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T 2158-2019 公共场所(水下)用电设施建设及运行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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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44/T 215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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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T 2158-2019 公共场所(水下)用电设施建设及运行安全规程

1.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4.5.1RCD的配置方式

1.1公共场所(水下)用电设施,应安装末端保护RCD。 .2RCD宜采用分级保护。低压配电线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二级或三级保护时,在电源端、负准 端或线路末端安装RCD。需确保公共场所(水下)用电设施均应在RCD保护范围内。

4.5.2RCD的选用要求

a)采用“电气分隔”的保护措施GB/T 34631-2017 再制造 机械零件剩余寿命评估指南,且一个回路只供给一个用电设备: b)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或保护特低电压(PELV)”保护措施的回路。 4.5.2.3不宜选用电子式RCD。 4.5.2.4安装在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应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小于30mA、无延时的RCD;公共场所(水 下)用电设施应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为10mA、无延时的RCD。

4.6电气设备选型和配电线路

4.6.1水下电气设备选型要求

5. 1. 1一般要求

5.1.1.1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 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技术方案 施工,实现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

5.1.1.3工程所用的主要设备、材料应取得相关认证且具备相应的合格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 品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5.1.1.4工程所用的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进场,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验收认 可,并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 5.1.1.5工程所用的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应妥善保管,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保管及期 限应符合生产厂家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5.1.1.6低压和特低电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检测或交接试验,应符合GB50150及有关技术标准 的规定。 5.1.1.7 施工的工艺流程、施工要点、成品保护与安全环保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的要求,并满足技术方案要求。 5.1.1.8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经监理人员或建设单位验收及认可签证。 5.1.1.9用电设施安装应按照工艺要求的使用环境条件进行,如果不能满足制造商的环境要求,应采 取附加的安装措施。 5.1.1.10验收前应对用电设施、配电线路设置标识,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

5. 1. 2 电气施工

5.1.2.1I类电气设备或布线系统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电气跨越应符合设计要求。 5.1.2.2用电设施的接地必须单独与接地母线或接地网相连接,严禁在一条接地线中串接两个及以上 需要接地的电气装置。 5.1.2.3接地装置的材料规格、型号及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地装置施工应符合GB50169 的规定。 5.1.2.4接地导体与接地极的连接应采用放热焊接、压接器、夹具或其他机械连接器连接。采用夹具 时,不得损伤接地极或接地导体。 5.1.2.5配电箱中裸带电部分至外壳接地部分和不同的裸带电部分之间的最小电气安全净距不应少于 20mm

5.1.2.6RCD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RCD标有电源侧和负荷侧标识时,应按产品标识接线,不得反接; RCD在不同的系统接地型式中应正确接线,应严格区分中性线(N线)和保护线(PE线); c) 带有短路保护功能的RCD安装时,应确保有足够的灭弧距离,灭弧距离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 要求; d) RCD安装后,除应检查接线无误外,还应通过试验按钮和专用测试仪器检查其动作特性,并应 满足设计要求。 5.1.2.7RCD采用分级保护方式时,安装使用前应利用试验装置进行串接模拟分级动作试验,保证其 动作特性协调配合。

b)双接线口水下灯具,每盏灯具应采用一进一出接线方式,互为连接; c)所有金属体灯具应沿电源线敷设接地(PE)线,并与灯体内接地瑞子可靠连接:

5. 2. 1一般要求

5.2.1.1用电设施验收应符合GB50254和GB50171等规范的规定及相关设计要求。 5.2.1.2电缆验收应符合GB50168的规定及相关设计要求。 5.2.1.3配线工程验收应符合GB50575和GB50303等规范的规定及相关设计要求

2.2.1接地装置安装应满足下列质量标准: a 接地装置在地面以上部分,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测试点。测试点不应被外墙饰面遮蔽,且应有明 显标识,应全数检查; b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应全数检查。 2.2.2建筑物等电位联结应满足下列质量标准: a 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方式时应满足GB50303的要求; b) 需做等电位联结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或外界可导电部分的连接应可靠; 当等电位联结导体在地下暗敷时,其导体间的连接不得采用螺栓压接。 2.2.3配电箱、电气线路应满足下列质量标准: a) 用电设施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对于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门和金属 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4mm2的黄绿色绝缘铜芯软导线连接,并应有标识; b) 用电设施应有可靠的防电击保护;装置内保护接地导体(PE)排应有裸露的连接外部保护接地导 体的端子,并与相应接地装置可靠连接; 配电箱内的RCD应检验其工作特性,测试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d)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灯具(水下灯及防水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引入灯具的电源采用导管保护时,应采用塑料导管; 固定在水池构筑物上的所有金属部件应与保护联结导体可靠连接,并应设置标识

.2.1接地装置安装应满足下列质量标准: a 接地装置在地面以上部分,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测试点。测试点不应被外墙饰面遮 显标识,应全数检查; b)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应全数检查。

5.2.2.2建筑物等电位联结应满足下列质量标

5.2.3.1验收记录应符合GB50303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验收记录; b)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 等电位联结测试记录; d) 电气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e) RCD检测记录: f)电气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5.2.3.2水下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核实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资料,对其主要使用 功能应进行复验。 5.2.3.3验收时应提供相应生产设备及材料的厂家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设计文件,安装技术记录、 试验记录一质量验收记录等文件

5.2.3.4验收记录应归档,并长期保存

3.5质量验收记录当地方标准有统一规定时,按当地标准执行,当地方无统一标准时,质量验 可参照附录表A.1《接地装置安装质量验收记录表》、表A.2《建筑物等电位联结质量验收记录表》 自行编制。 3.6水下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资料立卷归档,

也可自行编制。 5.2.3.6水下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资料立卷归档。

5.2.3.6水下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资料立卷归档

5.2.3.6水下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资料立卷归档

6.1.1管理部门或产权人应根据水下公共场所各工程的特点及竣工文件,制定运行、维护和管理规定 6.1.2管理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应按操作规程操作。 6.1.3供用电双方应依法签订供用电安全协议。 6.1.4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分界点以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为 依据。 6.1.5负责电气运行维护或试验的人员应具备相应从业资格。 3.1.6电气运行维护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运行系统定期巡查、 试验,做好记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用电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 6.1.7用电设施产权人应建立保障用电安全的设备维护、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6.1.8临时用电严禁私拉乱接,严禁使用挂钩线、地爬线和绝缘不合格的导线用电。临时用电应安装 合格的RCD。送电前,应向用户交待临时用电安全注意事项,使用结束时应及时拆除。临时用电期间, 应设专人看管临时用电设施

a设备运行年限超过生产厂家承诺的使用年

6.1.23公共场所(水下)应保证室(池)外给水排水管道、电线电缆保持其良好运行状态。

6. 2. 1一般要求

2.1.1产权单位应积极建立各类有效的监督监察机制,确保巡视工作规范、有效。 2.1.2产权单位应配备常用运行测量仪器,巡视时宜携带相关资料表格。 2.1.3产权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管理的用电设施的数量、分布、设备运行状态、运维人员配置等 定能够及时发现设施用电安全隐患的定期巡检计划,并按计划定期巡检,

后息服务平台 6.2.1.4下列情况应进行特殊巡视: 有外力破坏可能; b) 恶劣气象条件下; c) 负荷高峰期; d) 设备带缺陷运行; e)其他特殊情况下。 6.2.1.5发生故障时,应进行故障巡视,查明故障发生地点和原因。 6.2.1.6为了解线路及设备状况,检查、指导巡视人员的工作,可由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 巡视。 6.2.1.7 新投入运行或大修后投入运行的电气设备,在72h内应加强巡视,无异常情况后,方可按正 常周期进行巡视

6.2.1.4下列情况应进行特殊巡视

6.2.1.8巡视工作应留下记录,记录格式可参照附录B,也可自行编制。

6. 2. 2 巡视范围如下!

a) 定期巡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1) 仪表及数据; 2) 用电设备 3) 接地(等电位联结)装置; 4) 标识牌、警示牌。 b) 特殊巡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1) 存在外力破坏可能或在恶劣气象条件下影响安全运行的线路及设备; 2) 缺陷近期有可能发展的线路及设备; 3) 新投运、大修预试后、改造和长期停用后重新投入运行的线路和设备 4) 根据检修或试验情况,有薄弱环节或可能造成缺陷的线路和设备; 5) 对供电可靠性要求提高期间及其他特殊情况的线路及设备。

6.2.3巡视内容如下

a) 线路周边环境的巡视应包括以下项目: 1) 是否存在电力设施被擅自移作它用的情况; 2) 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钩挂杂物,私拉电源的情况; 3) 标识牌、警示牌是否正确、齐全、清晰: 4) 可能影响线路安全的其他情况。 b) 线路本体的巡视应包括以下项目: 1) 导体(线)有无裂纹、损伤: 2) 是否存在温度超标、通风不良、杂物堆积等缺陷,缆线孔洞的封堵是否完好; 3) 线缆终端头连接部位是否完好、牢固,有无过热、放电、变形等现象; 4) 通道内线缆支架、螺栓、隔离措施等是否完好; 5) 色相是否清晰齐全; 6) 接地是否良好; 7) 各种标志牌、警示牌是否正确、齐全、清晰。 c) 仪表数据的巡视应包括以下项目:! 1) 仪表、信号、保护装置数据是否正常显示,电流、电压、频率等电气量是否在允许范围 内; 后息 2) 有通信功能的仪表,通信是否正常; 3) d) 用电设备的巡视应包括以下项目: 1) 外观有无锈蚀、裂纹、破损、变形、严重污移等情况; 2) 各个电气连接点连接是否可靠,有无锈蚀、过热和烧毁现象; 3) 用电RCD是否运行正常,无跳闸、发热、烧坏现象; 4) 人可能接触的用电设备及导线,是否悬挂警示牌或有相应安全措施; 5) 接地是否良好; 6) 可能涉及水下公共场所用电安全的其他情况。 e) 接地(等电位联结)装置的巡视应包括以下项目: 1) 接地线和接地体连接是否可靠,接地线绝缘护套是否破损,接地体有无外露、严重锈蚀:

6. 3. 1一般要求

6.3.1.1产权单位应对运行的设备、装置、线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试验。 6.3.1.2对于新增、改造、检修后的设备、装置,投入运行前应按GB50150的要求进行交接试验。 6.3.1.3在进行与温度和湿度有关的各种试验(如绝缘电阻等)时,应同时测量被试品的温度和周围 空气的温度和湿度。绝缘试验应在被试验品及仪器周围温度不低于5℃,空气相对湿度不高于80%的条 件下进行。 6.3.1.4测量绝缘电阻时,当设备电压<100V,应采用最小量程50MQ,电压等级为250V的兆欧表, 当设备电压>100V,应符合GB50150的规定。 6.3.1.5工作前应检查试验设备是否齐备、完好,是否在有效期内,对所需工器具应逐一清点、核对

6.3.1.4测量绝缘电阻时,当设备电压<100V,应采用最小量程50MQ,电压等级为250V的兆欧表, 当设备电压>100V,应符合GB50150的规定。 6.3.1.5工作前应检查试验设备是否齐备、完好,是否在有效期内,对所需工器具应逐一清点、核对 6.3.1.6在施工现场做好安全围栏,并设置足够标示牌。 6.3.1.7试验完毕后,确保拆除部分恢复连接接触良好,拆除安全围栏、警示牌,整理安全工器具; 检查无遗漏。

6. 3. 2 试验周期

6.3.2.1RCD动作试验:每月不少于一次; 6.3.2.2开关动作试验:每年不少于一次; 6.3.2.3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 6.3.2.4用电设施的清扫:每年不少于一次,其时间宜安排在雨季到来之前。 6.3.2.5其他试验周期不应低于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6.3.2.1RCD动作试验:每月不少于一次; 6.3.2.2开关动作试验:每年不少于一次; 6.3.2.3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 6.3.2.4用电设施的清扫:每年不少于一次,其时间宜安排在雨季到来之前。 6.3.2.5其他试验周期不应低于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试验记录表格应包括气象条件、工作人员、试验时间、试验任务等基本情况,并记录试验结果,简 述结论。格式可参照附录C,也可自行编制。

6.3.4.1开关设备动作试验

开关应定期试验,以保证开关在通过故障电流时可靠动作。

开关应定期试验,以保证开关在通过故障电流时可靠动作。

6.3.4.2绝缘特性试验

对于有绝缘要求的设备部件,应定期检验其绝缘特性,试验对象有配电装置和馈电线路等。

6.3.4.3接地电阻测试

接地电阻测试:阻值应符合本标准第4.3.1.2款的规定。对于有其他要求的场所,阻值要求应 相符。

6.3.4.4水下用电设备防护等级试验

7.1公共场所用电设施的安全责任由其产权人承担,产权人对用电安全负主体责任。产权人应履行对 公共场所用电设施的定期视、维护、检修等职责,及时消除触电安全隐惠,但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 全或其他规章制度而引发事故的安全责任。 7.2产权人应严格执行安全用电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7.3产权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产权范围内的用电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7.4公共场所用电设施的产权人应当建立安全用电责任制,安全用电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 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7.5公共场所用电设施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标准规定的安全用电 条件。安全用电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产权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予以保证,并对资金投入 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7.6公共场所用电设施的产权人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管机构进行用电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 的问题及时进行改正。 7.7公共场所用电设施的产权人应当建立公共场所用电设施人身触电应急预案。 7.8发生用电安全事故时,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产权人应保护事故现场,并配合监管机构对用电 安全事故的调查,落实整改处理意见。 7.9公共场所用电设施的产权人应当依法配备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 维护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低压线路及设备日常巡视记录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低压线路及设备日常巡视记录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低压配电系统试验记录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低压配电系统试验记录

本附录为游泳池、戏水池区域0、1、2区及喷泉区域0、1区的区域示意图GB/T 32330-2015 轻型输送带 最大拉伸强度的测定,且为术语3.2、 的补充图示。

图D.1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范围(平面图)

最后的确定的区域尺寸由有关的墙和隔板的位置而定

最后的确定的区域尺寸由有关的墙和隔板的位置而定

YB/T 5221-2014 合金结构钢热轧和锻制圆管坯最后的确定的区域尺寸由有关的墙和隔板的位置而定。

图D.4喷泉区域的确定示意(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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