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防火设计导则(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2019年11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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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防火设计导则(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2019年11月实施)

两列以上时,宜在列位之间沿横向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当 库房的各自总宽度大于150m时,应在库房的中间沿纵向设置可供 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4车辆基地设置上盖物业时,应各自设置独立的消防车道。 3.3.4易燃品库应独立布置,并应按存放物品的不同性质分库设 置。 3.3.5车辆基地上盖开发时,盖板上方建筑不应贴临盖板边缘设 置,盖板边缘与盖板上耐火等级不低于一、二级的多层民用建筑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 与高层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3.3.6设置在盖板上方的车辆基地各出入口、采光窗井、风亭等应 符合下列要求: 1各出入口、风亭与上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相关规定; 2采光井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采光窗口部与耐火 等级不低于一、二级的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与 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与高层裙房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 6m。L 3.3.7车辆基地上盖的下方不应设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区 及存储甲、乙类物品的库房区,丙类库房不宜设置在盖板下方,确

4.1.1车站、区间以及车辆基地、控制中心等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 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1 4.1.2 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地下车站及其出入口通道、风道;及 2 地下区间、联络通道、区间风井及风道 3 控制中心; 4 主变电站所; 5 易燃品库,油漆库; 6 设置上盖物业的车辆基地内的建(构)筑物。 4.1.3 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地上车站及地上区间; 2地下车站出入口地面厅、风亭等地面建(构)筑物; 3运用库、检修库、综合维修中心的维修综合楼、物资总库 的库房、调机库、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洗车机库(棚)、不落 轮库、工程车库和综合办公楼等生活辅助建筑: 4与地上车站或者地下车站的地面出入口、风亭合建的地上 建筑。 4.1.4地下车站的风道、区间风井及其风道等的围护结构的耐火极 限均不应低于3.00h,区间风井内柱、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均不应 低于2.00h。

4.1.5车站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车站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站厅公共区建 筑面积不宜大于5000m²;站厅公共区的面积超过5000m²时,应分 隔成面积不大于5000m²的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分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者 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 2)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隔区的建筑面积可增 加1.0倍; 人 3)分隔后的每个区域内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均不应少于2 个,且安全出口的设置应满足本导则第5.1.4条要求; 4)吊顶镂空率不应小于30%。 2车站设备管理区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 3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YD/T 2925-2015 基于Diameter协议的路由代理设备技术要求,如防 火墙上设置观察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4.1.6车站(车辆基地)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变电所、 配电室、通信及信号机房、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消防泵房、废水 泵房、通风机房、环控电控室、站台门设备室、蓄电池室等在火灾 时需正常工作的房间,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1.7<车站内的商铺设置以及与地下商业等非城市轨道交通功能 的场所相邻的车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台层、站厅付费区、站厅非付费区的乘客蔬散区以及用 于乘客疏散的通道内,严禁设置商铺和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运营用 房; 2在站厅非付费区的乘客疏散区外设置的商铺,不得经营和 诸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商品,不得储存可燃性液体类商品。每 个站厅商铺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m,单处商铺的建筑面积不 应大于30m²。商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

卷帘与其他部位分隔; 3在站厅的上层或下层设置商业等非城市轨道交通功能的场 所时,站厅严禁采用中庭与商业等非城市轨道交通功能的场所莲 通:在站厅非付费区连通商业等非城市轨道交通功能场所的楼梯或 扶梯的开口部位应设置两道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防 火卷帘应能分别由城市轨道交通、商业等非城市轨道交通功能场所 控制,楼梯或扶梯周围的其他临界面应设置防火墙。 在站厅层与站台层之间设置商业等非城市轨道交通功能的场 所时,站台至站厅的楼梯或扶梯不应与商业等非城市轨道交通功能 的场所连通,楼梯或扶梯穿越商业等非城市轨道交通功能的部位周 围应设置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人

3在站厅的上层或下层设置商业等非城市轨道交通功能的场 听时,站厅严禁采用中庭与商业等非城市轨道交通功能的场所连 通:在站厅非付费区连通商业等非城市轨道交通功能场所的楼梯或 扶梯的开口部位应设置两道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防 火卷帘应能分别由城市轨道交通、商业等非城市轨道交通功能场所 控制,楼梯或扶梯周围的其他临界面应设置防火墙。 在站厅层与站台层之间设置商业等非城市轨道交通功能的场 所时,站台至站厅的楼梯或扶梯不应与商业等非城市轨道交通功能 的场所莲通,楼梯或扶梯穿越商业等非城市轨道交通功能的部位周 围应设置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1.8在站厅公共区同层布置的商业等非城市轨道交通功能场所, 应采用防火墙与公共区进行分隔,相互间宜采用不下沉广场、防火隔 间或连通道等方式连通,不应直接连通。下沉广场的宽度不应小于 13m;连通道的长度不应小于10m,宽度不应大于8m,连通道内 立设置两道分别由城市轨道交通和商业等非城市轨道交通功能的 汤所控制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防火卷帘的宽度不 应大于防火分隔宽度的1/3。 4.1.9车站的换乘通道以及与商业等非城市轨道交通功能场所之 间的连通道两侧应采用防火墙,该防火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两 瑞连通口部位均应设置火灾时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或者耐火极 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 4.1.10与其他公共交通场所相邻的车站,仅供人员通行的交通场 听之间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分隔中采用防火 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 防火分隔中采用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总宽度的1/3,且 不应大王20m

4.1.8在站厅公共区同层布置的商业等非城市轨道交通功能

采用防火墙与公共区进行分隔,相互间宜采用下沉广场、防火阳 或连通道等方式连通,不应直接连通。下沉广场的宽度不应小一 3m;连通道的长度不应小于10m,宽度不应大于8m,连通道P 设置两道分别由城市轨道交通和商业等非城市轨道交通功能白 所控制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防火卷帘的宽度 立大于防火分隔宽度的1/3。

4.1.9车站的换乘通道以及与商业等非城市轨道交通功能场所之

筑,确需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辆基地与其他功能场所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楼板分隔,梁、柱等主体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 2车辆基地内的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4.2.1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

1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²。消 防、污水和废水泵房、厕所、盛洗、茶水、清扫等房间的建筑面积 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2环控通风用房中风道部分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 区的建筑面积,设置区间机械通风设备的通风道与其他部位之间应 采用防火墙分隔。 4.2.2地下一层侧式站台与同层站厅可划为同一个防火分区,但站 台上任一点至车站直通地面的蔬散通道口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 50m;当大于50m时,应在与同层站厅的邻接面处或站厅的适当位 置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 4.2.3上、下重叠平行站台的车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层站台层穿越上层站台层至站厅层的楼、扶梯,应在上 层站台层的楼梯或扶梯开口部位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 隔墙; 2上、下层站台之间的联系楼梯或扶梯,除可在下层站台的 楼梯或扶梯开口处人员上下通行的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卷帘进行分隔外,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 防火隔墙。

4.2.4端头厅形式的车站,除公共区楼扶梯外,站厅与

2.4端头厅形式的车站,除公共区楼扶梯外,站厅与站台、站厅 轨行区的连通处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机 艮不低于1.50h的楼板进行分隔,

4.2.5多线同层站台平行换乘车站的各站台之间应设置耐少

低于2.00h的纵向防火隔墙,该防火隔墙应延伸至站台有效长度 外不小于 10m。

4.2.6点式换乘车站站台之间的换乘楼、扶梯,除可在下层立

通道或楼、扶梯口部人员通行的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方火卷帘等进行分隔外,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 防火隔墙。

通道口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

通道口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外, 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

开口处人员上下通行的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 等进行分隔外,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台至站厅的楼梯或扶梯穿越设备层的部位周围应设置无门窗洞口 的防火墙。 4.2.10站台与站厅公共区之间除上下楼梯或扶梯的开口外,不应 设置其他上下连通的开口。

台至站厅的楼梯或扶梯穿越设备层的部位周围应设置无门窗洞口 的防火墙。

防火分隔,开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台层设备管理用房应用防火墙与站台公共区或轨道区隔 开;当防火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2站台层不应设置与车站无关的其他用房,如必须设置,应 设置在站台门端门之外且应采用防火墙与站台设备管理用房以及 轨行区进行分隔,该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4.3.1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f.1 1站厅公共区与站台具有良好的自然排烟条件时,其建筑面 积可不限。 2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车站,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 律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²:建筑高度超过24m的车站,设备管理 区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²。 4.3.2设备管理用房设于地下时,应符合本导则地下车站设备管理 用房的有关规定。

用房的有关规定。 4.3.3公共区的下列部位应进行防火分隔: 1站厅位于站台层上层时,除可在站台至站厅的楼梯或扶梯 开口处人员上下通行的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 等进行分隔外,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2站厅层穿越中间设备(电缆)夹层至站台层的楼扶梯,应 在设备夹层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隔开。 4.3.4与站厅公共区同层相连接的周边商业开发总建筑面积不超 过4000m²、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超过2000m²时,连通形式 以及连通部位防火卷帘的设置要求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4.4.1中央控制室应远离电源室、隔离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等火 灾危险性大的房间。中央控制室内不得穿越与指挥调度无关的管线。

4.4.1中央控制室应远离电源室、 隔离变压器室、 高压配电室等火 一

4.4.1中央控制室应远离电源室、隔离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等火

灾危险性大的房间。中央控制室内不得穿越与指挥调度无关的管线。 4.4.2设置在应急指挥室与中央控制室之间的观察窗,应采用甲级 防火玻璃窗。

4.4.3控制中心的设备用房宜集中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进行 分隔。 4.4.4除直接开向室外的门外,变压器室、补偿装置室、蓄电池室、 电缆夹层、配电装置室的门以及配电装置室中间隔墙上的门均应采 用甲级防火门。 4.4.5主变电所的消防控制设备应设置在主变电所有人值守的控 制室内。

4.5.1车辆基地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可按下列要求

1易燃品库为甲类库房、酸性蓄电池间为甲类库房; 2喷漆库、油漆库为乙类厂房;效, 3调机库、工程车库、变电所为丙类厂房;全部采用电力蓄 电池机车的调机库和工程车库为丁类厂房。油浸式变压器的变电所 为内类厂房,于式变压器的变电所为丁类厂房; 4物资仓库的仪器仪表存放库、电子电器库、劳保用品存放 间为丙类(2项)库房;物资仓库的大件存放区、自动化立体仓储 文等放置难燃或不燃部件的库区为丁类库房:物资仓库的材料棚为 戈类库房;碱性蓄电池间为戊类库房; 5联合检修库、空压机间、不落轮璇库为丁类厂房; 6运用库、洗车库、材料棚、雨水泵房、水处理用房为戊类 一房; 7综合楼、维修楼、运转办公楼、信号楼、培训楼、宿舍楼、 了卫应按民用建筑进行建筑防火设计。 8其他单体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5.2同一座厂房(仓库)内有不同生产的火灾危险性或同一座库 房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确定火灾危险性分类。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5.2同一座厂房(仓库)内有不同生产的火灾危险性或同一座库 房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确定火灾危险性分类。 4.5.3油漆库及其预处理库宜独立建造,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油漆存放间、漆工间、干燥间等房间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 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2油漆库及其预处理库的屋顶或门、窗的泄压面积应符合国 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并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3油漆库及其预处理库内不应设办公室、保息室或更衣室等 用房; 4 油漆库及其预处理库中的设备坑内应采取降低气雾浓度的 措施; 5当油漆库与联合检修库合建时,应布置在联合检修库外墙 侧,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联合检修库分隔。 4.5.4酸性蓄电池充电间宜独立建造,不应与值班室或其他经常有 人的场所相邻布置。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靠外墙单层设置,并 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当防火墙上必须设置 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5.5运用库内的运转办公区宜单独划分防火分区。 4.5.6车辆基地内各建筑的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5.1.1站台至站厅或其他安全区域的疏散楼梯、自动扶梯和疏散通 道的通过能力,应保证在远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时最大客流 量时,一列进站列车所载乘客及站台上的候车乘客能在4min内全 部撤离站台,并应能在6min内全部疏散至站厅公共区或其他安全 区域。 人 5.1.2提升高度不超过2层的车站,乘客全部撤离站台的时间应满

5.1.5设备管理区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n

厅公共区的出口作为安全出口。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 少于2个,其中有人值守的防火分区应至少有1个安全出口直通地 面。

站台设备管理区可利用站台公共区进行疏散,但有人值守的设 备管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1.10站台的两端部均应设置从区间疏散至站台的楼梯,当站台 设置站台门时,站台门的端门应向站台公共区方向开启。 5.1.11站台每侧站台门上的应急门数量宜按列车编组数确定。当 应急门设置在站台计算长度内的设备管理区和楼扶梯段内时,侧站 台在应急门开启时的净宽不应小于1.2m。 5.1.12站厅公共区和站台计算长度内任一点到蔬散通道口和蔬散 楼梯口或用于疏散的自动扶梯口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50m。 5.1.13车站公共区及出入口通道不得采用迁回曲折的固定栏杆作 为乘客疏导设施,乘客出入口通道的疏散路线应各自独立,不得重 叠或设置门槛。两个或两个以上汇入同一条疏散通道的出入口,应 视为一个安全出口。 5.1.14当站台至站厅及站厅至地面上、下行均采用自动扶梯时, 应增设步行楼梯。 5.1.15疏散通道、疏散门、楼梯、安全出口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 定: 1车站站厅公共区供乘客向地面蔬散的独立设置的楼梯、通 道以及安全出口的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m 2出入口通道及换乘通道内增设的疏散楼梯、通道及安全出 口的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2m; 3设备管理区蔬散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m,设备管理用房门 开后后通道余下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6m: 4区间通向站台的人行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1m; 5 区间风井内的蔬散楼梯及消防专用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 1.2m。 6 车站设备管理区的蔬散门与安全出口的净宽不应小于0.9m。 5.1.16 站厅公共区与商业等非城市轨道交通功能的场所的安全出

应各自独立设置。连通口和上下联系的楼梯或扶梯不得作为相 的安全出口。与车站相连通的市政过街道,如满足城市轨道交道 出入口通道的有关要求,可作为车站的安全出口。

5.2.1地下一层侧式站台车站,每侧站台应至少设置2个直通地面 或其他室外空间的安全出口。与公共区同层布置的站台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当站台与公共区之间设置防火隔墙时,应在防火隔墙上设 置至少2个净宽不小于5m的门洞,相邻两门洞之间的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10m。 X 2当站台与站厅公共区之间未设置防火隔墙时,站台上任 一 点至地面或其他室外空间的疏散时间不应大于6min。 5.2.2侧式站台利用过轨地道作为安全出口时,应在上、下行轨道 之简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5.2.3站台端部通向区间的楼梯,不得作为车站的安全出口。换乘 车站的地下换乘通道、换乘梯不得计作乘客的安全疏散设施。 当地下换乘通道通向地面并设置直达室外的安全出口,换乘接 口处设置的开向疏散方向的甲级防火门可作为安全出口。 5.2.4公共区通向避难走道或下沉式广场的蔬散出口可作为安全 出口。避难走道或下沉式厂场的设置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2.5设备管理区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且值守人员不超过3人 时,可设置一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 设备管理区内的消防专用通道可作为该设备管理区人员的安 全出口。

5.2.5设备管理区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且值守人员不超过3人

寸,可设置一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 设备管理区内的消防专用通道可作为该设备管理区人员的安 全出口。

设备管理区利用与相邻防火分区相通的防火门作头 时,安全出口应通向不同的防火分区。

5.2.12地下车站出人口通道与消防专用通道合开设置时,应在通 道内侧设置防火墙进行分隔,防火分隔应至距离出入口敬口段不大 于15m处,采用防烟楼梯间的消防专用通道,应在该处设置申级 防火门。

5.3.1站厅通向天桥的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天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应具有良好的自然排烟条件; 3 不得用于人行外的其他用途: 4 应能直接通至地面。 5天桥周围2m范围内应设置实体墙,且不应开设除站厅安 全出口外的门、窗、洞口,当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 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门、窗;当实体墙设置为防火玻璃墙时,防火 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5.3.2换乘车站的换乘通道和换乘梯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其装修 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当换乘通道和换乘梯具有良好的自然 排烟条件时,换乘车站通向该换乘通道或换乘梯的出口可作为安全 出口。 5.3.3地面侧式站台车站,过轨地道可作为疏散通道,但上跨轨道 的通道不得作为疏散通道。 5.3.4设备管理区内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5.3.5与区间纵向疏散平台相连通的站台的安全出口,可利用站台 门上能双向开启的端门。站台具备良好自然排烟条件的车站,通向 区间的安全出口的通行能力可计入乘客撤离站台的总输送能力。 5.3.6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3人的设备 管理区,可设置1个通向公共区的安全出口。 设备管理区利用与相邻的防火分区相通的防火门作为安全出 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 定。

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 应具有良好的自然排烟条件; 3 不得用于人行外的其他用途: 4 应能直接通至地面。 5天桥周围2m范围内应设置实体墙,且不应开设除站厅安 全出口外的门、窗、洞口,当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 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门、窗;当实体墙设置为防火玻璃墙时,防火 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仅

5.3.2换乘车站的换乘通道和换乘梯应采用不燃材料制

才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当换乘通道和换乘梯具有良好的自 非烟条件时,换乘车站通向该换乘通道或换乘梯的出口可作为安全 出口。

5.3.7建筑高度超过24m且相连区间未设纵向疏散平台

建筑高度超过24m且相连区间未设纵向疏散平台的高架车 应在站台增设直达地面的蔬散楼梯

5.4.1载客运营轨道区的道床面应平整、连续、无障碍物,并应满 足人员行走的要求。

5.4.2两条单线载客运营地下区间之间应设置联络通道,相邻两条

横向联络通道内应设置二反向开启的甲级防火门,门的净宽 下应小于0.9m。

于3.00h的防火墙;不设置防火墙且不能敷设排烟道(管)时,在 也下区间内应每隔800m设置一个直通地面的疏散井,井内的楼机 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向疏散平台:区间两端为岛式站台车站的载客运营地上区间,应在 上、下行线路之间设置纵向疏散平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上、下行线合一的载客运营地上区间,当列车车头、 车尾节设置蔬散门,且各节车厢相互贯通或车辆侧门设置乘客下到 道床面的设施时,可不设置纵向疏散平台; 2对于上、下行线分开的单向载客运营地上区间,当列车车

大、车尾节设置疏散门,且各节车厢相互贯通时,可不设置纵向疏背 平台。

者防火分区面积不超过500m,可设置一个直通室外或者其代 分区的安全出口。区间风井内设置的防烟楼梯间可以作为安全

5.5控制中心、主变电所和车辆基地

5.5.1中央控制室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室内的设备布置应方便 人员疏散。 5.5.2建筑面积大于250m²的控制室和配电装置室、补偿装置室、 电缆夹层应至少设置2个安全出口,并宜布置在设备室的两端。建 筑长度大于60m的配电装置室,应在其中间适当部位增设1个安 全出口。 5.5.3车辆基地和其建筑上部其他功能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应分 别独立设置,且不得相互借用。 5.5.4车辆基地盖板下方各生产区域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当盖下区域具备良好的自然排烟条件时,可将该区域视为临时安全 区进行疏散。

5.5.3车辆基地和其建筑上部其他功能场所的人员安全出

5.5.4车辆基地盖板下方各生产区域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

.5.5车辆基地盖板下方各生产区域安全出口的设置以及生产区 成内的安全蔬散距离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中地上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6.1.1防火墙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在地下车站中,作为承重结构且耐火极限 不低于防火墙耐火极限的中层板、站台板,在其上可设置防火墙。 6.1.2在所有管线(道)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电缆通道 和管沟隔墙处,均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实。在难燃或可燃材 质的管线(道)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处,应在墙体或楼板 两侧的管线(道)上采取防火封堵措施。在管道穿越防火墙、防火 隔墙、楼板处两侧各1.0m范围内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6.1.3电缆至建筑物的入口或配电间和控制室的沟道入口处、电缆 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的开孔部位,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6.1.4防火墙上、防烟楼梯间和避难走道的前室入口处、联络通道 处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防火隔墙上的门、管道井的检查门及 其他部位的疏散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1.5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设备管理区人数不超过60人且 每模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 可不限。 疏散门及消防专用出入口、联络通道和区间风井处的防火门, 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工具即能向蔬散方向开启,并应在显 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疏散门及消防专用出入口、联络通道和区间风井处的防火门 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工具即能向蔬散方向开启,并应在显 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6.1.7在过往列车及隧道通风的正、负压力作用下,区间

6.1.8防火墙上的窗口应采用固定式甲级防火窗。防火隔墙上的窗 口应采用固定式乙级防火窗,必须设置活动式防火窗时,应具备火 灾时能自动关闭的功能。 6.1.9除车站设备区通向公共区的防火门,蔬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 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 6.1.10乘客的疏散通道上不应设置防火卷帘。 6.1.11车站内专用设备吊装孔在设备吊装后,应进行防火封堵, 并应达到1.50h的耐火极限要求 6.1.12挡烟垂壁应符合下列规定: 117 1从顶棚下突出不应小于 500mm;对于镂空率不小于 30% 的吊顶,应伸至结构板面; 2顶板下突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可作为挡烟垂壁; 3挡烟垂壁下缘至楼地面、踏步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3m; 4活动挡烟垂壁应具备抗风性能,在火灾时应与火灾探测器 联动,并应自动下垂至设计位置。 6.2楼梯、扶梯、管道井和纵向疏散平台 6.2.1火灾时兼作疏散用的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应采用不燃材料制造: 应能在事故时保持运行; 4 平时运行方向应与人员的疏散方向一致; 5 自动扶梯的下部空间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6 暴露在室外环境的自动扶梯应采取防滑防冻和防冰雪积聚 措施

6.1.12挡烟垂壁应符合下列规

6.2.2背向疏散方向的自动扶梯应能在遥控或手工操作下停止运 行。自动扶梯的承载力应能满足人员疏散要求并应设置防止踏步下 落功能装置。 6.2.3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的防火构造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地下车站设置机械 加压送风系统且直接通往地面的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的顶部 应设置固定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 准》GB51251的相关规定。 人 6.2.4电缆并、管道并应分别独立设置。电缆井、管道并的井壁均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实体墙。电梯并壁及层门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车站站厅与站台公共区的无障碍电梯采用玻璃井壁时,梯门和井壁 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玻璃应采用C类防火玻璃。

区间纵向疏散平台应符合下死

1单侧临空时,平台的宽度不宜小于0.6m。双侧临空时,不 宜小于0.9m。 2平台的设置高度宜低于车辆地板面 0.10m~0.15m; 靠区间壁的墙上应设置靠墙扶手,高度宜为0.9m; 4 纵向疏散平台面标高与联络通道地坪标高宜接平; 5疏散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疏散平台地面以上2.0m范围内不应敷设管线或其他障碍物

A级,满足自然排烟条件的车站公共区,其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 性能不应低于B,级。

7.1.1除高架区间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设置室内、外消防给水 系统。 7.1.2消防用水应由市政给水管网供给。当车站周边无市政给水管 网或仅有一条市政枝状给水管道时,应设置消防水池。 7.1.3消防给水系统由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时,进水管不应少于 2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引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 另一条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 7.1.4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与生产、生活分开的给水系统。消防给 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流 量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系统的要求,消防给水管网 应设防超压设施。 7.1.5,消防用水量应按车站或地下区间在同一时间内发生一次火 灾时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筑内设置 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灭火设施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 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宜与室内消火栓系统的管网分开 设置。

7.1.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下部分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的设计

续时间不应小于2.00h,地上建筑的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的设计火灾延 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

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 1.8车站或车辆基地设置物业开发时,物业开发部分的消防给力 系统宜与车站或车辆基地分开设置

7.2.1除地上区间外,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及其附属建筑、车辆基地 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7.2.2地下车站的室外消火栓设置数量应满足灭火救援要求,且不 应少于2个,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L/s。V 7.2.3地上车站、控制中心等地上建筑和车辆基地的室外消火栓设 计流量及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 规范》GB50974的规定。 7.2.4主变电所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 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规定。 7.2.5当市政给水管网能够保证两路消防供水条件时,车辆基地的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合并,当生产、生活用 水量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仍应能保证全部 消防用水量。 7.2.6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地上式消火栓应有1个DN150 或DN100和2个DN65的栓口,地下式消火栓应有DN100和DN65 的栓口各1个。室外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室外消火栓应设置相 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3.1车站的站厅层、站台层、设备层、长度大于30m的人行通

道、与地下车站连接的地下区间及长度大于500m的独立地下区间 等处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7.3.2地下车站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L/s。地下车站出 入口通道、地下折返线及地下区间的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10L/S。 7.3.3地上车站、控制中心等地上建筑和车辆基地的室内消火栓设 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的规定。 7.3.4主变电所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 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规定。

7.3.6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

1车站和地下区间的消火栓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 2地下区间上、下行线应各从地下车站引入一根消防给水管, 并宜在区间中部连通,且在车站端部应与车站环状管网相接:

3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阀门的 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消火栓的数量不大于5个: 4消防给水管道上的阀门应保证常开状态,并应有明显的启 闭标志; 5站厅、站台及区间与室外连通部分的明露消防给水管道应 采取防冻措施或采用干式系统:当采用干式系统时充水时间不应大 于5min。 6当车站、区间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车站控制室及消 火栓处应设置消火栓系统水泵的启动按钮。 7.3.7地下车站和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地上建筑应设置消防水 泵接合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人 1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 每个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L/s~15L/s计算: 2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取用处,地下车 站宜设置在出入口或风亭附近的明显位置,距离室外消火栓或消防 水池取水口宜为15m~40m; 3消防水泵接合器宜采用地上式,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 标识,并应采取防冻措施。一

自动灭火系统与其他灭火设施

1建筑面积大于6000m的地下、半地下和上盖设置了其他功 能建筑的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 2可燃和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或高层仓库; 3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单层或 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4地下不小于三层的车站站厅、站台的公共区; .4.2当车站站厅层非付费区设置小商铺时,应在商铺内设置局部 应用系统。

7.4.3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设置在地下的环控电控室、通信设备室(含电源室)、信号 设备室(含电源室)、公网机房、降压变电所、牵引变电所、站台 丁控制室、专用蓄电池室、自动售检票设备室等: 2地下主变电所的变压器室、控制室、补偿装置室、配电装 置室、蓄电池室、接地电阻室、站用变电室等; 3控制中心的综合监控设备室、通信机房、信号机房、自动 售检票机房、计算机数据中心、电源室等无人值守的重要电气设备 用房。

的公共区、设备管理区、主变电所和其他有人值守的设备用房设置 的灭火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规定的严重危险级配置。

7.5.1当市政给水管网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但供水压力不能满 足设计消防供水压力要求时,应设消防水泵。消防水泵宜从市政给 水管网取水加压,并应在消防进水管的起端设置倒流防止器或其他 能防止倒流污染的装置。 7.5.2当市政给水管网的供水量不能满足设计消防用水量要求时,

能防止倒流污染的装置。 7.5.2当市政给水管网的供水量不能满足设计消防用水量要求时, 应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泵及增压装置

7.5.2当市政给水管网的供水量不能满足设计消防用水量要求时

统,应设置稳压装置及气压设备,可不设置高位水箱。

7.5.6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泵均应设置备用

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的进水管 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列外消防用水量: 2市政给水管网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 水量之和大于20L/s 或建筑高度大于50m; 3市政给水管网的流量小于车辆基地内一次火灾需要的室内 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7.5.8地下车站的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子

启泵状态:当消防水泵从市政给水管网直接吸水,并由市政直接供 水替代高位消防水箱及稳压装置时,应由设置在市政直接供水管上 的流量开关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当消防给水系统设有消防水池 及稳压装置时,应由设置在消防水泵出水管上的压力开关直接自动 启动消防水泵;消防泵房内的流量开关和压力开关宜引入消防水泵 控制柜内。

7.5.9地上车站、控制中心及车辆基地的消防水泵控制,应

8.1.1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 地下或封闭车站的站厅公共区、站台公共区; 2同一防火分区内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地下车站设备管 理区,地下单个建筑面积大于×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 的房间; 3连续长度大于一列列车长度的地下区间和全封闭车道; 4车站设备管理区内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长度大于60m 的地下换乘通道、连接通道和出入口通道。 8.1.2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 8.1.3当加压送风系统仅服务于2层及以下的前室或合用前室时,其 加压送风口可采用常开风口,机械加压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8.1.4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对站厅公共区进行排烟时,应能防止烟气进入出入口通 道、换乘通道、站台、连接通道等近区域; 2当对站台公共区进行排烟时,应能防止烟气进入站厅、区 旬隧道、换乘通道等邻近区域: 3当对地下区间进行纵向排烟时,应能控制烟流方向与乘客 疏散方向反,并应能防止烟气逆流和进入相车站、相区间 4对于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用房,其防烟或排烟系统的 控制应能满足自动火火系统有效火火的需求。

8.1.5机械排烟系统和机械补风系统可与正止常通风空调

合用的系统应满足防烟、排烟的要求,且该系统由止常运 为排烟或补风运行模式的时间不应大于180s。

合用的系统应满足防烟、排烟的要求,且该系统由正常运行模式转 为排烟或补风运行模式的时间不应大于180s。 8.1.6站厅公共区和设备管理区应采用挡烟垂壁或建筑结构划分 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站厅公共区内每个防烟分 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²,设备管理区内每个防烟 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750m²。 8.1.7公共区楼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公共区吊顶与其他场所 连接处的顶棚或吊顶面高差不足0.5m的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 8.1.8防烟、排烟风机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烟风机、加压送风机宜分别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确有 困难时,排烟风机可与其他通风空调系统风机机房合用但补风机不 宜与排烟风机机房合用;M 2地下车站的排烟风机确需与补风机、加压送风机共用机房 时,设置在机房内的排烟管道及其连接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50h:

1排烟风机、加压送风机宜分别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确有 困难时,排烟风机可与其他通风空调系统风机机房合用但补风机不 宜与排烟风机机房合用; 2地下车站的排烟风机确需与补风机、加压送风机共用机房 时,设置在机房内的排烟管道及其连接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50h; 3补风机可设置在加压送风机房内。 8.1.9采用机械通风的电缆夹层,风机的控制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连锁,一旦发生火灾时应可靠切断风机电源。

2.1地上车站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其中不符合自然排烟要求日 勿所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FZ/T 12016-2014 涤与棉混纺色纺纱8.2.2地下车站公共区的排烟应符合下列规

1当站厅发生火灾时,应对着火防烟分区排烟,宜由出入口 自然补风,补风通路的空气总阻力应符合本导则第8.2.5条的规定; 当不符合本导则第8.2.5条的规定时,应设置机械补风系统:

2当站台发生火灾时,应对站台区域排烟,并宜由出入口、 站厅补风; 3车站公共区发生火灾、驶向该站的列车需要越站时,应联 动关闭全封闭站台门。

8.2.5排烟区的补风措施应符合

1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的房间外,设置 排烟系统的场所应采取补风措施: 2当补风通路空气总阻力不大于50Pa时,可采用自然补风方 式,且应保证火灾时补风通道畅通 3当补风通路空气总阻力大于50Pa时,应采用机械补风系统方 式,且机械补风的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风量的50%,不应大于排烟量; 4补风口宜设置在与排烟空间相通的相邻防烟分区内:当补 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内时,补风口应设置在室内净高 1/2以下,水平距离排烟口不应小于10m; 5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 的风速不宜大于 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8.2.6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穿越该房间开设风口的通风管上,应设置动作温度为70 ℃的防火阀; 2防火阀应能与自动灭火系统的启动联动关闭; 2一当正水全质 非风口应设黑左运问

式确有困难的区段,可采用排烟道(管)进行排烟。地下区间的排 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纵向通风时,区间断面的排烟风速不应小于2m/s,且 不得大于11m/s; 2正线区间的通风方向应与乘客疏散方向相反,列车出入线 停车线等无载客轨道区间的通风方向应能使烟气尽快排至室外。

8.3.2地下区间的排烟应考虑相邻区间及出入线、渡线、联络线等 对着火区间气流的不利影响。 8.3.3地下区间内排烟射流风机宜备用一组,且不宜吊装在隧道上方。 8.3.4两座车站之间正常同时存在两列或两列以上列车同向运行 的地下区间,排烟时应能使非着火列车处于无烟区。 8.3.5设置隔声罩的地上区间和路堑式地下区间的排烟应采用自 然排烟方式。自然排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烟口应设于区间外墙上方或板上,有效面积不应小于 该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5%; 2常闭的自然排烟口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开启装置。

CNAS CC11:2018 多场所组织的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8.4.1控制中心、主变电所和车辆基地等地面建筑的防排烟设计应 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建筑防烟 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相关要求。 8.4.2盖下车辆基地的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 合检修库、轮库、工程车库等场所应设置排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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