.8.4 水下抛石基础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表3.8.4的规定。
3.8.1 石料“规格”主要指块石的重量、粒径和级配,“质量”主要指块石的强度及风化程度。对石料的观察检查主要为现场观察石料的粒径和风化程度。
3.8.4 水下抛石基础允许偏差所采用的数据主要根据已有的航道整治工程调查资料。
3.9 现浇混凝土基础
3.9.1 拌制混凝土所采用的水泥、水、骨料、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检验方法应为检验出厂质量证明和进场抽验报告,并现场抽查。
3.9.2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和抗冻指标必须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应为检查试验报告并观察检查,必要时抽样检查。
3.9.3 混凝土浇筑应振捣密实,不得出现离析、缝隙、夹渣、空洞和未处理的冷缝。检验方法应为观察检查,必要时凿开或抽芯检查。
3.9.4 混凝土浇筑前应复核基槽尺寸。检验方法应为检查施工记录并观察检查,必要时进行复核。
3.9.5 混凝土养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JTJ 269)的有关规定。检验方法应为检查施工记录并观察检查。
3.9.6 预埋件制作及埋设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应为检查施工记录并观察检查。
3.9.7 现浇混凝土基础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表3.9.7的规定。
3.10 浆砌石基础
3.10.1 浆砌石基础采用石料的规格和质量必须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应为检查检验资料并观察检查。
3.10.2 砌筑用的砂浆品种和强度等级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0.2.1 同强度等级的砂浆各组试块的平均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
3.10.2.2 每组试块的抗压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砂浆立方体抗压强度的75%。
3.10.2.3 每250m3砌体应留一组试块,一组不少3块,不足250m3的按250m3计,每台搅拌机至少应抽检一次。检验方法应为检查试验报告并抽查检查。
3.10.3 砌石施工前应复核基槽尺寸。检验方法应为检查测量资料并抽查检查。
3.10.4 砌石的组砌形式应满足设计要求,砌筑的砂浆应饱满,勾缝应密实牢固,表面应清晰洁净。检验方法应为抽拆检查并观察检查。
3.10.5 浆砌石基础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表3.10.5的规定。
3.10.3 复核基槽尺寸是指复核砌石基槽的轴线和尺寸。
3.10.5 浆砌石基础允许偏差所采用的数据主要根据现行行业标准《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 221)及已有的航道整治工程的调查资料确定。
3.11 水下抛石基础垫层
3.11.1 石料的质量和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应为检查检验资料并观察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样试验。
3.11.2 水下抛石基础垫层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表3.11.2的规定。
3.12 砂 石 垫 层
3.12.1 垫层采用的砂石规格和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应为检查检验资料并观察检查。
3.12.2 垫层覆盖范围不得小于设计要求范围,平均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并不得出现基层裸露。检验方法应为检查施工放样资料并观察检查,必要时剥露量测。
3.12.3 垫层表面应平整,且无明显尖锐物。检验方法应为观察检查。
3.12.4 砂石垫层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表3.12.4的规定。
某阳光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施工组织设计3.12.1 “砂石规格和质量”是指砂石粒径、级配和含泥量。
3.12.3 此条主要针对下垫层而言。
3.13 土工织物垫层
3.13.1 土工织物的铺设底面严禁有尖锐物。检验方法应为观察检查。
3.13.2 土工织物的拼幅形式和缝接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应为检查试验报告并观察检查。
3.13.3 土工织物铺设时搭接宽度不得小于设计值。检验方法应为用尺量测。
3.13.4 土工织物下设有砂石垫层时,其垫层应符合第3.12节的规定。土工织物铺设时不得发生褶皱和破损。检验方法应为观察检查。
w020150529521742811768标准下载3.13.5 土工织物垫层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表3.13.5的规定。
3.14 砂石倒滤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