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工程监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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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工程监理规划

码头工程监理规划概述

码头工程监理规划是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质量达标的重要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监理目标与范围、组织结构及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方法等。

第二章 工程概况一、项目背景

工程名称:XXX码头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XX市XX区

主要建设内容:码头主体结构、装卸设备安装、辅助设施配套

二、监理目标与范围

目标:确保工程按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完成,实现安全、质量、进度、投资四大控制目标。

范围:涵盖从项目开工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三、组织结构及职责分工

总监负责全面工作,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具体实施

监理机构设置合理,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四、工作流程和方法

预备阶段:熟悉设计文件,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施工准备阶段:审查施工单位资质,检查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施工阶段:按计划进行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及时处理现场问题

竣工验收阶段: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整理归档监理资料

以上概述简要介绍了码头工程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时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

(4)见证、资料员:负责见证取样及文档、信息收集及编写工作。

4.4 监理人员驻现场安排表

实线 表示连续工作,虚线 表示不连续工作。

监理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经常听取参建各方的意见,对现场的监理工作进行评估和督促。

监理工作是对施工过程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管理,监理组将以业主满意作为服务宗旨,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做好监理服务。在本工程施工监理期间,监理组将贯彻执行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监理组实行以下监理工作管理制度:

5. 1.1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制度

(1)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学习、熟悉设计文件、图纸。将监理与施工方对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合理化建议(如有)及疑问汇总后以书面形式报告业主并转发给设计单位研究处理。

(2)协助业主组织召开设计交底会,澄清疑问,回答问题,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5.1.2 监理工作交底制度

(1)在工程开工前,监理组将召开有业主、承建商和分包商参加的监理工作交底会。

(2)交底会的内容主要有:

①监理工作的内容和程序;

②要求承建商配合监理组实施监理大纲和监理实施细则,严格遵守隐蔽工程验收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施工监督方案。

5. 1.3 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制度

(1)工程开工前,在规定的时间内,承建商必须向监理组提交经上级技术主管部门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后报业主批复。

(2)监理组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项目包括:

①内容是否齐全,项目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的规定;

②对施工环境和施工条件的分析是否符合实际;

③施工进度计划是否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行控制,是否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保证工期措施是否可靠;

④建筑材料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⑤施工船机检验资料是否齐全,性能是否完好,数量是否足够、进场时间是否落实;

⑥施工工艺是否合理先进;

⑦质量保证体系是否从组织上落实;

⑧工地试验室是否合格并经计量认可;

⑨组织结构和人员是否落实;

⑩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3)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和管理。

(4)经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不能随意变动;如有特殊情况需作变动,则由承建商书面提出,由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后报业主批复。

5. 1.4 工程开工申请审批制度

承建商根据合同规定,按监理提供的表式,向监理组提出《开工申请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对下列项目进行审查和核实后,由总监签署审批意见:

(1)施工组织设计报审。

(2)施工工前测量报审。

(3)进场船机设备及测量、试验仪器使用申报。

(4)项目经理部到位人员申报。

(5)施工作业许可证,航行通告申报等。

5. 1.5 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的检验及复验制度

(1)检查进场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及试验报告等,必要时对供应商的生产资质、设备、工艺和产品的合格率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

(2)材料进场后,承建商应按规定的批量和频度进行抽样试验,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3)监理对材质进行复查,按承建商检测数量的10%抽样进行平行试验。

(4)建立原材料、半成品、设备报审台帐,在使用时严格管理。

5. 1.6 工程分包审批制度

(1)承建商按照规定对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承建商必须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可分包给专业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

(2)承建商选择分包商时应填写“分包商资质报审表”报监理组审批并报业主核准,未经业主及监理组同意,承建商不得擅自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分包。

(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建商的责任与义务,承建商应向分包商施工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4)分包商的任何违约行为、安全事故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业主造成其他损失,承建商应承担连带责任。

5. 1.7 施工技术交底制度

(1)检查承建商各级技术交底制度是否健全,关键工序的技术要领是否能落实到班组和个人。

(2)每一分项、分部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建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向施工班组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强调安全操作规程、工序的重点和难点,关键技术必须进行操作试验。

(3)监理工程师必须向施工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员明确工序质量的验收程序、质量控制标准和检验检测方法。

(4)对于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项目,开工前承建商要编写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全员技术交底,广泛征求一线工人的意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先进行试验,不断改进完善施工方案,在技术条件成熟、工序操作熟练的基础上扩大施工范围。

5. 1.8 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1)隐蔽工程验收前,承建商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将填写的《隐蔽工程报验单》提交给监理工程师。

(2)监理工程师应在24小时内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隐蔽工程签认报验单,对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

(3)重点部位和重要项目,监理工程师可会同承建商、设计单位、质监单位共同检查签认。

5.1.9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制度

(1)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完工以后,承建商必须先组织自检,由专职质量员填写分项、分部工程自检记录单,自检合格以后填写“工程报验单”报监理工程师验收。

(2)监理使用检查、试验、测量等手段根据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对分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确保不遗漏。

(3)验收合格后承建商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应由承建商进行整改,整改结束以后再进行验收。

5. 1.10 单位工程中间验收制度

(1)单位工程完工后,承建商向监理组提出中间验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组织进行检查验收。

(2)验收合格后,签发《中间验收证书》。

5. 1.11 工程变更制度

(1)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要求严格按程序执行。

(2)由总监根据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签发变更指令。

(3)施工中如遇到在非主要构件、部位等要用到替代材料或按设计图纸做局部修改时,承建商可用施工联系单或技术核定单等形式,由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填写“技术核定报审表”报监理组核准,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4)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建商提交的计量申报表后,对变更项目重点进行计量,审查确认该项目的最终变更工程量、单价、总价,报业主批准。

5.1.12 会议制度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业主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例会,并负责起草会议纪要。

周例会:每周定期召开工地例会,由总监或委托监理工程师主持,相关监理人员参加,请业主代表参加,请承建商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施工员、专职质量员和安全员及相关施工人员参加,必要时请设计单位派人参加。工地例会主要讨论上周施工情况、下周施工计划、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协调的问题。承建商在会前须提交施工周报。

当遇到重大问题需要紧急研究解决时,可由监理组与业主商定后召集施工协调会、专题讨论会议、高级别的施工现场协调会等临时会议。

(3)负责整理会议纪要并签发给有关参建单位和部门。

5.1.13 工程暂停施工令签发制度

(1)当施工中出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或承建商拒绝接受监理指令或整改措施不力时,总监理工程师在征得业主同意后可发出暂停施工令。待承建商整改并经监理工程师复验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复工令。

(2)总监针对停工整改事宜应签发施工备忘录,并报业主和有关部门。

元华路南延线市政道路工程通道桥专项施工方案5.1.14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在施工过程中,凡造成质量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或超出验评标准规定的偏差范围需作返工处理时,不论何种原因所致,均视为工程质量事故。

(2)事故发生后,承建商应立即逐级上报,并以书面材料报监理组。对重大的质量事故,监理组应立即报告业主。

(3)凡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拖延处理、处理不当或处理结果未经监理同意的,对事故项目应视为不合格,不予计量支付,待整改合格后再行补办。

(4)承建商应及时向监理组提交《质量事故报告》并抄报业主。对于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应由承建商自行研究处理,报监理复验;对重大质量事故,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方案涵洞工程施工方案定稿,方案经业主批准后,承建商方能进行事故处理。事故处理完毕,经监理组复查、确认无误方可继续施工。

5.1.15 工程计量支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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