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编制规定及定额说明[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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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编制规定及定额说明[1]1

施工图预算提交建设单位后,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审定。

第二章 水工建筑和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费

第一节 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费

道路桥梁、隧道、地铁施工组织计划--精选--10--(22套)一、单位工程概、预算费用的组成

水工建筑工程、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及临时工程均应编制单位工程概算和预算。

单位工程概、预算费用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和专项费用五部分组成。

单位工程概、预算费用组成示意图

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根据其主体工程的建设规模和施工难易程度,划分为两类(详见表2-1)

注:防波堤、引堤兼码头,按工程类别高的确定。

直接工程费包括定额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

指施工过程中消耗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船机使用费。

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建安工人人工工资单价的基价及各地区单价均为31.30元/工日。

注:对下述地区的地区工资单价:

①东北、华东按上述工资单价乘以1.04系数。

②特区(指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省)工资单价增加3.94元/工日。

指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和周转材料的摊销量按当地的市场材料价格计算的费用。

材料的价格由供应价格、材料供销部门手续费、包装费、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采购及仓库保管费组成。

进口材料的原价是指材料的外币到岸价(CIF)。

进口材料国内接运保管费按照第三章“港口建设工程其他费用”中第十四条的规定计算。

3.施工船舶及机械使用费

编制概、预算时,计算船舶及机械艘(台)班费用单价应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

指定额直接费以外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直接费。

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须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内容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计算办法:以各类工程的基价定额直接费为基础,按表2-2费率计算。

2.冬季、雨季及夜间施工增加费

指工程在冬季、雨季及夜间施工增加的费用。包括冬季、雨季及夜间施工功效降低;在冬季施工需要采取防寒、保暖措施;在雨季施工需采取防雨、防潮、防冲措施;在夜间施工的夜班津贴、照明及有关设施的折旧、维修、安拆、运输管理所增加的费用。但不包括蒸汽养护混凝土构件的费用以及属于企业管理开支的值班人员野餐津贴和现场一般照明等费用。

计算办法:以各类工程基价定额直接费为基础,按表2-3-1、表2-3-2费率计算:

表2-3-1冬季雨季及夜间施工增加费费率(%)

表2-3-2冬季雨季及夜间施工增加费费率(%)

指在施工现场发生的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二次倒运费。

计算办法:以各类工程的基价定额直接费为基础,按表2-4费率计算:

表2-4材料二次倒运费费率(%)

大型土石方工程不计此项费用。

⑴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指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及检验、试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生产工人自备工具的补贴费。

⑵检验试验费:指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用品费用等,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验费。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要求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⑶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等费用。

计算办法:以各类工程的基价定额直接费为基础,按表2-5费率计算:

表2-5施工辅助费费率(%)

指施工定位承担工程施工时,所使用的船舶及施工机械进入和退出施工现场的费用及派出部分施工力量所发生的往返调遣费用。

内容包括:调遣期间职工工资、差旅交通费、施工船舶、机械、工具、器具、周转材料和生产及管理用具的调遣和运杂费,以及船舶、机械在调遣时需要开舱、改装、复原、拆卸、安装的费用。

计算办法:以各类工程的基价定额直接费为基础,按表2-6费率计算:

表2-6施工队伍进退场费费率(%)

指码头、防波堤、栈(引)桥等工程使用挖泥船、打桩船、起重船、打夯船等大型工程船舶在外海施工时,由于风浪、水流等原因不能连续驻船作业,必须拖回临时停泊地而发生的船舶拖运费。

计算办法:以各类工程的基价定额直接费为基础,按表2-7费率计算:

表2-7外海工程拖船费费率(%)

陆域构筑物工程、堆场道路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不计此项费用。

三、施工取费分类标准及计费规定

(一)、水工建筑工程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按不同的工程类型划分为以下几类取费标准:

包括各种码头、防波堤、海堤、栈引桥、灯塔、取水构筑物、围埝、护岸、水上软基加固等港口水工建筑物及有关的配套设施。

在上述单位工程中,对以下三个部分工程另有规定:

⑴施打钢桩及制作安装钢拉杆;

指码头、引桥、系靠船墩等主体工程中施打的钢板桩、钢管桩以及制作安装钢拉杆;

指码头、引桥等主体工程中使用的钢桥、钢栈桥、钢梁、钢桁架等;

①每榀(根)自重在50吨以上;

②每榀(根)自重虽不足50吨,但由于批量大,其钢结构价值占该单位工程造价的1/3以上者;

指码头、系靠船墩等主体工程中安装的各种橡胶护舷。

指港区内的翻车机房、廊道、坑道、陆上软基加固等陆域构筑物及有关的配套设施。

指港区内的堆场道路工程。

指在一个单位工程中开挖或回填的土石方工程量再10000m3以上的无结构要求的工程,如码头后方堆场道路、翻车机房、廊道的陆上开挖,码头和护岸后方、堆场道路结构层以下、翻车机房、突堤码头堤心的回填。但不适用于防波堤、引堤、基床、棱体、倒滤层、护岸、围埝等有结构要求的工程。棱体与码头(或护岸)后方的界线按工程定额规定划分。

大型土石方工程应划分为机械施工、人力施工两类。

5.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指各种装卸船设备、库场装卸设备、装卸车辆设备、输送设备及其他设备的安装。

1.水工建筑工程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的计费基础为基价定额直接费。本规定中的计费基础适用于计算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和利润。

基价定额直接费是指按定额规定的人工、材料、船机艘(台)班基价计算的工、料、机费用之和。

⑴水工建筑工程的外购钢桩、大型钢结构、钢拉杆及橡胶护舷,按其基价中确定的购置价格的10%计入计费基础;自制钢桩、大型钢结构及钢拉杆,按其基价的30%计入计费基础。

⑵大型土石方工程的填料价值不参与计算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只计算利润。

⑶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的设备购置费不参与计算施工取费。

⑷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预制及现浇工程中,采用商品混凝土时:

①按相应定额中自拌同规格混凝土计算基价(工料机项目、规格不变);

②计算市场价时,商品混凝土实际价格进入市场价、定额中混凝土搅拌机械不计,固定预制厂使用费不计,其余不变。

按本规定计算的基价定额直接费、定额直接费适用于内港工程。外海工程在编制概、预算时,按单位工程的人工费乘以1.10系数;船舶及水上施工机械使用费乘以1.25系数。

外海工程水上施工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⑵设计有防波堤、在防波堤未建成之前其掩护区水域工程(不包括陆上工程)需要提前施工者;

⑶由于风浪影响,水域工程施工期(不包括封冻期)月平均工作日少于15天的工程。

在孤岛施工的工程按规定的费率乘以1.20系数。

孤岛是指远离大陆且无基本的施工条件的岛屿,但不包括崇明岛、海南岛等。

间接费包括企业管理费和财务费用。

指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等。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7.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9.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10.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1.其它: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土地使用费、排污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定额测定费、临时工管理费、施工现场一般照明费、上级管理费等。

企业管理费计算办法:以各类工程的基价定额直接费、其它直接费之和为基础虹桥商务区核心区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按表2-8-1、表2-8-2费率计算。

表2-8-1企业管理费费率(%)

表2-8-2企业管理费费率(%)

计算办法:以各类工程的基价定额直接费、其它直接费之和为基础按表2-9费率计算:

表2-9财务费用费率(%)

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利润以基价定额直接费、其它直接费、间接费之和为基础计算。

编制概(预)算时利润按7%计算;大型土石方工程的填料价值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其利润按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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